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鐘振川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振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鐘振川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06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2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李 悌 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