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文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如下:
主 文陳文和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陳文和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自99年4月12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