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0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順發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
陳慶昌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國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232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371號、98年度偵續字第116號),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案件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偵字第25906號、101年度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曾順發、朱國江違反銀行法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曾順發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朱國江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朱國江前因ꆼ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上訴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詐欺1年2月、偽造文書1年,二罪併定),經最高法院以90年台上字第33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0年8月22日入監執行,於91年11月2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7月26日縮刑期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又因ꆼ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簡字第159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於95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二、曾順發係誠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1,96年8月29日設立登記時之代表人為黃建台,曾順發向黃建台購買經營權後自97年1月25日起擔任董事,於97年2月1日辦理變更登記為董事長,下稱誠品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朱國江於97年4月7日同意擔任誠品公司之監察人,於97年4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並擔任誠品公司所轄「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名義上會首(另一名義上會首係不知情之黃建台,黃建台違反銀行法部分未據起訴)。
三、誠品公司之主要業務係販售牛樟芝膠囊、濃縮液等系列產品,為推廣牛樟芝產品業務及籌設牛樟芝博物館,須對外招攬資金,曾順發見「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眾公司)以經營互助聯誼會模式向社會大眾吸收資金而有意仿效,曾順發、朱國江均明知誠品公司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非屬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且明知鉅眾公司以經營互助聯誼會招攬資金模式之行為,業於96年間經檢調單位查獲起訴而有構成非法吸金之可能,仍共同基於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視同收受存款業務規定之集合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利用不特定人至誠品公司購買牛樟芝膠囊時,以誠品公司宣傳DM向不特定人介紹,或由已參加之會員招攬不特定人,鼓吹誠品公司除培育牛樟芝開發牛樟芝系列產品外,亦籌設牛樟芝博物館發展觀光業,獲利可觀,遠景可期;並向不特定人宣稱誠品公司所管理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係新型改良式合會,結構安全,沒有死會,獲利穩定,無需競標,採「獲利了結制」,得標時可將本金加標息領回,俗稱「不倒會」,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誠品公司管理之「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會款)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經營之方式為:
(一)「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互助會為每組會均係固定由25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統一由黃建台或朱國江擔任會首,另曾順發固定參加1個會員名額(即含會首計26會)。
(二)參加之會員於每月繳交一筆錢,於將來抽籤(參加每組互助會1會者)得標或由誠品公司安排得標順序(參加每組互助會為6會、12會或24會者)後,扣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會首所約定之固定報酬。
(三)招募之會員依照參加者在每組會中,所佔固定之25個會員名額數之多寡,參加者在每一組會中,佔會員名額之一者,參加一個名額須繳交7千5百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百元之服務費(25個月即5千元);參加6個名額者,須繳交會費4萬5千元及服務費3萬元;參加12個名額須繳交會費9萬元及服務費6萬元;參加24會須繳交會費18萬元及服務費12萬元,曾順發固定在第17期得標,除第17期外,參加一會者每期即每個月均開標並以抽籤決定得標者,參加6會者,每4期即每4個月(分A、B、C、D四組)得標一次;參加12會者,每2期即每2個月(分A、B二組)得標一次,參加24會者,除第1、17期外,每期即每個月均得標。
(四)參與抽籤之會員,並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是每月在誠品公司之營業處所(即臺中市○○○路○段○○○號22樓之1),參加1會者,不論有無任何會員到場,由誠品公司員工以彩球搖滾機抽籤之方式決定得標者,參與每組6會、12會或24會者,則由誠品公司安排得標順序,得標之會員得選擇將續期之會讓渡給誠品公司, 。
(五)每會新臺幣(下同)1萬元,參加1會者,首會期須繳交會款7千5百元(爾後每月亦同),固定標息為2千5百元及預繳服務費5千元(即每月服務費2百元,共25個月),若第一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回1萬元並退回服務費4千8百元,獲利2千5百元;若第二次得標者可領回2萬元並退回服務費4千6百元,獲利5千元,以此類推至26會結束為止。亦即會員於入會時及每月存入一筆款項,並在得標後扣除到期服務費,領回會員本身存入之款項並加上期間利息即獲利了結。依誠品公司計算予互助會會員之年報酬率(扣除服務費之淨利)為ꆼ參加1會者:二年報酬率29.87%、一年報酬率14.93%、ꆼ參加6會A組者:二年報酬率56.62%、一年報酬率28.31%、ꆼ參加6會B組者:二年報酬率56.43%、一年報酬率28.21%、ꆼ參加6會C組者:二年報酬率56.26%、一年報酬率28.13%、ꆼ參加6會D組者:二年報酬率56.78%、一年報酬率28.39%、ꆼ參加12會A組者:二年報酬率61.33%、一年報酬率30.66%、ꆼ參加12會B組者:二年報酬率
62.13%、一年報酬率31.06%、ꆼ參加24會者:二年報酬率
64.69%、一年報酬率32.34%,顯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優渥利息,而取得與原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自97年11月間起新成立之合會,每月支付給會員利息由2千5百元降為2千2百元,亦即會員每月會款由7千5百元升為7千8百元,每會1萬元,參加一會者,首會期須繳交會款7千8百元(爾後每月亦同),固定標息為2千2百元及預繳服務費5千元(即每月服務費2百元,共25個月),若第一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回1萬元並退回服務費4千8百元,獲利2千2百元;若第二次得標者可領回2萬元並退回服務費4千6百元,獲利4千4百元,以此類推至26會結束為止】。
四、誠品公司以其管理之「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會員之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等方式,致使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四、五、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各匯款人(誠品公司職員除外)加入「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成為會員,而依其等參加會數將會款以匯款方式匯入誠品公司所申設之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一、一之二)、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之一、二之二)ꆼ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四)、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五)、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之一、六之二),或將會款以現金交付誠品公司人員,由誠品公司人員存入上揭誠品公司申設之帳戶,自97年1月25日起至98年4月23日止,參加合會之會員投資之金額合計(即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四、五、六之一、六之二之總計):54,016,500元,誠品公司以此方式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
五、嗣於98年2月間誠品公司離職員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舉誠品公司利用經營互助聯誼會方式吸金,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人員於98年4月2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98年聲搜字第1759號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1誠品公司營業處所、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2誠品公司董事長特助王聖博住處、高雄市○○區○○○路○○○號5樓誠品公司高雄分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曾順發於98年5月4日自行到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於98年5月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曾順發於98年5月5日進入臺中看守所羈押,於98年7月3日始釋放出所。
六、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本案應先予說明部分:
一、按共同正犯間,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之行為,固應同負全部責任,然若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已踰越犯意聯絡範圍,就此軼出部分,即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而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與其他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但於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故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原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除得證明係另有藉由其他共同正犯實行犯罪而繼續彼等原有犯意聯絡之意思外,原則上俱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11371號、98年偵續字第116號起訴書所載誠品公司吸金時間係96年8月22日起迄至98年4月23日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25906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誠品公司吸金時間係97年1月25日起迄至98年4月23日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併辦意旨書所載誠品公司吸金時間係97年1月25日起迄至99年8月16日止,且上揭併案因認係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同一案件聲請併案起訴案件審理,是依起訴案件及併案案件所載,誠品公司吸金時間係自96年8月22日至99年8月16日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371號、98年度偵續字第116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259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01年度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在卷可憑。
(二)被告曾順發於98年4月23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人員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98年聲搜字第1759號搜索票至誠品公司營業處所執行搜索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月5日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曾順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被告曾順發於98年5月5日進入臺中看守所,於98年7月3日始釋放出所,此有被告曾順發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原審98年5月5日訊問筆錄(見98年聲羈字第511號卷第7至10頁、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155至158頁)在卷可參。
(三)又被告曾順發於100年11月2日警詢時供稱:「誠品公司原營業地址確為臺中市○○○路○段○○號22樓之1,而全國互助會亦於臺中市○○○路○段○○○號22樓之2辦公無誤,但貴處(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在98年4月底查緝本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後,我即遭法院裁定羈押2個月(約自98年4月底至98年6月底),所以後來總經理吳光裕、總監紀佳均、總監魏以慈等人,舉行每月月報的地點和投資人報告內容等相關細節,我並不清楚;待我羈押期屆滿後,亦即98年6月以後,全國互助會即搬遷至館前路和臺中港路口星巴客咖啡樓上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辦公;99年8月3日全國互助會再度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辦公直到停業為止;98年6月以後,我每月都會在月初主持1次月報,向會員即投資人發表近期誠品公司及牛樟芝研發的情形」、「我於98年6月底、7月初羈押期滿返回公司上班後,我就發現全國互助會已搬到館前路和臺中港路口星巴客咖啡樓上即臺中市○區○○○路○段○○○號12樓,我不知道當時是由何人決定要搬遷辦公處所,我是事後才代表全國互助會補簽租賃契約」、「全國互助會會員按期繳交會費時,可以選擇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而匯款部分,則是匯到誠品公司所提供之帳戶,我記得98年4月以前,本公司提供會員匯款的帳戶名稱為『誠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司遭檢調單位查緝後,公司帳戶遭凍結,本公司遂另外提供全國生技有限公司及全國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在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和彰化銀行所開立之帳戶供會員匯入投資款」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公司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壹冊第47頁及反面、第52頁),是依被告曾順發上揭供述,其自98年5月5日因羈押進入臺中看守所迄至98年7月3日釋放出所,期間並不知道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搬遷地點及運作情形,係自98年7月初羈押結束返回誠品公司上班後,始繼續參與全國互助聯誼會之經營;且誠品公司於98年4月23日搜索前提供予互助聯誼會會員匯錢之帳戶均因檢調單位查緝而遭凍結,乃另提供全國生技有限公司及全國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在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和彰化銀行所開立之帳戶供互助聯誼會會員匯入投資款,是被告曾順發自羈押入所後,「全國互助聯誼會」之營業處所及提供給會員繳交會款之帳戶皆有所變動。
(四)依首段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被告曾順發實行犯罪之主觀上犯意及客觀上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然被告曾順發釋放出所之後,客觀上仍有參與誠品公司之經營及運作,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原則上俱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前案查獲日即中斷其前案之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之後再犯即屬另行起意),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檢察官移送併案自98年4月23日後之犯行部分與原本起訴部分非屬同一案件,自非本院審理之範圍,先予敘明(詳如陸、退回移送併辦部分)。
貳、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及渠等辯護人對於本案證據能力部分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二103年6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且查: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案就證人王張明春、林藍淑梅、王網(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10至113頁)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衡情上開證人自必小心謹慎以免觸犯偽證罪,且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調查審認,足認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結證所為之證詞,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就共同被告曾順發(相對於被告朱國江)於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均已確實保障被告朱國江之對質詰問權,本院認證人即共同被告曾順發之上揭證述當得作為證據。
三、扣案之附表七所示之扣押物乃係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人員於98年4月2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98年聲搜字第1759號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1誠品公司營業處所、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2誠品公司董事長特助王聖博住處、高雄市○○區○○○路○○○號5樓誠品公司高雄分處執行搜索所扣得,且與本件案情具有關聯性,自亦有證據能力。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件除上述一、二、三所述部分外,其餘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四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人及渠等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被告等人及渠等選任辯護人均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且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表示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或因距離案發時間較近;或因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且亦無違法、不當取供之情形存在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順發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犯罪(包括部分自白)部分,被告曾順發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曾順發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犯罪(包括部分自白)部分,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非屬於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足認被告曾順發於警詢、偵訊、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犯罪(包括部分自白)部分,其與事實相符者,自得為證據。
參、關於實體認定部分:
一、被告曾順發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曾表示認罪(見原審卷一第32頁反面),之後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各辯稱如下(含辯護人之辯護):
(一)被告曾順發: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按本條於94年2月2日之修正理由,所謂「不知法律」,即學理上所謂「違法性錯誤」,又稱「法律錯誤」,通說係採責任說立場,如行為人不具認識之可能時,依當前刑法理論,應阻卻其罪責。惟依現行規定,至多僅得免除其刑,且限於行為人積極誤信自己行為為法律所許之情形,而不包含消極不知自己行為為法律所不許之情形,過於嚴苛,固有修正之必要。公司經營合會是否有違反銀行法之虞,基於銀行法相關罰則之規定,因具有相當之技術性,當事人之行為態樣是否觸法,不僅司法實務界有不同之見解,遑論一般之平民百姓如何知悉其所作所為有觸法之虞。是被告曾順發於經營合會之前,相關之司法判決對於公司經營合會之行為均認無罪,其中匯智公司經營合會事件,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此即被告曾順發誤信經營合會應屬合法之「正當理由」,易言之,被告曾順發因其他公司經營合會獲判無罪確定之故,誤信公司經營合會為法律允許,被告曾順發之行為顯然缺乏違法性認識,自有刑法第16條之適用。再者,被告曾順發自97年4月起經營合會,迄至97年10月間業界傳聞鉅眾公司二審改判有罪,被告曾順發始知公司經營合會恐有觸法之虞,當下被告曾順發即停止合會之運作,並分別與合會會員協商退款事宜,此有證人王張明春等人於原審之證述,伊於98年2月即全數取回已繳之會款,殆至98年4月間檢察官立案進行搜索時,被告曾順發均與全部會員和解完畢,已無受害人,此乃本案並無會員提告之原因,足見誠品公司經營合會確受鉅眾、匯智等公司無罪判決之影響而經營,應適用刑法第16條違法性認識錯誤之規定予以無罪判決。
(二)被告朱國江:被告朱國江名義上雖擔任誠品公司之監察人,惟公司法第8絛第1項規定,監察人非屬公司負責人,而公司業務之執行亦非監察人之職務,被告朱國江僅係掛名監察人,根本不曾行使過監察人職務,不得認定被告朱國江係公司負責人;且共同被告曾順發招攬之「全國互助會」及「建台互助會」係以被告朱國江之名義為之,然被告朱國江事先並不知情,被告朱國江從未負責互助會任何業務,而共同被告曾順發於歷次警、偵、審中均供述被告朱國江並非誠品公司之幹部員工,未擔任公司任何職務(包括對外招攬業務及公司之經營),對於以被告朱國江名義擔任全國或建台互助聯誼會會首一事,事先未徵被告朱國江同意,事後始告知被告朱國江等語,足證共同被告曾順發事前根本未徵得被告朱國江同意即擅用朱國江名義招攬合會;況且誠品公司之會計曾麗靜、會計何佩俞、顧問吳文裕、總監紀佳均,於歷次警偵訊中均證稱不認識被告朱國江,且被告朱國江在誠品公司並無辦公室辦公桌,而建台、全國互助會之會員亦無一人認識或見過被告朱國江,足證被告國江事前並不知情,事中並未參與,互助會資金未流向被告朱國江,亦未朋分招攬互助會之獲利,如何與共同被告曾順發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難認被告朱國江係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
二、誠品公司於96年8月29日設立登記,設立地址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2樓之1,登記營業項目為:ꆼ休閒活動場館業、ꆼ其他休閒服務業、ꆼ一般旅館業、ꆼ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ꆼ特定專業區開發業、ꆼ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ꆼ不動產買賣業、ꆼ不動產租賃業、ꆼ飲料店業、ꆼ餐館業、ꆼ藝文服務業、ꆼ會議及展覽服務業、ꆼ投資顧問業、ꆼ管理顧問業、ꆼ其他顧問服務業、ꆼ未分類其他服務業,有誠品公司96年8月29日設立登記表、97年2月1日變更登記表、97年4月14日變更登記表、97年9月22日變更登記表、97年10月6日變更登記表、98年1月10日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10至50頁),誠品公司自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應為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所知悉。
三、對於誠品公司以「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吸收會員之會費款項等情,經查:
ꆼ 被告曾順發於98年5月4日警詢時供稱:「(誠品公司如何招
攬會員加入建台、全國等相關所屬互助會?)誠品公司在97年4月間由顧問李宗緯規劃後,誠品公司學習鉅眾公司的合會模式,對外招攬會員加入建台互助會,於97年10月間,鉅眾公司二審判有罪,因此誠品公司才改組成立全國互助會。
(誠品公司所屬建台、全國等互助會之運作模式為何?)誠品公司97年10月份前建台互助會運作模式如下:互助會分為1會(即所謂散會)、6會、12會及24會等方式,每會1萬元,每組互助會有26個會,固定由朱國江或黃建台擔任會首,有時會有曾順發參與一會,互助會形式有每個會員跟1會(散會,一次繳交7,500元會款及5,000元管理服務費,服務費每月200元,一共25個月)、6會(一次繳交45,000元會款及30,000元管理服務費)、12會(一次繳交90,000元會款及60,000元管理服務費)及24會(一次繳交180,000元會款及120,000元管理服務費)4種,1會(散會)每月在誠品公司臺中市○○○路○段○○○號22樓之2辦公室開標,每組會第一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回1萬元並退回4,800元服務費,共獲利2,500元,第二次得標者領回2萬元,送退回4,600元服務費,共獲利5,000元,依此類推至26會結束為止,未得標者每月繳交7,500元給互助聯誼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無須再繳會款。誠品公司根據民法合會規定,所以固定排在中間以後的第17會方得標,除了散會是用抽籤的方式決定由何人得標,其餘6會、12會、24會均是由公司於起會時就抽籤排定得標順序,97年10月份以後以一般民間會行之。(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公司有無給付獎金?)97年10月份以前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每人加入1會,公司會給介紹的會員1,500元的獎金,以此類推,介紹越多人入會,入會數越多,領的獎金就越高。(會員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之程序為何?需簽立哪些文件?繳款方式?)會員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之程序,首先需填寫入會申請書、個人基本資料、繳費,誠品公司就會給會員收據及互助會會簿。繳款方式多數都是用匯款方式,少數用支票或現金。」、「(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開標過程,有無讓會員填寫標單競標?)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開標過程,沒有讓會員填寫標單競標,得標方式係由誠品公司直接用模仿樂透彩球方式,抽中號碼得標。(會員得標之後,該互助會係如何處理?)會員得標之後,會員可以直接到公司領取現金,但多數均匯入會員的帳戶內。」、「(誠品公可經營相關互助會業務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有無依約支付得標會員會款?由何帳戶支付?)誠品公司經營相關互助會業務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有依約支付得標會員會款,係由誠品公司華南銀行中港路分行帳戶支付。」、「(誠品公司向加入互助會相關會員所收取會費,係作何用途?)誠品公司向加入互助會相關會員所收取會費,一部份做為支付標金另一部份轉投資牛樟芝事業。(誠品公司有無從事對外放款業務?)沒有。(誠品公司支付每月高額利息給相關會員,相關資金來源為何?)誠品公司支付每月高額利息給相關會員,相關資金來源為銷售牛樟芝膠囊的收入,我有相關繳稅的銷售證明。」等語(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三第65至67頁、第69至70頁);又於98年5月4日偵訊時供稱:「(誠品公司會務主要何人處理?)我。(建台、全國的互助會如何運作?)建台互助會在97年10月間已經結束,因為鉅眾傳出判重刑,所以我與大部分會員達成和解,看他繳多少會款,我就賠他會款,利息部分就沒付。全國部分有些會員不願意結束,所以我將互助會改良,變成合於一般民間互助會的做法,譬如一會1萬元,活會的會員繳7,500元,死會的繳1萬元,是固定標息。會員得標方式是用樂透球做開彩,看號碼跳到誰,就是誰得標。(會員繳款給何人?)給會計,有些會直接匯到公司帳戶,會計曾麗靜就將收得的會款存到華南銀行。(公司有幾個帳戶?)3個,彰銀、合庫跟華南。」、「(你們作法跟鉅眾有何不同?)建台互助會是跟鉅眾一樣,全國互助會改良後跟一般民間合會是一樣。(民間互助會有開標有標金,每人照自己意願投標,有何一樣?)根據民間互助法是會員間可以約定得標方式,不限定以所寫金額為準。」、「(提示合會簿條款內容,誠品公司擔任黃建台的連帶保證人?)誠品公司沒有收管理費,但這個會交由誠品公司管理,譬如資金運用,黃建台將這個會交誠品公司管理,實際上我是用他的名字,他不知道。(那跟誠品公司當會首經營互助有何差別?)因為公司不可以經營合會,所以不可以當會首,要以自然人當會首。
(誠品公司既無收費,為何誠品公司要賺什麼?)97年10月前我們跟鉅眾一樣每會收200元管理費,1次收25會,共5,000元,由我參加其中一會,17會是固定的,會員可選擇參加4、6、12、24會。97年10月後就沒有收管理費,會員得標後要繼續繳會費,會員不限定可參加幾會,但是會員數就沒那麼多,因為會員拿到的利息比較少,所以招到的會員數比較少,每會會員可以自由參加。(誠品公司賺什麼?)因為公司缺錢,所以我只要招24個會員,就可以拿到24萬元,可以再分24期攤還,會員將會款匯入公司帳戶。(將得標的會款做何用?)投資牛樟芝,另外還有繳給得標的死會會員。」、「(公司合會會款繳到何處?)一樣是誠品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何人有權限動該帳戶的錢?)我。公司大小章、支票都在我這裡,我放在公司。」等語(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三第98至101頁);又於100年11月2日警詢時供稱:「全國互助會的參加方式,確實分為1會即散會、6會、12會及24會等4種參加方式,而標息也確實依序由2,500元(月繳7,500元),下降為2,200元(月繳7,800元),…………。」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壹冊第49頁反面)。
ꆼ 證人即誠品公司會計曾麗靜於警詢證稱:「(你在誠品公司
擔任會計職務期間,主要負責業務為何?)我在誠品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間,主要負責業務為公司的帳務整理及公司與銀行間的往來,有關誠品公司的互助會會員之繳款方式有以匯款方式或以現金方式繳納等2種方式,其中匯款部分,會員會依公司要求將應繳納之會款匯到誠品公司設在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之帳戶內,我會定期的去做查詢、整理、提領,另外會員以現金繳會款時,會員會親自將會款交給公司的出納小姐那裡,再由出納小姐統一交到我這裡,我再將款項放入公司的保險箱或存入公司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及合作金庫中權分行之帳戶內。(誠品公司設於合作金庫中權分行的公司帳戶用途為何?)該帳戶為誠品公司的使用帳戶,但據我所知該帳戶主要係誠品公司與廠商間的往來帳款。」等語(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二第62頁至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王忠義於警詢證稱:「(你如何得知並加入誠品
公司互助聯誼會?)我約於97年5、6月間,我母親王張明春一直向我鼓吹加入誠品公司互助會,我母親告訴我,這個互助會的利息比外面的民間合會及銀行定存利率還要高,且誠品公司信用良好,絕不會詐騙投資人,但我對這種加入互助會的情形並不瞭解,因此當時並沒有加入。後來禁不起我母親一再地鼓吹,所以我就在同年的9月初加入誠品公司的互助會。(前述你母親王張明春鼓吹你加入誠品公司互助會時,有無提供你相關資料參考?)當時我母親有拿一本誠品公司互助會的簡介資料,我記得內容包含該公司牛樟芝DM、宣傳加入誠品公司互助會有哪些好處的DM及互助聯誼會獲利一覽表。」、「(依照前示誠品公司互助聯誼會獲利一覽表顯示,你等投資該公司互助會所獲利息之年利率為何?)經我計算該公司獲利一覽表後暸解,年利率高達20%以上。
(你在互助會得標後即死會,往後每月是否需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我在誠品公司互助會得標後即死會,往後每月就不用再需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這部分跟民間合會運作模式並不相同。(你加入誠品公司互助會之主要目的為何?)我主要目的就是要儲蓄並獲取比銀行利率更高的利息。」等語(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一第61至63頁)。
ꆼ 證人即會員王張明春於警詢證稱:「(你如何得知並加入誠
品公司互助會?)約於97年夏天,我參加大里老人會舉辦的遊覽活動,認識一位謝太太,她向我表示,她有參加誠品公司的互助會,她覺得該互助會有儲蓄的功能,比一般銀行定存利息還高,我覺得有利可圖,就用我自己的積蓄加入,我所加入的互助會名稱為『建台互助聯誼會』我總共參加3會,都尚未得標,目前仍是活會。」、「(前述會員通訊地址及電話為何均以***來隱匿?)我不知道公司為何如此處理。(提示互助會獲利一覽表影本所示資料是否係加入誠品公司相關互助會之獲利情形資料表?該等獲利如何計算?)是的,這就是我所參加的誠品公司互助會之獲利情形資料表,該資料表揭示了各會員繳交活。會會款、得標金、該退多少服務費、獲利多少,均一清二楚,例如我與我兒子王忠義係共同參加6會,我們是被排序在B組得標,總計2年26會結束後,繳交的會款41萬400元,淨利17萬200元。」、「(會員在互助會得標後即死會,往後每月是否需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會員在互助會得標後即死會,即獲利了結,領回會員先前所繳的會款,加上利息,往後每月不再需要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與一般民間互助會,死會以後仍須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之作法不同。」等語(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一第81頁、第82頁反面至83頁);又於偵訊時結證:「(以何人名義加入互助會?)是以自己名義、我兒子王忠義、我先生王文漢名義加入,有的已經得標,目前還有3會未得標。(在調查站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建台互助會如何運作?)一會1萬元,但都只需繳7,500元,利息是2,500元,以抽籤方是得標,沒有競標。(得標後還需否繳會款?)不需要,直接獲利了結。」、「(公司有無照獲利一覽表給付?)公司有照這個表給付。(月利率有多高?)我不懂,只知道繳7,500元,可以拿回1萬元。(為何將錢放在誠品公司?)因為外面的利息很低,這個利息比較高,我想賺利息。」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11至113頁)。
ꆼ 證人即會員吳光裕於警詢證稱:「如我前述,我於97年9、
10月間加入誠品公司的『全國互助聯誼會』會員,誠品公司的董事長為曾順發,綜理全公司的業務,公司設在臺中市○○○路○段○○○號22樓,公司主要業務為販售牛樟芝。曾順發曾向我表示他將籌設牛樟芝博物館,需要一筆經費,因此設立『全國互助聯誼會』採用標會的方式籌資,期間我共加入
6、7個會,約投入2、30萬元。我僅加入會員並無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亦無招攬會員加入,因此對於公設計的股東結構、組織架構情形為何我並不清楚。」、「誠品公司的互助會運作作方式我不清楚,就我所加入的6、7個會中,均是以朱國江擔任會首,但我未曾見過朱國江,每個月每會繳交7,500元,每月在誠品公司台中市○○○路○段○○○號22樓之2辦公室開標,以彩球方式進行抽取號碼,再依合會簿內的會員編號決定得標會員,得標者可領回當期得標金額(視該組人數而定)。」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67頁至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王網於警詢證稱:「(誠品公司如何招攬不特定
人加入其所屬互助會?)我不知道誠品公司如何招攬互助會,我是因為去該公司購買牛樟芝產品時,經曾順發介紹才加入。(妳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是如何辦理入會手續?)我加入互助會時,公司已幫我先填寫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再由我簽名,並繳交每個會第一期7,500元之首期活會會款,因為我加入3個會,所以總共繳交22,500元現金給公司,該公司均並開立收據及將互會簿給我,並送給我3瓶牛樟芝產品給我。之後,我每個月再到公司櫃臺,以現金方式繳交會款22,500元,並拿繳款數收據。直到98年2月間公司電話通知我,因為要停止互助會,所以要我到公司辦理退費,我到公司後,公司只退給我所繳交的會款112,500元現金,並未支付利息,不過公司另外送給我牛樟芝產品,但究竟送我1瓶或2瓶,我因時間久遠已不記得。」、「(提示互助會獲利一覽表影本所示資料,是否即係誠品公司與所屬互助會會員約定之投資獲利情形表?該等獲利如何計算?)這些資料表,公司小姐曾經拿給我看,並且要向我解釋,可是由於該等詳細制度非常複雜,我實在聽不懂,也看不懂,所以我只弄清楚我所加入每一會在未得標前每個月繳交7,500元,得標時領回繳交的會款加上每個月的利息2,500元,就結束而不必再繳交死會會款,其他的制度,我就不清楚了。(妳參加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期間,有無如民間互助會一樣填寫標單並與其他會員競標?)沒有,我參加誠品公司互助會期間,並無如民間互助會一樣填寫標單並與其他會員競標,該互助會得標方式是依照公司事先安排。(妳等會員在互助會得標後即死會,往後每月是否需要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不需要,會員得標後,即將合會簿之讓渡書部分簽名,並交還給誠品公司,得標會員即領回先前所繳的會款即本金,再加上誠品公司所允諾之利息即標息,即獲利了結,往後每月不需再繳交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4、5頁);又於偵訊時結證:「(以何人名義加入互助會?)我用我自己名義加入3會,一會1萬,但僅需繳7,500元,98年2月15日公司的人有簽一份協議書,已經將錢全部退還給我。協議書的內容就是我所繳的本金,不含利息全部退還給我,公司說不要再玩了,利息以牛璋芝抵。(在調查站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建台互助會如何運作?)一會1萬元,但都只需繳7,500元,利息是2,500元,以抽籤方是得標,沒有競標。(得標後還需否繳會款?)不需要,直接獲利了結。」、「(公司有無照獲利一覽表給付?)我不知道公司有無照這個給錢,我只知道一會7,500元,但可以拿到1萬元。(月利率有多高?)我不懂,只知道繳7,500元,可以拿回1萬元。(為何將錢放在誠品公司?)賺利息。」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11至113頁)。
ꆼ 證人即會員林藍淑梅於警詢證稱:「(誠品公司所屬全國或
建台互助聯誼會之標會制度為何?)誠品公司所屬建台互助會,該互助會多係以黃建台或朱國江等人為會首,互助會員於每月存入其等參加之該組互助會依所參加之會數繳納會款(每會7,500元),我的部分係以會員名單依序得標,另外依我的瞭解,誠品公司所屬的互助會也有以抽號碼球方式決定得標名單,得標者均應扣除已到期服務費,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加上期間利息即結束,……。(提示互助會獲利一覽表影本所示資料是否即係誠品公司與所屬互助會會員約定之投資獲利情形資料表?該等獲利如何計算?)我沒看過提示之資料,該資料表所註記的內容確有各會員繳交活會會款、得標金及獲利金額等訊息,但我參加前述互助會,並沒有繳付管理服務費,因此,我不清楚該資料中之有關服務費所登載之意義為何。(妳參加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期間,有無如民間互助會一樣填寫標單與其他會員競標?)如前述,我參加建台互助會期間,該公司並沒有如民間互助會一樣填寫標單並由所屬互助會會員競標。(妳等會員在互助會得標後即死會,往後每月是否需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錢?)不需要,會員得標後,即將合會簿之讓渡書部分簽名,並交還給誠品公司,得標會員即領回先前所繳的會款即本金再加上誠品公司所允諾之利息即標息,即獲利了結,往後每月不需再繳交後續會款。」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9頁反面及第20頁);又於偵訊時結證:「(以何人名義加入互助會?)我以女兒林靜宜名義加入5會,之前2會已經得標,後來3會是在98年2月15日公司和我簽協議書,將本金還給我。(在調查站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建台互助會如何運作?)一會1萬元,但都只需繳7,500元,利息是2500元,以抽籤方式得標,沒有競標。(得標後還需否繳會款?)不需要,直接獲利了結。」、「(公司有無照獲利一覽表給付?)公司有照這個表給付。(月利率有多高?)我不懂,只知道繳7,500元,可以拿回1萬元。(為何將錢放在誠品公司?)賺利息。」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11至113頁)。
ꆼ 證人即誠品公司行政助理蔡宜靜於警詢證稱:「(誠品公司
如何招攬會員加入建台、全國等相關所屬互助會?)誠品公司係由業務員對外吸收會員,加入建台、全國等相關所屬互助會,之後會員可依公司規定加入1至24會。(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公司有無給付獎金?)有的,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公司確實會給付獎金,但都是由總公司核算會員獎金,並直接發給業務員及會員。(會員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之程序為何?需簽立哪些文件?繳款方式?)會員欲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需先填寫『申請書』,申請書上必須留有個人基本資料,即可成為會員,之後即參加誠品公司的互助會,依會員個人意願選擇加入1至24會並繳交會款,繳款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由會員或本公司業務員直接將款項匯入總公司帳戶內,第二種是由會員或業務員將現金交給我,由我代為匯款給總公司。」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30、131頁)。
ꆼ 證人即誠品公司行政人員洪直嬋於警詢證稱:「誠品公司表
面上是銷售牛樟芝食品,但實際上其營業項目則是經營合會投資。」、「(誠品公司會員參加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期間,有無如民間互助會一樣填寫標單並與其他會員競標?)誠品公司會員參加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期間,並沒有像民間互助會一樣填寫標單並與其他會員競標,而均係以抽籤方式來決定得標人。(誠品公司會員在互助會得標後即死會,往後每月是否仍需支付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會款?)不需要,誠品公司會員得標後,得標會員即領回先前所繳的會款即本金,再加上『牛樟芝退貨辦法』規定所退回之款項,即獲利了結,往後每月不需再繳交其他活會會腳之死會會款。」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57頁反面、第59頁)。
ꆼ 由以上被告曾順發之供述及證人曾麗靜、王忠義、王張明春吳
光裕、王網、林藍淑梅、蔡宜靜、洪直嬋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曾順發為投資牛樟芝相關產業,仿效鉅眾公司成立「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吸收互助會會員,「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經營模式為每會1萬元,採內標制,標息為2,500元,後降為2,200元,並預繳25期管理費5,000元,由被告朱國江或黃建台擔任會首,被告曾順發固定參加一會於第17期得標,得標方式是參加1會者以每次抽籤的方式決定,其餘參加6會、12會、24會於起會時由公司抽籤排定得標順序,會員得標後領回先前所繳的會款再加上誠品公司所允諾之標息,即獲利了結,往後無須再繳會款。
四、按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論」之規定,屬於立法上之補充解釋,要在禁止個人或公司藉巧立各種名目之便,大量違法吸收社會資金,以規避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禁制,乃將該等脫法收受存款之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之規定,俾保障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而合會(即一般民間所稱「互助會」)則為民間經濟互助之組織,向來以習慣法之體態存在,對於民間資金流通,促進民間經濟活動之發展,多有助益,惟因其制度內容不盡明確周延,亦因型態參差而不無流弊,故民法債篇斟酌其制度內容,於88年4月21日增訂合會專章,以為民間小型資金流通融通之適用規範。是以合會制度係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除外規定,然其不同於銀行法「收受存款」之特色有三:ꆼ合會具有互相協助籌集資金、儲蓄及賺取利息功能之共同經濟目的,其本質在於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會首與各會員間立於平等之地位。ꆼ合會契約之當事人,除須互約交付會款外,尚須互約標取合會金,即須約定每一會員均有出標以取得合會金之權利,且此為成立合會之目的,而每期標會,每一會員僅得出標一次,向以出標最高者為得標。如最高金額相同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以抽籤決定,以符公平。ꆼ合會係以標取合會金為目的之契約,並重在各期之合會金係來自會首及會員(活會、死會)所交付之全部會款,每期應交付會款為合會契約之要素。故若僅具合會之名,卻不備上述合會之特色者,實係遂行非法吸金之行為,即無民法第709條之1以下合會規定之適用,而應以銀行法作為規範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誠品公司所管理之「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雖有民法合會、民間一般互助會之名,惟查:
(一)「合會」(即一般民間所稱之互助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又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民法第709條之1及709條之5定有明文。由此可見,一般民間之「互助會」,係會首與會員互助,合各人之會款而為合會金,除會首取得首期之合會金外,其餘各期合會金由其他會員(即會腳)標取,兼有儲蓄及賺取利息功能,是合會之本質在於特定會員間互助之功能,重在各期之合會金均由會員所交付,亦即活會(尚未標得合會金者)須繳交活會會款,而死會(已標得合會金者)則須繳交死會會款,此與一般交付存款者,僅領回自己之存款及賺取利息者迥異。而本件參加「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員,得標時僅可領回自己所繳之各期會費乙情,業詳如前述,足認「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互助會得標會員並非領取合會所有會員之會費為合會金,用以互助,是上開互助會雖有合會外形,但無合會功能,實係以眾多參加之會員,每月存入一定款項,到期再領取所存之存款,並賺取高額之利息,與一般對不特定多數人經營零存整付之收受存款業務,並無不同(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3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規定:「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可知,民法合會會首每期應負責代收並轉交含會首本人之其餘全部會員之會款給得標者,而屬「代收轉交」之性質,所收取會款之所有應歸屬於得標會員,會首並不得據為己有。然「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首即被告朱國江(或黃建台)與誠品公司指派被告曾順發參加之固定會員名額均無須支付任何會款,且亦未將所收取其餘會員之會款全數轉交予得標會員,而僅交付約定之金額,其餘均留存供誠品公司使用,亦詳如前述,此與上開規定,顯然大相逕庭。
(三)又民法第709條之8規定:「會首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考其立法源由乃因合會契約係基於會首與會員及會員與會員間彼此信任關係而成立,為強化合會契約之穩定性而特為上開規定,尤其是已得標之會員,因其於合會關係中僅有支付會款之義務,更不應許其任意退會。然「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得標會員領回約定之會款及未到期之服務會後,即可「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任何會費,且其餘未繳之月數悉數委託誠品公司予以讓渡,已如前述,益徵上開互助會實核與民法合會或一般民間互助會截然有異。
(四)再按合會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考其立法理由乃因合會為民間經濟互助之組織,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造成巨額資金之集中,運用不慎,將有牴觸金融法規之虞,爰限制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非自然人不得為之。而上開互助會之會首,名義上雖係被告朱國江(或黃建台),然實際上均係由被告曾順發組成之誠品公司為相關會務之決策及資金之管理、運用,堪認上開互助會亦與民法合會之規範顯相違背。
(五)此外,一般民間互助會之運作通常係由會員出價競標,例外方依其約定,且會員隨著出價競標之標息不同,不一定每位會員都可獲取利潤;即互助會會員每期可否取得利潤,或利潤之多少,會隨得標者所出標息高低而有所不同。
然上開互助會卻均一律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者,且於招募時即明確以獲利一覽表表明每一得標會員可獲得固定之報酬,顯核與一般民間互助會之運作方式不同。
(六)被告曾順發於98年5月4日警詢時供稱:「(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公司有無給付獎金?)97年10月份以前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每人加入1會,公司會給介紹的會員1,500元的獎金,以此類推,介紹越多人入會,入會數越多,領的獎金就越高。」等語(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三第66頁),此外,誠品公司另訂有責任底薪及獎金對照表(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第貳冊第416頁),鼓勵會員盡量招攬新會員及多會數,招攬到達一定會數者,除有佣金及津貼外,又授與組長、主任、經理等職稱。顯見誠品公司係訂立業績及佣金制度,激勵其下線招攬會員入會,藉以招攬不特定人入會亦與合會不同。
(七)誠品公司亦自行向會員宣稱標榜「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係改良式合會,非一般民間互助會,此由誠品公司印製之「一般民間互助會與公司互助聯誼會比較表」(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貳冊第411頁)可知,其上特別強調公司互助聯誼會係採固定標金,方便資金運用,會員採「獲利了結制」,得標時可將本金加標息領回,無須再繳納死會會款。且依其制度每組合會除可參加1會,尚可選擇參加6會、12會或24會,若選擇參加24會者,等於該組合會26會中除會首朱國江(或黃建台)、誠品公司指派之曾順發以外,真正會員僅有一人,舉例如卷內會員林寶珠之合會簿所示(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第壹冊第94頁),會員名單上之姓名除16號曾順發外,其餘1至15號、17至25號均為林寶珠,會員林寶珠僅是按月繳交會款至誠品公司,於得標時即領回已繳交之會款及誠品公司允諾之利息,此舉顯然與合會性質不符,誠品公司僅是以「互助會」之名行吸金之實。
五、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
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96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銀行法該條規定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則是否「顯不相當」,應參酌行為當時我國各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牌利率,如所投資方案之約定獲利比例,換算年利率顯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甚多時,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查,依誠品公司自行印製之會數報酬率表如下(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貳冊第407頁):
┌──────────────────────────────────┐│ 會數報酬率 │├────┬─────┬─────┬─────┬─────┬─────┤│會 數│總支出 │總收入 │淨賺 │2年報酬率 │1年報酬率 │├────┼─────┼─────┼─────┼─────┼─────┤│1會 │ 192,500 │ 250,000 │ 57,500 │29.87% │14.93% │├────┼─────┼─────┼─────┼─────┼─────┤│6會A組 │ 276,200 │ 432,600 │ 156,400 │56.62% │28.31% │├────┼─────┼─────┼─────┼─────┼─────┤│6會B組 │ 301,600 │ 471,800 │ 170,200 │56.43% │28.21% │├────┼─────┼─────┼─────┼─────┼─────┤│6會C組 │ 327,000 │ 511,000 │ 184,000 │56.26% │28.13% │├────┼─────┼─────┼─────┼─────┼─────┤│6會D組 │ 352,400 │ 552,500 │ 200,100 │56.78% │28.39% │├────┼─────┼─────┼─────┼─────┼─────┤│12會A組 │ 555,000 │ 895,400 │ 340,400 │61.33% │30.66% │├────┼─────┼─────┼─────┼─────┼─────┤│12會B組 │ 596,000 │ 966,300 │ 370,300 │62.13% │31.06% │├────┼─────┼─────┼─────┼─────┼─────┤│24會 │1,098,500 │1,809,200 │ 710,700 │64.69% │32.34% │├────┼─────┼─────┼─────┼─────┼─────┤│120會 │5,492,500 │9,046,000 │3,553,500 │65.00% │32.35% │├────┴─────┴─────┴─────┴─────┴─────┤│ (已扣除服務費的淨利)│└──────────────────────────────────┘依上開會數報酬率表所示,誠品公司和「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員所約定之利息一年報酬率介於
14.93%至32.34%之間,二年報酬率介於29.87%至64.69%之間,顯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甚多,甚至超過民法約定最高利息20%之限制,誠品公司顯然以優厚之利息條件吸引投資大眾投入金錢而讓投資大眾罔顧投資風險,此即為銀行法所處罰之吸金行為。綜上,「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雖有民間互助會之名,然實核與民法合會相關規定及一般民間互助會之運作均迥不相合,實難認其係屬一般民間互助會,又以加入互助會會員之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有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事實,是「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確已該當於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之視為收受存款行為,洵堪認定。
六、被告朱國江與誠品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曾順發間就本件招攬互助會會員方式吸收資金而違反銀行法犯行構成共犯:
(一)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931號判決意旨參見)。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包括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此有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667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見可資參照】。再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從而除共謀共同正犯,因其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而無行為之分擔,僅以其參與犯罪之謀議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之要素,故須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其參與謀議外,其餘已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則該行為人,無論係先參與謀議,再共同實行犯罪,或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64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曾順發於前審審理時結證:「(朱國江有無替誠品公司對外招攬業務?)沒有。(朱國江有無向誠品公司支領薪水?)沒有。(朱國江在誠品公司有無辦公室?)沒有。(你所成立的全國互助會,以朱國江名義成立的時候,有無告訴過朱國江?)我們有提過,但時間點我已經忘記了。(你是在何時提過?)時間點忘記了。(朱國江知道擔任互助會會首的時候,有無何表示?)他知道的時候,因為他是我的好朋友,他也不知道會有法律上的問題,所以一開始他沒有意見,主要是我們認知上的問題,認為合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等語(見100年金上訴字第82號卷一第142頁至反面);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曾順發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朱國江在誠品公司擔任何職務?)他在名義上是會首,公司內完全沒有。(朱國江是否擔任監察人?)因為當時公司有體制,需要監察人及幾個董事,因為我找不到人來合夥,所以我請我的特助去找一些人進來擔任公司名義上的職務。(如何找到朱國江?)透過特助王聖博去找的,我本來也不認識朱國江,他進來以後才認識的。(是否讓朱國江擔任監察人?)是。(監察人僅為名義上的職稱,朱國江實際上在公司內部有無另外一個稱呼?)沒有。(朱國江有無在公司內做何事?)沒有。(有無請朱國江擔任會首?)是。(擔任哪一個互助會的會首?)事前朱國江可能不知道,因為他是王聖博的好友,因為在體制上需要有會首,所以王聖博負責幫我找人,朱國江事前可能不曉得,但是在運作過程中我覺得朱國江知道,因為他知道之後也不反對。(你以朱國江的名義擔任會首,但是朱國江並未反對嗎?)是,之前可能沒有跟他講這些。(後來朱國江知道他擔任會首之後有何反應?)也沒有反對。(期間有多長?)記憶不是很清楚,應該有幾個月到一年。(朱國江擔任哪一個互助會的會首?)以全國的為多。(建台互助會有沒有?)有。(朱國江於全國互助會及建台互助會都有擔任會首嗎?)是。(朱國江擔任互助會會首有何好處,如薪水、分紅?)公司有撥預算,但是因為我跟朱國江不熟,所以我是把錢交給王聖博,至於有沒有給朱國江我不知道。(怎麼算?)每個月固定給朱國江2、3萬元,但我是將錢交給王聖博,王聖博有沒有交給朱國江我不知道。(除了擔任會首以外,有無做其他事?)沒有。(朱國江是掛名的,但是有給他錢嗎?)公司帳上可以看得到這部分。(你在公司有無碰到過朱國江?)有。(朱國江有無告訴你錢的事,或是擔任會首的事?)沒有,因為基本上沒什麼交集。(朱國江去公司做什麼?)有時候他會來找王聖博,有時候會將一些雜事交給他處理、跑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頁至143頁反面)。
(三)本案管理「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務均係誠品公司,故誠品公司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主體,被告曾順發自97年1月25日擔任誠品公司之董事,並於97年2月1日辦理變更登記,此有被告曾順發之董事願任同意書、誠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31頁反面、第35頁),被告曾順發為誠品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並總決策誠品公司業務及「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事宜,被告曾順發係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行為負責人」無誤。從而,被告朱國江於自97年4月7日擔任誠品公司之監察人,並於97年4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此有被告朱國江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誠品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25、27頁),是被告朱國江辯稱其未同意擔任誠品公司監察人之辯詞無可採信。且由上開同案被告曾順發之證詞可知,被告朱國江縱然事先不知情,但於得知擔任「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名義上會首後,亦未表示拒絕,而其所擔任名義上會首係「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必要角色,被告朱國江雖無參與招攬會員收取會款等業務行為,但其對於誠品公司以其名義擔任會首對外招攬互助會乙事未表拒絕,是被告朱國江雖未與被告曾順發有事前協議,但事後知情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仍參與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論以共同正犯,是縱然證人曾麗靜(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二第62頁)、何佩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三第2頁)、吳文裕(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47頁)、紀佳均(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45、81頁)、張宥全(原名張宗銘,見本院卷二第139頁反面至第140頁)等人均證述被告朱國江除擔任名義上會首外,在誠品公司並無任何職務,亦未在誠品公司內有辦公室等情,並不礙於被告朱國江為共同正犯之認定。
惟被告朱國江並非誠品公司之負責人及總決策人,非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不能直接論以該法條之法律責任,故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立共同正犯。
七、按行政刑法之犯罪,以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已違背法律規定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之動機違法為必要。又法律規定所謂:「以○○論」,係指其行為之態樣雖與另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不完全相同,而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是行政刑法之處罰,不以行為人主觀之動機目的意思而阻卻其違法責任。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犯罪構成要件,不以主觀動機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5341號判決意旨參見)。是以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既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被告曾順發、朱國江辯稱沒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乙節,顯係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犯罪構成要件有所誤認,自無從據為對其有利之認定。再查,關於參與鉅眾公司吸金案件之葉信村、賈惠安、林金閣、翁燕如等人,於96年5月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偵字第2442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5月14日以96年金重訴字第1903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以97年金上訴字第1479號判決認定有罪,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於98年2月11日以98年台上字第1423號判決發回更審,雖本院於98年8月13日以98年金上更一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無罪確定,惟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既仿效鉅眾公司之經營模式,應明知鉅眾公司經營互助聯誼會招攬資金,業於96年間經檢調單位查獲起訴而有構成非法吸金之可能,且於97年間經本院二審認定有罪,雖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對以互助聯誼會招攬資金之行為應有可能違法之認識,但仍心存僥倖在二、三審對於鉅眾公司以互助會模式吸金是否違法意見不一致時繼續經營,被告曾順發自難以缺乏違法性認識脫免責任;況且其餘同樣以經營互助聯誼會向社會大眾招攬投資之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匯智資產管理公司(中臺灣互助聯誼會)等案件均已有罪認定在案(見本院98年金上訴字第221號、100年金上訴字第2329號、101年金上訴字第885、886號等刑事判決),並均已確定(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07號、103年台上字第2143號、103年台上字第2788號刑事判決),且鉅眾公司之案情與本案情節亦未必全部相同,自不能為相同之處理,是被告曾順發、朱國江以上開個案置辯無違法性之認識云云,要無可採。
八、再按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是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對於誠品公司違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若干,是否達一億元以上,攸關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有無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自應以卷內之明確資料為據。經查:
(一)被告曾順發於警詢時供稱:「(會員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之程序為何?需簽立哪些文件?繳款方式?)會員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之程序,首先需填寫入會申請書、個人基本資料、繳費,誠品公司就會給會員收據及互助會會簿。繳款方式多數都是用匯款方式,少數用支票或現金。」、「(本站在98年4月23日在檢察官指揮下,前往誠品公司址○○○路0段000號22樓之1、之2執行搜索,並未發現誠品公司建台互助聯誼會及全國互助聯誼會完整的互助聯誼會資料,和你陳述的公司資料都放在誠品公司辦公室內並不符合,顯然有隱匿的情形,該等互助聯誼會資料係放於何處?)多數互助聯誼會資料我已經銷毀了,因為97年10月間,鉅眾公司合會的行為被判有罪時,我就開始與誠品公司建台互助聯誼會及全國互助聯誼會會員處理退款事項,所以我認為沒有留存的必要,所以我才銷毀。」等語(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三第67頁、第68頁反面);又於偵訊時供稱:「(會員繳款給何人?)給會計,有些會直接匯到公司帳戶。會計曾麗靜就將收得的會款存到華南銀行。」等語(見同上卷第99頁)。是依被告曾順發之供稱可知,「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員大都以匯款方式繳交會款,少數以現金、支票交付,但最終是由誠品公司會計曾麗靜存入誠品公司帳戶內,又多數互助聯誼會之資料在98年4月23日執行搜索前已被銷毀。
(二)證人即誠品公司會計曾麗靜於警詢證稱:「我在誠品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間,主要負責業務為公司的帳務整理及公司與銀行間的往來。有關誠品公司的互助會會員之繳款方式有以匯款方式或以現金方式繳納等2種方式,其中匯款部分,會員會依公司要求將應繳納之會款匯到誠品公司設在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之帳戶內(詳細帳號為何我現在記不得了),我會不定期的去做查詢、整理、提領,另外會員以現金繳會款時,會員會親自將會款交給公司的出納小姐(何佳玲、鄭文瑛、許詩怡)那裡,再由出納小姐統一交到我這裡,我再將款項放入公司的保險箱或存入公司華南銀行臺中港路分行及合作金庫中權分行之帳戶內。」等語(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二第62頁至反面);又於偵訊時證稱:「(會員入會款項繳納方式及流程為何?)繳現金或匯款,第1次繳7,500元,就我所知沒有收管理費。
」等語(見同上卷第111頁),是依證人曾麗靜之證詞可知,會員若以現金方式繳交會款時,出納小姐最後還是統一交付其存入誠品公司帳戶,且未向會員收取管理費。
(三)證人即會員王張明春於警詢證稱:「我加入誠品公司互助會,並未簽立任何文件,只需將會錢以匯款或以現金方式繳至公司,交給會計,互助會成組以後公司即會開立合會簿給會員,以現金繳款的話,誠品公司會開立收據給我收執,因為我未曾以匯款方式繳付會錢過,所以我不知道誠品公司帳戶,活會每月繳交1次會款,若延遲繳款,誠品公司人員會打電話催繳。」等語(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一第82頁);又於偵訊時結證:「(提示牛樟芝退費辦法是何意思?)這是退服務費的辦法,加入互助會1會,公司就會給我們一人1罐牛樟芝,且有開發票給我們,公司有交代牛樟芝發票要保管好,待得標後就把發票及牛樟芝帶回公司,小姐就會把牛樟芝收下,並退服務費給我們,發票我們再帶回去」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12頁)。是證人王張明春雖證稱其係以現金方式繳交會款,惟證人王張明春並未提出誠品公司開立之收據供檢調單位查證,且證稱服務費實係購買牛樟芝之對價。
(四)證人即會員吳光裕於警詢證稱:「(據本站調查瞭解,前示帳戶係誠品公司作為會員投資相關互助會期間,繳交會款之用,是否如此?)我均係以現金方式繳納,所以無法確定前示帳戶是否即係誠品公司作為會員投資相關互助會期間,繳交會款之用。」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47頁反面);又於偵訊時證稱:「(每月需繳多少會費?)6、7萬,我都用現金,到公司交給櫃臺小姐。(誠品公司有無收取管理費?)沒有跟我收,有無跟其他會員收我不知道。」等語(見同上卷第81頁)。是證人吳光裕雖證稱其係以現金方式繳交會款,惟證人吳光裕並未提出誠品公司開立之收據供檢調單位查證,且誠品公司並未向其收取管理費。
(五)證人即會員王網於警詢時證稱:「(誠品公司有無向妳預收每會5,000元服務費?有無開立發票?所開立發票之品名為何?)沒有,我印象中誠品公司不曾向我預收每會5,000元服務費,所以不曾開立相關發票給我。(誠品公司對外招攪全國或建台互助會,妳等會員係如何繳納會款?)雖然公司曾告訴我可以用匯款方式繳交會款,但由於我都是到公司櫃臺繳交現金,所以並未問公司要匯到那個銀行的帳戶。」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3頁至反面)。是證人王網雖證稱其係以現金方式繳交會款,惟證人王網並未提出誠品公司開立之收據供檢調單位查證,且誠品公司並未向其收取服務費。
(六)證人即會員林藍淑梅於警詢時證稱:「(前述誠品公司向妳預收每會5,000元服務費時,有無開立發票?所開立發票之品名為何?)誠品公司並沒有向我預收每會5,000元服務費,但是我加入3個合會及購買3瓶牛樟芝的費用,該公司曾開立牛樟芝的統一發票,而會款部分則以『會款』名義開立收據給我。(誠品公司對外招攬全國或建台互助會,妳等會員係如何繳納會款?)據我瞭解,參加合會可以現金或或以匯款方式匯款,我參加建台互助會部分,主要係以現金繳納為主,其中亦有2次以匯款方式款納,至於匯款帳戶係來自繳款的收據中提供該匯款的帳戶,我已經不記得該匯款的帳戶詳情。」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19頁);又於偵訊時結證:「(提示牛樟芝退費辦法是何意思?)這是退服務費的辦法,加入互助會1會,公司就會給我們一人1罐牛樟芝,且有開發票給我們,公司有交代牛樟芝發票要保管好,待得標後就把發票及牛樟芝帶回公司,小姐就會把牛樟芝收下,並退服務費給我們,發票我們再帶回去」等語(見同上卷第112頁)。
是證人林藍淑梅證稱其係以現金及匯款方式繳交會款,惟證人林藍淑梅並未提出誠品公司開立之收據供檢調單位查證,且誠品公司並未向其收取服務費,且服務費實係購買牛樟芝之對價。
(七)證人即誠品公司行政人員洪直嬋於警詢證稱:「前述誠品公司帳戶資料所記載,我確自97年7月1日8月11日間,陸續將7,500元及其倍數之多筆款項以現金存入方式匯至該帳戶中,該等匯款並不是我投資誠品公司互助會之匯款紀錄,是公司會員所繳交之合會會款,我依三重分處許家源處長之指示會員繳交之會款持往銀行存入前述誠品公司之帳戶中,所以才會以我的名字存入。」、「(會員加入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是如何辦理入會手續?)會員參加誠品公司互助會,需先填寫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繳交第1期7,500元之首期活會會款,誠品公司會基開立收據給會員收執,另外須再繳交5,000元購買牛璋芝健康食品,誠品公司則會開立統一發票給會員,並於事後交付合會簿給會員。會員再將會款以現金方式繳至公司給我,我再匯入前述誠品公司帳戶內。」等語(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二第57頁反面、第58頁),是證人洪直嬋證稱會員以現金方式繳納之會款由其代存入誠品公司帳戶,且會員繳交之5,000元係購買牛樟芝產品之對價。
(八)是依上開被告曾順發之供述及證人曾麗靜、王張明春、吳光裕、王網、林藍淑梅、洪直嬋等人之證述可知,雖然參加「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員得以匯款和現金兩種方式繳交會款,但會員以現金方式繳交會款者,誠品公司行政人員會統一交由誠品公司會計,再由誠品公司會計存入誠品公司之帳戶內;又服務費5,000元之收取因人而異,並非每個會員皆有交付5,000元予誠品公司,且交付服務費5,000元者得領取牛樟芝膠囊1瓶。而「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以現金繳納會款者,並未提出相關收據以供比對,且有可能與誠品公司會計人員事後存入帳戶內之款項重疊,每個會員是否被收取服務費5,000元亦不一致,又服務費5,000元可能係會員購買牛樟芝之對價,另被告曾順發證稱相關多數互助聯誼會之資料在98年4月23日執行搜索前已被銷毀,自難一一釐清,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以誠品公司所申設帳戶存款明細之明確資料為依歸。
(九)查,誠品公司自97年1月25日起至98年4月23日止,以「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招攬資金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四、五、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之款項等情【即97年1月25日至98年4月23日間上揭帳戶中7千5百元、7千8百元及其等倍數之金額均屬互助會會員交付之會款】,業據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0頁),核與本院調取誠品公司所申設之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之一、一之二)、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二之一、二之二)ꆼ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三)、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四)、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五)、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六之一、六之二)自97年1月25日至98年4月23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51至217頁),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四、五、六之一、六之二金額合計為5401萬6500元,亦即被告曾順發、朱國江自97年1月25日起至98年4月23日止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之犯罪所得係5401萬6500元。
九、此外,復有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年3月27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誠品公司登記案卷影本(見中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0至50頁)、ꆼ誠品公司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97年3月24日至98年2月20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曾順發於97年3月24日開戶,見同上卷第83至88頁)、ꆼ誠品公司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97年4月25日至98年4月22日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曾順發於97年4月14日開戶,見同上卷第89至119頁)、ꆼ誠品公司於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及97年5月9日至98年4月23日之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曾順發於97年5月9日開戶,見同上卷第120至123頁)、ꆼ誠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7年9月16日至98年1月23日之交易明細表(曾順發於97年9月16日開戶,見同上卷第125至130頁)、ꆼ誠品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7年10月3日至98年2月25日之存款往來對帳單(曾順發於97年10月3日開戶,見同上卷第132至138頁)、ꆼ誠品公司牛樟芝產品退貨一覽表(見同上卷第188至202頁)、ꆼ全國互助聯誼會會員游伶○97年12月10日之合會簿(見同上卷第205頁)、ꆼ建台互助聯誼會會員林文欽97年9月10日之合會簿及合會簿條款內容(見同上卷第206、207頁)、ꆼ誠品公司之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97年2月19日核發,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一第30頁)、ꆼ誠品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2樓相片(見同上卷第
34、35頁)、ꆼ建台互助聯誼會會員王忠義97年9月10日之合會簿、互助聯誼會單會獲利一覽表(見同上卷第64、65頁)、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98年4月21日搜索票聲請書(見同上卷158至167頁)、ꆼ誠品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97年他字第3779號卷二第1頁)、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98年4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同上卷第40至60頁)、ꆼ會員吳光裕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5日、97年12月5日、98年2月10日、98年2月15日互助會簿(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60至73頁)、ꆼ會員王張明春97年11月10日、97年11月25日、98年2月10日互助會簿(見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60至73頁)、ꆼ互助聯誼會單會獲利一覽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壹冊第16、18頁)、ꆼ7500元互助聯誼會單會獲利一覽表(見同上卷第16頁)、ꆼ7500元、7800元互助聯誼會24會獲利一覽表(見同上卷第17頁反面、第19頁反面)、ꆼ一般民間互助會與公司互助聯誼會比較(見同上卷第22頁)、ꆼ入會申請書(見同上卷第23頁)、ꆼ全國互助聯誼會會員林寶珠97年11月10日合會簿、合會簿條款內容(見同上卷第24頁及反面)、ꆼ97年10月1日印製之責任底薪及獎金對照表(見同上卷第30頁)、ꆼ誠品公司之宣傳文書(見同上卷第31頁)、ꆼ97年10月2日印製之改良式合會獲利一覽表、ꆼ100年5月2日和解契約書及檢附全國互助聯誼會吸金金額統計一覽表(見同上卷第33至44頁)、ꆼ全國互助聯誼會會員洪慧齡98年1月21日合會簿(見同上卷第277頁)、ꆼ全國互助聯誼會會員洪慶齡97年10月16日、98年1月1日、98年4月17日合會簿(見同上卷第278、279、282頁)、ꆼ會數報酬率(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貳冊第407頁)、ꆼ誠品公司介紹彩色DM(見同上卷第417至434頁、第438至447頁)、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3年5月14日北富銀中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誠品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6年8月22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51至159頁)、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3年4月28日合金中權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誠品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6年8月22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一第160至163頁)、ꆼ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3年4月30日彰中港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誠品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7年5月9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查詢(見本院卷一第165至167頁)、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3年5月7日合金中權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誠品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7年10月3日起至99年6月1日止之分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68至177頁)、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3年5月8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誠品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6年8月22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178至184頁)、ꆼ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3年5月8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誠品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96年8月22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本院卷一第185至217頁)等在卷可憑,並有附表七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誠品公司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罪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肆、論罪科刑: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原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共同向不特定人招攬,以加入誠品公司管理之「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互助會會員名義,吸收投資人之資金進入誠品公司帳戶內,而約定給予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而反覆實施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且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所得未達1億元以上,核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此部分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起訴書雖漏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惟移送併辦意旨書已補充載明被告二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且本院審理時復當庭一併諭知所犯罪嫌及罪名,業已保障被告之攻擊防禦權;且本件犯罪所得並未達1億元,檢察官認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應有違誤,然所犯法條均屬同一法條項,僅係前、後段有別,爰不另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被告朱國江前因ꆼ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上訴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詐欺1年2月、偽造文書1年,二罪併定),經最高法院以90年台上字第33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0年8月22日入監執行,於91年11月2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2年7月26日縮刑期滿未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又因ꆼ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簡字第1591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於95年10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朱國江雖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惟自其擔任誠品公司之監察人時(即97年4月7日)起與具有身分之被告曾順發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違反銀行法不得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依刑法第31絛第1項之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惟考量被告朱國江就上開犯行為並無任何決策、主導權,其可罰性較被告曾順發為輕,併依刑法第31絛第1項但書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見)。而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曾順發、朱國江雖有多次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行為,惟因業務行為本身即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故仍屬單一的集合行為。
五、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人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人員於98年4月23日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1誠品公司營業處所執行搜索前之犯行,公訴意旨已有論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25906號、101年度偵字第5816、5817、581
8、5819、5433號),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於98年4月23日執行搜索後之犯行即非本案審理範圍,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詳如陸、退回移送併辦部分)。
六、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以本案被告曾順發以經營互助聯誼會模式吸受資金高達5千4百餘萬元(即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四、五、六之
一、六之二金額之總計),令許多投資人所交付款項血本無歸,雖被告曾順發與大部分投資人於100年5月2日書立和解契約書(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貳冊第33頁),惟尚未與全部投資人達成和解,實無從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自無援引刑法第59條而酌減其刑之餘地;至於被告朱國江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其法定最輕本刑均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朱國江合於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之規定,其法定最低刑度,已可減至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已無法重情輕之情形,亦無顯可憫恕之情狀,故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其刑,附此敘明。
七、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法院以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就誠品公司部分係認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起訴書漏載)、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ꆼ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931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曾順發為誠品公司之登記兼實際負責人,規劃誠品公司管理之「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事宜,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無誤。從而,被告朱國江掛名監察人及擔任「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名義上會首,但並非誠品公司之負責人及總決策人,非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不能直接論以該法條之法律責任。惟原審認定被告朱國江係參與決策之人而同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行為負責人」,自有未洽;ꆼ再按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是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對於誠品公司違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若干,是否達一億元以上,攸關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有無加重處罰規定之適用,自應以卷內之明確資料為據。經查,參加「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員得以匯款和現金兩種方式繳交會款,但會員以現金方式繳交會款者,誠品公司行政人員會統一交由誠品公司會計,再由誠品公司會計存入誠品公司之帳戶內;又服務費5,000元之收取因人而異,並非每個會員均有交付5,000元予誠品公司;而卷內「建台互助聯誼會」、「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會員以現金繳納會款者,並未提出相關收據以供檢警單位比對,且有可能與誠品公司會計人員事後存入帳戶內之款項重疊;另被告曾順發證稱相關多數互助聯誼會之資料在98年4月23日執行搜索前已被銷毀,自難一一釐清,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以誠品公司申設帳戶98年4月23日前存款明細之明確資料為依歸。本院認定以97年1月25日至98年4月23日間誠品公司帳戶中7千5百元、7千8百元及其等倍數之金額均屬互助會會員交付之會款,且為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所不爭執,即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四、五、六之
一、六之二金額之加總為5401萬6500元。惟原審就犯罪所得之認定係以被告曾順發之陳報為基準計算為8285萬5820元,亦有未合。本件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曾順發、朱國江違法吸金之總額應達1億元以上云云而提起上訴,卻未提出相關資料或說明計算基礎以供比對,而被告曾順發、朱國江自97年1月25日起至98年4月23日止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以誠品公司申設帳戶存款明細中7千5百元、7千8百元及其等倍數之金額為依歸,業如理由欄貳、實體認定部分八、之詳述,是檢察官此部分上訴非有理由。被告曾順發、朱國江上訴否認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揭疏誤,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曾順發、朱國江違反銀行法部分均撤銷改判。原判決此部分既經撤銷改判,則原判決就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據以定應執行刑之諭知,即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
(二)本院審酌被告朱國江曾有偽造文書、違反商標法之前科,被告曾順發於本案發生前未有前科(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人犯罪時未受有刺激、被告曾順發、朱國江與投資人間素無怨隙,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謀一己之私利,以加入互助聯誼會會員之名義向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之方式違法吸金,渠等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及被告曾順發身為誠品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被告朱國江掛名誠品公司之監察人,以上開違反銀行法規定收受資金達5千4百餘萬元,讓許多投資人所交付款項血本無歸,更嚴重損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所生危害之程度甚鉅。再考之被告曾順發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生活勉持、被告朱國江係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以上均參見被告等人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曾順發與大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但未全部與被告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茲因被告曾順發之宣告刑已逾二年有期徒刑,被告朱國江係累犯,均無適用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之餘地,末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宣告沒收之物,除違禁物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係以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甚明。又所謂「屬於犯人所有」雖包括共犯所有之物在內,但法人並無犯罪意識,其與自然人不可能有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故法人(如公司)所有之物品,自不得在自然人被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意旨參見)。
(二)經查,如附表七所示之物係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人員於98年4月2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98年聲搜字第1759號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2樓之1誠品公司營業處所、臺中市○區○○路○○○巷○號4樓之2誠品公司董事長特助王聖博住處、高雄市○○區○○○路○○○號5樓誠品公司高雄分處執行搜索查扣所得。其中附表七所示之物(除編號35至42所示外)應係屬誠品公司法人所有之物,而非屬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自然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至於附表七編號35至42所示之物,係案外人王聖博所有之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共同為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所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按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由條文之文字可知,犯罪所得必須為沒收之諭知,要符合「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及「屬於犯人者」兩部分,是本件誠品公司違反銀行法吸金之所得,均應先發還被害人後,尚有餘額,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始得沒收。經查,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人就本件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未扣得任何金錢,因此亦無法確知是否仍有餘額。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尚無從就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人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之宣告。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等人以前揭招攬誠品公司所屬互助會合會會員名義,並與會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致使王張明春、林藍淑梅、王網等人因此投入資金加入成為會員,而自96年8月22日起迄至97年1月25日止構成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等語(按被告曾順發、朱國江自97年1月25日至查獲日98年4月23日止之非法吸金行為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已如前述)。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著有29年度上字第3105號判例可參。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亦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
三、經查:
(一)誠品公司係96年8月29日完成設立登記,當時登記之代表人為黃建台,嗣後被告曾順發向黃建台購買股份後自97年1月25日起擔任董事,於97年2月1日辦理變更登記為董事長,朱國江於97年4月7日同意擔任誠品公司之監察人,於97年4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此有誠品公司96年8月29日設立登記表、97年2月1日變更登記表、97年4月14日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10至50頁)。
(二)又證人黃建台於警詢證稱:「我於96年間應友人邀請赴臺中地區投資房地產,我認為有發展前景,於是在96年8月間成立誠品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後因經營不善歇業,於97年初經友人介紹將誠品公司以30萬元頂讓給曾順發,由曾順發接任董事長,我則繼續擔任掛名董事,曾順發表示每月會支付我頂讓權利金3萬元至領完30萬元止,但是因為我只是掛名董事,所以對於曾順發於97年後如何經營誠品公司之營運完全沒有介入,亦不清楚其業務性質為何,也對王聖博和曾順發於97年間成立誠品公司及其所屬之『建台互助會』等事情完全不知情,另對於大中部互助會總監吳光裕及第九處處長紀佳均到誠品公司協助互助會運作之情事,也完全不清楚。」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貳冊第160頁反面至第161頁)。
(三)依誠品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及證人黃建台之陳述可知,誠品公司雖於96年8月29日完成設立登記,惟當時登記之代表人係黃建台,黃建台因經營不善於97年初將誠品公司以30萬元頂讓給被告曾順發,被告曾順發於97年1月25日始擔任誠品公司之董事,被告朱國江於97年4月7日始擔任誠品公司之監察人,此有被告曾順發、朱國江之願任同意書在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25頁、第31頁反面),是被告曾順發係於97年初始自黃建台處受讓誠品公司之經營權,並於97年1月25日擔任董事,自無可能於97年1月25日前即參與經營誠品公司之業務,遑論被告朱國江於97年4月7日始加入誠品公司,亦無可能於97年1月25日前即參與經營誠品公司之業務,又卷內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順發、朱國江自96年8月22日起迄至97年1月25日止曾參與誠品公司之經營,且以誠品公司名義經營互助聯誼會招攬會員吸收資金。
(四)綜上,尚難認被告曾順發、朱國江確有自96年8月22日起迄至97年1月25日止構成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之犯行,此部分之渠等犯行應屬不能證明,原應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起訴認被告曾順發、朱國江此部分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之犯行,與前開起訴之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間(即自97年1月25日至查獲日98年4月23日止之非法吸金行為),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就其此部分違反銀行法起訴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退回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自98年4月23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嫌部分):
一、101年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曾順發於97年1月25日起擔任誠品公司之董事長(於97年2月1日辦理變更登記),朱國江係誠品公司之監察人,被告曾順發、朱國江均明知誠品公司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且知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竟基於違反銀行法規定之不得非法吸收資金之共同犯意聯絡,且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以朱國江、黃建台名義為會首,假借招攬全國互助會及建台互助會等民間互助會業務為由,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利息,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自98年4月23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即以全國、建台互助會名義,利用宣傳資料、舉辦說明會及會員介紹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加入互助會,而自98年4月23日起迄至99年8月16日止構成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等語(按被告曾順發、朱國江自97年1月25日至查獲日98年4月23日止之非法吸金行為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已如前述),與前揭論罪部分為同一案件,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二、被告曾順發於98年4月23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人員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98年聲搜字第1759號搜索票至誠品公司營業處所執行搜索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月5日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曾順發並禁止接見通信獲准,被告曾順發於98年5月5日進入臺中看守所,於98年7月3日始釋放出所,此有被告曾順發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原審98年5月5日訊問筆錄(見98年聲羈字第511號卷第7至10頁、98年偵字第11371號卷一第155至158頁)在卷可參。
三、被告曾順發於100年11月2日警詢時供稱:「誠品公司原營業地址確為臺中市○○○路○段○○號22樓之1,而全國互助會亦於臺中市○○○路○段○○○號22樓之2辦公無誤,但貴處(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在98年4月底查緝本公司涉嫌違反銀行法後,我即遭法院裁定羈押2個月(約自98年4月底至98年6月底),所以後來總經理吳光裕、總監紀佳均、總監魏以慈等人,舉行每月月報的地點和投資人報告內容等相關細節,我並不清楚;待我羈押期屆滿後,亦即98年6月以後,全國互助會即搬遷至館前路和臺中港路口星巴客咖啡樓上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辦公;99年8月3日全國互助會再度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辦公直到停業為止;98年6月以後,我每月都會在月初主持1次月報,向會員即投資人發表近期誠品公司及牛樟芝研發的情形」、「我於98年6月底、7月初羈押期滿返回公司上班後,我就發現全國互助會已搬到館前路和臺中港路口星巴客咖啡樓上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我不知道當時是由何人決定要搬遷辦公處所,我是事後才代表全國互助會補簽租賃契約」、「全國互助會會員按期繳交會費時,可以選擇以現金或匯款方式辦理,而匯款部分,則是匯到誠品公司所提供之帳戶,我記得98年4月以前,本公司提供會員匯款的帳戶名稱為『誠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司遭檢調單位查緝後,公司帳戶遭凍結,本公司遂另外提供全國生技有限公司及全國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在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和彰化銀行所開立之帳戶供會員匯入投資款。」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公司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壹冊第47頁及反面、第52頁)。
四、依被告曾順發上揭供述,其自98年5月5日因羈押進入臺中看守所迄至98年7月3日釋放出所,期間並不知道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搬遷地點及運作情形,係自98年7月初羈押結束返回誠品公司上班後,始繼續參與全國互助聯誼會之經營;且誠品公司於98年4月23日搜索前提供予互助聯誼會會員匯錢之帳戶均因檢調單位查緝而遭凍結,乃另提供全國生技有限公司及全國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在華南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和彰化銀行所開立之帳戶供互助聯誼會會員匯入投資款,此亦有101年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移送併辦卷宗內,檢察官調閱全國生技有限公司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8年1月6日至99年6月10日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公司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貳第346至374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9年4月15日至99年10月12日之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同上卷第381至383頁)在卷可憑。惟按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與其他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但於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被告曾順發實行犯罪之主觀上犯意及客觀上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然被告曾順發釋放出所之後,客觀上仍有參與誠品公司之經營及運作,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原則上俱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前案查獲日即中斷其前案之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之後再犯即屬另行起意)。
四、又依101年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移送併辦卷宗資料,多為98年4月23日之後「全國互助聯誼會」之業務經營情形,經查:
ꆼ 證人即會員詹美雪於警詢證稱:「我是於98年10月間,經客
戶許彩芣介紹全國互助會總監魏以慈讓我認識,經魏以慈向我介紹招攬後,我認為比我所投資的鉅眾公司所屬大台中互助會的利息還要高,所以就在同年12月間加入全國互助會,我當時是加入12會組,……。」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全國生技公司王聖博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卷第壹冊第214頁)。
ꆼ 證人即會員許彩芣於警詢證稱:「誠品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曾
順發,實際負責人是王聖博,誠品公司址設於臺中市○○○路○段○○○號22樓之1(世紀金龍大樓),而全國互助會辦公處所就在誠品公司隔壁(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2樓之2),主要營業項目為經營全國互助會。後來在貴站98年4月底對誠品公司及全國互助會進行搜索後,林宏昇有向我解釋全國互助會的營運是合法的,因為沒有受害人,檢調來搜索僅是司法上的程序,所以全國互助會的業務仍繼續運作下去,後來98年下半年誠品公司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摟的辦公處所後,全國互助會就又遷址於該處所繼續運作,99年下半年又遷移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的辦公處所。到99年8月17日晚間,因我8月10日得標的會錢應於該日入帳,但我到華南銀行刷帳戶存摺時,全國互助會並無將該筆仔碟會款匯入,我才向林宏昇瞭解公司出金狀況,林宏昇表示誠品公司囚檢調單位在調查為由暫停出金5日,但5日後我仍未領取該筆得標會款,林宏昇才向我表示誠品公司實際負責人王聖博已經避不見面,且公司的資金已經被王聖博、曾順發、吳光裕等人淘空,故無法正常順刊出全,所以我和全國互助會員共同成立『自救委員會』,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等語(見同上卷第230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董倫昌於警詢證稱:「後來在98年4月底遭檢調
機關查緝後,王聖博、曾順發、吳帛諺、紀佳均及魏以慈等人向我等聲稱,為了資金的安全性,除讓資金得以順利周轉運作外,互助會每月支付給會員的利息由2,500元降為2,200元,也就是會員每舍每月會款由7,500元升為7,800元;另外一會即散會開標的方式也變更,也就是會員依照成會時抽籤的順序作為得標順序;99年4月間,互助會月支付給會員的利息再由2,200元降為1,900元,也就是會員每會每天款由1,800元升為8,100元。」等語(見99年他字第5297號卷一第25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劉ꆼ翔於警詢證稱:「誠品公司登記負責人是曾
順發,實際負責人是王聖博,……,另外98年7月成立勁泰投資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1樓),98年8月創立創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創意公司於99年1月16日於月眉設立牛樟芝博物館,99年1月於竹山設立培植場,並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設立以購置資產為目的之公司本部(臺中市○○區○○路○○○號B棟4樓之1),於99年4月1日取得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席監察人,另在花蓮環保科學園區購置一廠房,預備生產蜆精、山苦瓜等健康食品,誠品集團於97年1月15日成立時就創立『互助會部門』,經營全國互助會。全國互助會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9時30分至10時30分都會在該會辨公處所進行晨會。
當時該互助會辦公處所就在誠品公司隔壁(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2樓之2),後來在貴站98年4月底對誠品公司及全國互助會進行搜索後,我們就結束全國互助會辦公處所的運作,但全國互助會的業務仍繼續運作下去,也就是王聖博等人繼續仍然繼續投資人吸金及出金;……」等語(見同上卷第35頁)。
ꆼ 證人即會員徐雪悟於警詢證稱:「我會加入全國互助會是劉
和森先生介紹的,我認識劉和森二年多,只知他的聯絡手機0000-000***。我於98年11月15日加入『誠品國際開發公司之全國互助聯誼會』。我共加入6會,每月需繳金額1萬元,扣除利息2200元,每月需繳7800元。」等語(見99年他字第5530號卷二第2頁)。
ꆼ 證人即會員施昱秀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沈陳素英介
紹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8年12月25日入會,我總共加入5會,每會1萬元,實繳8,100元,服務費扣除5,000元(起會時繳)。」等語(見同上卷第32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蔡敏彥於警詢證稱:「另外曾任職誠品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職務之王朝僅亦介紹我加入24會,每1會10,000元,於99年3月3日加入實繳8,000元,24會。共計繳交192,000元。每一會加入皆須再加服務費5,0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56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周品萱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曾順發、吳
光裕及黃麗美、林瓊蓮介紹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8年9月11日入會,我總加入55會,每會1萬元,實繳7,500元。
」等語(見同上卷第191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游淑慧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蔡美玲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8年9月25日入會,我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199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黃麗美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林瓊蓮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8年9月25日入會,我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201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曾碧玉於警詢證稱:「會加入全國互助會是游淑
慧女士介紹的,我認識游淑慧已有十餘年,只知他的聯絡手機0000-000***號。我於99年1月12日加入『誠品國際開發公司之全國互助聯誼會』,我只加入1會,每月需繳金額1萬元,扣除利息2,500元,每月需繳7,5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218頁)。
ꆼ 證人即會員王文鉦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紀志明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1月25日入會,我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第一次入會時有收取5,000元服務費。」等語(見同上卷第226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蘇尹偵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洪慧英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3月18日入會,我加入2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255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黃天護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閻陸平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4月8日入會,我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268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劉品妤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母親朋友王錫洲
和杜卉珠介紹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4月入會,我總共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271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曾香蘭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黃麗美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4月10日入會,我加入3會,每會1萬元,每1會實繳7,800元。3會每月共繳24,300元。」、「(會員高新文係何人?何時加入?加入幾會?係由何人為其加入?)是我先生,98年11月15日加入,總共加入3會,我主動幫我先生加入。」等語(見同上卷第286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陳思蓉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紀佳均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4月25日入會,我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303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兵金顧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同學徐玉燕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4月30日入會,我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第一次入會時有收取5,000元服務費。」等語(見同上卷第311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簡秀花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我朋友蘇尹偵介紹
我參加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4月9日入會,我加入3會,每會1萬元,實繳7,8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318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魏以慈於警詢證稱:「當初是曾順發介紹我參加
該互助會的,我是於99年6月10日入會,我加入1會,每會1萬元,實繳7,500元。」等語(見同上卷第330頁反面)。
ꆼ 證人即會員葉淑華於偵訊證稱:「(你之前有參加誠品公司
互助會?)我有於99年參加誠品公司互助會,參加5、6會,每月每會1萬元,每個月我要繳7,500元,利息2,500元,我參加誠品公司互助會,有領過利息了。」等語(見99年他字第5330號卷一第190頁)。
ꆼ 此外,另有其他未接受警詢之會員提出之委託書在卷可參(委託書上載明其等加入全國互助聯誼會時間),詳情如下:
1 黃中慶(99年1月25日加入,99年他5297卷一P.351委託書)
2 翁金蘭(98年10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0委託書)
3 陳瑞琪(98年10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2委託書)
4 陳正和(98年10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3委託書)
5 張美修(98年10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4委託書)
6 陳麗惠(98年10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5委託書)
7 張瑞芳(98年10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6委託書
)
8 劉陵采(98年10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7委託書
)
9 柳子嶷(98年10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8委託書
)
10 李明儒(98年1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69委託書)
11 洪健菁(98年1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70委託書)
12 翁敏華(98年1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71委託書)
13 張珈瑜(98年1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72)
14 張廷維(98年1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72)
15 張珈柔(98年1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一P.372)
16 范惠麗(98年11月1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5委託書)
17 梁葉勝美(98年11月1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6委託書)
18 顧海玲(98年11月1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7委託書)
19 詹西珠(98年11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8委託書)
20 魏淑惠(98年11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9委託書)
21 廖柳儀(98年11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0委託書)
22 許富美(98年11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1委託書)
23 張麗娥(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2委託書)
24 陸瑋純(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3委託書)
25 陸玳姈(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4)
26 陸弘杰(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5委託書)
27 楊淑芳(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6委託書)
28 廖得羽(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
29 廖子晴(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
30 廖清池(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委託書)
31 陳美玲(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委託書)
32 劉慧雯(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委託書)
33 劉春益(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委託書)
34 洪美菊(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委託書)
35 張晁誠(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委託書)
36 洪廖阿ꆼ(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委託書)
37 張舒婷(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委託書)
38 林燕淑(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委託書)
39 鄭清泉(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委託書)
40 鄭如芳(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委託書)
41 鄭佳華(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委託書)
42 蘇德川(98年1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1委託書)
43 張睿詳(98年12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委託書)
44 蘇美惠(98年12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5委託書)
45 陳平和(98年10月30日、99年7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84委託書)
46 羅貴罔(98年10月30日、98年12月30日、99年3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86委託書)
47 方名美(98年5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64委託書)
48 李松林(98年5月1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65委託書)
49 劉興茂(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66委託書)
50 林士耀(98年6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67委託書)
51 林李罔衿(98年6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68委託書)
52 吳麗娟(98年6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69委託書)
53 劉蘭湘(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0委託書)
54 劉育汝(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1委託書)
55 劉致圓(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2委託書)
56 焦吳秀足(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3委託書)
57 廖美玲(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4委託書)
58 焦體俊(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5)
59 焦禔芳(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5)
60 陳皇誠(98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6委託書)
61 李惠茹(98年8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7委託書)
62 李素蓮(98年8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8委託書)
63 劉秀菊(98年8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79委託書)
64 林雅婷(98年8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0委託書)
65 朱吳春杏(98年8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2委託書)
66 李幸(98年8月3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3委託書)
67 黃麗芬(98年8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4委託書)
68 王巧齡(98年9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5委託書)
69 吳忠皇(98年9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6委託書)
70 李美惠(98年9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7委託書)
71 王美智(98年9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8委託書)
72 陳祐伸(98年9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89委託書)
73 蔣麗珠(98年9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0委託書)
74 賴伯如(98年9月13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3委託書)
75 陳盛賢(98年9月13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4委託書)
76 楊依倫(98年9月13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5委託書)
77 陳昱蓁(98年9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6委託書)
78 吳麗敏(98年9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7委託書)
79 張李達明(98年9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198委託書)
80 詹秀聊(98年9月4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03委託書)
81 周惠琴(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04委託書)
82 張珍沂(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05委託書)
83 徐張淑惠(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06委託書)
84 徐祥海(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07委託書)
85 徐晢銘(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08委託書)
86 徐鈺婷(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09委託書)
87 沈益承(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0委託書)
88 林春桃(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1委託書)
89 吳林淑珍(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2委託書)
90 施宣佳(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3委託書)
91 王意茹(99年1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4委託書)
92 林秀珍(99年1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5委託書)
93 郭佳睿(99年1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16委託書)
94 張靜芬(99年1月16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0委託書)
95 朱明順(99年1月2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1委託書)
96 朱紋慧(99年1月2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2委託書)
97 朱哲良(99年1月2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3委託書)
98 朱秀相(99年1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4委託書)
99 蘇惜(99年1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5委託書)100吳麗雪(99年1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28委託書)101林昆泰(99年2月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1委託書)102吳任翹(99年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2委託書)103吳若宜(99年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3委託書)104姚慧宜(99年2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4委託書)105潘一銘(99年2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5)106謝永祥(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6委託書)107羅彩幸(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7委託書)108張泰源(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8委託書)109鄭慶龍(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39委託書)110張盛翔(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0委託書)111張家群(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1委託書)112蘇月花(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2委託書)113李亞駿(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3委託書)114劉美伶(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4委託書)115尤姿今(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5委託書)116尤堅樺(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6委託書)117尤堅伍(99年2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7委託書)118羅錦秀(99年2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8委託書)119王昱傑(99年2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49委託書)120林佳鈴(99年3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0委託書)121林卉芝(99年3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1委託書)122黃許秀權(99年3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2委託書)123陳淑倩(99年3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3委託書)124陳致元(99年3月14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4委託書)125黃玉香(99年3月1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7委託書)126溫莉甄(99年3月1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8委託書)127林子允(99年3月1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59委託書)128林大鈞(99年3月1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0委託書)129何晶晶(99年3月1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1委託書)130洪千雅(99年3月1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2委託書)131蔡春如(99年3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3委託書)132朱吳鳳珠(99年3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4委託書
)133陳敏月(99年3月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5委託書)134洪崧瑞(99年3月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6委託書)135陳啟鏘(99年3月8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67委託書)136吳振名(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0委託書)137盧秋香(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3委託書)138陳宥蓁(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4委託書)139梁彩鑾(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5委託書)140沈鳳翔(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6委託書)141張美惠(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7委託書)142曾淑麗(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8委託書)143蔣汝英(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79委託書)144蔣汝清(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0委託書)145黃香暖(99年4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1委託書)146洪翠妙(99年4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2委託書)147蘇玉英(99年4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3委託書)148張芮淇(99年4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4委託書)149張子豐(99年4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5委託書)150張令儀(99年4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8委託書)151陳其才(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89委託書)152劉怡妡(99年4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0委託書)153賴雪真(99年4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1委託書)154鐘宜庭(99年4月1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2委託書)155劉雪紅(99年4月16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3委託書)156王宋文(99年4月19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4委託書)157李聯武(99年4月20日、99年7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
P.295委託書)158陳昱伸(99年4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6委託書)159李曉萍(99年4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8委託書)160朱瑞琪(99年4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299委託書)161陳玉釵(99年4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0委託書)162張栩茹(99年4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1委託書)163林瑞祥(99年4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2委託書)164施淑惠(99年4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5委託書)165宋珮鈴(99年4月26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6委託書)166鄒何罔市(99年4月30日、99年6月30日、99年8月5日、99年
8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7委託書)167袁珍珍(99年4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8委託書)168袁仕忠(99年4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09委託書)169袁璇璇(99年4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10委託書)170林倢如(99年4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13委託書)171林毅承(99年4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14委託書)172林雅婷(99年4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16委託書)173林宇函(99年4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16委託書)174史曾玉梅(99年4月6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17委託書
)175陳慧如(99年5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0委託書)176江佩蓉(99年5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1委託書)177楊漢生(99年5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2委託書)178陳美真(99年5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3委託書)179曾貴蓮(99年5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4委託書)180江韋玲(99年5月22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5委託書)181溫鈊茹(99年5月3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6委託書)182蔡志明(99年6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7委託書)183何秀綿(99年6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8委託書)184倪蔡燕華(99年6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29委託書)185陳秀枝(99年6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2委託書)186楊碧珠(99年6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3委託書)187林品均(99年6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4委託書)188張思蕙(99年6月2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5委託書)189錢佳韋(99年6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6委託書)190簡雅惠(99年6月2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7委託書)191林進金(99年6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8委託書)192詹晶珺(99年7月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39委託書)193蔡沂樺(99年7月1日加入,警卷P.576委託書)194蔡宛陵(99年7月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0委託書)195蔡仲澤(99年7月1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1委託書)196黃智敏(99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2委託書)197柯(言素)娥(99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3委託書
)198謝美芳(99年7月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4委託書)199王淑麗(99年7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5委託書)200李耿賢(99年7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6委託書)201傅霞珍(99年7月1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7委託書)202任真真(99年7月23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8委託書)203錢水泉(99年7月5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49委託書)204陳昱如(99年8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50委託書)205陳英國(99年8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51委託書)206陳昱安(99年8月10日加入,99年他5330卷二P.352委託書)
五、綜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5816、5817、5818、5819、543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自98年4月23日起至99年8月16日止之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罪嫌部分,與前揭起訴論罪部分,難謂有何接續犯或其他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酌,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1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廖 穗 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成 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附表一之一: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5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04月09日│ 7,500元 │ │├──┼──────┼───────────┼─────────────┤│ 2 │97年04月11日│ 82,500元 │ │├──┼──────┼───────────┼─────────────┤│ 3 │97年05月27日│ 172,500元 │ │├──┼──────┼───────────┼─────────────┤│ 4 │97年05月27日│ 300,000元 │ │├──┼──────┼───────────┼─────────────┤│ 5 │97年06月09日│ 45,000元 │ │├──┼──────┼───────────┼─────────────┤│ 6 │97年07月28日│ 30,000元 │ │├──┼──────┼───────────┼─────────────┤│ 7 │97年07月31日│ 30,000元 │ │├──┼──────┼───────────┼─────────────┤│ 8 │97年08月08日│ 217,500元 │ │├──┼──────┼───────────┼─────────────┤│ 9 │97年08月12日│ 22,500元 │田欣可 │├──┼──────┼───────────┼─────────────┤│ 10 │97年09月11日│ 22,500元 │田欣可 │├──┼──────┼───────────┼─────────────┤│ 11 │97年10月08日│ 300,000元 │楊逸星 │├──┼──────┼───────────┼─────────────┤│ 12 │97年10月09日│ 22,500元 │田欣可 │├──┼──────┼───────────┼─────────────┤│ 13 │97年10月22日│ 142,500元 │田欣可 │├──┼──────┼───────────┼─────────────┤│ 14 │97年11月19日│ 300,000元 │楊逸星 │├──┼──────┼───────────┼─────────────┤│ 15 │97年12月10日│ 22,500元 │李宗緯 │├──┼──────┼───────────┼─────────────┤│ 16 │97年12月16日│ 75,000元 │ │├──┼──────┼───────────┼─────────────┤│ 17 │97年12月23日│ 97,500元 │ │├──┼──────┼───────────┼─────────────┤│ 18 │98年01月12日│ 22,500元 │李宗緯 │├──┼──────┼───────────┼─────────────┤│ 19 │98年01月20日│ 82,500元 │李宗緯 │├──┼──────┼───────────┼─────────────┤│ 20 │98年01月20日│ 7,500元 │陳淑美 │├──┼──────┼───────────┼─────────────┤│ 21 │98年02月09日│ 300,000元 │ │├──┼──────┼───────────┼─────────────┤│ 22 │98年02月12日│ 22,500元 │李宗緯 │├──┼──────┼───────────┼─────────────┤│ 23 │98年02月19日│ 112,500元 │李宗緯 │├──┼──────┼───────────┼─────────────┤│ 24 │98年02月20日│ 7,500元 │ │├──┼──────┼───────────┼─────────────┤│ 25 │98年03月11日│ 7,500元 │李宗緯 │├──┼──────┼───────────┼─────────────┤│ 26 │98年03月18日│ 82,500元 │李宗緯 │├──┼──────┼───────────┼─────────────┤│ 27 │98年03月20日│ 7,500元 │ │├──┼──────┼───────────┼─────────────┤│ 28 │98年04月07日│ 300,000元 │陳青嶺 │├──┼──────┼───────────┼─────────────┤│ 29 │98年04月13日│ 15,000元 │李宗緯 │├──┼──────┼───────────┼─────────────┤│ 30 │98年04月15日│ 600,000元 │楊逸星 │├──┼──────┼───────────┼─────────────┤│ 31 │98年04月22日│ 75,000元 │李宗緯 │├──┴──────┴───────────┴─────────────┤│合計:3,532,500元 │└───────────────────────────────────┘附表一之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8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11月25日│ 140,400元 │楊逸星 │├──┼──────┼───────────┼─────────────┤│ 2 │97年12月25日│ 280,800元 │楊逸星 │├──┼──────┼───────────┼─────────────┤│ 3 │98年02月11日│ 140,400元 │ │├──┴──────┴───────────┴─────────────┤│合計:561,600元 │└───────────────────────────────────┘附表二之一: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5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05月12日│ 60,000元 │ │├──┼──────┼───────────┼─────────────┤│ 2 │97年05月23日│ 60,000元 │ │├──┼──────┼───────────┼─────────────┤│ 3 │97年06月10日│ 30,000元 │郭美珍 │├──┼──────┼───────────┼─────────────┤│ 4 │97年06月10日│ 15,000元 │郭美珍 │├──┼──────┼───────────┼─────────────┤│ 5 │97年06月11日│ 75,000元 │ │├──┼──────┼───────────┼─────────────┤│ 6 │97年06月13日│ 45,000元 │郭美珍 │├──┼──────┼───────────┼─────────────┤│ 7 │97年06月19日│ 15,000元 │郭美珍 │├──┼──────┼───────────┼─────────────┤│ 8 │97年07月02日│ 45,000元 │洪直嬋(公司職員) │├──┼──────┼───────────┼─────────────┤│ 9 │97年07月02日│ 15,000元 │洪直嬋(同上) │├──┼──────┼───────────┼─────────────┤│ 10 │97年07月03日│ 15,000元 │洪直嬋(同上) │├──┼──────┼───────────┼─────────────┤│ 11 │97年07月04日│ 22,500元 │洪直嬋(同上) │├──┼──────┼───────────┼─────────────┤│ 12 │97年07月14日│ 75,000元 │ │├──┼──────┼───────────┼─────────────┤│ 13 │97年07月15日│ 45,000元 │ │├──┼──────┼───────────┼─────────────┤│ 14 │97年07月18日│ 15,000元 │洪直嬋(同上) │├──┼──────┼───────────┼─────────────┤│ 15 │97年07月21日│ 15,000元 │洪直嬋(同上) │├──┼──────┼───────────┼─────────────┤│ 16 │97年07月22日│ 22,500元 │洪直嬋(同上) │├──┼──────┼───────────┼─────────────┤│ 17 │97年07月25日│ 37,500元 │ │├──┼──────┼───────────┼─────────────┤│ 18 │97年07月31日│ 37,500元 │洪直嬋(同上) │├──┼──────┼───────────┼─────────────┤│ 19 │97年07月31日│ 97,500元 │洪直嬋(同上) │├──┼──────┼───────────┼─────────────┤│ 20 │97年08月01日│ 60,000元 │洪直嬋(同上) │├──┼──────┼───────────┼─────────────┤│ 21 │97年08月01日│ 7,500元 │洪直嬋(同上) │├──┼──────┼───────────┼─────────────┤│ 22 │97年08月08日│ 7,500元 │洪直嬋(同上) │├──┼──────┼───────────┼─────────────┤│ 23 │97年08月11日│ 7,500元 │洪直嬋(同上) │├──┼──────┼───────────┼─────────────┤│ 24 │97年08月11日│ 15,000元 │ │├──┼──────┼───────────┼─────────────┤│ 25 │97年08月13日│ 52,500元 │ │├──┼──────┼───────────┼─────────────┤│ 26 │97年08月13日│ 120,000元 │ │├──┼──────┼───────────┼─────────────┤│ 27 │97年08月20日│ 7,500元 │ │├──┼──────┼───────────┼─────────────┤│ 28 │97年08月22日│ 30,000元 │ │├──┼──────┼───────────┼─────────────┤│ 29 │97年08月28日│ 7,500元 │ │├──┼──────┼───────────┼─────────────┤│ 30 │97年08月29日│ 7,500元 │余宗恩 │├──┼──────┼───────────┼─────────────┤│ 31 │97年08月29日│ 7,500元 │汐止營業處 │├──┼──────┼───────────┼─────────────┤│ 32 │97年08月29日│ 7,500元 │樓棟樺 │├──┼──────┼───────────┼─────────────┤│ 33 │97年08月29日│ 7,500元 │ │├──┼──────┼───────────┼─────────────┤│ 34 │97年09月02日│ 22,500元 │陳秀蕙 │├──┼──────┼───────────┼─────────────┤│ 35 │97年09月02日│ 7,500元 │ │├──┼──────┼───────────┼─────────────┤│ 36 │97年09月03日│ 7,500元 │劉秀 │├──┼──────┼───────────┼─────────────┤│ 37 │97年09月03日│ 45,000元 │ │├──┼──────┼───────────┼─────────────┤│ 38 │97年09月03日│ 7,500元 │ │├──┼──────┼───────────┼─────────────┤│ 39 │97年09月05日│ 7,500元 │ │├──┼──────┼───────────┼─────────────┤│ 40 │97年09月05日│ 7,500元 │ │├──┼──────┼───────────┼─────────────┤│ 41 │97年09月05日│ 7,500元 │ │├──┼──────┼───────────┼─────────────┤│ 42 │97年09月05日│ 7,500元 │ │├──┼──────┼───────────┼─────────────┤│ 43 │97年09月05日│ 7,500元 │ │├──┼──────┼───────────┼─────────────┤│ 44 │97年09月09日│ 7,500元 │ │├──┼──────┼───────────┼─────────────┤│ 45 │97年09月10日│ 7,500元 │蔡曾玉蘭 │├──┼──────┼───────────┼─────────────┤│ 46 │97年09月10日│ 7,500元 │蔡正義 │├──┼──────┼───────────┼─────────────┤│ 47 │97年09月10日│ 7,500元 │高新文 │├──┼──────┼───────────┼─────────────┤│ 48 │97年09月10日│ 37,500元 │ │├──┼──────┼───────────┼─────────────┤│ 49 │97年09月11日│ 15,000元 │ │├──┼──────┼───────────┼─────────────┤│ 50 │97年09月12日│ 7,500元 │ │├──┼──────┼───────────┼─────────────┤│ 51 │97年09月12日│ 30,000元 │ │├──┼──────┼───────────┼─────────────┤│ 52 │97年09月12日│ 7,500元 │ │├──┼──────┼───────────┼─────────────┤│ 53 │97年09月15日│ 67,500元 │ │├──┼──────┼───────────┼─────────────┤│ 54 │97年09月16日│ 7,500元 │高清蘭 │├──┼──────┼───────────┼─────────────┤│ 55 │97年09月17日│ 60,000元 │ │├──┼──────┼───────────┼─────────────┤│ 56 │97年09月18日│ 7,500元 │ │├──┼──────┼───────────┼─────────────┤│ 57 │97年09月18日│ 7,500元 │ │├──┼──────┼───────────┼─────────────┤│ 58 │97年09月18日│ 7,500元 │ │├──┼──────┼───────────┼─────────────┤│ 59 │97年09月18日│ 22,500元 │ │├──┼──────┼───────────┼─────────────┤│ 60 │97年09月19日│ 15,000元 │ │├──┼──────┼───────────┼─────────────┤│ 61 │97年09月22日│ 15,000元 │ │├──┼──────┼───────────┼─────────────┤│ 62 │97年09月23日│ 150,000元 │ │├──┼──────┼───────────┼─────────────┤│ 63 │97年09月25日│ 37,500元 │徐天文 │├──┼──────┼───────────┼─────────────┤│ 64 │97年09月26日│ 37,500元 │ │├──┼──────┼───────────┼─────────────┤│ 65 │97年09月30日│ 300,000元 │ │├──┼──────┼───────────┼─────────────┤│ 66 │97年10月01日│ 7,500元 │魏簡慧鸞 │├──┼──────┼───────────┼─────────────┤│ 67 │97年10月01日│ 7,500元 │余宗恩 │├──┼──────┼───────────┼─────────────┤│ 68 │97年10月01日│ 15,000元 │陳秀蕙 │├──┼──────┼───────────┼─────────────┤│ 69 │97年10月01日│ 7,500元 │林恆夫 │├──┼──────┼───────────┼─────────────┤│ 70 │97年10月02日│ 37,500元 │林秀美 │├──┼──────┼───────────┼─────────────┤│ 71 │97年10月02日│ 7,500元 │ │├──┼──────┼───────────┼─────────────┤│ 72 │97年10月02日│ 22,500元 │ │├──┼──────┼───────────┼─────────────┤│ 73 │97年10月03日│ 7,500元 │劉秀勻 │├──┼──────┼───────────┼─────────────┤│ 74 │97年10月03日│ 7,500元 │李庚瑞 │├──┼──────┼───────────┼─────────────┤│ 75 │97年10月03日│ 7,500元 │吳錦雲 │├──┼──────┼───────────┼─────────────┤│ 76 │97年10月03日│ 7,500元 │樓棟樺 │├──┼──────┼───────────┼─────────────┤│ 77 │97年10月03日│ 22,500元 │郭春桃 │├──┼──────┼───────────┼─────────────┤│ 78 │97年10月03日│ 7,500元 │ │├──┼──────┼───────────┼─────────────┤│ 79 │97年10月06日│ 7,500元 │陳耀堂 │├──┼──────┼───────────┼─────────────┤│ 80 │97年10月06日│ 7,500元 │張陳甄珍 │├──┼──────┼───────────┼─────────────┤│ 81 │97年10月09日│ 7,500元 │陳清波 │├──┼──────┼───────────┼─────────────┤│ 82 │97年10月09日│ 15,000元 │郭桂蘭 │├──┼──────┼───────────┼─────────────┤│ 83 │97年10月13日│ 7,500元 │李珊慧 │├──┼──────┼───────────┼─────────────┤│ 84 │97年10月13日│ 15,000元 │吳葉秋香 │├──┼──────┼───────────┼─────────────┤│ 85 │97年10月13日│ 15,000元 │蔡曾玉蘭 │├──┼──────┼───────────┼─────────────┤│ 86 │97年10月13日│ 7,500元 │蔡紫榆 │├──┼──────┼───────────┼─────────────┤│ 87 │97年10月13日│ 7,500元 │廖瑞香 │├──┼──────┼───────────┼─────────────┤│ 88 │97年10月13日│ 7,500元 │ │├──┼──────┼───────────┼─────────────┤│ 89 │97年10月13日│ 7,500元 │ │├──┼──────┼───────────┼─────────────┤│ 90 │97年10月13日│ 7,500元 │ │├──┼──────┼───────────┼─────────────┤│ 91 │97年10月14日│ 7,500元 │ │├──┼──────┼───────────┼─────────────┤│ 92 │97年10月14日│ 7,500元 │ │├──┼──────┼───────────┼─────────────┤│ 93 │97年10月15日│ 37,500元 │廖瑞香 │├──┼──────┼───────────┼─────────────┤│ 94 │97年10月15日│ 90,000元 │ │├──┼──────┼───────────┼─────────────┤│ 95 │97年10月16日│ 7,500元 │林素琴 │├──┼──────┼───────────┼─────────────┤│ 96 │97年10月16日│ 15,000元 │郭春桃 │├──┼──────┼───────────┼─────────────┤│ 97 │97年10月16日│ 15,000元 │吳葉秋香 │├──┼──────┼───────────┼─────────────┤│ 98 │97年10月16日│ 7,500元 │ │├──┼──────┼───────────┼─────────────┤│ 99 │97年10月17日│ 37,500元 │林秀美 │├──┼──────┼───────────┼─────────────┤│100 │97年10月17日│ 7,500元 │ │├──┼──────┼───────────┼─────────────┤│101 │97年10月20日│ 7,500元 │莊鎰源 │├──┼──────┼───────────┼─────────────┤│102 │97年10月20日│ 7,500元 │ │├──┼──────┼───────────┼─────────────┤│103 │97年10月20日│ 7,500元 │ │├──┼──────┼───────────┼─────────────┤│104 │97年10月20日│ 15,000元 │ │├──┼──────┼───────────┼─────────────┤│105 │97年10月21日│ 75,000元 │閻陸平 │├──┼──────┼───────────┼─────────────┤│106 │97年10月21日│ 7,500元 │ │├──┼──────┼───────────┼─────────────┤│107 │97年10月22日│ 7,500元 │ │├──┼──────┼───────────┼─────────────┤│108 │97年10月22日│ 7,500元 │ │├──┼──────┼───────────┼─────────────┤│109 │97年10月23日│ 337,500元 │邱菊英 │├──┼──────┼───────────┼─────────────┤│110 │97年10月24日│ 15,000元 │陳月好 │├──┼──────┼───────────┼─────────────┤│111 │97年10月24日│ 30,000元 │ │├──┼──────┼───────────┼─────────────┤│112 │97年10月28日│ 7,500元 │ │├──┼──────┼───────────┼─────────────┤│113 │97年10月28日│ 7,500元 │ │├──┼──────┼───────────┼─────────────┤│114 │97年10月28日│ 7,500元 │ │├──┼──────┼───────────┼─────────────┤│115 │97年10月28日│ 7,500元 │ │├──┼──────┼───────────┼─────────────┤│116 │97年10月28日│ 7,500元 │ │├──┼──────┼───────────┼─────────────┤│117 │97年10月29日│1,500,000元 │黃鋊溱 │├──┼──────┼───────────┼─────────────┤│118 │97年10月29日│ 37,500元 │林秀美 │├──┼──────┼───────────┼─────────────┤│119 │97年10月29日│ 15,000元 │ │├──┼──────┼───────────┼─────────────┤│120 │97年10月30日│ 300,000元 │蔡淑汝 │├──┼──────┼───────────┼─────────────┤│121 │97年10月30日│ 300,000元 │王佳選 │├──┼──────┼───────────┼─────────────┤│122 │97年10月30日│ 15,000元 │ │├──┼──────┼───────────┼─────────────┤│123 │97年10月31日│ 7,500元 │郭春香 │├──┼──────┼───────────┼─────────────┤│124 │97年10月31日│ 15,000元 │林秀伶 │├──┼──────┼───────────┼─────────────┤│125 │97年11月03日│ 300,000元 │洪吉南 │├──┼──────┼───────────┼─────────────┤│126 │97年11月03日│ 7,500元 │ │├──┼──────┼───────────┼─────────────┤│127 │97年11月04日│ 7,500元 │陳錦治 │├──┼──────┼───────────┼─────────────┤│128 │97年11月05日│ 7,500元 │陳耀堂 │├──┼──────┼───────────┼─────────────┤│129 │97年11月05日│ 37,500元 │邱垂泫 │├──┼──────┼───────────┼─────────────┤│130 │97年11月05日│ 7,500元 │李庚瑞 │├──┼──────┼───────────┼─────────────┤│131 │97年11月05日│ 7,500元 │曾香蘭 │├──┼──────┼───────────┼─────────────┤│132 │97年11月05日│ 7,500元 │張陳甄珍 │├──┼──────┼───────────┼─────────────┤│133 │97年11月05日│ 7,500元 │林麗鈺 │├──┼──────┼───────────┼─────────────┤│134 │97年11月06日│ 7,500元 │洪玉里 │├──┼──────┼───────────┼─────────────┤│135 │97年11月07日│ 75,000元 │ │├──┼──────┼───────────┼─────────────┤│136 │97年11月10日│ 150,000元 │陳琴美 │├──┼──────┼───────────┼─────────────┤│137 │97年11月10日│ 7,500元 │溫永詮 │├──┼──────┼───────────┼─────────────┤│138 │97年11月10日│ 300,000元 │陳青嶺 │├──┼──────┼───────────┼─────────────┤│139 │97年11月11日│ 7,500元 │邱鈺湘 │├──┼──────┼───────────┼─────────────┤│140 │97年11月11日│ 7,500元 │邱垂昇 │├──┼──────┼───────────┼─────────────┤│141 │97年11月11日│ 7,500元 │高來成 │├──┼──────┼───────────┼─────────────┤│142 │97年11月11日│ 7,500元 │陳清波 │├──┼──────┼───────────┼─────────────┤│143 │97年11月11日│ 7,500元 │廖瑞香 │├──┼──────┼───────────┼─────────────┤│144 │97年11月12日│ 15,000元 │吳葉秋香 │├──┼──────┼───────────┼─────────────┤│145 │97年11月12日│ 37,500元 │廖瑞香 │├──┼──────┼───────────┼─────────────┤│146 │97年11月12日│ 7,500元 │李珊慧 │├──┼──────┼───────────┼─────────────┤│147 │97年11月12日│ 15,000元 │吳葉秋香 │├──┼──────┼───────────┼─────────────┤│148 │97年11月12日│ 7,500元 │ │├──┼──────┼───────────┼─────────────┤│149 │97年11月12日│ 7,500元 │ │├──┼──────┼───────────┼─────────────┤│150 │97年11月13日│ 7,500元 │林素琴 │├──┼──────┼───────────┼─────────────┤│151 │97年11月13日│ 15,000元 │蔡正義 │├──┼──────┼───────────┼─────────────┤│152 │97年11月13日│ 7,500元 │高新文 │├──┼──────┼───────────┼─────────────┤│153 │97年11月13日│ 7,500元 │黃秀美 │├──┼──────┼───────────┼─────────────┤│154 │97年11月13日│ 7,500元 │高清蘭 │├──┼──────┼───────────┼─────────────┤│155 │97年11月13日│ 7,500元 │ │├──┼──────┼───────────┼─────────────┤│156 │97年11月14日│ 150,000元 │洪吉子 │├──┼──────┼───────────┼─────────────┤│157 │97年11月14日│ 67,500元 │ │├──┼──────┼───────────┼─────────────┤│158 │97年11月17日│ 45,000元 │閻陸平 │├──┼──────┼───────────┼─────────────┤│159 │97年11月17日│ 37,500元 │林秀美 │├──┼──────┼───────────┼─────────────┤│160 │97年11月17日│ 15,000元 │劉筱涵 │├──┼──────┼───────────┼─────────────┤│161 │97年11月18日│ 7,500元 │陳秀琴 │├──┼──────┼───────────┼─────────────┤│162 │97年11月18日│ 7,500元 │ │├──┼──────┼───────────┼─────────────┤│163 │97年11月18日│ 90,000元 │ │├──┼──────┼───────────┼─────────────┤│164 │97年11月19日│ 345,000元 │洪吉子 │├──┼──────┼───────────┼─────────────┤│165 │97年11月19日│ 75,000元 │蘇子綺 │├──┼──────┼───────────┼─────────────┤│166 │97年11月19日│ 67,500元 │ │├──┼──────┼───────────┼─────────────┤│167 │97年11月19日│ 7,500元 │ │├──┼──────┼───────────┼─────────────┤│168 │97年11月20日│ 7,500元 │吳葉秋香 │├──┼──────┼───────────┼─────────────┤│169 │97年11月20日│ 30,000元 │ │├──┼──────┼───────────┼─────────────┤│170 │97年11月21日│ 7,500元 │高傑克 │├──┼──────┼───────────┼─────────────┤│171 │97年11月21日│ 22,500元 │ │├──┼──────┼───────────┼─────────────┤│172 │97年11月24日│ 7,500元 │ │├──┼──────┼───────────┼─────────────┤│173 │97年11月25日│ 22,500元 │ │├──┼──────┼───────────┼─────────────┤│174 │97年11月26日│ 7,500元 │林宏至 │├──┼──────┼───────────┼─────────────┤│175 │97年11月27日│ 15,000元 │吳淑惠 │├──┼──────┼───────────┼─────────────┤│176 │97年11月27日│ 7,500元 │鍾素蓮 │├──┼──────┼───────────┼─────────────┤│177 │97年11月27日│ 7,500元 │蔡邑凡 │├──┼──────┼───────────┼─────────────┤│178 │97年11月27日│ 7,500元 │蔡鎮 │├──┼──────┼───────────┼─────────────┤│179 │97年11月27日│ 487,500元 │王朝僅 │├──┼──────┼───────────┼─────────────┤│180 │97年11月27日│ 90,000元 │洪吉子 │├──┼──────┼───────────┼─────────────┤│181 │97年11月27日│ 7,500元 │廖德龍 │├──┼──────┼───────────┼─────────────┤│182 │97年11月28日│ 7,500元 │劉秀勻 │├──┼──────┼───────────┼─────────────┤│183 │97年11月28日│ 90,000元 │魏茂英 │├──┼──────┼───────────┼─────────────┤│184 │97年11月28日│ 7,500元 │黃阿梅 │├──┼──────┼───────────┼─────────────┤│185 │97年11月28日│ 7,500元 │黃阿梅 │├──┼──────┼───────────┼─────────────┤│186 │97年11月28日│ 7,500元 │ │├──┼──────┼───────────┼─────────────┤│187 │97年12月01日│ 7,500元 │魏簡慧鸞 │├──┼──────┼───────────┼─────────────┤│188 │97年12月01日│ 15,000元 │ │├──┼──────┼───────────┼─────────────┤│189 │97年12月01日│ 30,000元 │ │├──┼──────┼───────────┼─────────────┤│190 │97年12月01日│ 15,000元 │ │├──┼──────┼───────────┼─────────────┤│191 │97年12月02日│ 75,000元 │李國雄 │├──┼──────┼───────────┼─────────────┤│192 │97年12月02日│ 7,500元 │樓棟華 │├──┼──────┼───────────┼─────────────┤│193 │97年12月02日│ 7,500元 │吳錦雲 │├──┼──────┼───────────┼─────────────┤│194 │97年12月02日│ 22,500元 │ │├──┼──────┼───────────┼─────────────┤│195 │97年12月02日│ 37,500元 │ │├──┼──────┼───────────┼─────────────┤│196 │97年12月02日│ 45,000元 │ │├──┼──────┼───────────┼─────────────┤│197 │97年12月02日│ 15,000元 │ │├──┼──────┼───────────┼─────────────┤│198 │97年12月03日│ 7,500元 │郭春香 │├──┼──────┼───────────┼─────────────┤│199 │97年12月03日│ 7,500元 │陳錦治 │├──┼──────┼───────────┼─────────────┤│200 │97年12月03日│ 7,500元 │陳耀堂 │├──┼──────┼───────────┼─────────────┤│201 │97年12月03日│ 37,500元 │邱垂玹 │├──┼──────┼───────────┼─────────────┤│202 │97年12月03日│ 7,500元 │李庚瑞 │├──┼──────┼───────────┼─────────────┤│203 │97年12月03日│ 7,500元 │ │├──┼──────┼───────────┼─────────────┤│204 │97年12月04日│ 45,000元 │王幸榮 │├──┼──────┼───────────┼─────────────┤│205 │97年12月04日│ 7,500元 │張陳甄珍 │├──┼──────┼───────────┼─────────────┤│206 │97年12月04日│ 75,000元 │閻陸平 │├──┼──────┼───────────┼─────────────┤│207 │97年12月05日│ 30,000元 │吳葉秋香 │├──┼──────┼───────────┼─────────────┤│208 │97年12月05日│ 37,500元 │廖瑞香 │├──┼──────┼───────────┼─────────────┤│209 │97年12月05日│ 7,500元 │洪玉里 │├──┼──────┼───────────┼─────────────┤│210 │97年12月05日│ 7,500元 │ │├──┼──────┼───────────┼─────────────┤│211 │97年12月08日│ 7,500元 │林靜宜 │├──┼──────┼───────────┼─────────────┤│212 │97年12月08日│ 75,000元 │吳健祥 │├──┼──────┼───────────┼─────────────┤│213 │97年12月08日│ 45,000元 │ │├──┼──────┼───────────┼─────────────┤│214 │97年12月09日│ 7,500元 │陳清波 │├──┼──────┼───────────┼─────────────┤│215 │97年12月09日│ 7,500元 │高來成 │├──┼──────┼───────────┼─────────────┤│216 │97年12月09日│ 7,500元 │廖瑞香 │├──┼──────┼───────────┼─────────────┤│217 │97年12月09日│ 7,500元 │ │├──┼──────┼───────────┼─────────────┤│218 │97年12月10日│ 7,500元 │秋垂昇 │├──┼──────┼───────────┼─────────────┤│219 │97年12月10日│ 7,500元 │ │├──┼──────┼───────────┼─────────────┤│220 │97年12月11日│ 15,000元 │蔡曾玉蘭 │├──┼──────┼───────────┼─────────────┤│221 │97年12月11日│ 7,500元 │李珊慧 │├──┼──────┼───────────┼─────────────┤│222 │97年12月11日│ 15,000元 │郭桂蘭 │├──┼──────┼───────────┼─────────────┤│223 │97年12月11日│ 15,000元 │ │├──┼──────┼───────────┼─────────────┤│224 │97年12月12日│ 7,500元 │林素琴 │├──┼──────┼───────────┼─────────────┤│225 │97年12月12日│ 7,500元 │蔡紫榆 │├──┼──────┼───────────┼─────────────┤│226 │97年12月15日│ 7,500元 │ │├──┼──────┼───────────┼─────────────┤│227 │97年12月15日│ 7,500元 │ │├──┼──────┼───────────┼─────────────┤│228 │97年12月15日│ 7,500元 │ │├──┼──────┼───────────┼─────────────┤│229 │97年12月15日│ 45,000元 │ │├──┼──────┼───────────┼─────────────┤│230 │97年12月16日│ 75,000元 │劉湘蘭 │├──┼──────┼───────────┼─────────────┤│231 │97年12月16日│ 7,500元 │ │├──┼──────┼───────────┼─────────────┤│232 │97年12月17日│ 22,500元 │郭桂蘭 │├──┼──────┼───────────┼─────────────┤│233 │97年12月17日│ 45,000元 │閻陸平 │├──┼──────┼───────────┼─────────────┤│234 │97年12月17日│ 7,500元 │陳秀琴 │├──┼──────┼───────────┼─────────────┤│235 │97年12月17日│ 7,500元 │陳敏月 │├──┼──────┼───────────┼─────────────┤│236 │97年12月17日│ 30,000元 │趙文伶 │├──┼──────┼───────────┼─────────────┤│237 │97年12月17日│ 7,500元 │張儷瓊 │├──┼──────┼───────────┼─────────────┤│238 │97年12月17日│ 15,000元 │劉筱涵 │├──┼──────┼───────────┼─────────────┤│239 │97年12月17日│ 7,500元 │ │├──┼──────┼───────────┼─────────────┤│240 │97年12月17日│ 15,000元 │ │├──┼──────┼───────────┼─────────────┤│241 │97年12月18日│ 7,500元 │郭春桃 │├──┼──────┼───────────┼─────────────┤│242 │97年12月18日│ 75,000元 │王秀美 │├──┼──────┼───────────┼─────────────┤│243 │97年12月18日│ 15,000元 │趙文伶 │├──┼──────┼───────────┼─────────────┤│244 │97年12月18日│ 67,500元 │ │├──┼──────┼───────────┼─────────────┤│245 │97年12月18日│ 7,500元 │ │├──┼──────┼───────────┼─────────────┤│246 │97年12月18日│ 7,500元 │ │├──┼──────┼───────────┼─────────────┤│247 │97年12月19日│ 22,500元 │ │├──┼──────┼───────────┼─────────────┤│248 │97年12月19日│ 60,000元 │ │├──┼──────┼───────────┼─────────────┤│249 │97年12月22日│ 37,500元 │閻陸平 │├──┼──────┼───────────┼─────────────┤│250 │97年12月22日│ 22,500元 │陳玟靜 │├──┼──────┼───────────┼─────────────┤│251 │97年12月22日│ 150,000元 │黃靜香 │├──┼──────┼───────────┼─────────────┤│252 │97年12月22日│ 270,000元 │張秀珍 │├──┼──────┼───────────┼─────────────┤│253 │97年12月22日│ 7,500元 │陳淙堉 │├──┼──────┼───────────┼─────────────┤│254 │97年12月22日│ 45,000元 │李國雄 │├──┼──────┼───────────┼─────────────┤│255 │97年12月22日│ 7,500元 │楊瑞華 │├──┼──────┼───────────┼─────────────┤│256 │97年12月23日│ 7,500元 │ │├──┼──────┼───────────┼─────────────┤│257 │97年12月24日│ 90,000元 │王朝僅 │├──┼──────┼───────────┼─────────────┤│258 │97年12月25日│ 7,500元 │林靜宜 │├──┼──────┼───────────┼─────────────┤│259 │97年12月26日│ 7,500元 │陳月好 │├──┼──────┼───────────┼─────────────┤│260 │97年12月29日│ 7,500元 │羅彩文 │├──┼──────┼───────────┼─────────────┤│261 │97年12月29日│ 150,000元 │閻陸平 │├──┼──────┼───────────┼─────────────┤│262 │97年12月29日│ 7,500元 │葉吳秋香 │├──┼──────┼───────────┼─────────────┤│263 │97年12月29日│ 7,500元 │ │├──┼──────┼───────────┼─────────────┤│264 │97年12月29日│ 7,500元 │ │├──┼──────┼───────────┼─────────────┤│265 │97年12月30日│ 7,500元 │廖德龍 │├──┼──────┼───────────┼─────────────┤│266 │97年12月30日│ 300,000元 │林淑娟 │├──┼──────┼───────────┼─────────────┤│267 │97年12月30日│ 300,000元 │嚴孫慧芳 │├──┼──────┼───────────┼─────────────┤│268 │97年12月30日│ 300,000元 │孫慧琴 │├──┼──────┼───────────┼─────────────┤│269 │97年12月30日│ 7,500元 │陳惠芳 │├──┼──────┼───────────┼─────────────┤│270 │97年12月31日│ 525,000元 │張金源 │├──┼──────┼───────────┼─────────────┤│271 │97年12月31日│ 7,500元 │魏簡慧鸞 │├──┼──────┼───────────┼─────────────┤│272 │97年12月31日│ 7,500元 │劉秀勻 │├──┼──────┼───────────┼─────────────┤│273 │97年12月30日│ 7,500元 │ │├──┼──────┼───────────┼─────────────┤│274 │97年12月30日│ 22,500元 │ │├──┼──────┼───────────┼─────────────┤│275 │97年12月31日│ 7,500元 │吳錦雲 │├──┼──────┼───────────┼─────────────┤│276 │97年12月31日│ 7,500元 │樓棟華 │├──┼──────┼───────────┼─────────────┤│277 │97年12月31日│ 7,500元 │蘇阿足 │├──┼──────┼───────────┼─────────────┤│278 │97年12月31日│ 15,000元 │謝榮貴 │├──┼──────┼───────────┼─────────────┤│279 │97年12月31日│ 15,000元 │林金玉 │├──┼──────┼───────────┼─────────────┤│280 │97年12月31日│ 7,500元 │高金嬋 │├──┼──────┼───────────┼─────────────┤│281 │97年12月31日│ 37,500元 │ │├──┼──────┼───────────┼─────────────┤│282 │98年01月05日│ 15,000元 │陳玟靜 │├──┼──────┼───────────┼─────────────┤│283 │98年01月05日│ 15,000元 │林恆夫 │├──┼──────┼───────────┼─────────────┤│284 │98年01月05日│ 7,500元 │郭春香 │├──┼──────┼───────────┼─────────────┤│285 │98年01月05日│ 7,500元 │陳錦治 │├──┼──────┼───────────┼─────────────┤│286 │98年01月05日│ 37,500元 │邱垂泫 │├──┼──────┼───────────┼─────────────┤│287 │98年01月05日│ 7,500元 │余宗恩 │├──┼──────┼───────────┼─────────────┤│288 │98年01月05日│ 52,500元 │ │├──┼──────┼───────────┼─────────────┤│289 │98年01月05日│ 7,500元 │ │├──┼──────┼───────────┼─────────────┤│290 │98年01月06日│ 7,500元 │陳耀堂 │├──┼──────┼───────────┼─────────────┤│291 │98年01月06日│ 7,500元 │ │├──┼──────┼───────────┼─────────────┤│292 │98年01月06日│ 22,500元 │ │├──┼──────┼───────────┼─────────────┤│293 │98年01月07日│ 7,500元 │ │├──┼──────┼───────────┼─────────────┤│294 │98年01月07日│ 7,500元 │ │├──┼──────┼───────────┼─────────────┤│295 │98年01月07日│ 22,500元 │ │├──┼──────┼───────────┼─────────────┤│296 │98年01月08日│ 45,000元 │吳健祥 │├──┼──────┼───────────┼─────────────┤│297 │98年01月08日│ 7,500元 │賴世強 │├──┼──────┼───────────┼─────────────┤│298 │98年01月08日│ 7,500元 │劉宗賢 │├──┼──────┼───────────┼─────────────┤│299 │98年01月08日│ 7,500元 │ │├──┼──────┼───────────┼─────────────┤│300 │98年01月09日│ 15,000元 │蔡曾玉蘭 │├──┼──────┼───────────┼─────────────┤│301 │98年01月09日│ 7,500元 │陳清波 │├──┼──────┼───────────┼─────────────┤│302 │98年01月09日│ 7,500元 │ │├──┼──────┼───────────┼─────────────┤│303 │98年01月10日│ 90,000元 │王朝僅 │├──┼──────┼───────────┼─────────────┤│304 │98年01月10日│ 300,000元 │陳青嶺 │├──┼──────┼───────────┼─────────────┤│305 │98年01月10日│ 300,000元 │吳光裕 │├──┼──────┼───────────┼─────────────┤│306 │98年01月10日│ 225,000元 │王朝僅 │├──┼──────┼───────────┼─────────────┤│307 │98年01月10日│ 7,500元 │李庚瑞 │├──┼──────┼───────────┼─────────────┤│308 │98年01月10日│ 15,000元 │ │├──┼──────┼───────────┼─────────────┤│309 │98年01月10日│ 7,500元 │ │├──┼──────┼───────────┼─────────────┤│310 │98年01月12日│ 7,500元 │李珊慧 │├──┼──────┼───────────┼─────────────┤│311 │98年01月12日│ 90,000元 │閻陸平 │├──┼──────┼───────────┼─────────────┤│312 │98年01月12日│ 7,500元 │廖瑞香 │├──┼──────┼───────────┼─────────────┤│313 │98年01月12日│ 7,500元 │ │├──┼──────┼───────────┼─────────────┤│314 │98年01月13日│ 7,500元 │蔡紫榆 │├──┼──────┼───────────┼─────────────┤│315 │98年01月13日│ 150,000元 │巫達盛 │├──┼──────┼───────────┼─────────────┤│316 │98年01月13日│ 15,000元 │吳葉秋香 │├──┼──────┼───────────┼─────────────┤│317 │98年01月13日│ 7,500元 │ │├──┼──────┼───────────┼─────────────┤│318 │98年01月13日│ 90,000元 │ │├──┼──────┼───────────┼─────────────┤│319 │98年01月14日│ 7,500元 │林素琴 │├──┼──────┼───────────┼─────────────┤│320 │98年01月14日│ 45,000元 │蘇子綺 │├──┼──────┼───────────┼─────────────┤│321 │98年01月14日│ 45,000元 │ │├──┼──────┼───────────┼─────────────┤│322 │98年01月15日│ 15,000元 │劉筱涵 │├──┼──────┼───────────┼─────────────┤│323 │98年01月15日│ 30,000元 │林秀美 │├──┼──────┼───────────┼─────────────┤│324 │98年01月15日│ 75,000元 │ │├──┼──────┼───────────┼─────────────┤│325 │98年01月15日│ 7,500元 │ │├──┼──────┼───────────┼─────────────┤│326 │98年01月16日│ 7,500元 │張儷瓊 │├──┼──────┼───────────┼─────────────┤│327 │98年01月16日│ 45,000元 │趙文伶 │├──┼──────┼───────────┼─────────────┤│328 │98年01月16日│ 7,500元 │郭春桃 │├──┼──────┼───────────┼─────────────┤│329 │98年01月17日│ 300,000元 │陳雪鈴 │├──┼──────┼───────────┼─────────────┤│330 │98年01月17日│ 75,000元 │ │├──┼──────┼───────────┼─────────────┤│331 │98年01月17日│ 7,500元 │ │├──┼──────┼───────────┼─────────────┤│332 │98年01月17日│ 30,000元 │ │├──┼──────┼───────────┼─────────────┤│333 │98年01月19日│ 15,000元 │呂玉美 │├──┼──────┼───────────┼─────────────┤│334 │98年01月19日│ 22,500元 │郭桂蘭 │├──┼──────┼───────────┼─────────────┤│335 │98年01月19日│ 7,500元 │陳秀琴 │├──┼──────┼───────────┼─────────────┤│336 │98年01月19日│ 7,500元 │宮翠蓮 │├──┼──────┼───────────┼─────────────┤│337 │98年01月19日│ 22,500元 │ │├──┼──────┼───────────┼─────────────┤│338 │98年01月19日│ 7,500元 │ │├──┼──────┼───────────┼─────────────┤│339 │98年01月20日│ 7,500元 │ │├──┼──────┼───────────┼─────────────┤│340 │98年01月21日│ 22,500元 │陳玟靜 │├──┼──────┼───────────┼─────────────┤│341 │98年01月21日│ 7,500元 │羅魏良璧 │├──┼──────┼───────────┼─────────────┤│342 │98年01月21日│ 7,500元 │ │├──┼──────┼───────────┼─────────────┤│343 │98年01月22日│ 150,000元 │黃鳳嬌 │├──┼──────┼───────────┼─────────────┤│344 │98年01月22日│ 90,000元 │黃靜香 │├──┼──────┼───────────┼─────────────┤│345 │98年01月22日│ 45,000元 │李國雄 │├──┼──────┼───────────┼─────────────┤│346 │98年01月22日│ 90,000元 │王秀美 │├──┼──────┼───────────┼─────────────┤│347 │98年01月23日│ 7,500元 │呂玉美 │├──┼──────┼───────────┼─────────────┤│348 │98年01月23日│ 7,500元 │蕭喬文 │├──┼──────┼───────────┼─────────────┤│349 │98年01月23日│ 300,000元 │陳青嶺 │├──┼──────┼───────────┼─────────────┤│350 │98年01月23日│ 300,000元 │巫達盛 │├──┼──────┼───────────┼─────────────┤│351 │98年01月23日│ 7,500元 │陳琮堉 │├──┼──────┼───────────┼─────────────┤│352 │98年01月23日│ 67,500元 │ │├──┼──────┼───────────┼─────────────┤│353 │98年01月23日│ 15,000元 │ │├──┼──────┼───────────┼─────────────┤│354 │98年02月02日│ 300,000元 │丁玉憓 │├──┼──────┼───────────┼─────────────┤│355 │98年02月02日│ 7,500元 │劉盛火 │├──┼──────┼───────────┼─────────────┤│356 │98年02月02日│ 30,000元 │ │├──┼──────┼───────────┼─────────────┤│357 │98年02月03日│ 7,500元 │廖德龍 │├──┼──────┼───────────┼─────────────┤│358 │98年02月03日│ 30,000元 │洪吉子 │├──┼──────┼───────────┼─────────────┤│359 │98年02月03日│ 15,000元 │ │├──┼──────┼───────────┼─────────────┤│360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余宗恩 │├──┼──────┼───────────┼─────────────┤│361 │98年02月04日│ 15,000元 │吳淑惠 │├──┼──────┼───────────┼─────────────┤│362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蔡鎮 │├──┼──────┼───────────┼─────────────┤│363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鍾素蓮 │├──┼──────┼───────────┼─────────────┤│364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陳錦治 │├──┼──────┼───────────┼─────────────┤│365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郭春香 │├──┼──────┼───────────┼─────────────┤│366 │98年02月04日│ 37,500元 │陳玉妹 │├──┼──────┼───────────┼─────────────┤│367 │98年02月04日│ 37,500元 │董玉鳳 │├──┼──────┼───────────┼─────────────┤│368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陳耀堂 │├──┼──────┼───────────┼─────────────┤│369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樓棟樺 │├──┼──────┼───────────┼─────────────┤│370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吳錦雲 │├──┼──────┼───────────┼─────────────┤│371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劉秀勻 │├──┼──────┼───────────┼─────────────┤│372 │98年02月04日│ 15,000元 │謝榮貴 │├──┼──────┼───────────┼─────────────┤│373 │98年02月04日│ 15,000元 │林金玉 │├──┼──────┼───────────┼─────────────┤│374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 │├──┼──────┼───────────┼─────────────┤│375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 │├──┼──────┼───────────┼─────────────┤│376 │98年02月04日│ 7,500元 │ │├──┼──────┼───────────┼─────────────┤│377 │98年02月05日│ 7,500元 │魏簡慧鸞 │├──┼──────┼───────────┼─────────────┤│378 │98年02月05日│ 22,500元 │呂玉美 │├──┼──────┼───────────┼─────────────┤│379 │98年02月05日│ 15,000元 │林恆夫 │├──┼──────┼───────────┼─────────────┤│380 │98年02月05日│ 22,500元 │張憲應 │├──┼──────┼───────────┼─────────────┤│381 │98年02月05日│ 7,500元 │李庚瑞 │├──┼──────┼───────────┼─────────────┤│382 │98年02月06日│ 90,000元 │洪吉子 │├──┼──────┼───────────┼─────────────┤│383 │98年02月06日│ 150,000元 │巫達盛 │├──┼──────┼───────────┼─────────────┤│384 │98年02月09日│ 7,500元 │廖瑞香 │├──┼──────┼───────────┼─────────────┤│385 │98年02月10日│ 7,500元 │邱垂昇 │├──┼──────┼───────────┼─────────────┤│386 │98年02月10日│ 7,500元 │陳清波 │├──┼──────┼───────────┼─────────────┤│387 │98年02月10日│ 225,000元 │ │├──┼──────┼───────────┼─────────────┤│388 │98年02月10日│ 7,500元 │ │├──┼──────┼───────────┼─────────────┤│389 │98年02月10日│ 7,500元 │ │├──┼──────┼───────────┼─────────────┤│390 │98年02月11日│ 7,500元 │李珊慧 │├──┼──────┼───────────┼─────────────┤│391 │98年02月11日│ 15,000元 │蔡曾玉蘭 │├──┼──────┼───────────┼─────────────┤│392 │98年02月11日│ 150,000元 │吳信賢 │├──┼──────┼───────────┼─────────────┤│393 │98年02月11日│ 7,500元 │ │├──┼──────┼───────────┼─────────────┤│394 │98年02月12日│ 7,500元 │林素琴 │├──┼──────┼───────────┼─────────────┤│395 │98年02月12日│ 7,500元 │蔡紫榆 │├──┼──────┼───────────┼─────────────┤│396 │98年02月12日│ 30,000元 │ │├──┼──────┼───────────┼─────────────┤│397 │98年02月12日│ 7,500元 │ │├──┼──────┼───────────┼─────────────┤│398 │98年02月12日│ 7,500元 │ │├──┼──────┼───────────┼─────────────┤│399 │98年02月13日│ 7,500元 │葉素涺 │├──┼──────┼───────────┼─────────────┤│400 │98年02月13日│ 45,000元 │林清良 │├──┼──────┼───────────┼─────────────┤│401 │98年02月13日│ 45,000元 │呂玉美 │├──┼──────┼───────────┼─────────────┤│402 │98年02月13日│ 30,000元 │林秀美 │├──┼──────┼───────────┼─────────────┤│403 │98年02月13日│ 7,500元 │黃靜葶 │├──┼──────┼───────────┼─────────────┤│404 │98年02月13日│ 82,500元 │ │├──┼──────┼───────────┼─────────────┤│405 │98年02月13日│ 7,500元 │ │├──┼──────┼───────────┼─────────────┤│406 │98年02月13日│ 30,000元 │ │├──┼──────┼───────────┼─────────────┤│407 │98年02月13日│ 7,500元 │ │├──┼──────┼───────────┼─────────────┤│408 │98年02月13日│ 22,500元 │ │├──┼──────┼───────────┼─────────────┤│409 │98年02月13日│ 240,000元 │ │├──┼──────┼───────────┼─────────────┤│410 │98年02月15日│ 7,500元 │張儷瓊 │├──┼──────┼───────────┼─────────────┤│411 │98年02月15日│ 30,000元 │ │├──┼──────┼───────────┼─────────────┤│412 │98年02月16日│ 45,000元 │蘇子綺 │├──┼──────┼───────────┼─────────────┤│413 │98年02月16日│ 37,500元 │ │├──┼──────┼───────────┼─────────────┤│414 │98年02月16日│ 45,000元 │ │├──┼──────┼───────────┼─────────────┤│415 │98年02月17日│ 15,000元 │劉筱涵 │├──┼──────┼───────────┼─────────────┤│416 │98年02月17日│ 45,000元 │ │├──┼──────┼───────────┼─────────────┤│417 │98年02月17日│ 7,500元 │ │├──┼──────┼───────────┼─────────────┤│418 │98年02月17日│ 30,000元 │ │├──┼──────┼───────────┼─────────────┤│419 │98年02月18日│ 7,500元 │郭春桃 │├──┼──────┼───────────┼─────────────┤│420 │98年02月18日│ 7,500元 │宮翠蓮 │├──┼──────┼───────────┼─────────────┤│421 │98年02月18日│ 7,500元 │ │├──┼──────┼───────────┼─────────────┤│422 │98年02月18日│ 7,500元 │ │├──┼──────┼───────────┼─────────────┤│423 │98年02月19日│ 150,000元 │蔡敏彥 │├──┼──────┼───────────┼─────────────┤│424 │98年02月19日│ 15,000元 │呂玉美 │├──┼──────┼───────────┼─────────────┤│425 │98年02月19日│ 7,500元 │陳淙淯 │├──┼──────┼───────────┼─────────────┤│426 │98年02月19日│ 15,000元 │ │├──┼──────┼───────────┼─────────────┤│427 │98年02月19日│ 7,500元 │ │├──┼──────┼───────────┼─────────────┤│428 │98年02月19日│ 60,000元 │ │├──┼──────┼───────────┼─────────────┤│429 │98年02月19日│ 30,000元 │ │├──┼──────┼───────────┼─────────────┤│430 │98年02月19日│ 52,500元 │ │├──┼──────┼───────────┼─────────────┤│431 │98年02月20日│ 7,500元 │林恆夫 │├──┼──────┼───────────┼─────────────┤│432 │98年02月23日│ 7,500元 │楊瑞華 │├──┼──────┼───────────┼─────────────┤│433 │98年02月23日│ 37,500元 │劉湘蘭 │├──┼──────┼───────────┼─────────────┤│434 │98年02月23日│ 22,500元 │李淑甄 │├──┼──────┼───────────┼─────────────┤│435 │98年02月23日│ 30,000元 │樓棟華 │├──┼──────┼───────────┼─────────────┤│436 │98年02月23日│ 7,500元 │ │├──┼──────┼───────────┼─────────────┤│437 │98年02月23日│ 7,500元 │ │├──┼──────┼───────────┼─────────────┤│438 │98年02月23日│ 15,000元 │ │├──┼──────┼───────────┼─────────────┤│439 │98年02月24日│ 7,500元 │劉盛火 │├──┼──────┼───────────┼─────────────┤│440 │98年02月24日│ 7,500元 │ │├──┼──────┼───────────┼─────────────┤│441 │98年02月25日│ 7,500元 │呂玉美 │├──┼──────┼───────────┼─────────────┤│442 │98年02月26日│ 30,000元 │高新文 │├──┼──────┼───────────┼─────────────┤│443 │98年02月26日│ 90,000元 │蔡敏彥 │├──┼──────┼───────────┼─────────────┤│444 │98年02月26日│ 7,500元 │ │├──┼──────┼───────────┼─────────────┤│445 │98年02月26日│ 7,500元 │ │├──┼──────┼───────────┼─────────────┤│446 │98年02月27日│ 30,000元 │李淑甄 │├──┼──────┼───────────┼─────────────┤│447 │98年03月02日│ 7,500元 │羅彩文 │├──┼──────┼───────────┼─────────────┤│448 │98年03月02日│ 7,500元 │廖德龍 │├──┼──────┼───────────┼─────────────┤│449 │98年03月02日│ 15,000元 │謝榮貴 │├──┼──────┼───────────┼─────────────┤│450 │98年03月02日│ 15,000元 │林金玉 │├──┼──────┼───────────┼─────────────┤│451 │98年03月02日│ 7,500元 │ │├──┼──────┼───────────┼─────────────┤│452 │98年03月03日│ 82,500元 │張巫菊花 │├──┼──────┼───────────┼─────────────┤│453 │98年03月03日│ 7,500元 │劉秀勻 │├──┼──────┼───────────┼─────────────┤│454 │98年03月03日│ 30,000元 │邱垂 │├──┼──────┼───────────┼─────────────┤│455 │98年03月03日│ 45,000元 │劉家洋 │├──┼──────┼───────────┼─────────────┤│456 │98年03月03日│ 7,500元 │樓棟樺 │├──┼──────┼───────────┼─────────────┤│457 │98年03月03日│ 7,500元 │吳錦雲 │├──┼──────┼───────────┼─────────────┤│458 │98年03月03日│ 172,500元 │ │├──┼──────┼───────────┼─────────────┤│459 │98年03月03日│ 7,500元 │ │├──┼──────┼───────────┼─────────────┤│460 │98年03月04日│ 7,500元 │魏簡慧鸞 │├──┼──────┼───────────┼─────────────┤│461 │98年03月04日│ 7,500元 │余宗恩 │├──┼──────┼───────────┼─────────────┤│462 │98年03月04日│ 7,500元 │陳耀堂 │├──┼──────┼───────────┼─────────────┤│463 │98年03月04日│ 22,500元 │呂玉美 │├──┼──────┼───────────┼─────────────┤│464 │98年03月04日│ 30,000元 │李沛涵 │├──┼──────┼───────────┼─────────────┤│465 │98年03月04日│3,300,000元 │ │├──┼──────┼───────────┼─────────────┤│466 │98年03月04日│ 22,500元 │ │├──┼──────┼───────────┼─────────────┤│467 │98年03月04日│ 7,500元 │ │├──┼──────┼───────────┼─────────────┤│468 │98年03月05日│ 15,000元 │陳玟靜 │├──┼──────┼───────────┼─────────────┤│469 │98年03月05日│ 15,000元 │林恆夫 │├──┼──────┼───────────┼─────────────┤│470 │98年03月05日│ 7,500元 │黃靜葶 │├──┼──────┼───────────┼─────────────┤│471 │98年03月05日│ 15,000元 │孔麗祝 │├──┼──────┼───────────┼─────────────┤│472 │98年03月05日│ 7,500元 │ │├──┼──────┼───────────┼─────────────┤│473 │98年03月05日│ 7,500元 │ │├──┼──────┼───────────┼─────────────┤│474 │98年03月05日│ 30,000元 │ │├──┼──────┼───────────┼─────────────┤│475 │98年03月09日│ 30,000元 │吳葉秋香 │├──┼──────┼───────────┼─────────────┤│476 │98年03月09日│ 37,500元 │廖瑞香 │├──┼──────┼───────────┼─────────────┤│477 │98年03月09日│ 30,000元 │蔡憶佳 │├──┼──────┼───────────┼─────────────┤│478 │98年03月10日│ 7,500元 │高來成 │├──┼──────┼───────────┼─────────────┤│479 │98年03月10日│ 7,500元 │陳清波 │├──┼──────┼───────────┼─────────────┤│480 │98年03月10日│ 7,500元 │李珊慧 │├──┼──────┼───────────┼─────────────┤│481 │98年03月10日│ 7,500元 │ │├──┼──────┼───────────┼─────────────┤│482 │98年03月11日│ 15,000元 │蔡曾玉蘭 │├──┼──────┼───────────┼─────────────┤│483 │98年03月11日│ 30,000元 │董玉鳳 │├──┼──────┼───────────┼─────────────┤│484 │98年03月11日│ 7,500元 │廖瑞香 │├──┼──────┼───────────┼─────────────┤│485 │98年03月11日│ 7,500元 │ │├──┼──────┼───────────┼─────────────┤│486 │98年03月12日│ 7,500元 │蔡紫榆 │├──┼──────┼───────────┼─────────────┤│487 │98年03月12日│ 7,500元 │葉素涺 │├──┼──────┼───────────┼─────────────┤│488 │98年03月12日│ 7,500元 │邱垂昇 │├──┼──────┼───────────┼─────────────┤│489 │98年03月12日│ 37,500元 │吳健祥 │├──┼──────┼───────────┼─────────────┤│490 │98年03月12日│ 15,000元 │呂玉美 │├──┼──────┼───────────┼─────────────┤│491 │98年03月12日│ 7,500元 │ │├──┼──────┼───────────┼─────────────┤│492 │98年03月13日│ 127,500元 │蔡淑汝 │├──┼──────┼───────────┼─────────────┤│493 │98年03月13日│ 7,500元 │李庚瑞 │├──┼──────┼───────────┼─────────────┤│494 │98年03月13日│ 7,500元 │林素琴 │├──┼──────┼───────────┼─────────────┤│495 │98年03月13日│ 30,000元 │ │├──┼──────┼───────────┼─────────────┤│496 │98年03月13日│ 7,500元 │ │├──┼──────┼───────────┼─────────────┤│497 │98年03月13日│ 7,500元 │ │├──┼──────┼───────────┼─────────────┤│498 │98年03月14日│ 7,500元 │張儷瓊 │├──┼──────┼───────────┼─────────────┤│499 │98年03月16日│ 300,000元 │張卿振 │├──┼──────┼───────────┼─────────────┤│500 │98年03月16日│ 15,000元 │劉筱涵 │├──┼──────┼───────────┼─────────────┤│501 │98年03月16日│ 30,000元 │林秀美 │├──┼──────┼───────────┼─────────────┤│502 │98年03月16日│ 7,500元 │ │├──┼──────┼───────────┼─────────────┤│503 │98年03月18日│ 7,500元 │陳秀琴 │├──┼──────┼───────────┼─────────────┤│504 │98年03月18日│ 7,500元 │宮翠蓮 │├──┼──────┼───────────┼─────────────┤│505 │98年03月18日│ 7,500元 │ │├──┼──────┼───────────┼─────────────┤│506 │98年03月19日│ 150,000元 │羅貴罔 │├──┼──────┼───────────┼─────────────┤│507 │98年03月19日│ 7,500元 │郭春桃 │├──┼──────┼───────────┼─────────────┤│508 │98年03月19日│ 120,000元 │董玉鳳 │├──┼──────┼───────────┼─────────────┤│509 │98年03月19日│ 15,000元 │呂玉美 │├──┼──────┼───────────┼─────────────┤│510 │98年03月19日│ 75,000元 │洪靜珍 │├──┼──────┼───────────┼─────────────┤│511 │98年03月19日│ 30,000元 │ │├──┼──────┼───────────┼─────────────┤│512 │98年03月19日│ 7,500元 │ │├──┼──────┼───────────┼─────────────┤│513 │98年03月19日│ 30,000元 │ │├──┼──────┼───────────┼─────────────┤│514 │98年03月19日│ 7,500元 │ │├──┼──────┼───────────┼─────────────┤│515 │98年03月20日│ 7,500元 │陳淙堉 │├──┼──────┼───────────┼─────────────┤│516 │98年03月20日│ 15,000元 │陳玟靜 │├──┼──────┼───────────┼─────────────┤│517 │98年03月20日│ 300,000元 │陳青嶺 │├──┼──────┼───────────┼─────────────┤│518 │98年03月20日│ 7,500元 │楊瑞華 │├──┼──────┼───────────┼─────────────┤│519 │98年03月20日│ 7,500元 │ │├──┼──────┼───────────┼─────────────┤│520 │98年03月22日│ 30,000元 │ │├──┼──────┼───────────┼─────────────┤│521 │98年03月23日│ 37,500元 │李國雄 │├──┼──────┼───────────┼─────────────┤│522 │98年03月23日│ 82,500元 │黃靜香 │├──┼──────┼───────────┼─────────────┤│523 │98年03月23日│ 15,000元 │王朝僅 │├──┼──────┼───────────┼─────────────┤│524 │98年03月23日│ 7,500元 │ │├──┼──────┼───────────┼─────────────┤│525 │98年03月23日│ 7,500元 │ │├──┼──────┼───────────┼─────────────┤│526 │98年03月23日│ 15,000元 │ │├──┼──────┼───────────┼─────────────┤│527 │98年03月24日│ 22,500元 │李淑甄 │├──┼──────┼───────────┼─────────────┤│528 │98年03月24日│ 30,000元 │李淑甄 │├──┼──────┼───────────┼─────────────┤│529 │98年03月25日│ 7,500元 │劉盛 │├──┼──────┼───────────┼─────────────┤│530 │98年03月25日│ 75,000元 │董玉鳳 │├──┼──────┼───────────┼─────────────┤│531 │98年03月25日│ 7,500元 │呂玉美 │├──┼──────┼───────────┼─────────────┤│532 │98年03月27日│ 7,500元 │吳淑惠 │├──┼──────┼───────────┼─────────────┤│533 │98年03月27日│ 7,500元 │鍾素蓮 │├──┼──────┼───────────┼─────────────┤│534 │98年03月27日│ 7,500元 │ │├──┼──────┼───────────┼─────────────┤│535 │98年03月27日│ 7,500元 │ │├──┼──────┼───────────┼─────────────┤│536 │98年03月30日│ 7,500元 │廖德龍 │├──┼──────┼───────────┼─────────────┤│537 │98年03月30日│ 7,500元 │羅彩文 │├──┼──────┼───────────┼─────────────┤│538 │98年03月30日│ 7,500元 │葉素涺 │├──┼──────┼───────────┼─────────────┤│539 │98年03月30日│ 45,000元 │王秀美 │├──┼──────┼───────────┼─────────────┤│540 │98年03月30日│ 7,500元 │孔麗祝 │├──┼──────┼───────────┼─────────────┤│541 │98年03月30日│ 45,000元 │葉惠美 │├──┼──────┼───────────┼─────────────┤│542 │98年03月30日│ 22,500元 │ │├──┼──────┼───────────┼─────────────┤│543 │98年03月30日│ 90,000元 │ │├──┼──────┼───────────┼─────────────┤│544 │98年03月31日│ 300,000元 │陳青嶺 │├──┼──────┼───────────┼─────────────┤│545 │98年03月31日│ 22,500元 │ │├──┼──────┼───────────┼─────────────┤│546 │98年04月01日│ 82,500元 │黃鳳嬌 │├──┼──────┼───────────┼─────────────┤│547 │98年04月01日│ 22,500元 │呂玉美 │├──┼──────┼───────────┼─────────────┤│548 │98年04月01日│ 7,500元 │丁阿甘 │├──┼──────┼───────────┼─────────────┤│549 │98年04月01日│ 15,000元 │謝榮貴 │├──┼──────┼───────────┼─────────────┤│550 │98年04月01日│ 15,000元 │林金玉 │├──┼──────┼───────────┼─────────────┤│551 │98年04月01日│ 7,500元 │黃ꆼ葶 │├──┼──────┼───────────┼─────────────┤│552 │98年04月01日│ 7,500元 │劉秀勻 │├──┼──────┼───────────┼─────────────┤│553 │98年04月01日│ 7,500元 │吳錦雲 │├──┼──────┼───────────┼─────────────┤│554 │98年04月01日│ 7,500元 │樓棟樺 │├──┼──────┼───────────┼─────────────┤│555 │98年04月01日│ 37,500元 │董玉鳳 │├──┼──────┼───────────┼─────────────┤│556 │98年04月02日│ 15,000元 │林恆夫 │├──┼──────┼───────────┼─────────────┤│557 │98年04月02日│ 7,500元 │魏簡慧鸞 │├──┼──────┼───────────┼─────────────┤│558 │98年04月02日│ 30,000元 │ │├──┼──────┼───────────┼─────────────┤│559 │98年04月02日│ 7,500元 │ │├──┼──────┼───────────┼─────────────┤│560 │98年04月02日│ 7,500元 │ │├──┼──────┼───────────┼─────────────┤│561 │98年04月03日│ 37,500元 │王幸榮 │├──┼──────┼───────────┼─────────────┤│562 │98年04月03日│ 30,000元 │邱垂法 │├──┼──────┼───────────┼─────────────┤│563 │98年04月03日│ 7,500元 │ │├──┼──────┼───────────┼─────────────┤│564 │98年04月06日│ 75,000元 │吳麗娟 │├──┼──────┼───────────┼─────────────┤│565 │98年04月06日│ 7,500元 │郭春香 │├──┼──────┼───────────┼─────────────┤│566 │98年04月06日│ 97,500元 │洪吉子 │├──┼──────┼───────────┼─────────────┤│567 │98年04月07日│ 7,500元 │林嫦茹 │├──┼──────┼───────────┼─────────────┤│568 │98年04月08日│ 45,000元 │王朝僅 │├──┼──────┼───────────┼─────────────┤│569 │98年04月08日│ 75,000元 │余素惠 │├──┼──────┼───────────┼─────────────┤│570 │98年04月08日│ 7,500元 │李庚瑞 │├──┼──────┼───────────┼─────────────┤│571 │98年04月08日│ 7,500元 │林嫦茹 │├──┼──────┼───────────┼─────────────┤│572 │98年04月09日│ 7,500元 │陳清波 │├──┼──────┼───────────┼─────────────┤│573 │98年04月09日│ 7,500元 │林素琴 │├──┼──────┼───────────┼─────────────┤│574 │98年04月09日│ 7,500元 │ │├──┼──────┼───────────┼─────────────┤│575 │98年04月09日│ 7,500元 │ │├──┼──────┼───────────┼─────────────┤│576 │98年04月09日│ 7,500元 │ │├──┼──────┼───────────┼─────────────┤│577 │98年04月10日│ 7,500元 │蔡正義 │├──┼──────┼───────────┼─────────────┤│578 │98年04月10日│ 7,500元 │李珊慧 │├──┼──────┼───────────┼─────────────┤│579 │98年04月13日│ 37,500元 │廖瑞香 │├──┼──────┼───────────┼─────────────┤│580 │98年04月13日│ 30,000元 │吳葉秋香 │├──┼──────┼───────────┼─────────────┤│581 │98年04月13日│ 75,000元 │蘇君文 │├──┼──────┼───────────┼─────────────┤│582 │98年04月13日│ 7,500元 │廖瑞香 │├──┼──────┼───────────┼─────────────┤│583 │98年04月13日│ 7,500元 │邱垂昇 │├──┼──────┼───────────┼─────────────┤│584 │98年04月13日│ 7,500元 │ │├──┼──────┼───────────┼─────────────┤│585 │98年04月13日│ 7,500元 │ │├──┼──────┼───────────┼─────────────┤│586 │98年04月14日│ 37,500元 │吳健祥 │├──┼──────┼───────────┼─────────────┤│587 │98年04月14日│ 37,500元 │蘇子綺 │├──┼──────┼───────────┼─────────────┤│588 │98年04月14日│ 7,500元 │ │├──┼──────┼───────────┼─────────────┤│589 │98年04月14日│ 7,500元 │ │├──┼──────┼───────────┼─────────────┤│590 │98年04月15日│ 67,500元 │王朝僅 │├──┼──────┼───────────┼─────────────┤│591 │98年04月15日│ 7,500元 │葉素涺 │├──┼──────┼───────────┼─────────────┤│592 │98年04月15日│ 150,000元 │江瑞美 │├──┼──────┼───────────┼─────────────┤│593 │98年04月15日│ 15,000元 │劉筱涵 │├──┼──────┼───────────┼─────────────┤│594 │98年04月15日│ 37,500元 │呂玉美 │├──┼──────┼───────────┼─────────────┤│595 │98年04月15日│ 82,500元 │郭秀勤 │├──┼──────┼───────────┼─────────────┤│596 │98年04月15日│ 30,000元 │ │├──┼──────┼───────────┼─────────────┤│597 │98年04月15日│ 7,500元 │ │├──┼──────┼───────────┼─────────────┤│598 │98年04月16日│ 300,000元 │巫達盛 │├──┼──────┼───────────┼─────────────┤│599 │98年04月16日│ 300,000元 │張有宏 │├──┼──────┼───────────┼─────────────┤│600 │98年04月16日│ 150,000元 │蘇蓮珠 │├──┼──────┼───────────┼─────────────┤│601 │98年04月16日│ 150,000元 │徐美珠 │├──┼──────┼───────────┼─────────────┤│602 │98年04月16日│ 75,000元 │林美蓁 │├──┼──────┼───────────┼─────────────┤│603 │98年04月16日│ 7,500元 │高新文 │├──┼──────┼───────────┼─────────────┤│604 │98年04月16日│ 15,000元 │ │├──┼──────┼───────────┼─────────────┤│605 │98年04月17日│ 600,000元 │陳青嶺 │├──┼──────┼───────────┼─────────────┤│606 │98年04月17日│ 75,000元 │劉議聯 │├──┼──────┼───────────┼─────────────┤│607 │98年04月17日│ 7,500元 │郭春桃 │├──┼──────┼───────────┼─────────────┤│608 │98年04月17日│ 75,000元 │林俊穎 │├──┼──────┼───────────┼─────────────┤│609 │98年04月17日│ 150,000元 │盧盈嘉 │├──┼──────┼───────────┼─────────────┤│610 │98年04月17日│ 112,500元 │王朝僅 │├──┼──────┼───────────┼─────────────┤│611 │98年04月17日│ 75,000元 │李國雄 │├──┼──────┼───────────┼─────────────┤│612 │98年04月17日│ 7,500元 │ │├──┼──────┼───────────┼─────────────┤│613 │98年04月17日│ 75,000元 │ │├──┼──────┼───────────┼─────────────┤│614 │98年04月19日│ 30,000元 │趙文伶 │├──┼──────┼───────────┼─────────────┤│615 │98年04月20日│ 7,500元 │趙文伶 │├──┼──────┼───────────┼─────────────┤│616 │98年04月20日│ 82,500元 │閻陸平 │├──┼──────┼───────────┼─────────────┤│617 │98年04月20日│ 300,000元 │張黃梨珠 │├──┼──────┼───────────┼─────────────┤│618 │98年04月20日│ 300,000元 │張相炎 │├──┼──────┼───────────┼─────────────┤│619 │98年04月20日│ 90,000元 │李素貞 │├──┼──────┼───────────┼─────────────┤│620 │98年04月20日│ 75,000元 │李雅雯 │├──┼──────┼───────────┼─────────────┤│621 │98年04月20日│ 22,500元 │王朝僅 │├──┼──────┼───────────┼─────────────┤│622 │98年04月20日│ 7,500元 │張儷瓊 │├──┼──────┼───────────┼─────────────┤│623 │98年04月20日│ 37,500元 │劉家洋 │├──┼──────┼───────────┼─────────────┤│624 │98年04月20日│ 15,000元 │呂玉美 │├──┼──────┼───────────┼─────────────┤│625 │98年04月20日│ 7,500元 │宮翠蓮 │├──┼──────┼───────────┼─────────────┤│626 │98年04月20日│ 30,000元 │何欣樺 │├──┼──────┼───────────┼─────────────┤│627 │98年04月20日│ 7,500元 │ │├──┼──────┼───────────┼─────────────┤│628 │98年04月20日│ 7,500元 │ │├──┼──────┼───────────┼─────────────┤│629 │98年04月20日│ 7,500元 │ │├──┼──────┼───────────┼─────────────┤│630 │98年04月21日│ 22,500元 │李淑甄 │├──┼──────┼───────────┼─────────────┤│631 │98年04月21日│ 7,500元 │陳淙堉 │├──┼──────┼───────────┼─────────────┤│632 │98年04月22日│ 7,500元 │陳秀琴 │├──┼──────┼───────────┼─────────────┤│633 │98年04月22日│ 37,500元 │劉湘蘭 │├──┼──────┼───────────┼─────────────┤│634 │98年04月23日│ 45,000元 │徐玉燕 │├──┴──────┴───────────┴─────────────┤│合計:29,610,000元 │└───────────────────────────────────┘附表二之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8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12月04日│ 280,800元 │巫達盛 │├──┼──────┼───────────┼─────────────┤│ 2 │97年12月10日│ 140,400元 │蔡淑汝 │├──┼──────┼───────────┼─────────────┤│ 3 │97年12月25日│ 140,400元 │邱菊英 │├──┼──────┼───────────┼─────────────┤│ 4 │98年01月05日│ 140,400元 │洪吉南 │├──┼──────┼───────────┼─────────────┤│ 5 │98年01月06日│ 140,400元 │毛聲桂 │├──┼──────┼───────────┼─────────────┤│ 6 │98年01月13日│ 140,400元 │洪吉子 │├──┼──────┼───────────┼─────────────┤│ 7 │98年01月15日│ 140,400元 │楊培申 │├──┼──────┼───────────┼─────────────┤│ 8 │98年01月19日│ 140,400元 │劉雪琴 │├──┼──────┼───────────┼─────────────┤│ 9 │98年01月19日│ 561,600元 │ │├──┼──────┼───────────┼─────────────┤│ 10 │98年02月02日│ 140,400元 │黃賜專 │├──┼──────┼───────────┼─────────────┤│ 11 │98年02月09日│ 140,400元 │孫慧琴 │├──┼──────┼───────────┼─────────────┤│ 12 │98年02月10日│ 140,400元 │嚴孫慧芳 │├──┼──────┼───────────┼─────────────┤│ 13 │98年02月11日│ 140,400元 │蘇蓮珠 │├──┼──────┼───────────┼─────────────┤│ 14 │98年02月17日│ 140,400元 │江阿環 │├──┼──────┼───────────┼─────────────┤│ 15 │98年02月17日│ 140,400元 │陳淑櫻 │├──┼──────┼───────────┼─────────────┤│ 16 │98年03月04日│ 280,800元 │蘇坤城 │├──┼──────┼───────────┼─────────────┤│ 17 │98年03月25日│ 140,400元 │巫達盛 │├──┼──────┼───────────┼─────────────┤│ 18 │98年03月30日│ 140,400元 │ │├──┼──────┼───────────┼─────────────┤│ 19 │98年04月02日│ 140,400元 │陳雪玲 │├──┼──────┼───────────┼─────────────┤│ 20 │98年04月13日│ 140,400元 │陳雪玲 │├──┼──────┼───────────┼─────────────┤│ 21 │98年04月13日│ 23,400元 │ │├──┼──────┼───────────┼─────────────┤│ 22 │98年04月15日│ 140,400元 │巫達盛 │├──┴──────┴───────────┴─────────────┤│合計:3,673,800元 │└───────────────────────────────────┘附表三: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5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06月30日│ 15,000元 │ │├──┼──────┼───────────┼─────────────┤│ 2 │97年07月01日│ 15,000元 │ │├──┼──────┼───────────┼─────────────┤│ 3 │97年07月11日│ 7,500元 │ │├──┼──────┼───────────┼─────────────┤│ 4 │97年07月16日│ 15,000元 │ │├──┼──────┼───────────┼─────────────┤│ 5 │97年07月30日│ 45,000元 │ │├──┼──────┼───────────┼─────────────┤│ 6 │97年08月07日│ 7,500元 │ │├──┼──────┼───────────┼─────────────┤│ 7 │97年08月11日│ 7,500元 │ │├──┼──────┼───────────┼─────────────┤│ 8 │97年08月18日│ 7,500元 │ │├──┼──────┼───────────┼─────────────┤│ 9 │97年08月18日│ 15,000元 │ │├──┼──────┼───────────┼─────────────┤│ 10 │97年08月19日│ 97,500元 │ │├──┼──────┼───────────┼─────────────┤│ 11 │97年08月20日│ 15,000元 │ │├──┼──────┼───────────┼─────────────┤│ 12 │97年08月26日│ 30,000元 │ │├──┼──────┼───────────┼─────────────┤│ 13 │97年10月31日│ 300,000元 │ │├──┼──────┼───────────┼─────────────┤│ 14 │97年12月15日│ 45,000元 │ │├──┼──────┼───────────┼─────────────┤│ 15 │97年12月26日│ 300,000元 │ │├──┴──────┴───────────┴─────────────┤│合計:922,500元 │└───────────────────────────────────┘附表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 ││75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10月07日│ 142,500元 │ │├──┼──────┼───────────┼─────────────┤│ 2 │97年10月31日│ 637,500元 │ │├──┼──────┼───────────┼─────────────┤│ 3 │97年12月22日│ 300,000元 │ │├──┴──────┴───────────┴─────────────┤│合計1,080,000元 │└───────────────────────────────────┘附表五: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5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10月09日│ 15,000元 │ │├──┼──────┼───────────┼─────────────┤│ 2 │97年10月16日│ 300,000元 │ │├──┼──────┼───────────┼─────────────┤│ 3 │97年10月17日│ 300,000元 │ │├──┼──────┼───────────┼─────────────┤│ 4 │97年12月24日│ 150,000元 │ │├──┼──────┼───────────┼─────────────┤│ 5 │97年12月24日│ 90,000元 │ │├──┼──────┼───────────┼─────────────┤│ 6 │97年12月31日│ 150,000元 │ │├──┼──────┼───────────┼─────────────┤│ 7 │97年12月31日│ 300,000元 │ │├──┼──────┼───────────┼─────────────┤│ 8 │97年12月31日│ 75,000元 │ │├──┼──────┼───────────┼─────────────┤│ 9 │98年01月22日│ 1,500,000元 │ │├──┼──────┼───────────┼─────────────┤│ 10 │98年02月06日│ 90,000元 │ │├──┼──────┼───────────┼─────────────┤│ 11 │98年02月06日│ 30,000元 │ │├──┼──────┼───────────┼─────────────┤│ 12 │98年02月06日│ 30,000元 │ │├──┼──────┼───────────┼─────────────┤│ 13 │98年02月11日│ 82,500元 │ │├──┴──────┴───────────┴─────────────┤│合計:3,112,500元 │└───────────────────────────────────┘附表六之一: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5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7年12月31日│ 600,000元 │ │├──┼──────┼───────────┼─────────────┤│ 2 │97年12月31日│ 300,000元 │ │├──┼──────┼───────────┼─────────────┤│ 3 │97年12月31日│ 300,000元 │ │├──┼──────┼───────────┼─────────────┤│ 4 │97年12月31日│ 300,000元 │ │├──┼──────┼───────────┼─────────────┤│ 5 │98年01月05日│ 45,000元 │ │├──┼──────┼───────────┼─────────────┤│ 6 │98年01月05日│ 30,000元 │ │├──┼──────┼───────────┼─────────────┤│ 7 │98年01月06日│ 150,000元 │ │├──┼──────┼───────────┼─────────────┤│ 8 │98年01月06日│ 450,000元 │ │├──┼──────┼───────────┼─────────────┤│ 9 │98年01月06日│ 300,000元 │ │├──┼──────┼───────────┼─────────────┤│ 10 │98年01月06日│2,400,000元 │ │├──┼──────┼───────────┼─────────────┤│ 11 │98年01月06日│ 300,000元 │ │├──┼──────┼───────────┼─────────────┤│ 12 │98年01月07日│ 300,000元 │ │├──┼──────┼───────────┼─────────────┤│ 13 │98年01月15日│ 75,000元 │ │├──┼──────┼───────────┼─────────────┤│ 14 │98年02月02日│ 75,000元 │ │├──┼──────┼───────────┼─────────────┤│ 15 │98年02月02日│ 75,000元 │ │├──┼──────┼───────────┼─────────────┤│ 16 │98年02月02日│ 30,000元 │ │├──┼──────┼───────────┼─────────────┤│ 17 │98年02月03日│ 450,000元 │ │├──┼──────┼───────────┼─────────────┤│ 18 │98年02月04日│ 30,000元 │ │├──┼──────┼───────────┼─────────────┤│ 19 │98年02月05日│ 7,500元 │ │├──┼──────┼───────────┼─────────────┤│ 20 │98年02月20日│ 300,000元 │管秀玉 │├──┼──────┼───────────┼─────────────┤│ 21 │98年03月10日│ 22,500元 │吳美女 │├──┼──────┼───────────┼─────────────┤│ 22 │98年03月10日│ 75,000元 │洪靜珍 │├──┼──────┼───────────┼─────────────┤│ 23 │98年03月16日│ 150,000元 │陳淑櫻 │├──┼──────┼───────────┼─────────────┤│ 24 │98年03月17日│ 75,000元 │林美珠 │├──┼──────┼───────────┼─────────────┤│ 25 │98年03月18日│ 300,000元 │方若荃 │├──┼──────┼───────────┼─────────────┤│ 26 │98年03月19日│ 150,000元 │劉和森 │├──┼──────┼───────────┼─────────────┤│ 27 │98年03月19日│ 7,500元 │ │├──┼──────┼───────────┼─────────────┤│ 28 │98年03月23日│ 7,500元 │全宛真 │├──┼──────┼───────────┼─────────────┤│ 29 │98年03月23日│ 75,000元 │傅丞德 │├──┼──────┼───────────┼─────────────┤│ 30 │98年03月23日│ 15,000元 │ │├──┼──────┼───────────┼─────────────┤│ 31 │98年03月25日│ 15,000元 │ │├──┼──────┼───────────┼─────────────┤│ 32 │98年03月26日│ 7,500元 │劉和森 │├──┼──────┼───────────┼─────────────┤│ 33 │98年03月27日│ 45,000元 │洪靜珍 │├──┼──────┼───────────┼─────────────┤│ 34 │98年03月31日│ 37,500元 │張金源 │├──┼──────┼───────────┼─────────────┤│ 35 │98年03月31日│ 300,000元 │吳麗卿 │├──┼──────┼───────────┼─────────────┤│ 36 │98年04月02日│ 7,500元 │ │├──┼──────┼───────────┼─────────────┤│ 37 │98年04月03日│ 150,000元 │ │├──┼──────┼───────────┼─────────────┤│ 38 │98年04月07日│ 22,500元 │吳美女 │├──┼──────┼───────────┼─────────────┤│ 39 │98年04月08日│ 15,000元 │劉和森 │├──┼──────┼───────────┼─────────────┤│ 40 │98年04月08日│ 75,000元 │林俊穎 │├──┼──────┼───────────┼─────────────┤│ 41 │98年04月14日│ 75,000元 │吳美女 │├──┼──────┼───────────┼─────────────┤│ 42 │98年04月15日│ 900,000元 │方若荃 │├──┼──────┼───────────┼─────────────┤│ 43 │98年04月17日│ 150,000元 │陳麗娜 │├──┼──────┼───────────┼─────────────┤│ 44 │98年04月17日│ 105,000元 │吳美珠 │├──┼──────┼───────────┼─────────────┤│ 45 │98年04月17日│ 150,000元 │林美珠 │├──┼──────┼───────────┼─────────────┤│ 46 │98年04月17日│ 300,000元 │賴秀玲 │├──┼──────┼───────────┼─────────────┤│ 47 │98年04月17日│ 75,000元 │ │├──┼──────┼───────────┼─────────────┤│ 48 │98年04月20日│ 75,000元 │孫麗美 │├──┼──────┼───────────┼─────────────┤│ 49 │98年04月20日│ 300,000元 │ │├──┼──────┼───────────┼─────────────┤│ 50 │98年04月22日│ 37,500元 │林美珠 │├──┼──────┼───────────┼─────────────┤│ 51 │98年04月23日│ 7,500元 │ │├──┼──────┼───────────┼─────────────┤│ 52 │98年04月23日│ 15,000元 │ │├──┴──────┴───────────┴─────────────┤│合計:10,260,000元 │└───────────────────────────────────┘附表六之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每會繳交7800元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 │匯款人 │├──┼──────┼───────────┼─────────────┤│ 1 │98年01月05日│ 140,400元 │ │├──┼──────┼───────────┼─────────────┤│ 2 │98年01月06日│ 702,000元 │ │├──┼──────┼───────────┼─────────────┤│ 3 │98年01月21日│ 140,400元 │ │├──┼──────┼───────────┼─────────────┤│ 4 │98年03月04日│ 140,400元 │ │├──┼──────┼───────────┼─────────────┤│ 5 │98年04月20日│ 140,400元 │廖桂鄉 │├──┴──────┴───────────┴─────────────┤│合計:1,263,600元 │├───────────────────────────────────┤│ ※【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二之一、二之二、三、四、五、六之一、六之二 ││ 金額總計:54,016,500元】 │└───────────────────────────────────┘附表七:
┌──┬────────┬──┬──────┬──────────────┐│編號│扣押物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1 │互助會簿 │21本│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壹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2 │華南銀行支票存根│5份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貳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3 │互助聯誼會日報表│2本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ꆼ-1、ꆼ-2││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西區中 ││ │ │ │ │ 港路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 ││ │ │ │ │ 屬或相連之建物 ││ │ │ │ │ │├──┼────────┼──┼──────┼──────────────┤│ 4 │日記帳 │1本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肆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5 │分類帳 │1本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伍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6 │獲利分析 │1本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陸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7 │誠品公司資料 │1本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柒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8 │牛樟芝影片光碟 │1本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玖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9 │會計憑證 │5本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拾-1~拾-5││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西區中 ││ │ │ │ │ 港路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 ││ │ │ │ │ 屬或相連之建物 │├──┼────────┼──┼──────┼──────────────┤│ 10 │發票(97年3月至 │35本│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拾壹-1~拾││ │12月) │ │股份有限公司│ 壹-5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11 │彩球(內含25顆球│3盒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拾貳-1~拾││ │) │ │股份有限公司│ 貳-3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12 │彩球搖獎機 │1具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拾ꆼ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13 │會員繳費收據 │52本│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拾肆-1~拾││ │ │ │股份有限公司│ 肆-9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14 │誠品公司資料光碟│2片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拾伍 ││ │(會計曾麗靜電腦│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燒錄)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15 │牛樟芝 │1塊 │誠品國際開發│ꆼ責付保管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16 │光碟片 │2片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柒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17 │誠品公司資料 │4冊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壹-1壹-4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八德││ │ │ │高雄分處 │ 一路332號5樓及其附屬或相連││ │ │ │ │ 之建物 ││ │ │ │ │ │├──┼────────┼──┼──────┼──────────────┤│ 18 │筆記 │1冊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貳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八德││ │ │ │高雄分處 │ 一路332號5樓及其附屬或相連││ │ │ │ │ 之建物 │├──┼────────┼──┼──────┼──────────────┤│ 19 │互助聯誼會獲利一│1冊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ꆼ ││ │覽表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八德││ │ │ │高雄分處 │ 一路332號5樓及其附屬或相連││ │ │ │ │ 之建物 │├──┼────────┼──┼──────┼──────────────┤│ 20 │會款收據等 │8張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肆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八德││ │ │ │高雄分處 │ 一路332號5樓及其附屬或相連││ │ │ │ │ 之建物 │├──┼────────┼──┼──────┼──────────────┤│ 21 │互助會宣傳資料 │1冊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柒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八德││ │ │ │高雄分處 │ 一路332號5樓及其附屬或相連││ │ │ │ │ 之建物 │├──┼────────┼──┼──────┼──────────────┤│ 22 │申請書影本 │1份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捌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八德││ │ │ │高雄分處 │ 一路332號5樓及其附屬或相連││ │ │ │ │ 之建物 │├──┼────────┼──┼──────┼──────────────┤│ 23 │存證信函 │2頁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玖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高雄市新興區八德││ │ │ │高雄分處 │ 一路332號5樓及其附屬或相連││ │ │ │ │ 之建物 │├──┼────────┼──┼──────┼──────────────┤│ 24 │調查局通知書 │4張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捌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25 │雜記 │1張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壹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26 │文宣 │3份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貳-1~貳-3││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西區中 ││ │ │ │ │ 港路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 ││ │ │ │ │ 屬或相連之建物 │├──┼────────┼──┼──────┼──────────────┤│ 27 │會員資料 │1張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ꆼ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28 │筆記本 │2份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肆-1~肆-2││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西區中 ││ │ │ │ │ 港路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 ││ │ │ │ │ 屬或相連之建物 ││ │ │ │ │ │├──┼────────┼──┼──────┼──────────────┤│ 29 │對帳單 │1份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伍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30 │資料(魏以慈) │2份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陸-1~陸-2││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西區中 ││ │ │ │ │ 港路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 ││ │ │ │ │ 屬或相連之建物 │├──┼────────┼──┼──────┼──────────────┤│ 31 │筆記(王慶鏞) │6份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捌-1~捌-6││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西區中 ││ │ │ │ │ 港路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 ││ │ │ │ │ 屬或相連之建物 │├──┼────────┼──┼──────┼──────────────┤│ 32 │會員名片資料 │1頁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伍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33 │組織表 │10張│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陸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34 │判決書 │1冊 │誠品國際開發│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拾 ││ │ │ │股份有限公司│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1段201號22樓之1及其附屬或 ││ │ │ │ │ 相連之建物 │├──┼────────┼──┼──────┼──────────────┤│ 35 │存摺 │6本 │王聖博 │ꆼ原扣押物編號:ꆼ壹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或相││ │ │ │ │ 連之建築設施 │├──┼────────┼──┼──────┼──────────────┤│ 36 │名片(曾順發) │7張 │王聖博 │ꆼ原扣押物編號:ꆼ貳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或相││ │ │ │ │ 連之建築設施 │├──┼────────┼──┼──────┼──────────────┤│ 37 │美提公司資料 │7份 │王聖博 │ꆼ原扣押物編號:ꆼꆼ-1~ꆼ-7││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西區英 ││ │ │ │ │ 才路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 │ │ │ │ 或相連之建築設施 │├──┼────────┼──┼──────┼──────────────┤│ 38 │保險箱 │1個 │王聖博 │ꆼ責付保管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或相││ │ │ │ │ 連之建築設施 │├──┼────────┼──┼──────┼──────────────┤│ 39 │存款資料 │1份 │王聖博 │ꆼ原扣押物編號:ꆼ伍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或相││ │ │ │ │ 連之建築設施 │├──┼────────┼──┼──────┼──────────────┤│ 40 │請款單 │1份 │王聖博 │ꆼ原扣押物編號:ꆼ陸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或相││ │ │ │ │ 連之建築設施 │├──┼────────┼──┼──────┼──────────────┤│ 41 │朱國江資料 │1份 │王聖博 │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柒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或相││ │ │ │ │ 連之建築設施 │├──┼────────┼──┼──────┼──────────────┤│ 42 │印章 │8個 │王聖博 │ꆼ原扣押物編號:ꆼ捌 ││ │ │ │ │ꆼ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 │ │ │ │ 470巷2號4樓之2及其附屬或相││ │ │ │ │ 連之建築設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