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蔡精鋼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精鋼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蔡精鋼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8年6月18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