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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陳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志強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於為附表編號一所示犯罪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間某日至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止及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至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止,係犯罪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之前,觀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四、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受刑人陳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⒈ │ ⒉ │ 3 │├────────┼──────────┼──────────┼──────────┤│罪 名│ 山坡地保育條例 │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減│有期徒刑一年一月;減│ ││ │為有期徒刑九月 │為有期徒刑六月十五日│ │├────────┼──────────┼──────────┼──────────┤│犯 罪 日 期│九十四年十一月間某日│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至九│ ││ │至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止│十五年八月五日止 │ ││ │;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至│ │ ││ │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九十五年度偵│苗栗地檢九十五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二三0號、第一 │字第四一三二號 │ ││ │三二四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一00年度重上更㈠字│一00年度重上更㈡字│ ││ │ │第三號 │第四七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一00.五.四 │一00.十.二十五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四│ ││ │ │三七八號 │0二號 │ ││決├──────┼──────────┼──────────┼──────────┤│ │確 定 日 期│一00.八.十一 │一0一.一.十九 │ │├────────┼──────────┼──────────┼──────────┤│備 註 │苗栗地檢一00年度執│苗栗地檢一0一年度執│ ││ │字第二五七八號 │字第三0一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