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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9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建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建台因違反公司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8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 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法 官 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建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詐欺 │公司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減為有期徒刑4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09.14 │96.08.29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2086號 │98年度偵字第11371號 ││ │96年度偵字第2221號 │98年度偵續字第116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866號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0.30 │100.04.14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866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497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11.30 │101.09.27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 ││ │98年度執字第15810號 │101年度執字第11716號 ││ │(已執畢) │(未執行)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