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金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金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金玫前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155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