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7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誌元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誌元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李誌元(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2月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9年 4月29日起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 1010115275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1年9月24日泰訓所輔字第 101110038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及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89號刑事判決等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0條第

2 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三 元法 官 張 靜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淑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