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昌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昌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昌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頂替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法 官 陳 宏 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受刑人吳昌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頂替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 罪 日 期│ 99.02.07 │ 99.02.10 │ 99.02.09 │├───────────┼───────────┼───────────┼───────────┤│偵 查 (自訴) 機 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年 度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82號 │ 99年度偵字第3488號 │ 99年度偵字第864號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85號 │ 99年度苗簡字第715號 │ 99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實│ │ (協商判決) │ │ ││審├─────────┼───────────┼───────────┼───────────┤│ │判 決 日 期│ 99.08.13 │ 99.08.10 │ 99.10.07 │├─┼─────────┼───────────┼───────────┼───────────┤│確│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685號 │ 99年度苗簡字第715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7748號││決│ │ (協商判決)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9.08.13 │ 99.08.30 │ 99.12.14 │├─┴─────────┼───────────┼───────────┼───────────┤│備 註│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2567號 │2543號 │119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助字 ││ │2083號 │2084號 │第7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