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錫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錫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錫仁前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唐 光 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