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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7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9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殷文彥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1280、128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殷文彥(下以被告稱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並審酌卷證資料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2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罪、同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同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8月7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所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於庭審中均如實坦承,且無隱瞞,顯見具悔悟之心,並甘願受罰;況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應無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理由,且既甘願受罰更證被告無逃亡之虞。再者,法院業將被告名下不動產為拍賣處分,就扣除賠償金額之餘額而言,被告亦不可能棄之逃亡;又對於被告家庭狀況,雖本院前裁定認可尋求社福單位予以協助處理等情,惟其聲請手續繁複、曠日廢時,恐有礙難照准而遭駁回之境,是被告僅為暫返家中稍慰雙親,故請賜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96號、第1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至於有無羈押之必要,則由法院以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之裁量為其裁量標準,除被告犯罪嫌疑已屬重大外,自當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適裁量,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四、經查:本件被告因係涉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罪,經原審審理結果,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1年3月、1年2月、1年1月、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案,由上可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及犯行明確。且被告與其他共犯等人採集團犯罪模式,於短期內詐騙眾多被害人,致被害人等損失甚鉅,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非無可能再次參與甚或組織詐欺集團共同犯罪,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又被告正值青壯盛年,竟為圖一己私利,不謀正途賺錢,自甘為詐欺集團所吸收、擔任其下線成員,而負駕駛及兼任把風之責,以達行使偽造公文書詐騙牟利之犯行,在該集團中顯屬重要輔助角色,是被告犯罪情節非輕,若命被告具保,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抗告意旨雖謂:法院業將被告名下不動產為拍賣處分,就扣除賠償金額之餘額而言,被告亦不可能棄之逃亡云云,尚難遽信,另被告縱有安頓家人等事務尚待處理,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不符。再本案雖已上訴本院,然尚未審結,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以利日後之審判及執行。是被告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審酌被告本案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尚存在,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