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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1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九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榮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五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榮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榮珍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榮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榮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幫助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十月(判三次)│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四月 │├───────────┼───────────┼───────────┼───────────┤│犯 罪 日 期│一00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一00年三月三日 │一00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00年三月三十一日 │ │一00年三月三十日某時│├───────────┼───────────┼───────────┼───────────┤│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一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一00年度偵字│一00年度偵字第二四一││年 度 案 號│字第一二三八、一四七一│第一五0六二號 │八七、二四一八八號、一││ │、一四九一號 │ │0一年度偵字第二00二││ │ │ │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一00年度訴字第二0七│一00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一00年度易字第三四六││ │ │六號 │二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一00.八.三十一 │ 一00.九.三十 │ 一0一.三.二十九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一00年度訴字第二0七│一00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一0一年度易字第三四六││ │ │六號 │二號 │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一00.九.十九 │ 一00.十.三十一 │ 一00.四.三十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是 │├───────────┼───────────┼───────────┼───────────┤│備 註│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一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一0一年執字第││ │第一一八三九號(編號⒈│第一三三五九號 │五四九六號(接續執行)││ │至⒉應執行刑為二年二月│ │ ││ │、併入一0一年執更字第│ │ ││ │一三七號發監執行) │ │ │└───────────┴───────────┴───────────┴───────────┘┌───────────┬───────────┬───────────┬───────────┐│編 號│ 4. │ 5. │ │├───────────┼───────────┼───────────┼───────────┤│罪 名│恐嚇取財 │強盜致死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有期徒刑十六年 │ │├───────────┼───────────┼───────────┼───────────┤│犯 罪 日 期│一00年三月二十六日 │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一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一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八一一三號 │第八一一三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 ││ │ │四號 │四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一0一.四.二十五 │一0一.四.二十五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 ││ │ │四號 │四號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一0一.五.十四 │一0一.五.十四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備 註│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字│臺中地檢一0一年度執字│ ││ │第六二0三號(編號⒋至│第六二0三號 │ ││ │⒌定刑為十七年、發監執│ │ ││ │行)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