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蕙蘭
吳添順共 同選任辯護人 白裕棋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4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700、10966號、100年度偵字第294號;移送併辦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如附表二、四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部分(即乙○○如附表五部分及甲○○部分)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緣乙○○之夫杜玉農因見乙○○有心經營嬰兒用品店,遂於民國(下同)91年1月25日以其名義申設湄萁嬰兒用品店,交由乙○○實際經營。嗣乙○○因見其親友於彰化縣埤頭鄉經營歡禧兒嬰兒用品店狀況頗佳,乃於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以歡禧兒嬰兒用品店名稱對外營業。上開湄萁嬰兒用品店成立後,經營狀況皆屬正常,杜玉農為應付湄萁嬰兒用品店支付廠商貨款之需,遂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灣企銀)二林分行申辦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並將空白支票及印章交予乙○○,由乙○○簽發支票以供支付貨款之用,因湄萁嬰兒用品店經營之初營收足以支應貨款,乙○○亦按時將款項存入支存帳戶以供兌現,票據使用狀況均屬正常,故杜玉農乃持續將該支存支票交由乙○○簽發使用。嗣乙○○因個人財力出現困窘,導致杜玉農申設之上開支票自98年8月27日起陸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上開支票存款帳號並於98年10月9日遭拒絕往來。此時乙○○見杜玉農票據信用漸趨不佳,湄萁嬰兒用品店經營勢必難以為繼,且其資金缺口持續擴大,迄至99年1月18日止,連同其積欠地下錢莊之債務、對往來廠商之欠款及消費者之預付款,共計達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以上,亟需現金週轉,遂委由其不知情之胞兄甲○○於99年1月18日申設僮恩嬰兒用品店並擔任名義負責人,乙○○則為實際負責人,仍於上址繼續對外以歡禧兒嬰兒用品店名稱繼續營業,並隱瞞前揭僮恩嬰兒用品店及其個人之財務狀況,持續以「預付型」之方式向消費者告以奶粉價格即將上漲,倘事先預繳大筆金額,大量訂購奶粉等嬰兒用品,可以較優惠價格購買奶粉等用品,並可獲贈奶粉或玩具等贈品,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者陷於錯誤,而陸續以現金或刷卡方式預繳高額款項預購奶粉等嬰兒用品,待消費者要求給付預購之貨物時,乙○○即交付少量貨品,以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以此方式,接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者詐取預收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8萬3137元(此部分業經原審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乙○○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復另行起意,明知其財務自99年1月18日起已陷於週轉不靈之狀況,無力再支付往來廠商之貨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接續犯意,先後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以訂購嬰兒用品為由,詐取如附表二所示之嬰兒用品,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陷於錯誤後,誤以為僮恩嬰兒用品店仍將繼續營運,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嬰兒用品委由貨運行託運送貨,迨至同年8月10日即僮恩嬰兒用品店停止營業後,乙○○仍前往貨運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嬰兒用品等物提領一空,惟乙○○卻遲遲無法給付貨款,至此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始知有詐,而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失,嗣經向警、調單位舉發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上訴範圍之說明:㈠按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事實中有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或互有手段結果之關係者,雖其中某行為經諭知無罪或有罪,而當事人僅就其他之諭知有罪或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之規定,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審自應就全部起訴事實為適當之判決(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70號、29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參照)。查本案原判決如附表二及如附表四所示之事實,公訴人於起訴時雖認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併罰關係,但於原審審理時蒞庭檢察官已當庭更正此2部分為屬接續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有筆錄可稽(見原審卷三第74頁),準此,公訴人既認此2部分係屬接續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則關於被告乙○○部分,檢察官雖僅就原判決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效力自及於原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之有罪部分,是本院自應對於此2部分(即原判決如附表
二、四所示部分)全部加以審理。又原審審理時蒞庭檢察官雖亦已當庭更正原判決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三所示之事實為屬接續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但因檢察官對被告乙○○此2部分(即原判決如附表一、三所示部分)均未提起上訴,即無審判不可分之問題,是該2部分均已確定,本院自無從對該2部分加以審理。另原判決如附表五所示部分,因檢察官未認與原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此部分上訴之效力,並不及於原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有罪部分之問題。
㈡至被告甲○○部分因檢察官全部提起上訴,是本院對被告甲○○部分應全部加以審理。合先說明。
貳、被告乙○○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曾自白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部分之犯行(見原審卷三第74頁、第109頁至第114頁、本院卷第47頁反面、第105頁反面至第106頁、第109反面),且未曾提出有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抗辯,參酌下述其他證據,足認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案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下列證人於審判外陳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第48頁、第60頁、第104頁反面),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下列證人均係於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記憶猶新,又非在非自由意志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至其他非供述證據則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該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核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本院認該言詞及書面陳述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均得為證據。㈢另其他經本案引用之非供述性之物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身
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為之陳述,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適用。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下列證據係屬本案犯罪事實證明所必要,認均得採為本案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訊據被告乙○○對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事實供認
不諱(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第105頁反面至第106頁、第109頁反面),核與證人即權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古子育於調查站詢問時(見調查卷第9頁至第10頁)、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陳瑩潔於警詢及偵查時(見警卷第355頁、他字卷第45頁)、六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游慧玲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見警卷第394頁至第395頁、原審卷二第281頁至第282頁)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權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9日之發貨單2紙(見調查卷第28頁)、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貨單(見警卷第358頁、他字卷第5頁)、六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估價單、客戶簽收單(見警卷第397頁至第398頁)等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乙○○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㈡訊據被告乙○○雖否認有如附表二編號4至19所示部分之詐
欺犯行,辯稱:伊雖有於如附表二編號4至19所示之時間向各該廠商購買嬰兒商品,屆期伊所簽發之支、本票均未兌現,貨款亦未支付,惟此部分非屬預繳會費之預付性會員,無法逕行導出伊對此部分廠商有告知財務資力之說明義務,否則即有不當擴張告知義務規定之適用,變向過度擴張解釋不作為詐欺之適用範圍,是伊此部分並不成立詐欺罪云云。經查:
①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如附表二編號4至19所示之被害人八
陞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江俊良、貝恩企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廖若潁、好萊兒嬰兒用品有限公司之業務員謝用謙、宏鼎企業社之業務員李嘉雄、李志虹、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陳瑩潔、廣平草本科技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林珊羽、優兒房之業務員趙采綾、錦榮有限公司之業務員蘇金源、舒保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廖大心、立百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張志賢、幸昌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梁順益、權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古子育、文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春美、鑫耀生技公司之會計吳鈺慈、光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楊靜玫等人於警詢或調查站或檢察官偵查時分別證述綦詳(見警卷第324-326頁、第330-3 32頁、第333-335頁、第340-342頁、第352-354頁、第355-3 57頁、第362-364頁、第366-368頁、第377-379頁、第389-3 91頁、第401-403頁、調查卷第9-10頁、第223-2 24頁、第245-246頁、第10966號偵查卷第44-45頁),並有八陞有限公司之交易日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見警卷第327-329頁)、好萊兒嬰兒用品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僮恩嬰兒用品店支票(見警卷第336-339頁)、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銷貨單(見警卷第358-361頁)、廣平草本科技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見警卷第365頁)、優兒房之回單聯《請款憑證》、應收帳款簡要表(見警卷第369-370頁)、錦榮有限公司之僮恩嬰兒用品店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見警卷第380-381頁)、舒寶實業有限公司之銷貨單、僮恩嬰兒用品店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見警卷第387-388頁)、立百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銷退貨明細表(見警卷第392-393頁)、幸昌有限公司之客戶交易明細、銷貨憑單、大榮貨運客戶簽收單(見警卷第404-408頁)、權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應收票據明細表、統一發票、發貨單、僮恩嬰兒用品店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育樂系列產品銷售合約書、育樂系列奶粉銷售記錄、促銷活動申請表、精英系列產品銷售合約書、精英系列奶粉銷售記錄(見調查卷第11-44頁)、文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甲○○支票、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見調查卷第225-228頁)、鑫耀生技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僮恩嬰兒用品店支票、簽口表(見調查卷第246之1頁-252頁、第10966號偵查卷第75、81-82頁)、光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杜玉農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收款簽收單、甲○○支票、客戶銷貨明細表、合約書、僮恩嬰兒用品店支票、僮恩嬰兒用品店本票(見第10966號偵查卷第50-69頁)等影本各1份附卷足稽。
②又被告迄至99年1月18日止,連同其積欠地下錢莊之債務、
對往來廠商之欠款及消費者之預付款,共計債務達1千萬元以上,亦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白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11頁),準此,被告既知其自99年1月18日起債務達1千萬以上,已無力再支付貨款,猶隱瞞其財務週轉不靈之事實,執意再向如附表二編號4至19所示之被害人批貨購入嬰兒商品,致使該不知情之被害人繼續供貨,屆期被告乙○○不僅無法給付貨款,且其所簽發之支、本票亦無法兌現,益見被告乙○○此部分亦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③至被告乙○○用以支付上開廠商票款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
林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 000號帳戶(戶名:僮恩嬰兒用品店甲○○)、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支票存款0000 00000號帳戶(戶名:甲○○)、台中商業業銀行二林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號帳戶(戶名:鄭阿雪),雖於99年8月20日始列入拒絕往來戶,且於同年8月5日該帳戶尚且存入現金以供支票兌現,此固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核交字第102號偵查卷第117頁至第130頁、第145頁至第153頁、第170頁至第185頁),惟被告乙○○既自99年1月18日起,即知其有資金缺口1千萬元(業如前述),顯見自斯時起即知其已無力再支付貨款,詎竟執意繼續再向上開不知情之廠商批貨購入嬰兒商品,益徵其自斯時起即具有詐欺之犯意,是縱其上開帳戶於99年8月20日始遭拒絕往來戶,亦無礙於本案詐欺罪之成立,併此敘明。
④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乙○○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其此部分犯行亦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方面: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按刑法上接續犯之概念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乙○○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以同一手法詐騙多家廠商,其應係基於1個詐欺取財之故意,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較為合理,是被告乙○○此部分犯罪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又移送併辦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與起訴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9以外之部分)係屬具有接續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併此說明。
㈡原審調查後,認被告乙○○此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2、3
所示部分)犯行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至19所示之部分,亦應成立詐欺取財罪,業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乙○○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惟以公訴人認被告乙○○此部分犯行與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部分,係屬具有接續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已有未合。②原判決理由欄先認被告乙○○如附表二編號1、2 、3所示之犯行係屬接續犯,嗣復認被告乙○○「就此基於一個自然行為單數,而對上開被害人等成立的3個詐欺既遂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同種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罪。」等情(見原判決第12頁至第13頁),以致原判決究認係接續犯,抑或係同種想像競合犯,前後發生混淆,且理由相互矛盾,尤有違誤。③原判決就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原判決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本判決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併予審判,而未於理由內說明併予審判之理由,亦有可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就被告乙○○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至19所示之犯行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難認妥適」為由,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且原判決復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此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前未曾有任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惟其接續多次詐欺犯行,導致如附表二編號4至19所示之所示之多數被害人受害,且被害金額非低,且被告乙○○係為了使其經營之嬰兒用品店得以拖延時間繼續營運,才對消費者隱瞞該公司之財務狀況,以求挽救公司,惡性尚非重大,暨被告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乙○○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明知其並無將款項存入上揭支票
存款帳戶以供清償廠商貨款之真意,竟仍向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大量訂購奶粉等嬰兒用品,致該等公司之經辦員工陷於錯誤,而陸續允為交付所訂購之貨物,屆期被告乙○○均未給付貨款。因認被告乙○○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與該罪之要件有間。
㈢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有向如附表
四所示之被害人訂購該附表所示之奶粉等嬰兒用品,及屆期未給付而積欠該貨款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上開廠商均係與伊合作很久之廠商,伊當時係因沒有錢,始無法支付該貨款,伊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經查:
①被告乙○○係自94年2月間起向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訂購嬰
兒用品(如附表四編號1);自90年4月間起向雙新國際有限公司訂購嬰兒用品(如附表四編號2);自98年9月間起向家寶行訂購皇家乖乖樂奶粉(如附表四編號3);自95年1月間起向力碁盟國際有限公司訂購營養素等嬰兒用品(如附表四編號4);自96年間起向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奶粉等嬰兒用品(如附表四編號5);及自89年起向陳世卿訂購童裝、奶粉等嬰兒用品(如附表四編號6)等事實,業據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之業務員陳銘波、雙新國際有限公司之業務員許惠清、家寶行之業務員李明霖、力碁盟國際有限公司之業務員王竣毅、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劉緯權、及陳世卿等人於警詢或調查站時分別證述在卷(見警卷第345-347頁、第349-351頁、第371-373頁、第409-411頁、及調查卷第45-46頁、第231-232頁),足見被告乙○○與上開廠商彼此間之生意往來,大都已有一段時間,且雙方有長期之良好交易往來紀錄,從而,上揭廠商與被告乙○○為交易,應係基於長久往來之信任基礎。且依如附表四所示廠商之承辦業務員於警詢時或調查站詢問時所證述之內容觀之,並未發現被告乙○○有對各該廠商施以詐術之行為,此有證人陳銘波、許惠清、李明霖、王竣毅、劉緯權、陳世卿等6人之上開警詢或調查站筆錄足稽。況一般生意往來原本即有相當程度之損失風險,是如附表四所示之廠商與被告乙○○進行交易,應已謹慎評估交易風險後始同意交付貨物,自難以事後被告乙○○所交付之支票未能如期兌現而遲未給付貨款,即謂被告乙○○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向廠商訂購貨物時,即具有使陷廠商於錯誤之詐欺犯意。
②又證人陳世卿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問:針對貨款的
部分,被告乙○○平均進貨頻率是多少?)平均一個月大概是20次左右的進貨,之前進貨如果在1萬塊以內的話都是收現金。(問:被告乙○○沒有支付的貨款積欠次數大概是幾次?)沒有付的貨款就是單據的部分,主要是銷往大陸的部分積欠比較多一點。(問:你目前提出的簽收單都是99年1、2月份的,但是你的支票的日期卻都是開到99年8月15號之後的,為什麼支票日期會開到這麼後面?)因為之前被告乙○○要是開3月份的軋不過去,她就會請我再讓她延日期,所以那些支票日期有些是98年,有些是99年。(問:所以你這10張支票大部分都是超過時間才拿到的嗎?)有些有改,有些是之前拿的後來才改日期的。(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彰防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238至240頁。所以這7張票原來的日期都是97年後來才改99年的票是原本應該在97年兌現的票嗎?)對。(問:這幾張支票是你之前就拿到的嗎?)對,在97年拿到的,但是到97年9月的時候,被告乙○○無法兌現的時候她才又改過來的。(問:你為什麼讓被告乙○○一次就延期2年,從97年改成99年?)那張票是到98年的9月13號到期,但是有時候被告乙○○票軋不過去的話她就會叫我延,有時候我就沒有去兌現,就直接拿這張票去給她,叫她改日期。(問:被告乙○○97年就開始有積欠貨款,但是你還是持續的出貨給她?)對,但是有時候小金額的部分就是現金買賣。(問:被告乙○○97年就開始有積欠貨款,你為什麼還願意配合她出貨到大陸?)因為我看被告乙○○生意都很好,我也不知道她最後會倒閉,而且我想說她先生是彰化縣埤頭人,應該是不會跑掉,而且做生意要是持續有在做,慢慢還我還可以接受,但是她之後就跑掉了,我也不要去找她,她也沒打電話給我。(問:對於本案有何意見?)我沒意見,因為我本身並無提起詐欺告訴,那是被告乙○○和廠商之間的問題,…但是針對我的部分我認為2位被告應該沒騙我,我認為他們應該只是週轉不靈而已。」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1頁反面至第224頁)。準此,可證被告乙○○向如附表四之廠商進貨,與一般商業往來並無異樣,雖因嗣後經營不善而倒閉,然應係週轉不靈所致,與施用詐術之情形仍屬有異。
③至公訴人雖認被告乙○○將本應支付廠商貨款之消費者預繳
款項提領一空,而拒不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廠商貨款云云。然依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僮恩嬰兒用品店甲○○)交易明細表(核交字卷第155頁至第169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支票存款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僮恩嬰兒用品店甲○○)交易明細表(核交字卷第117頁至第130頁)、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100年10月17日陽信光華字第0000000號函及支票存款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甲○○)客戶對帳單(核交字卷第170頁至第185頁)等證物顯示,被告乙○○不斷且大額存入資金供廠商兌現支票,亦可以看出被告乙○○所收取消費者預繳之款項確實有用於支付貨款之給付上,故無法以被告蕙蘭嗣因資金無法週轉,未再存入資金供支票兌現,即認定被告乙○○自始即惡意將本應支付廠商貨款之消費者預繳款項提領一空,而拒不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廠商貨款。
④另如附表四所示之廠商承辦業務員於警詢或調查站詢問時所
為之陳述及卷附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影本、銷貨單、簽收單、發貨單等文件,均僅能證明被告乙○○有向各該廠商訂貨,事後因被告乙○○經營之嬰兒用品店倒閉,致被告乙○○仍積欠其等貨款之事,縱被告乙○○之訂貨量於倒閉前為應付較多消費者擠兌而進貨量加大,亦難以前開證據即遽以推定被告乙○○於交易之初,即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
⑤況被告乙○○係自99年1月18日起始知其債務已達1千萬以上
,已如前述,而本案如附表四所示部分,依起訴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尚無法認定被告乙○○自99年1月18日起有向如附表四所示之廠商以訂購嬰兒商品之名而行詐欺取財之實,至被告乙○○於向各該廠商訂購商品後,未依約付貨款,係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是本案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尚難以被告乙○○事後未依約給付各該廠商貨款,即遽行認定被告乙○○此部分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
㈣綜上所述,本案(如附表四所示部分)依照公訴人所舉之全
部證據,均不能明確證明被告乙○○有詐欺取財之犯行,即公訴人提出之全部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能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乙○○有罪之確信心證,是被告乙○○此部分犯罪要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如附表二所示部分),係屬具有接續犯關係之實質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就此部分(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判決無罪,難認妥適云云,並無理由,,惟因此部分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毋庸為上訴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叁、被告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見湄萁嬰兒用品店負責人杜玉農票據信用不佳,湄萁嬰兒用品店經營勢必難以為繼,故由其胞兄即被告甲○○於99年1月18日申設僮恩嬰兒用品店,由被告乙○○仍於上址繼續對外以歡禧兒嬰兒用品店名稱繼續營業,並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地,對於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詳如附表五所示)。因認被告乙○○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及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與該罪之要件有間。
三、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於如附表五所示之時、地,有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借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當初伊向他們借錢的時候,伊都有說伊的票沒辦法過,他們基於與伊之朋友關係,才借伊這些錢。這些錢純係伊與被害人間之借貸糾紛,伊並未欺騙他們,且借款當時被害人均知伊經營之嬰兒用品店有資金上之困難,伊並未假裝伊之資力甚佳而向他們借款,他們亦非陷於錯誤而借款給伊,故伊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劉雅慈於原審審理時到
庭證稱:「(問:為什麼要借錢給她?)她說票軋不過來,本來是有詢問是不是可以跟我先生的老闆借,但是我們是自己的錢借給她的。(問:她那時候是怎麼跟妳講的?)她要軋票,錢不夠,票如果過的話再還我們,我們沒有想到說她會跑,因為我們也是第一次借她,但是我們認識很久。(問:妳為什麼會借錢給她?)信任她,所以沒有請她開收據、證明,…(問:她借錢是跟妳開口,還是打電話跟妳借?)那時候好像是剛好要去店裡買東西的樣子,然後她跟我們開口的,我先生就馬上回家拿錢過來給她。(問:所以她就跟妳表明要軋票錢不夠?)對。(問:妳是基於好朋友,所以借她?)對,也信任她,也是覺得她很可憐。」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2頁)。準此,被告乙○○既已明確告知證人劉雅慈係因要軋票錢不夠,且證人劉雅慈係因信任及憐憫才將金錢借予被告乙○○,可知被告乙○○並未施用何詐術,證人劉雅慈亦非因被告乙○○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後,始借款給被告。
㈡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洪灯姿雖經原審傳喚而
未到庭,然依其於警詢時證稱:「乙○○於99年07月28日13時許到彰化縣○○鎮○○里○○路○○號向我借新台幣73000元,並稱8月1日要還,但沒有還,我於8月3日去找她還錢,她說先還我3000元,我要求她開立本票,乙○○當天開立到期日8月1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70000元整本票(編號NO364926)乙紙給我,但到期乙○○避不見面。」等語(見警卷第200-201頁),綜觀其證述內容,被告乙○○與被害人洪灯姿間之借貸過程,明顯僅係一般借貸關係,並未見被告乙○○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縱被告事後未依約如期清償,亦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尚難僅以被告乙○○事後未能如期清償借款,即認被告乙○○涉有詐欺取財之犯行。
㈢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陳宜榛於原審審理時到
庭證稱:「(問:提示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卷第55頁,就妳提出來的現有證據只有2張,8月2號匯款的憑據,這3萬塊是借錢給她的嗎?)對,是借錢的。(問:妳為什麼要匯這3萬塊給她?)她每次晚上打電話給我,叫我借她個2萬塊、3萬塊的,因為感情很好,沒有想很多。(問:那時候她這筆是跟妳借錢?)對,借錢。(問:她當時是怎麼跟妳說的,妳還記得嗎?)她常常打電話2萬塊、3萬塊的叫我借她,我就借她了。(問:妳沒問她為什麼借錢?)沒有想太多,就很相信她。(問:妳都不知道她為什麼跟妳借錢嗎?)因為她會跟我講說她先生去山上種田,賠了很多錢,她大哥做生意也賠了很多錢,我為了幫他們,自己越積越多。我只知道她老公、她大哥,我不曉得她店裡這麼嚴重,她可能拿店裡面來補她大哥、她老公的錢。(問:所以妳也知道她家裡經濟情況有問題?)我只知道她大哥、她先生做生意有賠錢而已,不知道她們家到底有錢沒錢。(問:提示警卷第223頁,妳去她店裡刷卡的5萬元簽單,這個簽單是使用於何處?)這張5萬元寫0點14分,是半夜來我家刷的,跟我借的。(問:是借錢,但是妳用刷卡方式借給她?)對,她帶刷卡機去我家的。(問:那時候她怎麼跟妳說?)忘記了,就常常借,我很相信她,沒有想到這麼多。(問:因為看起來她是長期跟妳借,沒有真正清償過,妳還願意這樣給她,妳是因為這個原因去借她錢嗎?)真的把她當作很好的姊妹伴。(問:所以即使她不還妳錢,妳也要借她的意思嗎?)那是因為我去有搬東西回來,想說加減,就大家互相一下,拿的東西她也算我便宜一點。」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7頁反面至第38頁、第39頁)。準此,證人陳宜榛既明知被告乙○○之先生、哥哥做生意賠錢,且被告乙○○經常急需用錢,甚至半夜仍到處籌錢,卻仍基於雙方之交情及信任借錢予被告乙○○,即難認被告乙○○有對證人陳宜榛施用何詐術之行為,證人陳宜榛亦非因被告乙○○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始借款給被告。
㈣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林美霞於原審審理時到
庭證稱:「(問:8月2號她打電話給妳要跟妳借2萬?)對,她說票軋不過去。(問:8月2號妳匯款給乙○○的時候,乙○○跟妳講了什麼?)她說她要跳票,差2萬元。(問:她有跟妳說要跳票嗎?)對,她說軋不過來。(問:乙○○有跟妳說為什麼會跳票的原因?)沒有,我有問她說這關我幫她後,後續貨是正常出嗎,她說一定會,也可能大家都是女生,肯幫忙,所以才會栽在她手上。(問:她有跟妳說她快跳票就對了?)她說她快軋不過來,我不知道她之前的狀況她有出過這樣,是事後幾個廠商跟我講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9頁反面、第34頁反面)。準此,被告乙○○既已明確告知證人林美霞係因為跳票、票軋不過去等原因急需用錢,證人林美霞出於幫忙之意,才將金錢借予被告乙○○,即難認被告乙○○有對證人林美霞施用何詐術之行為,證人林美霞亦非因被告乙○○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始借款給被告。
㈤證人即如附表五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陳世卿則於原審審理時
到庭證稱:「(問:你之前在調查站有提過被告乙○○曾經向你借錢,她總共向你借了多少錢?)單純借貸不含貨品的部分大約是7、80萬左右。(問:被告乙○○有跟你說過她向你借錢的用途是什麼?)沒有,只有說過支票軋不過去。(問:無論金額大小或是部分還款,被告乙○○曾經清償過你的次數?)如果50次來說的話,應該也有一半。(問:利息怎麼算?)沒有算利息。(問:為什麼可以不用算利息?)因為我們已經是好朋友了,如果再跟她算利息好像講不過去,而且我也不靠利息收入。(問:對於本案有何意見?)我沒意見,因為我本身並無提起詐欺告訴,那是被告乙○○和廠商之間的問題,…但是針對我的部分我認為兩位被告應該沒騙我,我認為他們應該只是週轉不靈而已。」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6頁、第221頁、第224頁)。準此,被告乙○○既已明確告知證人陳世卿係因為票軋不過來而急需用錢,因此證人陳世卿係出於朋友情誼,才將金錢借予被告乙○○,即難認被告乙○○有對證人陳世卿施用何詐術之行為,證人陳世卿亦非因被告乙○○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始借款給被告。
㈥綜上,如附表五編號1、編號3至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均知悉
被告乙○○係急需用錢,才出於信任等考量借款予被告乙○○,則難認被告乙○○有施用詐術致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之犯行;而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洪灯姿,卷內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施用詐術致被害人洪灯姿陷於錯誤之情形。是如附表五所示之證人或因朋友信任關係、或因出於幫忙之意,始借貸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予被告乙○○,而借貸原本即有相當程度損失之風險,是尚難以事後被告乙○○無法如期清償,即遽認被告乙○○有向如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之行為。是本案既無法證明被告乙○○有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行為,即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確有此部分詐欺之犯行,是其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
四、原審調查後,認被告乙○○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被告甲○○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共同被告乙○○於上開時間見湄萁嬰兒用品店負責人杜玉農票據信用不佳,湄萁嬰兒用品店經營勢必難以為繼,故由其胞兄即被告甲○○於99年1月18日申設僮恩嬰兒用品店,仍於上址繼續對外以歡禧兒嬰兒用品店名稱繼續營業。共同被告乙○○與被告甲○○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㈠乙○○明知其支付私人借款力有未逮,已無力經營湄萁嬰兒用品店,無法依約交付消費者貨物,竟仍為吸納資金供己使用,於如附表
一、三(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時間,多次向消費者告以奶粉價格即將上漲,倘事先預繳大筆金額,大量訂購奶粉等嬰兒用品,可以較優惠價格購買奶粉等用品,並可獲贈奶粉或玩具等贈品,致消費者陷於錯誤,而陸續預繳高額款項預購奶粉等嬰兒用品。乙○○另為便於大量向消費者吸取資金,竟與其兄甲○○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甲○○以僮恩嬰兒用品店負責人名義,於99年2月間向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辦收單業務,委由聯合信用卡中心前往彰化縣○○鎮○○里○○路○段○○○號僮恩嬰兒用品店裝設刷卡機,以利消費者大量刷卡消費後,由聯合信用卡中心與發卡銀行清算款項,將消費金額匯入甲○○所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溪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為便於提領使用該等信用卡消費款項,遂於99年5月26日,向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請將入帳帳戶於變更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以刷卡或支付現金方式向消費者大量收取預購款項,待消費者要求給付預購之貨物時,乙○○即交付少量貨物,以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並央請消費者改日再行領取,以此方式,向消費者預收貨款後尚未交付貨物之價金共計為350萬1011元。㈡被告甲○○於99年3月22日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申辦支票帳戶(帳號:00000000 000號、戶名:僮恩嬰兒用店甲○○)請領支票,並連同其所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支票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戶名:甲○○)及印章交由乙○○使用。然乙○○為圖向廠商大量進貨,思及被告甲○○所交付之上揭2支存帳戶支票尚且不敷使用,故另於99年2月間,向其店內不知情之員工鄭阿雪一再央求提供支票使用,經鄭阿雪一再考量,因見僮恩嬰兒用品店營運皆屬正常,且不知悉乙○○欠款及債信問題。又經乙○○向鄭阿雪保證屆期必當將票款存入帳號,致鄭阿雪誤認乙○○債信良好,日後將履行承諾存入款項以供支票兌現,始同意將其申辦之支票(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及印章交由乙○○代為簽發支票使用。乙○○取得上揭支票及印章後,明知其並無將款項存入上揭支票存款帳戶以供清償廠商貨款之真意,竟仍向如附表二、四(即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大量訂購奶粉等嬰兒用品,致該等公司之經辦員工陷於錯誤,而陸續允為交付所訂購之貨物。乙○○並簽發上揭杜玉農、甲○○及鄭阿雪為發票人之支票,交付予各該公司,以作為向附表二公司進貨之擔保及支付貨款工具。乙○○亦明知向消費者所收取預繳之貨款,係屬於預付型消費,會員預繳費用時,與湄萁或僮恩嬰兒用品店即成立契約,享有依約定條件領取貨物及贈品權利,倘因可歸責債務人所致給付不能,消費者自得依民法第226條、256條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是在未履行給付義務前,其所收取之預繳費用,尚非屬湄萁或僮恩嬰兒用品店真正實現之收益,性質乃屬對於會員之負債。乙○○竟不思會員及進貨廠商權益,將本應支付廠商貨款之預繳款項提領一空,而拒不支付附表二所示之廠商貨款,以此方式詐取貨物,共計積欠廠商貨款696萬1361元。㈢乙○○明知其資金調度困難,營運資金供其個人支應尚有不足,且其為圖吸收資金,以低價或優惠條件出售貨物之舉,顯然無法獲得合理利潤長期正常營運,已無還款能力,詎仍於如附表五(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需要資金供票據兌現等理由,向附表五所示之借款人借貸款項,致借款人陷於錯誤,遂允其所請而交付借款,以此方式共計向附表三所示之人詐取共計181萬7265元之金額。嗣因乙○○已知前揭挪用款項供己使用,未向廠商訂購充足貨物之舉,已無法支應消費者前來要求領取預購奶粉等嬰兒用品之需求,亦無以支付廠商貨款,遂於99年8月10日停止營業,逃匿無蹤。俟消費者前往領取貨物,始見鐵門深鎖,且供貨公司將乙○○交付之支票遵期提示,均不獲兌現,借款人求償無門,始知受騙。因認被告甲○○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前開時間有以僮恩嬰兒用品店負責人名義,於99年2月間向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辦收單業務,委由聯合信用卡中心前往彰化縣○○鎮○○里○○路○段○○○號僮恩嬰兒用品店裝設刷卡機,以利消費者大量刷卡消費後,由聯合信用卡中心與發卡銀行清算款項,將消費金額匯入華南商業銀行溪湖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99年5月26日向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請將入帳帳戶變更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雖為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名義負責人,但當時因為伊胞妹即共同被告乙○○一直想要繼續經營,而拜託伊申請支票給她使用,及以伊之名義申設僮恩嬰兒用品店,伊基於親情,始同意乙○○以伊之名義申設僮恩嬰兒用品店及申請支票給她使用,但伊並未參與經營,亦未過問上開嬰兒用品店之事務,所有之支票帳戶、款項均由乙○○在管理,因伊平常有自己之水電工作要作,並未過問她之債務,故伊並不知該嬰兒用品店已經經營不下去,伊並未與乙○○具有詐欺之共同犯意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之夫杜玉農於調查站證稱:「僮恩公
司由我妻舅甲○○擔任名義負責人,公司實際業務均由我太太乙○○負責。」等語(見調查卷第4頁反面)。是被告甲○○辯稱:伊僅係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名義負責人而已,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
為什麼妳要跟妳哥哥《即被告甲○○》借用他的帳戶供僮恩嬰兒用品店使用?)因為之前是我先生跳票,但是我經營嬰兒用品店8、9年了,那邊都還有客戶,我想要繼續經營下去才拜託我哥哥的。(問:被告甲○○的這兩個帳戶都是誰在管理使用?)都是我乙○○在使用的。(問:被告甲○○借妳這兩個帳戶是否有向妳收取費用?)他只是想幫我而已,所以都沒有跟我收取費用。(問:在僮恩嬰兒用品店經營期間,是誰負責和廠商接洽?)都是我乙○○。(問:誰負責簽約?)也是我乙○○。(問:被告甲○○會不會出面?)不會。(問:因為登記負責人不是妳,廠商會要求負責人甲○○出面嗎?)不會,因為從以前就是我負責接洽廠商,廠商都知道我的情形,所以他們也都接受我哥哥的票,但是會叫我在支票後面背書而已。(問:平常是誰負責向廠商訂貨、作帳?)都是我乙○○。(問:平常被告甲○○會和廠商接洽訂貨嗎?)不會,都是我而已,而且廠商也都不認識他。(問:被告甲○○兩個甲存帳戶的支票上都蓋有被告甲○○的印章,那印章是誰蓋的?)都是我蓋的,因為他所有的東西都放在我這邊讓我使用。(問:是連支票本以及印章的部分嗎?)對,都在我這邊。(問:這兩個甲存帳戶都有款項存入,那是誰把款項存入的?)都是我存的,因為銀行那些甲存的人我都認識。(問:那麼被告甲○○開的這兩個帳戶,被告甲○○本人是否能自己將裡面的款項領出來花用?)沒辦法,因為印章和存摺都在我這邊。(問:在妳99年8月10號倒閉之前,妳哥哥是做什麼的?)他一直都是水電工。(問:被告甲○○是自己開業還是受雇?)他是受雇的,他做很久了。(問:被告甲○○從事水電多久了?)從他出社會到現在,應該是10、20年了吧。(問:所以妳就是因為週轉不靈加上先前的票都跳票了,所以妳就跟妳哥哥解釋這情形,請他借票讓妳使用?)對,因為他看我生意還不錯而且經營正常,所以他才願意借我。(問:那妳哥哥有想過說他把票借給妳後,票開出去的金額不會是他自己可以負擔的嗎?)說實話,當初他也不知道我有去地下錢莊借錢。(問:妳在經營嬰兒用品店的期間,妳會跟妳哥哥說到店內的經營狀況是好或不好嗎?)沒有,不會講到。(問:嬰兒用品店每年的財報或報稅資料,妳會拿給登記負責人的甲○○看過嗎?)不會,他從來都沒看過,連會計師是哪位他都不知道。(問:那嬰兒用品店報稅是誰在處理?)都是我請會計事務所幫我報。」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24頁反面至第227頁)。足見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實際負責人為共同被告乙○○,被告甲○○僅係出於兄妹情誼,因而以其名義申設僮恩嬰兒用品店,並將其申辦之銀行支票及印章交予被告乙○○使用,被告甲○○對於僮恩嬰兒用品店實際經營狀況應不知情。
㈢證人即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員工鄭阿雪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
:「(問:請問妳之前是否有在僮恩嬰兒用品店工作?)有。(問:請問妳什麼時候開始工作的?)大約8、9年。(問:在妳任職於僮恩嬰兒用品店期間,主要和客戶接洽的人是哪位?)都是老闆娘乙○○。(問:在店裡和廠商接洽,負責收、點貨的是哪位?)老闆娘乙○○。(問:被告甲○○是否會到店內替被告乙○○收、點貨?)很少,幾乎沒有。(問:是否曾經在僮恩嬰兒用品店看到被告甲○○?)我上班時間只有3小時,被告甲○○也有自己的工作,所以我很少看到他。(問:在99年8月10號僮恩嬰兒用品店倒閉的時候,妳知道被告甲○○是從事什麼職業嗎?)他是水電工。(問:是受雇於水電行還是自己開水電行?)應該是受雇於水電行。(問:就妳印象來說,被告甲○○平均1個月會到僮恩嬰兒用品店幾次?)這時間很久了,我真的不記得了,他很少出現,應該就是只有假日他不用上班的時候,大概是
2、3次。(問:妳的薪水是誰發的?)被告乙○○。(問:店裡任一件大小事情妳都是跟誰反應?)被告乙○○。(問:有沒有什麼事情是妳需要跟被告甲○○反應的?)沒有。(問:那被告甲○○在店裡主要負責的事情是什麼?)我不知道,而且他去的時候都只是在聊天不會幫忙做事。(問:店內實際上負責的人是誰?)被告乙○○。(問:店內實際上負責的人就是只有被告乙○○而已?)對,只有被告乙○○一個人。(問:只有一個人,那搬貨、整理的時候呢?)都是被告乙○○一個人,有時候她會叫我幫她我才幫忙,不然都是她一個人自己處理,有時候我去上班的時候,東西都已經整理好了,應該都是她一個人吧。(問:妳曾經幫被告乙○○簽收過物品嗎?)她忙的時候會請我幫她代簽。(問:你有看過被告甲○○簽收過貨物嗎?)沒有。」各等語(見原審第221頁至第215頁),益見被告甲○○並未參與僮恩嬰兒用品店之經營,因此難認其與共同被告乙○○間具有詐欺之共犯關係存在。
㈣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消費者於警詢時或調查站詢問時均一
致陳稱其等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消費時,係向被告乙○○購買商品,並未有人表示曾向被告甲○○購買商品。且證人即被害人林美輝(警卷第12頁)、賴照如(警卷第15頁)、陳秋霞(警卷第18頁)、蔡珮珮(警卷第21頁)、陳玟妤(警卷第24頁)、陳秋杏(警卷第30頁)、黃玉青(警卷第45頁)、劉雅慈(警卷第48頁)、羅婷芳(警卷第54頁)、林凡慈(警卷第57頁)、洪敏綺(警卷第59頁至第60頁)、陳瓊惠(警卷第175頁)、王美琪(警卷第196頁)、吳淑萍(警卷第22 6頁)、洪慧欣(警卷第292頁)、章珈甄(警卷第323頁)、洪惠清(偵卷第33頁)等人於警詢時亦明確證稱:「除了與乙○○接洽購買商品外,沒有跟其他負責人接洽過。」等語。參以證人林美霞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問:妳認識在庭的兩位被告乙○○跟甲○○嗎?)只知道乙○○而已,我都跟她接洽而已。」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9頁);證人劉雅慈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問:妳認識這兩位被告嗎?)我知道甲○○是乙○○的哥哥,可是我是跟乙○○買奶粉,都是跟她接洽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2頁);證人施均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問:妳所有交易的對象有沒有跟甲○○有接洽的?)沒有。(問:所以妳有事都是找乙○○?)對。(問:甲○○在店裡到底是在做什麼?)他有在上班吧,我不知道,很少遇到他。(問:妳說他有在上班,是另外有在上班?)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77頁反面至第278頁)。準此可知,消費者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交易過程中均由被告乙○○接洽,被告乙○○應確實為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雖任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名義負責人,但並未參與上開嬰兒用品店之經營,殆無疑義。
㈤再據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廠商經辦人員於警詢時或調查站詢
問時均一致陳稱雙方交易過程中係由被告乙○○簽約,且貨物均由被告乙○○簽收、對帳等情,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廠商經辦人員均未有人表示曾由被告甲○○與其等接洽,且證人即八陞有限公司業務員江俊良(警卷第326頁)、舒寶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廖大新(警卷第385頁)、立百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張志賢(警卷第391頁)、幸昌有限公司業務員游順益(警卷第403頁)、光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楊靜玫(偵字卷第45頁反面)等人於警詢時均明確證稱:「除了與乙○○接洽業務外,都沒有跟其他負責人接洽過,所有業務都跟乙○○接洽而己。」等語;另證人即貝恩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廖若潁(警卷第331頁)、好萊兒嬰兒用品有限公司業務員謝用謙(警卷第334頁)、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業務員陳銘波(警卷第346頁)、雙新企業有限公司業務員許惠清(警卷第350頁)、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陳瑩潔(警卷第356頁)、廣平草本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林珊羽(警卷第363頁)、羽優兒房業務員趙采綾(警卷第368頁)、家寶行業務員李明霖(警卷第372頁)、錦榮有限公司業務員蘇金源(警卷第378頁)、力碁盟國際有限公司業務員王峻毅(警卷第410頁)等人於警詢時亦明確證稱:「是我與乙○○接洽業務。」等語。參以證人陳世卿於原審審理時亦到庭證稱:「(問:因為有些貨款的票是被告甲○○的名字在上面,那你會跟被告甲○○聊到這些事情嗎?)票和貨款都是針對被告甲○○的妹妹。(問:但是上面都有被告甲○○的名字,你有注意到嗎?)我曉得,因為被告甲○○的妹妹都有跟我講說支票都是辦她哥哥的名字。(問:你自己本身有跟被告甲○○談到貨款的事情過嗎?)有聊過一下。(問:那有聊過這些貨款好像有些異狀?)有聊過,但是被告甲○○說那是他妹妹在處理的。(問:所以你和被告甲○○聊到貨款的事情,他都是叫你找被告乙○○處理?)對。」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18頁)。是僮恩嬰兒用品店向上游廠商簽約、叫貨、進貨、對帳等過程均係由共同被告乙○○出面,被告甲○○雖為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名義負責人,但未曾向廠商簽約、叫貨、對帳等,益徵被告甲○○辯稱其並無與被告乙○○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非不可採。
㈦至商業登記抄本僅足以證明被告甲○○於99年1月18日以其
名義申設僮恩嬰兒用品店之事實;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資料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支票存款帳戶、客戶對帳單等,亦均僅足以證明被告甲○○以僮恩嬰兒用品店負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收單業務及支票存款帳戶供被告乙○○使用之事實;另被害人等之指訴及其等提出之相關單據,均僅足以證明被告乙○○與消費者、廠商或借款者間之相關交易或借貸關係,是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對於共同被告乙○○所為之詐欺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關係。
㈧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甲○○雖為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名義負責
人,然其非但未參與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實際營業活動,亦未曾向廠商接洽進貨事宜,且僮恩嬰兒用品店之支票帳戶、款項均由共同被告乙○○保管處理。準此,被告甲○○既未負責僮恩嬰兒用品店之財務、業務及資金,對於僮恩嬰兒用品店之經營、財務狀況亦無掌握,則尚難僅憑被告甲○○為僮恩嬰兒用品店之名義負責人,並以負責人名義申辦信用卡收單業務及支票存款帳戶供共同被告乙○○使用等情,即逕認被告甲○○有對被害人等人施用詐術,亦難謂其與共同被告乙○○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況僮恩嬰兒用品店於99年1月18日成立後,係經營至99年8月10號始因週轉不靈而倒閉,經營將近有7月之久,是亦難認被告甲○○於上開嬰兒用品店成立之初,即知悉共同被告乙○○具有詐欺之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確有參與共同詐欺之犯行,是其犯罪並不能證明。
三、原審調查後,認被告甲○○之犯罪並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吳 幸 芬法 官 劉 榮 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姓名 │時間 │購買物品 │詐騙金額 │損失金額(含│備註 ││ │ │ │ │ │先前已預繳未│ ││ │ │ │ │ │受詐騙部分金│ ││ │ │ │ │ │額或扣除已領│ ││ │ │ │ │ │商品之金額)│ │├──┼───┼───────┼─────────────────┼─────┼──────┼───────┤│1 │林美輝│99年7月24日15 │支付現金1萬5500元購買奶粉,加計之 │1萬5500元 │4萬6000元 │警卷.P10 ││ │ │時許 │前預繳未取貨之奶粉,損失共計4萬600│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0元。(無證據證明之前預繳部分係99 │ │ │編號1 ││ │ │ │年1月18日以後) │ │ │ │├──┼───┼───────┼─────────────────┼─────┼──────┼───────┤│2 │賴照如│99年3月10日 │刷台新銀行信用卡4萬2000元購買桂格 │4萬2000元 │4萬2000元 │警卷.P13 ││ │ │ │、亞培奶粉5箱,尚未取貨。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 │├──┼───┼───────┼─────────────────┼─────┼──────┼───────┤│3 │陳秋霞│99年5月27日 │刷卡1萬2240元購買2箱奶粉,前次訂購│1萬2240元 │1萬5810元 │警卷.P16 ││ │ │ │尚有7瓶嬰兒奶粉(價值3570元)尚未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取貨。 │ │ │編號2 │├──┼───┼───────┼─────────────────┼─────┼──────┼───────┤│4 │蔡珮珮│99年6月中旬 │刷卡10400元購買亞培奶粉1箱,取貨5 │1萬400元 │1萬1200元 │警卷.P19 ││ │ │ │瓶,尚有7瓶未取貨。連同之前購物累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積贈品6瓶亞培奶粉,尚未取貨之奶粉 │ │ │編號3 ││ │ │ │共計13瓶。 │ │ │ │├──┼───┼───────┼─────────────────┼─────┼──────┼───────┤│5 │陳玟妤│99年6月底 │預繳1萬1000元購買奶粉,尚未取貨。 │1萬1000元 │1萬1000元 │警卷.P22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 │├──┼───┼───────┼─────────────────┼─────┼──────┼───────┤│6 │陳麗英│99年6月間 │預繳1萬4700元購買奶粉及嬰兒營養品 │1萬4700元 │9200元。 │警卷.P25 ││ │ │ │,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營養品後,尚有│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9200元預繳金額未取貨。 │ │ │編號5 │├──┼───┼───────┼─────────────────┼─────┼──────┼───────┤│7 │楊秀珍│99年7月間 │預繳1萬5000元購買奶粉。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警卷.P31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8 │├──┼───┼───────┼─────────────────┼─────┼──────┼───────┤│8 │曾莞婷│99年3月間 │預繳1萬6800元,扣除領取之奶粉及營 │1萬6800元 │6840元。 │警卷.P34 ││ │ │ │養品後,尚餘684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9 │├──┼───┼───────┼─────────────────┼─────┼──────┼───────┤│9 │黃玉青│99年6月間 │預繳7800元購買奶粉1箱及嬰兒營養品 │7800元購 │5550元 │警卷.P43 ││ │ │ │,扣除領取之6瓶奶粉後,尚餘5550元 │ │ │核交102 卷P60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2 │├──┼───┼───────┼─────────────────┼─────┼──────┼───────┤│10 │劉雅慈│99年6、7月間 │預繳1萬3500元購買奶粉及嬰兒用品。 │1萬3500元 │1萬3500元 │警卷.P46 ││ │ │ │ │ │ │核交102 卷P59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3 │├──┼───┼───────┼─────────────────┼─────┼──────┼───────┤│11 │魏薪庭│99年3、4月間 │預繳1萬8900元,扣除領取之奶粉及嬰 │1萬8900元 │1萬1700元。 │警卷.P49 ││ │ │ │兒用品後,尚餘1萬17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4 │├──┼───┼───────┼─────────────────┼─────┼──────┼───────┤│12 │羅婷芳│99年8月8日 │羅婷芳先於98年12月間預繳7萬元購買 │1萬500元 │4萬500元 │警卷.P52 ││ │ │ │奶粉,另於99年8月8日預繳1萬500元購│ │ │核交102 卷P56 ││ │ │ │買嬰兒營養品,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尚│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餘4萬500元。 │ │ │編號15 │├──┼───┼───────┼─────────────────┼─────┼──────┼───────┤│13 │林凡慈│99年8月6日 │預繳1萬4400元購買奶粉,扣除領取之 │1萬4400元 │9600元 │警卷.P55 ││ │ │ │奶粉後,尚餘96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6 │├──┼───┼───────┼─────────────────┼─────┼──────┼───────┤│14 │洪敏綺│99年6月間 │預繳9000元購買奶粉1箱,僅領取贈品 │9000元 │9000元 │警卷.P58 ││ │ │(起訴書誤為 │之奶粉1瓶,尚餘9000元。 │ │ │核交102 卷P62 ││ │ │99年5月間)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7 │├──┼───┼───────┼─────────────────┼─────┼──────┼───────┤│15 │成丹 │99年4月間 │預繳1萬80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 │1萬8000元 │1萬元。 │警卷.P64 ││ │ │ │嬰兒用品後,尚餘1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9 │├──┼───┼───────┼─────────────────┼─────┼──────┼───────┤│16 │吳姿誼│99年5月間 │預繳6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 │6萬元 │4萬5000元 │警卷.P67 ││ │ │ │用品後,尚餘4萬5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20 │├──┼───┼───────┼─────────────────┼─────┼──────┼───────┤│17 │黃資銀│99年4月20日 │預繳1萬30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 │1萬3000元 │1萬元 │警卷.P85 ││ │ │ │嬰兒用品後,尚餘1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26 │├──┼───┼───────┼─────────────────┼─────┼──────┼───────┤│18 │陳美娟│99年6月21日 │刷卡預繳1萬2000元後,尚未領取奶粉 │1萬2000元 │1萬2000元 │警卷.P88 ││ │ │ │及嬰兒用品後。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27 │├──┼───┼───────┼─────────────────┼─────┼──────┼───────┤│19 │蔡惠敏│99年4月間 │預繳2萬50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 │2萬5000元 │2萬元 │警卷.P91 ││ │ │ │嬰兒用品後,尚餘2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28 │├──┼───┼───────┼─────────────────┼─────┼──────┼───────┤│20 │巫采玫│99年7月18日 │刷卡預繳9135元,加計之前已預付款項│9135元 │1萬元 │警卷.P100 ││ │ │ │尚未領取完畢之金額,共計約餘1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無證據證明之前預繳部分係99 年1│ │ │編號31 ││ │ │ │月18日以後) │ │ │ ││ │ │ │ │ │ │ │├──┼───┼───────┼─────────────────┼─────┼──────┼───────┤│21 │陳婉菁│99年2月間 │預繳2萬16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營│2萬160元 │1萬5000元 │警卷.P122 ││ │ │ │養品,尚餘1萬5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38 │├──┼───┼───────┼─────────────────┼─────┼──────┼───────┤│22 │林秀榛│99年1月31日、 │99年1月31日預繳1萬6080元、99年6月 │2萬2200元 │1萬3000元 │警卷.P125 ││ │ │99年6月25日 │25日預繳6120元,共預繳2萬22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尚餘1萬3000元。 │ │ │編號39 ││ │ │ │ │ │ │ │├──┼───┼───────┼─────────────────┼─────┼──────┼───────┤│23 │吳宜瑩│99年4月25日 │預繳1萬6080元購買奶粉4箱,扣除已領│1萬6080元 │8000元 │警卷.P128 ││ │ │ │取之16瓶奶粉後,尚餘8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0 │├──┼───┼───────┼─────────────────┼─────┼──────┼───────┤│24 │洪琪雅│99年6月間 │刷卡預繳54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5400元 │4000元 │警卷.P131 ││ │ │ │,尚餘4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1 │├──┼───┼───────┼─────────────────┼─────┼──────┼───────┤│25 │鐘玉汝│99年5月8日 │刷卡預繳2 萬4480元購買奶粉,扣除贈│2萬4480元 │2萬4480元 │警卷.P134 ││ │ │ │品外,尚未領取所購之奶粉。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2 │├──┼───┼───────┼─────────────────┼─────┼──────┼───────┤│26 │謝佩君│99年6月10日 │預繳60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6000元 │4000元 │警卷.P140 ││ │ │ │用品後,尚餘4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4 │├──┼───┼───────┼─────────────────┼─────┼──────┼───────┤│27 │薛麗惠│99年8月8日 │預繳7800元購買奶粉1箱,尚未領取所 │7800元 │7800元 │警卷.P143 ││ │ │(起訴書誤載為│購之奶粉。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99年8 月10日、│ │ │ │編號45 ││ │ │本院卷三第113 │ │ │ │ ││ │ │頁反面) │ │ │ │ │├──┼───┼───────┼─────────────────┼─────┼──────┼───────┤│28 │陳麗如│99年6月間 │預繳2萬3650元購買奶粉,尚未領取所 │2萬3650元 │2萬3650元 │警卷.P146 ││ │ │ │購之奶粉。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6 │├──┼───┼───────┼─────────────────┼─────┼──────┼───────┤│29 │吳佳樺│99年2月間 │預繳1萬5000元購買奶粉,尚未領取所 │1萬5000元 │1萬5000元 │警卷.P149 ││ │ │ │購之奶粉。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7 │├──┼───┼───────┼─────────────────┼─────┼──────┼───────┤│30 │王珊珊│99年5月間 │分別預繳2萬6280元、12萬5000元購買 │15萬1280元│15萬1280元 │警卷.P152 ││ │ │ │奶粉,尚未領取所購之奶粉。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48 │├──┼───┼───────┼─────────────────┼─────┼──────┼───────┤│31 │林素瑛│99年6月底 │預繳1萬2000元購買奶粉2箱,扣除已領│1萬2000元 │9500元 │警卷.P158 ││ │ │ │取之奶粉後,尚餘95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50 │├──┼───┼───────┼─────────────────┼─────┼──────┼───────┤│32 │蔡怡雯│99年6月底 │預繳8400元購買奶粉2箱,扣除已領取 │8400元 │4200元 │警卷.P161 ││ │ │ │之奶粉後,尚餘42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51 │├──┼───┼───────┼─────────────────┼─────┼──────┼───────┤│33 │蕭靜姬│99年4月初 │預繳1萬2500元購買奶粉2箱,扣除已領│1萬2500元 │7500元 │警卷.P167 ││ │ │ │取之奶粉後,尚餘75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53 │├──┼───┼───────┼─────────────────┼─────┼──────┼───────┤│34 │邱婉綺│99年2月27日 │預繳3萬元購買奶粉36瓶,扣除已領取 │3萬元 │2萬元 │警卷.P170 ││ │ │ │之奶粉後,尚餘2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54 │├──┼───┼───────┼─────────────────┼─────┼──────┼───────┤│35 │陳瓊惠│99年7月20日18 │預繳3萬4000元購買奶粉,加計先前已 │3萬4000元 │3萬5700元 │警卷.P173 ││ │ │時許 │預繳款項尚未取貨之金額後,尚餘3萬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5700元。(無證據證明之前預繳部分係│ │ │編號55 ││ │ │ │99 年1月18日以後) │ │ │ │├──┼───┼───────┼─────────────────┼─────┼──────┼───────┤│36 │詹淑婷│99年8月9日14時│預繳4200元購買奶粉6罐,加計先已預 │4200元 │1萬3200元 │警卷.P176 ││ │ │許 │繳款項尚未取貨之嬰兒保健食品9瓶金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額9000元後,尚餘1萬3200元。(無證 │ │ │編號56 ││ │ │ │據證明之前預繳部分係99 年1月18日以│ │ │ ││ │ │ │後) │ │ │ │├──┼───┼───────┼─────────────────┼─────┼──────┼───────┤│37 │洪如芬│99年5、6月間 │預繳2萬元購買奶粉2箱,扣除已領取之│2萬元 │1萬元 │警卷.P179 ││ │ │ │奶粉1箱後,尚餘1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57 │├──┼───┼───────┼─────────────────┼─────┼──────┼───────┤│38 │謝瑩玉│99年2月間 │預繳1萬元(刷中國信託信用卡3、4千 │1萬元 │1萬元 │警卷.P182 ││ │ │(本院卷三第11│及現金5、6千元)元購買奶粉1箱,尚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3 頁反面) │未領取奶粉,尚餘1萬元。 │ │ │編號58 ││ │ │ │ │ │ │ ││ │ │ │ │ │ │ │├──┼───┼───────┼─────────────────┼─────┼──────┼───────┤│39 │廖慧茹│99年6月間 │預繳8400元購買奶粉1箱,扣除已領取 │8400元 │4200元 │警卷.P191 ││ │ │ │之奶粉7罐後,尚餘42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61 │├──┼───┼───────┼─────────────────┼─────┼──────┼───────┤│40 │陳香君│99年7月3日 │預繳720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之奶│7200元 │3600元 │警卷.P204 ││ │ │ │粉後,尚餘36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64 │├──┼───┼───────┼─────────────────┼─────┼──────┼───────┤│41 │洪雅芬│99年8月1日21時│刷花旗銀行信用卡預繳5400元購買奶粉│5400元 │5400元 │警卷.P208 ││ │ │許 │1箱,扣除已領取之贈品奶粉2罐後,尚│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餘5400元。 │ │ │編號65 │├──┼───┼───────┼─────────────────┼─────┼──────┼───────┤│42 │陳宜榛│99年6月24日起 │預繳12萬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之奶│12萬元 │7萬5840元 │警卷.P220 ││ │ │ │粉後,尚餘7萬584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69 │├──┼───┼───────┼─────────────────┼─────┼──────┼───────┤│43 │吳淑萍│99年2月19日 │預繳840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之奶│8400元 │5000元 │警卷.P224 ││ │ │ │粉後,尚餘5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70 │├──┼───┼───────┼─────────────────┼─────┼──────┼───────┤│44 │古沛涵│99年4月間 │預繳2萬5000元購買奶粉3箱,尚餘2萬 │2萬5000元 │2萬5000元 │警卷.P227 ││ │ │ │5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71 │├──┼───┼───────┼─────────────────┼─────┼──────┼───────┤│45 │張素春│99年3月間 │預繳3萬元購買奶粉6箱,尚未領取預購│3萬元 │3萬元 │警卷.P230 ││ │ │ │取之奶粉,尚餘3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72 │├──┼───┼───────┼─────────────────┼─────┼──────┼───────┤│46 │吳淑靖│99年4 月間 │先於99年4月間預繳1萬3000元,復於同│2萬5000元 │2萬3400元 │警卷.P233 ││ │ │99年5 月間 │年5月間預繳1萬2000元,共計預繳2萬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5000元購買奶粉瓶,扣除已領取之奶粉│ │ │編號73 ││ │ │ │後,尚餘2萬3400元。 │ │ │ │├──┼───┼───────┼─────────────────┼─────┼──────┼───────┤│47 │陳美秀│ 99年7月7日 │刷卡預繳8萬4230元購買奶粉132瓶,因│8萬4230元 │5萬1590元 │警卷.P236 ││ │ │ │乙○○無法交付奶粉,故於99年8月7日│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刷退3萬2640元,尚餘5萬1590元。 │ │ │編號74 │├──┼───┼───────┼─────────────────┼─────┼──────┼───────┤│48 │陳昭賢│99年1月底某日 │99年1 月底預繳1 萬9600元,同年7 月│2萬9600元 │2萬5600元 │警卷.P240 ││ │ │(本院卷三第 │11日刷中國信託信用卡預繳9600元,扣│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113頁反面) │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2 萬5600元。│ │ │編號75 ││ │ │99年7月11日 │ │ │ │ ││ │ │ │ │ │ │ ││ │ │ │ │ │ │ │├──┼───┼───────┼─────────────────┼─────┼──────┼───────┤│49 │施婉婷│99年1月底某日 │99年1 月底某日刷國泰世華信用卡1 萬│3萬8000元 │2萬元 │警卷.P245 ││ │ │(本院卷三第11│8000元及同年6 月間支付現金2 萬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3頁反面) │預繳3 萬800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 │ │編號76 ││ │ │99年6 月間某日│之奶粉後,尚餘2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陳洪忠│99年8月6日 │預繳6000元購買奶粉1箱,扣除已領取 │6000元 │6000元 │警卷.P248 ││ │ │ │之奶粉後,尚餘60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77 │├──┼───┼───────┼─────────────────┼─────┼──────┼───────┤│51 │李秋香│99年6月間 │預繳1萬300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 │1萬3000元 │1萬元 │警卷.P251 ││ │ │ │8罐奶粉後,尚餘1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78 │├──┼───┼───────┼─────────────────┼─────┼──────┼───────┤│52 │許慧菁│99年7月3日 │預繳5萬元購買奶粉百餘瓶,均未領取 │5萬元 │5萬元 │警卷.P254 ││ │ │ │奶粉,尚餘5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79 │├──┼───┼───────┼─────────────────┼─────┼──────┼───────┤│53 │李明潔│99年4月間 │預繳1萬200元購買奶粉1箱,扣除已領 │1萬200元 │5220元 │警卷.P260 ││ │ │ │取之奶粉後,尚餘522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81 │├──┼───┼───────┼─────────────────┼─────┼──────┼───────┤│54 │洪駿憲│99年4月間 │刷卡預繳7500元購買奶粉1箱,尚餘 │7500元 │7500元 │警卷.P266 ││ │ │ │75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83 │├──┼───┼───────┼─────────────────┼─────┼──────┼───────┤│55 │傅昭順│99年6月10日 │預繳3 萬2000元購買奶粉及營養品,扣│3萬2000元 │2萬2000元 │警卷.P272 ││ │ │ │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營養品後,尚餘│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2萬2000 元。 │ │ │編號85 │├──┼───┼───────┼─────────────────┼─────┼──────┼───────┤│56 │黃昭勤│99年4月中旬 │預繳1萬7280元購買奶粉3箱,扣除已領│1萬7280元 │5760元 │警卷.P278 ││ │ │ │取之奶粉後,尚餘576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87 │├──┼───┼───────┼─────────────────┼─────┼──────┼───────┤│57 │林月華│99年1月底某日 │99年1月間預繳購買奶粉3瓶,另於99年│元 │1萬3860元 │警卷.P284 ││ │ │(本院卷三第11│8月9日預繳9240元購買奶粉2箱,扣除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3頁反面) │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1萬3860元。 │ │ │編號89 ││ │ │99年8月9日 │ │ │ │ │├──┼───┼───────┼─────────────────┼─────┼──────┼───────┤│58 │魏真羽│99年7月12日10 │預繳8472元購買奶粉1箱,扣除已領取 │8472元 │8140元 │警卷.P286 ││ │ │時許 │之奶粉後,尚餘814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90 │├──┼───┼───────┼─────────────────┼─────┼──────┼───────┤│59 │洪慧欣│99年8月7日 │預繳330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之奶│3300元 │1650元 │警卷.P290 ││ │ │ │粉後,尚餘165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91 │├──┼───┼───────┼─────────────────┼─────┼──────┼───────┤│60 │洪芷糅│99年2月間 │刷卡及現金預繳1萬8000元購買奶粉3箱│1萬8000元 │8000元 │警卷.P293 ││ │ │ │,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8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92 │├──┼───┼───────┼─────────────────┼─────┼──────┼───────┤│61 │張碧純│99年7月24日 │預繳1萬100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 │1萬1000元 │9500元 │警卷.P297 ││ │ │ │之奶粉後,尚餘95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93 │├──┼───┼───────┼─────────────────┼─────┼──────┼───────┤│62 │林勇華│99年6月間 │預繳2萬2300元購買奶粉38罐,扣除已 │2萬2300元 │2萬2300元 │警卷.P307 ││ │ │ │領取之奶粉後,尚餘2萬230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96 │├──┼───┼───────┼─────────────────┼─────┼──────┼───────┤│63 │陳亞甄│99年7月30日19 │刷聯邦銀行信用卡預繳7548元購買奶粉│7548元 │6899元 │警卷.P316 ││ │ │時24分許 │12罐,扣除已領取之奶粉1罐後,尚餘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6899元。 │ │ │編號98 │├──┼───┼───────┼─────────────────┼─────┼──────┼───────┤│64 │章珈甄│99年6月間 │預繳1萬6500元購買奶粉3箱,尚未領取│1萬6500元 │1萬6500元 │警卷.P321 ││ │ │ │奶粉,尚餘1萬6500元。 │ │ │核交1025卷P53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99 │├──┼───┼───────┼─────────────────┼─────┼──────┼───────┤│65 │林美霞│99年3月3日起至│匯款65萬3002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65萬3002元│55萬元 │調卷.P62 ││ │ │7月20日止 │尚餘55萬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00 │├──┼───┼───────┼─────────────────┼─────┼──────┼───────┤│66 │陳雅茹│99年8月8日 │預繳8760元購買奶粉1 箱,僅領取贈品│8760元 │8760元 │調卷.P229、230││ │ │ │奶粉1 罐,尚餘8760元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 │編號101 │├──┼───┼───────┼─────────────────┼─────┼──────┼───────┤│67 │洪惠清│99年6月3日 │刷卡預繳2萬5000元,購買奶粉24罐, │2萬5000元 │2萬5000元 │99偵10966卷P31││ │ │ │尚未拿取預購之奶粉,損失共計2萬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5000元之事實。 │ │ │編號104 ││ │ │ │ │ │ │ │├──┼───┼───────┼─────────────────┼─────┼──────┼───────┤│68 │蔡芸卉│99年6、7月間 │預繳1萬160元,購買奶粉12罐及腳踏車│1萬160元 │4680元 │99偵10966卷P40││ │ │ │,尚未拿取預購之6罐奶粉,損失共計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4680元之事實。 │ │ │編號107 │└──┴───┴───────┴─────────────────┴─────┴──────┴───────┘附表二
┌──┬────────┬────────────────────────┬────────┬───────┐│編號│公司名稱 │訂貨時間、數量 │詐得財物 │備註 ││ │ │ │ │ │├──┼────────┼────────────────────────┼────────┼───────┤│1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乙○○於98年8 月9 日向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康敏優惠組10組、│警卷.P355 ││ │有限公司 │購益生菌等嬰兒保健用品共計5 萬6000元,並要求當日│SINT益舒暢優惠組│ ││ │ │即出貨。嗣僮恩嬰兒用品店於99年8 月10日倒閉停止營│20組。 │ ││ │ │業後,乙○○卻仍前往貨運行將仍屬東宇生物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所有之該批貨物領走。 │ │ │├──┼────────┼────────────────────────┼────────┼───────┤│2 │六鵬貿易股份有限│乙○○於99年8月9日向六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訂購乳酸│乳鐵蛋白乳酸菌69│警卷.P394 ││ │公司 │菌及維他命軟糖等共計3 萬1005元。嗣僮恩嬰兒用品店│盒、維他命軟精14│ ││ │ │於99年8 月10日倒閉停止營業後,乙○○卻仍前往貨運│包、手提維他命軟│ ││ │ │行將仍屬六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該批貨物領走。│精65瓶。 │ ││ │ │經六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游慧玲於99年8月13日 │ │ ││ │ │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欲收取貨款,發覺該店已停止營業│ │ ││ │ │,復向乙○○催討貨款無著,始知受騙。 │ │ │├──┼────────┼────────────────────────┼────────┼───────┤│3 │權鋒國際股份有限│乙○○於99年8 月9 日向權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奶│育樂成長羊奶粉36│調卷P9、11 ││ │公司 │粉等共計7 萬6140元。嗣僮恩嬰兒用品店於99年8 月10│罐、精英成長奶粉│ ││ │ │日倒閉停止營業後,乙○○卻仍前往貨運行將仍屬權鋒│36罐、育樂金幼兒│ ││ │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該批貨物領走。 │成長奶粉36罐、育│ ││ │ │ │樂水果麥精36罐。│ │├──┼────────┼────────────────────────┼────────┼───────┤│4 │八陞有限公司 │乙○○於99年7月14日向八陞有限公司訂購哈囉寶貝防 │3萬3185元 │警卷.P324 ││ │ │脹奶嘴1 批,價值1 萬1725元。另加計尚未到期之應收│ │ ││ │ │貨款21460 元,共計尚未收取之貨款3 萬3185元。嗣經│ │ ││ │ │證人即八陞有限公司業務員江俊良於99年8 月10日前往│ │ ││ │ │僮恩嬰兒用品店收款未獲,且與乙○○聯繫無著,始知│ │ ││ │ │受騙。 │ │ │├──┼────────┼────────────────────────┼────────┼───────┤│5 │貝恩企業有限公司│乙○○自99年4月間起向貝恩企業有限公司訂購嬰兒清 │4萬6181元 │警卷.P330 ││ │ │潔保養用品,積欠貨款4萬6181元。嗣經證人即貝恩企 │ │ ││ │ │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廖若潁於99年8月10日前往僮恩嬰兒 │ │ ││ │ │用品店收款未獲,且與乙○○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 │ │├──┼────────┼────────────────────────┼────────┼───────┤│6 │好萊兒嬰兒用品有│乙○○自92年5月間起向好萊兒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訂購 │29萬8102元 │警卷.P333 ││ │限公司 │吸乳器及兒童固齒器等嬰兒用品,積欠自99年3月1日起│ │ ││ │ │至同年8月9日止之貨款29萬8102元。嗣經證人即好萊兒│ │ ││ │ │嬰兒用品有限公司業務員謝用謙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收│ │ ││ │ │款未獲,且與乙○○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 │ │├──┼────────┼────────────────────────┼────────┼───────┤│7 │宏鼎企業社 │乙○○自90年1月間起向宏鼎企業社訂購嬰兒玩具及童 │50萬7261元 │警卷.P340 ││ │ │車等,交付發票人為鄭阿雪,面額7萬7261元之支票1紙│ │ ││ │ │及5紙面額共計40萬元支票,另有99年7、8月積欠貨款3│ │ ││ │ │萬元尚未交付支票,共計損失50萬7261元。嗣經宏鼎企│ │ ││ │ │業社將上揭面額7萬7261元支票提示後未獲兌現,復經 │ │ ││ │ │證人即宏鼎企業社業務員李嘉雄向乙○○、甲○○及鄭│ │ ││ │ │阿雪催討無著,始知受騙。 │ │ │├──┼────────┼────────────────────────┼────────┼───────┤│8 │李志虹 │乙○○自99年8月間起向李志虹訂購奶粉及嬰兒營養食 │2萬8000元 │警卷.P352 ││ │ │品,積欠貨款2萬8000元。嗣經證人李志虹於99年8月10│ │ ││ │ │日14時許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發覺該店已停止營業,且│ │ ││ │ │向乙○○催討貨款無著,始知受騙。 │ │ │├──┼────────┼────────────────────────┼────────┼───────┤│9 │東宇生物科技股份│乙○○自98年2月間起向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 │14萬8800元 │警卷.P355 ││ │有限公司 │購益生菌等嬰兒保健用品,積欠99年3月16日、7月8日 │ │ ││ │ │訂貨之貨款9 萬2800元。嗣經證人即東宇生物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業務員陳瑩潔聽聞僮恩嬰兒用品店業已倒閉,│ │ ││ │ │且與乙○○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 │ │├──┼────────┼────────────────────────┼────────┼───────┤│10 │廣平草本科技有限│乙○○自97年6月間起向廣平草本科技有限公司訂購女 │12萬2112元 │警卷.P362 ││ │公司 │寶口含錠等品,積欠99年2月25日起至99年8月9日止訂 │ │ ││ │ │購貨物貨款12萬2112元。嗣經證人即廣平草本科技有限│ │ ││ │ │公司業務員林珊羽聽聞僮恩嬰兒用品店已停止營業,且│ │ ││ │ │與乙○○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 │ │├──┼────────┼────────────────────────┼────────┼───────┤│11 │優兒房 │乙○○自91年起向優兒房訂購護膚膏、乳液等生活用品│3萬3371元 │警卷.P366 ││ │ │,積欠99年6月20日、7月12日、8月2日、8月7日訂購之│ │ ││ │ │貨款共計3萬3371元。嗣經證人即優兒房業務員趙采綾 │ │ ││ │ │於99年8月10日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收款未獲,且與吳 │ │ ││ │ │蕙蘭聯繫無著,始知受騙。 │ │ │├──┼────────┼────────────────────────┼────────┼───────┤│12 │錦榮有限公司 │乙○○自91年起向錦榮有限公司訂購嬰兒奶粉,於99年│3萬5928元 │警卷.P377 ││ │ │8月4日訂購3萬5928元,並交付發票人為僮恩嬰兒用品 │ │ ││ │ │店甲○○之同額支票1紙。惟經錦榮有限公司提示後不 │ │ ││ │ │獲兌現,復經證人即錦榮有限公司業務員蘇金源向吳蕙│ │ ││ │ │蘭催討貨款無著,始知受騙。 │ │ │├──┼────────┼────────────────────────┼────────┼───────┤│13 │舒寶實業有限公司│乙○○於99年7月10日、31日分別向舒寶實業有限公司 │6萬3130元 │警卷.P383 ││ │ │訂購價值4萬2230元及2萬900元尿布一批,貨款共計6萬│ │ ││ │ │3130元,經吳惠蘭交付發票人為僮恩嬰兒用品店甲○○│ │ ││ │ │之面額4萬2230元之支票1紙,雙方約定於99年8月12日 │ │ ││ │ │支付貨款,嗣經舒寶實業有限公司業務員廖大新於99年│ │ ││ │ │8月13日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收款,發現該店已停止營 │ │ ││ │ │業,復向乙○○催討貨款無著,始知受騙。 │ │ │├──┼────────┼────────────────────────┼────────┼───────┤│14 │立百富實業股份有│乙○○於99年5月26日向立百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 │1萬4130元 │警卷.P389 ││ │限公司 │兒童涼被及乳膠頭枕一批,貨款共計1萬4130元,雙方 │ │ ││ │ │約定於99年8月10日付款。惟經經證人即立百富實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張志賢前往收取貨款,發現該店已停│ │ ││ │ │止營業,復經催討貨款無著,始知受騙。 │ │ │├──┼────────┼────────────────────────┼────────┼───────┤│15 │幸昌有限公司 │乙○○於99年4月21日、5月21日及7月6日向幸昌有限公│7萬8720元 │警卷.P401 ││ │ │司訂購嬰兒奶粉等共計7萬8720元。惟幸昌有限公司業 │ │ ││ │ │務員梁順益於99年8 月18日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欲收取│ │ ││ │ │貨款,發覺該店已停止營業,復向乙○○催討貨款無著│ │ ││ │ │,始知受騙。 │ │ │├──┼────────┼────────────────────────┼────────┼───────┤│16 │權鋒國際股份有限│乙○○自96年起向權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奶粉等嬰│88萬360元 │調卷P9、11 ││ │公司 │兒用品等,積欠自99年6 月1 日起至8 月8 日前某日止│ │ ││ │ │貨款共計80萬4220元。嗣經權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吳│ │ ││ │ │蕙蘭交付甲○○簽發之支票提示後不獲兌現且催討無著│ │ ││ │ │,始知受騙。 │ │ │├──┼────────┼────────────────────────┼────────┼───────┤│17 │文心國際開發有限│乙○○自98年5月間起向文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訂購玩 │16萬5125元 │調卷P223、225 ││ │公司 │具、書桌等兒童用品,積欠99年4月起至7月貨款共計16│ │-228 ││ │ │萬5125元。嗣於99年8月9日,經文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 │將乙○○所交付,甲○○簽發之支票提示後不獲付款,│ │ ││ │ │復經文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春美於99年8月10 │ │ ││ │ │日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查看,發覺該店已停止營業,且│ │ ││ │ │乙○○等人已逃匿無蹤,始知受騙。 │ │ │├──┼────────┼────────────────────────┼────────┼───────┤│18 │鑫耀生技公司 │乙○○自99年5月間起至8月間止,向鑫耀生技公司訂購│9萬6600元 │調卷P245、246 ││ │ │嬰兒營養品,積欠貨款共計9萬6600元。嗣後發覺該店 │ │、252 ││ │ │已停止營業,且乙○○等人已逃匿無蹤,始知受騙。 │ │99偵10966 ││ │ │ │ │卷P75、89 │├──┼────────┼────────────────────────┼────────┼───────┤│19 │光惠生物科技股份│乙○○自99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9日止,向光惠生物科│89萬200元 │99偵10966卷P48││ │有限公司 │技股份公司訂購奶粉及保健食品,並交付支票或本票以│ │、55-74 ││ │ │為清償,惟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損失共計89萬200元 │ │ ││ │ │之事實。 │ │ │├──┴────────┴────────────────────────┴────────┴───────┤│詐騙財物金額共計:360萬4350元 │└─────────────────────────────────────────────────────┘附表三
┌──┬───┬───────┬─────────────────┬──────┬───────┐│編號│姓名 │時間 │購買物品 │損失金額(含│備註 ││ │ │ │ │先前已預繳未│ ││ │ │ │ │受詐騙部分金│ ││ │ │ │ │額) │ │├──┼───┼───────┼─────────────────┼──────┼───────┤│1 │陳秋杏│97年底 │預繳2萬5000元購買亞培奶粉4箱,已取│1萬6400元。 │警卷.P28 ││ │ │ │貨1箱5瓶。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7 │├──┼───┼───────┼─────────────────┼──────┼───────┤│2 │鐘玉芬│98年12月間 │預繳1萬8000元,扣除領取之奶粉及嬰 │1萬7000元。 │警卷.P37 ││ │ │ │兒用品後,尚餘1萬7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10 │├──┼───┼───────┼─────────────────┼──────┼───────┤│3 │柯姵如│97年10月間 │預繳1萬8000元,扣除領取之奶粉及嬰 │1萬元。 │警卷.P40 ││ │ │ │兒用品後,尚餘1萬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11 │├──┼───┼───────┼─────────────────┼──────┼───────┤│4 │羅婷芳│98年12月間 │羅婷芳先於98年12月間預繳7萬元購買 │4萬500元 │警卷.P52 ││ │ │ │奶粉,另於99年8月8日預繳1萬500元購│ │核交102 卷P56 ││ │ │ │買嬰兒營養品,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尚│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餘4萬500元。 │ │編號15 │├──┼───┼───────┼─────────────────┼──────┼───────┤│5 │林玉鵑│98年6月間 │預繳3萬50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 │2萬元。 │警卷.P61 ││ │ │ │嬰兒用品後,尚餘2萬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18 │├──┼───┼───────┼─────────────────┼──────┼───────┤│6 │謝寶慧│97年間 │預繳5萬餘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 │3、4萬元 │警卷.P70 ││ │ │ │兒用品後,尚餘3、4萬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21 │├──┼───┼───────┼─────────────────┼──────┼───────┤│7 │黃秋萍│98年11月間 │預繳5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 │3萬元 │警卷.P73 ││ │ │ │用品後,尚餘3萬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22 │├──┼───┼───────┼─────────────────┼──────┼───────┤│8 │蘇秀玉│97年間 │預繳2萬餘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 │7、8千元 │警卷.P76 ││ │ │ │兒用品後,尚餘7、8千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23 │├──┼───┼───────┼─────────────────┼──────┼───────┤│9 │張翠珊│98年12月間 │預繳1萬餘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 │7、8千元 │警卷.P79 ││ │ │ │兒用品後,尚餘7、8千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24 │├──┼───┼───────┼─────────────────┼──────┼───────┤│10 │洪佩華│98年1月間 │預繳3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 │5000元 │警卷.P82 ││ │ │ │用品後,尚餘5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25 │├──┼───┼───────┼─────────────────┼──────┼───────┤│11 │魏凰娥│97年7月26日 │預繳1萬20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2罐│1萬1000元 │警卷.P94 ││ │ │ │後,尚餘1萬1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29 │├──┼───┼───────┼─────────────────┼──────┼───────┤│12 │黃淑珍│98年1月 │預繳2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 │1萬3000元 │警卷.P97 ││ │ │ │用品後,尚餘1萬3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30 │├──┼───┼───────┼─────────────────┼──────┼───────┤│13 │李進興│98年3月間 │預繳1萬632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 │1萬2240元 │警卷.P104 ││ │ │ │嬰兒用品後,尚餘1萬224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32 │├──┼───┼───────┼─────────────────┼──────┼───────┤│14 │郭文秋│98年6月間 │刷卡預繳3、4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1萬3000元 │警卷.P107 ││ │ │ │及嬰兒用品後,尚餘1萬3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33 │├──┼───┼───────┼─────────────────┼──────┼───────┤│15 │陳秋蓉│97年4月間 │預繳5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 │1萬8000元 │警卷.P110 ││ │ │ │用品後,尚餘1萬8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34 │├──┼───┼───────┼─────────────────┼──────┼───────┤│16 │洪毓梅│98年1月間 │預繳3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 │1萬元 │警卷.P113 ││ │ │ │用品後,尚餘1萬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35 │├──┼───┼───────┼─────────────────┼──────┼───────┤│17 │王麗貞│98年6月下旬 │預繳2萬4000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 │3000元 │警卷.P116 ││ │ │ │尚餘3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36 │├──┼───┼───────┼─────────────────┼──────┼───────┤│18 │洪淑珍│95年5月間 │預繳25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17萬640元 │警卷.P119 ││ │ │ │用品後,尚餘17萬64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37 │├──┼───┼───────┼─────────────────┼──────┼───────┤│19 │謝佩玹│97年10月間 │預繳5萬元,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尚餘5│5、6千元 │警卷.P137 ││ │ │ │、6千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43 │├──┼───┼───────┼─────────────────┼──────┼───────┤│20 │林佳玉│97年12月間 │預繳6萬3444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 │2萬4102元 │警卷.P155 ││ │ │ │之奶粉後,尚餘2萬4102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49 │├──┼───┼───────┼─────────────────┼──────┼───────┤│21 │吳家琪│97年7月間 │預繳1萬500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領取 │1800元 │警卷.P164 ││ │ │ │之奶粉後,尚餘18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52 │├──┼───┼───────┼─────────────────┼──────┼───────┤│22 │許繡卿│97年5、6月間 │預繳4萬6000元購買奶粉115瓶,扣除已│9000元 │警卷.P185 ││ │ │ │領取之奶粉後,尚餘9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59 │├──┼───┼───────┼─────────────────┼──────┼───────┤│23 │張雅惠│97年9月間 │預繳4萬元購買奶粉36瓶,扣除已領取 │2萬元 │警卷.P188 ││ │ │ │之奶粉營養品後,尚餘2萬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60 │├──┼───┼───────┼─────────────────┼──────┼───────┤│24 │王美琪│97年下半年 │刷卡預繳5、6萬元購買奶粉及營養品,│4萬2480元 │警卷.P194 ││ │ │ │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4萬248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62 │├──┼───┼───────┼─────────────────┼──────┼───────┤│25 │沈素月│92年1月間 │刷台新銀行信用卡預繳3萬9000元購買 │2萬1000元 │警卷.P197 ││ │ │ │奶粉瓶,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2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萬1000元。 │ │編號63 │├──┼───┼───────┼─────────────────┼──────┼───────┤│26 │陳瑞永│98年8月10日 │預繳6萬4590元購買奶粉等物品,尚未 │6萬4590元 │警卷.P211 核交││ │ │ │領取任何貨品,尚餘6萬4590元。 │ │102 卷P53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66 │├──┼───┼───────┼─────────────────┼──────┼───────┤│27 │陳俊楠│98年2月下旬 │預繳4萬5000元購買奶粉4箱及嬰兒營養│4萬5000元 │警卷.P214 ││ │ │ │食品10罐,尚餘4萬5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67 │├──┼───┼───────┼─────────────────┼──────┼───────┤│28 │陳婉菁│98年4月間 │預繳2萬1000元購買奶粉3箱,扣除已領│6000元 │警卷.P217 ││ │ │ │取之奶粉後,尚餘6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68 │├──┼───┼───────┼─────────────────┼──────┼───────┤│29 │黃雅芳│97年6月間 │預繳1萬4500元購買奶粉2箱,扣除已領│7980元 │警卷.P257 ││ │ │ │取之奶粉後,尚餘798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80 │├──┼───┼───────┼─────────────────┼──────┼───────┤│30 │施均佩│98年10月間起至│預繳65萬元購買奶粉,因事後一直未取│65萬元 │警卷.P263 ││ │ │99年8月4日止 │得奶粉,故乙○○於99年8月8日開具面│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額20萬之本票1紙、3張支票45萬元交予│ │編號82 ││ │ │ │施均佩收執,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 │ ││ │ │ │餘65萬元。 │ │ │├──┼───┼───────┼─────────────────┼──────┼───────┤│31 │游慧珊│98年12月24日 │刷永豐銀行預繳2萬8000元購買奶粉44 │1萬3000元 │警卷.P269 ││ │ │ │瓶,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1萬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3000元。 │ │編號84 │├──┼───┼───────┼─────────────────┼──────┼───────┤│32 │林晃鈴│98年11月間 │刷永豐銀行信用卡預繳1萬5900元購買 │7950元 │警卷.P275 ││ │ │ │奶粉,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7950│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元。 │ │編號86 │├──┼───┼───────┼─────────────────┼──────┼───────┤│33 │楊婷鈞│98年9月12日起 │刷卡預繳約100萬元購買奶粉及營養品 │18萬元 │警卷.P281 ││ │ │ │等,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嬰兒營養品後│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尚餘18萬元。 │ │編號88 │├──┼───┼───────┼─────────────────┼──────┼───────┤│34 │蔡明蓉│98年4月間 │刷卡預繳2萬4000元購買奶粉3箱,扣除│1萬2000元 │警卷.P301 ││ │ │ │已領取之奶粉後,尚餘1萬2000元。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94 │├──┼───┼───────┼─────────────────┼──────┼───────┤│35 │廖鴛真│98年2月間 │預繳1 萬7400元及之後陸續預繳部分購│2萬1600元 │警卷.P304 ││ │ │ │買奶粉2 箱,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尚│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餘2 萬1600元。 │ │編號95 │├──┼───┼───────┼─────────────────┼──────┼───────┤│36 │陳玉花│97年下半年 │刷卡預繳1萬9680元購買奶粉及營養品 │1萬3920元 │警卷.P310 ││ │ │ │,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及營養品後,尚餘│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1萬3920元。 │ │編號97 │├──┼───┼───────┼─────────────────┼──────┼───────┤│37 │胡佳伶│98年5月21日 │使用中國信用卡刷卡2萬520元,並支付│5萬2000元 │99偵10966 卷 ││ │ │ │現金4萬8000元,共預繳6萬8520元購買│ │P23 、26 ││ │ │ │奶粉1箱,扣除已領取之奶粉後,損失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共計5萬2000元之事實。 │ │編號102 │├──┼───┼───────┼─────────────────┼──────┼───────┤│38 │趙美玲│98年5月20、21 │使用台北富邦銀行卡刷卡4 萬3860元、│5萬6700元 │99偵10966 卷 ││ │ │日 │6000元、1 萬8840元,共預繳6 萬8700│ │P27 ││ │ │ │元購買奶粉10箱,扣除已領取之奶粉2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箱後,尚有8 箱奶粉未領取,損失共計│ │編號103 ││ │ │ │5 萬6700元之事實。 │ │ │├──┼───┼───────┼─────────────────┼──────┼───────┤│39 │蕭慧雯│98年1月初 │刷卡預繳3萬2520元購買奶粉,扣除已 │6900元 │99偵10966 卷 ││ │ │ │領取之奶粉,損失共計6900元之事實。│ │P34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105 │├──┼───┼───────┼─────────────────┼──────┼───────┤│40 │吳筱菁│95年10月間起 │共計陸續預繳約15萬元,購買奶粉、尿│2萬7800元 │99偵10966 卷 ││ │ │ │布及營養品,尚未拿取奶粉38瓶、尿布│ │P37 ││ │ │ │6箱,損失共計2萬7800元之事實。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106 │├──┼───┼───────┼─────────────────┼──────┼───────┤│41 │張美雅│98年12月12日 │刷卡預繳1萬9560元,購買奶粉36罐, │1萬元 │99偵10966 卷 ││ │ │ │扣除已領取之24罐奶粉,尚有12罐奶粉│ │P43 ││ │ │ │未領取,損失共計約1萬元之事實。 │ │原起訴書附表一││ │ │ │ │ │編號108 │└──┴───┴───────┴─────────────────┴──────┴───────┘附表四
┌──┬────────┬────────────────────────┬────────┬───────┐│編號│公司名稱 │訂貨時間、數量 │貨款未清償金額 │備註 ││ │ │ │ │ │├──┼────────┼────────────────────────┼────────┼───────┤│1 │佑爾康國際有限公│乙○○自94年2月間起向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訂購嬰兒 │20萬8460元 │警卷.P345 ││ │司 │用品,交付發票人為鄭阿雪之面額6萬8000元支票1紙,│ │ ││ │ │連同尚未開具支票貨款14萬0460元,共計損失20萬8460│ │ ││ │ │元。嗣經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提示上揭支票未獲兌現,│ │ ││ │ │復經證人即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業務員陳銘波催討無著│ │ ││ │ │,始知受騙。 │ │ │├──┼────────┼────────────────────────┼────────┼───────┤│2 │雙新國際有限公司│乙○○自90年4月間起向雙新國際有限公司訂購嬰兒用 │12萬元 │警卷.P349 ││ │ │品,積欠貨款12萬元。嗣經證人即雙新企業有限公司業│ │ ││ │ │務員許惠清催討無著,始知受騙。 │ │ │├──┼────────┼────────────────────────┼────────┼───────┤│3 │家寶行 │乙○○自98年9月間起向家寶行訂購皇家乖乖樂奶粉, │12萬1373元 │警卷.P371 ││ │ │積欠貨款12萬1373元。嗣經證人即家寶行業務員李明霖│ │ ││ │ │聽聞僮恩嬰兒用品店已停止營業,且向乙○○催討貨款│ │ ││ │ │無著,始知受騙。 │ │ │├──┼────────┼────────────────────────┼────────┼───────┤│4 │力碁盟國際有限公│乙○○自95年1月間起日向力碁盟國際有限公司訂購營 │14萬元 │警卷.P409 ││ │司 │養素等嬰兒用品等,積欠貨款共計14萬元。惟經力碁盟│ │調卷P56 ││ │ │國際有限公司業務員王峻毅屢次催討,乙○○始終未予│ │ ││ │ │清償貨款,始知受騙。 │ │ │├──┼────────┼────────────────────────┼────────┼───────┤│5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乙○○自96年間起向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奶│27萬7318元 │調卷P45、47-50││ │有限公司 │粉等嬰兒用品等,積欠貨款共計27萬7318元。嗣於99年│ │ ││ │ │7月31日,經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將乙○○所交 │ │ ││ │ │付,鄭阿雪簽發之支票提示後不獲付款,復經友華生技│ │ ││ │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於前往僮恩嬰兒用品店查看,│ │ ││ │ │發覺該店已停止營業,且乙○○等人已逃匿無蹤,始知│ │ ││ │ │受騙。 │ │ │├──┼────────┼────────────────────────┼────────┼───────┤│6 │陳世卿 │乙○○自89年起向陳世卿訂購童裝、奶粉等嬰兒用品,│265萬元 │調卷P231 ││ │ │自98年11月30日起以擴大營業範圍將奶粉販售至大陸地│ │ ││ │ │區為由,向陳世卿要求提供奶粉,迄99年2月23日止共 │ │ ││ │ │積欠250萬元貨款,另乙○○另向陳世卿調借價值15萬 │ │ ││ │ │元之奶粉,共計積欠陳世卿265萬元貨款。嗣經陳世卿 │ │ ││ │ │發覺該店已停止營業,且乙○○等人已逃匿無蹤,始知│ │ ││ │ │受騙。 │ │ │└──┴────────┴────────────────────────┴────────┴───────┘附表五
┌──┬────────┬────────────────────────┬────────┬───────┐│編號│借款人 │借款時間、經過 │未清償金額 │ │├──┼────────┼────────────────────────┼────────┼───────┤│1 │劉雅慈 │乙○○於99年7月17日,以缺錢支付票款為由,向劉雅 │5萬元 │警卷.P46 ││ │ │慈借得5萬元。 │ │ │├──┼────────┼────────────────────────┼────────┼───────┤│2 │洪灯姿 │乙○○於99年7 月28日13時許,前往洪灯姿位於彰化縣│7萬元 │警卷.P200 ││ │ ○○○鎮○○里○○路○○號借款7 萬3000元,允諾於同年│ │ ││ │ │8 月1 日清償,嗣經洪灯姿於99年8 月3 日向吳慧蘭催│ │ ││ │ │討欠款,吳慧蘭始清償3000元,並簽發面額7 萬元,8 │ │ ││ │ │月15日到期之本票1 紙交予洪燈姿作為借款擔保,惟吳│ │ ││ │ │慧蘭屆期並未支洪灯姿付欠款,且逃匿無蹤,始知受騙│ │ ││ │ │。 │ │ │├──┼────────┼────────────────────────┼────────┼───────┤│3 │陳宜榛 │乙○○自98年間起至99年8月2日,陸續向陳宜榛借款 │37萬7265元 │警卷P220 ││ │ │37萬7265元,並交付發票人為僮恩嬰兒用品店甲○○之│ │調卷P51、53、 ││ │ │支票4張作為擔保,惟吳慧蘭屆期並未支付欠款,且逃 │ │54 ││ │ │匿無蹤,始知受騙。 │ │ │├──┼────────┼────────────────────────┼────────┼───────┤│4 │林美霞 │乙○○於99年8月2日撥打電話向林美霞稱伊快跳票了,│2萬元 │調卷P62、65-72││ │ │要求林美霞借款2萬元,致林美霞將2萬元轉入吳慧蘭指│ │ ││ │ │定之帳戶。嗣經林美霞得知僮恩嬰兒用品已停止經營,│ │ ││ │ │且乙○○逃匿無蹤,始知受騙。 │ │ │├──┼────────┼────────────────────────┼────────┼───────┤│5 │陳世卿 │乙○○自97年間起以交付發票人為杜玉農之支票或要求│130萬元 │調卷P231 ││ │ │匯款方式,共計向陳世卿借款130萬元嗣經陳世卿得知 │ │ ││ │ │僮恩嬰兒用品已停止經營,且乙○○逃匿無蹤,始知受│ │ ││ │ │騙。 │ │ │├──┴────────┴────────────────────────┴────────┴───────┤│借款未清償總額:181萬72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