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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9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7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劉士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士煌犯常業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劉士煌(下稱受處分人)前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94年5月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9年10月5日起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367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 年10月31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43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及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554號刑事判決等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法 官 吳 進 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