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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德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德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德楠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許德楠因犯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德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山坡地保育條例(執畢) │山坡地保育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97.10.30 │98.9.4至99.6.17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16626號 │99年度偵字第15848號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後│ │ │ │ ││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71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102號 │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 99.10.28 │ 100.11.29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定│ │ │ │ ││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59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714號 │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12.23 │ 101.2.15 │ │├─┴──────┼───────────┼───────────┼───────────┤│ 是否為得易科 │ │ │ ││ 罰 金之案 件 │ 否 │ 否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備 註│838號(臺中地檢100年度 │2763號 │ ││ │執緝字第724號)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