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貽如上列被告因涉嫌外患等罪,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周貽如因涉犯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等外患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以其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尚有證人、共犯待詢問、對質,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茲查此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亦獲覆:「被告周貽如長期旅居大陸,並在大陸結婚定居,其返臺僅係短暫探視在臺親屬或聯絡其在臺工作關係,隨即返回陸區,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周貽如...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禁見原因顯未消滅,應予繼續羈押禁見。」等語(為不妨害偵查作為,檢察官部分意見不予明示其內容),經核檢察官之意見亦屬有理。又被告長期旅居中國大陸,如經具保而返回中國大陸,本有棄保潛逃之虞,與其是否設籍中國大陸?有無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均無何關聯。故本院認羈押被告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有予以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是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元 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