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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金上訴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29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英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謝采薇律師被 告 徐志澔

溫淑緣姜少華原名姜家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娥張啟耀李朝琴孫連啟張秀鑾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仲美雲前列七十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蘇仙宜律師林雯琦律師被 告 張崴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保險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416、233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玉英明知非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許可之保險業,不得擅自經營保險業或類似保險業務,竟與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原名姜家華,下稱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於民國97年11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255號7樓,成立「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由陳玉英擔任該協會之理事長;徐志澔擔任副理事長,負責該協會臺中區之實際經營;溫淑緣擔任財務長,負責該協會之財務運作;姜少華、葛曉明則分別擔任該協會之秘書長、常務監事;曾俊卿則自98年5月7日起接任該協會之理事長。渠等基於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及以參加人係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介紹車馬費或其他經濟利益之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對外招攬不特定大眾參與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經營類似保險之業務,並僱請李美玲擔任會計,聘請李泰成擔任講師,陸續吸收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林旺枝(已死亡,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張嘉容(已死亡,由原審法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等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處長、志工及會員。參與會員需繳納入會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及常年會費1000元,爾後每年須繳納年費1000元(每月應繳之互助慰問金有辦理銀行自動扣款者,減為700元),且優惠前2000名參加會員,僅需年滿45歲以上者均可參加;第2001名起至3000名參加會員,則限85歲以下者方可參加;第3001名後參加會員,限80歲以下者方得參加。該協會將會員分為關懷、關愛、關心三組,參加會員自入會當日起即屬生效會員,每月同組內如有會員入會60天以上往生者,每往生一位會員,該會會員皆須繳納互助慰問金100元,由該協會以郵寄方式寄送繳款通知單予各會員,會員每月應繳納互助金之上限為1900元(若超過19人往生,超過部分計入下次收取),如逾二期未繳納互助慰問金者,即予除會。會員加入扶助協會未滿31天往生者,不給付慰問金;入會第31至60天以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3000元;入會第61天至12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元;入會第121天至18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6000元;入會第181天以上亡故者,依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標準參考辦法給付互助慰問金,以會員5000人計算,最高可領取互助慰問金41萬5150元(此乃該協會98年2月1日之給付標準,協會給付互助慰問金的標準,因招攬人數增加而有所變動)。該協會為吸引更多會員加入,推出業績獎金制度,凡該會之會員介紹其他會員入會,每介紹一人可領取介紹車馬費500元至1500元不等,介紹人數2至30名者成為協會「志工」,志工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可抽取500元之介紹車馬費。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累計完成51件以上者,升為「組長」,組長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再行介紹入會之每一新會員,可抽取750元之介紹車馬費。如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組織須有2位組長,累計完成101件以上,升為「處長」,處長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再行介紹入會之每一新會員,可抽取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如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組織須有2位處長,且整組累計完成301件以上,或個人直接介紹5人完成5件,組織有3位組長以上,且整組累件完成301件以上,或個人直接介紹累計301件以上,升為「分會長」,分會長就其所介紹之會員,再行介紹入會之每一新會員,可抽取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分會長當月新增業績達20件以上,每件再補助500元行政補助款。對於組長、處長、分會長階層並有油料津貼、同階津貼;分會長另有續交津貼3萬元、辦公津貼1萬5000元等津貼獎勵,以此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至98年7月31日止,共計招收9838名會員加入該協會(關懷:會員4333人,符合收費標準3046人;關愛:會員3145人,符合收費標準2883人;關心:會員2360人,符合收費標準2175人)。該協會會員可選擇採銀行ATM轉帳方式或匯款至該會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或至郵局劃撥(帳號:00000000號),亦可持繳款單前往7-11、全家、萊爾富等超商繳納。該協會收取之互助慰問金共計5824萬9536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政劃撥帳戶99年2月26日止,收取279萬835元、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戶98年11月30日止,收取3326萬1105元、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99年1月29日止,收取2219萬7596元),而以此方式經營類似保險之業務。因認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等,均涉犯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等,均涉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

二、被告姜少華、曾俊卿、李美玲、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牟振宗、徐豫新、葉桂蘭、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葉清秀、鄭淑美、陳康娥、張啟耀、李朝琴、孫連啟、張秀鑾、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林美智、王敦正、陳健次、仲美雲等人,於本院審理期日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遵期到庭,依法不待其等陳述直接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等74人涉有前開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編號1至75號之被告等人之供述及如附表編號76至170號證人之證述,以及如附表編號171至178號之書證等為其論據。

四、訊之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李泰成、劉進文、許榮旭、謝添枝、石振宗、涂宜鑫、廖金城、胡鈴蘭、牟振宗、羅靖茹、徐豫新、葉桂蘭、仲美雲、盧盛財、吳芳瑤、江根發、劉秉菘、賴成英、黃湘玲、官有寶、陳世偉、林吳紀子、賴妙又、宋德義、陳敬恭、羅進尉、曾美菊、黃鈺喬、余彩梅、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林修平、江貴娟、林瓊花、賴永棟、林宏仁、葉清秀、鄭淑美、林怡伶、姚貴女、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蛾、張啟耀、李朝琴、張崴恩、孫連啟、張秀鑾、徐恩喬、簡志昌、林美珍、蕭貴丹、林家嫻、陳駿豪、陳吉祥、吳明城、張淑惠、湯香美、陳孟珠、蔡牡丹、施玉妹、林美智、林翔和、王敦正、陳健次於偵查中或歷次審理時,固均對於前述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成立沿革、運作方式,及其等分別以個人名義或借用親友允以出借個人名義參與上開組織運作、繳付費用、領取獎金(即車馬費)等經過事實坦認不諱,惟均堅決否認有何非法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情事,均辯稱略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為提供社會救助,以民間之互助活動補社會福利政策對弱勢族群補助之不足,而分工促成協會運作,為辦理中、老年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之公益機構,且係基於成員間相互之互助精神,參加會員加入協會係為尋求獲得喪葬等救助,所繳交互助金與獲得喪葬之救助,不論有否擔任會務職務,均救助彼此之喪葬等花費所需,而被告等因辦理互助業務,致力於會務,投注時間、金錢、交通費用等義務勞務,由該協會支付被告等人微薄之「油料津貼」與「差額車馬費」,以補償其勞務及時間之付出,乃該協會正常行政營運所必須,與一般機構之營運管銷成本相當,其中被告等不論係單純會員或兼任會內處長職務,均屬義務性質,平日必須注意及照顧到同組內會員之需要,假若該月並無會員往生,則無津貼可領取,被告等仍須履行各項勞務,是該月有會員往生才有領取津貼,並非無需付出勞務即每月固定領取定額佣金,且「差額車馬費」係針對同組同分會有新會員加入時,僅從新會員之入會費與第一次常年會費收取一次「差額車馬費」,此等費用之領取係平日定期召開會務培訓會議、協助組長向參與之會員說明與介紹協會及參加協會舉辦之公益活動、協助處理會務等勞務之車馬費補貼,以加入一新會員,志工領500元、組長領250元、處長領250元、分會長領500元之車馬費與其平日付出之勞務相比,顯非不合理之對價;又會員繳納互助慰問金係於組內有會員往生時,始依往生會員之人數向其他會員收取慰問金,並依協會規定之方式給付互助慰問金,加入該協會所繳納入會費500元及常年會費1000元,與該協會運作慰問金之間無任何對價之關係,自非所謂保險費之性質,且協會本身財務結構健全,並確實辦理關懷老人活動與支付互助慰問金,包括中高齡失業勞動補助津貼,所用於各會員而支付之費用,共計48,512,542元,支出比例達總支出至少86%以上,其等與所屬會員彼此間互助行為,為社會救助行為,並非類似保險業務,更無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等語。而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葛曉明及曾俊卿則另辯稱:渠等均係依在該協會之職務協助會務運作、會員招攬或推介會員、收取互助金、向會員發放互助慰問金,均係依該協會規定程序辦理,並向內政部登記、委請會計師簽證,如實申報稅捐,並無任何不法情事,乃係正當辦理會員間之互助事務等語。被告李美玲亦另辯稱:伊僅為單純受雇於該協會之會計,與會務毫無關係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公訴人起訴被告陳玉英等74人,藉前述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所轄互助會之組織運作以收取費用、領取津貼獎勵、發介紹車馬費及往生互助慰問金,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多層次傳銷之行為,惟此為被告陳玉英等74人所堅決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故本案應審究者闕為前述扶助協會及所轄互助會之組織運作,是否為非法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或多層次傳銷之行為。茲析論如下:

㈠被告等人所發起或加入之「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於

97年11月21日舉行成立大會,以扶助家庭子女教育、推動關懷弱勢家庭、促進家庭與家庭間之互助為宗旨,經向內政部申請設立全國性之非營利社會團體,(內政部以97年12月31日台內社字第0970208226號證書立案),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為法人登記;而該扶助協會成立後,擇定會址為臺中市○○路255號7樓,第一屆理事長為被告曾俊卿,此有卷附該協會會員特刊內所登載之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章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前開協會之成立沿革等事實經過,及其等分別以個人名義或借用親友允以出借個人名義參與上開組織運作、繳付費用、領取車馬費(有關實際會計帳上領取之車馬費、津貼數額,另參見下述)等經過事實,業經被告等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供述甚明,彼等所述相互吻合,復有如附表所示各項書證等在卷,及上開查獲物品等扣案可稽,應可認定。

㈡本院及原審綜合整理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度「往生慰

助專案執行成果」為例,該協會為辦理1.「會員往生慰助」,支出3229萬1369元,占該年度支出總額5830萬2636元之55%;2.「雪援計畫」,支出5萬500元;3.「救助與捐助」,支出34萬6875元;4.另為關懷老人重陽敬老活動,該協會支出204萬6434元(占支出總額3.3%)辦理:⑴盂蘭盆法會,支出33萬5368元,⑵重陽節贈品,支出152萬元,⑶千歲賀重陽,支出19萬1066元;合計該協會98年度辦理前述各活動合計共支出3473萬5178元,約占該年度支出總額60%,總共慰濟1011人,此有該協會向內政部完成申報之「98年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上述執行成果報告、活動目錄、活動照片及感謝函文等資料可稽。又該協會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成立迄99年間業已舉辦近200場之敬老與慰問老人活動,此有相關活動目錄與活動照片,及受捐助與慰問人之感謝信在卷可憑,與其上述成立之宗旨並無違背,是尚無證據可資認定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乃非法牟取不法利益或所謂非法吸金之團體。而該協會章程明訂係對45歲以上中、老年人及其家庭,提供關懷、互助與社會救助之公益社團法人,公訴意旨就該協會之被告等所擔任之會務志工、組長、處長、分會長等提供行政協助、聯繫與關懷會員、交通往返與時間耗費所領取之津貼數額,認係屬於多層次傳銷所取得之報酬,亦乏具體明確之根據及論述。而被告等人參與該協會之活動,繳交入會費500元成為會員,並每年繳納年費1000元後,或有擔任分會長者,如被告張崴恩(97年10月2日加入)、張嘉容、簡志昌(98年7月加入)、陳孟珠(98年2月加入)、施玉妹(98年5月加入)、林美智(稱創會時任會長)、王敦正(以太太林貴姬名義加入)等;或有擔任處長者,如黃鈺喬(97年11月間加入)、余彩梅(97年11月加入)、林童毅、辛月英、劉素雲、陳章琳(97年12月間加入)、林修平(97年12月加入)、江貴娟(97年12月加入)、林瓊花(97年11月加入)、賴永棟(98年3月加入)、林宏仁(97年12月加入)、葉清秀(97年10月加入)、鄭淑美(97年11月加入)、姚貴女(97年11月加入,先任志工)、梁魏惠美、蘇吉輝、陳康娥、張啟耀(97年10月加入)、李朝琴(97年10月加入)、孫連啟(98年3月加入)、張秀巒(97年10月加入)、徐恩喬(為實際加入之人,但以兒子王人慶/分會長與王富生/處長之名義加入)、林美珍、林家嫻、陳駿豪(97年10月加入)、陳吉祥(97年10月加入)、湯香美(97年12月加入)、蔡牡丹(97年10月加入)、林翔和、陳健次(97年10月加入)等;或有擔任組長者,如吳明城(97年2月加入)、張淑惠(98年1月加入)等;或單純為會員(志工)沒有任何職務者,如葉桂蘭、仲美雲、賴妙又、宋德義等,渠等不論有否擔任該協會會務職務,均與其他會員相同,需逐月依所加入關懷、關愛、關心等互助組組內亡故者人數,每亡故一人計收100元,最多不超過1900元之方式繳納互助金,並經由該協會之各互助組會務志工、組長、處長、分會長等聯繫、收取與分配慰問款項等行政上義務協助,作為補助參加各該互助組內亡故會員家人喪葬花費之所需;日後自己本身亡故時,亦透過該協會相同之行政協助,使其家屬能自該協會獲得適當之金錢補助,是被告等人加入該協會之互助組尋求獲得喪葬等救助之意圖,顯與其他單純會員一致,故此繳交互助金與獲得喪葬之救助,對被告等而言,不論有否擔任會務職務,均救助彼此往生後之喪葬等花費所需,尚難認有何牟取不合理經濟利益之可言。

㈢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既有辦理中、老年人關懷與喪葬社會

救助,則該協會為辦理上開會務,若支付相當之「油料津貼」與「差額車馬費」予從事各該會務之被告等人,以補償其等勞務與時間之付出,衡情,應屬該協會正常行政營運所必需,核與一般機構之營運管銷成本相當,自難遽認有何不法;又被告等人不論係單純會員之會務志工,或兼任會內組長、處長、分會長職務者,依該協會規定,均屬義務性質,另依該協會所定「協會會務人員提供合理勞務對價說明」之記載,其致力於會務,投注時間、金錢、交通費用等,應受補償。而依公訴人所不爭,且由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整理之98年1至6月被告等人義務協助會務所獲得之車馬費等津貼:

1.擔任分會長者:如被告張崴恩領97806元、張嘉容領75394元、簡志昌領35396元、陳孟珠領64970元、施玉妹領34502元、林美智領6208元、王敦正領32250元;2.擔任處長者:

如黃鈺喬領1788元、余彩梅領29242元、林童毅領8112元、辛月英領9890元、劉素雲領31964元、陳章琳領6470元、林修平領1802元、江貴娟領16030元、林瓊花16764元、賴永棟(無紀錄)、林宏仁領30174元、葉清秀領70672元、鄭淑美(無紀錄)、林怡玲領13094元、姚貴女領26474元、梁魏惠美領62950元、蘇吉輝領52942元、陳康娥領11962元、張啟耀領80610元、李朝琴領15432元、孫連啟領11020元、張秀巒(無紀錄)、徐恩喬(實際加入之人,但以兒子王人慶/分會長與王富生/處長之名義加入)領192542元、林美珍領49682元、林家嫻(無紀錄)、陳駿豪領34186元、陳吉祥領9746元、湯香美39194元、蔡牡丹26990元、林翔和5220元、陳健次10074元;3.擔任組長者:如蕭貴丹領16372元、吳明城領62134元、張淑惠(無紀錄)等,有該協會98年度津貼整理表可稽;依上揭整理資料,上開被告等雖係分別擔任組長、處長、分會長職務,然在98年度1至6月所領取之津貼,按月計,絕大多數在數百元至3、4千元以下之間,僅張崴恩、張嘉容、葉清秀、張啟耀、吳明城、徐恩喬與陳孟珠等人按月攤計超過萬元,每月除張崴恩、徐恩喬外,都不超過1萬5千元,只僅1萬餘元,另亦僅有徐恩喬1人按月攤計有3萬餘元,均未見獲有暴利之情,堪認被告等人所領取之車馬費等津貼,乃渠等協助會務進行,支付龐大時間與會員溝通、關懷會員,及交通往返、參與活動等所領取之合理津貼,難認屬不合理之經濟報酬。是被告等人從事該協會會務活動而獲取相當之津貼填補,尚非屬不合理之經濟利益。

㈣關於公訴人所指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非法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部分:

⑴按保險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同法第21條前段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足見保險之本質在於分散「風險」,保險事故在性質上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特性,保險費之按期繳納乃保險人承保風險所不可或缺之對價。另就法理言,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所稱「類似保險」,仍應以是否具備保險之一般要件,如對價(無須經精算技術計算)、保險利益、危險承擔(承諾給一定金額或服務)與大數法則(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等為判定原則,非經許可經營保險業而經營保險(以保險契約為名對外販售保單者)及類似保險(非以保險為名,惟已具備保險之本質者)業務者,均應受保險法第167條之處罰。然觀諸本案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經向內政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記處合法聲請登記獲准之人民團體,其成立宗旨以辦理中、老年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為從事社會救助工作之公益機構,非營利單位。是就該協會之成立目的、組織型態而言,尚非屬營利團體甚明。而會員加入該協會者,依如附表編號171號之書證,會員入會雖須繳交入會費500元或常年會費1000元(每月應繳之互助慰問金有辦理銀行自動扣款者,第2年起年費減為700元),惟核其目的應係在於維持該組織之運作,性質上為該組織之必要收入,按之社會通常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亦均能理解為係參加該組織之必要費用,於主觀上顯無以此為參加保險之認識,是該協會或被告等人縱有向參加會員(含被告等人彼此之間)收取此部分之費用,亦不能因此即推認渠等係在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

⑵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會員於加入該協會後,由該協會將

欲參加家庭互助之會員分為關懷、關愛、關心三組,優惠前2000名會員,僅需年滿45歲以上者均可參加(家庭互助);第2001名起至3000名參加會員,則限85歲以下者方可參加;第3001名後參加會員,限80歲以下者方得參加。參加家庭互助會員自入會當日起即屬生效會員,依該協會推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規定,每月同組內如有會員入會60天以上往生者,每往生一位會員,該組會員皆須繳納互助慰問金100元,會員每月應繳納互助金之上限為1900元(若當月超過19人往生,超過部分計入下次收取),如逾二期未繳納互助慰問金者,即予除會。會員入會未滿31天往生者,不給付慰問金;入會第31天至60天以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3000元;入會第61天至12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元;入會第121天至180天內往生者,給付互助慰問金1萬6千元;入會第181天以上亡故者,依該協會上開標準參考辦法給付互助慰問金,以會員5000人計算,往生會員之遺族最高可領取互助慰問金41萬5150元,此有卷附如附表編號171號之該協會推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家庭互助」福利給付標準表可稽。其中,互助會員所繳付之上開款項,依該協會所定參考辦法之標準給付往生會員遺族互助慰問金,係因參加家庭互助會員認同該會互助之理念所為自願之行為(不具強制性,僅如逾二期未繳納互助慰問金者,發生除會之效果),亦即係出於對於互助會員,乃至於各自家屬間相互扶助之意念,本乎對於往生會員之遺族於遭逢急難、或面臨親人遽逝等生活困頓之際,予以援助,補貼其喪葬費或遺族生活所須,而為彼此間相互扶助之行為等情,亦據被告等人陳明在卷,並為證人即如附表編號76至170號等參加互助會員所不否認,是其等參加該家庭互助會,並基於前述精神而於互助會員往生時繳付上開款項,顯非意在以此參與保險,並於其後獲取保險或類似保險之給付甚明;另就受扶助之會員遺族而言,其接受該協會之往生慰問金,亦乏係受領保險金給付之認識。再者,對照上開辦法所示,參加者,並未因其年齡而異其繳付標準,每月所繳款項,更係視當月該互助組往生會員人數而定,而無一定之標準(僅設有上限);綜觀其收付標準之訂立,既乏相當於以大數法則評估各會員之經驗死亡率,並以固定利率假設貼現計算而得用以支應該會承負補助及喪葬責任之預期成本之純保險費;亦無所謂作為支應該會營業管銷成本之用之附加保險費,且關於保險之對價性(無論何人於何年齡死亡,均支付相同之費用)、保險利益及大數法則之評估計算等,均付之闕如,此相較於保險契約,其所生保險費繳付義務,係於契約成立時必然由要保人定期繳付不定額(繳付額度隨保險保額、保險種類及其他風險因素考量而異),二者已有差異。況上開往生慰問金並非事先收取,而是繫於第三人即互助會員不可預知之未來死亡事故發生,此與保險契約成立時即發生定時定額繳付保費義務,在繳付費用義務之成立時間點亦有明顯差異。另該協會並非營利事業,本無營利目的,其於會員連續二期未繳應納款項後,即自動予以退會,該協會對之並無請求繳付之權利,猶與保險人擁有保險費之請求權者不同,益見其非保險之性質。

⑶保險法第167條之規範目的,乃在於防止未經許可之保險業

者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契約,以避免該經營者未經政府監督,大量吸金而無力履行契約,或未能提存責任準備金而無法賠付,進而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紊亂之行政刑法規範,故於所謂類似保險契約之解釋上,自應以刑法之謙抑思想出發而為嚴格之目的解釋。觀之本件該協會之上開家庭互助辦法,其往生慰問金之發放並非固定,而係視每月參加各該互助組會員之死亡與否、死亡人數而為計算,死亡事故發生時,該協會方能向各該組之參加會員收取互助金,再依上開辦法,發給往生慰問金予往生互助會員之家屬,此與一般保險契約不同之處,在於事故之發生經常為保險人所亟於避免,然該協會互助組之互助金給付義務之發生,卻需待會員之死亡始產生給付,是若該互助會或被告等人欲藉由該互助會之運作方式來吸取資金,在其收取之時間、金額均不固定之情狀下,其目的之達成顯屬不易,就此亦難以認定被告等人所為已涉有固定收取互助金而疑似有吸金之行為,因此尚與前開保險法所欲規範之防止大規模招募,進而吸收資金之目的,亦有不符。

⑷本件該協會與會員間之上揭約定,依上所述,堪認係源於會

員間相互扶助之精神,其互助金之繳付係對於往生會員之遺族於遭逢急難、或面臨親人遽逝等生活困頓之際,予以援助,補貼其喪葬費或遺族生活所須,與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意義尚有不同,且欠缺營利之目的,自非類似於保險,並非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所規定之「類似保險」,而僅係單純之「互助救助」而已,自並不符合成立保險所具備之特性與要件,更非保險法所要規範之對象,本於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比附論以保險法之罪。況且,該協會所經營之往生互助業務是否為類似保險行為,因法律無明文規定,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年曾2次邀請保險法及保險學學者、公會代表開會研商「類似保險」之認定原則,依據會議討論內容,上開專家學者所定義之「類似保險」,雖有臚列「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可保危險」、「危險承擔」等要件為判斷標準,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17日金管保理字第10002556782號書函及所附之該會對於保險要件之說明及類似保險之認定原則可考,然該等要件亦非一般民眾所能理解,顯難期待民眾依上開要件辨識類似保險業務為何,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等人均乏證據證明為擁有保險學之法律專門知識者,實無可能對該協會召攬會員收取往生互助金及發放往生會員喪葬慰問金之行為,已落入「類似保險」之概念,而知悉所從事之業務係違反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規定,且縱向主管機關(金管會保險局)或專業人士查詢相關法律規定,亦難以獲悉所為係類似保險業務,渠等縱有此部分違法性錯誤,亦應認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依現行刑法第16條之規定,應阻卻罪責,不成立犯罪。是被告陳玉英、徐志澔、溫淑緣、姜少華、葛曉明、曾俊卿、李美玲及其等辯護人辯稱:其等並未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尚與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等語,當可採信。是依上開說明,已將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闡述甚明,檢察官上訴猶以該協會上開所為是否有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乙情,聲請送由學術單位鑑定,即核無必要,併此敘明。

㈤關於公訴人所指被告等74人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部分:

⑴多層次傳銷係經由多層次傳銷之會員(即參加人)推薦加入

,而亦成為該事業之參加人,向公司購取產品,而由本身自行使用消費或轉售他人(即推廣或銷售商品之行為)以獲取合理利潤,並得再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或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合理利益。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式,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以保障參加人不會受到經濟上之損失。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其立法目的即在於防止後參加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人數眾多,進而造成社會經濟問題-即老鼠會(或稱變質之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形成。又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故我國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事業透過傳銷商所建立之多層級的組織來銷售商品或勞務,屬眾多行銷通路之一種。另依前揭規定,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加入,成為該事業參加人,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購買商品或勞務,而由本身自行使用消費或轉售他人以獲取合理利潤,並得再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⑵本案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會員於繳付入會費500元或常年

會費1000元後,得依該協會前揭辦法自由意願加入關懷、關愛、關心等家庭互助組,該組互助會員若有往生者,則其餘各該組互助會員依往生會員人數繳交互助金,即往生一位會員繳交100元之互助金款項,發給往生慰問金予往生互助會員之遺族;其義工幹部則可領取不同之車馬費。而被告等人進行該協會之義務勞務獲取津貼填補,所領取油料津貼乙事,係依卷附該協會「協會會務人員提供合理勞務對價說明」表而來,且依各該義工幹部服務之會員人數及職務範圍劃分,得自所收取每位會員互助慰問金每100元,分別依提供勞務範圍不同取得8%~12%不等之油料津貼(服務50人者8%,服務100人者10%,服務300人者12%),而依該說明表所載,提供勞務之範圍及項目包括下列各勞務:①會員參加時,為其往返協會辦理入會手續,同時再將會員證送回會員家中;②每月打電話提醒會員準時參與互助;③幫會員拿互助金到協會繳交,再將收據送達會員手中;④遇會員金錢不便時,如必要可能還須先代其墊繳互助金;⑤平日隨時必須接會員之詢問電話,為其解答疑惑;⑥隨時關心會員現況,如遇會員往生,需奔赴喪家為其申請慰問金,並將慰問金送達會員家屬;⑦會員如遇往生時基於友誼協助會員之治喪事宜,同時協助往生禮儀事宜。是被告等人平日必須注意及照顧到該協會同組內會員之上述需要,且因從事該協會互助業務而與會員家屬變成朋友,故難免增加許多婚喪賀禮或奠儀之支出;假若所屬互助組該月並無會員往生,則無津貼可領取,被告等仍須履行上開各項勞務,並非無需付出勞務即每月固定領取定額佣金。至被告等人雖自每位會員入會費500元與常年會費1000元領取「差額車馬費」,並依志工500元、組長250元、處長250元、分會長500元費率領取,然依該協會之上揭說明,領取「差額車馬費」所應提供之勞務範圍及項目包括下列各項:①處長及分會長需協助組長向參予之會員說明與介紹協會及協會福利辦法與會員管理辦法、如何繳費、申請慰問金…等事務(從50人至300人);②定期召開會務培訓會議;③協助處理組長所面臨之會務問題;④當會員往生時共同協助禮儀事項並參加告別式;⑤帶領所有會務人員參加公益活動。且該「差額車馬費」係針對同組同分會有新會員加入時,僅從新會員之入會費與第一次常年會費收取一次「差額車馬費」,此等費用之領取既係被告等平日定期召開會務培訓會議、協助向參予之會員說明與介紹協會及協會福利辦法事務、參加協會舉辦之公益活動、協助處理會務等勞務之車馬費補貼,以加入一新會員,志工領500元、組長領250元、處長領250元、分會長領500元之一次車馬費而言,此與其等平日付出之上開勞務及花費相比,尚難認屬不合理之對價;又該協會非屬公司、工商行號或同業公會,該協會或會員間並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僅係作為會員間互助之媒介而已,亦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意,其是否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規範之事業,已非無疑。又該協會會員入會雖須給付一定代價,但僅屬單純之金錢給付,尚不涉及商品或勞務之銷售,亦顯與前揭公平交易法所定義之多層次傳銷有別。至該會所發放予往生互助會員家屬之往生慰問金,其性質上乃屬會員依約定得領取之利益給付,此與得用以買賣交易之「商品或勞務」,尚有不同。

⑶另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曾以100年4月1日公參字第1001460

490號函文,就本院審理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9、1463號「中華大愛菩提促進會」是否有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多層次傳銷等疑義表示:「查該促進會或會員間並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核其性質與前揭公平交易法所定義之多層次傳銷,尚屬有別。至該會發放予往生會員之『福利互助金』,其性質似屬會員依約定得領取之利益給付,與得用以買賣交易之『商品或勞務』,似尚不同。承上,該會會員得否認定為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及往生禮金之請領與送達等是否符合得以買賣之『勞務』,恐亦有待斟酌」等語,此有上開函文及該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足見職司執行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亦認為此等架構之方式與公平交易法所定義之多層次傳銷尚屬有別。本件被告等人所參加之「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係向社會大眾招募會員,而收取入會費、年費及往生互助慰問金,確實需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力,並向會員介紹會務制度、探視與關懷會員、協助該會辦理各項會務活動,被告等人既係基於互助與取得社會救助之意參予該協會之各項活動,並查無有何牟取不合理經濟利益之意,且其等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務既均屬義務性質,業如上述,並無提供商品或勞務之意;又有關往生慰問金之受領、組長以上幹部送達該慰問金之行為,得否評價係符合得以買賣之「勞務」,亦不無斟酌之餘地。公訴意旨就該協會與被告等人辦理上開互助慰問金業務,以及該協會辦理上開會務需支付正常管銷之事實未予審酌,而認為被告等人領取之「油料津貼」與「差額車馬費」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行為,尚有未洽。是該協會以收取會費、互助金,並依加入時間長短,給付不同金額之往生慰問金予往生互助會員之遺族,並期約發給從事上開會務之義工幹部即組長、處長以上人員車資補助等一定利益之方式,訴求會員自由加入,經核該協會與會員間並無商品或勞務之銷售,有關其會費、互助金之繳付、往生慰問金之發放,亦非屬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性質,顯與前揭公平交易法所定之多層次傳銷有別,而與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規定無涉,自不得以該條項之罪責相繩。故被告等人辯稱:

其等均無從事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故意等語,即非無稽。

六、綜上各情相互以觀,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認被告等人涉有前揭罪嫌所舉之證據資料,經本院調查審閱之結果,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等人形成確信不疑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非法經營類似保險業務、多層次傳銷等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即應為被告等人無罪之諭知。原審經過詳查,以被告等人被訴之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為無罪之諭知,並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7906號移送被告曾俊卿、徐志澔、溫淑媛、涂宜鑫及謝添枝等人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起訴事實部分同一),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經核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情認被告陳玉英等74人有非法經營類似保險、多層次傳銷等行為,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檢察官雖另指稱本件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收入,不足以支應會員往生慰問金之發放,日後恐有倒閉致危害金融秩序之虞等語,固屬卓見,惟被告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部分,既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乃就其等所為是否另成立他罪,甚或此類行為是否應由主管機關修法或制訂專門法規予以規範,因非屬法院職權,本院自無從予以審究,合應由檢察官或相關主管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七、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張 國 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違反保險法部分如認有速審法第9條之情形得上訴。

其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 表】

┌──┬─────────────┬─────────────┬────┐│編號│項 目│ 待 證 事 實 │ 備 註 │├──┼─────────────┼─────────────┼────┤│ 1 │被告徐志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1.被告徐志澔供述,在中華關│內政部警││ │供述。 │ 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副理事│政署刑事││ │ │ 長,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警察局刑││ │ │ 於97年12月初立案成立,會│案偵查卷││ │ │ 員約5000、6000人,惟查,│㈠第1至8││ │ │ 扶助協會於97年10月1日即 │頁、98年││ │ │ 有會員入會,是以,扶助協│度他字第││ │ │ 會應該於97年10月1日前即 │1963號卷││ │ │ 招收會員。 │㈡第292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至299頁 ││ │ │ 是以會務人員來招募會員,│ ││ │ │ 參加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 │ ││ │ │ 、常年會費1000元,會員入│ ││ │ │ 會生效日起,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金,而參加會員入會第│ ││ │ │ 31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入│ ││ │ │ 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詳│ ││ │ │ 如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推│ ││ │ │ 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第8條 │ ││ │ │ 之規定。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以依不同層級領│ ││ │ │ 取介紹車馬費、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貼、續交津貼、辦公│ ││ │ │ 津貼(限分會長)之事實。│ ││ │ │4.被告徐志澔坦承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並未向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2 │被告姜家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姜家華供述,在中華關│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秘書長│字第1963││ │ │ ,於98年3月18日離職。 │號卷㈡第││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304至317││ │ │ 係由秘書長、理事長、常務│頁 ││ │ │ 理事長、財務長、常務監事│ ││ │ │ 等開會審核後,才發放互助│ ││ │ │ 金。 │ ││ │ │3.證明陳玉英擔任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前理事長、徐志│ ││ │ │ 澔為副理事長、溫淑緣為財│ ││ │ │ 務長、葛曉明為常務監事之│ ││ │ │ 事實。 │ ││ │ │4.被告姜家華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於97年9月27 │ ││ │ │ 日成立,離開時會員約6000│ ││ │ │ 人,是透過志工或會員招募│ ││ │ │ 其他會員進來。參加會員須│ ││ │ │ 繳入會費500元、常年會費 │ ││ │ │ 1000元,會費是收取現金,│ ││ │ │ 匯入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 ││ │ │ 帳戶主要是收互助金,會員│ ││ │ │ 入會生效日起,每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 │ ││ │ │ 元互助金,而參加會員入會│ ││ │ │ 第31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 ││ │ │ 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 ││ │ │ 詳如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推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第8 │ ││ │ │ 條之規定。 │ ││ │ │5.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以依不同層級領│ ││ │ │ 取介紹車馬費、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貼、續交津貼、辦公│ ││ │ │ 津貼(限分會長,後因成本│ ││ │ │ 不符改為分會長津貼),被│ ││ │ │ 告姜家華供述,領取1萬 │ ││ │ │ 4000元之油料津貼和同階油│ ││ │ │ 津貼、6萬元分會長津貼。 │ ││ │ │6.被告姜家華坦承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並未向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3 │被告葛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葛曉明供述,中華關懷│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家庭扶助協會係於97年10月│字第1963││ │ │ 左右成立,伊擔任常務監事│號卷㈡第││ │ │ 。徐志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525至542││ │ │ 、溫淑緣擔任財務長、姜家│頁 ││ │ │ 華是秘書長。 │ ││ │ │2.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分為│ ││ │ │ 三組,第一組有3800人,第│ ││ │ │ 二組2800人,第三組1800人│ ││ │ │ ,吸收會員方式是朋友介紹│ ││ │ │ 或志工會去招募會員。45歲│ ││ │ │ 以上才可以加入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會員須繳入會│ ││ │ │ 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第一次加入會費以現金繳│ ││ │ │ 納,而且繳納的會費,通常│ ││ │ │ 是分給志工、組長、處長及│ ││ │ │ 分會長為介紹車馬費。 │ ││ │ │3.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 ││ │ │ 分為分會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 │ ││ │ │4.被告葛曉明雖供述擔任常務│ ││ │ │ 監事期間沒有領取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貼、續交津貼及辦│ ││ │ │ 公津貼等語,惟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油料津貼總表中│ ││ │ │ 有葛曉明領取津貼之資料。│ ││ │ │5.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可到 │ ││ │ │ 超商代繳或郵局劃撥,互助│ ││ │ │ 慰問金帳戶是合作金庫衛道│ ││ │ │ 分行,現在是合作金庫朝馬│ ││ │ │ 分行。參加會員入會第31天│ ││ │ │ 以後往生,可依據加入期間│ ││ │ │ 之長短請求慰問金,需要死│ ││ │ │ 亡證明正本、會員證繳回。│ ││ │ │6.被告葛曉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有的加入會員後,不│ ││ │ │ 繳互助金,所以先抓5%的滯│ ││ │ │ 收率,「行政費用5%」是指│ ││ │ │ 辦公室的管銷費用、「組長│ ││ │ │ 服務費8%」是指油料津貼,│ ││ │ │ 有關滯收率、行政費用、組│ ││ │ │ 長服務費是由溫淑緣負責支│ ││ │ │ 配。扶助協會分成關懷、關│ ││ │ │ 心及關愛3組有限年紀,怕 │ ││ │ │ 人數太多,往生人數太多。│ │├──┼─────────────┼─────────────┼────┤│ 4 │被告溫淑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1.被告溫淑緣供述,中華關懷│內政部警││ │供述。 │ 家庭扶助協會97年9月中旬 │政署刑事││ │ │ 成立,伊擔任財務長。徐志│警察局刑││ │ │ 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姜家│案偵查卷││ │ │ 華是秘書長(已離職)、葛│㈠第9至 ││ │ │ 曉明是常務監事。 │13頁、98││ │ │2.被告溫淑緣供述,中華關懷│年度他字││ │ │ 家庭扶助協會目前約有8000│第1963號││ │ │ 名會員,吸收會員方式是透│卷㈡第 ││ │ │ 過村長、里長、或老人會的│549至555││ │ │ 會長去作解說,或去慰問往│頁 ││ │ │ 生者家屬,家屬會去和鄰居│ ││ │ │ 分享。45歲至85歲可以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往│ ││ │ │ 生請領互助金必須要有死亡│ ││ │ │ 證明書正本。會員須繳入會│ ││ │ │ 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會員所繳納之「會費」,│ ││ │ │ 來送件的人必須簽收這筆錢│ ││ │ │ ,是他領取的車馬費,例如│ ││ │ │ 分會長就是由他自行收取這│ ││ │ │ 筆費用。中華關懷家庭扶助│ ││ │ │ 協會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 ││ │ │ 、組長、志工等層級。溫淑│ ││ │ │ 緣供述,伊己達分會長的層│ ││ │ │ 級,每介紹一會員加入,伊│ ││ │ │ 可以抽取車馬費1500元,伊│ ││ │ │ 前後介紹1600名會員加入,│ ││ │ │ 伊介紹7、8位會務人員,由│ ││ │ │ 這些會務人員去堆廣。 │ ││ │ │3.被告溫淑緣供述,介紹車馬│ ││ │ │ 費,志工是500元,所以要 │ ││ │ │ 繳回1000元的入會費、組長│ ││ │ │ 是750元,要繳回750元的入│ ││ │ │ 會費、處長是1000元,要繳│ ││ │ │ 回500元給分會長,分會長 │ ││ │ │ 是可以拿1500元,所以這筆│ ││ │ │ 錢不會進入協會,伊領的介│ ││ │ │ 紹車馬費都撥給底下的人。│ ││ │ │ 除介紹車馬費外,尚有油料│ ││ │ │ 津貼8%,組長51件以上,可│ ││ │ │ 以抽取會員所繳互助金的8%│ ││ │ │ 做為油料津貼,同階津貼就│ ││ │ │ 是2%、續交津貼一定要繳 │ ││ │ │ 301件以上,就可以領取3萬│ ││ │ │ 元的續交津貼、辦公津貼目│ ││ │ │ 前都沒有發放,因為目前沒│ ││ │ │ 有成立分會的分會館。伊約│ ││ │ │ 領了10幾萬元的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貼、續交津貼。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透過 │ ││ │ │ 合作金庫作代收代付,由會│ ││ │ │ 員到超商去繳納,帳戶是合│ ││ │ │ 庫衛道分行、朝馬分行。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證明中華關懷家│ ││ │ │ 庭扶助協會從事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事實。 │ ││ │ │5.被告溫淑緣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係指假設有100名會員 │ ││ │ │ ,其中有5名會員沒有繳互 │ ││ │ │ 助金,我們會作預扣動作、│ ││ │ │ 「行政費用5%」是指付協會│ ││ │ │ 的行政人員開支、「組長服│ ││ │ │ 務費8%」是指油料津貼。有│ ││ │ │ 關滯收率、行政費用、組長│ ││ │ │ 服務費的支配是每週三有人│ ││ │ │ 請領慰問金,小姐會整理相│ ││ │ │ 關資料,由我們作審核,由│ ││ │ │ 會長、常務監事、理事長、│ ││ │ │ 秘書長、我一起蓋章。協會│ ││ │ │ 分成關懷、關心及關愛3組 │ ││ │ │ ,是因為一組不能太多人,│ ││ │ │ 往生的人數如果太多,會員│ ││ │ │ 會負擔不起,原則上1個月 │ ││ │ │ 收1000元互助金,像關心是│ ││ │ │ 比較後面成立,目前只收 │ ││ │ │ 600元慰問金。 │ │├──┼─────────────┼─────────────┼────┤│ 5 │被告曾俊卿於偵查中以證人身│1.被告曾俊卿供述,係於97年│98年度他││ │分所為之證詞。 │ 7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 │字第1963││ │ │ 助協會,擔任理事,但未參│號卷㈡第││ │ │ 與協會事務,98年5月7日迄│360至395││ │ │ 今擔任理事長。徐志澔擔任│頁 ││ │ │ 協會副理事長、溫淑緣擔任│ ││ │ │ 財務長、姜家華擔任秘書長│ ││ │ │ ,後來辭職、葛曉明擔任常│ ││ │ │ 務監事。 │ ││ │ │2.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目前│ ││ │ │ 約有會員8000人,會員需年│ ││ │ │ 滿45歲以上,參加會員須繳│ ││ │ │ 入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 ││ │ │ 0元,會費當成介紹人的車 │ ││ │ │ 馬費給付給介紹人。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長│ ││ │ │ 、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會│ ││ │ │ 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抽取 │ ││ │ │ 500元至1000元之介紹車馬 │ ││ │ │ 費,車馬費是當場給現金。│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慰問金;會員入會後30│ ││ │ │ 天內往生,協會在道義上還│ ││ │ │ 是會有包3000元的白包。 │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是│ ││ │ │ 指有些會員不願意繼續付錢│ ││ │ │ ,所以會抓個比例作為滯收│ ││ │ │ 的費用。「行政費用5%」係│ ││ │ │ 指場地租金、人事開銷等。│ ││ │ │6.被告曾俊卿供述,向會員收│ ││ │ │ 取互助金,後來將互助金改│ ││ │ │ 名字為捐款,以避免有違反│ ││ │ │ 保險法之嫌疑。 │ │├──┼─────────────┼─────────────┼────┤│ 6 │被告石振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證明被告石振宗在中華關懷│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家庭扶助協會擔任理事、分│字第1963││ │ │ 會長。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號卷㈡第││ │ │ 會是會員介紹會員,或由推│322至336││ │ │ 廣人員介紹,45歲以上85歲│頁 ││ │ │ 以下國民都可以加入,參加│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常 │ ││ │ │ 年會費1000元。 │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可依│ ││ │ │ 不同層級領取介紹車馬費,│ ││ │ │ 以志工為例,志工介紹1個 │ ││ │ │ 會員加入,收取會費及年費│ ││ │ │ 是1500元,他只繳回1000元│ ││ │ │ 給協會(500元為該志工之 │ ││ │ │ 介紹車馬費),該志工的處│ ││ │ │ 長、組長協會會再分別撥款│ ││ │ │ 250元給他們,有時匯款, │ ││ │ │ 有時匯入帳戶,算是推廣獎│ ││ │ │ 金。被告石振宗領取3000元│ ││ │ │ 之介紹車馬費、3萬元分會 │ ││ │ │ 長津貼。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會員加入61天以│ ││ │ │ 後往生才會向會員收錢,每│ ││ │ │ 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 │ ││ │ │ 員收取100元互助慰問金。 │ ││ │ │5.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係由秘書長、理事長、常務│ ││ │ │ 理事長、財務長、常務監事│ ││ │ │ 等開會審核後,才發放互助│ ││ │ │ 金。 │ ││ │ │6.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每次收到慰問金可能無│ ││ │ │ 法收齊,協會會抓5%為滯收│ ││ │ │ 款項,如果有收齊不會扣滯│ ││ │ │ 收費,滯收的金額低於5%就│ ││ │ │ 給實際收到金額,如果高於│ ││ │ │ 5%就只算5%滯收、「行政費│ ││ │ │ 用5%」係指辦公室上的支出│ ││ │ │ 、「組長服務費8%」係指支│ ││ │ │ 付組長、志工等之介紹車馬│ ││ │ │ 費(應係油料津貼)。 │ ││ │ │7.被告石振宗表示不清楚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向行│ ││ │ │ 政院金融督監管理委員會保│ ││ │ │ 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 ││ │ │ 險業務之許可,並未見過許│ ││ │ │ 可證明。 │ │├──┼─────────────┼─────────────┼────┤│ 7 │被告李泰成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李泰成於97年10月間,│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字第1963││ │ │ 擔任講師,也是分會長。 │號卷㈡第││ │ │2.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吸收│340至355││ │ │ 會員方式是朋友介紹朋友加│頁 ││ │ │ 入。會員需年滿45歲以上,│ ││ │ │ 參加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 │ ││ │ │ 、常年會費1000元。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領取│ ││ │ │ 介紹車馬費,分會長介紹1 │ ││ │ │ 個會員1000元,處長介紹1 │ ││ │ │ 個會員是1000元、組長介紹│ ││ │ │ 1個會員750元、志工介紹1 │ ││ │ │ 個會員500元,分會長還有 │ ││ │ │ 行政津貼500元,被告李泰 │ ││ │ │ 成領取1、2萬元介紹車馬費│ ││ │ │ ,油料、同階、續交津貼合│ ││ │ │ 計約5000、6000元。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慰問金。 │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有人無法繳互助金100 │ ││ │ │ 元,滯收率是指未繳100元 │ ││ │ │ 的人,以5%概算,請領的標│ ││ │ │ 準是以實際繳納的人數;「│ ││ │ │ 行政費用5%」係指協會的管│ ││ │ │ 銷、行政小姐薪水;「組長│ ││ │ │ 服務費8%」係指組長可以抽│ ││ │ │ 8%、分會長是12%、處長是 │ ││ │ │ 10%,如果是分會長以下的 │ ││ │ │ 幹部介紹的,分會長領得的│ ││ │ │ 錢會從12%扣除組長或處長 │ ││ │ │ 的百分比。 │ │├──┼─────────────┼─────────────┼────┤│ 8 │被告涂宜鑫於偵查中以證人身│1.證明被告涂宜鑫於97年10月│98年度他││ │分所為之證詞。 │ 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字第1963││ │ │ 協會,擔任分會長。徐志澔│號卷㈡第││ │ │ 擔任協會副理事長、溫淑緣│400至409││ │ │ 擔任財務長、姜家華擔任秘│頁 ││ │ │ 書長,後來辭職、葛曉明擔│ ││ │ │ 任常務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參加會員須│ ││ │ │ 繳入會費500元、常年會費 │ ││ │ │ 1000元,會費是直接到協會│ ││ │ │ 交給行政人員、或由介紹人│ ││ │ │ 轉交給協會。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抽取│ ││ │ │ 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涂宜│ ││ │ │ 鑫介紹2、30人加入會員, │ ││ │ │ 收取的介紹車馬費是由會費│ ││ │ │ 中扣款,以現金支付,前後│ ││ │ │ 收取約5萬多元的車馬費, │ ││ │ │ 另油料津貼、同階津貼及連│ ││ │ │ 同車馬費,領取10幾萬元。│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 ││ │ │ ,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 ││ │ │ 求慰問金,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取100元 │ ││ │ │ 互助慰問金;互助慰問金可│ ││ │ │ 以去便利商店繳、也可以直│ ││ │ │ 接繳到協會給行政人員,或│ ││ │ │ 可以匯款等,互助慰問金的│ ││ │ │ 帳戶是合作金庫衛道分行。│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會員未繳交慰問金的比│ ││ │ │ 例,類似銀行的呆帳。「行│ ││ │ │ 政費用5%」係指行政上的開│ ││ │ │ 銷。「組長服務費8%」,是│ ││ │ │ 指油料津貼的部分,從組長│ ││ │ │ 開始才可以領,組長8%、處│ ││ │ │ 長10%、分會長12%。 │ │├──┼─────────────┼─────────────┼────┤│ 9 │被告廖金城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證明被告廖金城於97年10月│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1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 │字第1963││ │ │ 助協會,擔任分會長。徐志│號卷㈡第││ │ │ 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溫淑│414至428││ │ │ 緣擔任財務長、姜家華擔任│頁 ││ │ │ 秘書長,後來辭職、葛曉明│ ││ │ │ 擔任常務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再介│ ││ │ │ 紹會員參加,會員須繳入會│ ││ │ │ 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會費是直接到協會繳錢、│ ││ │ │ 或由介紹人轉交給協會。 │ ││ │ │3.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幹部介紹│ ││ │ │ 會員加入可依不同層級抽取│ ││ │ │ 介紹車馬費,分會長是1500│ ││ │ │ 元、處長是1000元、志工是│ ││ │ │ 500元、組長是750元。廖金│ ││ │ │ 城介紹20多人加入會員,收│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是以現金在│ ││ │ │ 協會櫃臺領取,約1、2萬元│ ││ │ │ 的介紹車馬費。另組長以上│ ││ │ │ 是領油料津貼8%,同階津貼│ ││ │ │ 2%,廖金城約領取2、3萬元│ ││ │ │ 油料津貼,幾千元或1萬元 │ ││ │ │ 之同階津貼。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之參│ ││ │ │ 加會員入會滿61天到120天 │ ││ │ │ 以後往生,協會有付1萬元 │ ││ │ │ 或1萬6000元的互助金,才 │ ││ │ │ 會向會員收取100元的互助 │ ││ │ │ 金。互助慰問金可以去便利│ ││ │ │ 商店或合庫繳,互助金的帳│ ││ │ │ 戶是合作金庫。 │ ││ │ │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沒有繳100元互助金的 │ ││ │ │ 會員比例。「行政費用5%」│ ││ │ │ 係指辦公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油料津貼。 │ │├──┼─────────────┼─────────────┼────┤│ 10 │被告胡鈴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證明被告胡鈴蘭於97年11、│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字第1963││ │ │ 扶助協會,於98年5月間升 │號卷㈡第││ │ │ 為分會長。45歲以上可以加│434至448││ │ │ 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頁 ││ │ │ 吸收會員方式是由會員再介│ ││ │ │ 紹會員參加。A組關懷組是 │ ││ │ │ 80歲以下的人才可以參加,│ ││ │ │ B組是關愛組,是85歲以下 │ ││ │ │ ,C組是關心組是85歲以上 │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 元、│ ││ │ │ 常年會費1000元,會費是會│ ││ │ │ 員到協會以現金支付,要親│ ││ │ │ 自去,協會會開收據。 │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每介紹1 │ ││ │ │ 個會員加入,分會長可抽取│ ││ │ │ 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胡鈴│ ││ │ │ 蘭介紹10多人加入會員,收│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是以現金在│ ││ │ │ 協會領取,約1萬多元的介 │ ││ │ │ 紹車馬費。每個月領油料津│ ││ │ │ 貼,依介紹人數多寡計算,│ ││ │ │ 組長抽8%,分會長抽12%, │ ││ │ │ 處長是抽10%,分會長下面 │ ││ │ │ 如果有組長、處長,則組長│ ││ │ │ 、處長的油貼要由分會長 │ ││ │ │ 12%裡面扣,胡鈴蘭約領取1│ ││ │ │ 萬多元油料津貼。 │ ││ │ │3.被告胡鈴蘭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參考辦法第6 │ ││ │ │ 條之規定,參加會員自入會│ ││ │ │ 日起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慰 │ ││ │ │ 問金,是捐款,是由會員自│ ││ │ │ 由捐贈,不一定每個會員都│ ││ │ │ 會捐,互助慰問金,可以到│ ││ │ │ 4大超商或金融機構去繳, │ ││ │ │ 有會員住生的話,協會會寄│ ││ │ │ 捐款單給會員,互助慰問金│ ││ │ │ 的帳戶是合作金庫帳戶。依│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第8條規定,參加會員 │ ││ │ │ 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可依│ ││ │ │ 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 ││ │ │ 金,但是A組規定入會後4個│ ││ │ │ 月才可以請求。 │ ││ │ │4.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參考│ ││ │ │ 辦法貳,有關「滯收率5%」│ ││ │ │ 是指有的人沒有捐款,不是│ ││ │ │ 每個會員都會捐款,有時候│ ││ │ │ 有10%的會員沒有捐。「行 │ ││ │ │ 政費用5%」係指行政小姐的│ ││ │ │ 薪水,有3個行政小組,每 │ ││ │ │ 個薪水1萬8000元到2萬元左│ ││ │ │ 右。「組長服務費8%」,是│ ││ │ │ 指,例如:組長介紹10人入│ ││ │ │ 會,往生5人,捐贈500元,│ ││ │ │ 捐款總金額是500乘以10人 │ ││ │ │ 共5000元,組長可以抽到 │ ││ │ │ 5000乘以0.08就是400元的 │ ││ │ │ 油料津貼。 │ ││ │ │5.被告胡鈴蘭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1 │被告牟振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牟振宗於97年9月間加 │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字第1963││ │ │ 擔任分會長。徐志澔擔任協│號卷㈡第││ │ │ 會副理事長、溫淑緣擔任財│452至465││ │ │ 務長、姜家華擔任執行長,│頁 ││ │ │ 但已離職,葛曉明沒印象。│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介紹│ ││ │ │ 親朋好友加入。會員須繳入│ ││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 ││ │ │ 元,會費以現金繳納,當初│ ││ │ │ 是直接繳給協會,後來就變│ ││ │ │ 成介紹人介紹會員加入的車│ ││ │ │ 馬費,會費沒有匯入帳戶。│ ││ │ │3.被告牟振宗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每介紹1個會員加入, │ ││ │ │ 可以抽取1000元之介紹車馬│ ││ │ │ 費。伊介紹7人加入會員, │ ││ │ │ 介紹車馬費是由會員加入時│ ││ │ │ 繳交的會費中扣款領取現金│ ││ │ │ ,約領取11、12萬元的,因│ ││ │ │ 為伊的組織下只要加入1個 │ ││ │ │ 人,伊就多領500元,尚有 │ ││ │ │ 領取12%油料津貼。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生日起每亡│ ││ │ │ 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 │ ││ │ │ 收款100元互助慰問金,會 │ ││ │ │ 有通知單寄到家中,可以至│ ││ │ │ 各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匯│ ││ │ │ 款或親自到協會繳。參加會│ ││ │ │ 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生,可│ ││ │ │ 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 ││ │ │ 問金,持死亡證明正本,死│ ││ │ │ 者及領款人身份證去協會辦│ ││ │ │ ,等協會審核通過後就會給│ ││ │ │ 慰問金。 │ ││ │ │5.被告牟振宗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2 │被告劉進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劉進文於97年間,加入│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字第1963││ │ │ 任理事,是創始會員之一。│號卷㈡第││ │ │ 徐志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470至482││ │ │ 溫淑緣擔任財務長、姜家華│頁 ││ │ │ 擔任執行長,但己離職,葛│ ││ │ │ 曉明是常務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介紹│ ││ │ │ 親朋好友加入。會員須繳入│ ││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 ││ │ │ 元,會費以現金繳納。 │ ││ │ │3.被告劉進文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依據介紹多少人參加來│ ││ │ │ 決定層級。分會長、處長層│ ││ │ │ 級每介紹1個會員加入,可 │ ││ │ │ 以領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 ││ │ │ 伊介紹3、4人加入會員,收│ ││ │ │ 取入會會員會費後,交給陳│ ││ │ │ 玉英,陳玉英直接把伊該領│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退給伊(現│ ││ │ │ 金),伊領取3、4000元的 │ ││ │ │ 介紹車馬費,尚領取油料津│ ││ │ │ 貼,1個月約1、200元或3、│ ││ │ │ 400元,主要是看下面會員 │ ││ │ │ 有多少人來決定。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可以 │ ││ │ │ 直接匯款,也可以在超商繳│ ││ │ │ ,現在大多數人是去超商繳│ ││ │ │ ,互助慰問金帳戶是在合庫│ ││ │ │ ,每月每個會員要繳的互助│ ││ │ │ 慰問金最高限額是1900元。│ ││ │ │ 參加會員入會第31天以後往│ ││ │ │ 生,可依據加入期間之長短│ ││ │ │ 請求慰問金,金額有一個表│ ││ │ │ 可以參考。 │ ││ │ │5.被告劉進文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沒準時繳交或│ ││ │ │ 不想繳納慰問金時,扣除上│ ││ │ │ 開滯收率的金額,代表實際│ ││ │ │ 上沒收那麼多錢回來。「行│ ││ │ │ 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員的│ ││ │ │ 支出。協會分成關懷、關心│ ││ │ │ 及關愛3組差別是年齡的差 │ ││ │ │ 異,把風險分開。 │ │├──┼─────────────┼─────────────┼────┤│ 13 │被告羅靖茹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羅靖茹於97年10、11 │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字第1963││ │ │ 助協會,擔任理事、分會長│號卷㈡第││ │ │ 。徐志澔擔任協會副理事長│511至520││ │ │ 、溫淑緣擔任財務長、葛曉│頁 ││ │ │ 明是董事或監事。 │ ││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由會員介紹│ ││ │ │ 親朋好友加入。會員須繳入│ ││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 ││ │ │ 元,會費以現金繳納。 │ ││ │ │3.被告羅靖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伊擔任分會長時,每介│ ││ │ │ 紹1個會員加入,可以抽取 │ ││ │ │ 1000元之介紹車馬費。伊前│ ││ │ │ 後介紹約30人加入會員,領│ ││ │ │ 取現金約3萬元的介紹車馬 │ ││ │ │ 費,尚領取油料津貼幾千元│ ││ │ │ ,同階津貼是指同一階層繳│ ││ │ │ 納互助金的2%、續交津貼、│ ││ │ │ 辦公津貼,伊未曾領過。 │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可到 │ ││ │ │ 便利商店繳,如果沒收到繳│ ││ │ │ 費通知單,他的介紹人會先│ ││ │ │ 幫他代繳給協會,再去跟會│ ││ │ │ 員請求款項。參加會員入會│ ││ │ │ 第31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 ││ │ │ 入期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 ││ │ │5.被告羅靖茹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不想繳、無能│ ││ │ │ 力繳或己經被除會,那些無│ ││ │ │ 法收到的款項要扣除。「行│ ││ │ │ 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員的│ ││ │ │ 支出。「組長服務費8% 」 │ ││ │ │ 是指幫客戶做售後服務後,│ ││ │ │ 收取的津貼。協會分成關懷│ ││ │ │ 、關心及關愛3組差別是年 │ ││ │ │ 齡的差異,作風險控制。 │ │├──┼─────────────┼─────────────┼────┤│ 14 │被告許榮旭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許榮旭於97年8、9月間│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字第1963││ │ │ 會,擔任理事。中華關懷家│號卷㈡第││ │ │ 庭扶助協會吸收會員,是透│559至571││ │ │ 過親友推薦,會員需年滿45│頁 ││ │ │ 歲以上,會員須繳入會費 │ ││ │ │ 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會費是以現金直接交給推薦│ ││ │ │ 人,或直接前來協會會址,│ ││ │ │ 把錢給辦事人員。 │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 │ │ 幹部分為分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每介紹1 │ ││ │ │ 個會員加入協會會給介紹人│ ││ │ │ 補助。許榮旭表示有領過介│ ││ │ │ 紹車馬費(介紹車馬費係由│ ││ │ │ 太太收取,不確定金額)。│ ││ │ │3.被告許榮旭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參考辦法第6 │ ││ │ │ 條之規定,參加會員自入會│ ││ │ │ 生日起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慰問金,繳到協會帳號,可│ ││ │ │ 以利用超商繳款或是委託推│ ││ │ │ 薦人幫忙繳或親自到協會繳│ ││ │ │ 。慰問金帳戶是在合作金庫│ ││ │ │ 銀行。參加會員入會第31 │ ││ │ │ 天以後往生,可依據加入期│ ││ │ │ 間之長短請求慰問金,會依│ ││ │ │ 照協會制訂的表付慰問金。│ ││ │ │4.被告許榮旭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會延繳,就是│ ││ │ │ 滯收,所以要扣掉這部分、│ ││ │ │ 「行政費用5%」是指協會辦│ ││ │ │ 公人員的支出、「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推薦者可以拿的│ ││ │ │ 津貼。 │ ││ │ │5.被告許榮旭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5 │被告謝添枝於警詢及偵查中以│1.被告謝添枝於97年10月間,│98年度他││ │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字第1963││ │ │ ,擔任理事、處長。 │號卷㈡第││ │ │2.45歲以上可以加入中華關懷│576至591││ │ │ 家庭扶助協會,吸收會員方│頁 ││ │ │ 式是由會員介紹親友加入。│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常 │ ││ │ │ 年會費1000元,會費是交給│ ││ │ │ 介紹人,介紹人交給處長,│ ││ │ │ 處長再交給協會。 │ ││ │ │3.被告謝添枝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伊擔任處長時,介紹30│ ││ │ │ 個人加入會員,伊介紹的人│ ││ │ │ 再介紹出去,總計約40個會│ ││ │ │ 員,會員一加入如想經營就│ ││ │ │ 算志工,如果伊介紹的人是│ ││ │ │ 志工,他又介紹別人加入,│ ││ │ │ 以1000元扣掉志工的500元 │ ││ │ │ ,伊也可以得到車馬費500 │ ││ │ │ 元,如果介紹的人是組長,│ ││ │ │ 以1000元扣750元,伊可以 │ ││ │ │ 得到250元的車馬費。如果 │ ││ │ │ 同為處長還有同階的補助。│ ││ │ │4.參加會員自入會日起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慰問金,協會 │ ││ │ │ 會寄出繳款單給會員,由會│ ││ │ │ 員至超商繳款。參加會員入│ ││ │ │ 會第61天以後往生,依照其│ ││ │ │ 加入時間長短及會員人數獲│ ││ │ │ 得慰問金。 │ ││ │ │5.被告謝添枝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協會寄出繳款單後│ ││ │ │ 如有會員沒收到或沒繳款,│ ││ │ │ 協會會抓5%為滯收。「行政│ ││ │ │ 費用5%」是指辦公室上的支│ ││ │ │ 出,互助慰問金收齊會扣5%│ ││ │ │ 的行政費用。 │ ││ │ │6.被告謝添枝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16 │被告李美玲警詢及偵查中以證│1.被告李美玲於97年10月12日│98年度他││ │人身分所為之證詞。 │ ,進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字第1963││ │ │ 會,擔任會計。 │號卷㈡第││ │ │2.被告李美玲供述,45歲以上│596至612││ │ │ 可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頁 ││ │ │ 協會,由志工召募會員進來│ ││ │ │ ,目前約有6000多個會員。│ ││ │ │ 會員須繳入會費500元、常 │ ││ │ │ 年會費1000元,目前分為三│ ││ │ │ 組,關愛、關心、關懷,也│ ││ │ │ 可以說是A、B、C組,原則 │ ││ │ │ 上是依參考辦法內容辦理,│ ││ │ │ 但是前2000名會員只要45 │ ││ │ │ 歲以上都可以參加,第2000│ ││ │ │ 名到3000名年齡限85歲以下│ ││ │ │ ,第3000名到4000名年齡限│ ││ │ │ 80歲以下,每組的情況都一│ ││ │ │ 樣,目前每組的人數都不同│ ││ │ │ ,如果來不及參加A、B組,│ ││ │ │ 可以參加C組。 │ ││ │ │3.被告李美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有事情時,請│ ││ │ │ 示財務長溫淑緣、理事長曾│ ││ │ │ 俊卿,由他們來作決定。 │ ││ │ │4.被告李美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伊知道協會內部有訂定│ ││ │ │ 規則,擔任會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每介紹1個會員加 │ ││ │ │ 入可以抽取500元至1000元 │ ││ │ │ 之介紹車馬費,但是有無照│ ││ │ │ 上面的介紹車馬費領取報酬│ ││ │ │ 伊並不清楚,伊負責行政。│ ││ │ │5.被告李美玲供述,參加會員│ ││ │ │ 自入會日起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 │ ││ │ │ 互助慰問金,但是限於參加│ ││ │ │ 會員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也就是必須協會要支付1萬 │ ││ │ │ 元以上慰問金才有向其他會│ ││ │ │ 員收100元,因為目前各組 │ ││ │ │ 的狀況不同,有些組別要加│ ││ │ │ 入121天以上往生才可以領 │ ││ │ │ 取1萬元的慰問金。慰問金 │ ││ │ │ 的帳戶是在合作金庫。又會│ ││ │ │ 員往生請求慰問金,第一個│ ││ │ │ 版本是1到2000人,只要加 │ ││ │ │ 入第31天死亡就可以領3000│ ││ │ │ 元慰問金,但是第二個版本│ ││ │ │ 是2000人到3000人就要61天│ ││ │ │ 才可以請款,沒有給付慰問│ ││ │ │ 金3000元,第三版本是3000│ ││ │ │ 人以後,要到121天才可以 │ ││ │ │ 請領慰問金,請求慰問金的│ ││ │ │ 方法是,入會時會員有約定│ ││ │ │ 領取慰問金之人,有限三等│ ││ │ │ 親或直系血親,必須約定領│ ││ │ │ 取慰問金之人出具身份證影│ ││ │ │ 本、印章及死亡證明書正本│ ││ │ │ 才可以請領。 │ │├──┼─────────────┼─────────────┼────┤│ 17 │被告徐豫新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徐豫新於98年5月起, │內政部警││ │。 │ 進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政署刑事││ │ │ ,擔任分會長。 │警察局刑││ │ │2.被告徐豫新供述,45歲以上│案偵查卷││ │ │ 80歲可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㈠第108 ││ │ │ 扶助協會。會員須繳入會費│至114頁 ││ │ │ 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 │ ││ │ │ 年費等於是回餽給會員。 │ ││ │ │3.被告徐豫新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繳交│ ││ │ │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 元後,一開始的辦法是滿31│ ││ │ │ 天就有3000元慰問金,但是│ ││ │ │ 現在新的辦法改成要滿61天│ ││ │ │ 才有補助,最多可以獲得41│ ││ │ │ 萬5150元互助慰問金。參加│ ││ │ │ 會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拿繳款 │ ││ │ │ 單至超商繳交,互助慰問金│ ││ │ │ 隨著會員人數越多所獲得慰│ ││ │ │ 問金額越多。 │ ││ │ │4.被告徐豫新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其他會員沒繳錢│ ││ │ │ ,先預扣。「行政費用5% │ ││ │ │ 」是指協會的行政人員的工│ ││ │ │ 作費。「組長服務費8%」是│ ││ │ │ 指補助協會業務幹部的油料│ ││ │ │ 津貼。都是由協會來支配。│ ││ │ │5.被告徐豫新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協會對於會員推薦其他│ ││ │ │ 非會員者加入協會有提供介│ ││ │ │ 紹車馬費,志工介紹一位會│ ││ │ │ 員是500元、組長是750元、│ ││ │ │ 處長是1000元、創會處長跟│ ││ │ │ 分會長都是1500元。除介紹│ ││ │ │ 車馬費外,從組長開始有提│ ││ │ │ 供8%的油料津貼、處長是10│ ││ │ │ %的油料津貼、創會處長跟 │ ││ │ │ 分會長都是12%的油料津貼 │ ││ │ │ ,伊總共介紹8位會員加入 │ ││ │ │ ,大約領了2萬元的津貼。 │ ││ │ │6.被告徐豫新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18 │被告葉桂蘭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葉桂蘭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沒有擔任│政署刑事││ │ │ 任何職務,只是會員而已。│警察局刑││ │ │ 會員的義務:每月照會員往│案偵查卷││ │ │ 生的數目繳款,每1位往生 │㈠第115 ││ │ │ 須繳納100元互助會,但是 │至122頁 ││ │ │ 最多繳納1900元,會員往生│ ││ │ │ 依照他的入會時間給予不同│ ││ │ │ 的喪葬補助。 │ ││ │ │2.被告葉桂蘭供述,會員第一│ ││ │ │ 次需要繳納1500元的會費,│ ││ │ │ 第2個月起開始,多寡依照 │ ││ │ │ 往生人數繳納,每位100元 │ ││ │ │ 。協會會寄發繳款書,可以│ ││ │ │ 前往7-11超商或郵局繳納,│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往生會有慰│ ││ │ │ 問金,伊看過協會寄發的明│ ││ │ │ 細表,最多補助40幾萬元。│ │├──┼─────────────┼─────────────┼────┤│ 19 │被告仲美雲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仲美雲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沒有擔任│政署刑事││ │ │ 任何職務,伊是找老人家加│警察局刑││ │ │ 入協會互助。只要繳交入會│案偵查卷││ │ │ 費1500元就可以了,伊做了│㈠第122 ││ │ │ 大概一兩個月就離開了。會│至128頁 ││ │ │ 員要加入超過1個月,依入 │ ││ │ │ 會年資不同,往生時協會也│ ││ │ │ 會補助不同的互助慰問金,│ ││ │ │ 主要的義務是當其他會員往│ ││ │ │ 生時要繳100元互助金,是 │ ││ │ │ 拿繳款單去超商繳錢。伊主│ ││ │ │ 要都是找認識的長輩加入。│ ││ │ │2.被告仲美雲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 ││ │ │ 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印│ ││ │ │ 象中最多大概45萬元。參加│ ││ │ │ 會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拿繳款 │ ││ │ │ 單至超商繳交。 │ ││ │ │3.被告仲美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處長、組長、志工等層│ ││ │ │ 級,協會對於會員推薦其他│ ││ │ │ 非會員者加入協會有提供介│ ││ │ │ 紹車馬費,介紹車馬費各多│ ││ │ │ 少因時間太久,不清楚了。│ ││ │ │ 伊大約介紹10個人左右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 ││ │ │ 過車馬費,金額忘了。 │ ││ │ │4.被告仲美雲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0 │被告盧盛財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盧盛財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27日至今,在中華關懷│政署刑事││ │ │ 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警察局刑││ │ │ 務,主要就是招攬會員加入│案偵查卷││ │ │ 協會。會員入會費500元, │㈠第129 ││ │ │ 年費1000元。義務就是同組│至136頁 ││ │ │ 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100 │ ││ │ │ 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入會│ ││ │ │ 年資的長短,往生時給予不│ ││ │ │ 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盧盛財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入會滿31天以上│ ││ │ │ 如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最多41萬5150元。參加會│ ││ │ │ 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是拿繳款 │ ││ │ │ 單至超商繳交。 │ ││ │ │3.被告盧盛財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 ││ │ │ 約介紹12個人左右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車馬│ ││ │ │ 費大約6000元。 │ ││ │ │4.被告盧盛財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1 │被告吳芳瑤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吳芳瑤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1月間,在中華關懷家庭扶 │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主│警察局刑││ │ │ 要就是找一般民眾加入協會│案偵查卷││ │ │ 。會員繳交入會費1500 元 │㈠第136 ││ │ │ 就可以加入,會員要加入超│至142頁 ││ │ │ 過1個月後往生,依入會年 │ ││ │ │ 資不同,往生時協會也會補│ ││ │ │ 助不同的互助慰問金,義務│ ││ │ │ 就是當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 ││ │ │ 100元互助金,伊都是找認 │ ││ │ │ 識的親戚朋友加入。 │ ││ │ │2.被告吳芳瑤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入會滿31天以上│ ││ │ │ 如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最多41萬元。參加會員自│ ││ │ │ 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每亡│ ││ │ │ 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 │ ││ │ │ 收款100元互助金,是拿繳 │ ││ │ │ 款單至超商繳交。 │ ││ │ │3.被告吳芳瑤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 ││ │ │ 約介紹10多人左右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車馬│ ││ │ │ 費大約3、4000元。 │ ││ │ │4.被告吳芳瑤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2 │被告羅進尉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羅進尉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的職務,主要就是拉會員加│警察局刑││ │ │ 入協會。會員繳交入會費 │案偵查卷││ │ │ 1500元就可以加入。會員要│㈠第143 ││ │ │ 加入超過1個月,依入會年 │至149頁 ││ │ │ 資不同,往生時協會也會補│ ││ │ │ 助不同的互助慰問金,義務│ ││ │ │ 就是當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 ││ │ │ 100元互助金,伊都是找認 │ ││ │ │ 識的親戚加入。 │ ││ │ │2.被告羅進尉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入會滿31天以上│ ││ │ │ 如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最多41萬5150元。參加會│ ││ │ │ 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是 │ ││ │ │ 拿繳款單至超商繳交。 │ ││ │ │3.被告羅進尉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 ││ │ │ 約介紹4人左右加入中華關 │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車馬│ ││ │ │ 費大約6000元。 │ ││ │ │4.被告羅進尉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3 │被告江根發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江根發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7日起,在中華關懷家 │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就是,其下的組│案偵查卷││ │ │ 織在三個月內吸收50個會員│㈠第150 ││ │ │ ,就是合格處長,會員來源│至156頁 ││ │ │ 是透過參加的會員去招攬親│ ││ │ │ 友。會員繳交入會費1500 │ ││ │ │ 元就可以加入。 │ ││ │ │2.被告江根發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如往生,會獲得│ ││ │ │ 互助慰問金,最多41萬5150│ ││ │ │ 元,但是要按照實際會員數│ ││ │ │ 計算。參加會員自入會61天│ ││ │ │ 以上往生者,每亡故1 位會│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互助金,是拿繳款單至超│ ││ │ │ 商繳交。 │ ││ │ │3.被告江根發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有│ ││ │ │ 提供油料補助費(應係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 │ ││ │ │ 長750元,處長以上是1000 │ ││ │ │ 元。伊大約介紹5、6個人加│ ││ │ │ 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 ││ │ │ 過介紹車馬費、油料津貼、│ ││ │ │ 同階津去、續交津貼、辦公│ ││ │ │ 津貼等共約7、8000元。 │ ││ │ │4.被告江根發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4 │被告劉秉菘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劉秉菘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主要就招攬會員加入協會。│案偵查卷││ │ │ 會員入會費500元,年費 │㈠第157 ││ │ │ 1000元,義務好像是就是同│至164頁 ││ │ │ 組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 │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 │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給│ ││ │ │ 予不同的慰問金。會員所繳│ ││ │ │ 納費用好像是給去招攬會員│ ││ │ │ 幹部的獎金。 │ ││ │ │2.被告劉秉菘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如往生,會獲得│ ││ │ │ 互助慰問金,最多41萬5150│ ││ │ │ 元。參加會員自入會61天以│ ││ │ │ 上往生者,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 │ ││ │ │ 互助金,是拿繳款單至超商│ ││ │ │ 繳交。 │ ││ │ │3.被告劉秉菘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其他會員沒繳錢,│ ││ │ │ 先預扣。「行政費用5%」是│ ││ │ │ 指協會的管銷費用。「組長│ ││ │ │ 服務費8%」是指招攬幹部的│ ││ │ │ 油料補貼補助,都是由協會│ ││ │ │ 來支配。 │ ││ │ │4.被告劉秉菘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有│ ││ │ │ 提供介紹車馬費,伊介紹10│ ││ │ │ 多個人加入協會,領過介紹│ ││ │ │ 車馬費、油料津貼、同階津│ ││ │ │ 貼、續交津貼、辦公津貼等│ ││ │ │ 共約2、3萬元。 │ ││ │ │5.被告劉秉菘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5 │被告賴成英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賴成英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主要就是推薦會員進入中華│案偵查卷││ │ │ 關懷冢庭扶助協會,當上處│㈠第164 ││ │ │ 長之後推薦之獎金比較多。│至170頁 ││ │ │ 會員入會費1500元,會員相│ ││ │ │ 互口耳相傳告知,或是協會│ ││ │ │ 幹部推薦進入。 │ ││ │ │2.被告賴成英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 ││ │ │ 元後,會員如往生,依照協│ ││ │ │ 會所訂之該辦法給予慰問金│ ││ │ │ ,最多41萬5150元。另參加│ ││ │ │ 會員自入會61天以上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賴成英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介│ ││ │ │ 紹5個人加入,每1名車馬補│ ││ │ │ 助費750元。 │ ││ │ │4.被告賴成英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6 │被告黃湘玲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黃湘玲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會員只要45歲以上均可以申│案偵查卷││ │ │ 請加入,義務就是同組其他│㈠第171 ││ │ │ 會員往生需繳交互助金100 │至177頁 ││ │ │ 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入會│ ││ │ │ 年資的長短,往生時協會會│ ││ │ │ 給予不同的慰問金,但是要│ ││ │ │ 持續互助才可以領慰問金。│ ││ │ │2.被告黃湘玲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需│ ││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 ││ │ │ 1000元。會員所繳納費用主│ ││ │ │ 要是給招攬人員的車馬費。│ ││ │ │3.被告黃湘玲供述,會員加入│ ││ │ │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 ││ │ │ 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入│ ││ │ │ 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會獲取│ ││ │ │ 慰問金。另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1個│ ││ │ │ 月目前最多繳到19位,最多│ ││ │ │ 繳1900元左右。 │ ││ │ │4.被告黃湘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創會處長都是1000元、分會│ ││ │ │ 長1500元,要直接推薦才有│ ││ │ │ 。除介紹車馬費外也提供其│ ││ │ │ 他津貼,伊介紹10個人加入│ ││ │ │ ,介紹車馬費等獎金是直接│ ││ │ │ 從招攬的會員入會費扣除。│ ││ │ │5.被告黃湘玲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7 │被告林旺枝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旺枝供述:伊沒有擔│內政部警││ │。 │ 任任何職務,伊會參加協會│政署刑事││ │ │ 是黃姓友人告訴伊這個資訊│警察局刑││ │ │ ,因為伊與親友三個人一起│案偵查卷││ │ │ 加入,該名黃姓友人說伊在│㈠第178 ││ │ │ 協會已經是志工,但伊不曾│至184頁 ││ │ │ 去過協會,平時也沒有在協│ ││ │ │ 會中幫忙做事。會員繳交入│ ││ │ │ 會費1500元,義務是如有會│ ││ │ │ 員往生要繳交100元,權利 │ ││ │ │ 就是參與會員往生時,可領│ ││ │ │ 取慰問金,但慰問金計算之│ ││ │ │ 方式,伊不清楚,依照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冢庭互│ ││ │ │ 助」福利給付標準表,最多│ ││ │ │ 可以獲得41萬5150元等語。│ ││ │ │2.被告林旺枝供述,介紹一個│ ││ │ │ 人加入會員,有介紹車馬費│ ││ │ │ 500元,但是伊是從所支付 │ ││ │ │ 之入會費中扣除,所以伊只│ ││ │ │ 繳交1000元。 │ ││ │ │3.被告林旺枝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8 │被告官有寶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官有寶供述:伊自98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起,在中華關懷家│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內擔任處長,負│警察局刑││ │ │ 責工作內容為招攬會員。只│案偵查卷││ │ │ 要45歲以上均可申請加入,│㈠第190 ││ │ │ 會員繳交入會費5OO元,常 │至196頁 ││ │ │ 年費1000元,義務是同組其│ ││ │ │ 他會員往生要繳交互助金 │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入會 │ ││ │ │ 年資的長短,往生時協會會│ ││ │ │ 給予不同的慰問金,但是要│ ││ │ │ 持續互助才有慰問金。 │ ││ │ │2.被告官有寶供述,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交入│ ││ │ │ 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入會滿│ ││ │ │ 61天以上如往生會獲慰問金│ ││ │ │ 。另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金,1個月目前│ ││ │ │ 最多繳到19位,也就是1個 │ ││ │ │ 月最多繳1900元左右。 │ ││ │ │4.被告官有寶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創會處長都是1000元、分會│ ││ │ │ 長1500元,要直接推薦才有│ ││ │ │ 。伊介紹7、8個人加入,介│ ││ │ │ 紹車馬費約領取3、4千元。│ ││ │ │5.被告官有寶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29 │被告陳世偉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世偉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內擔任處長,負責工│警察局刑││ │ │ 作內容為招攬會員。只要45│案偵查卷││ │ │ 歲以上均可申請加入,會員│㈠第197 ││ │ │ 繳交入會費5OO元,常年費 │至203頁 ││ │ │ 1000元,義務是是同組其他│ ││ │ │ 會員往生要繳交互助金100 │ ││ │ │ 元,權利就是依照入會年資│ ││ │ │ 的長短,往生時協會會給予│ ││ │ │ 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陳世偉供述,加入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交入│ ││ │ │ 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入會滿│ ││ │ │ 61天以上如往生會獲慰問金│ ││ │ │ 。另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金,1個月目前│ ││ │ │ 最多繳到19位,也就是1個 │ ││ │ │ 月最多繳1900元左右。 │ ││ │ │3.被告陳世偉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人沒有繳。「│ ││ │ │ 行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員│ ││ │ │ 的費用。「組長服務費8%」│ ││ │ │ 是指有些幹部的油料補助。│ ││ │ │4.被告陳世偉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創會處長都是1000元、分會│ ││ │ │ 長1500元,還有油料補助,│ ││ │ │ 伊介紹7、8個人加入,介紹│ ││ │ │ 車馬費約領取幾千元。 │ ││ │ │5.被告陳世偉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0 │被告林吳紀子於警詢所為之供│1.被告林吳紀子供述:伊自97│內政部警││ │述。 │ 年11月間起,在中華關懷家│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負責│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為招攬會員加入協│案偵查卷││ │ │ 會。會員繳交入會費5OO元 │㈠第204 ││ │ │ ,常年費1000元,義務是是│至210頁 ││ │ │ 同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互│ ││ │ │ 助金100元,權利就是依照 │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協│ ││ │ │ 會會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林吳紀子供述,加入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並繳交│ ││ │ │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共1500元│ ││ │ │ 後,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 ││ │ │ 會獲慰問金,最多可以獲得│ ││ │ │ 41萬5150元。另參加會員往│ ││ │ │ 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 ,1個月最多繳交19位,最 │ ││ │ │ 多1個月繳1900元左右。 │ ││ │ │3.被告林吳紀子供述,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 ││ │ │ 會長、創會處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 ││ │ │ 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 ││ │ │ 協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 ││ │ │ 工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1000元,尚有其他的津貼,│ ││ │ │ 但伊都沒有資格拿。伊介紹│ ││ │ │ 6個人加入,介紹車馬費領 │ ││ │ │ 取6000元。 │ │├──┼─────────────┼─────────────┼────┤│ 31 │被告賴妙又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賴妙又供述:伊不知道│內政部警││ │。 │ 伊在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政署刑事││ │ │ 擔任的職務,伊只有參加,│警察局刑││ │ │ 會員入會費1500元。義務就│案偵查卷││ │ │ 是同組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㈠第211 ││ │ │ 互助金100元,權利就是依 │至217頁 ││ │ │ 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往│ ││ │ │ 生時協會會給予不同的慰問│ ││ │ │ 金。伊知道會員所繳納費用│ ││ │ │ ,介紹的人拿500元。 │ ││ │ │2.被告賴妙又供述,會員如往│ ││ │ │ 生,協會依入會年資長短給│ ││ │ │ 予不等的慰問金。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1個月最多繳交19位, │ ││ │ │ 最多繳1900元左右。 │ ││ │ │3.被告賴妙又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都是│ ││ │ │ 500元。伊忘了介紹多少人 │ ││ │ │ 加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等│ ││ │ │ 獎金,金額忘記了。 │ ││ │ │4.被告賴妙又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2 │被告宋德義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宋德義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志工│政署刑事││ │ │ 的職務,不清楚協會給予處│警察局刑││ │ │ 長職務。年滿45歲以上,體│案偵查卷││ │ │ 弱多病,年長的保險公司不│㈠第218 ││ │ │ 要的,都可以加入協會,入│至224頁 ││ │ │ 會費500元,年費1000元。 │ ││ │ │ 義務就是互助,權利就是依│ ││ │ │ 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往│ ││ │ │ 生時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宋德義供述,參加會員│ ││ │ │ 如往生,協會依入會年資長│ ││ │ │ 短給予不等的慰問金,各組│ ││ │ │ 版本不同,最多可獲得多少│ ││ │ │ 互助慰問金,沒辦法確定。│ ││ │ │ 參加會員往生者,每亡故1 │ ││ │ │ 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100元互助金,1個月最多繳│ ││ │ │ 交15位,也就是1個月最多 │ ││ │ │ 繳1500元左右。 │ ││ │ │3.被告宋德義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其他會員沒繳錢,│ ││ │ │ 先預扣。「行政費用5%」、│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荼水│ ││ │ │ 費、走路工、油料補助。 │ ││ │ │4.被告宋德義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介│ ││ │ │ 紹約10個人加入協會,有領│ ││ │ │ 過介紹車馬費大約4500元。│ ││ │ │5.被告宋德義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3 │被告陳敬恭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敬恭供述:伊當初有│內政部警││ │。 │ 介紹3、4名朋友加入協會,│政署刑事││ │ │ 也不知道為什麼會變處長。│警察局刑││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案偵查卷││ │ │ 年費1000元。義務就是同組│㈠第225 ││ │ │ 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交互助金│至231頁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 │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給│ ││ │ │ 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陳敬恭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0多萬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1│ ││ │ │ 個月最多繳交19位,也就是│ ││ │ │ 1個月最多繳1900元左右。 │ ││ │ │3.被告陳敬恭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有│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 ││ │ │ 大約1、2000元。 │ ││ │ │4.被告陳敬恭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4 │被告曾美菊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曾美菊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加入會員要繳交年費1500│警察局刑││ │ │ 元。 │案偵查卷││ │ │2.被告曾美菊供述,參加會員│㈠第232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至239頁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1個月最多繳交19位, │ ││ │ │ 最多繳1900元左右。 │ ││ │ │3.被告曾美菊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也有│ ││ │ │ 油料津貼。 │ ││ │ │4.被告曾美菊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5 │被告黃鈺喬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黃鈺喬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加入會│警察局刑││ │ │ 員要繳交500元入會費及 │案偵查卷││ │ │ 1000元常年費。 │㈠第239 ││ │ │2.被告黃鈺喬供述,參加會員│至246頁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其他全依│ ││ │ │ 照協會辦法給予慰問金,金│ ││ │ │ 額從3000元起至41萬5150。│ ││ │ │ 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 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黃鈺喬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按照│ ││ │ │ 標準表各有不同,伊有領過│ ││ │ │ 100、200不等之補助。 │ ││ │ │4.被告黃鈺喬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6 │被告余彩梅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余彩梅供述:伊97年11│內政部警││ │。 │ 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助│政署刑事││ │ │ 協會擔任創會處長的職務,│警察局刑││ │ │ 主要跟民眾說明並招攬會員│案偵查卷││ │ │ 。年滿45歲以上可以加入協│㈠第247 ││ │ │ 會,入會費500元,年費 │至252頁 ││ │ │ 1000元,互助金1位會員往 │ ││ │ │ 生互助100元。 │ ││ │ │2.被告余彩梅供述,入會滿61│ ││ │ │ 天以上,參加會員如往生,│ ││ │ │ 協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0多萬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1│ ││ │ │ 個月最多繳交15位,也就是│ ││ │ │ 1個月最多繳1500元左右。 │ ││ │ │3.被告余彩梅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 1000元、分會長1500元,伊│ ││ │ │ 有領過8%油料津貼,領過3 │ ││ │ │ 、4次大約2000多元。 │ ││ │ │4.被告余彩梅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37 │被告林童毅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童毅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的職務。加入協會1500 元 │警察局刑││ │ │ ,每1個月要繳交互助金, │案偵查卷││ │ │ 有1個會員往生要繳交100 │㈠第254 ││ │ │ 元,會員本人往生會獲得一│至260頁 ││ │ │ 定數額的互助金,詳細如該│ ││ │ │ 協會的一張標準表。 │ ││ │ │2.被告林童毅供述,入會滿31│ ││ │ │ 天以上,參加會員如往生,│ ││ │ │ 協會給予慰問金,依照辦法│ ││ │ │ 給付,最多可獲得41萬5150│ ││ │ │ 元。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金,協會會寄 │ ││ │ │ 給繳款單。 │ ││ │ │3.被告林童毅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是依│ ││ │ │ 照標準表。 │ │├──┼─────────────┼─────────────┼────┤│ 38 │被告辛月英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辛月英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警察局刑││ │ │ ,義務就是其他會員往生要│案偵查卷││ │ │ 繳交互助金100元,權利是 │㈠第261 ││ │ │ 依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至267頁 ││ │ │ 往生時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2.被告辛月英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互助 │ ││ │ │ 金,1個月最多繳交19位, │ ││ │ │ 最多繳1900元左右。 │ ││ │ │3.被告辛月英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組長│ ││ │ │ 250元、處長250元、分會長│ ││ │ │ 300元,伊有介紹4位加入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領過│ ││ │ │ 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大約│ ││ │ │ 1萬元左右。 │ │├──┼─────────────┼─────────────┼────┤│ 39 │被告劉素雲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劉素雲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創會│政署刑事││ │ │ 處長。會員要繳交入會費 │警察局刑││ │ │ 500元,年費1000元。義務 │案偵查卷││ │ │ 就是收到互助繳款單,要去│㈠第268 ││ │ │ 超商繳互助金,權利就是依│至274頁 ││ │ │ 照會員入會年資的長短,往│ ││ │ │ 生時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劉素雲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100元互助金,伊 │ ││ │ │ 目前1個月最多繳交12位, │ ││ │ │ 1個月最多繳1200元左右。 │ ││ │ │3.被告劉素雲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協會先墊錢,但是│ ││ │ │ 有可能會收不到錢,所以預│ ││ │ │ 先扣除5%的空間。「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裏面行政人│ ││ │ │ 員的開銷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協會幹部服務會│ ││ │ │ 員電話費、車錢的補助。 │ ││ │ │4.被告劉素雲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有│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 ││ │ │ 大約3次金額忘了。 │ ││ │ │5.被告劉素雲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0 │被告陳章琳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章琳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內容│警察局刑││ │ │ 負責招攬新會員。會員要繳│案偵查卷││ │ │ 交入會費500元,年費1000 │㈠第275 ││ │ │ 元。義務就是每月要捐贈 │至281頁 ││ │ │ 100元給每1位往生會員。 │ ││ │ │2.被告陳章琳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目前最多│ ││ │ │ 可獲得1萬6000元,每亡故1│ ││ │ │ 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陳章琳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的│ ││ │ │ 階級車馬費是500元,其他 │ ││ │ │ 階級金額伊不清楚,伊介紹│ ││ │ │ 過15位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 ││ │ │ 助協會,有領過介紹車馬費│ ││ │ │ 及津貼獎金共1萬元。 │ ││ │ │4.被告陳章琳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1 │被告林修平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修平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起,在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要繳│警察局刑││ │ │ 交入會費500元,年費1000 │案偵查卷││ │ │ 元。義務就是同組其他會員│㈠第282 ││ │ │ 往生要繳互助金100元,權 │至288頁 ││ │ │ 利就是依照會員入會年資的│ ││ │ │ 長短,往生時協會會給予不│ ││ │ │ 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林修平供述,參加會員│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入會滿6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0多萬元,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互助金,1個月目前最多 │ ││ │ │ 繳到19位,最多繳1900元。│ ││ │ │3.被告林修平供述,協會對於│ ││ │ │ 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 ││ │ │ 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50│ ││ │ │ 0元、組長750元、處長、創│ ││ │ │ 會處長1000元、分會長1500│ ││ │ │ 元,要直接推薦才有,另外│ ││ │ │ 還有津貼,最高有12% ,伊│ ││ │ │ 介紹4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 ││ │ │ 扶助協會,介紹車馬費4000│ ││ │ │ 元是直接從入會費扣除。 │ ││ │ │4.被告林修平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2 │被告江貴娟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江貴娟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要繳│警察局刑││ │ │ 交入會費500元,年費1000 │案偵查卷││ │ │ 元。義務就是每個月有同組│㈠第289 ││ │ │ 或其他會員往生要繳互助金│至295頁 ││ │ │ 100元,權利就是依照會員 │ ││ │ │ 入會年資的長短,往生時協│ ││ │ │ 會會給予不同的慰問金。 │ ││ │ │2.被告江貴娟供述,亡故1位 │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 100元協會會將帳單寄給會 │ ││ │ │ 員,往生會員可獲得的互助│ ││ │ │ 金,要看年資及人數多少決│ ││ │ │ 定,人越多領越多。 │ ││ │ │3.被告江貴娟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有│ ││ │ │ 介紹6個人加入,領過介紹 │ ││ │ │ 車馬費及津貼獎金3780元。│ ││ │ │4.被告江貴娟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3 │被告林瓊花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瓊花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 │案偵查卷││ │ │2.被告林瓊花供述,參加會員│㈠第296 ││ │ │ 入會滿6個月以上如往生, │至302頁 ││ │ │ 才可以領錢,可獲得金額要│ ││ │ │ 看人數多少決定。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 │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3.被告林瓊花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其他會員突然不要│ ││ │ │ 參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 ││ │ │ 所以預先扣5%、「行政費用│ ││ │ │ 5%」是指協會的行政人員及│ ││ │ │ 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組長的車馬費。│ ││ │ │4.被告林瓊花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是500元、組長是1000元, │ ││ │ │ 其他人介紹車馬費伊不知道│ ││ │ │ ,伊大約介紹30幾個人加入│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1萬5000元。 │ ││ │ │5.被告林瓊花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44 │被告賴永棟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賴永棟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3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主要│警察局刑││ │ │ 負責工作內容是招募會員。│案偵查卷││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㈠第303 ││ │ │ 常年費1000元,第一次繳的│至309頁 ││ │ │ 1500元是由幹部直接收取作│ ││ │ │ 為幹部的車馬費,再來協會│ ││ │ │ 會將帳單寄到家裏,再到超│ ││ │ │ 商繳錢,義務是每個月會員│ │ │ 得41萬多元。參加會員往生│ ││ │ │ 內如有1個人往生,大家就 │ ││ │ │ 繳100元,10個人就1000元 │ ││ │ │ ,以此類推,權利是會員往│ ││ │ │ 生時,可領取慰問金。 │ ││ │ │2.被告賴永棟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有│ ││ │ │ 提供介紹車馬費,伊大約介│ ││ │ │ 紹25個人加入,領過介紹車│ ││ │ │ 馬費及津貼獎金約3000元。│ ││ │ │3.被告賴永棟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5 │被告林宏仁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宏仁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底,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把這消息告訴親│案偵查卷││ │ │ 戚朋友。會員要繳交入會費│㈠第310 ││ │ │ 1500元,第一次繳的1500元│至316頁 ││ │ │ 是要給協會幹部作為車馬費│ ││ │ │ ,第二次以後協會將帳單寄│ ││ │ │ 到家裏,再到超商繳錢。 │ ││ │ │2.被告林宏仁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6個月以上如往生, │ ││ │ │ 協會會給予慰問金,金額是│ ││ │ │ 看人數多少決定。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林宏仁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會突然不│ ││ │ │ 參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所│ ││ │ │ 以要預先扣除5%、「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及│ ││ │ │ 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組長的車馬費。│ ││ │ │4.被告林宏仁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 1000元、分會長1500元,伊│ ││ │ │ 介紹大約10多人加入,有領│ ││ │ │ 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 ││ │ │ 金額忘記了。 │ ││ │ │5.被告林宏仁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46 │被告葉清秀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葉清秀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底,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把這消息告訴親│案偵查卷││ │ │ 戚朋友。會員要繳交入會費│㈠第318 ││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 │至324頁 ││ │ │2.被告葉清秀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金額是看│ ││ │ │ 人數多少決定。參加會員往│ ││ │ │ 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葉清秀表示,家庭互福│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指有些會員會突然不參│ ││ │ │ 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所以│ ││ │ │ 要預先扣除5%、「行政費用│ ││ │ │ 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及相│ ││ │ │ 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費│ ││ │ │ 8%」是指組長的車馬費。 │ ││ │ │4.被告葉清秀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是500元、組長 │ ││ │ │ 750元、處長1000元、分會 │ ││ │ │ 長1500元,還有提供收費津│ ││ │ │ 貼,就是收取金額的8% 計 │ ││ │ │ 算,伊介紹大約20多人加入│ ││ │ │ ,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 ││ │ │ 獎金,金額忘記了。 │ ││ │ │5.同案被告葉清秀表示,不清│ ││ │ │ 楚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 ││ │ │ 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 │ │ 員會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 ││ │ │ 類似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7 │被告鄭淑美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鄭淑美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初,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把這消息告訴親│案偵查卷││ │ │ 戚朋友。會員要繳交入會費│㈠第325 ││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第 │至332頁 ││ │ │ 一次繳的1500元是要給協會│ ││ │ │ 幹部作為車馬費,第二次以│ ││ │ │ 後協會將帳單寄到家裏,再│ ││ │ │ 到超商繳錢。 │ ││ │ │2.被告鄭淑美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現在人數│ ││ │ │ 夠了,條款就會有所改變,│ ││ │ │ 最多可以獲取的金額是30多│ ││ │ │ 萬。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 ││ │ │ 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 │ ││ │ │ 款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鄭淑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會突然不│ ││ │ │ 參加要退會,協會會虧錢所│ ││ │ │ 以要預先扣除5%、「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及│ ││ │ │ 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務│ ││ │ │ 費8%」是要給組長的。 │ ││ │ │4.被告鄭淑美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就是│ ││ │ │ 入會費1500元。介紹車馬費│ ││ │ │ 志工是500元、組長750元、│ ││ │ │ 處長1000元、創會處長、分│ ││ │ │ 會長1500元,還有提供收費│ ││ │ │ 津貼,就是收取金額的8% │ ││ │ │ 計算,伊介紹大約10多人加│ ││ │ │ 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 ││ │ │ 貼獎金大約2萬5000元。 │ ││ │ │5.被告鄭淑美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48 │被告林怡伶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怡伶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中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內容│警察局刑││ │ │ 是招募會員。會員要繳交入│案偵查卷││ │ │ 會費500元、常年費1000元 │㈠第333 ││ │ │ ,第一次繳的1500元是要給│至339頁 ││ │ │ 協會幹部作為車馬費。義務│ ││ │ │ 是每個月會員有1個人往生 │ ││ │ │ ,1個就繳100元,10個人就│ ││ │ │ 1000元,以此類推,權利是│ ││ │ │ 會員往生可以領取慰問金。│ ││ │ │2.被告林怡伶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行政│ ││ │ │ 費用5%」是指協會行政人員│ ││ │ │ 及相關行政費用、「組長服│ ││ │ │ 務費8%」是要給組長的車馬│ ││ │ │ 費。 │ ││ │ │3.被告林怡伶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元 │ ││ │ │ ,伊介紹大約10多人加入,│ ││ │ │ 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1萬多元。 │ ││ │ │4.被告林怡伶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是未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49 │被告姚貴女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姚貴女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1月中,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先擔任志工,後│警察局刑││ │ │ 來升為處長,工作內容是招│案偵查卷││ │ │ 募會員。會員要繳交入會費│㈠第340 ││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義 │至346頁 ││ │ │ 務是每個月會員內有人往生│ ││ │ │ ,1個就繳100元,權利就是│ ││ │ │ 會員往生就由還存在的會員│ ││ │ │ 交互助金給往生會員家屬。│ ││ │ │2.被告姚貴女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2個月以上如往生, │ ││ │ │ 協會會給予慰問金,最多可│ ││ │ │ 獲得42萬多元。參加會員往│ ││ │ │ 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 │ ││ │ │ 參加會員收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姚貴女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志工的介紹│ ││ │ │ 車馬費是500元、組長是750│ ││ │ │ 元、處長是1000元,其他不│ ││ │ │ 清楚。伊介紹大約100多人 │ ││ │ │ 加入,約領取2000多元的油│ ││ │ │ 料津貼。 │ │├──┼─────────────┼─────────────┼────┤│ 50 │被告梁魏惠美於警詢所為之供│1.被告梁魏惠美供述:伊在中│內政部警││ │述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政署刑事││ │ │ 長,主要工作內容是招募老│警察局刑││ │ │ 人會互助。會員要繳交入會│案偵查卷││ │ │ 費500元,年費1000元。第 │㈠第347 ││ │ │ 一次繳的1500元是給協會幹│至353頁 ││ │ │ 部作為車馬費,每個月會員│ ││ │ │ 有人往生,1個就繳100元,│ ││ │ │ 10個就繳1000元,以此類推│ ││ │ │ 。會員往生可以領慰問金。│ ││ │ │2.被告梁魏惠美供述,參加協│ ││ │ │ 會會員如往生,協會會給予│ ││ │ │ 慰問金,最多可獲得金額要│ ││ │ │ 看人數多少及時間決定。參│ ││ │ │ 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互助金。 │ ││ │ │3.被告梁魏惠美供述,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 ││ │ │ 會長、創會處長、處長、組│ ││ │ │ 長、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 ││ │ │ 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 ││ │ │ 協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 ││ │ │ 有大約介紹120幾個人加入 │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1萬元。 │ ││ │ │4.被告梁魏惠美表示,中華關│ ││ │ │ 懷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51 │被告蘇吉輝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蘇吉輝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創會│政署刑事││ │ │ 處長,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找│警察局刑││ │ │ 人加入協會。會員要繳交入│案偵查卷││ │ │ 會費500元,年費1000元。 │㈠第354 ││ │ │ 義務是每個月會員內有1個 │至357頁 ││ │ │ 人往生,就繳互助金100元 │ ││ │ │ ,權利是會員往生可以領慰│ ││ │ │ 問金。 │ ││ │ │2.被告蘇吉輝供述,參加會員│ ││ │ │ 如果往生,協會會給予慰問│ ││ │ │ 金,領取金額要看入會年資│ ││ │ │ 來計算。參加會員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 │ ││ │ │3.被告蘇吉輝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代墊有人未繳交、│ ││ │ │ 「行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 ││ │ │ 員薪資及辦公室開銷、組長│ ││ │ │ 服務費8%」是指給招募的處│ ││ │ │ 長、組長。 │ ││ │ │4.被告蘇吉輝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是500元、組長750元、處長│ ││ │ │ 1000元、創會處長500元, │ ││ │ │ 其他不清楚,還有提供8%津│ ││ │ │ 貼。伊有介紹124個人加入 │ ││ │ │ ,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 ││ │ │ 金大約3萬多元。 │ │├──┼─────────────┼─────────────┼────┤│ 52 │被告陳康蛾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康蛾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政署刑事││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警察局刑││ │ │ ,年費1000元。義務是每個│案偵查卷││ │ │ 月會員內有1個人往生,就 │㈠第360 ││ │ │ 繳互助金100元,權利就是 │至363頁 ││ │ │ 會員死亡的話,就由生存的│ ││ │ │ 會員1人繳交100元作為互助│ ││ │ │ 金予死者家屬。 │ ││ │ │2.被告陳康蛾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之事實。 │ │├──┼─────────────┼─────────────┼────┤│ 53 │被告張啟耀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啟耀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初,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是招募會員。會員要繳│案偵查卷││ │ │ 交入會費500元、年費1000 │㈠第364 ││ │ │ 元,第一次繳的1500元是由│至370頁 ││ │ │ 處長收取作為車馬費。 │ ││ │ │2.被告張啟耀供述,參加會員│ ││ │ │ 入會滿31天以上如往生,協│ ││ │ │ 會會給予慰問金。參加會員│ ││ │ │ 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即 │ ││ │ │ 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10 │ ││ │ │ 人就1000元,以此類推,但│ ││ │ │ 是有收取的上限,至8月為 │ ││ │ │ 止,每人最高收到1500元。│ ││ │ │3.被告張啟耀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運作所用、│ ││ │ │ 「組長服務費8%」是要給組│ ││ │ │ 長的車馬費。 │ ││ │ │4.被告張啟耀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有│ ││ │ │ 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車馬│ ││ │ │ 費志工是500元、組長750元│ ││ │ │ 、處長1000元、創會處長 │ ││ │ │ 1500元,還有提供津貼,伊│ ││ │ │ 介紹大約120人加入,有領 │ ││ │ │ 過介紹車馬費及津貼獎金,│ ││ │ │ 伊沒統計過領取的金額。 │ ││ │ │5.被告張啟耀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54 │被告李朝琴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李朝琴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初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內容│警察局刑││ │ │ 是招募會員加入協會。會員│案偵查卷││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年費 │㈠第371 ││ │ │ 1000元。協會將1500元給伊│至374頁 ││ │ │ 做車馬費,但是伊都沒有向│ ││ │ │ 伊所辦理的會員收I500元。│ ││ │ │2.被告李朝琴供述,參加會員│ ││ │ │ 往生,協會會依入會時間發│ ││ │ │ 給慰問金。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互助金,但 │ ││ │ │ 上限為1900元。 │ ││ │ │3.被告李朝琴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是500元、組長 │ ││ │ │ 750元、處長1000元,其他 │ ││ │ │ 層級伊不清楚,還有提供津│ ││ │ │ 貼,伊大約介紹10幾個人加│ ││ │ │ 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津│ ││ │ │ 貼獎金大約6000多元。 │ ││ │ │4.李朝琴表示,中華關懷家庭│ ││ │ │ 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 │ │ 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記從│ ││ │ │ 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之許│ ││ │ │ 可。 │ │├──┼─────────────┼─────────────┼────┤│ 55 │被告張崴恩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崴恩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2日,加入中華關懷家 │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警察局刑││ │ │ 工作內容是招募會員。會員│案偵查卷││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㈠第375 ││ │ │ 費1000元。第一次所繳的 │至382頁 ││ │ │ 1500元是要給協會的幹部作│ ││ │ │ 為車馬費,以後所繳的錢是│ ││ │ │ 往生互助金。 │ ││ │ │2.被告張崴恩供述,參加會員│ ││ │ │ 往生,協會會提供慰問金給│ ││ │ │ 家屬,金額為該會員加入的│ ││ │ │ 期間計算,如加入越久互助│ ││ │ │ 金額就越多,如是清寒家庭│ ││ │ │ 協會會提供免費的禮儀服務│ ││ │ │ 。滿十年是領取41萬多元。│ ││ │ │ 參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 │ ││ │ │ 會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 │ ││ │ │ 100元,10人就是1000元, │ ││ │ │ 以此類推。 │ ││ │ │3.被告張崴恩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許多人沒有在繳│ ││ │ │ 費期間內繳納,甚至連續三│ ││ │ │ 期沒有繳納會被除會,所以│ ││ │ │ 要預扣5%滯收率、「行政費│ ││ │ │ 用5%」是指協會的房租、水│ ││ │ │ 電、人事等管銷費用、「組│ ││ │ │ 長服務費8%」是指要給組長│ ││ │ │ 的服務費。 │ ││ │ │4.被告張崴恩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是500元至1000元, │ ││ │ │ 志工500元、組長750元、處│ ││ │ │ 長1000元、創會處長及分會│ ││ │ │ 都是1500元,目前已沒有創│ ││ │ │ 會處長的名稱。還有提供津│ ││ │ │ 貼,油料津貼每月繳納互助│ ││ │ │ 金8%,同階津貼是介紹的會│ ││ │ │ 員如果達到跟伊同樣的階級│ ││ │ │ ,協會另外撥2%的津貼,續│ ││ │ │ 交津貼是指分會長當期繳款│ ││ │ │ 件數達301件以上,所發的 │ ││ │ │ 津貼,辦公津貼是外縣市分│ ││ │ │ 會長成立分會另外加發1 萬│ ││ │ │ 5的津貼。伊直接介紹9個人│ ││ │ │ 加入,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 ││ │ │ 津貼獎金大約10萬多元。 │ │├──┼─────────────┼─────────────┼────┤│ 56 │被告孫連啟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孫連啟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3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案偵查卷││ │ │ 費1000元。 │㈠第390 ││ │ │2.被告孫連啟供述,參加會員│至396頁 ││ │ │ 往生,分為1個月、2個月、│ ││ │ │ 4個月、6個月以上等等級,│ ││ │ │ 照表列不同等級就獲得不同│ ││ │ │ 金額,最多可獲得大概是約│ ││ │ │ 30萬左右。參加會員往生者│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 │ ││ │ │ 加會員收款100元。 │ ││ │ │3.被告孫連啟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會員如果沒有繳錢│ ││ │ │ 除會,先預扣下的預備金、│ ││ │ │ 「行政費用5%」是指行政人│ ││ │ │ 員費用、「組長服務費8% │ ││ │ │ 」是指給組長的車馬費。 │ ││ │ │4.被告孫連啟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有│ ││ │ │ 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車馬│ ││ │ │ 費志工500元、組長750元、│ ││ │ │ 處長1000元、創會處長及分│ ││ │ │ 會都是1500元。還有提供油│ ││ │ │ 料津貼、同階津貼、續交津│ ││ │ │ 貼、辦公津貼。油料津貼是│ ││ │ │ 每月繳互助金的8%,續交津│ ││ │ │ 貼是每個月有繳錢的人總數│ ││ │ │ ,收8%費用,同階津貼收2%│ ││ │ │ 、辦公津貼伊就不知道了。│ ││ │ │ 伊介紹10幾個人加入,有領│ ││ │ │ 過介紹車馬費大約1萬元。 │ ││ │ │5.被告孫連啟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57 │被告張秀鑾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秀鑾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志工,目前│警察局刑││ │ │ 己升為處長。主要工作內容│案偵查卷││ │ │ 就是招募會員,會員要繳交│㈠第397 ││ │ │ 入會費500元、常年費1000 │至400頁 ││ │ │ 元,第一次是由幹部直接收│ ││ │ │ 作為幹部的車馬費。 │ ││ │ │2.被告張秀鑾供述,參加會員│ ││ │ │ 往生,會提供互助慰問金給│ ││ │ │ 家屬,視當時會員人數多寡│ ││ │ │ ,金額為該會員加的期間計│ ││ │ │ 算,如加入越久互助金額就│ ││ │ │ 越多。參加會員往生,每亡│ ││ │ │ 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會員 │ ││ │ │ 收款100元,10人就1000元 │ ││ │ │ ,以此類推。 │ ││ │ │3.被告張秀鑾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因應有會員未繳交│ ││ │ │ 費用所設立、「行政費用5%│ ││ │ │ 」是指辦公費所用、「組長│ ││ │ │ 服務費8%」是指給組長的車│ ││ │ │ 馬費。 │ ││ │ │4.被告張秀鑾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以上均為1500元。│ ││ │ │ 還有提供續交津貼8%。伊介│ ││ │ │ 紹200-300人加入,有領過 │ ││ │ │ 介紹車馬費及獎金大約3萬 │ ││ │ │ 多元。 │ ││ │ │5.被告張秀鑾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58 │被告張嘉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嘉容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擔任分會│政署刑事││ │ │ 長。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招募│警察局刑││ │ │ 會員,會員要繳交入會費 │案偵查卷││ │ │ 500元、常年費1000元。 │㈠第401 ││ │ │2.被告張嘉容供述,參加會員│至407頁 ││ │ │ 往生,會先至往生會員家中│ ││ │ │ 慰問,再介紹禮儀殯葬業者│ ││ │ │ 給家屬,以降低往生會員家│ ││ │ │ 屬負擔。慰問金須以會員繳│ ││ │ │ 交會費時間長短為核發慰金│ ││ │ │ 多寡依據,會員領最多互助│ ││ │ │ 金約30、40萬元,但是須繳│ ││ │ │ 交約10餘年。參加會員61天│ ││ │ │ 至90天往生者會員慰問金約│ ││ │ │ 可領有1萬元,但是未向其 │ ││ │ │ 他全體會員收取100元,由 │ ││ │ │ 協會行政費用負擔。90天以│ ││ │ │ 上往生者,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100元。 │ ││ │ │3.被告張嘉容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協會先代會員墊繳│ ││ │ │ 給往生會員慰問金、「行政│ ││ │ │ 費用5%」是指支出協會管銷│ ││ │ │ 費用如聘請行政人員薪資、│ ││ │ │ 辦公室租金、水電及文書費│ ││ │ │ 用等雜支、「組長服務費8%│ ││ │ │ 」是指給付組長走路工資。│ ││ │ │4.被告張嘉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分會│ ││ │ │ 長等人是1000元。還有提供│ ││ │ │ 組長服務費8%,油料津貼與│ ││ │ │ 同階津貼都算在一起,是以│ ││ │ │ 招攬人數多寡為主,都是屬│ ││ │ │ 於組長服務費內,續交津貼│ ││ │ │ 資格門檻很高,需所招攬人│ ││ │ │ 數301件都有再續繳會費才 │ ││ │ │ 能領取,辦公津貼目前沒有│ ││ │ │ 人領到,需成立分會時才能│ ││ │ │ 領取。伊介紹50-60人加入 │ ││ │ │ ,每月有領過介紹車馬費及│ ││ │ │ 獎金大約2萬元,至今共領 │ ││ │ │ 取約10萬元。 │ │├──┼─────────────┼─────────────┼────┤│ 59 │被告徐恩喬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徐恩喬供述:伊是用兒│內政部警││ │。 │ 子王人慶跟王富生的名義加│政署刑事││ │ │ 入,王人慶的職務是分會長│警察局刑││ │ │ ,王富生是處長,但實際經│案偵查卷││ │ │ 營者是伊。主要工作內容是│㈠第408 ││ │ │ 招募會員,會員要繳交入會│至414頁 ││ │ │ 費500元、常年費1000元。 │ ││ │ │2.被告徐恩喬供述,會員入會│ ││ │ │ 滿31天以後往生,會獲得互│ ││ │ │ 助慰問金,以當下人數及年│ ││ │ │ 資計算來領慰問金,所以金│ ││ │ │ 額不一定。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 │ ││ │ │3.被告徐恩喬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沒有繳錢│ ││ │ │ ,所以先預扣、「行政費用│ ││ │ │ 5%」是指公司行政使用、「│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給招募│ ││ │ │ 的人車馬費跟油料補貼。 │ ││ │ │4.被告徐恩喬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有│ ││ │ │ 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車馬│ ││ │ │ 費志工500元、組長750元、│ ││ │ │ 處長、創會處長1000元、分│ ││ │ │ 會長是1500元。還有提供組│ ││ │ │ 長服務費,組長8%、同階2%│ ││ │ │ 、處長、創會處長10%、分 │ ││ │ │ 會長12%。伊以兒子身分擔 │ ││ │ │ 任協會之分會長及處長,介│ ││ │ │ 紹90幾個人加入,今年6月 │ ││ │ │ 起迄今,1個月領3萬多元。│ ││ │ │5.被告徐恩喬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0 │被告簡志昌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簡志昌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7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職務是分會長,│警察局刑││ │ │ 主要工作內容就是幫協會做│案偵查卷││ │ │ 公益,另外就是有會員要進│㈠第415 ││ │ │ 入該會時幫人介紹。會員要│至421頁 ││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 ││ │ │ 1000元。 │ ││ │ │2.被告簡志昌供述,會員入會│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有分很多級,有1個月、2 │ ││ │ │ 個月、4個月、6個月以上等│ ││ │ │ ,照表列不同等級就領取不│ ││ │ │ 同金額,伊知道最多可獲得│ ││ │ │ 30萬左右。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 │ ││ │ │3.被告簡志昌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怕會員如果沒有繳錢│ ││ │ │ 除會,先預扣下的預備金、│ ││ │ │ 「行政費用5%」是指給行政│ ││ │ │ 人員費用、「組長服務費8%│ ││ │ │ 」是指給組長的車馬費等。│ ││ │ │4.被告簡志昌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分會│ ││ │ │ 長是1000元。還有提供油料│ ││ │ │ 津貼、同階津貼、續交津貼│ ││ │ │ 、辦公津貼。油料津貼是每│ ││ │ │ 月繳互助金的8%,續交津貼│ ││ │ │ 是每個月有繳錢的人總數,│ ││ │ │ 收8%費用,同階津貼收2%。│ ││ │ │ 伊介紹約50幾個人加入,領│ ││ │ │ 取的介紹車馬費及獎金約1 │ ││ │ │ 萬5000元。 │ ││ │ │5.被告簡志昌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1 │被告林美珍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美珍供述:伊加入中│內政部警││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職務│政署刑事││ │ │ 是處長,主要工作內容就是│警察局刑││ │ │ 推廣會務,招收會員。會員│案偵查卷││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㈠第432 ││ │ │ 費1000元。 │至438頁 ││ │ │2.被告林美珍供述,會員入會│ ││ │ │ 滿31天以上往生,會獲得互│ ││ │ │ 助慰問金,以當下人數及年│ ││ │ │ 資計算來領慰問金,所以金│ ││ │ │ 額不一定。參加會員往生,│ ││ │ │ 每亡故1位會員,即向參加 │ ││ │ │ 會員收款100元。 │ ││ │ │3.被告林美珍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有些會員沒有繳錢│ ││ │ │ ,所以先預扣、「組長服務│ ││ │ │ 費8%」是指之給招募的人車│ ││ │ │ 馬費跟油料補貼。 │ ││ │ │4.被告林美珍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1000元│ ││ │ │ 、分會長不一定。還有提供│ ││ │ │ 組長服務費,組長8%、同階│ ││ │ │ 2%、處長、創會處長10%、 │ ││ │ │ 分會長12%等。伊介紹約60 │ ││ │ │ 幾個人加入,上個月(即98│ ││ │ │ 年7月)領取的介紹車馬費 │ ││ │ │ 及獎金約1萬多元。 │ ││ │ │5.被告林美珍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2 │被告蕭貴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蕭貴丹供述:伊自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起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政署刑事││ │ │ 助協會,介紹會員人數到某│警察局刑││ │ │ 個程度,協會就給處長職務│案偵查卷││ │ │ ,伊沒有實質的工作內容及│㈠第439 ││ │ │ 上班事實,於98年6、7月間│至445頁 ││ │ │ 伊大約介紹50人加入,協會│ ││ │ │ 就給伊組長職務。伊沒有主│ ││ │ │ 動去找尋,就是親戚朋友介│ ││ │ │ 紹加入的。會員要繳交入會│ ││ │ │ 費500元、常年費1000元。 │ ││ │ │ 代辦的人500元是拿去做車 │ ││ │ │ 馬費,1000元是交給協會,│ ││ │ │ 協會拿去做甚麼伊不清楚。│ ││ │ │2.被告蕭貴丹供述,會員入會│ ││ │ │ 往生,領取的慰問金是依辦│ ││ │ │ 法上所載明之加入日期長短│ ││ │ │ 來計算互助慰問金。參加會│ ││ │ │ 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有 │ ││ │ │ 收到帳單才須繳錢。 │ ││ │ │3.被告蕭貴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1000元。伊介紹約│ ││ │ │ 50個人加入,領取的介紹車│ ││ │ │ 馬費及獎金約3、4萬元。 │ ││ │ │4.被告蕭貴丹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未經行政院金│ ││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登│ ││ │ │ 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 ││ │ │ 之許可。 │ │├──┼─────────────┼─────────────┼────┤│ 63 │被告林家嫻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家嫻供述:伊是用林│內政部警││ │。 │ 芊蓁名義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現為創會處長,│警察局刑││ │ │ 主要工作內容為招收會員。│案偵查卷││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㈠第446 ││ │ │ 常年費1000元。 │至452頁 ││ │ │2.被告林家嫻供述,會員入會│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最│ ││ │ │ 多可領100%的互助慰金。參│ ││ │ │ 加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 │ ││ │ │3.被告林家嫻表示,家庭互福│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指有些會員沒有繳錢,│ ││ │ │ 協會先代墊金額所以先預扣│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給│ ││ │ │ 招募的人油料補貼。 │ ││ │ │4.被告林家嫻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1000元、創會處長│ ││ │ │ 、分會長1500元。還有油料│ ││ │ │ 津貼、輔導獎金、同階津貼│ ││ │ │ 。伊介紹約10幾個人加入,│ ││ │ │ 領取的介紹車馬費及獎金伊│ ││ │ │ 沒有計算。 │ ││ │ │5.被告林家嫻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4 │被告陳駿豪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駿豪供述:伊是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政署刑事││ │ │ 協會,現為創會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案偵查卷││ │ │ 費1000元,用途是付給協會│㈠第453 ││ │ │ 幹部車馬費。 │至459頁 ││ │ │2.被告陳駿豪供述,會員入會│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互│ ││ │ │ 助慰問金是依照入會年資計│ ││ │ │ 算百分比。最多可獲得約90│ ││ │ │ %的互助慰問金。加入中華 │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1天以上│ ││ │ │ 往生者,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 │ ││ │ │3.被告陳駿豪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指扣除未繳納互助金│ ││ │ │ 的百分比、「行政費用5%」│ ││ │ │ 是協會支付工作人員的薪資│ ││ │ │ 、「組長服務費8%」是指協│ ││ │ │ 會幹部的油料津貼。 │ ││ │ │4.同案被告陳駿豪供述,中華│ ││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 ││ │ │ 分會長、創會處長、處長、│ ││ │ │ 組長、志工等層級,協會對│ ││ │ │ 於會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 ││ │ │ 入協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 ││ │ │ 介紹車馬費志工500元、組 │ ││ │ │ 長750元、處長1000元、創 │ ││ │ │ 會處長、分會長1500元。還│ ││ │ │ 有油料津貼、同階津貼。伊│ ││ │ │ 介紹約5、6個人加入,領取│ ││ │ │ 的介紹車馬費約1、2萬元,│ ││ │ │ 油料津貼、同階津貼總共大│ ││ │ │ 約領2萬8000元。 │ ││ │ │5.被告陳駿豪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5 │被告陳吉祥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吉祥供述:伊於97 │內政部警││ │。 │ 年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政署刑事││ │ │ 庭扶助協會擔任處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為招募會員。會員要繳│案偵查卷││ │ │ 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 │㈠第460 ││ │ │ 1000元。 │至463頁 ││ │ │2.被告陳吉祥供述,會員入會│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滿1個月3000元;滿2個月1 │ ││ │ │ 萬元、滿4個月16000元、滿│ ││ │ │ 6個月以上就照百分30比例 │ ││ │ │ 領取。依現有繳款會員之人│ ││ │ │ 數,最多領取約40萬元左右│ ││ │ │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 ││ │ │ 會往生,每亡故1位會員, │ ││ │ │ 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元。 │ ││ │ │3.被告陳吉祥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怕會員如果沒有繳錢│ ││ │ │ 除會、「行政費用5%」是行│ ││ │ │ 政管銷費用、「組長服務費│ ││ │ │ 8%」是指給組長的車馬費。│ ││ │ │4.被告陳吉祥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介紹│ ││ │ │ 車馬費志工500元、組長750│ ││ │ │ 元、處長、創會處長、分會│ ││ │ │ 長1000元,還有油料津貼。│ ││ │ │ 伊介紹約23個人加入,領取│ ││ │ │ 的介紹車馬費、油料津貼總│ ││ │ │ 共大約6000元。 │ ││ │ │5.被告陳吉祥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66 │被告吳明城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吳明城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 │政署刑事││ │ │ 助協會,擔任服務組長。會│警察局刑││ │ │ 員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透│案偵查卷││ │ │ 過組長級的人收取入會費。│㈠第464 ││ │ │2.被告吳明城供述,會員入會│至470頁 ││ │ │ 往生,會獲得互助慰問金。│ ││ │ │ 另會員往生,每亡故1位會 │ ││ │ │ 員,即向參加會員收款100 │ ││ │ │ 元。 │ ││ │ │3.被告吳明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行政費用5%」是作│ ││ │ │ 為的運作金。「組長服務費│ ││ │ │ 8%」是指給組長級的工作人│ ││ │ │ 員車馬費。 │ ││ │ │4.被告吳明城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元 │ ││ │ │ ,還有油料津貼。伊介紹約│ ││ │ │ 250人加入,領取的介紹車 │ ││ │ │ 馬費、油料津貼伊沒有記。│ ││ │ │5.被告吳明城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沒有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67 │被告張淑惠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張淑惠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1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組長,工作│警察局刑││ │ │ 內容是招攬民眾加入。會員│案偵查卷││ │ │ 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 │㈠第471 ││ │ │2.被告張淑惠供述,會員的權│至477頁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參加會員就每1 │ ││ │ │ 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元 │ ││ │ │ 給協會。 │ ││ │ │3.被告張淑惠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元 │ ││ │ │ ,組長級的幹部是750元, │ ││ │ │ 處長級是1000元,分處長級│ ││ │ │ 是1500元,另外還有提供油│ ││ │ │ 料津貼。伊大約領取的介紹│ ││ │ │ 車馬費2、3000元左右。 │ ││ │ │4.被告張淑惠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沒有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68 │被告湯香美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湯香美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1500元,會員│案偵查卷││ │ │ 所繳納的費用,是付給協會│㈠第478 ││ │ │ 幹部的車馬費。 │至484頁 ││ │ │2.被告湯香美供述,會員的權│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參加會員就每1 │ ││ │ │ 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元給 │ ││ │ │ 協會。 │ ││ │ │3.被告湯香美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行政費用5%」是協│ ││ │ │ 會支工作人員的薪資。「組│ ││ │ │ 長服務費8%」是指給協會幹│ ││ │ │ 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湯香美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500元 │ ││ │ │ ,組長級是750元,處長級 │ ││ │ │ 是1000元,分處長級是1500│ ││ │ │ 元,另外還有提供油料津貼│ ││ │ │ 。伊介紹180個人加入,大 │ ││ │ │ 約領取的介紹車馬費、油料│ ││ │ │ 津貼大約各5、6萬元左右。│ ││ │ │5.被告湯香美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69 │被告陳孟珠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孟珠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2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會│警察局刑││ │ │ 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 │案偵查卷││ │ │ 年會費1000元。 │㈠第485 ││ │ │2.被告陳孟珠供述,會員的權│至491頁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參加會員就每1 │ ││ │ │ 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元給 │ ││ │ │ 協會。 │ ││ │ │3.被告陳孟珠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協會先暫墊慰問金之│ ││ │ │ 利息、「行政費用5%」是協│ ││ │ │ 會內工作人員的薪資、「組│ ││ │ │ 長服務費8%」是油料津貼。│ ││ │ │4.被告陳孟珠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是500元,組長級的幹部 │ ││ │ │ 是750元,處長級是1000元 │ ││ │ │ ,分處長級是1500元。另外│ ││ │ │ 還有提供油料津貼,伊介紹│ ││ │ │ 27個人加入,大約領取1、2│ ││ │ │ 萬元的油料津貼,介紹車馬│ ││ │ │ 費沒辦法計算。 │ ││ │ │5.被告陳孟珠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70 │被告蔡牡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蔡牡丹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會員│警察局刑││ │ │ 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 │案偵查卷││ │ │ 會費1000元。常年費第1次 │㈠第492 ││ │ │ 用途付給協會幹部車馬費。│至498頁 ││ │ │2.被告蔡牡丹供述,會員的權│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義務是其他會員│ ││ │ │ 若往生時,每1名往生會員 │ ││ │ │ 須繳納100元給協會。 │ ││ │ │3.被告蔡牡丹表示,家庭互助│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怕會員沒繳錢除會,預│ ││ │ │ 先扣下的預備金、「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內行政人員的│ ││ │ │ 薪資、「組長服務費8%」是│ ││ │ │ 協會幹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蔡牡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伊知│ ││ │ │ 道處長的介紹費是1000元,│ ││ │ │ 另外還有提供油料津貼。伊│ ││ │ │ 介紹30幾人加入,大約領取│ ││ │ │ 3萬元的油料津貼,介紹車 │ ││ │ │ 馬費伊沒有計算領取多少。│ ││ │ │5.被告蔡牡丹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1 │被告施玉妹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施玉妹供述:伊於98年│內政部警││ │。 │ 5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 │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分會長。會│警察局刑││ │ │ 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常 │案偵查卷││ │ │ 年會費1000元,用途是付給│㈠第499 ││ │ │ 協會幹部車馬費。 │至505頁 ││ │ │2.被告施玉妹供述,會員的權│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慰問金是依照入│ ││ │ │ 會年資計算百分比。義務是│ ││ │ │ 其他會員若往生時,每往生│ ││ │ │ 1名,會員須繳納100元給協│ ││ │ │ 會。 │ ││ │ │3.被告施玉妹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 ││ │ │ 5%」是協會先行暫付金額後│ ││ │ │ 行扣除的百分比、「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支付行政人員│ ││ │ │ 的薪資、「組長服務費8%」│ ││ │ │ 是協會幹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施玉妹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元│ ││ │ │ ,處長級是1000元,創會處│ ││ │ │ 長分會長級的是1500元。另│ ││ │ │ 外還有提供油料津貼、同階│ ││ │ │ 津貼,伊介紹36個人加入,│ ││ │ │ 大約領取3萬元的介紹車馬 │ ││ │ │ 費,油料津貼、同階津貼大│ ││ │ │ 約領過3萬元。 │ ││ │ │5.被告施玉妹表示,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沒有經行政院│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 │ │ 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業│ ││ │ │ 務之許可。 │ │├──┼─────────────┼─────────────┼────┤│ 72 │被告林美智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美智供述:伊是擔任│內政部警││ │。 │ 創會會長,負責的工作是找│政署刑事││ │ │ 人加入協會。會員要繳交入│警察局刑││ │ │ 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 │案偵查卷││ │ │ 元。 │㈠第506 ││ │ │2.被告林美智供述,會員的權│至513頁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慰問金,慰問金最多可獲│ ││ │ │ 得40幾萬元。義務是其他會│ ││ │ │ 員若往生時,每往生1名, │ ││ │ │ 會員須繳納100元給往生會 │ ││ │ │ 員家屬。 │ ││ │ │3.被告林美智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500元,組長級750元,處│ ││ │ │ 長級是1000元,創會處長、│ ││ │ │ 分會長級的是1500元。伊介│ ││ │ │ 紹10個人加入,大約領取1 │ ││ │ │ 萬5000元的介紹車馬費。 │ ││ │ │4.被告林美智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3 │被告林翔和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林翔和供述:伊在中華│內政部警││ │。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擔任處│政署刑事││ │ │ 長,負責的工作是招收會員│警察局刑││ │ │ 。會員要繳交入會費500元 │案偵查卷││ │ │ 、常年會費1000元。 │㈠第513 ││ │ │2.被告林翔和供述,會員的權│至519頁 ││ │ │ 利是往生後,可向協會申請│ ││ │ │ 慰問金,每組都不一樣,有│ ││ │ │ 的滿31天會發放3000元的慰│ ││ │ │ 問金,有的滿60天或90天才│ ││ │ │ 會發放。義務是其他會員若│ ││ │ │ 往生時,每1名,會員須繳 │ ││ │ │ 納100元給往生會員家屬。 │ ││ │ │3.被告林翔和表示,家庭互助│ ││ │ │ 福利給付標準表中「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支付行政人員│ ││ │ │ 的薪資及辦公室開銷、「組│ ││ │ │ 長服務費8%」是協會給幹部│ ││ │ │ 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林翔和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 │ ││ │ │ 元,處長級是1000元,創會│ ││ │ │ 處長、分會長級的是1500元│ ││ │ │ 。另外提供組長服務費8%,│ ││ │ │ 伊介紹12個人加入,大約領│ ││ │ │ 取5000多元的介紹車馬費和│ ││ │ │ 服務津貼。 │ ││ │ │5.被告林翔和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4 │被告王敦正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王敦正供述:伊是以太│內政部警││ │。 │ 太王林貴姬的名義加入,擔│政署刑事││ │ │ 任分會長,負責的工作是推│警察局刑││ │ │ 廣會務,招收會員。會員要│案偵查卷││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會 │㈠第520 ││ │ │ 費1000元。 │至526頁 ││ │ │2.被告王敦正供述,會員的權│ ││ │ │ 利是往生後,家屬可以向協│ ││ │ │ 會申請補助,金額是看會員│ ││ │ │ 加入的年資來計算百分比,│ ││ │ │ 最多可以領到41萬5000 元 │ ││ │ │ 。義務是其他會員若往生時│ ││ │ │ ,每1名往生會員須繳納100│ ││ │ │ 元給往生會員家屬。 │ ││ │ │3.被告王敦正表示,家庭互福│ ││ │ │ 利給付標準表中「滯收率5%│ ││ │ │ 」是指怕如果有會員沒有繳│ ││ │ │ 錢,所以預先扣、「行政費│ ││ │ │ 用5%」是協會人事管銷、「│ ││ │ │ 組長服務費8%」是協會給幹│ ││ │ │ 部的油料津貼。 │ ││ │ │4.被告王敦正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 │ ││ │ │ 元,處長級、創會處長、分│ ││ │ │ 會長級的是1000元。另外提│ ││ │ │ 供組長服務費8%,伊介紹8 │ ││ │ │ 個人加入,大約領取10萬元│ ││ │ │ 的介紹車馬費和服務津貼。│ ││ │ │5.被告王敦正表示,不知道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5 │被告陳健次於警詢所為之供述│1.被告陳健次供述:伊於97年│內政部警││ │。 │ 10月間,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政署刑事││ │ │ 扶助協會,擔任處長,負責│警察局刑││ │ │ 的工作是招募會員。會員要│案偵查卷││ │ │ 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會 │㈠第527 ││ │ │ 費1000元。 │至533頁 ││ │ │2.被告陳健次供述,會員的權│ ││ │ │ 利是往生後,可以向協會申│ ││ │ │ 請互助慰問金,最多可以領│ ││ │ │ 到40萬元左右。義務是其他│ ││ │ │ 會員若往生時,每1名往生 │ ││ │ │ 會員須繳納100元給往生會 │ ││ │ │ 員家屬。 │ ││ │ │3.被告陳健次供述,中華關懷│ ││ │ │ 家庭扶助協會幹部分為分會│ ││ │ │ 長、創會處長、處長、組長│ ││ │ │ 、志工等層級,協會對於會│ ││ │ │ 員推薦其他非會員者加入協│ ││ │ │ 會有提供介紹車馬費,志工│ ││ │ │ 級的500元,組長級的750元│ ││ │ │ ,處長、創會處長、分會長│ ││ │ │ 級的是1000元。另外提供油│ ││ │ │ 料津貼,伊介紹10幾個加入│ ││ │ │ ,大約領取5000多元的介紹│ ││ │ │ 車馬費和油料津貼。 │ ││ │ │4.被告陳健次表示,不清楚中│ ││ │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是否經│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保險局登記從事保險或類似│ ││ │ │ 保險業務之許可。 │ │├──┼─────────────┼─────────────┼────┤│ 76 │證人蘇吉輝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朱劉阿四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朱劉阿四往生時│政署刑事││ │ │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警察局刑││ │ │ │案偵查卷││ │ │ │㈡第534 ││ │ │ │至538頁 │├──┼─────────────┼─────────────┼────┤│ 77 │證人龍有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王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王秀英往生時因為│政署刑事││ │ │參加時間未超過1個月,所以 │警察局刑││ │ │未領取慰問金等事實。 │案偵查卷││ │ │ │㈡第539 ││ │ │ │至543頁 │├──┼─────────────┼─────────────┼────┤│ 78 │證人梁炳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蔣吉雞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100元繳納給協會,陳蔣吉 │案偵查卷││ │ │雞往生時領取1萬6000元之慰 │㈡第544 ││ │ │問金等事實。 │至548頁 │├──┼─────────────┼─────────────┼────┤│ 79 │證人陳秀憑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喜男、洪添丁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1500元會費,義務是需繳納│警察局刑││ │ │互助金。林喜男、洪添丁往生│案偵查卷││ │ │時,分別領慰問金1萬元、6萬│㈡第549 ││ │ │5000元。 │至553頁 │├──┼─────────────┼─────────────┼────┤│ 80 │證人唐滿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蘇林金花、魏純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500元入會費及1000元常年 │警察局刑││ │ │費,義務是每月需繳納互助金│案偵查卷││ │ │。蘇林金花、魏純往生時,分│㈡第554 ││ │ │別領取慰問金7萬1389元、1萬│至558頁 ││ │ │5200元等事實。 │ │├──┼─────────────┼─────────────┼────┤│ 81 │證人石采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柯德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義務是每月需繳納互助│警察局刑││ │ │金。柯德旺往生時,領取慰問│案偵查卷││ │ │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564 ││ │ │ │至568頁 │├──┼─────────────┼─────────────┼────┤│ 82 │證人方雅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詹輝明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0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給協會,詹輝明往 │案偵查卷││ │ │生時,領取慰問金6萬751元等│㈡第569 ││ │ │事實。 │至573頁 │├──┼─────────────┼─────────────┼────┤│ 83 │證人陳月美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德旺、林淑玲、蔡鄭糧│內政部警││ │。 │等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政署刑事││ │ │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警察局刑││ │ │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 │案偵查卷││ │ │100元給往生家屬,黃德旺、 │㈡第574 ││ │ │林淑玲、蔡鄭糧往生時,分別│至578頁 ││ │ │領取慰問金1萬元、1萬元及5 │ ││ │ │萬元左右等事實。 │ │├──┼─────────────┼─────────────┼────┤│ 84 │證人黃春燕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何春萬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給往生家屬,何春 │案偵查卷││ │ │萬往生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 │㈡第584 ││ │ │等事實。 │至588頁 │├──┼─────────────┼─────────────┼────┤│ 85 │證人江阿雲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江賴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給往生家屬,江賴 │案偵查卷││ │ │草往生時,領取慰問金7萬元 │㈡第590 ││ │ │多等事實。 │至594頁 │├──┼─────────────┼─────────────┼────┤│ 86 │證人陳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素真、何劉純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義務每月│政署刑事││ │ │依照往生人數繳納錢,林素真│警察局刑││ │ │、何劉純往生時,分別領取慰│案偵查卷││ │ │問金9萬多元、1萬多元等事實│㈡第595 ││ │ │。 │至599頁 │├──┼─────────────┼─────────────┼────┤│ 87 │證人陳慧如、張秀如於警詢所│證明涂子乙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為之證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涂子乙往生時,領取慰│警察局刑││ │ │問金7萬多元等事實。 │案偵查卷││ │ │ │㈡第600 ││ │ │ │至604頁 ││ │ │ │、第620 ││ │ │ │至624頁 │├──┼─────────────┼─────────────┼────┤│ 88 │證人梁玉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梁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交100元,梁有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605 ││ │ │ │至609頁 │├──┼─────────────┼─────────────┼────┤│ 89 │證人李金華、楊淑貞於警詢所│證明楊文彬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為之證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交100元,楊文彬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多元等事實。 │㈡第610 ││ │ │ │至619頁 │├──┼─────────────┼─────────────┼────┤│ 90 │證人賴晰微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賴陳玉葉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交100元,賴陳玉葉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5萬9000多元 │㈡第625 ││ │ │等事實。 │至629頁 │├──┼─────────────┼─────────────┼────┤│ 91 │證人李素芳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風池、李程儉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警察局刑││ │ │人數每人繳交100元,李風池 │案偵查卷││ │ │、李程儉往生時,分別各領取│㈡第630 ││ │ │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至634頁 │├──┼─────────────┼─────────────┼────┤│ 92 │證人陳惠寶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謝欽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交100元,謝欽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635 ││ │ │ │至638頁 │├──┼─────────────┼─────────────┼────┤│ 93 │證人黃高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張秀鸞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交100元,黃張秀鸞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㈡第639 ││ │ │。 │至643頁 │├──┼─────────────┼─────────────┼────┤│ 94 │證人鄭茂森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松興、陳詹加入中華關│內政部警││ │。 │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政署刑事││ │ │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警察局刑││ │ │數每人繳交100元,張松興、 │案偵查卷││ │ │陳詹往生時,分別領取慰問金│㈡第644 ││ │ │3000元、1萬6000元等事實。 │至648頁 │├──┼─────────────┼─────────────┼────┤│ 95 │證人楊明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張哖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交100元,楊張哖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多元等事實。 │㈡第649 ││ │ │ │至652頁 │├──┼─────────────┼─────────────┼────┤│ 96 │證人林家嫻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海瑞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交100元,吳海瑞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7000元等事實 │㈡第653 ││ │ │。 │至657頁 │├──┼─────────────┼─────────────┼────┤│ 97 │證人魏正弘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魏劉清妹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魏劉清妹往生時│政署刑事││ │ │,領取慰問金1500元等事實。│警察局刑││ │ │ │案偵查卷││ │ │ │㈡第658 ││ │ │ │至662頁 │├──┼─────────────┼─────────────┼────┤│ 98 │證人李武男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劉順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李劉順英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663 ││ │ │。 │至667頁 │├──┼─────────────┼─────────────┼────┤│ 99 │證人曾文昌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曾樹林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曾樹林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668 ││ │ │ │至672頁 │├──┼─────────────┼─────────────┼────┤│ 100│證人林瓊蓮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劉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劉泉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673 ││ │ │ │至677頁 │├──┼─────────────┼─────────────┼────┤│ 101│證人吳輝彥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王碧鳳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吳王碧鳳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左右等 │㈡第678 ││ │ │事實。 │至682頁 │├──┼─────────────┼─────────────┼────┤│ 102│證人余南賢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余清和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入會後1個多月余清和 │警察局刑││ │ │往生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案偵查卷││ │ │事實。 │㈡第683 ││ │ │ │至687頁 │├──┼─────────────┼─────────────┼────┤│ 103│證人蔡秀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蔡火中、蔡吳訝治、林乖│內政部警││ │。 │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政署刑事││ │ │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警察局刑││ │ │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 │案偵查卷││ │ │,其中蔡火中往生時,領取慰│㈡第688 ││ │ │問金7萬7897元等事實。 │至692頁 │├──┼─────────────┼─────────────┼────┤│ 104│證人賴秋菊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游順意、賴劉秀櫻加入中│內政部警││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政署刑事││ │ │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警察局刑││ │ │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游順 │案偵查卷││ │ │意、賴劉秀櫻尚未往生,己繳│㈡第693 ││ │ │納6000元的慰問金。 │至697頁 │├──┼─────────────┼─────────────┼────┤│ 105│證人許坤輝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許爐付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入會後一個月許爐付往│警察局刑││ │ │生,因為入會未達一定的時間│案偵查卷││ │ │所以沒領到慰問金等事實。 │㈡第698 ││ │ │ │至702頁 │├──┼─────────────┼─────────────┼────┤│106 │證人陳玉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沈才里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500 │政署刑事││ │ │元會費及常年費1000元,每月│警察局刑││ │ │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 │案偵查卷││ │ │,陳沈才里往生時,領取慰問│㈡第703 ││ │ │金1萬元慰問金等事實。 │至707頁 │├──┼─────────────┼─────────────┼────┤│107 │證人李鴻全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洪許盆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洪許盆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9000元慰問金等事│㈡第708 ││ │ │實。 │至712頁 │├──┼─────────────┼─────────────┼────┤│108 │證人徐昭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幼麵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幼麵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慰問金等事│㈡第713 ││ │ │實。 │至717頁 │├──┼─────────────┼─────────────┼────┤│109 │證人李朝琴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櫻庭、李蔡櫻娥加入中│內政部警││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政署刑事││ │ │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警察局刑││ │ │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李櫻 │案偵查卷││ │ │庭、李蔡櫻娥往生時,分別領│㈡第718 ││ │ │取慰問金3000元、6萬元慰問 │至722頁 ││ │ │金等事實。 │ │├──┼─────────────┼─────────────┼────┤│110 │證人吳珮綺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丁身福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政署刑事││ │ │每人繳納100元,己繳納2000 │警察局刑││ │ │多元的互助金等事實。 │案偵查卷││ │ │ │㈡第723 ││ │ │ │至726頁 │├──┼─────────────┼─────────────┼────┤│111 │證人廖瑞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廖劉阿鳳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因為入會未滿3個月 │警察局刑││ │ │,所以廖劉阿鳳往生時,未領│案偵查卷││ │ │取慰問金等事實。 │㈡第727 ││ │ │ │至731頁 │├──┼─────────────┼─────────────┼────┤│112 │證人丁呂綉園於警詢所為之證│證明丁士贊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丁士贊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732 ││ │ │ │至736頁 │├──┼─────────────┼─────────────┼────┤│113 │證人湯鍾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湯炳文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因為入會未滿61 │案偵查卷││ │ │天,所以湯炳文往生時,未領│㈡第737 ││ │ │取慰問金等事實。 │至741頁 │├──┼─────────────┼─────────────┼────┤│114 │證人張玉鈴、張方怡、張玉嬌│證明張陳尾來加入中華關助協│內政部警││ │於警詢所為之證述。 │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政署刑事││ │ │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 │警察局刑││ │ │100元,張陳尾來往生時,領 │案偵查卷││ │ │取慰問金5萬8000元等事實。 │㈡第742 ││ │ │ │至756頁 │├──┼─────────────┼─────────────┼────┤│115 │證人李瓊茹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李保國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李保國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多元等事實。 │㈡第757 ││ │ │ │至761頁 │├──┼─────────────┼─────────────┼────┤│116 │證人賴孟秀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賴湯金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賴湯金英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 │㈡第762 ││ │ │事實。 │至766頁 │├──┼─────────────┼─────────────┼────┤│117 │證人劉紫涵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美麗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張美麗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入會未滿45天,所以未領│㈡第767 ││ │ │到慰問金等事實。 │至771頁 │├──┼─────────────┼─────────────┼────┤│118 │證人傅鴻茂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傅秋榮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傅秋榮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772 ││ │ │ │至776頁 │├──┼─────────────┼─────────────┼────┤│119 │證人趙貴溪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朱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朱秀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4470元等事實 │㈡第777 ││ │ │。 │至781頁 │├──┼─────────────┼─────────────┼────┤│120 │證人林筱璉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劉樹成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劉樹成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入會未滿半年所以未領取│㈡第782 ││ │ │慰問金等事實。 │至786頁 │├──┼─────────────┼─────────────┼────┤│121 │證人林美鈴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鄭眉妹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等事實。 │案偵查卷││ │ │ │㈡第787 ││ │ │ │至791頁 │├──┼─────────────┼─────────────┼────┤│122 │證人賴春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賴福永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賴福永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792 ││ │ │ │至796頁 │├──┼─────────────┼─────────────┼────┤│123 │證人高方卿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方秋冬、方李月娥加入中│內政部警││ │。 │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政署刑事││ │ │繳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警察局刑││ │ │生人數每人繳納100元,方秋 │案偵查卷││ │ │冬、方李月娥往生時,分別領│㈡第797 ││ │ │取慰問金6萬元、1萬6000元等│至801頁 ││ │ │事實。 │ │├──┼─────────────┼─────────────┼────┤│124 │證人謝碧霞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謝阿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謝阿安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000元等事實。 │㈡第802 ││ │ │ │至806頁 │├──┼─────────────┼─────────────┼────┤│125 │證人朱蕭素蘭於警詢所為之證│證明朱廖愛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朱廖愛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807 ││ │ │ │至811頁 │├──┼─────────────┼─────────────┼────┤│126 │證人許瓊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徐少安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徐少安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元等事實。 │㈡第812 ││ │ │ │至816頁 │├──┼─────────────┼─────────────┼────┤│127 │證人陳英達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右相、陳許允加入中華│內政部警││ │。 │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政署刑事││ │ │納1500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警察局刑││ │ │人數每人繳納100元,其中陳 │案偵查卷││ │ │右相往生時,領取慰問金3000│㈡第817 ││ │ │元等事實。 │至821頁 │├──┼─────────────┼─────────────┼────┤│128 │證人陳志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登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登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㈡第822 ││ │ │。 │至826頁 │├──┼─────────────┼─────────────┼────┤│129 │證人林志正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志成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志成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㈡第827 ││ │ │。 │至832頁 │├──┼─────────────┼─────────────┼────┤│130 │證人蕭國賢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蕭林屘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蕭林屘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8000多元等事實。│㈡第833 ││ │ │ │至837頁 │├──┼─────────────┼─────────────┼────┤│131 │證人林來金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綉女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綉女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7萬6000元等事實 │㈡第828 ││ │ │。 │至842頁 │├──┼─────────────┼─────────────┼────┤│132 │證人蕭貴丹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蕭梅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等事實。 │案偵查卷││ │ │ │㈡第843 ││ │ │ │至847頁 │├──┼─────────────┼─────────────┼────┤│133 │證人江信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江廖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每月依照往生人│政署刑事││ │ │數每人繳納100元,江廖秀英 │警察局刑││ │ │往生時,領取慰問金6萬4337 │案偵查卷││ │ │元等事實。 │㈡第843 ││ │ │ │至852頁 │├──┼─────────────┼─────────────┼────┤│134 │證人楊翁芙蓉於警詢所為之證│證明張水木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述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張水木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853 ││ │ │ │至858頁 │├──┼─────────────┼─────────────┼────┤│135 │證人楊溪湖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溪湖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等事實。 │案偵查卷││ │ │ │㈡第859 ││ │ │ │至863頁 │├──┼─────────────┼─────────────┼────┤│136 │證人黃進興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碧月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碧月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864 ││ │ │ │至868頁 │├──┼─────────────┼─────────────┼────┤│137 │證人林瓊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詹竹水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張詹竹水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 │㈡第869 ││ │ │事實。 │至873頁 │├──┼─────────────┼─────────────┼────┤│138 │證人簡煙德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簡李秀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每月依照往生人│政署刑事││ │ │數每人繳納100元,簡李秀英 │警察局刑││ │ │往生時,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案偵查卷││ │ │事實。 │㈡第874 ││ │ │ │至878頁 │├──┼─────────────┼─────────────┼────┤│139 │證人郭永木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曾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黃曾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879 ││ │ │ │至882頁 │├──┼─────────────┼─────────────┼────┤│140 │證人廖淑緞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謝標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等事實。 │案偵查卷││ │ │ │㈡第883 ││ │ │ │至886頁 │├──┼─────────────┼─────────────┼────┤│141 │證人施順力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施黃金蓮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施黃金蓮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3000元等 │㈡第887 ││ │ │事實。 │至891頁 │├──┼─────────────┼─────────────┼────┤│142 │證人林梅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劉李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劉李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892 ││ │ │ │至895頁 │├──┼─────────────┼─────────────┼────┤│143 │證人張淑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重夏、張吳美、游鎮山│內政部警││ │ │等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政署刑事││ │ │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費,│警察局刑││ │ │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納 │案偵查卷││ │ │100元,其中張重夏往生時, │㈡第896 ││ │ │因未達領費標準,所以未領取│至900頁 ││ │ │慰問金等事實。 │ │├──┼─────────────┼─────────────┼────┤│144 │證人邱淑卿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輝卿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輝卿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未達領費標準,未領到補│㈡第901 ││ │ │助等事實。 │至905頁 │├──┼─────────────┼─────────────┼────┤│145 │證人邱宏彥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邱陳時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邱陳時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2000元等事實。 │㈡第906 ││ │ │ │至910頁 │├──┼─────────────┼─────────────┼────┤│146 │證人謝宇真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邱波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邱波往生時,因為 │案偵查卷││ │ │未達領費標準,沒領取慰問等│㈡第911 ││ │ │事實。 │至915頁 │├──┼─────────────┼─────────────┼────┤│147 │證人陳芳雪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榮豐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榮豐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916 ││ │ │ │至920頁 │├──┼─────────────┼─────────────┼────┤│148 │證人林許謹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卓有彰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卓有彰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㈡第921 ││ │ │。 │至925頁 │├──┼─────────────┼─────────────┼────┤│149 │證人林庚寅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葉福伸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葉福伸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926 ││ │ │ │至930頁 │├──┼─────────────┼─────────────┼────┤│150 │證人傅楷傑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傅漢卿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傅漢卿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㈡第931 ││ │ │。 │至935頁 │├──┼─────────────┼─────────────┼────┤│151 │證人陳玉蘭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菊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菊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8萬2000元等事實 │㈡第936 ││ │ │。 │至939頁 │├──┼─────────────┼─────────────┼────┤│152 │證人尤文乾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錦秀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錦秀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5000元等事實 │㈡第937 ││ │ │。 │至944頁 │├──┼─────────────┼─────────────┼────┤│153 │證人林福順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財生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財生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4000元等事實 │㈡第945 ││ │ │。 │至949頁 │├──┼─────────────┼─────────────┼────┤│154 │證人林顯宗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秋火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秋火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㈡第950 ││ │ │。 │至954頁 │├──┼─────────────┼─────────────┼────┤│155 │證人楊秀珠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老永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老永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萬多元等事實。 │㈡第955 ││ │ │ │至959頁 │├──┼─────────────┼─────────────┼────┤│156 │證人吳明川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色嬌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陳色嬌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4800元等事實 │㈡第960 ││ │ │。 │至964頁 │├──┼─────────────┼─────────────┼────┤│157 │證人張省於警詢所為之證述 │證明張昆加入中華關懷家庭扶│內政部警││ │ │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會│政署刑事││ │ │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繳│警察局刑││ │ │納100元,張昆往生時,領取 │案偵查卷││ │ │慰問金6萬4000元等事實。 │㈡第965 ││ │ │ │至969頁 │├──┼─────────────┼─────────────┼────┤│158 │證人高慈良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高黃秀枝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高黃秀枝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966 ││ │ │。 │至974頁 │├──┼─────────────┼─────────────┼────┤│159 │證人吳明城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慶章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吳慶章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975 ││ │ │ │至979頁 │├──┼─────────────┼─────────────┼────┤│160 │證人余福來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余月娥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余月娥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1萬元等事實。 │㈡第980 ││ │ │ │至984頁 │├──┼─────────────┼─────────────┼────┤│161 │證人呂秀英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呂王想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呂王想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6萬3234元等事實 │㈡第985 ││ │ │。 │至989頁 │├──┼─────────────┼─────────────┼────┤│162 │證人黃俊郎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黃陳貌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黃陳貌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元等事實。 │㈡第990 ││ │ │ │至994頁 │├──┼─────────────┼─────────────┼────┤│163 │證人楊潮文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楊士田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楊士田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因為入會未超過2個月,所以 │㈡第995 ││ │ │未取慰問金等事實。 │至999頁 │├──┼─────────────┼─────────────┼────┤│164 │證人莊貴蘭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陳賴滿妹加入中華關懷家│內政部警││ │ │庭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政署刑事││ │ │元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警察局刑││ │ │人繳納100元,陳賴滿妹往生 │案偵查卷││ │ │時,領取慰問金3萬多元等事 │㈡第1000││ │ │實。 │至1004頁│├──┼─────────────┼─────────────┼────┤│165 │證人賴鶴描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秋東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秋東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1005││ │ │ │至1009頁│├──┼─────────────┼─────────────┼────┤│166 │證人林淵源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林施約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林施約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6000元等事實 │㈡第1006││ │ │。 │至1017頁│├──┼─────────────┼─────────────┼────┤│167 │證人簡嘉文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簡傳旺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簡傳旺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1萬3000元等事實 │㈡第1010││ │ │。 │至1022頁│├──┼─────────────┼─────────────┼────┤│168 │證人張錦文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張塗樹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張塗樹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1023││ │ │ │至1027頁│├──┼─────────────┼─────────────┼────┤│169 │證人溫碧宸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溫安祿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溫安祿往生時, │案偵查卷││ │ │領取慰問金3000元等事實。 │㈡第1028││ │ │ │至1032頁│├──┼─────────────┼─────────────┼────┤│170 │證人林月煙於警詢所為之證述│證明吳玉錠加入中華關懷家庭│內政部警││ │ │扶助協會,入會先繳納1500元│政署刑事││ │ │會費,每月依照往生人數每人│警察局刑││ │ │繳納100元,吳玉錠往生時, │案偵查卷││ │ │入會期間未領達領取慰問金標│㈡第1029││ │ │準,所以未領取慰問金等事實│至1037頁││ │ │。 │ │├──┼─────────────┼─────────────┼────┤│171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1.證明會員入會費500元、常 │98年度警││ │會推動(家庭互助)參考辦法│ 年會費1000元,前2000名會│聲搜字第││ │(全國性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員年滿45歲以上之中華民國│2887號卷││ │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0號 │ 之國民均可參加;第2001名│第18、19││ │)、「家庭互助」福利給付標│ 起至3000名最高年齡限85歲│頁 ││ │準表 │ 以下均可參加;3001名起最│ ││ │ │ 高年齡限80歲以下始可參加│ ││ │ │ 等事實。 │ ││ │ │2.證明會員如有往生、每往生│ ││ │ │ 一位該新會員皆須繳納互助│ ││ │ │ 慰問金100元之事實。 │ │├──┼─────────────┼─────────────┼────┤│172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各聘階│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利│98年度警││ │(志工、組長、處長、分會長│用多層資傳銷方式推銷上開互│聲搜字第││ │)獎金表 │助會之事實。 │2887號卷││ │ │ │第20頁 │├──┼─────────────┼─────────────┼────┤│173 │油料津貼資料總表 │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以│98年度警││ │ │支付津貼獎金方式經營扶助協│聲搜字第││ │ │會之事實。 │2887號卷││ │ │ │第46至55││ │ │ │頁 │├──┼─────────────┼─────────────┼────┤│ 17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推│98年度他││ │險局98年4月22日保局三字第 │動家庭互助辦法,構成保險法│字第1963││ │00000000000號書函、行政院 │第136條第2項規定之類似保險│號卷第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之業務。 │、18至19││ │要件之說明及類似保險之認定│ │頁 ││ │原則 │ │ │├──┼─────────────┼─────────────┼────┤│ 175│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關懷組│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經│內政部警││ │會務訊息公告〈第八期代收會│營類似保險業務之事實。 │政署刑事││ │費帳單〉 │ │警察局刑││ │ │ │事偵查卷││ │ │ │㈢第1126││ │ │ │頁 │├──┼─────────────┼─────────────┼────┤│ 176│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於合作│1.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偵字││ │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 │ 透過合作金庫銀行向會員收│第23370 ││ │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 取互助慰問金之事實。 │號卷第18││ │表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至48頁 ││ │ │ 自98年3月11日起至98年11 │ ││ │ │ 月30日止收取之會員互助金│ ││ │ │ 共計3326萬1105元之事實。│ │├──┼─────────────┼─────────────┼────┤│ 177│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於合作│1.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偵字││ │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帳號 │ 透過合作金庫銀行向會員收│第23370 ││ │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 取互助慰問金之事實。 │號卷第 ││ │表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131至161││ │ │ 自97年11月11日起至99年2 │頁 ││ │ │ 月26日止收取之會員互助金│ ││ │ │ 共計2219萬7596元(即該期│ ││ │ │ 間匯入款項2695萬5710元,│ ││ │ │ 扣除利息922元、中華關懷 │ ││ │ │ 家庭扶助協會之朝馬分行帳│ ││ │ │ 戶匯入款175萬7192元及現 │ ││ │ │ 金開戶300萬元)之事實。 │ │├──┼─────────────┼─────────────┼────┤│178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於中華│1.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98年度偵││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郵政劃撥│ 透過郵局劃撥儲金帳戶向會│字第2337││ │儲金帳戶對帳單資料 │ 員收取互助慰問金之事實。│0號卷第 ││ │ │2.證明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201至216││ │ │ 自98年2月4日至99年3月11 │頁 ││ │ │ 日止,收取之會員互助金共│ ││ │ │ 計279萬935元之事實。 │ │└──┴─────────────┴─────────────┴────┘

裁判案由:違反保險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