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建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建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建昇前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6月22日以法矯字第101011127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陳 慧 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