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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9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宗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宗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前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劉宗檳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犯罪時間分別為88年至95年1月間,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之前,觀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四、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宗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廢棄物清理法 │山坡地保育條例 │偽造文書 ││ │ │ │ │├────────┼──────────┼──────────┼──────────┤│宣 告 刑│減為有期徒刑9月 │減為有期徒刑6月 │減為有期徒刑1年 ││ │ │ │ │├────────┼──────────┼──────────┼──────────┤│犯 罪 日 期│95.01.06 │88年間某日 │自92年4月間起至93 年││ │ │ │10月間止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 │苗栗地檢91年度偵 │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字第409號 │字第4070號 │1118、2052、2068 號 ││ │ │ │、96年度偵字第2867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 │ 97年度訴字第6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910 ││實│ │ 1037號 │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96.07.25 │ 98.03.31 │ 100.08.02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 │ 97年度訴字第60號 │ 101年度台上字第 ││判│ │ 6626號 │ │ 4095號 ││決├──────┼──────────┼──────────┼──────────┤│ │判 決│ 97.12.18 │ 98.04.23 │ 101.08.09 ││ │確 定 日 期│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是 │ 否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備 註 │ 苗栗地檢98年度 │ 苗栗地檢98年度 │ 苗栗地檢101年度 ││ │ 執字第218號 │ 執字第1141號 │ 執字第2392號 ││ │ 有期徒期9月執畢 │ 有期徒刑6月執畢 │101.10.16~102.10.15 ││ │ │ │無羈押折抵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