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675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桂穎(原名許桂子)選任辯護人 簡士袤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麗梅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被 告 丁之祺
陳孟岑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被 告 劉瑾諭
龐汝茜王柔鈞陳秀菊陳泓霖上一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律師被 告 吳炳圻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區○○路573之9號7樓之4沈清霞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區○○○街○○○巷○○號3樓之2沈鳳玉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鹿谷鄉○○村○○巷00號廖麗淳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街○○號4樓之2何永昌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街○○號4樓之6居臺中○○○區○○路○段○○○號8樓之3彭美玲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號10樓之2D2棟方惠賢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區○○路○○○號居臺中○○○區○○路○段○○巷○○號上一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黃士哲律師被 告 林子雅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區○○路○○○巷○○弄○號居嘉義縣○○鄉○○街○○○號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481號、101年度易字第2920號中華民國102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035號、第5199號、第7010號、第10276號、第13196 號;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674號;移送併辦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208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麗梅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許桂子(於102 年11月25日改名為許桂穎,以下仍稱許桂子)因曾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而熟知保險理賠事由及程序,並遊說林麗梅應購買多家保險以有所保障,林麗梅因而於如附表壹「投保日期」欄所示時間,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如附表壹所示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詳如附表壹「保單號碼」欄所載)。嗣林麗梅因情緒低落、注意力不集中等精神方面問題,於99年4 月14日,前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山醫院)身心科就醫。後於99年端午節(99年6月16日)過後,許桂子以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林麗梅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林麗梅如因罹患憂鬱症,且病情嚴重到有住院治療,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許桂子、林麗梅為圖獲取保險理賠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約定林麗梅向如附表壹所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之後應繳納之保險費由許桂子支付,惟林麗梅如以憂鬱症住院治療,向南山人壽公司申請取得保險理賠金,該保險理賠金應交予許桂子。而林麗梅經許桂子告以如何佯裝情緒,並誇大病情,令醫師誤以為林麗梅確實罹患病情已達到需要住院程度之憂鬱症後,於99年7月5日由許桂子陪同林麗梅前往中山醫院身心科就醫,經林麗梅向醫師誇大病情,佯裝其罹患需要以住院治療之憂鬱症,致使不知情之醫師,誤以為林麗梅罹患如附表壹「診斷病名欄」所示疾病,且已達到需要住院治療之程度,而安排林麗梅住院治療,林麗梅遂於如附表壹「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在中山醫院精神科病房住院治療,並取得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後,即持該診斷證明書,向如附表壹所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如附表壹所示保險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麗梅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各給付如附表壹「理賠金額」欄所示之保險理賠金予林麗梅,林麗梅並將如附表壹所示南山人壽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交予許桂子。
三、許桂子、林麗梅以上開方式順利向保險公司申請取得保險理賠金後,竟食髓知味,又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11月初,許桂子以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麗梅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商議再次以前述相同手法,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嗣於99年11月23日,經許桂子陪同林麗梅前往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下稱台中醫院)就醫,由林麗梅向醫師佯稱不實之憂鬱症狀況,誇大病情,以求住院治療,致使不知情之醫師,誤以為林麗梅係重鬱症發作,並達到需要住院治療之程度,而安排林麗梅住院治療,林麗梅遂於如附表貳「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在台中醫院住院治療,並取得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後,即持該診斷證明書,向如附表貳所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如附表貳所示保險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麗梅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各給付如附表貳「理賠金額」欄所示之保險理賠金予林麗梅,林麗梅仍將如附表貳所示南山人壽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交予許桂子(林麗梅應繳納予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費,仍由許桂子支付)。
四、許桂子、林麗梅領得如附表貳所示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後,見保險公司並未起疑,竟仍不知滿足,再另行起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5月初,許桂子以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麗梅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商議再次以前述相同手法,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嗣於100年6月21日,仍經許桂子陪同林麗梅前往台中醫院就醫,由林麗梅再次向醫師佯稱不實之憂鬱症狀況,誇大病情,以求住院治療,致使不知情之醫師,誤以為林麗梅重鬱症再次發作,並達到需要住院治療之程度,而安排林麗梅住院治療,林麗梅遂於如附表參「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在台中醫院住院治療,並取得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後,即持該診斷證明書,向如附表參所示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致如附表參所示保險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麗梅確有發生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而各給付如附表參「理賠金額」欄所示之保險理賠金予林麗梅,林麗梅仍將如附表參所示南山人壽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交予許桂子(林麗梅應繳納予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費,仍由許桂子支付)。
五、嗣因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發覺有異,通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准就前揭許桂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由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1年2月21日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丁之祺之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肆(原判決附表伍)所示之物,並拘提丁之祺;於101年2月21日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號10樓之2許桂子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伍(原判決附表陸)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8所示之物,係許桂子所有,供其與林麗梅共同為上開事實欄二、三、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並拘提許桂子;於101年2月21日10時55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街○○○號林麗梅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陸(原判決附表柒)所示之物(其中編號3所示之物,係林麗梅所有,供其與許桂子共同為上開事實二、三、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並拘提林麗梅,而查悉上情。
六、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署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
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參照)。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刑法第339 條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有關於對被告許桂子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為之通訊監察,均係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則於通訊監察書許可之監察期間內監聽所得之資料,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係依法所為之監聽,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電話通訊之錄音,係以機器或電腦將電話通訊內容,直
接錄在空白錄音帶或電磁紀錄上所製成,並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屬於物證,若非違法取得,自有證據能力。復按文書,由公務員製作者,應記載製作之年、月、日及其所屬機關,由製作人簽名,刑事訴訟法第39條固定有明文,然此所稱文書,係指為使特定之訴訟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之程式所製作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據偵查犯罪機關合法監聽所得之錄音帶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雖係文書,然非訴訟行為所應具備之法定程式,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再依據監聽所得錄音帶翻譯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法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再辨認其聲音之必要,故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自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410號、513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及其等辯護人對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亦不爭執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等表示意見等程序,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㈢另按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
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定有明文。又醫師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第2項規定: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1)就診日期。(2)主訴。(3)檢查項目及結果。(4)診斷或病名。(5)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6)其他應記載事項。因此,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66
6 號、96年度台上字第19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護理人員法第25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麗梅前往上述醫院就醫、住院,由醫院製作之資料及診斷證明書,均係從事診斷之醫師、護理人員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復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有證據能力。
㈣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經查,公訴人、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後述所引除上開證據以外其餘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後述所引其餘傳聞證據資料之制作、取得,尚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均與本案之事實有關,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本案後述所引之其餘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㈤此外,本案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及扣案物品,
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又扣案物品,係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查扣,為依法定程序合法扣得。復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是以本案作為判決基礎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及扣案物品,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欄二、三、四所示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林麗
梅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審理中(見101 年度偵字第5035號卷第1宗第141頁至第142頁、原審卷第1宗第286頁至第287頁、原審卷第2宗第125頁至第126頁、原審卷第4 宗第126頁、第250頁、第251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據被告許桂子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原審卷第 1宗第288頁、原審卷第2宗第125頁至第126頁、原審卷第4 宗第126頁、第250頁、第251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其等供述互核相符。復有被告林麗梅前往中山醫院就醫、住院,由醫院製作之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5035號中山醫院病歷卷【被告林麗梅部分】)、中山醫院診斷證明書(見100 年度他字第1537號卷【下稱他字第1537號卷】第4宗第69頁至第70頁)、被告林麗梅前往台中醫院就醫、住院,由醫院製作之資料(見101年度偵字第5035號台中醫院病歷卷【被告林麗梅部分】)、台中醫院診斷證明書(見他字第1537號卷第4宗第77頁背面、第103頁背面)、被告林麗梅與如附表壹至參所示保險公司簽立之保險契約、通訊監察譯文(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偵查卷【下稱警卷】第1宗第16頁至第17頁、第121頁至第124頁、警卷第4宗第106頁至第107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公司)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保險金申請書、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林麗梅部分】第22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理賠申請書、匯出款管理單、中山醫院保險公司專用病歷摘要(見他字第1537號卷第4 宗第71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之理賠審核通知書、理賠申請書、南山人壽公司結案工作底稿、被告林麗梅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表(見101 年度偵字第5035號資金資料卷第2 宗第23頁至第8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 宗第20頁至第21頁、第125頁至第126頁)等件在卷足憑,並有如附表肆編號
18、如附表伍編號3 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林麗梅、許桂子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林麗梅、許桂子就事實欄二、三、四所示之
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等二人就犯罪事實欄二、三、四所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就事實欄二、三、四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就事實欄二、三、四所示各次犯行,各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各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就事實欄二、三、四所為,各均係以一行為,侵害多家保險公司之法益,各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意旨就被告許桂子、林麗梅所為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雖漏未論及向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國泰人壽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並經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805號,就被告許桂子、林麗梅以如附表壹、貳、參「診斷病名欄」所示疾病而發生之保險事故,向南山人壽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與上開起訴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就事實欄二、三、四所示3次之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林麗梅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
簡字第2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以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分別觸犯附表柒(原判決附表捌)及附表捌(原判決附表玖)所示之詐欺罪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審酌被告許桂子、林麗梅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由被告許桂子利用其擔任保險業務員,所獲取之保險知識,夥同被告林麗梅以事實欄二、三、四所示不法方式,向事實欄二、三、四所示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其等行為殊值非難。併斟酌被告林麗梅犯罪後,於偵查中即已坦承犯行、被告許桂子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已坦承犯行、其等均與事實欄二、三、四所示保險公司達成民事調解(見原審卷第3宗第206頁至第209頁所附之原審法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73號、第374號、第375號調解程序筆錄、原審卷第4宗第2頁所附之原審法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720號調解程序筆錄),尚知悔悟之犯罪後態度、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取之財物、被告許桂子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以教授鋼琴維生之生活狀況、被告林麗梅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幫傭維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許桂子如附表柒(原判決附表捌)、被告林麗梅附表捌(原判決附表玖)所示之刑。又被告許桂子、林麗梅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查被告許桂子、林麗梅所犯之罪,分別受如附表陸、柒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是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第21次、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爰各定被告許桂子、林麗梅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敘明被告許桂子、林麗梅之辯護人固均請求對被告許桂
子、林麗梅從輕量刑及各諭知緩刑,惟被告林麗梅所為上開犯行,均已構成累犯,核與緩刑要件不符,自不得為緩刑之宣告。另被告許桂子雖已與如事實欄二、三、四所示保險公司達成民事調解,然其不思在正途發揮將其所具備之保險相關知識,反利用此等知識,夥同被告林麗梅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且所為詐欺犯行時間甚長、次數非僅一次,難認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許桂子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宣告緩刑。另敘明扣案如附表伍(原判決附表陸)編號18所示之物、如附表陸(原判決附表柒)編號3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許桂
子、林麗梅所有,並供其等為事實欄二、三、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明確(見原審卷第4宗第22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各於其等所為事實欄二、
三、四所示犯行主刑項下之從刑,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物品,被告許桂子、林麗梅均未供承與本案犯罪有關,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其等上開犯行相關,且非屬違禁物,自不得宣告沒收。再查被告許桂子固居於本案之主導地位,犯罪之情節較重,然其素行良好,並無其他前科紀錄;而被告林麗梅前曾有賭博前科,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紀錄,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均如前述,被告許桂子既無法定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則其二人共犯上開之罪,而量處相同之有期徒刑及定相同之應執行刑,尚難謂有輕重失衡之情形。原審既係本於被告許桂子、林麗梅二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未有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或過輕之情事,依最高法院上開判例、判決意旨,不得遽指為違法。從而,原審就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請求從輕量刑或為緩刑之宣告;檢察官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量刑過輕及被告二人量刑失衡,均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許桂子因曾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熟知保險理賠事由、程序及漏洞,竟利用其專業知識,對外招攬已有「陰道脫垂」、「膀胱脫垂」、「直腸脫垂」、「痔瘡」、「子宮肌瘤」等既有症狀或願意偽裝或誇大「憂鬱症」症狀之人,由下列㈠至所述之人隱瞞上開既有病症向保險公司投保,再由許桂子安排投保、代墊保費、協助就診及申請理賠事宜,之後再以上開既有病症或偽裝誇大之憂鬱症,向南山人壽公司、保德信人壽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公司、國泰人壽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人壽)、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人壽)等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詐得保險金後,許桂子再與介紹人、投資金主及被保險人朋分牟利。以此方式而為下列詐欺取財犯行:
㈠於94年底,許桂子向彭美玲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金,彭
美玲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彭美玲患有「子宮肌瘤」之病症,於94年底至95年初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得手後彭美玲可得10萬元之保險金,餘款均歸許桂子。完成投保後,彭美玲隨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子宮肌瘤」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得款後由許桂子與彭美玲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於95年7月間,許桂子向廖麗淳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金
,廖麗淳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廖麗淳患有「大腸、膀胱脫垂併尿失禁」之既有病症,於95年7、8月間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將全球人壽之保險金分配予許桂子。完成投保後,廖麗淳隨即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大腸、膀胱脫垂併尿失禁」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金,得款後由許桂子與廖麗淳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於95年間,許桂子向王柔鈞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金,王
柔鈞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王柔鈞患有「陰道脫垂」、「子宮肌瘤」等既有病症,分別於95年間及97年間密集投保,約定由許桂子支付保費,並於97年間透過有幫助犯意之方惠賢負責保德信人壽之投保事宜。完成投保後,王柔鈞隨即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陰道脫垂」、「子宮肌瘤」等既有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金,得款後由許桂子與王柔鈞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
㈣於96年間,許桂子向陳秀菊(原名陳玠樺)遊說以上開手法
詐領保險金,陳秀菊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陳秀菊患有「子宮、膀胱及直腸脫垂合併尿失禁」、「混合痣」、「膀胱直腸膨出、壓力性尿失禁」等既有病症,於96年間密集投保,約定將國泰人壽之第1次保險金分配予許桂子,之後每次住院須分配3萬元保險金予許桂子。完成投保後,陳秀菊隨即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子宮、膀胱及直腸脫垂合併尿失禁」、「混合痣(內外痔)」、「膀胱直腸膨出、壓力性尿失禁」等既有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金,得款後由許桂子與陳秀菊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㈤於97年底,許桂子透過有幫助犯意之林子雅、吳炳圻、陳泓
霖之介紹,向丁之祺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金,丁之祺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丁之祺患有「子宮膀胱脫垂」既有病症,於97年至98年初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保德信人壽之保險金分配予許桂子。完成投保後,丁之祺隨即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子宮膀胱脫垂」病症及不實誇大之「憂鬱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約定得款由許桂子、丁之祺、林子雅、吳炳圻、陳泓霖等人朋分,之後就附表五編號2所載犯行有犯意聯絡之方惠賢並於98年8 月間加入擔任金主並享有分配保險金之權利。嗣後丁之祺因與許桂子鬧翻,不願繼續與許桂子朋分保險金,遂獨自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五編號3、4所示之時間,以不實誇大之「憂鬱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得款均歸於己(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五所示)。
㈥於97年間,許桂子向被告沈清霞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金
,沈清霞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沈清霞患有「子宮、膀胱直腸脫垂合併尿失禁」、「混合痣」等既有病症,於97年底至98年初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將國泰人壽之保險金分配予許桂子,並透過有幫助犯意之方惠賢負責保德信人壽之投保事宜。完成投保後,沈清霞隨即於附表六所示之時間,以「子宮、膀胱直腸脫垂合併尿失禁」、「混合痣(內外痔)」等既有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得款後由被告許桂子與沈清霞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六所示《原判決附表七》)㈦於98年底,許桂子、沈清霞向何永昌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
險金,何永昌因此與許桂子、沈清霞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何永昌患有「混合痣、直腸脫垂」等既有病症,於98年底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由沈清霞負擔保費,並透過有幫助犯意之方惠賢負責保德信人壽之投保事宜。完成投保後,何永昌隨即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混合痣(內外痔)、直腸脫垂」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金,得款後由何永昌、許桂子、沈清霞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七所示《原判決附表八》)㈧於98年間,許桂子向沈鳳玉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金,沈
鳳玉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沈鳳玉患有「膀胱直腸脫垂」等既有病症,於98年間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將國泰人壽之保險金分配予許桂子,並透過有幫助犯意之方惠賢負責保德信人壽之投保事宜。完成投保後,沈鳳玉隨即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膀胱直腸脫垂」等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得款後由許桂子與沈鳳玉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八所示《原判決附表九》)㈨於98年間,許桂子向被告龎(起訴書誤載為龐)汝茜遊說以
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龎汝茜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被告龎汝茜患有「疝氣」之既有病症,於98、99年間密集投保,約定由許桂子負擔第1年之南山人壽保費,並由許桂子取得南山人壽第1次理賠之保險金,完成投保後,龎汝茜隨即於附表九編號1 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痔瘡」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得款後由許桂子、龎汝茜朋分。之後龎汝茜再獨自於附表九編號2 所示之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既有之「疝氣」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得款全數歸龎汝茜所有。(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九所示《原判決附表十》)㈩於99年初,許桂子向陳孟岑遊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陳孟
岑因此與許桂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陳孟岑患有「膀胱直腸脫垂」之既有病症,於99年初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將國泰人壽之保險金分配予許桂子。完成投保後,陳孟岑隨即於附表十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膀胱直腸脫垂」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得款後由被告許桂子與被告陳孟岑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十所示《原判決附表十一》)於99年底,陳孟岑、許桂子向劉瑾(起訴書誤載為謹)諭遊
說以上開手法詐領保險理賠,劉瑾諭因此與許桂子、陳孟岑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隱瞞劉瑾諭患有「膀胱直腸脫垂」之既有病症,於99年底至100 年間密集投保,雙方並約定保費由陳孟岑、許桂子平均分擔,每次住院劉瑾諭可分得5萬元之保險金,餘款由許桂子、陳孟岑均分。完成投保後,劉瑾諭隨即於附表十一所示之時間,以既有之「膀胱直腸脫垂」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再向各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得款後由劉瑾諭、許桂子、陳孟岑朋分。(住院時間、診斷名稱、醫師、保險公司及理賠金額詳如附表十一所示《原判決附表十二》)因認許桂子、丁之祺、林麗梅、陳孟岑、劉瑾諭、龎汝茜、
王柔鈞、陳秀菊、沈清霞、沈鳳玉、廖麗淳、何永昌、彭美玲、方惠賢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方惠賢另涉犯刑法第30第1 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陳泓霖、吳炳圻、林子雅均係涉犯刑法第30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
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許桂子、丁之祺、林麗梅、陳孟岑、劉瑾諭、龎汝茜、王柔鈞、陳秀菊、沈清霞、沈鳳玉、廖麗淳、何永昌、彭美玲、方惠賢均係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方惠賢另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陳泓霖、吳炳圻、林子雅均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許桂子、丁之祺、林麗梅、方惠賢、陳孟岑、劉瑾諭、龎汝茜、王柔鈞、吳炳圻、沈鳳玉、何永昌、陳秀菊、陳泓霖、沈清霞、廖麗淳、彭美玲、林子雅之供述、證人即被告丁之祺之男朋友李金河、證人董惟宣(原名董嬿苙)、胡光志(係董惟宣之男朋友)、證人即中山醫學醫師林隆堯、證人即澄清醫院醫師梁棟榮、證人即新菩提醫院醫師謝明泓、被告丁之祺所投保保險之要保書、健康告知書、結案工作底稿、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病歷紀錄、護理紀錄、理賠審核通知書、被告陳孟岑所投保保險之要保書、告知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結案工作底稿、被告劉瑾諭所投保保險之契約內容通知書、理賠申請書、診斷證明書、要保書、結案工作底稿保險金給付通知書、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被告龎汝茜之要保書、告知書、結案工作底稿、受益人給付資訊查詢、理賠給付查詢作業表、理賠通知單、理賠給付明細表、診斷證明書、被告王柔鈞所投保保險之要保書、告知書、壽險理賠給付明細通知書、保險金申請書、診斷證明書、理賠通知書、理賠給付查詢作業表、給付內容分析表、匯款資料表、被告沈鳳玉所投保保險之要保書、理賠明細、理賠審核給付通知書、被告何永昌之要保書、保險金申請書、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報告、理賠明細理賠審核通知書、結案工作底稿、被告陳秀菊所投保保險之要保書、告知書、受益人給付資料查詢表、保險金給付通知書、結案工作底稿、理賠審核通知、理賠通知書、醫療試算表、匯款資料表、診斷證明書、被告沈清霞所投保保險之要保書、告知書、理賠審核通知書、保險金給付通知書、被告廖麗淳所投保保險之保單、診斷證明書、要保書、匯款資料表、被告彭美玲所投保保險之保險金理賠通知書、理賠通知書、要保書、保險給付簽收單、告知書、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101年5月4日(101)保制字第000000000號函附之被告丁之祺醫療鑑定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警方所製作之監聽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被告許桂子位在臺中市○區○○路○○○巷○○號10樓之2之住處內,扣得之被告丁之祺之保德信保單、被告廖麗淳之全球人壽保單、被告沈清霞之國泰人壽保單、證人董嬿苙之臺灣人壽保單、被告何永昌之國泰人壽保單、被告何永昌之新光人壽保單、郭素惠之南山人壽保單、被告彭美玲之南山人壽保單、被告彭美玲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被告劉瑾諭之臺中銀行帳戶存摺、被告劉瑾諭之郵局存摺、被告丁之祺之保德信人壽理賠明細、張芸蓁之診斷證明書、被告方惠賢與被告許桂子簽訂之借款契約書影本、被告龎汝茜與被告許桂子簽訂之協議書、被告許桂子與被告沈清霞簽訂之國泰人壽理賠協議,以及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手機2 支;在被告丁之祺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之之住處內,扣得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照護摘要1張、切結書4張、記事本1 本、永豐銀行存摺1本、手機1支、SIM卡1張、郵局存摺1 本;在被告沈清霞位於臺中市○區○○○街○○○巷○○號3樓之2 之住處,扣得之筆記本1本、手機2支、郵局儲金簿1 本等物;在被告陳孟岑位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住處內,扣得之國泰人壽保單1本、中國人壽保單1本、南山人壽保單1 本;在被告劉瑾諭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住處內,扣得之南山人壽保單1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份、中國人壽保單1份;在被告龎汝茜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12樓之住處內,扣得之南山人壽保單1 本、被告陳秀菊、廖麗淳、龎汝茜、沈清霞、劉瑾諭、陳孟岑、王柔鈞、何永昌、沈鳳玉、丁之祺之病歷紀錄等證據資為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固均供承其等確實分別有因如附表一至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並於附表一至十一「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住院治療後,以發生保險事故為由,向附表一至十一所示保險公司,申請領得如附表一至十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保險理賠金之事實。被告許桂子則供承有為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支付保險費,並分得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向保險公司領取之部分保險理賠金。曾與被告方惠賢簽訂借款契約書等事實。被告方惠賢供承其係保德信人壽之業務員,被告王柔鈞、沈清霞、沈鳳玉及何永昌向保德信人壽簽訂之保險契約,均是由其負責。因被告許桂子向其借錢,而與被告許桂子簽訂借款契約書等事實。被告吳炳圻、陳泓霖及林子雅供承其等3 人曾經與被告許桂子、丁之祺在臺中市○○路上之某間茶店同桌飲茶之事實。惟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許桂子、方惠賢、吳炳圻、陳泓霖及林子雅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詐欺取財或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渠等分別辯稱如下:
①被告彭美玲辯稱:伊於投保之前,身體只是有月經不順、腰
酸、肚子漲漲的狀況,並不知道自己有子宮肌瘤。在偵查中說投保前1、2個月,有去看醫師,診斷出是子宮肌瘤,是伊記錯了,那次指的就是被起訴就醫住院的這一次,伊在投保前,沒有看過子宮方面的疾病,不知道自己有子宮肌瘤,沒有隱瞞而投保等語。
②被告廖麗淳辯稱:伊在投保之前,只知道自己有咳嗽會漏尿
、尿失禁的毛病,但伊沒有就這個毛病特別去看醫師。投保之前,不知道有罹患出險的這個大腸、膀胱脫垂併尿失禁的疾病等語。
③被告王柔鈞辯稱:伊投保之前不知道自己身體確實的疾病,
只是覺得身體有不舒服,那時候伊跟許桂子說,伊工作都要站著,子宮會下垂,腹部會不舒服,許桂子叫伊要投保,保險費其會幫忙出,之後如果有理賠金,再從中扣掉。身體不舒服的狀況,伊都沒有去看醫師等語。
④被告陳秀菊辯稱:伊投保之前,身體就有肚子痛、子宮下垂
、尿失禁及上廁所尿尿有灼熱感症狀,伊有跟許桂子講這些症狀,但伊不會講子宮下垂的這個名稱,伊只是跟許桂子說肚子漲漲的,子宮下垂這個名稱是伊手術後才知道的。上述的症狀,伊在投保前,都沒有去就醫。而痔瘡是因為伊的家人有腸癌,伊在投保後去檢查,才發現有痔瘡等語。
⑤被告丁之祺辯稱:投保之前,伊有咳嗽就會有點漏尿的症狀
,但沒有去看醫師。投保後,伊與許桂子一起喝茶,許桂子問伊有沒有漏尿的情形,伊跟許桂子說伊咳嗽如果太大力就會漏尿,許桂子表示可以做修補手術,伊才去做附表五編號
1 的手術,並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金。另外伊是真的有憂鬱症確實需要住院治療,伊沒有誇大憂鬱症的病情等語。⑥被告沈清霞辯稱:投保前,伊知道自己有漏尿的情況,有跟
許桂子講過漏尿的情形,但沒有去看醫師。痔瘡的疾病是投保後才發生的,投保前,並沒有上廁所肛門會出血的症狀等語。
⑦被告何永昌辯稱:伊投保之前,上廁所肛門會出血,但伊不
知道是痔瘡,也沒有去看醫師,因為只有流一點點血,不會痛。伊投保前,沈清霞、許桂子都知道伊上廁所肛門會流血的狀況,但都並不知道確實的疾病為何等語。
⑧被告沈鳳玉辯稱:伊投保之前,知道自己有滲尿的症狀,還
有做瑜珈的時候,陰道有漏氣的感覺,伊有跟許桂子說過這些症狀。但伊沒有就醫,不知道自己確實所罹患的疾病為何等語。
⑨被告龎汝茜辯稱:伊在警詢時雖然有表示痔瘡、疝氣的疾病
已經拖了8、9年了,但這是伊自己猜測的,痔瘡是因為上廁所有出血,疝氣是下腹部會酸痛,伊有想過可能是卵巢的問題。投保前,伊從來都沒有因為這2 種疾病去看醫師,因為伊覺得沒有對生活及身體造成很大的影響等語。
⑩被告陳孟岑辯稱:伊在投保前,並沒有因為膀胱直腸脫垂的
病症辦理就診的紀錄,且各家保險公司的保單告知事項欄裡,亦未要求必須就有無罹患膀胱直腸脫垂部分做告知的情形,難認要保人有告知的義務。而伊於投保前,亦不曾因膀胱直腸脫垂的疾病就醫,伊向附表十所示保險公司領取保險理賠金部分,應不成立詐欺取財等語。
⑪被告劉瑾諭辯稱:投保前,伊身體狀況正常,只有頻尿的狀況等語。
⑫被告許桂子辯稱:伊雖然有為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
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支付保險費,並分得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向保險公司領取之部分保險理賠金。且因為伊介紹沈鳳玉購買中國人壽及國泰人壽的保險,所以沈鳳玉答應將國泰人壽的保險理賠金分一些給伊作為傭金。但伊只是知道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在投保前身體有不舒服的情況,惟其等都沒有去就醫,伊與要保人即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等人均不知道各個要保人確切罹患的疾病為何,並沒有隱暪保險公司。而就丁之祺以附表五編號2 所示憂鬱症住院治療並請領保險理賠金部分,丁之祺是真的因為憂鬱症住院治療,沒有誇大病情等語。
⑬被告方惠賢辯稱:王柔鈞、沈清霞、沈鳳玉及何永昌跟伊購
買保德信人壽的保險時,雖然有提到一些身體上不舒服的狀況,但對伊來說這只是客戶主觀認為的症狀,是客戶自己想得,重點是有沒有被醫師診斷,如果有就要誠實告知。保險業務是必須經過醫師診斷,且在要保書上填載,保險公司再調病歷進行審查,伊也會告知客戶如果有疾病隱暪告知,將來可能不理賠,這是業務銷售的流程。而伊沒有參與詐領被告丁之祺就附表五編號2 所示領取保險理賠金的犯行,於98年8 月間許桂子跟伊借12萬5000元,許桂子叫伊不用擔心其還不出錢,許桂子表示丁之祺有1 份保險是其的,其會以丁之祺的保險理賠金還給伊。後來許桂子約伊去老虎城,找丁之祺做見證人簽了借款契約書,伊才借錢給許桂子等語。
⑭被告吳炳圻辯稱:伊於97年10月間,與陳泓霖、林子雅約在
陳泓霖住處樓下的茶坊見面,談看房子的事情。伊與陳泓霖先到茶坊,後來林子雅與其表姐丁之祺一起過來,許桂子是更之後才來,許桂子看到伊等後,就過來與伊等一起同坐,伊當天只是跟林子雅講看房子的事情,並沒有幫助詐領保險理賠金的事情等語。
⑮被告陳泓霖辯稱:當時吳炳圻跟伊說要介紹1 名賣房子的仲
介即林子雅,來看伊租屋處的房子,後來林子雅有帶另1 名女子過來,房子的事情講好後,許桂子看到伊就過來跟伊打招呼,並與伊等同坐,伊只要是在談房子的事情,根本不知道有詐領保險理賠金的事情等語。
⑯被告林子雅辯稱:伊與許桂子原本不認識,因伊於97年間認
識與伊都是在從事房屋仲介的吳炳圻,後來伊與表姐丁之祺要去看房子,吳炳圻就帶伊與丁之祺去看房子,看完後,伊等去泡沫紅茶店喝茶,到茶店時,陳泓霖也在茶店內,因為吳炳圻認識陳泓霖,所以就有打招呼,陳泓霖再介紹伊認識許桂子。當時並沒有討論到買保險的事情,伊也不知道詐領保險理賠金事情等語。經查:
㈠就起訴及追加起訴以隱暪「陰道脫垂」、「膀胱脫垂」、「
直腸脫垂」、「痔瘡」、「子宮肌瘤」等既有病症投保,之後再以發生該既有病症之保險事故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詐術」,固不以積極之作為為限,消極之不作為,有時亦足使他人陷於錯誤,而該當詐欺罪。惟消極犯罪中之不純正不作為犯,須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等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律之精神觀察,負有積極之作為義務為前提,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此觀刑法第15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904號判決意旨參照)。此種不作為欺罔,一般以為應以有無告知義務為準,而此告知義務,必須在對方發生錯誤前即已有之。至於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告知義務,雖不限於明文規定,要必就法律之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能令負犯罪責任(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2324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非就公序良俗之評價標準或基於倫理、道德、宗教、社會等理由而認定之防止或作為義務,均可認於法律上即負有告知義務,以免有違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是以仍需視其不告知之程度是否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是否逾越社會上可認相當之範圍、契約有無明訂,或具有特殊信賴關係、相對人明顯欠缺經驗等情形綜合評斷之。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分別向保險公司領取如附表一、二、三、四、六、
七、八、九、十、十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保險理賠金,被告丁之祺向保險公司領取如附表五編號1 「理賠金額欄」所示保險理賠金,各係以其等發生與保險公司訂立之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事故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取得保險理賠金。而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保險法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可知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係以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為限,而採書面詢問原則;如非保險人書面詢問之事項,要保人即不負說明義務。準此,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對保險公司所負之告知義務,應以其等上開與保險公司所簽訂保險契約之書面詢問之事項為限。
⒉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
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分別有因如附表
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並於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八、九、十、十一「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手術及住院治療後,向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保險公司,申請取得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理賠金額欄」所示保險理賠金之事實,業據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於偵審中供承在卷,且為被告許桂子、方惠賢、吳炳圻、陳泓霖、林子雅所不爭執,並有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與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示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公司理賠資料、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在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⒊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
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於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前,分別隱暪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病症,而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各於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八、九、十、十一所示時間,以該既有病症,就醫並辦理住院,之後再向保險公司申請領取保險理賠金。惟公訴人所提出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以該既有病症就醫及住院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僅能證明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及劉瑾諭,因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
七、八、九、十、十一所示醫師之診斷,而得悉其等分別患有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並予以手術及住院治療之事實,尚難遽以推論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係在與保險公司訂立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 1、六、七、八、九、十、十一「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前,即罹患該等病症。至被告彭美玲固供稱:伊於投保之前,身體有月經不順、腰酸、肚子漲漲的狀況等語。被告廖麗淳供稱:伊在投保之前,知道自己有咳嗽會漏尿、尿失禁的毛病等語。被告王柔鈞供稱:伊投保之前,只是覺得身體有不舒服,子宮會下垂,腹部會不舒服等語。被告陳秀菊供稱:伊投保之前,身體有肚子痛、肚子脹脹、尿失禁及上廁所尿尿有灼熱感症狀等語。被告丁之祺供稱:投保之前,伊有咳嗽就會有點漏尿的症狀等語。被告沈清霞供稱:投保前,伊知道自己有漏尿的情況等語。被告何永昌供稱:伊投保之前,上廁所肛門會流血等語。被告沈鳳玉供稱:伊投保之前,知道自己有滲尿的症狀,還有做瑜珈的時候,陰道有漏氣的感覺等語。被告龎汝茜供稱:伊在投保之前,上廁所有出血、下腹部會酸痛等語。被告陳孟岑供稱:投保前,伊有漏尿、性行為會出血等狀況等語。被告劉瑾諭供稱:投保前,伊身體狀況正常,只有頻尿的狀況等語。然此僅係上開被告依其等主觀上對於自己身體狀況之認知而為之陳述,其等是否確實於與保險公司訂立上開保險契約前,即已罹患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之該等病症,尚非無疑。自難單憑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對於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陳述,逕以推論其等與保險公司訂立上開保險契約前,已罹患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
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之各該等病症。是以,公訴人據此認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於與保險公司簽訂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前,已罹患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
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病症,容有誤會。⒋觀之卷附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
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與保險公司所簽訂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 、六、七、
八、九、十、十一「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之書面詢問事項(所在頁碼詳如各附表「保險契約及理賠資料出處欄」所載),就要保人告知被保險人疾病情形主要可歸納為2項書面詢問事項,第1,書面詢問事項記載為詢問被保險人過去一定年限(如5 年)內,是否曾因患有書面詢問所列舉之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第2,書面詢問事項記載為詢問被保險人現在或(投保前)過去一定年限(如1年)內是否患有書面詢問所列舉之疾病?且要求要保人如就上開各項書面詢問事項,有告知「是」之情形者,須註明疾病名稱、症狀、治療時間、地點及結果等相關資訊。是以,前述第2項書面詢問事項雖僅記載為詢問被保險人現在或(投保前)過去一定年限內是否患有書面詢問所列舉之疾病,而未記載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文字。惟一般要保人,並不具專業醫療知識,如被保險人未就相關身體症狀就醫,未經醫師診斷告知身體狀況,又如何知悉被保險人已罹患書面詢問事項所記載之疾病,堪認該書面詢問事項縱僅記載詢問被保險人現在或(投保前)過去一定年限內是否患有書面詢問所列舉之疾病,而未記明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文字,亦應係指經醫師診斷而所知之疾病。況參以保險契約之書面詢問事項並記載如就上開事項告知為「是」者,請註明疾病名稱、症狀、治療時間、地點及結果等相關資訊,益徵書面詢問事項約定要保人告知被保險人疾病情形,應係以有接受或經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為限,而不包含要保人單純所臆測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
⑴查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
、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均堅稱其等於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前,未因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前往醫療院所就醫,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並未經醫師診斷告知而知悉罹患該等疾病,其等於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前,未知悉患有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不負說明義務,未違反保險契約書面詢問事項所約定之告知義務等語。而公訴人並未提出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於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前,曾因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前往醫療院所就醫,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並經醫師診斷告知罹患該等疾病等相關就醫紀錄。嗣經原審法院依職權向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調取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等人自85年間起至101年4月間止之就醫紀綠,並擇其等於與保險公司簽訂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前一定期間內所就醫之醫療院所,函詢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當時就醫之原因是否與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相關後,各醫療院所函覆結果略為:
①就被告彭美玲部分,經葉慧娜婦產科診所函覆稱被告彭美玲
於85年10月5日、86年1月6日因分泌物過多就診,診斷為陰道炎,以抗生素治療;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稱被告於92年12月20日就醫,診斷為骨關節病,未明示侵及全身或局部位置,部位不明,肌痛及肌炎等情,此有上開2家醫療院所之函文可稽(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彭美玲部分】第
62 頁至第63頁、第68頁)。足見被告彭美玲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一所示之子宮肌瘤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尚非無據。至被告彭美玲於偵查中固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在投保前就發現有子宮肌瘤症狀,並有將症狀告知許桂子,隔約1個多月後,許桂子開始幫伊安排投保,在投保前,許桂子帶伊去中山大慶院區看婦產科林醫師,當時用超音波診斷是子宮肌瘤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5035號卷第3宗第136頁)。惟其於101年3月14日第1次警詢時即已供稱:伊投保大約半年後,因為伊月經不順,至醫院檢查發現伊有子宮肌瘤,醫師建議要立即開刀摘除。之後,就在中山大慶醫院住院開刀等語(見警卷第2宗第92頁)。
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保險之前,伊只有腰酸、月事會不順的毛病,並不知道有子宮肌瘤的病症,伊又不是醫師,哪會知道有這個病,伊是開完刀後,當然知道伊的病情,沒有開刀伊怎麼會知道自己有這個病,這個是專有名詞。在保險前,伊不可能告訴許桂子自己有子宮肌瘤的病症。子宮肌瘤當然要經過醫院的檢查才知道,投保前,伊沒有病歷,也沒有去給醫師檢查,伊之前說投保前,就知道自己有子宮肌瘤,是記錯了,伊是開完刀才知道這是子宮肌瘤等語(見原審卷第4宗第136頁至第137頁)。而被告彭美玲於與保險公司簽訂如附表一「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一節,業如前述,是其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核與客觀事證較為相符,應堪採信,尚難以被告彭美玲上開於偵查中所述,即認其與被告許桂子於被告彭美玲與保險公司簽訂如附表一「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前,已知悉被告彭美玲患有如附表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
②就被告廖麗淳部分,經坤德中醫診所、新逢甲婦產科、周家
齊診所均函覆稱被告廖麗淳並無因大腸、膀胱脫垂、尿失禁等方面疾病,在該院就醫治療之紀錄;經董建宗小兒科診所函覆稱被告廖麗淳於94年6月30日因急性腸胃炎就醫;經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函覆稱被告廖麗淳於97年2月21日,係因腕隧道症候群就診、91年2月22日就診係因噁心嘔吐就醫;經林森醫院函覆稱被告廖麗淳僅於93年2月11日至該院初診1次,當時係因下背痛不適就醫;經盛唐中醫診所函覆稱被告廖麗淳於95年8月30日就醫,經診斷病名為肝炎、睡眠障礙、晚睡易疲倦、眠淺易醒,大便易便秘,小便正常,膽固醇高等情,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廖麗淳部分】第22頁至第43頁)。可見被告廖麗淳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二所示之大腸、膀胱脫垂、尿失禁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亦非無據。
③就被告王柔鈞部分,經健康中醫診所函覆稱被告王柔鈞於97
年2月27日係因跌倒腰部受傷前來就診;經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覆稱被告王柔鈞於97年4月18日,主訴因車禍來院就診,經醫師診斷為雙側手腕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右膝擦傷;經陳德義小兒科診所函覆稱被告王柔鈞於97年8月15日、97年9月22日,均係因失眠症狀就醫,與陰道脫垂或子宮肌瘤等疾病無關;經關強內科診所函覆稱被告王柔鈞並無因陰道脫垂或子宮肌瘤等相關症狀,在該院就診等情,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王柔鈞部分】第19頁至第25頁)。可見被告王柔鈞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三「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並非無據。
④就被告陳秀菊部分, 經冠華醫院函覆稱被告陳秀菊於90年1
月14日因急性支氣管炎、急性咽喉炎、其他胃炎就醫、90年2月21日因肌膜炎、慢性膀胱炎就醫、94年2月15日因急性支氣管炎、急性咽喉炎、其他胃炎就醫、94年3月29日、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1日、97年6月20日均因流行性感冒就醫;經王厚坤婦產科診所函覆稱被告陳秀菊(即陳玠樺)於93年1月30日就醫,主訴月經來時出血過長, 經內診及陰道超音波檢查,無發現有明顯病變,給予3日口服藥症狀治療、於93年2月2日就醫,主訴月經來時出血過長的現象有改善,未進一步檢查、於93年2月17日就醫,主訴作子宮頸抹片預防檢查,施以內診及子宮頸抹片預防檢查;經順安醫院函覆稱患者陳玠樺(即被告陳秀菊)於94年8月26日,因陰道分泌物多,出血至該院就醫,診斷為子宮頸陰道及女陰之炎症,施以治療發炎之口服藥1星期;經王永輝診所函覆稱患者陳玠樺在該院2次就醫皆為乳房疾病就醫,給予藥物治療等情,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陳秀菊部分】第29頁至第44頁)。可見被告陳秀菊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四「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亦非無據。至被告陳秀菊於警詢中固供稱:伊於94、95年間,有到彰化市的1家醫院(在光復路上中山國小對面,已忘記名稱)有做過檢查,當時醫師告訴伊有(內外)痔瘡、大腸瘜肉等病症,但不嚴重,要再觀察看看。伊有告訴許桂子這些病症等語(見警卷第3宗第51頁)。復於偵查中證稱:伊在94年、95年間,在彰化市○○路十家醫院做檢查,當時伊大便會痛,會有血,醫師要伊拿便檢查,檢查之後,醫師說沒有腸癌跡象,有痔瘡跡象,有開藥給伊抹一抹,這是在投保1年前的事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5035號卷第4 宗第81頁)。惟其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之前說於94、95年在彰化光復路的醫院,診斷出有痔瘡跡象,是伊記錯了,因為事隔好幾年,突然找伊去問話,時間順序,伊不怎麼完整,伊應該是投保後,才知道有痔瘡的病症。之前,伊應該是肚子有脹脹的感覺,才去光復路的醫院看診,有做肚子超音波檢查,醫師說沒有病,超音波檢查沒有問題,伊說有時候會感覺不舒服,醫師表示下次拿大便來檢查,後來伊有拿大便去檢查,2、3天後,醫師來電說沒有問題。伊在偵查中說有痔瘡跡象,醫師開藥給伊抹一抹,是在澄清醫院就醫的事情,跟光復路那間醫院沒有關係,是伊記錯等語(見原審卷第4宗第130頁至第134頁)。被告陳秀菊就其於與如附表四所示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是否已知悉患有痔瘡疾病,所述前後一不,而其係於97年間,以如附表四編號2「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向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保險公司,申請請領保險理賠金,距其於本案警詢、偵查中接受詢問時,已有相當時間,其因時間久遠,一時誤記就醫情形,亦難謂與常情相悖。況公訴人並未提出被告陳秀菊所述因於94、95年在彰化市○○路醫院就診,而得知患有痔瘡跡象之相關就醫紀錄,自難以被告陳秀菊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即認其與被告許桂子於被告陳秀菊與保險公司簽訂如附表四編號2「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前,已知悉被告彭美玲患有如附表四編號2「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
⑤就被告丁之祺部分,經全民診所函覆稱被告丁之祺於94年4
月16日因眩暈及失眠而來院門診、於94年10月2日因消化性潰瘍來院門診、於96年6月9日因左腳底膿瘍來院門診,均非因子宮或膀胱脫垂等方面之疾病就醫;經全民醫院函覆稱被告丁之祺在該院並無因子宮或膀胱脫垂之疾病看診;經新亞東婦產科醫院函覆稱被告丁之祺於96年11月20日來院看診,主訴為最後1次月經96年10月28日後一直有陰道點狀出血狀況,給予驗尿檢查是否懷孕,結果為陰性,超音波檢查正常,給予止血藥及止痛藥治療,並無因子宮脫垂等疾病來院治療;經友仁醫院函覆稱被告丁之祺在該院並無子宮、膀胱等疾病就診紀錄。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17頁、第18頁、第26頁至第32頁)。可見被告丁之祺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五編號1「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亦非無據。
⑥就被告沈清霞部分,經高堂中醫聯合診所函覆稱被告沈清霞
係因鼻炎、鼻塞、鼻涕倒流等疾病就醫,經診斷後給予藥物治療;經吉安診所函覆稱被告沈清霞於93年11月25日來院就醫,經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感冒),並無因子宮、膀胱、直腸脫垂、尿失禁或痔瘡等方面的疾病來院就診或治療;經健林內科診所函覆稱被告沈清霞於97年3月10日就醫,經診斷為急性咽喉炎及口腔潰瘍;經羅倫檭診所函覆稱被告沈清霞於96年4月9日、4月12日、4月14日及97年3月26日在該診所看診,經診斷均為急性上呼道感染;經林新醫療財團法人林新醫院函覆稱被告沈清霞於96年4月25日,因陰道出血,要求檢查是否為懷孕而看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覆稱被告沈清霞於95年4月22日因腹痛至內科就診;經祐民內兒科診所函覆稱被告沈清霞並無因子宮、膀胱、直腸脫垂、尿失禁、痔瘡等方面之疾病,在該院求診等情,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沈清霞部分】第10頁至第29頁、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何永昌部分】第30頁) 。可見被告沈清霞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六「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並非無據。
⑦就被告何永昌部分,經大同中醫聯合診所函覆稱被告何永昌
於95年5月31日來所,主訴流鼻水、鼻塞、腰痠、過敏性鼻炎、於96年6月20日、21日、27日來所,主訴腰痛、腰部扭傷及拉傷;經吉安診所函覆稱被告何永昌於98年8月3日、7月26日、7月24日、5月15日來所,經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感冒);經林原瑩骨科診所函覆稱被告何永昌因下背部肌膜炎、右手食指挫傷來所看診,並無因痔瘡、腸道問題就診;經祐民內兒科診所函覆稱被告何永昌並無因痔瘡、直腸脫垂等方面之疾病,在該院求診;經廖光毅診所函覆稱被告何永昌在該院就醫皆為上呼吸道感染,並沒有因痔瘡、腸道方面的就醫記錄;經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函覆稱被告何永昌於96年6月19日、6月26日係在該院骨科就醫;經國軍臺中總醫院函覆稱被告何永昌於97年6月18日在該院骨科初診,主訴為下背痛,經診斷為背痛及肌腱炎;經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函覆稱被告何永昌於96年6月22日因左輸尿管結石症來院治療、於96年6月30日、98年4月7日、4月9日均因頻尿、腰酸、追蹤泌尿道結石就醫、於96年6月12日因下背痛併右下肢麻痛至該院骨科就診;經李綜合醫療財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函覆稱被告何永昌於96年7月18日、25日因下背酸痛來院就診,其未曾因痔瘡、腸道等方面疾病在該院就醫;經仁愛醫療財團法台中仁愛醫院函覆稱被告何永昌於96年11月29日來院,經診斷為接觸性皮膚炎、過敏、癢疹、於97年5月2日就醫,經診斷為蕁麻疹、接觸性皮膚炎、癢疹等情,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何永昌部分】第17頁至第53頁)。可見被告何永昌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七「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亦非無據。
⑧被告龎汝茜部分,經李茂盛婦產科函覆稱被告龎汝茜於97年
11 月3日來院主訴為不孕症,經超音波檢查,結果為正常,並非因痔瘡、疝氣等病症就醫;經許明正婦產科診所函覆稱被告龎汝茜因子宮異常性出血就醫,經診斷為生理性中-輕度異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稱被告龎汝茜於98年1月21日來院檢查B型肝炎,其後於98年2月4日、3月4日、8月
5 日接受3劑B型肝炎疫苗注射、於99年2月8日至該院就醫,診察為輸卵管炎與卵巢炎、於99年1月18日、2月3日因不孕症求診、於95年9月19日因腹痛前來就診,並未告知有痔瘡及疝氣、於97年4月18日因視覺不良、慢性過敏性結膜炎就醫等情,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龎汝茜部分】第9 頁至第17頁)。可見被告龎汝茜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九「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亦非無據。
⑨被告陳孟岑部分,經東興診所函覆稱被告陳孟岑係因感冒、
胃炎來所就醫,未曾因膀胱、直腸等方面為診療;經陳正和耳鼻喉科診所函覆稱被告陳孟岑於97年8月9日就醫,診斷為急性鼻炎、急性咽喉炎、於97年10月29日就醫,診斷為急性扁桃腺炎、於99年3月22日就醫,經診斷為急性鼻炎、急性咽喉炎、於99年3月26日就醫,經診斷為急性鼻竇炎,均無因膀胱、直腸等方面主訴就醫;經雙喜婦產科診所函覆稱被告陳孟岑於95年5月6日因分泌物增多及外陰搔癢就診、於95年5月9日做追蹤治療、於95年5月26日陰道炎及下腹痛就診、於95年5月29日因下腹痛及異常出血就醫、於95年6月5日因上呼吸道感染及陰道炎就醫,均無因膀胱、直腸等方面疾病就診治療;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覆稱被告陳孟岑於90年7月23日因腹痛求診,給予子宮輸卵管攝影檢查、於90年7月23日在小兒科就診、於96年6月14日在皮膚科就診等情,此有上開各醫療院所函文足憑(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陳孟岑部分】第5頁、第8頁至第10頁、第12頁、第16頁)。
可見被告陳孟岑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十「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尚非無據。
⑩被告劉瑾諭部分,經聯和中醫診所函覆稱被告劉瑾諭於94年
3 月31日就醫,經診斷為肝陰虛、胃氣上逆,並未提及有膀胱、直腸脫垂等方面疾病;經六福堂中醫診所函覆稱被告劉瑾諭在該診所就醫,皆為經期不規則、疼痛,並無因膀胱、直腸等方面之疾病求診;經潭子林外科診所函覆稱被告劉瑾諭於99年9月8日係因肩部痠痛就醫;經安安診所函覆稱被告劉瑾諭並未因膀胱直腸脫垂等方面疾病來所就醫,於於96年
2 月27日就診,病名為月經週期不規則、卵巢或卵巢蒂扭轉、96年1月24日就診,病名為月經週期不規則、97年11月28日就醫,病名為子宮頸炎、月經異常、97年8月2日就醫,病名為月經量或次數過少、98年2月18日就醫,病名為未明示之皮膚病、99年4月9日就醫,病名為無月經、腹痛、卵巢囊腫;郭耳鼻喉科診所函覆稱被告劉瑾諭在該所就診係因崁塞性耳垢、感冒、急性外耳炎、失眠求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函覆稱被告劉瑾諭於96年3月3日因流鼻水、耳鳴來院急診,經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無其他陳述;經童錫鈺診所函覆稱被告劉瑾諭於98年1月19日就診,經診斷為流行性感冒,其僅在該院就診1次等情(見原審函調資料卷【被告劉瑾諭部分】第10頁至第31頁)。可見被告劉瑾諭辯稱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前,未曾因如附表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醫,接受醫師診療等語,尚非無據。
⑪綜上,堪認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
、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於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前,確實未因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前往醫療院所就醫,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未經醫師診斷告知而知悉罹患該等疾病,其等對此自不負有告知義務,顯難認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有何隱暪如附表
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未據實向保險公司說明,以簽訂保險契約而行不作為詐欺之情。至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雖自承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之前,有上開身體不舒服之狀況,惟其等既不具專業醫療知識,而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之前,亦未因其等自承之身體不舒服症狀就醫,顯難認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知悉其等究竟患有如何之疾病。況其等前揭自述之身體不舒服情狀,僅為個人對自己身體的感覺,並非特定的疾病,非屬保險契約書面詢問事項,自不負告知義務。是以,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對於上開其等自述身體不舒服之狀況,對保險公司,既不負有告知義務,自不得以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於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時,被告許桂子與其等未主動告知上開其等自述之身體狀況,遽認其等有以隱暪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之方式,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
⑫被告沈鳳玉部分,經王永輝診所函覆稱被告沈鳳玉在該診所
,皆因乳房疾症就醫;經馨生婦產科提供被告沈鳳玉之病歷,被告沈鳳玉係因子宮頸、陰道及女陰之炎症就醫;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附設斗六門診部提供被告沈鳳玉之病歷,被告沈鳳玉並非因附表八「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就診;經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函覆稱被告沈鳳玉於
96 年7月7日來院就診,經診斷為右乳纖維瘤、右乳纖維囊腫;經葉婦產科函覆稱被告沈鳳玉於96年6月28日就醫,經診斷為念珠菌陰道炎;經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函覆稱被告沈鳳玉於96年7月6日經轉診來院,經乳房X房攝影檢查,結果顯示其乳房密度呈非對稱性型態,未發現腫塊,無不規則型態,沒有不正常鈣化。雖經竹山秀傳醫院函覆稱:患者沈鳳玉於98年5月27日因下腹痛3天合併發燒(37.9度C)來院急診就醫,並會診婦產科,經超音波檢查發現子宮肌瘤、兩側卵巢及附屬物囊腫,診斷為骨盆腔炎及子宮肌瘤、兩側卵巢及附屬物囊腫,於98年5月28日住院,住院期間給予抗生素治療,至98年6月1日,經病患沈鳳玉要求,轉院至中山醫院治療一情,此有該院101年8月1日101竹秀管字第0000000 號函可稽。復經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函覆稱:病患沈鳳玉因疑似卵巢輸卵管膿腸阻塞,於98年6月1日自竹山秀傳醫院檢查轉送至本院急診室,急診室檢查及超音波檢查,與秀傳醫院相同診斷為骨盆腔發炎、輸卵管卵巢膿腫而住院以抗生素治療,2週後出院。98年6月19日婦產科門診,因腹痛及排尿痛求診,驗尿檢查發現有菌尿症,98年6月27日、7月1日、7月3日、7月5日、7月10日、7月28日仍因排尿痛至婦產科求診,驗尿菌尿症,其中98年7月5日因便秘求診一節,此有該院102年2月4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足憑。而被告沈鳳玉與保險公司所簽訂如附表八「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之書面詢問事項,所列舉應說明之被保險人疾病,均不含如附表八「診斷名稱欄」所示之疾病,被告沈鳳玉自不負有告知義務;況查被告沈鳳玉於98年7月28日與保德信人壽公司人身保險契約要保書上,就「㈣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㈥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欄位均勾選是,並於該頁末之欄位註記:「㈣㈥98.5.28因腹痛至竹山秀傳醫院檢查得知骨盆腔發炎住院5日後轉至台中中山醫院住院15日,後門診追蹤即可」;於99年 8月26日簽訂國泰人壽公司不分紅保單要保書上,就「2最近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欄位均勾選是,並於該頁中間之欄位註記:「被告沈鳳玉因骨盆腔發炎,就診於台中中山醫院期間98年5 月28日至6月27日住院治療,目前健康良好,6月27日出院、無手術」(以上均見附表八保險契約暨理賠資料出處欄所載)。從而,實難認被告沈鳳玉有何隱暪如附表八「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未據實向保險公司說明,以簽訂保險契約而行不作為詐欺之舉。
⑵另公訴人所提出之其餘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彭美玲、廖麗
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已違反對保險公司之告知義務,並致保險公司因而陷於錯誤,給付保險理賠金之事實。
⑶綜上,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
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對於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對保險公司既無告知義務,其等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時,未予以說明,嗣後並以此等疾病申請保險理賠金,自難認其等具有詐欺取財之故意。而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對於如附表一、二、三、四、五編號1、六、七、八、九、十、十一「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金,既無詐欺取財之故意,被告許桂子縱有與其等朋分保險理賠金,亦不因此認為具有詐欺取財罪之共同犯意聯絡。而被告方惠賢就上開起訴意旨所指(三)、(七)、(八)、(九)之罪嫌、被告吳炳圻、陳泓霖及林子雅就上開起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所指(五)附表五編號1之罪嫌,起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其等係屬幫助犯,自須以正犯之犯罪成立為前提,如無正犯,即無幫助可犯言。而被告許桂子、王柔鈞、沈清霞、何永昌及沈鳳玉就向如附表三、六、七、八所示保險公司申請取得保險理賠金部分,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被告方惠賢自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許桂子、丁之祺就向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保險公司申請取得保險理賠金部分,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被告吳炳圻、陳泓霖及林子雅亦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就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以偽裝誇大之憂鬱症,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詐領保險理賠金部分:
⒈被告丁之祺有因如附表五編號2、3、4「診斷名稱欄」所示
疾病,於如附表五編號2、3、4「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住院治療,並向如附表五編號2、3、4所示保險公司,申請取得「理賠金額欄」所示保險理賠金一節,業據被告丁之祺供承在卷,且為被告許桂子、方惠賢、吳炳圻、陳泓霖、林子雅所不爭執,並有被告丁之祺與如附表五編號2、3、4所示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公司理賠資料、診斷證明書等件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係認被告丁之祺是以不實誇大之憂鬱症
就醫並辦理住院,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理賠金,且被告許桂子、方惠賢就被告丁之祺詐領附表五編號2「理賠金額欄」所示保險理賠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被告林子雅、吳炳圻、陳泓霖則為幫助犯。是以,首應審究者為被告丁之祺是否係以不實誇大之憂鬱症,致如附表五編號2、3、4所示保險公司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五編號2、3、4「理賠金額欄」所示之理賠金予被告丁之祺。經查:
⑴被告丁之祺係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醫師診斷罹患重鬱
症,單純發作,重度未提及精神病性行為、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疾患、未明示之焦慮狀態之疾病,並認被告丁之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安排其於如附表五編號2「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住院治療一節,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精神科初診病歷、住院通知單、精神科入院護理評估單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1537號卷第3宗第41頁背面、見
101 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2頁至第5頁、第49頁至第50頁)。於被告丁之祺上開住院期間,醫護人員均按時前往診察被告丁之祺,並紀錄被告丁之祺之狀況,給予適當之治療一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病歷記錄、精神科特殊心理治療記錄單、支持性心理治療記錄單、心理生理功能檢查、出院準備計畫暨團隊會議記錄、精神醫學部臨床心理報告、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記錄單、職能治療評估紀錄、護理紀錄等件足憑(見100年度他字第1537號卷第3宗第41頁背面、見101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19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54頁、第110頁至第125頁)。可見被告丁之祺確實係罹患如附表五編號2「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而須住院治療。另被告丁之祺於上開住院期間之100年3月7日、3月10日即表示其已經正常,不需要關在這裡,於100年3月11日,主動詢問還要住院多久,表示感覺自己病情改善就應該可以出院了一節,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病歷記錄、護理記錄可佐(見101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22頁、第23頁、第114頁),惟迄至100年4月30日,經醫師評估之後,始准予其出院。是以,被告丁之祺既係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醫師診斷其罹患附表五編號2「診斷名稱欄」所示之重度憂鬱症,並認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安排其住院治療,尚難認被告丁之祺係以誇大不實之憂鬱症,於如附表五編號2「住院期間欄」所示期間住院治療。
⑵被告丁之祺於100年4月30日出院後,持續於100年5月3日、5
月10日、5月24日、5月31日、6月28日、8月3日、8月10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就醫,嗣於100年8月
16 日經該院醫師診斷認被告患有重鬱症,單純發作,重度未提及精神病性行為、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疾患、未明示之焦慮狀態之疾病,並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安排其於附表五編號3「住院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住院治療一節,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門診診病歷、住院通知單、入院病歷記錄、精神科入院護理評估單可稽(見100年度他字第1537號卷第3宗第85頁背面、101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7頁至第10頁、第58 頁至第60頁、第72頁至第73頁)。又於被告丁之祺上開住院期間,醫護人員同樣均按時前往診察被告丁之祺,並紀錄被告丁之祺之狀況,給予適當之治療,並於100年9月1日,經醫師診視,囑可出院,始辦理出院一節,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病歷記錄、病程記錄、精神科心理生理功能檢查、精神科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記錄單、精神科出院準備計畫暨團隊會議記錄、護理紀錄等件足憑(見101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61頁至第71頁、第12 6頁至第130頁)。可見被告丁之祺確實係罹患如附表五編號3「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而須住院治療。準此,被告丁之祺亦係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醫師診斷其罹患附表五編號3「診斷名稱欄」所示之重度憂鬱症,並認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安排其住院治療,亦難認被告丁之祺係以誇大不實之憂鬱症,於如附表五編號3「住院期間欄」所示期間住院治療。
⑶被告丁之祺於100年9月1日出院後,持續於100年9月5日、9
月21 日、10月19日、11月2日,前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就醫,嗣於100年11月7日再經該院醫師診斷認被告患有雙極性情感異常,燥型,重度之疾病,並認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安排其於附表五編號4「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住院治療一節,此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住院通知單、入院病歷記錄等件可佐(見100年度他字第1537號卷第3宗第95頁背面、101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11頁、第13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72頁至第73頁)。又於被告丁之祺前揭住院期間,醫護人員仍均按時前往診察被告丁之祺,並紀錄被告丁之祺之狀況,給予適當之治療,並於100年12月5日,經醫師診視,囑可出院,始辦理出院一節,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程記錄、精神科支持性心理治療記錄單、精神科職能治療評估記錄、精神科特殊團體心理治療記錄單、精神科出院準備計畫暨團隊會議記錄、護理紀錄等件足憑(見101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79頁至第98頁、第131頁至第139頁)。足認被告丁之祺確實係罹患如附表五編號4「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而須住院治療。從而,被告丁之祺亦係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醫師診斷其罹患附表五編號4「診斷名稱欄」所示之重度憂鬱症,並認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安排其住院治療,顯難遽認被告丁之祺係以誇大不實之憂鬱症,於如附表五編號4「住院期間欄」所示期間住院治療。
⑷證人李金河於偵查中固證稱:伊與丁之祺於7、8年前開始在
一起,同居4、5年,伊等沒有存款,因為墊付保險費,所以負債3、400萬元,也沒有其他投資。丁之祺有躁鬱症,4、5年前,伊等吵架,伊曾拿刀子傷害丁之祺,所以丁之祺可能有恐懼,伊傷害不只1次。印象中,丁之祺的躁鬱症沒有發作過,其吃藥持續治療,在家裡脾氣會不穩定。丁之祺跟伊講過認識伊之前有自殺過,在認識伊之後,沒有自殺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1537號卷第3宗第130頁至第132頁)。惟證人李金河於警詢時則證稱:伊與丁之祺交往期間,因為伊常與其吵架,約4、5年前,丁之祺發現自己有憂鬱症,症狀為容易緊張、睡眠也不正常,丁之祺有周遭的親友說過其之憂鬱症,這4、5年內,都有在服用藥物。丁之祺應該是與伊吵架的關係,精神上受伊的傷害才罹患憂鬱症等語(見警卷第4宗第87頁至第90頁)。而證人李金河並非具專業醫學知識之人,尚難以證人李金河所述,據以推論認被告丁之祺就附表五編號2、3、4「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有誇大不實之嫌。
⑸至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以101年5月4日(101)保制字第
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丁之祺醫療鑑定報告,醫鑑結果固為:本案確有疑點,均可證明(被告丁之祺)有誇大憂鬱情緒及精神問題以達住院之目的:1、依據警方通訊偵查記錄,個案(即被告丁之祺)門診前後3日及入院前後2週的對話內容,顯見個案社會生活功能正常且能從事工作與他人協調處理爭議,但是卻在醫院就診記錄出現嚴重低憂鬱及高焦慮情緒、失眠、感到害怕、無法居住在家等的描述,是否憂鬱情緒已嚴重到影響個人日常社會生活功能而須住院有待釐清。2、依據100年3月18日個案(即被告丁之祺)自行填寫之貝克憂鬱量表、貝克焦慮量表測驗結果為重度憂鬱(29-63分)、重度焦慮(26-63分),但與受測當日及病程紀錄、護理紀錄所載之社會生活功能狀態不符。亦即當事人自行填寫之憂鬱焦慮量表有刻意誇大精神病症之嫌,與病歷上護理之客觀記錄顯有差距,有偽詐可能。所以此兩份量表是證明當事人(即被告丁之祺)有誇大病況或未據實填寫之關鍵證據。3、個案( 即被告丁之祺)入院當週病歷所記載之病情,有症狀嚴重度不足情況,顯然在嚴重急性精神症狀干擾生活、社會功能上,並不足以達到顯著障礙而須住院治療(見101年度偵字第5035號卷第5宗第67頁、第81頁至第93頁)。惟依上開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以101年5月4日(101)保制字第000000000號函所載,前述被告丁之祺之醫療鑑定報告,係由公訴人檢送被告丁之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科病歷、偵查筆錄、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及通訊監察音檔光碟1片,送請該中心協助審閱病歷,經該中心邀集精神科臨床醫師進行病歷判讀鑑定,而完成該醫療鑑定報告。然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並非具有專業醫學知識之鑑定機構,其雖係邀集精神科臨床醫師進行被告丁之祺之病歷判讀,卻未具體敘明係由如何學、經歷之何位精神科臨床醫師進行病歷判讀。況該鑑定係僅就公訴人所檢送之前揭資料予以判斷後作成,未與病患(即被告丁之祺)本身接觸,並密切觀察被告丁之祺,即遽認被告丁之祺係誇大憂鬱情緒及精神問題以達住院目的,而忽略被告丁之祺係經實際與其接觸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醫師看診,依醫學專業知識診斷後,認被告丁之祺所患疾病,確需住院治療,方安排被告丁之祺於如附表五編號2、3、4「住院時間欄」所示時間,住院治療。是以,該鑑定結果是否可採,尚非無疑,且公訴人提起上訴後,就此部分亦未再提出其他證據加以補強,實難僅據該鑑定報告,遽以推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對被告丁之祺所為診斷結果,而認被告丁之祺係以不實誇大之憂鬱症就醫並住院治療。
⑹被告丁之祺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100年8月4
日起遭實施通訊監察後,被監聽到被告丁之祺與他人正常對話互動、或被告丁之祺簽賭等情形,此固有通訊監察譯文足憑(見被告丁之祺通訊監察譯文卷所附通訊監察譯文)。惟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護理記錄所載,被告丁之祺於如附表五編號2、3、4「住院期間欄」所示期間,住院治療時,能與醫護人員或其他住院病友互動、玩牌,且對談可以切題,並情緒表示愉悅之狀況等情(見101年度偵字第5305號中國醫藥學院醫院病歷卷【被告丁之祺部分】第110頁至第139頁) 。是以,被告丁之祺縱於住院期間,有對外以行動電話與他人正常對話、互動或簽賭,亦不足以排除被告丁之祺未罹患如附表五編號3、4、5「診斷名稱欄」所示之重鬱症,而須住院治療。況該等實施通訊監察期間,並未涵蓋被告丁之祺如附表五編號2「住院時間欄」所示住院時間,顯難憑此即認被告丁之祺係以偽裝誇大之如附表五編號2、3、4「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金,詐領保險理賠金。
⑺另公訴人所提出之切結書、記事本、借款契約書等證據,至
多僅能證明被告丁之祺有與他人協議如何分配保險理賠金,惟仍不足以推論被告丁之祺係以偽裝誇大之如附表五編號2、3 、4「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詐領保險理賠金。
⑻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丁之祺係以
偽裝誇大之如附表五編號2、3、4「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詐領保險理賠金,其既係經醫師看診,並依醫師之專業醫學知識,診斷被告丁之祺罹患如附表五編號2、3、4「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並認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而安排其住院治療。嗣後被告丁之祺以發生與如附表五編號2、3、4所示保險公司,簽訂之如附表五編號2、3、4 「保單號碼及名稱欄」所示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為由,向如附表五編號2、3、4所示保險公司,申請取得保險理賠金,自難認其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且被告丁之祺既非偽裝誇大憂鬱症,而係確實患有如附表五編號2「診斷名稱欄」所示疾病,並住院治療後,向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理賠金,則被告許桂子、方惠賢、丁之祺縱有商談如何分配被告丁之祺該次所領得之保險理賠金,亦難認其等有何詐欺取財罪嫌。另因被告丁之祺、許桂子就向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保險公司,領得保險理賠金部分,不成立詐欺取財罪,被告吳炳圻、陳泓霖及林子雅自不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並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許桂子、方惠賢、吳炳圻、陳泓霖、林子雅確有公訴人所指詐欺或幫助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許桂子、方惠賢、吳炳圻、陳泓霖、林子雅,確有上開起訴及追加起訴所指之犯行,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許桂子、方惠賢、吳炳圻、陳泓霖、林子雅之犯罪,核屬不能證明。
七、原審以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彭美玲、廖麗淳、王柔鈞、陳秀菊、丁之祺、沈清霞、何永昌、沈鳳玉、龎汝茜、陳孟岑、劉瑾諭、許桂子、方惠賢、吳炳圻、陳泓霖、林子雅有本案詐欺取財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前揭犯行,參照上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就此部分而為被告等人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本件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已詳見前述,而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之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告等人確有公訴及併辦意旨所指之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仍執前詞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自無可取,應予駁回。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850號移送原審併辦部分,與公訴人起訴如附表一編號1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如附表三編號2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如附表四編號1、2、3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如附表五編號1、2、3、4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如附表七編號1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如附表九編號1、2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如附表十編號1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如附表十一編號1向南山人壽請領保險理賠金部分,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仍屬審判範圍,雖該起訴部分應為無罪諭知,然仍不為退併辦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唐 光 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附表壹:
┌─┬────┬──────┬─────┬─────┬────┬────┬─────┬─────┬─────┬───────┐│編│診斷病名│就醫醫院 │住院時間 │診斷證明書│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 │申請理賠日│理賠金額 │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來源 │ │(民國) │ │期(民國) │(新臺幣) │資料出處 │├─┼────┼──────┼─────┼─────┼────┼────┼─────┼─────┼─────┼───────┤│1 │憂鬱症( │中山醫院 │99年7月5日│中山醫院診│三商美邦│97年3月1│0000000000│99年9月6日│31萬9500元│①保險契約: ││ │躁鬱症【│(主治醫師: │至99年8月 │斷證明書 │人壽保險│日 │16 │(保險公司 │(不含保險 │100年度他字第1││ │雙極性疾│謝明鴻) │30日 │(100年度他│股份有限│ │ │收受申請書│公司理賠因│537號卷第4宗第││ │患】) │ │ │字第1537號│公司 │ │ │日)前某日 │故延遲之延│30頁至第31頁。││ │ │ │ │卷第4宗第6│ │ │ │ │滯利息3414│②保險金申請書││ │ │ │ │9頁至第70 │ │ │ │ │元) │: ││ │ │ │ │頁)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 │【被告林麗梅部││ │ │ │ │ │ │ │ │ │ │分】第20頁。 ││ │ │ │ │ │ │ │ │ │ │③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33頁。 ││ │ │ │ │ ├────┼────┼─────┼─────┼─────┼───────┤│ │ │ │ │ │國泰人壽│97年5月3│0000000000│99年9月9日│17萬1000元│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日(要保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書日期)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24頁至第25頁。││ │ │ │ │ │ │ │ │ │ │②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 │【被告林麗梅部││ │ │ │ │ │ │ │ │ │ │分】第10頁。 ││ │ │ │ │ │ │ │ │ │ │③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27頁。 ││ │ │ │ │ ├────┼────┼─────┼─────┼─────┼───────┤│ │ │ │ │ │新光人壽│97年5月 │AEUBA69550│99年9月7日│17萬1000元│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23日 │ │(保險公司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 │ │將保險理賠│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金轉帳存入│ │36頁。 ││ │ │ │ │ │ │ │ │林麗梅所有│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國泰世華商│ │書:。 ││ │ │ │ │ │ │ │ │業銀行台中│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分行帳號01│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00000-0000│ │38頁。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日)前 │ │ ││ │ │ │ │ │ │ │ │某日 │ │ ││ │ │ │ │ ├────┼────┼─────┼─────┼─────┼───────┤│ │ │ │ │ │南山人壽│97年6月2│Z000000000│99年9月15 │25萬5000元│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5日 │ │日(保險公 │ │100年度他字第 ││ │ │ │ │ │有限公司│ │ │司審核作業│ │1537號卷第4宗 ││ │ │ │ │ │ │ │ │日期)前某 │ │第41頁至第42頁││ │ │ │ │ │ │ │ │日 │ │。 ││ │ │ │ │ │ │ │ │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44頁。 │└─┴────┴──────┴─────┴─────┴────┴────┴─────┴─────┴─────┴───────┘附表貳:
┌─┬────┬──────┬─────┬─────┬────┬────┬─────┬─────┬─────┬───────┐│編│診斷病名│就醫醫院 │住院時間 │診斷證明書│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 │申請理賠日│理賠金額 │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來源 │ │(民國) │ │期(民國) │(新臺幣) │資料出處 │├─┼────┼──────┼─────┼─────┼────┼────┼─────┼─────┼─────┼───────┤│1 │重鬱症 │台中醫院 │99年11月23│台中醫院診│三商美邦│97年3月1│0000000000│100年1月7 │20萬5700元│①保險契約: ││ │ │(診治醫師: │日至99年12│斷證明書 │人壽保險│日 │16 │日 │(不含保險 │100年度他字第1││ │ │葉瓊璣) │月30日 │(100年度他│股份有限│ │ │ │公司理賠因│537號卷第4宗第││ │ │ │ │字第1537號│公司 │ │ │ │故延遲之延│30頁至第31頁。││ │ │ │ │卷第4宗第7│ │ │ │ │滯利息676 │②保險金申請書││ │ │ │ │7頁背面) │ │ │ │ │元,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20萬│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6376元,應│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予更正) │74頁。 ││ │ │ │ │ │ │ │ │ │ │③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34頁。 ││ │ │ │ │ ├────┼────┼─────┼─────┼─────┼───────┤│ │ │ │ │ │國泰人壽│97年5月3│0000000000│100年1月7 │9萬9000元 │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日(要保 │ │日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書日期)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24頁至第25頁。││ │ │ │ │ │ │ │ │ │ │②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76頁至第77頁。││ │ │ │ │ │ │ │ │ │ │③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28頁。 ││ │ │ │ │ ├────┼────┼─────┼─────┼─────┼───────┤│ │ │ │ │ │新光人壽│97年5月 │AEUBA69550│100年3月14│11萬1500元│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23日 │ │日(保險公 │(不含保險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 │ │司將保險理│公司理賠因│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賠金轉帳存│故延遲之延│36頁。 ││ │ │ │ │ │ │ │ │入林麗梅所│滯利息916 │②理賠申請書:││ │ │ │ │ │ │ │ │有國泰世華│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商業銀行台│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中分行帳號│ │75頁。 ││ │ │ │ │ │ │ │ │0000000-00│ │③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0000000000│ │書: ││ │ │ │ │ │ │ │ │號帳戶日)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前某日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39頁。 ││ │ │ │ │ ├────┼────┼─────┼─────┼─────┼───────┤│ │ │ │ │ │南山人壽│97年6月2│Z000000000│100年1月6 │16萬元 │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5日 │ │日(保險公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 │ │司審核作業│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日期)前某 │ │41頁至第42頁。││ │ │ │ │ │ │ │ │日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45頁。 │└─┴────┴──────┴─────┴─────┴────┴────┴─────┴─────┴─────┴───────┘附表參:
┌─┬────┬──────┬─────┬─────┬────┬────┬─────┬─────┬─────┬───────┐│編│診斷病名│就醫醫院 │住院時間 │診斷證明書│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 │申請理賠日│理賠金額 │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來源 │ │(民國) │ │期(民國) │(新臺幣) │資料出處 ││ │ │ │ │ │ │ │ │ │ │ │├─┼────┼──────┼─────┼─────┼────┼────┼─────┼─────┼─────┼───────┤│1 │重鬱症 │台中醫院 │100年6月21│台中醫院診│三商美邦│97年3月1│0000000000│100年8月5 │19萬9500元│①保險契約: ││ │ │(診治醫師: │日至100年7│斷證明書 │人壽保險│日 │16 │日(保險公 │(不含保險 │100年度他字第1││ │ │葉瓊璣) │月30日 │(100年度他│股份有限│ │ │司收受申請│公司理賠因│537號卷第4宗第││ │ │ │ │字第1537號│公司 │ │ │書日)前某 │故延遲之延│30頁至第31頁。││ │ │ │ │卷第4宗第 │ │ │ │日 │滯利息328 │②保險金申請書││ │ │ │ │103背面) │ │ │ │ │元,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19萬│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9828元,應│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以予更正) │100頁。 ││ │ │ │ │ │ │ │ │ │ │③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35頁。 ││ │ │ │ │ ├────┼────┼─────┼─────┼─────┼───────┤│ │ │ │ │ │國泰人壽│97年5月3│0000000000│100年8月5 │11萬7000元│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日(要保 │ │日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書日期)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24頁至第25頁。││ │ │ │ │ │ │ │ │ │ │②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97頁至第98頁。││ │ │ │ │ │ │ │ │ │ │③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29頁。 ││ │ │ │ │ ├────┼────┼─────┼─────┼─────┼───────┤│ │ │ │ │ │新光人壽│97年5月 │AEUBA69550│100年8月5 │11萬7000元│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23日 │ │日 │(起訴書誤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 │ │ │載為23萬40│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00元,應予│36頁。 ││ │ │ │ │ │ │ │ │ │更正) │②理賠申請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103頁。 ││ │ │ │ │ │ │ │ │ │ │③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 │ │書: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 │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 │40頁。 ││ │ │ │ │ ├────┼────┼─────┼─────┼─────┼───────┤│ │ │ │ │ │南山人壽│97年6月2│Z000000000│100年9月26│17萬元(不 │①保險契約: ││ │ │ │ │ │保險股份│5日 │ │日(保險公 │含保險公司│100年度他字第1││ │ │ │ │ │有限公司│ │ │司審核作業│理賠因故延│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日期)前某 │遲之延滯利│41頁至第42頁。││ │ │ │ │ │ │ │ │日 │息1770元,│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 │為17萬1770│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元,應以予│537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更正) │46頁至第47頁。│└─┴────┴──────┴─────┴─────┴────┴────┴─────┴─────┴─────┴───────┘附表肆: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 1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照護摘要壹張。 │├──┼────────────────────┤│ 2 │切結書肆張。 │├──┼────────────────────┤│ 3 │記事本壹本。 │├──┼────────────────────┤│ 4 │永豐銀行存摺壹本。 │├──┼────────────────────┤│ 5 │行動電話壹支。 │├──┼────────────────────┤│ 6 │SIM卡壹張。 │├──┼────────────────────┤│ 7 │中華郵政存摺壹本。 │└──┴────────────────────┘附表伍: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 1 │丁之祺(保德信人壽)保單貳份。 │├──┼────────────────────┤│ 2 │廖麗淳(全球人壽)保單壹份。 │├──┼────────────────────┤│ 3 │沈清霞(國泰人壽)保單壹份。 │├──┼────────────────────┤│ 4 │董嬿苙(臺灣人壽)保單壹份。 │├──┼────────────────────┤│ 5 │何永昌(國泰人壽)保單壹份。 │├──┼────────────────────┤│ 6 │何永昌(新光人壽)保單壹份。 │├──┼────────────────────┤│ 7 │郭素惠(南山人壽)保單壹份。 │├──┼────────────────────┤│ 8 │彭美玲(南山人壽)保單壹份。 │├──┼────────────────────┤│ 9 │彭美玲(台新銀行)存摺壹本。 │├──┼────────────────────┤│10 │劉瑾諭(台中銀行)存摺壹本。 │├──┼────────────────────┤│11 │劉瑾諭郵局存摺壹本(含提款卡)。 │├──┼────────────────────┤│12 │丁之祺(保德信)理賠明細壹份。 │├──┼────────────────────┤│13 │張芸蓁澄清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壹張。 │├──┼────────────────────┤│14 │方惠賢借款契約書壹張。 │├──┼────────────────────┤│15 │協議書(住院投資)壹張。 │├──┼────────────────────┤│16 │理賠協議(沈清霞國泰人壽)壹張。 │├──┼────────────────────┤│17 │行動電話壹支(含電池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18 │行動電話壹支(含電池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附表陸: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壹本。 │├──┼────────────────────┤│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壹本。 │├──┼────────────────────┤│ 3 │SAMSUNG紅色行動電話壹支。 │├──┼────────────────────┤│ 4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 │└──┴────────────────────┘附表柒:
┌──┬───────┬─────────────────┐│編號│ 犯罪行為 │所犯罪名及應科處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1 │如事實欄二 │許桂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18及附表柒││ │ │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 2 │如事實欄三 │許桂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18及附表柒││ │ │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 3 │如事實欄四 │許桂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18及附表柒││ │ │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捌:
┌──┬───────┬─────────────────┐│編號│ 犯罪行為 │所犯罪名及應科處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1 │如事實欄二 │林麗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18及││ │ │附表柒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 2 │如事實欄三 │林麗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18及││ │ │附表柒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 3 │如事實欄四 │林麗梅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陸編號18及││ │ │附表柒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一:(被告彭美玲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 │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子宮肌瘤│中山醫│95年6月14 │富邦人壽│95年3月9│保單號碼:│95年6月 │72000 │①保險契約: ││ │ │學大學│日至95年6 │ │日 │Z000000000│26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附設醫│月20日 │ │ │-1/安泰人 │ │ │035號卷第3宗第││ │ │院林隆│ │ │ │壽人身保險│ │ │127頁至第131頁││ │ │堯醫師│ │ │ │要保書 │ │ │。 ││ │ │ │ │ │ │ │ │ │②保險給付簽收││ │ │ │ │ │ │ │ │ │單: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26頁。 ││ │ │ │ │ │ │ │ │ │③安泰理賠保險││ │ │ │ │ │ │ │ │ │金/e療代付服務││ │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 │ │ │ │分】第39頁至第││ │ │ │ │ │ │ │ │ │40 頁。 ││ │ │ │ ├────┼────┼─────┼────┼───┼───────┤│ │ │ │ │臺灣人壽│95年1月4│保單號碼:│95年6月 │60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日 │0000000000│28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臺灣人壽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人壽保險要│ │ │132頁至第133頁││ │ │ │ │ │ │保書 │ │ │】。 ││ │ │ │ │ │ │ │ │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34頁。 ││ │ │ │ │ │ │ │ │ │③臺灣人壽保險││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保││ │ │ │ │ │ │ │ │ │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 │ │ │ │分】第6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4年12月│保單號碼:│95年6月 │66362 │①保險契約: ││ │ │ │ │ │27日(申 │Z000000000│28日 │元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請日期) │/人身保險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94年12月│要保書 │ │ │分】第53頁至第││ │ │ │ │ │28日(受 │ │ │ │54 頁。 ││ │ │ │ │ │理日期) │ │ │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126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 │ │ │ │分】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 │ │宏泰人壽│95年4月4│保單號碼:│95年6月3│29024 │①保險契約: ││ │ │ │ │ │日 │0000000000│0日 │元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宏泰人保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 │險股份有限│ │ │分】第18頁。 ││ │ │ │ │ │ │公司Easy │ │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 │Life專案加│ │ │知書: ││ │ │ │ │ │ │保同意書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 │ │ │ │分】第19頁。 ││ │ │ │ ├────┼────┼─────┼────┼───┼───────┤│ │ │ │ │康健人壽│95年4月3│保單號碼:│95年7月1│31500 │①保險契約: ││ │ │ │ │ │日 │TWP0000000│1日 │元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美商康健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 │人壽團體保│ │ │分】第29頁。 ││ │ │ │ │ │ │險計畫加入│ │ │②理賠通知書:││ │ │ │ │ │ │申請書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125頁背面。 ││ │ │ │ │ │ │ │ │ │③美商康健人壽││ │ │ │ │ │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臺灣分公司保││ │ │ │ │ │ │ │ │ │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彭美玲部││ │ │ │ │ │ │ │ │ │分】第23頁。 │├─┴────┴───┴─────┴────┴────┴─────┴────┴───┴───────┤│總計金額:25萬8886元 │└─────────────────────────────────────────────────┘附表二:(被告廖麗淳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及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 │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大腸、膀│菩提醫│96年1月3日│國泰人壽│95年8月2│保單號碼:│96年2月6│81500 │①保險契約: ││ │胱脫垂併│院謝明│至96年1月7│ │日 │0000000000│日(保險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尿失禁 │泓醫師│日 │ │ │/國泰人壽 │公司以匯│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保險股份有│款方式給│ │172頁至第175頁││ │ │ │ │ │ │限公司不分│付保險理│ │。 ││ │ │ │ │ │ │紅保單專屬│賠金)前 │ │②理賠資料: ││ │ │ │ │ │ │要保書 │某日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70頁、第180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業經保險公司銷││ │ │ │ │ │ │ │ │ │毀(國泰人壽保 ││ │ │ │ │ │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1年7月12日國││ │ │ │ │ │ │ │ │ │壽字第00000000││ │ │ │ │ │ │ │ │ │8號函)/原審函││ │ │ │ │ │ │ │ │ │調資料卷【被告││ │ │ │ │ │ │ │ │ │廖麗淳部分】第││ │ │ │ │ │ │ │ │ │1頁。 ││ │ │ │ ├────┼────┼─────┼────┼───┼───────┤│ │ │ │ │全球人壽│95年7月 │保單號碼:│1、 │1、 │①保險契約: ││ │ │ │ │ │5日(申請│0000000000│96年1月 │38521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日期:95│/全球人壽 │19日(受 │元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年7月4日│要保書 │理日期) │2、 │176頁至第177頁││ │ │ │ │ │) │ │2、 │6000元│。 ││ │ │ │ │ │ │ │96年3月2│ │②理賠明細表 ││ │ │ │ │ │ │ │6日(受理│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日期) │ │5035號卷第2宗 ││ │ │ │ │ │ │ │ │ │第178頁至第179││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廖麗淳部││ │ │ │ │ │ │ │ │ │分】第13頁背面││ │ │ │ │ │ │ │ │ │。 │├─┴────┴───┴─────┴────┴────┴─────┴────┴───┴───────┤│總計金額:12萬6021元 │└─────────────────────────────────────────────────┘附表三:(被告王柔鈞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及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 │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陰道脫垂│中山醫│95年6月18 │臺灣人壽│95年1月 │保單號碼:│95年6月 │60000 │①保險契約: ││ │ │學大學│日至95年6 │ │23日 │0000000000│30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附設醫│月23日 │ │ │/人壽保險 │ │ │035號卷第3宗第││ │ │院林隆│ │ │ │要保書 │ │ │97頁至第99頁。││ │ │堯醫師│ │ │ │ │ │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03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檢舉案第2 ││ │ │ │ │ │ │ │ │ │次資料卷第1本 ││ │ │ │ │ │ │ │ │ │第87背面。 ││ │ │ │ ├────┼────┼─────┼────┼───┼───────┤│ │ │ │ │國泰人壽│95年4月1│保單號碼:│95年7月 │55800 │①保險契約: ││ │ │ │ │ │2日 │0000000000│14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不分紅保│險公司以│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匯款方式│ │73頁至第75頁。││ │ │ │ │ │ │書 │給付保險│ │②理賠資料: ││ │ │ │ │ │ │ │理賠金)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前某日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80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業經保險公司銷││ │ │ │ │ │ │ │ │ │毀(國泰人壽保 ││ │ │ │ │ │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1年7月12日國││ │ │ │ │ │ │ │ │ │壽字第00000000││ │ │ │ │ │ │ │ │ │8號函)/原審函││ │ │ │ │ │ │ │ │ │調資料卷【被告││ │ │ │ │ │ │ │ │ │王柔鈞部分】第││ │ │ │ │ │ │ │ │ │1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5年1月 │保單號碼:│95年6月 │93000 │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6日 │0000000000│30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57/人壽保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險要保書 │ │ │72頁至第73頁。││ │ │ │ │ │ │ │ │ │②給付內容分析││ │ │ │ │ │ │ │ │ │表: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00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2頁。 ││ │ │ │ ├────┼────┼─────┼────┼───┼───────┤│ │ │ │ │康健人壽│95年4月 │保單號碼:│95年7月 │27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25日 │TWP0000000│13日(受 │元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美商康健 │理申請書│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人壽團體保│日期)前 │ │第75背面。 ││ │ │ │ │ │ │險計畫加入│某日 │ │②理賠通知書:││ │ │ │ │ │ │申請書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94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0頁。 │├─┼────┼───┼─────┼────┼────┼─────┼────┼───┼───────┤│2 │子宮肌瘤│中山醫│98年3月8日│保德信人│97年10月│保單號碼:│98年3月2│106674│①保險契約: ││ │ │學大學│至98年3月 │壽 │27日 │指標變額 │0日 │元 │原審函調資料卷││ │ │附設醫│15日 │ │ │0000000000│ │ │【被告王柔鈞部││ │ │院林隆│ │ │ │定期壽險 │ │ │分】第11頁至第││ │ │堯醫師│ │ │ │0000000000│ │ │13 頁。 ││ │ │ │ │ │ │/人身保險 │ │ │②理賠給付明細││ │ │ │ │ │ │契約要保書│ │ │通知單: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02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0頁背面。 ││ │ │ │ ├────┼────┼─────┼────┼───┼───────┤│ │ │ │ │國華人壽│97年10月│保單號碼:│98年5月 │62898 │①保險契約: ││ │ │ │ │ │17日 │DR109079/ │13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人壽保險要│險公司核│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保書(不分│定保險理│ │79頁至第82頁。││ │ │ │ │ │ │紅) │賠金日期│ │②壽險理賠給 ││ │ │ │ │ │ │ │)前某日 │ │付明細通知書:││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83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7年12月│保單號碼:│98年3月 │60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10日 │Z000000000│27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人身保險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要保書(B版│ │ │84頁至第87頁。││ │ │ │ │ │ │) │ │ │②結案工作底 ││ │ │ │ │ │ │ │ │ │稿: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88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91背面。 ││ │ │ │ ├────┼────┼─────┼────┼───┼───────┤│ │ │ │ │富邦人壽│97年10月│保單號碼:│98年3月 │1、 │①保險契約: ││ │ │ │ │ │17日 │Z000000000│20日 │67440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1/富邦人 │ │元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壽不分紅人│ │2、 │76頁至第77頁。││ │ │ │ │ │ │壽保險專用│ │12247 │②理賠給付查詢││ │ │ │ │ │ │要保書 │ │元 │作業: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95頁、第96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富邦保險人身││ │ │ │ │ │ │ │ │ │保險專用理賠申││ │ │ │ │ │ │ │ │ │請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1頁。 │├─┴────┴───┴─────┴────┴────┴─────┴────┴───┴───────┤│總計金額:51萬8059元 │└─────────────────────────────────────────────────┘附表四:(被告陳秀菊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及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 │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子宮、膀│新菩提│96年10月8 │南山人壽│1、89年1│1、保單號 │96年10月│1、 │①保險契約: ││ │胱及直腸│醫院謝│日至96年10│ │月27日( │碼:N45023│17日(收 │63000 │原審函調資料卷││ │脫垂合併│明泓醫│月15日 │ │主約生效│6152/人壽 │受申請書│元 │【被告陳秀菊部││ │尿失禁 │師 │ │ │日);96 │保險要保書│日) │2、 │分】第24頁至第││ │ │ │ │ │年8月27 │2、保單號 │ │30000 │27 頁。 ││ │ │ │ │ │日(附約 │碼:H45000│ │元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生效日) │5590/人身 │ │3、 │349 頁至第352 ││ │ │ │ │ │2、90年 │保險要保書│ │12000 │頁。 ││ │ │ │ │ │1月10日 │ │ │元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主約生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效日) │ │ │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70頁至第71頁。││ │ │ │ │ │ │ │ │ │③理賠資料表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陳秀菊部││ │ │ │ │ │ │ │ │ │分】第20頁。 ││ │ │ │ │ │ │ │ │ │④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卷上冊第23││ │ │ │ │ │ │ │ │ │5頁。 ││ │ │ │ ├────┼────┼─────┼────┼───┼───────┤│ │ │ │ │國泰人壽│96年7月1│保單號碼:│96年10月│52400 │①保險契約: ││ │ │ │ │ │9日 │0000000000│18日(收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不分紅保 │受申請書│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日)前某 │ │14頁至第21頁。││ │ │ │ │ │ │書 │日 │ │②理賠匯款資料││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01頁。 ││ │ │ │ │ │ │ │ │ │③保險理賠申請││ │ │ │ │ │ │ │ │ │書: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陳秀菊部││ │ │ │ │ │ │ │ │ │分】第10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6年7月6│保單號碼:│96年12月│96815 │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日 │0000000000│14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18/人壽保 │險公司給│ │035號卷4宗第29││ │ │ │ │ │ │險要保書( │付保險理│ │頁至第31頁。 ││ │ │ │ │ │ │壽險) │賠金日)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前某日 │ │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72頁。 ││ │ │ │ ├────┼────┼─────┼────┼───┼───────┤│ │ │ │ │康健人壽│96年9月3│保單號碼:│96年10月│1、 │①保險契約: ││ │ │ │ │ │日 │TW00000000│23日 │36552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康健人壽 │ │元 │5035號卷第4宗 ││ │ │ │ │ │ │人身保險要│ │2、 │第64頁至第65頁││ │ │ │ │ │ │保書 │ │20307 │。 ││ │ │ │ │ │ │ │ │元 │②理賠資料: ││ │ │ │ │ │ │ │ │ │康健人壽101年 ││ │ │ │ │ │ │ │ │ │7月6日(101)康 ││ │ │ │ │ │ │ │ │ │理字第44號函:││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陳秀菊部││ │ │ │ │ │ │ │ │ │分】第12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 │ │ │ │ │ │ │ │ │卷【被告陳秀菊││ │ │ │ │ │ │ │ │ │部分】第13頁。│├─┼────┼───┼─────┼────┼────┼─────┼────┼───┼───────┤│2 │混合痔(│澄清醫│97年4月21 │南山人壽│1、89年1│1、保單號 │97年5月6│1、 │①保險契約: ││ │內外痔)│院梁棟│日至97年4 │ │月27日( │碼:N45023│日(收受 │67500 │原審函調資料卷││ │ │榮醫師│月27日 │ │主約生效│6152/人壽 │申請書日│元 │【被告陳秀菊部││ │ │ │ │ │日);96 │保險要保書│) │2、 │分】第24頁至第││ │ │ │ │ │年8月27 │2、保單號 │ │11000 │27 頁。 ││ │ │ │ │ │日(附約 │碼:H45000│ │元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生效日) │5590/人身 │ │ │349 頁至第352 ││ │ │ │ │ │2、90年 │保險要保書│ │ │頁。 ││ │ │ │ │ │1月10日 │ │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主約生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效日) │ │ │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44頁至第47頁。││ │ │ │ │ │ │ │ │ │③理賠資料表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陳秀菊部││ │ │ │ │ │ │ │ │ │分】第20頁。 ││ │ │ │ │ │ │ │ │ │④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陳秀菊部││ │ │ │ │ │ │ │ │ │分】第22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6年7月6│保單號碼:│97年5月 │61500 │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日 │0000000000│6日(保險│元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18/人壽保 │公司給付│ │5035號卷4宗第 ││ │ │ │ │ │ │險要保書( │保險理賠│ │29頁至第31頁。││ │ │ │ │ │ │壽險) │金日)前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某日 │ │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33頁。 ││ │ │ │ ├────┼────┼─────┼────┼───┼───────┤│ │ │ │ │康健人壽│96年9月 │保單號碼:│97年10月│1、 │①保險契約: ││ │ │ │ │ │3日 │TW00000000│8日(保險│31500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公司通知│元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康健人壽人│給付保險│ │64頁至第65頁。││ │ │ │ │ │ │身保險要保│理賠金日│2、 │②理賠通知書:││ │ │ │ │ │ │書 │)前某日 │20000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元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66頁。 │├─┼────┼───┼─────┼────┼────┼─────┼────┼───┼───────┤│3 │膀胱直腸│中山醫│97年12月9 │南山人壽│1、89年1│1、保單號 │97年12月│1、 │①保險契約: ││ │膨出、壓│學大學│日至97年12│ │月27日( │碼:N45023│22日 │8500元│原審函調資料卷││ │力性尿失│附設醫│月18日 │ │主約生效│6152/人壽 │ │2、 │【被告陳秀菊部││ │禁 │院林隆│ │ │日);96 │保險要保書│ │73436 │分】第24頁至第││ │ │堯醫師│ │ │年8月27 │2、保單號 │ │元 │27 頁。 ││ │ │ │ │ │日(附約 │碼:H45000│ │3、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生效日) │5590/人身 │ │7500元│349 頁至第352 ││ │ │ │ │ │2、90年 │保險要保書│ │4、 │頁。 ││ │ │ │ │ │1月10日 │ │ │12500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主約生 │ │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效日) │ │ │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52頁至第55頁。││ │ │ │ │ │ │ │ │ │③理賠資料表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陳秀菊部││ │ │ │ │ │ │ │ │ │分】第20頁。 ││ │ │ │ │ │ │ │ │ │④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被告陳秀菊部││ │ │ │ │ │ │ │ │ │分】第23頁。 ││ │ │ │ ├────┼────┼─────┼────┼───┼───────┤│ │ │ │ │富邦人壽│96年8月 │保單號碼:│97年12月│20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16日 │Z000000000│30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1/安泰人 │險公司核│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壽人身保險│准理賠日│ │22頁至第26頁。││ │ │ │ │ │ │要保書 │)前某日 │ │②富邦人壽醫 ││ │ │ │ │ │ │ │ │ │療試算表: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503││ │ │ │ │ │ │ │ │ │5號卷第4宗第76││ │ │ │ │ │ │ │ │ │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7年7月6│保單號碼:│98年1月 │96000 │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日 │0000000000│12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18/人壽保 │險公司給│ │5035號卷4宗第 ││ │ │ │ │ │ │險要保書( │付保險理│ │29頁至第31頁。││ │ │ │ │ │ │壽險) │賠金日)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前某日 │ │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35頁。 ││ │ │ │ ├────┼────┼─────┼────┼───┼───────┤│ │ │ │ │康健人壽│96年9月 │保單號碼:│97年12月│1、 │①保險契約: ││ │ │ │ │ │3日 │TW00000000│31日(保 │45000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康健人壽 │險公司通│元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人身保險要│知給付保│2、 │64頁至第65頁。││ │ │ │ │ │ │保書 │險理賠金│20000 │②理賠通知書:││ │ │ │ │ │ │ │日)前某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日 │ │035號卷第4宗第││ │ │ │ │ │ │ │ │ │68頁。 │├─┴────┴───┴─────┴────┴────┴─────┴────┴───┴───────┤│總計金額:782515元 │└─────────────────────────────────────────────────┘附表五:(被告丁之祺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 │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子宮膀胱│中山醫│98年6月7日│南山人壽│87年5月 │保單號碼:│98年6月 │1、 │①保險契約暨健││ │脫垂 │學大學│至98年6月1│ │18日 │Z000000000│18日 │15000 │康告知書: ││ │ │附設醫│3日 │ │(附約加 │/人壽保險 │ │元 │a.100年度他字 ││ │ │院林隆│ │ │保申請日│要保書 │ │2、 │第1537號卷第3 ││ │ │堯醫師│ │ │:97年12│ │ │30000 │宗第132頁至第1││ │ │ │ │ │月26日 │ │ │元 │33頁。 ││ │ │ │ │ │ │ │ │ │b.臺中檢舉案第││ │ │ │ │ │ │ │ │ │二次資料卷第1 ││ │ │ │ │ │ │ │ │ │本第7頁至第15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34頁至第135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卷上冊第50││ │ │ │ │ │ │ │ │ │頁。 ││ │ │ │ ├────┼────┼─────┼────┼───┼───────┤│ │ │ │ │宏泰人壽│1、 │1、 │98年6月 │1、 │①保險契約: ││ │ │ │ │ │93年4月 │保單號碼:│17日 │26359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13日 │0000000000│ │元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2、 │/人身保險 │ │2、 │181頁至第183頁││ │ │ │ │ │92年 │要保書 │ │22770 │。 ││ │ │ │ │ │8月14日 │2、 │ │元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3、 │保單號碼:│ │3、 │知書: ││ │ │ │ │ │98年4月 │0000000000│ │16000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13日 │/人身保險 │ │元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要保書 │ │ │184頁至第185頁││ │ │ │ │ │ │3、 │ │ │。 ││ │ │ │ │ │ │保單號碼:│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0000000000│ │ │臺中檢舉案第2 ││ │ │ │ │ │ │/人身保險 │ │ │次資料卷第1本 ││ │ │ │ │ │ │要保書 │ │ │第37頁。 ││ │ │ │ ├────┼────┼─────┼────┼───┼───────┤│ │ │ │ │保德信人│97年12月│保單號碼:│98年6月 │84520 │①保險契約: ││ │ │ │ │壽 │23日 │0000000000│18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契約要保書│ │ │191頁至第194頁││ │ │ │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明細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62頁至第164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卷上冊第51││ │ │ │ │ │ │ │ │ │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7年12月│保單號碼:│98年6月 │52716 │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15日(申 │0000000000│18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請書記載│19/人壽保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97年12月│險要保書 │ │ │174頁至第175頁││ │ │ │ │ │12日) │ │ │ │。 ││ │ │ │ │ │ │ │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76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卷上冊第50││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國泰人壽│98年4月 │保單號碼:│98年6月 │135000│①保險契約: ││ │ │ │ │ │14日 │0000000000│18日 │元 │臺中檢舉案第二││ │ │ │ │ │ │/不分紅保 │ │ │次資料卷第1本 ││ │ │ │ │ │ │單專屬要保│ │ │第29頁至第31頁││ │ │ │ │ │ │書 │ │ │。 ││ │ │ │ │ │ │ │ │ │②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49頁背面。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卷上冊第49││ │ │ │ │ │ │ │ │ │背面。 ││ │ │ │ ├────┼────┼─────┼────┼───┼───────┤│ │ │ │ │新光人壽│98年1月8│保單號碼:│98年6月 │66000 │①新光人壽要保││ │ │ │ │ │日 │AJEBF28490│18日 │元 │書: ││ │ │ │ │ │ │/新光人壽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要保書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2頁至第15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4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卷上冊第51││ │ │ │ │ │ │ │ │ │背面。 │├─┼────┼───┼─────┼────┼────┼─────┼────┼───┼───────┤│2 │重度憂鬱│中國醫│59天; │保德信人│97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5月│266620│①保險契約: ││ │症 │藥大學│100年3月3 │壽 │23日 │0000000000│10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附設醫│日至100年4│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3宗第││ │ │院丁志│月30日 │ │ │契約要保書│ │ │191頁至第194頁││ │ │偉醫師│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明細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68頁至第169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42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8年1月 │保單號碼:│100年5月│153000│①新光人壽要保││ │ │ │ │ │8日 │AJEBF28490│4日 │元 │書: ││ │ │ │ │ │ │/新光人壽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要保書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2頁至第15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7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40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7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5月│283660│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15日(申 │0000000000│3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請書記載│19/人壽保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97年12月│險要保書 │ │ │174頁至第175頁││ │ │ │ │ │12日) │ │ │ │。 ││ │ │ │ │ │ │ │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78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43頁。 ││ │ │ │ ├────┼────┼─────┼────┼───┼───────┤│ │ │ │ │宏泰人壽│1、 │1、 │100年5月│1、 │①保險契約: ││ │ │ │ │ │93年4月 │保單號碼:│3日 │139777│本院函調資料卷││ │ │ │ │ │13日 │0000000000│ │元 │【被告丁之祺部││ │ │ │ │ │2、 │/人身保險 │ │2、 │分】第2頁至第5││ │ │ │ │ │92年8月 │要保書 │ │119524│頁。 ││ │ │ │ │ │14日 │2、 │ │元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 │保單號碼:│ │ │知書: ││ │ │ │ │ │ │0000000000│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要保書 │ │ │188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44頁。 ││ │ │ │ ├────┼────┼─────┼────┼───┼───────┤│ │ │ │ │南山人壽│87年5月 │保單號碼:│100年5月│198750│①保險契約暨健││ │ │ │ │ │18日(附 │Z000000000│8日(保險│元 │康告知書: ││ │ │ │ │ │約加保申│/人壽保險 │公司審核│ │a.100年度他字 ││ │ │ │ │ │請日:97│要保書 │理賠作業│ │第1537號卷第3 ││ │ │ │ │ │年12月26│ │日期)前 │ │宗第132頁至第 ││ │ │ │ │ │日 │ │某日 │ │133頁。 ││ │ │ │ │ │ │ │ │ │b.臺中檢舉案第││ │ │ │ │ │ │ │ │ │二次資料卷第1 ││ │ │ │ │ │ │ │ │ │本第7頁至第15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38頁至第139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41頁。 │├─┼────┼───┼─────┼────┼────┼─────┼────┼───┼───────┤│3 │重度憂鬱│中國醫│17天; │保德信人│97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9月│73430 │①保險契約: ││ │症 │藥大學│100年8月16│壽 │23日 │0000000000│6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附設醫│日至100年9│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3宗第││ │ │院廖俊│月1日 │ │ │契約要保書│ │ │191頁至第194頁││ │ │惠醫師│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明細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70頁至第171頁││ │ │ │ │ │ │ │ │ │。 ││ │ │ │ ├────┼────┼─────┼────┼───┼───────┤│ │ │ │ │新光人壽│98年1月8│保單號碼:│100年9月│51000 │①新光人壽要保││ │ │ │ │ │日 │AJEBF28490│8日 │元 │書: ││ │ │ │ │ │ │/新光人壽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要保書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2頁至第15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8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85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7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9月│1、 │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15日 │0000000000│7日 │67518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19/人壽保 │ │元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險要保書 │ │2、 │174頁至第175頁││ │ │ │ │ │ │ │ │6000元│。 ││ │ │ │ │ │ │ │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79頁至第180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84頁。 ││ │ │ │ ├────┼────┼─────┼────┼───┼───────┤│ │ │ │ │宏泰人壽│1、 │1、 │100年9月│1、 │①保險契約: ││ │ │ │ │ │93年4月 │保單號碼:│8日 │42990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13日 │0000000000│ │元 │【被告丁之祺部││ │ │ │ │ │ │/人身保險 │ │2、 │分】第2頁至第5││ │ │ │ │ │2、 │要保書 │ │36120 │頁。 ││ │ │ │ │ │92年8月 │2、 │ │元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14日 │保單號碼:│ │ │知書: ││ │ │ │ │ │ │0000000000│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要保書 │ │ │189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83頁。 ││ │ │ │ ├────┼────┼─────┼────┼───┼───────┤│ │ │ │ │南山人壽│87年5月 │保單號碼:│100年9月│51000 │①保險契約暨健││ │ │ │ │ │18日(附 │Z000000000│6日 │元 │康告知書: ││ │ │ │ │ │約加保申│/人壽保險 │ │ │a.100年度他字 ││ │ │ │ │ │請日:97│要保書 │ │ │第1537號卷第3 ││ │ │ │ │ │年12月26│ │ │ │宗第132頁至第1││ │ │ │ │ │日 │ │ │ │33頁。 ││ │ │ │ │ │ │ │ │ │b.臺中檢舉案第││ │ │ │ │ │ │ │ │ │二次資料卷第1 ││ │ │ │ │ │ │ │ │ │本第7頁至第15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40頁至第141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82頁。 │├─┼────┼───┼─────┼────┼────┼─────┼────┼───┼───────┤│4 │雙極性情│中國醫│100年11月 │保德信人│97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12 │122030│①保險契約: ││ │感異常、│藥大學│7日至100年│壽 │23日 │0000000000│月6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躁型、重│附設醫│12月5日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3宗第││ │度 │院陸媛│ │ │ │契約要保書│ │ │191頁至第194頁││ │ │媛醫師│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明細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72頁至第17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02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8年1月 │保單號碼:│100年12 │87000 │①新光人壽要保││ │ │ │ │ │8日 │AJEBF28490│月8日 │元 │書: ││ │ │ │ │ │ │/新光人壽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要保書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2頁至第15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59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9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7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12 │151750│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15日 │0000000000│月6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19/人壽保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險要保書 │ │ │174頁至第175頁││ │ │ │ │ │ │ │ │ │。 ││ │ │ │ │ │ │ │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95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8頁。 ││ │ │ │ ├────┼────┼─────┼────┼───┼───────┤│ │ │ │ │宏泰人壽│1、 │1、 │100年12 │1、 │①保險契約: ││ │ │ │ │ │93年4月 │保單號碼:│月6日 │73113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13日 │0000000000│ │元 │【被告丁之祺部││ │ │ │ │ │ │/人身保險 │ │2、 │分】第2頁至第5││ │ │ │ │ │2、 │要保書 │ │61440 │頁。 ││ │ │ │ │ │92年8月 │2、 │ │元 │②保險金理賠通││ │ │ │ │ │14日 │保單號碼:│ │ │知書: ││ │ │ │ │ │ │0000000000│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要保書 │ │ │190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5頁。 ││ │ │ │ ├────┼────┼─────┼────┼───┼───────┤│ │ │ │ │南山人壽│87年5 月│保單號碼:│100年12 │87501 │①保險契約暨健││ │ │ │ │ │18日(附 │Z000000000│月5日 │元 │康告知書: ││ │ │ │ │ │約加保申│/人壽保險 │ │ │a.100年度他字 ││ │ │ │ │ │請日:97│要保書 │ │ │第1537號卷第3 ││ │ │ │ │ │年12月26│ │ │ │宗第132頁至第1││ │ │ │ │ │日 │ │ │ │33頁。 ││ │ │ │ │ │ │ │ │ │b.臺中檢舉案第││ │ │ │ │ │ │ │ │ │二次資料卷第1 ││ │ │ │ │ │ │ │ │ │本第7頁至第15 ││ │ │ │ │ │ │ │ │ │頁。 ││ │ │ │ │ │ │ │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142頁至第143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93頁。 │├─┴────┴───┴─────┴────┴────┴─────┴────┴───┴───────┤│總計金額:252萬0588元 │└─────────────────────────────────────────────────┘附表六:(被告沈清霞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子宮、膀│中山醫│98年9月21 │三商美邦│1、 │1、 │98年10月│1、 │①保險契約: ││ │胱直腸脫│學大學│日至98年9 │人壽 │85年10月│保單號碼:│7日 │36668 │100年度他字第 ││ │垂併尿失│附設醫│月29日 │ │10日 │0000000000│ │元 │1537號卷第5宗 ││ │禁 │院林隆│ │ │2、 │38/人壽保 │ │2、 │第47頁至第49頁││ │ │堯醫師│ │ │97年12月│險要保書 │ │47000 │、第52頁至第53││ │ │ │ │ │23日 │2、 │ │元 │頁。 ││ │ │ │ │ │ │保單號碼:│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0000000000│ │ │知書: ││ │ │ │ │ │ │47/人壽保 │ │ │100年度他字第 ││ │ │ │ │ │ │險要保書 │ │ │1537號卷第5宗 ││ │ │ │ │ │ │ │ │ │第50頁、第54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 │ │ │ │ │ │ │ │ │件資料卷上冊第││ │ │ │ │ │ │ │ │ │66頁背面。 ││ │ │ │ ├────┼────┼─────┼────┼───┼───────┤│ │ │ │ │國泰人壽│97年12月│保單號碼:│98年10月│85500 │①保險契約: ││ │ │ │ │ │19日 │0000000000│6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不分紅保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 │ │37頁至第41頁。││ │ │ │ │ │ │書 │ │ │②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42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卷上冊第66││ │ │ │ │ │ │ │ │ │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8年2月2│保單號碼:│98年10月│75318 │①保險契約: ││ │ │ │ │ │4日 │0000000000│9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 ││ │ │ │ │ │ │/新光人壽 │ │ │1537號卷第5宗 ││ │ │ │ │ │ │要保書 │ │ │第44頁。 ││ │ │ │ │ │ │ │ │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45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臺中檢舉案第2 ││ │ │ │ │ │ │ │ │ │次資料卷第1本 ││ │ │ │ │ │ │ │ │ │第70頁。 ││ │ │ │ ├────┼────┼─────┼────┼───┼───────┤│ │ │ │ │保德信人│98年7月2│保單號碼:│98年10月│98962 │①保險契約書:││ │ │ │ │壽 │8日 │0000000000│5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契約要保書│ │ │64頁。 ││ │ │ │ │ │ │ │ │ │②理賠明細表:││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65頁至第67頁。││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上冊第65頁││ │ │ │ │ │ │ │ │ │背面。 ││ │ │ │ ├────┼────┼─────┼────┼───┼───────┤│ │ │ │ │中國人壽│98年7月1│保單號碼:│98年10月│20050 │①保險契約: ││ │ │ │ │ │3日 │00000000/ │13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中國人壽分│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期繳費投資│ │ │56頁至第61頁。││ │ │ │ │ │ │型保險要保│ │ │②理賠審核給付││ │ │ │ │ │ │書 │ │ │通知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62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書:││ │ │ │ │ │ │ │ │ │臺中檢舉案附件││ │ │ │ │ │ │ │ │ │資料上冊第67頁││ │ │ │ │ │ │ │ │ │。 │├─┼────┼───┼─────┼────┼────┼─────┼────┼───┼───────┤│2 │混合痔 │澄清綜│100年7月3 │三商美邦│1、 │1、 │100年9月│60964 │①保險契約: ││ │(內外痔│合醫院│日至100年7│人壽 │85年10月│保單號碼:│15日(保 │元(1、│100年度他字第1││ │) │梁棟榮│月7日 │ │10日 │0000000000│險公司給│35268 │537號卷第5宗第││ │ │醫師 │ │ │ │38/人壽保 │付保險理│元;2 │47頁至第49頁、││ │ │ │ │ │2、 │險要保書 │賠金日) │、2569│第52頁至第53頁││ │ │ │ │ │97年12月│ │前某日 │6元) │。 ││ │ │ │ │ │23日 │2、保單號 │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碼:143900│ │ │知書: ││ │ │ │ │ │ │035047/人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壽保險要保│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書 │ │ │51頁、第55頁。││ │ │ │ ├────┼────┼─────┼────┼───┼───────┤│ │ │ │ │國泰人壽│97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8月│112500│①保險契約: ││ │ │ │ │ │19日 │0000000000│23日(保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不分紅保 │險公司以│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匯款方式│ │37頁至第41頁。││ │ │ │ │ │ │書 │給付保險│ │②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理賠金日│ │: ││ │ │ │ │ │ │ │)前某日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43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8年2月 │保單號碼:│100年8月│47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25日 │0000000000│8日(保險│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新光人壽 │公司以匯│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要保書 │款方式給│ │44頁。 ││ │ │ │ │ │ │ │付保險理│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賠金日) │ │書: ││ │ │ │ │ │ │ │前某日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46頁。 ││ │ │ │ ├────┼────┼─────┼────┼───┼───────┤│ │ │ │ │保德信人│98年7月 │保單號碼:│100年7月│77569 │①保險契約: ││ │ │ │ │壽 │28日 │0000000000│25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契約要保書│ │ │64頁。 ││ │ │ │ │ │ │ │ │ │②理賠明細表:││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68頁至第69頁。││ │ │ │ ├────┼────┼─────┼────┼───┼───────┤│ │ │ │ │中國人壽│98年7月 │保單號碼:│100年7月│10500 │①保險契約: ││ │ │ │ │ │13日 │00000000 │20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中國人壽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分期繳費投│ │ │56頁至第61頁。││ │ │ │ │ │ │資型保險要│ │ │②理賠申請書:││ │ │ │ │ │ │保書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 │ │384 頁。 ││ │ │ │ │ │ │ │ │ │③理賠審核給付││ │ │ │ │ │ │ │ │ │通知書: ││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 │ │388 頁。 │├─┴────┴───┴─────┴────┴────┴─────┴────┴───┴───────┤│總計金額:總計金額:67萬2061元 │└─────────────────────────────────────────────────┘附表七:(被告何永昌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混合痔 │澄清綜│99年4月19 │南山人壽│98年12月│保單號碼:│99年5月 │30132 │①保險契約: ││ │(內外痔│合醫院│日至99年4 │ │14日 │Z000000000│19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直腸│梁棟榮│月23日 │ │ │/人身保險 │ │ │035號卷第2宗第││ │脫垂 │醫師 │ │ │ │要保書 │ │ │127頁背面至第1││ │ │ │ │ │ │ │ │ │28之1頁。 ││ │ │ │ │ │ │ │ │ │②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29頁。 ││ │ │ │ │ │ │ │ │ │③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49頁。 ││ │ │ │ ├────┼────┼─────┼────┼───┼───────┤│ │ │ │ │國泰人壽│98年10月│保單號碼:│99年7月 │112500│①保險契約: ││ │ │ │ │ │27日 │0000000000│23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不分紅保 │險公司開│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立票據給│ │123頁背面至第1││ │ │ │ │ │ │書 │付保險理│ │25頁。 ││ │ │ │ │ │ │ │賠金日) │ │②應付票據管理││ │ │ │ │ │ │ │前某日 │ │單: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45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8年11月│保單號碼:│不詳時日│45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19日 │0000000000│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新光人壽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要保書 │ │ │125頁背面至第1││ │ │ │ │ │ │ │ │ │26頁。 ││ │ │ │ │ │ │ │ │ │②理賠審核通知││ │ │ │ │ │ │ │ │ │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48頁。 ││ │ │ │ ├────┼────┼─────┼────┼───┼───────┤│ │ │ │ │保德信人│98年11月│保單號碼:│99年5月 │94975 │①保險契約: ││ │ │ │ │壽 │20日 │0000000000│18日 │元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人身保險 │ │ │【被告何永昌部││ │ │ │ │ │ │契約要保書│ │ │分】第2頁至第4││ │ │ │ │ │ │ │ │ │頁。 ││ │ │ │ │ │ │ │ │ │②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28之1頁背面。││ │ │ │ │ │ │ │ │ │③理賠明細表:││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46頁。 │├─┴────┴───┴─────┴────┴────┴─────┴────┴───┴───────┤│總計金額:28萬2607元 │└─────────────────────────────────────────────────┘附表八:(被告沈鳳玉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右側卵巢│中山醫│100年1月10│保德信人│98年7月 │保單號碼:│100年1月│105699│①保險契約: ││ │囊腫、子│學大學│日至100年1│壽 │29日 │0000000000│31日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宮腺肌症│附設醫│月16日 │ │ │/人身保險 │ │ │537號卷第5宗第││ │、膀胱直│院林隆│ │ │ │契約要保書│ │ │102頁至第104頁││ │腸脫垂 │堯醫師│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明細表:││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105頁至第107頁││ │ │ │ │ │ │ │ │ │。 ││ │ │ │ │ │ │ │ │ │③理賠說明函:││ │ │ │ │ │ │ │ │ │保德信國際人壽││ │ │ │ │ │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101年7月17日││ │ │ │ │ │ │ │ │ │(101)保字第626││ │ │ │ │ │ │ │ │ │號函:原審函調││ │ │ │ │ │ │ │ │ │資料卷【被告沈││ │ │ │ │ │ │ │ │ │鳳玉部分】第4 ││ │ │ │ │ │ │ │ │ │頁。 ││ │ │ │ ├────┼────┼─────┼────┼───┼───────┤│ │ │ │ │國泰人壽│99年8月 │保單號碼:│100年4月│76500 │①保險契約: ││ │ │ │ │ │26日 │0000000000│11日(保 │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不分紅保 │險公司以│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匯款方式│ │97頁至第100頁 ││ │ │ │ │ │ │書 │給付保險│ │。 ││ │ │ │ │ │ │ │理賠金日│ │②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前某日 │ │: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101頁。 ││ │ │ │ ├────┼────┼─────┼────┼───┼───────┤│ │ │ │ │中國人壽│99年9月2│保單號碼:│100年5月│40712 │①保險契約: ││ │ │ │ │ │4日 │00000000/ │6日(保險│元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中國人壽人│公司就理│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身保險簡式│賠審核結│ │109頁至第111頁││ │ │ │ │ │ │要保書 │案日)前 │ │。 ││ │ │ │ │ │ │ │某日 │ │②理賠審核給付││ │ │ │ │ │ │ │ │ │通知書: ││ │ │ │ │ │ │ │ │ │100年度他字第1││ │ │ │ │ │ │ │ │ │537號卷第5宗第││ │ │ │ │ │ │ │ │ │108頁。 │├─┴────┴───┴─────┴────┴────┴─────┴────┴───┴───────┤│總計金額:22萬2911元 │└─────────────────────────────────────────────────┘附表九:(被告龎汝茜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混合痔(│澄清綜│99年8月6日│遠雄人壽│96年8月 │保單號碼:│99年8月 │49500 │①保險契約: ││ │內外痔)│合醫院│至99年(起 │ │24日 │0000000000│23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 ││ │、直腸脫│梁棟榮│訴書誤載為│ │ │/人身保險 │ │ │5035號卷第3宗 ││ │垂 │醫師 │100年)8月 │ │ │要保書 │ │ │第48頁至第50頁││ │ │ │11日 │ │ │ │ │ │。 ││ │ │ │ │ │ │ │ │ │②保險金理賠明││ │ │ │ │ │ │ │ │ │細表: ││ │ │ │ │ │ │ │ │ │101年度偵第503││ │ │ │ │ │ │ │ │ │5號卷第3宗第46││ │ │ │ │ │ │ │ │ │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保險公司部分││ │ │ │ │ │ │ │ │ │】第19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9年3月 │保單號碼:│99年9月 │30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27日 │Z000000000│28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人身保險 │險公司審│ │035號第3宗第22││ │ │ │ │ │ │簡式要保書│核理賠作│ │頁至第24頁。 ││ │ │ │ │ │ │ │業日)前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某日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25頁。 ││ │ │ │ ├────┼────┼─────┼────┼───┼───────┤│ │ │ │ │國泰人壽│98年7月8│保單號碼:│99年9月 │117000│①保險契約: ││ │ │ │ │ │日 │0000000000│28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不分紅保 │險公司以│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匯款方式│ │40頁至第43頁。││ │ │ │ │ │ │書 │給付保險│ │②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理賠金日│ │: ││ │ │ │ │ │ │ │)前某日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頁第3宗第44││ │ │ │ │ │ │ │ │ │頁。 ││ │ │ │ ├────┼────┼─────┼────┼───┼───────┤│ │ │ │ │富邦人壽│97年5月 │保單號碼:│99年8月 │1、 │①保險契約: ││ │ │ │ │ │15日 │(契約未記 │31日(保 │71653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載)/富邦人│險公司給│元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壽不分紅人│付保險理│2、 │第27頁至第30頁││ │ │ │ │ │ │壽保險專用│賠金日) │15487 │。 ││ │ │ │ │ │ │要保書 │前某日 │元 │②富邦人壽受益││ │ │ │ │ │ │ │ │3、 │人給付資訊查詢││ │ │ │ │ │ │ │ │69188 │: ││ │ │ │ │ │ │ │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31頁至第33頁。││ │ │ │ ├────┼────┼─────┼────┼───┼───────┤│ │ │ │ │中國人壽│98年7月 │保單號碼:│99年10月│72256 │①保險契約: ││ │ │ │ │ │7日 │A150A62454│7日(保險│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7; │公司給付│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中國人壽人│保險理賠│ │35頁至第37頁。││ │ │ │ │ │ │身保險要保│金日)前 │ │②理賠通知單:││ │ │ │ │ │ │書 │某日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38頁。 │├─┼────┼───┼─────┼────┼────┼─────┼────┼───┼───────┤│2 │右側腹股│中國藥│100年8月9 │遠雄人壽│96年8月 │保單號碼:│100年8月│29000 │①保險契約: ││ │溝疝氣 │學大學│日至100年8│ │24日 │0000000000│22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 ││ │ │附設醫│月12日 │ │ │/人身保險 │ │ │5035號卷第3宗 ││ │ │院楊宏│ │ │ │要保書 │ │ │第48頁至第50頁││ │ │仁醫師│ │ │ │ │ │ │。 ││ │ │ │ │ │ │ │ │ │②理賠給付明細││ │ │ │ │ │ │ │ │ │表: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035號卷第3宗 ││ │ │ │ │ │ │ │ │ │第47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原審函調資料││ │ │ │ │ │ │ │ │ │卷【保險公司部││ │ │ │ │ │ │ │ │ │分】第22頁。 ││ │ │ │ ├────┼────┼─────┼────┼───┼───────┤│ │ │ │ │南山人壽│99年3月 │保單號碼:│100年10 │30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27日 │Z000000000│月17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人身保險 │保險公司│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簡式要保書│審核理賠│ │22頁至第24頁。││ │ │ │ │ │ │ │作業日)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前某日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26頁。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人壽│98年7月8│保單號碼:│100年9月│63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日 │0000000000│8日(保險│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不分紅保 │公司以匯│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款方式給│ │40頁至第43頁。││ │ │ │ │ │ │書 │付保險理│ │②匯出款管理單││ │ │ │ │ │ │ │賠金日) │ │: ││ │ │ │ │ │ │ │前某日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45頁。 ││ │ │ │ │ │ │ │ │ │ ││ │ │ │ ├────┼────┼─────┼────┼───┼───────┤│ │ │ │ │富邦人壽│97年5月 │保單號碼:│不詳日期│18233 │①保險契約: ││ │ │ │ │ │15日 │(保險契約 │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未記載)/富│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邦人壽不分│ │ │27頁頁至第30頁││ │ │ │ │ │ │紅人壽保險│ │ │。 ││ │ │ │ │ │ │專用要保書│ │ │②富邦人壽受益││ │ │ │ │ │ │ │ │ │人給付資訊查詢││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34頁。 ││ │ │ │ ├────┼────┼─────┼────┼───┼───────┤│ │ │ │ │中國人壽│98年7月 │保單號碼:│100年8月│63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7日 │A150A62454│26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7/中國人壽│險公司給│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人身保險要│付保險理│ │35頁至第37頁。││ │ │ │ │ │ │保書 │賠金日) │ │②理賠通知單:││ │ │ │ │ │ │ │前某日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39頁。 ││ │ │ │ ├────┼────┼─────┼────┼───┼───────┤│ │ │ │ │新光人壽│94年1月1│保單號碼:│100年9月│30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2日 │AEGB629570│21日 │元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新光人壽 │ │ │【龐汝茜部分】││ │ │ │ │ │ │保險股份有│ │ │第2頁至第5頁。││ │ │ │ │ │ │限公司要保│ │ │②理賠申請書:││ │ │ │ │ │ │書 │ │ │原審函調資料卷││ │ │ │ │ │ │ │ │ │【龐汝茜部分】││ │ │ │ │ │ │ │ │ │第6頁。 ││ │ │ │ │ │ │ │ │ │③理賠申請一覽││ │ │ │ │ │ │ │ │ │表: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3宗第││ │ │ │ │ │ │ │ │ │20頁。 │├─┴────┴───┴─────┴────┴────┴─────┴────┴───┴───────┤│總計金額:65萬8317元 │└─────────────────────────────────────────────────┘附表十:(被告陳孟岑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膀胱直腸│中山醫│99年8月2日│南山人壽│99年2月 │保單號碼:│99年9月6│30058 │①保險契約: ││ │脫垂 │學大學│至99年8月7│ │8日 │Z000000000│日(保險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附設醫│日 │ │ │/人身保險 │公司審核│ │035號卷第2宗第││ │ │院林隆│ │ │ │要保書 │理賠作業│ │39頁至第42頁。││ │ │堯醫師│ │ │ │ │日)前某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日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43頁至第44頁。││ │ │ │ ├────┼────┼─────┼────┼───┼───────┤│ │ │ │ │國泰人壽│99年1月1│保單號碼:│99年9月 │72000 │①保險契約: ││ │ │ │ │ │1日 │0000000000│16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不分紅保 │險公司以│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單專屬要保│開立票據│ │24頁至第27頁。││ │ │ │ │ │ │書 │方式給付│ │②應付票據管理││ │ │ │ │ │ │ │保險理賠│ │單: ││ │ │ │ │ │ │ │金日)前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某日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28頁。 │├─┴────┴───┴─────┴────┴────┴─────┴────┴───┴───────┤│總計金額:10萬2058元 │└─────────────────────────────────────────────────┘附表十一:(被告劉瑾諭申請保險理賠部分)┌─┬────┬───┬─────┬────┬────┬─────┬────┬───┬───────┐│編│診斷名稱│醫師 │住院時間 │保險公司│投保日期│保單號碼及│申請理賠│理賠金│保險契約暨理賠││號│ │ │(民國) │ │(民國)│名稱 │時間(民 │額(新 │資料出處 ││ │ │ │ │ │ │ │國) │臺幣) │ │├─┼────┼───┼─────┼────┼────┼─────┼────┼───┼───────┤│1 │直腸膀胱│新菩提│100年8月23│南山人壽│92年5月2│保單號碼:│100年9月│38190 │①保險契約: ││ │脫垂 │醫院謝│日至100年8│ │1日 │Z000000000│7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明泓 │月29日 │ │ │/人身保險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要保書 │ │ │94頁至第98頁。││ │ │ │ │ │ │ │ │ │②結案工作底稿││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99頁至第100頁 ││ │ │ │ │ │ │ │ │ │。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93頁。 ││ │ │ │ ├────┼────┼─────┼────┼───┼───────┤│ │ │ │ │中國人壽│99年12月│保單號碼:│100年9月│76640 │①保險契約: ││ │ │ │ │ │14日 │00000000/ │27日(保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中國人壽人│險公司審│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身保險要保│核結案日│ │65頁至第69頁。││ │ │ │ │ │ │書 │)前某日 │ │②理賠審核給付││ │ │ │ │ │ │ │ │ │通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02頁。 ││ │ │ │ ├────┼────┼─────┼────┼───┼───────┤│ │ │ │ │三商美邦│99年10月│保單號碼:│100年9月│66910 │①保險契約: ││ │ │ │ │人壽 │22日 │0000000000│14日 │元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75/人壽保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險要保書 │ │ │83頁至第86頁。││ │ │ │ │ │ │ │ │ │②保險金給付通││ │ │ │ │ │ │ │ │ │知書: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101頁。 ││ │ │ │ │ │ │ │ │ │③保險金申請書││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5││ │ │ │ │ │ │ │ │ │035號卷第2宗第││ │ │ │ │ │ │ │ │ │70頁。 │├─┴────┴───┴─────┴────┴────┴─────┴────┴───┴───────┤│總計金額:18萬174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