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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7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張天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如下:

主 文張天林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張天林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9年9月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9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76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9月24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38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因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楊 真 明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