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郁青指定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韋妙選任辯護人 賴皆穎律師
陳浩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聲尉選任辯護人 賴宜孜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瑜羚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癸○○、辛○○、子○○、甲○○均自民國102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癸○○、辛○○、子○○、甲○○因犯傷害致死、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2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被告癸○○、辛○○、子○○等人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而被告甲○○經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在有期徒刑5年以上,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12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法 官 王 邁 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