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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附民上字第 1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上 訴 人 丁興蘭即 原 告被 上訴 人 游甄妮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已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61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家庭案件,仍維持第一審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44號),則附帶民訴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法 官 李 秋 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