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聲字第 8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賢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賢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賢志因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法 官 黃 仁 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受刑人陳賢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 │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 │金新台幣50萬元 │金新台幣29660元 │金新台幣34254元 │├────────┼──────────┼──────────┼──────────┤│犯 罪 日 期│100年6月18日 │100年4月5日 │99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5976號 │第3910號 │第99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10 │100年度訴字第22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0年11月18日 │101年1月18日 │101年3月21日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110 │100年度訴字第22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69號││決│ │號 │ │ ││ ├──────┼──────────┼──────────┼──────────┤│ │確 定 日 期│100年12月12日 │101年2月13日 │10年4月6日 │├─┴──────┼──────────┼──────────┼──────────┤│備 註 │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助 │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助 │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 ││ │字第113號 │字第113號 │第950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