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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易字第 9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964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兼代 表 人 梁東海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被 告 林志鴻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被 告 林伯宗

黃明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1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被告梁東海、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林志鴻部分

、林伯宗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2、25至 26及附表二編號1至52暨黃明曉如附表一編號1、2、4、17至20 、25至26及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均撤銷。

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

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科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各處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伯宗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2、25至26及附表二編

號1 至52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22、25至26及附表四編號 1至52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8、10至22、25至26及附表四編號 1至52「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明曉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 1、2、4、17至20、25至26及附表

二編號 1至24所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 1、2、4、17至20、25至26及附表四編號1至24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三編號1、2、4、17至20、25至26及附表四編號 1至24「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即林伯宗如附表一編號 9、23至24、28及附表二編

號53;黃明曉如附表一編號3、5至16、21至24、28及附表二編號25至53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一、梁東海係設於臺中市○區○○街○○號 1樓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海公司)之代表人,係從事業務之人。林志鴻明知其本身並不具備上開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設計、監造標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而無從以自己名義合格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且其亦明知梁東海無意以東海公司名義承作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惟為獲取政府機關所辦理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標案之機會,乃於民國98年7、8月間某日,經由顏俊丞之介紹認識梁東海,並由林志鴻前往東海公司向梁東海提議借用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若能得標,將以得標金額 2成作為東海公司出借名義之報酬,經梁東海同意後,林志鴻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意圖,與為獲取借牌抽佣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意圖之具有登記合格之東海公司代表人梁東海合意,允諾林志鴻借用東海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及配合提供所需資料後,雙方約定由林志鴻負責東海公司標單之購買、製作、投標、領回押標金、工程設計與工地監造等事宜,梁東海則委由無犯意聯絡不知情之東海公司員工劉芳君代為交付東海公司標據信用證明、401報表 、梁東海技師執業執照及東海公司大、小章(即梁東海印章)等資料給予林志鴻,以便林志鴻製作、填寫東海公司之投標文件及蓋用東海公司之大、小章。嗣後,林志鴻即先後分別以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27 、9、28、23、24及附表二編號53所示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招標案件,並標得其中附表一編號27、 9、28、23、24所示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招標案件,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待工程完工後,東海公司乃開立統一發標予工程主辦機關以請領工程款,經工程主辦機關審核完竣後,將該等設計監造案之工程款匯入東海公司帳戶,梁東海乃指示劉芳君扣除 5%營業稅及嗣後約定之報酬後,始將該等設計監造案工程款餘款付予林志鴻(其中附表一編號27標案為52,269元,附表一編號28標案則為34,492元,附表一編號23為26,292元,附表一編號24標案為76,497元)。

二、林志鴻又於99年2月3日邀集與其具有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之林伯宗前往東海公司,向梁東海提議共同借用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若能得標,將以得標金額 2成作為東海公司出借名義之報酬,經梁東海同意後,梁東海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允諾林志鴻、林伯宗借用東海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及標案得標後之設計、監工,暨配合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後,雙方約定由林志鴻、林伯宗負責東海公司標單之購買、製作、投標、領回押標金、工程設計與工地監造等事宜,梁東海則委由無犯意聯絡不知情之劉芳君以交付東海公司標據信用證明、401報表 、梁東海之技師執業執照及東海公司大、小章(即梁東海印章)等資料給林志鴻、林伯宗,以便林志鴻、林伯宗製作、填寫東海公司之投標文件及蓋用東海公司之大、小章。嗣後,林志鴻、林伯宗即以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3、5至 8、10至16、21、22及附表二編號25至52所示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招標案件,並標得附表一編號 3、5至8、10至16、21、22所示監造案件,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附表二所示編號25至52號標案則未得標。東海公司於收取設計監造案報酬後,梁東海指示劉芳君扣除 5%營業稅及嗣後約定之報酬後,簽發支票交付林志鴻、林伯宗(其中附表一編號10標案為11,997元)。

三、林志鴻又於99年 7月19日邀集與其具有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之黃明曉前往東海公司,向梁東海提議共同借用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件,若能得標,將以得標金額 2成作為東海公司出借名義之報酬,經梁東海同意後,梁東海亦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允諾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借用東海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及標案得標後之設計、監工,及配合提供投標所需資料後,雙方約定由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負責東海公司標單之購買、製作、投標、領回押標金、工程設計與工地監造等事宜,梁東海則委由無犯意聯絡不知情之劉芳君以交付東海公司標據信用證明、 401報表、梁東海之技師執業執照及東海公司大、小章(即梁東海印章)等資料給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以便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製作、填寫東海公司之投標文件及蓋用東海公司之大、小章。嗣後,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即以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2、4、17至20、25、26及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招標案件,並標得附表一編號 1、2、4、17至20、25、26所示監造案件,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標案則未得標。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之陳述如在法官面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係在已受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為,自得作為證據。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即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劉芳君、顏浚丞、李思遠及證人即被告林志鴻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已經依法具結,上開證人並未提及檢察官在訊問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亦未釋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包含下列書證、物證等),被告等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各該書證及物證等並令其辨認後,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固均不否認有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二標案投標,與被告梁東海達成協議,以個案拆帳,且東海公司以最低薪資幫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加入勞、健保,而由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自行繳納保費等情,惟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何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行,被告梁東海亦矢口否認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等犯行,被告梁東海、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及東海公司等人之辯解如下:

㈠被告梁東海及東海公司辯稱:伊並未借牌予被告林志鴻、林

伯宗、黃明曉,亦未參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28件標案及附表二所示53件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東海公司並未僱用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伊不知東海公司有投標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標案,東海公司係遭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及黃明曉等人冒用名義及證件投標附表一、二所示之標案云云。被告梁東海及東海公司之辯護人為渠等辯稱:被告梁東海確實沒有將公司大、小章交給被告林志鴻使用,也沒有授權讓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簽梁東海的名字,伊絕對沒有授權給被告林志鴻等 3人以東海公司之名義投標附表一、二所示之標案云云。

㈡被告林志鴻辯稱:我們沒有借牌,我們是去東海公司上班,

我們領薪水的方式是用抽成的,看案件抽成,約定比例為二成、八成云云。被告林志鴻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梁東海告林志鴻偽造文書部分,業經不起訴確定,且承認林志鴻係東海公司的員工,梁東海所述沒有借牌的確屬實,但關於沒有授權投標工程這部分不實在。梁東海雖然立場與林志鴻不一致,但仍認為林志鴻係東海公司的員工,公所的公務員也都說林志鴻是東海公司的員工,且從外部來看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是東海公司之員工,而內部裡面看,他們有投勞健保、也有薪資約定,而且到案的公務員都有證明是梁東海帶林志鴻、林伯宗去現場,可以證明他們是員工關係,而非借牌關係。林內鄉公所科長也有說有跟梁東海聯繫,梁東海表示技師不用簽名,與林內鄉公所發生爭執,林內鄉公所有將相關資料寄給梁東海等語。

㈢被告林伯宗辯稱:我與林志鴻、黃明曉都是東海公司的員工

。我因為辦理工程的關係有跟梁東海去現場好多地方,所以梁東海對於有沒有標到案件都知道,因為所有的公文都會寄到公司云云。

㈣被告黃明曉辯稱:我係自99年 7月受僱於東海公司,董事長

(指梁東海)就要求我好好把監造的工作做好,而且伊進公司後,工程都已經投標好了,伊只負責監造的工作,把工作做好,董事長還跟伊一起去過很多地方云云。

二、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標案,均係以東海公司名義投標,此有雲林縣東勢鄉公所99年 8月16日東鄉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資料、勞工保險局101年3月28日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投保資料表、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精進分社101年3月27日中二精進第101019號函所附資料、附表一編號15所示決算書、附表一編號16所示預算書影本、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工會電子郵件網頁照片、證人劉芳君於101年7月5日提出之說明稿資料、鹿港鎮公所附表一編號1工程委託規劃設計服務契約書等工程相關資料、永靖鄉公所101年3月27日永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 2監造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01年4月3日中市觀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 3至6委託設計監造案資料、臺中市政府 101年4月5日府授原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 7監造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00年4月20日中市農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 8監造案資料、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01年4月16日斗六市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 9至12監造案資料、雲林縣林內鄉公所101年4月 3日林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13至15案資料、附表一編號16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17、18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19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0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1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1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3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4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5監造案資料、附表一編號26監造案資料、附表二編號1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6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7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8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 9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0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1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2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3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4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4工程之投標文件、附表二編號15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6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7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8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19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0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1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2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3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4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5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6監造案開標資料、更正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27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8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29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0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1監造案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32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3監造案開標資料、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34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5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6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7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38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9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0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1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2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36監造案、附表二編號43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4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5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6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7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8監造案開標資料、附表二編號49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0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1監造案決標資料、附表二編號52監造案決標資料、決標公告、附表二編號53監造案決標資料、決標公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偵字第12793號、第14681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王功漁港港區親水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決標公告、政府採購電子網彰化縣政府98年 8月21日府行採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梁東海簽發之支票影本 3張、應領費用明細、彰化縣大村鄉000 0000000號、附表一編號28之決標公告、臺中郵局101年10月17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梁東海帳戶明細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

三、關於被告梁東海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間之關係之認定:

㈠證人劉芳君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劉芳君於101年3月15日偵訊證稱:(問:林志鴻投標前

,是否會請你至臺中二信申請公司信用證明?)林志鴻曾請我去申請過,但是我不知道信用證明的實際用途,我去請教梁東海後,確認可以申請後,我就去申請,我總共申請過 3、4 次,因為不是每一件都需要申請一次。(問:信用證明用途為何?)我不知道,我只傳話給梁東海,梁東海同意後就叫我去辦。(問:至銀行申請公司信用證明需要哪些文件資料?)要老闆的簽名。(問:得標公文是否均會寄到公司?)有的有,有的沒有,因為有的案件會由公所的人打電話來公司催促預算書及設計圖,我們才會知道有這件投標。(問:若有公文是否會掃瞄後e-mail 予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會,公文我拿給梁東海看過後,我就把公文掃瞄後寄給他們3人。(問:你於101年2月9日,你還有再e-mail公司 401報表予林伯宗?)有,梁東海還有跟林伯宗通電話後,梁東海叫我e- mail公司的40l報表給林伯宗。(問:林志鴻於99年7、8月離職後,你有無再與林志鴻聯絡工程事情形?)林志鴻離開後剛開始,我有打電話給林志鴻,林志鴻說直接找林伯宗,我才沒再找林志鴻,而只找林伯宗。(問:林志鴻離職後,你找林伯宗聯繫期間,你是否也知道林伯宗、林志鴻、黃明曉一起負責工程之設計及監造?)我知道。(問: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在公司負責工作內容?)林志鴻是設計,林伯宗與黃明曉是監造。(問:林伯宗、林志鴻、黃明曉分別設計與監造,為何需要公司 401報表?)我不知道,他們只說公所的人要看,我不知道 40l報表能不能拿來投標工程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

⒉證人劉芳君於偵訊證稱:(問:〈提示列印日期為100年3月

25、29日之電子信箱信件網頁影本〉100年2月1、9日、3月2

8 日等日期之電子郵件係何人寄予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都是我寄的,是梁東海要我寄給林志鴻他們,因為梁東海當初有跟林志鴻等人談妥要讓林志鴻他們去標案件,這些資料都是梁東海給我的,梁東海要我掃描後寄給林志鴻他們。(問:「100年1月25日林伯宗應領之費用」明細係何人製作〈提示〉?)是梁東海叫我計算要給林伯宗他們的工錢,我算好了拿給梁東海看,梁東海還有自己用計算機計算核對無誤後,梁東海才叫我去開支票,後面這張 HZ0000000號金額114756元之支票,是我寫好林伯宗及金額後,拿去問梁東海能否蓋章,因為蓋章在梁東海那邊,梁東海說可以,我才蓋章,並由梁東海簽名。(問:「99年 9月10日林志鴻應領之費用」明細係何人製作〈提示〉?)這也是梁東海叫我製作要給林志鴻他們的工錢,因為林志鴻他們領得工錢後,會自己會去分,所以我只要按工程逐件計算每筆工程的工錢,我算好後拿給梁東海,梁東海一樣會拿計算機核算,之後梁東海會叫我把支票上的受款人及金額寫好後,再拿給梁東海,梁東海確認後,我問梁東海能否蓋章,梁東海說可以,我當著梁東海的面拿梁東海的印章蓋好後,讓梁東海簽名,HZ0000000、HZ0000000支票是經過梁東海允許後才簽發。(問:〈提示彰化市公所99年 5月24日開會通知單影本,東勢鄉公所建設課2010年 1月20日傳真稿影本〉東海公司有無收到這 2份公文?)有,我都拿給梁東海看,梁東海再叫我確認是誰的案件,要我以電子信件寄給負責該工程的人,這2 件應該是林志鴻的。(問:〈提示元長鄉公所99年11月12、17日函影本〉東海公司有無收到這 2份公文?)如果有寄到東海公司的話,我都會拿給梁東海過目,梁東海再叫我以電子郵件寄給承辦人。(問:〈提示99年6月1日麥寮鄉公所低價說明傳真通知書〉東海公司有無收到?)應該有收到,因為上面東海公司的傳真電話沒有錯,我收到後一樣是拿給梁東海看,梁東海再叫我以電子郵件寄給承辦人。(問:上開公文所記載之工程及工資計算表所列工資梁東海是否均知情?)是,不然梁東海怎麼會支付他們工錢,梁東海才會支付工錢,而且我也沒有錢付給林志鴻他們當工錢。(問:林志鴻稱你至雲林地檢署作證前,曾擬一份說明稿,並在開庭前有拿給梁東海看,梁東海曾做修改,是否有此事?)有〈庭呈說明稿原本〉,這些內容是梁東海先把他的意思告訴我後,要我用電腦打字,列印出來後,我拿給梁東海看,梁東海覺得不妥會直接修改〈命法警影印說明稿原本後發還〉。(問:今日庭呈之說明稿原本上之手寫字體是否係梁東海所為?)是,上面的內容都是我照梁東海的意思打字的。(問:你之前證稱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投標案件未經梁東海同意,是他們私自投標,並且用偽造之東海公司大小章用印,何以如此?)因為100年3月11日梁東海至麥寮鄉公所回來後,拿一些資料叫我去核對東海公司的大小章,經我核對後確實有不一樣,梁東海就說這是林志鴻他們盜刻東海公司的印章,我當時說林志鴻盜刻東海公司印章的內容是梁東海跟我說的,至於實際上林志鴻他們有沒有盜刻,我就不知情了。(問:林志鴻稱東海公司大小章係你交予他,是否如此?)時間過太久了,我沒有印象。(問: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有無向東海公司支領月薪?)沒有,我有。(問: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報酬如何計算?)以林志鴻 3人在外面完成的工程所領得的工程款,依照梁東海跟林志鴻談好的成數來計算報酬。(問:本案26件東海公司得標工程,公所會否將公文及得標通知通知東海公司?)我印象中有看過得標的公文,我收到後就會拿給梁東海看,梁東海看完後會叫我以電子郵件寄給林志鴻他們,但我不確定這26件工程都有收到公文,因為時間隔太久了,而且案件也很多,所以我才不確定。(問:未得標之工程,公所是否亦會通知東海公司?)沒有得標的工程公所也有通知,我記得梁東海還叫我設資料夾,把沒得標工程放在一個資料夾,有得標的就一個工程一個資料夾,這些資料夾都在東海公司。(問:原本東海公司支付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之工資係由林志鴻支領,為何後來改由林伯宗支領?)因為林志鴻跟我說改由林伯宗直接跟梁東海洽談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90頁反面至第192頁)⒊證人劉芳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有在梁東海的東海公

司任職嗎?)是。(問:你在東海公司的時侯,是如何領薪水的?)領現金,每月貳萬左右。(問:在你們公司裡面,有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他們的辦公桌椅嗎?)沒有。(問:你上下班需要打卡嗎?)需要。(問: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他們需要打卡嗎?)不需要。(問:為何你會認為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是你們東海公司的員工?)因為老闆有叫他們標工程。(問:你說老闆有叫他們標工程是何意?)我是有聽到老闆跟林志鴻他們 3人對話,老闆叫他們去網路上看。(問:除此之外,還有無其他讓你認定他們是公司員工?)一開始林志鴻說他想試做案件,就說要標案件,結果就去標案子。(問:東海公司關於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他們3人的勞保投保薪資是如何算出來的?)老闆跟我說就直接用最低薪資幫他們投保。(問:他們實際上並沒有領這樣薪資的薪水?)沒有。(問:他們不是每個月領薪水嗎?)不是。(問:公司如何與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結算付薪水?)老闆要我算幾成趴數。(問:扣款部分有無交代?)有。但是扣款原因我忘記了,老闆如何交代我就如何做。(問:有無簽發支票給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有。(問:林志鴻部分也是簽發支票嗎?)第一次是領現金,後來都是簽發支票。(問:你剛有提到林志鴻他們領薪水是幾成的趴數,是怎麼的?)按照拿到工程的款項,記得好像是三成、七成。一開始好像是 25%,後來好像變成30%,後來好像又要扣稅金,變成35%。(問:那是誰拿的成數比較多?)林志鴻。(問:你剛說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是公司員工,為何他們可以拿到比較多成數的款項?)這我不清楚,那是他們跟老闆談的。(問:林志鴻加入勞健保半年,就被退保,退保原因為何?)公司有收到銀行的催繳扣薪水通知,退保是這個原因,林志鴻並沒有離職,只是退勞健保而已。(問:公司標工程以後,得標都會把工程寄到公司嗎?)有些收到,有收到的話我都會交給梁東海。(問:梁東海收到這些有表示什麼嗎?)我拿給老闆看,老闆就會叫我打電話給林伯宗他們說有案件得標了,叫我把資料E-MAIL給他們。(問:是因為標工程嗎?)是,老闆有說要給他們標工程讓他們做。(問:是否有把東海公司 401表寄給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有。(問:何人指示?)梁東海。(問:你詳細知道他們發生何事嗎?)有一天老闆突然拿文件回來,他叫我去核對印章,我核對以後說跟我們公司的印章不太一樣。(問:之前有沒有發現?)之前他沒有這樣講。(問:本案東海公司所領的工程款,梁東海有沒有叫你退還給這些政府機關?)有,後面有,老闆說他被冒用,叫我退錢回去,但是政府機關不領收。(問:時間是在何時?)前年的 3月以後。(問:剛開始都沒有?)是。(問:林伯宗他們 3人平常是否常到公司?)在老闆說他們冒用之前,他們 3人還蠻常來公司的。(問:你有無以臺中市技術工程名義發E-MAIL給林伯宗?)有。(問:有沒有經過梁東海的同意?)有。(問:你發E-MAIL之前都需要經過梁東海同意嗎?)有。(問:會發副本給梁東海嗎?)有記得的話就會。(問:〈提示偵卷三第79頁至第82頁〉這是否是你申請的公司標據信用證明?)這是我申請的,是老闆梁東海本人簽名的。(問:申請這個做何用?)這是標工程要用的,是梁東海叫我去申請的。(問:你在任職期間,有沒有收到政府機關發函通知未得標工程?)有。(問:這些文件你放在哪裡?)辦公室一樓。(問:你有沒有拿給老闆過目?)有,老闆叫我用壹個資料夾專門放沒有得標的文件。(問:以東海公司名義在合作金庫進化分行的帳戶,是由誰保管的?)老闆保管的,我沒有看過或保管。(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稱:〈庭呈郵局及銀行的帳簿資料〉上面都是證人劉芳君的字。〈法官諭知:交由證人及檢察官閱覽後影印附卷。〉)證人劉芳君答:是我寫的字,但是我沒有保管。(問:以東海公司名義得標承作的工程款,匯入公司你都沒有經手?)沒有。(問:〈提示偵卷一林伯宗應領費用〉這是誰計算的?)我算的。(問:這你有經過梁東海確認嗎?)有。(問:〈提示偵卷三第193至234頁劉芳君庭呈的經過梁東海修改的原本〉這些內容是你自己寫的,還是老闆寫的?)這是老闆的意思我打出來,再經過老闆修改。(問:〈提示偵卷三說明狀〉這是你自己寫的嗎?)對。(問:你之前在調查站講說,梁東海只有讓林伯宗他們 3人承攬彰化縣政府及土庫鎮公所的工程,是否實在?)我之前在調查站講的內容是老闆的意思。(問:〈提示偵卷一第69頁〉你在調查站的時侯,為何說林伯宗及黃明曉雖然名義上擔任監工,但根本沒有在工地現場?)因為那時候我還在任職,老闆有這樣叫我講,實際上有沒有在工地我也不清楚。(問:你是臺中市技術顧問公會的總幹事嗎?)我不知道。(問:你的學經歷為何?)我是崑山科技大學財經系畢業。(問:所以你不知道你擔任臺中市技術公會的總幹事?)我不知道。(問:你認識林伯宗3人?)在來公司之前我不知道。(問:他們3人來公司後妳跟他們熟嗎?)不熟。(問:你有必要幫他們說話嗎?)沒有必要。(問:你有未經梁東海同意拿 401表、相關證件給林志鴻他們 3人嗎?)沒有,對我沒有好處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5至32頁)。

⒋綜上證人劉芳君之證述,足認被告梁東海與被告林志鴻確實

曾討論出借被告東海公司名義給被告林志鴻等人投標政府機關公共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件,並陸續依被告林志鴻之要求及被告梁東海之指示,申請東海公司標據信用證明後,連同

401 報表傳送給被告林志鴻等人,若得標後,被告東海公司會收到機關寄來的得標通知及與工程有關之公文,若機關承辦人打電話來公司要找被告林志鴻或工地監工人員,證人劉芳君就聯繫被告林志鴻等人,若工程完工後,機關會將設計監造服務費匯入被告東海公司帳戶,證人劉芳君就依照被告梁東海指示之比例計算被告林志鴻、東海公司應分得金額,製作支票呈請被告梁東海蓋章,再付款給被告林志鴻,被告林志鴻 3人在東海公司沒有固定薪水,證人劉芳君收到機關寄來的得標公文、未得標公文,都會拿給被告梁東海看,並依照被告梁東海指示分開放在不同資料夾等情,並有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公會電子郵件網頁照片,足認被告梁東海實質掌控被告東海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並非無實權之虛位董事長,及確有容許被告林志鴻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與證件參加投標,才會於工程結束、機關撥款後,簽發支票支付被告林志鴻等人之報酬之事實。又依劉芳君於 101年7月5日提出之說明稿資料,足認被告梁東海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調查站傳訊證人劉芳君作證開庭前,要求證人劉芳君應依照其指示之內容證述。

㈡證人顏浚丞於證述如下:

⒈證人顏浚丞於偵訊證稱:(問:現職?)監造。(問:是否

認識梁東海?)認識,之前透過一名建材的友人約在10年前介紹認識。(問:是否知悉梁東海職業?)當時我知道他是測量技師,大部分是做測量及土木工程的設計、監造。(問:97、98年間有無帶林志鴻至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找梁東海?)有,林志鴻想要接工程,酬勞是用案件的報酬比例計算,不是支領薪水,我有先問梁東海,梁東海說可以,我才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我們見面後,我先介紹梁東海、林志鴻認識,之後我開口說林志鴻想跟梁東海合作,梁東海說可以並交待我們要好好做,一開始梁東海說案件全權交給林志鴻處理,梁東海收總工程的設計、監造費用20%,剩下80%就做為設計,監造等雜項費用及報酬。(問:梁東海當時說「全權交予林志鴻處理」之意思為何?)這是我們第一次見面時講的,後來我知道林志鴻還有自己去去跟梁東海談,但是我沒有去,所以我不曉得他們後來是怎談。(問:第一次你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時,林志鴻有無要求梁東海提供東海顧問工程公司的大小章?)該次有提到這件事,但是沒有得出結論,梁東海只交待我們要好好做,不要綁材料、綁規格,要我們努力監造,把工程做好。(問:梁東海當時所說「全權交予林志鴻處理」有無包括由林志鴻挑選案件?)當時有講到挑選公共工程的設計、監造。(問:當時你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時,林志鴻與梁東海的意思,是否係梁東海同意林志鴻以東海顧問工程公司名義投標?)初步是這樣子,只是梁東海當時有好幾間公司,所以當時沒有講到究竟是用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或是其他公司的名義投標,但是就是由梁東海出公司名及領取20%的費用。(問:當時你為何要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當時我有挑選了2、3個合作對象,第一個找的就是梁東海,因為一次就談成了,所以就沒有再帶林志鴻去找別人。(問:林志鴻找梁東海合作之最主要目的,是否就是要借梁東海的名義去參與投標公共工程?)是。(問:林志鴻為何不自己成立公司?)技師法有規定需要有技師執照才可以開設顧問公司等語(見偵查卷三第86至87頁)。⒉證人顏浚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認識在庭的被

告梁東海?)認識。之前有個工程,朋友介紹的,從97年左右認識的。(問:你是否有受僱在他公司?)沒有。(問:是否有業務往來,或是一起工作過?)沒有業務往來,只有幫他做過五個小案子的監造工作。(問:還記得那些嗎?〈提示起訴書附表一〉)起訴書附表一24、27、28這些工程。

(問:你如何領取報酬?)案子結束後,我會請林志鴻回公司幫我拿,林志鴻也會回去他就會幫我一併拿過來。(問:這三個案子你領了多少錢?)附表一24領4萬元 ,附表一27領3萬7千元,土庫是義務幫忙沒有領錢。(問:你是向梁東海領錢還是林志鴻?)我是請林志鴻幫我去領錢。(問:你剛講說這三個案件你是負責監造,林志鴻的角色為何?)是我監造的主任。(問:你擔任監造需要什麼執照嗎?)需要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的證照才可以擔任公共工程的監造。(問:林志鴻擔任公共工程的監造主任需要什麼資格嗎?)不需要。(問:你知道林志鴻是什麼學歷畢業的嗎?)不清楚。(問:他有沒有技師的執照?)沒有。(問:有其他證照嗎?)我們是下對上關係,我不知道他的資料。(問:林志鴻是透過你認識梁東海?)是。(問:你前後帶林志鴻去梁東海的公司幾次?)一次。(問:什麼時侯?在何地?)時間不記得了,是去梁東海的辦公室,我打電話,梁董事長就下來,就在水族箱旁邊的小桌子聊。當天有我、梁東海、林志鴻,還有會計也在辦公室內,但會計沒有跟我們坐在一起聊。(問:你當天帶林志鴻去的目的為何?)因為當時林志鴻沒有工作,希望找工作或是找合作的對象。(問:林志鴻是要做何種工作?)做監造或是設計上的工作。(問:當天在梁東海的辦公室裡面,你們停留多久?)大約20分鐘到半小時左右。(問:當天在現場講了何事?)我先互相介紹二人認識,我跟梁東海說林志鴻想要一些工作,希望梁東海給一些工作,中間還有閒聊一下跟工程沒有關係的,梁東海說要我們好好做不要去綁標,叫我們要監造好一點,都是鼓勵我們年輕人工作上的一些話比較多。(問:當天梁東海有說要僱用林志鴻嗎?)當下沒有講。(問:當天梁東海有提到要跟林志鴻合作工程嗎?)也沒有很確定。(問:你在剛才所提示的筆錄裡面,你提到一開始梁東海說全權交給林志鴻處理,梁東海收總工程監造設計費用百分之二十,剩下百分之八十作為設計監造等雜項費用及報酬,你剛所述為何沒有提到這段?)這是第一次見面,沒有講得很確定,只是閒聊。一開始是說希望梁東海給機會,梁老師是照顧我們,沒有講到細部的事是百分之幾等等,有提到20、80,但只是閒聊。(問:有提到要怎麼分配利益嗎?)只是聊一下而已,就筆錄上說的80%、20%。(問:有提到梁東海要負責哪一部分嗎?)沒有。(問:你自己在這個行業多久?)從81年退伍到現在我都在做這個行業。(問:林志鴻到底有沒有在東海公司任職你是否暸解?)我是有看到林志鴻的名片,實際狀況我不了解。(問:林志鴻跟梁東海的實際狀況你暸解嗎?)不了解。(問:梁東海有沒有跟你提到東海工程顧問公司因為他有技師身分,所以他沒有要跟任何人合作?)他沒有跟我提到這段。(問:林志鴻後來有沒有去跟梁東海談?)有,好像隔了二星期,林志鴻有跟我說他有去找梁東海談,但是細節我不知道。(問:你當初為何會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而沒有去找其他人?)當時我有設定 3個人,先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談得不錯,就沒有再去找其他人了。(問:當時你看到梁東海,梁東海有跟你說你所承辦的這三件工程,是林志鴻假藉東海公司名義投標?)沒有。(問:在工程期間,梁東海有沒有打電話告訴你這三件工程與他無關?)沒有。(問:〈提示偵卷三第87頁〉你曾經說梁東海有二次打電話給你,時間大約是在100年9月間,他說林志鴻要害他,有很多林志鴻承包的工程,還沒有結束,叫你幫他把剩下的工程收尾,有無這件事?)有。(問:你不會好奇他們之前有合作很多案子嗎?)我覺得他們各有各的想法,很難融入,我不想去參與。(問:你隱約知道他們有糾紛嗎?)還沒有到偵查庭的時侯,林志鴻覺得我們常常被扣錢,被公家機關扣一次,還被梁東海以損害公司名譽再扣一次錢。(問:你承作這三件工程,有無收到東海公司開給你的扣繳憑單?)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5頁反面至第24頁)。

⒊綜上證人顏浚丞之證述,足認證人顏浚丞曾於97、98年間,

因被告林志鴻欲承接工程,證人顏浚丞乃帶被告林志鴻去認識被告梁東海,被告林志鴻並詢問被告梁東海是否願意出借被告東海公司名義予被告林志鴻去投標公共工程,被告梁東海表示同意與被告林志鴻合作,並同意被告林志鴻以被告梁東海的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並將案件的挑選、設計與監造均全權交給被告林志鴻處理,雙方約定被告梁東海收 20%的工程設計、監造費用,剩下 80%就作為設計、監造等雜項費用及報酬,被告林志鴻當時並有要求被告梁東海提供被告東海公司大小章,故被告梁東海確曾同意出借所屬被告東海公司名義予被告林志鴻投標公共工程。

⒋至於證人顏浚丞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問:〈請提示偵卷

三第87頁〉你在筆錄中說,林志鴻去找梁東海的目的,就是去找梁東海借牌投標工程事情,與你今日所述不同,對此有何意見?)這部分是在閒聊,時間那麼久了我記不清楚了,我印象中沒有講得很明確,借牌是我個人認為,在當時並沒有提到借牌。林志鴻有拿名片還有扣繳憑單給我看,所以我就認為他們是東海顧問公司的員工。(問:到底當天有沒有提到借牌的事,你現在印象是否明確?)我印象中沒有講得很清楚是要借牌,是講合作,可能當時有講一些工程的術語,說不要綁標、不要借牌等。(問:〈提示偵卷三第86頁反面〉當時說交由林志鴻全權處理,是否有包含交由林志鴻設計監造?)我們都是做公共工程,所以會用一些術語,也只有公共工程才會需要技師。那次也只是在閒聊,梁老師也沒有說要交由林志鴻處理。(問:〈提示同卷第87頁〉檢察官問你找梁東海的目的是借牌,你說是,那是你個人的意見?)那是我個人的意見。(問:〈請提示偵卷三第87頁〉檢察官問你找梁東海的目的是否就是要藉梁東海的公司名義去參與投標公共工程,你說是,是否如此?)不是講公司,但是有講要合作,他們有聊到公共工程的設計跟監造,梁東海說如果你要做,我就交給你,但是不要綁標。(問:梁東海說交給你,是指交給林志鴻嗎?怎樣交給他?)只是閒聊而已,閒聊說林志鴻負責設計監造,梁東海是總督導,但梁東海是總督導這是我自己想的,設計監造不要分開,一起負責。(問:〈請提示偵卷三第86頁反面〉檢察官問你當時你帶林志鴻去找梁東海的時侯,梁東海的意思是否是同意林志鴻以東海工程顧問公司的名義去投標,你說大概這個意思,但是因為梁東海有很多公司,不知道是哪壹個公司,但是就是由梁東海出公司名義,且領百分之20的費用?)我當時在檢察署因為很緊張,很多東西不是聽得很清楚,我印象中他們是有講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5頁反面至第24頁)。惟證人顏浚丞於偵訊時就證人顏浚丞帶被告林志鴻與被告梁東海見面時,被告梁東海說案件全權交給被告林志鴻處理,挑選公共工程的設計、監造,被告梁東海收總工程的設計、監造費用20%,剩下80%就做為設計,監造等雜項費用及報酬,被告梁東海同意被告林志鴻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被告林志鴻並要求被告梁東海提供東海顧問工程公司的大小章等情已證述甚明,檢察官於偵訊時訊問證人顏浚丞之問題並無何語意不明確及易讓人誤解之情形,證人顏浚丞亦均係針對問題回答,並無答非所問等不切題意之情形,故證人顏浚丞於原審審理時一再以當時僅是閒聊,及其當時在檢察署因為很緊張,很多東西不是聽得很清楚,否認被告林志鴻向被告梁東海借牌標公共工程,顯係因借牌標公共工程本即涉及政府採購法之刑責,如其為借牌之證述將使被告林志鴻等人及證人顏浚丞之老師即被告梁東海等人遭判刑,故而為事後迴護被告梁東海、林志鴻等人之詞,故證人顏浚丞此部分之證述自不足採信。

㈢證人即被告林志鴻之證述及被告林志鴻之供述如下:

⒈被告林志鴻於101年6月18日偵訊供稱:(問:有無攜帶傳標

註明東海公司簽發予你之支票到庭?)有(庭呈林伯宗台灣企銀員林分行存摺明細影本),裡面有 3張支票是東海公司簽發的,因為工程完工後,錢匯入東海公司帳戶,東海公司結帳後,開 3張支票交給林伯宗,這是設計監造的工錢,至於這 3筆是哪幾件工程的工錢,要看劉芳君的做帳資料,劉芳君也有給我一份影本,在這之前的設計監造費用是我到東海公司找劉芳君拿的,每筆金額均在1、20萬元以下,領了2到 3次,我印象的是土庫,口湖及彰化王功,時間大約是在99年8、9月左右,詳細時間我可以回去找資料查對。(問:

為何上開東海公司支票係簽發予林伯宗,而非你,林伯宗、黃明曉3人?)因為開給林伯宗之後,我們3個人會自己分帳,而且當初梁東海說不方便讓我領現金,所以梁東海才會開支票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79頁)。

⒉證人即被告林志鴻於101年6月18日偵訊證稱:(問:為何東

海公司會簽發 3張支票由林伯宗存入台灣企銀員林分行代收?)因為我與林伯宗、黃明曉 3人在東海公司工作,這些錢是我們做好的工程款,所以梁東海開立支票讓我們領工程款,我們剛進公司時,梁東海說用分配工程款的方式,我們會比較認真工作,所以才會協議以分配公所支付東海公司的款項,以公司2成、我們3人領 8成的比例來支領薪水,後來等到99年領錢時,梁東海改要求說公司 3成、我們3人只能領7成,因為當時我們 3人急著要領錢,只好答應三七分配,但最後我們也沒有領到 7成,因為後來都被梁東海扣錢。(問:何人去找機關工程?)我上網去找的。(問:何人決定投標金額及得標後工程施作規晝設計?)也是我在決定,我在找到工程後,會向梁東海報告,梁東海就會把 401報表寄給我,應該是叫劉芳君寄的,投標金額大部分是預算金額的2.5%, 這是投標的慣例,所以投標金額也是我決定的,得標後工程施作規畫設計也都是我做的。(問:工地現場之監造由何人負責?)林伯宗、黃明曉。(問:得標或未得標工程時,承辦公所會否寄通知予東海公司?)一定會,這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問:工程完工後,設計監造費用如何支領?)是公所匯款給公司,因為這是公司的錢,不是我們的錢。(問:公所匯入工程款東海公司帳戶之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梁東海。(問:你、林伯宗、黃明曉如何支領工程款之7、8成?)公所匯款至東海公司帳戶內,之後梁東海簽發他個人的支票給我們領取,我們存入林伯宗在台灣企銀員林分行的帳戶裡代收,如上述 3張支票,另外我們也有領現金,這是我們向梁東海要請款,之後劉芳君會通知找到公司領錢。(問: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需否進東海公司上班?)不用,我們也不用打卡,因為公所會把合約書、監造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營造廠商的公文寄來東海公司,所以我們約2、3天我們就會進公司拿這些公文或其他紙本的資料,我們到公司拿的時候,打開資料就會知道是什麼公所的什麼工程,就會跟梁東海一起討論所收到資料的內容。(問:投標文件上之印章係你自己盜刻,或係梁東海交予你?)在我進東海公司前,我就跟梁東海說為了執行設計監造業務,我必須要有東海公司的大小章,梁東海也答應,所以在我剛進公司時,梁東海就在公司裡交給我公司的大小章,並授權我在投標文件上蓋用東海公司的大小章。(問:東海公司之大小章究竟係何人交付?)我剛要進公司時,就向梁東海要求公司的大小章,梁東海也答應,但實際拿的時候,是向劉芳君拿的。(問:為何剛才說係梁東海給你的?)是梁東海答應的,劉芳君交給我的。(問:有沒有其他補充?)101 年

5 月28日在雲林地檢署開庭時,劉芳君有作證,劉芳君當時講的內容跟去雲林地檢之前所講的內容不一樣,作證時劉芳君還說在作證之前把原本她要作證的內容打字在紙上,並拿給梁東海看,但梁東海不滿意,把內容修改,他親手修改的資料,劉芳君都有留存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79頁至第180頁)。

⒊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林志鴻確取得被告梁東海同意,由被告

梁東海提供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所需資料,讓被告林志鴻等人得以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二所示政府機關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標案,並就得標金額約定分配比例。

㈣證人梁東海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起訴書附表一這28件標案及

附表二這52件標案,我都沒有參與規劃設計,我沒有要給他們扣繳憑單,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都不是我公司的員工,如果我要做的話,我就找我的學生做就可以了等語(見原審卷六第8頁)。

㈤證人李思遠於偵訊證稱:(問: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於98至10

0 年間投標幾件鹿港公所之工程標案?)新厝杜區及萬興杜區的綠美化工程, 2件是一起招標及上網刊登公告,一起投標採取最有利標並有訂底價,結果只有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是用人工領標,另一家投標者是用電子領標,最後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沒有得標,這件我都是跟林伯宗聯繫。(問:上開標案自投標開始,與東海顧問工程公司如何聯絡?)確定決標後當場把未得標者之押標金退還,這是由公所行政課辦理,本件承辦人是洪耀南。(問:是否知悉上開標案開標時,東海顧問工程公司由何人到場?)我有詢問過洪耀南,他說是林伯宗一個人來做簡報、規劃及報告,開標部分我就不清楚了,這件案子只有單純的設計,監造有另一家廠商負責。(問:鹿港公所與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有何契約關係?)只有草港社區綠美化工程的設計合約,該件只有設計,沒有監造,因為是林伯宗與我們公所洽談的,而且這件是10萬元以下的小額設計服務案,因為第一次萬興及新厝杜區的工程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沒有得標,所以公所就直接找林伯宗來設計及簽約,簽約後因為承辦人是我,我曾經打電話到東海顧問工程公司要找林伯宗,我說我是鹿港公所的人,該公司小姐直接叫我打林伯宗的手機聯絡比較快,設計後公所有用平信寄 1份地方說明會的開會通知單到東海顧問工程公司,就沒有另外電話通知林伯宗來開說明會,但是開會時是林伯宗到場說明。(問:草港社區綠美化工程案後來東海顧問工程公司有無完工?)有完工,但梁東海說沒有授權,因此認定不是梁東海設計,所以就沒有支付酬勞,並撤銷本案的設計合約。(問:有關草港社區綠美化工程的設計案履約期間,你有無見過梁東海?)沒有。投標後都會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採購網上,刊登決標公告,內容包括得標及未得標廠商名稱,業務單位行政課也會用電話或書面通知投標廠商(庭呈新厝社區綠美化工程通知函正本),這份公文一定是寄到公司,寄發公文的程序是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的等語(見偵查卷三第87頁反面至第88頁)。是以:證人李思遠於簽約後曾經打電話到被告東海公司要找被告林伯宗,並表明為鹿港鎮公所之人員,該公司小姐直接要證人李思遠打被告林伯宗的手機聯絡比較快,且該工程設計後鹿港鎮公所有寄地方說明會的開會通知單到被告東海公司,但是開會時是被告林伯宗到場說明,足認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確向被告梁東海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政府機關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標案。又工程投標後,均會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採購網上刊登決標公告,內容包括得標及未得標廠商名稱,業務單位行政課也會用電話或書面通知投標廠商,該份公文一定是寄到公司,亦足認被告林志鴻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之設計、監造案件,主辦機關均會將開標結果通知被告東海公司,則被告梁東海豈有不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之理?若無同意出借,豈會平白接獲上開標案之通知而毫無查證動作?㈥被告林伯宗於調查站、偵訊供述坦承:99年2、3月進入東海

公司,借用東海公司名義投標,由其經由網路下載標單資料、填寫標單、投標,墊付東海公司押標金,包含公司證照、年度會員證、 401報表、公司無退標紀錄等投標資料係由東海公司提供,若有得標,則由林志鴻製作設計圖、預算書,其則負責工程監造,扣除林志鴻之設計費用,並與林志鴻領取設計監造費用8成之報酬,2成則歸由東海公司,之後梁東海改要求取得3成,標號HZ0000000號、HZ0000000號、HZ0000000號, 金額分別為59,370元、29,578元、114,756元之支票,係東海公司從得標、已結案而領取之款項中,核算其與林志鴻應得之設計監造費用等語(見偵查卷一第24至27頁、偵查卷三第17頁),足認被告梁東海確有出借,足認被告梁東海確實無意承做附表一、二所示之設計監造案,而係出借牌照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並抽取2至3成報酬之事實。

㈦被告黃明曉於調查站、偵訊供述:其於99年 7月中旬起,配

合林志鴻、林伯宗從事以東海公司名義標得之設計、監造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4號「林內鄉林茂村野溪」之工程,林內鄉公所承辦人曾要求梁東海審查完施工及品質計畫書並蓋章簽名後,送回公所,其曾負責附表一編號17、18號之設計,附表一其餘工程多由其負責監造,投標所用之東海公司 401報表、標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係由劉芳君提供,公務機關公文都會寄至東海公司,梁東海抽取 2成工程款後,再開支票給林志鴻,其再與林志鴻、林伯宗拆帳支薪等語(見偵查卷一第37至39頁、偵查卷三第17頁反面),足認被告梁東海確有出借被告東海公司牌照予被告林志鴻等人投標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事實。

㈧關於認定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之報酬領取模式,與實務上借牌投標之模式相同之理由:

⒈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82條定有明文。

僱傭契約之受僱人,係向雇用人按月領取約定之薪資,依照雇用人指示,從事份內事務,而非與雇用人按比例分配雇用人所承攬案件酬勞,且雇用人為受僱人投保勞健保,費用由受僱人負擔部分比例,剩餘費用由雇用人與政府負擔等情,為社會生活之常態。反之,受僱人取得之承攬報酬,數倍於雇用人可得之金額,雇用人再將取得之報酬,用以支付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充當利潤,受僱人自行負擔勞方、資方應負擔之全部勞健保費用,則為社會生活之變態事實。又因政府機關要求工程設計標案之監工人員,必須是設計標得標廠商之員工,避免監工人員借牌投標,規避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規範,廠商才以替監工人員向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投保勞健保之脫法行為,作為證明監工人員為所屬員工之模式,並符合標案之所需,此又為工程實務常見之證明方式,自不能因被告東海公司曾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投保勞健保,即認定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為被告東海公司真正員工。

⒉被告林志鴻透過證人顏浚丞結識被告梁東海求得工作機會後

,即未再要求證人顏浚丞找尋其他對象,足認被告林志鴻已與被告梁東海達成合作之共識,即無技師牌照之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與被告梁東海談妥包含報酬、利益分配之「合作條件」,約定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自行尋找公共工程標案,而獲有一定之承攬報酬利潤成數,並數倍於東海公司所得之報酬金額,被告東海公司不會按月發放薪資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而非談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為被告東海公司服務,被告東海公司給付報酬之僱傭契約條件,是以雙方並不具備僱傭契約關係。

⒊證人顏浚丞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並未受僱於東海公司,有做

過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27、28工程,被告林志鴻找伊去監造,報酬係被告林志鴻交給伊的,酬勞的數目是被告林志鴻跟伊談的,工程監造費用、工程監造模式都是由被告林志鴻轉達,伊帶被告林志鴻去找被告梁東海時,有講要合作,被告梁東海說如果你要做,我就交給你,但是不要綁標,雙方有提到利益分配為20%、80%。由被告梁東海出借被告東海公司名義予被告林志鴻等人,而領得20%費用。被告林志鴻覺得常常被扣錢,被公家機關扣一次,還被梁東海以損害公司名譽再扣一次錢等語,足徵被告東海公司並未支付薪資給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此已與證人劉芳君取得勞力代價之模式有所不同。又被告梁東海要求被告東海公司分配20%、30%之利益,係因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得標、請款,被告東海公司自須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取借牌利潤,否則公家機關扣錢之受損對象應係被告東海公司,被告林志鴻為何會覺得被公家機關扣款?若係被告梁東海指示被告林志鴻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被告梁東海自均會掌控圖說設計、施工監造業務,豈會容任被告東海公司因違約而遭扣款?被告梁東海為何會以損害被告東海公司名譽再扣被告林志鴻等人款項?足認證人顏浚丞帶被告林志鴻去找被告梁東海商談之內容,並非僱傭契約之要件:

⒋而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若非借用被告東海公司

名義投標,為何標案之施作及保證金係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支應?標案之投標與否,是交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自行決定?顯然因被告林志鴻等 3人不具技師執照,無法投標政府公共工程,而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故該等標案東海公司僅出名投標,及被告梁東海提供技師執照等相關資料,其餘投標、設計規劃及施工等,全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3人負責。

⒌又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為被告東海公司真正

員工,被告梁東海以其所經營被告東海公司承攬之上開附表一所示之設計、監造案,本可指派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到場監造,以示負責。惟證人即被告梁東海於原審審理時卻證稱:黃明曉、林伯宗都是監造,但一般我都是找我的學生(監造)等語,顯見被告梁東海始終未曾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 3人視為被告東海公司真正員工,才會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摒棄在監工人選之外。

㈨至於證人劉芳君之勞健保費用,雖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3人均係全部從薪水中扣除,然查:

⑴證人劉芳君是經由被告梁東海徵選而來,實際上班地點在被

告東海公司內,平時上班要打卡,遵從被告梁東海指示而為被告東海公司處理行政與帳目業務,凡此均屬被告東海公司之內部業務,證人劉芳君係被告東海公司之受僱人顯無庸置疑,又縱使被告梁東海要求被告劉芳君自負勞健保費用,惟證人劉芳君之薪水仍係由被告東海公司於每月定額發給,而非與被告東海公司按比例分配收入或盈餘。

⑵又證人劉芳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林志鴻等 3人領薪水,係

依拿到工程款項幾成的趴數,林志鴻等 3人拿的成數,比東海公司多,東海公司並無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的辦公桌椅,伊上下班須打卡,林志鴻等 3人不須打卡等語,且被告林志鴻亦坦承:顏浚丞所施作之 3件工程,投標文件係伊準備的,伊並未具備任何執照,但會畫圖,附表一設計係伊負責的,監造則由林伯宗、黃明曉負責等語,足徵劉芳君之指令來源,有別於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3人實非被告東海公司真正員工。

⑶又因政府機關要求監工人員必須是設計標案之得標廠商員工

,被告梁東海才會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辦理勞健保,而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之勞健保費用均為自行負擔,被告東海公司僅係以此等投保之「脫法行為,掩飾借牌之違法行為」。

㈩至於證人即被告梁東海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劉芳君幫被告

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辦理勞保,都沒有經過我同意,我都是事後才知道,他們 3個被告都不是我們的員工。我也沒有叫林伯宗寫保證書,給林伯宗 3等人的支票都沒有經過我簽核。起訴書附表一、二,不管是得標或未得標之案件,小姐(指劉芳君)都沒有拿給我看,我(按指100年)3月11日叫小姐把資料都拿給我看。劉芳君所發的郵件都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發出的公文也都沒有留副本給我等語(見原審卷六第 8至14頁),否認其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三人間之關係。惟證人即被告東海公司離職員工劉芳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梁東海指示伊幫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加入東海公司之勞健保。(問:是否有把東海公司 401表寄給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有。(問:何人指示?)梁東海。(問:公司如何與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結算付薪水?)老闆要我算成趴數。(問:扣款部分有無交代?)有。但是扣款原因我忘記了,老闆如何交代我就如何做。…(問:一般梁東海如何交代公司的業務,老闆會叫他們到公司,或是在電話中交代,有時候他們來公司的話,會在一樓辦公室交代工作的內容,我會聽到。…(問:為何同樣是員工,你需要他們他們〈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不需要打卡?)因為我是內勤的,他們是外勤針對外面的工程處理。這是我自己想的。…(問:你在東海公司也有投保勞健保嗎?)有。(問:你自己要負擔的費用是多少?)老闆說全部我自己付,從我的薪水扣。(問:林志鴻他們三人的?)也是他們自己付。(問:你當初到東海公司來應徵,是否要提出履歷等資料?)是,有提履歷還有保證書。(問: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他們是否有提出履歷資料、擔保書?)我印象中好像有。…(問:林伯宗他們3人平常是否常到公司?)在老闆說他們冒用之前,他們3人還滿常來公司的。…(問:〈提示偵卷三第79至82頁〉這是否是你申請的公司標據信用證明?)這是我申請的,是老闆梁東海本人簽名的。(問:申請這個做何用?)這是標工程要用的,是梁東海叫我去申請的。… (問:你們公司營業綜合所得稅是由誰承擔?)是由公司負擔。…(問:你認識林伯宗3人?)在來公司之前我不知道。(問:他們三人來公司後妳跟他們熟嗎?) 不熟。(問:你有必要幫他們說話嗎?)沒有必要等語 (見原審卷六第25頁反面至30頁反面),核與證人梁東海上揭所述大相逕庭。既然證人劉芳君於本案發生之時,已為被告東海公司員工,於任職期間,為被告處理行政業務及帳目處理(見偵查卷一第68頁),支領被告梁東海核發之薪水,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並未熟識,自當聽命於被告梁東海行事,遵從被告梁東海之指示,甚由其於調查站所述內容,尚須經過被告梁東海過目、修改,可窺一斑,此有證人劉芳君提出之說明狀在卷可稽(見偵查卷三第9至10頁),是在無證明證明證人劉芳君有收受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之利益或好處前,單憑證人劉芳君個人,豈能一手遮天,自行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辦理勞保、咨意將被告東海公司所收受公家機關之公文件及被告東海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 401表)、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等,以轉發E-MAIL方式寄發與被告林志鴻等人,實殊難想像。

四、關於認定被告梁東海明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二所示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之認定:

㈠依被告梁東海及東海公司對被告林志鴻等人之舉止,足認被

告梁東海明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二所示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部分:

⒈依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精進分社101年3月27日中二精進第

101019號函所附資料(見偵查卷三第73至83頁),可知被告梁東海於98年10月27日、99年3月19日、99年 9月24日、100年2月9日分別在第一類標據信用資料查詢申請單上簽名、蓋章,且被告林伯宗於101年3月15日偵訊陳稱:(問:東海公司之信用證明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標工程時能用,因為要附在標單內,都是影本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7頁),核與證人劉芳君於101年3月15日偵訊時證述:(問:信用證明用途為何?)我不知道,我只傳話給梁東海,梁東海同意後就叫我去辦。(問:至銀行申請公司信用證明需要哪些文件資料?)要老闆的簽名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6頁反面)相符,足認被告梁東海顯係為配合被告林志鴻等人之借牌投標之需求,而申請被告東海公司之標據信用證明。

⒉依被告林伯宗之電子郵件網頁照片(見偵查卷三第151至155

頁)顯示:劉芳君於99年7月28日起至100年 3月28日止,陸續從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工會電子信箱,將收取之公文(與工程有關)、勞健保、傳真、會員證、 401表、保證書、進度掌控表等電子檔案寄給被告林志鴻或林伯宗(其中100年2月 1日將東海公司之臺中市工程技術顧問工會會員證電子檔寄給被告林伯宗、100年2月9日、將被告東海公司401表、無退標紀錄電子檔寄給被告林伯宗,100年3月28日轉寄公文給被告林伯宗)。

⒊依被告梁東海簽發之支票影本 3張、應領費用明細(見偵查卷三第135至137頁、第139至142頁)顯示:

⑴支票發標人為被告梁東海、付款人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精進分社、標號為HZ0000000號、HZ0000000號、 HZ0000000號、金額為 59,370元、29,578元、114,756元之支票,係被告梁東海簽發、用來付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之款項。

⑵劉芳君依照被告梁東海指示而計算應付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之款項計有:

99/09/10:彰化縣政府王功漁港52269元( 3成、7成分帳)

及退還差額保證金78,480元、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埤腳里社區34,492元(均3成、7成分帳)。

100/01/25:76497元(附表一編號24,3成、7成分帳)、26

,292元(附表一編號23,3成、7成分帳)、11,997元(附表一編號10,3成、7成分帳), 合計為114,756元,足認被告梁東海確有出借被告東海公司名義予被告林志鴻等人投標該等工程設計監造案,並由被告林志鴻等人負責設計、監造,被告東海公司領取該等費用之3成作為借牌報酬之事實。

⒋依彰化縣大村鄉0000000000號支票(見偵查卷三第138頁

)顯示:大村鄉公所於100年1月21日,退還附表一編號22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履約保證金7,000元, 支票載明受款人為被告東海公司及禁止背書轉讓,該畫有平行線之支票必由被告東海公司領取及兌現,掌控被告東海公司財務大權之被告梁東海對於領取此等款項必然知悉大村鄉公所退還款項之原因,且被告林志鴻、林伯宗等人亦會向被告梁東海要求退還渠等前所支付之履約保證金,故被告梁東海豈有不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等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標得該設計監造案之理?⒌依勞工保險局101年 3月28日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

附投保資料表(見偵查卷三第67至70頁)顯示,被告東海公司分別於99年 1月27日、99年2月3日、99年8月2日先後為被告林志鴻(99年 7月12日退保)、被告林伯宗(99年3月2日退保,又於99年5月3日投保,於100年4月16日退保)、被告黃明曉(於100年4月16日退保)投保勞工保險,且被告林伯宗於101年10月4日偵訊供稱:我之所以會於99年3月2日退保、5月3日加保可能是因為招標機關要求監造人員是不是東海公司的員工等語(見偵查卷三第 242頁反面),參以被告東海公司就附表一編號9之監造案,於 100年4月14日以東企總字第 000000000號函雲林縣斗六市公所,變更「斗六市湖山水○鄰○區○○○○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案之監造人員為朱廷章時,除檢附朱廷章監工之「公共工程管理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及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外,並檢附朱廷章之勞保投保資料(見偵查卷二第94頁反面至第96頁),即可知被告梁東海顯係為配合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借牌投標,才會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投保被告東海公司之勞工保險。

⒍被告林伯宗於101年10月4日偵訊供稱:劉芳君當初要我們加

保勞健保時,要我們把勞、健保費用直接匯入被告梁東海的郵局私人帳戶等語(見偵查卷三第 243頁),核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101年10月17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告梁東海帳戶明細(見偵查卷三第245至252頁)顯示,被告林伯宗、林志鴻自99年 3月26日起至99年12月30日止,共匯款 6次至被告梁東海個人帳戶等情相符。

㈡證人即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建設課主辦葉舒綾於99年3月至5月

間,○○○鄉○○村○○○路及綠美化改善工○○○鄉○○村○○○路護岸基礎改善工程,因為要由被告梁東海簽署施工計劃書及品質計劃書,打電話到被告東海公司請裡面小姐轉接予被告梁東海,要求被告梁東海補簽名及技師戳章,其卻耍賴不要,稱由監造去審核就好,證人葉舒綾曾跟被告梁東海講技師法之法條,並將文件退回,請東海公司補送等情(見偵查卷三第 162至171頁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793號、第14681號不起訴處分書),又證人即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王承傑、證人即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建設課技士劉益郎、林內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莊玲蘭於原審審理時均一致結證:按照作業程序公文都會寄到公司等語屬實(見原審卷六第97頁、第130頁反面、第135頁反面),足認被告梁東海知悉被告林志鴻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之事實。

㈢依雲林縣東勢鄉公所99年 8月16日東鄉0000000000000號

函所附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81頁反面至382頁)顯示:附表一編號23所示工程於99年 8月11日14時許,召開施工協調會議時,被告梁東海親自出席並在簽到表上簽到,足認被告梁東海於99年 8月間,即已知悉被告林志鴻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工程設計、監造案,被告梁東海才會代表被告東海公司出席該協調會之事實。

㈣依王功漁港港區親水設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案決標公告

、政府採購電子網彰化縣政府98年8月21日府行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查卷三第236至237頁、第143頁)顯示:該標案於98年8月13日開標,8月17日決標由東海公司得標,彰化縣政府並發函給包含被告東海公司在內之 3家投標廠商告知決標結果,足認被告梁東海知悉被告東海公司標得該案,參酌被告梁東海供稱其不接公家機關標案等語,益證此案係借牌給被告林志鴻投標之事實。

㈤依被告林志鴻提供之彰化市公所99年5月24日彰市行政字第0

000000000號函、雲林縣東勢鄉公所2010年1月20日傳真稿、麥寮鄉公所低價說明傳真通知書、元長鄉公所99年11月12日、11月17日元鄉行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查卷三第144至148頁)顯示:

⒈彰化市公所召開投標廠商業務座談會,發函通知被告東海公

司,足認被告梁東海知悉曾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彰化市公所發包之工程案,才會接獲此通知之事實。

⒉東勢鄉公所就附表一編號23號,麥寮鄉公所、元長鄉公所分

別就附表一編號16號、17號之工程,分別發函通知被告東海公司,足認被告東海公司負責人梁東海均知悉以被告東海公司投標此等工程之事實。

㈥依附表一監造案之投標及通知之寄送等資料,足認被告梁東

海明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部分:

⒈彰化縣鹿港鎮公所101年3月20日鹿鎮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附附表一編號 1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三第112至125頁)顯示:本案於被告林伯宗洽談契約內容,並於99年10月21日簽訂契約,公所承辦人員電洽被告東海公司,該公司回覆該員不在辦公室,請直接撥被告林伯宗手機較方便,本案契約係採面交被告林伯宗收執,其餘文件皆以函文通知並寄送被告東海公司。

⒉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01年3月27日永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附附表一編號 2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14至33頁)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101年1月9日永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32頁)顯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曾於100年3月10日、11日將審標結果、決標結果分別發函通知被告東海公司,嗣由被告林伯宗於100年3月21日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簽約及領取契約正本,契約副本亦以限時掛號寄至被告東海公司。

⒊依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01年4月3日中市觀工字第0000000

000號函及101年10月12日中市觀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3至6委託設計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4至59頁及偵查卷四第3至94頁)顯示:

⑴附表一編號 3標案:被告林伯宗(按被告林伯宗居處為彰化

縣員林鎮)於99年5月15日9時許(5月17日8時50分截止投標),在員林郵局將東海公司投標資料(含 401報表)寄出,向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投標附表一編號 3之標案。

⑵附表一編號4標案:被告林伯宗於99年8月11日 8時50分截止

投標前,將被告東海公司投標資料(含 401報表、標據信用資料等文件)寄出,向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投標附表一編號4之標案。

⑶附表一編號5標案:被告林伯宗於99年5月15日9時許(5月17

日8時50分截止投標),在員林郵局將東海公司401報表等文件寄出,向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投標附表一編號 5之標案。

⑷附表一編號6標案:被告林伯宗於99年6月4日8時50分截止投

標前,將被告東海公司投標資料寄出(含 401報表、標據信用資料等文件),向臺中縣政府營繕工程發包中心投標附表一編號6之標案。

⒋依臺中市政府101年4月5日府授原經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

附附表一編號 7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40至59頁)顯示:被告林伯宗於99年 5月28日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標得該設計監造案,於 6月17日簽約,被告林伯宗於99年7月19日、8月 6日所發函文上記載被告梁東海之電子信箱帳號等情,若被告林伯宗有冒標情事,豈會在公文記載被告梁東海之電子信箱帳號,讓梁東海有發現冒標之機會,足認被告梁東海知悉標得該設計監造案,及出借執照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投標之事實。

⒌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00年4月20日中市農林字第0000000000

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 8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60至73頁)顯示:臺中縣政府於99年6月7日開標,由被告東海公司得標,同年月21日即與被告東海公司簽訂該監造案契約,於同年月30日發函將該案契約書送至被告東海公司,期間,該案承辦人曾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討論簽約事宜,足認被告梁東海知悉標得該等工程,及出借執照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投標之事實。

⒍依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01年4月16日斗六市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9至12監造案資料顯示:

⑴附表一編號 9監造案(見偵查卷二第74至97頁):承辦人於

98年11月18日以斗六市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將契約書寄至被告東海公司,承辦人於施工期間曾與被告黃明曉及被告東海公司小姐聯繫,被告東海公司之99年7月19日東企總字第00000000 號函尚且載明被告梁東海之電子信箱帳號等情,足認被告東海公司出借名義標得此案後,才會在公文載明被告梁東海之電子信箱帳號,不怕被告梁東海知悉得標情事。

⑵附表一編號10監造案(見偵查卷二第98至 120頁):承辦人

係與被告黃明曉、林伯宗聯繫,99年 6月18日簽約後,雙方約定設計監造服務費匯款至被告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12月30日製作RA00000000號統一發標向斗六市公所請款,斗六市公所及施作廠商福成隆營造有限公司均行文給被告東海公司等情,足認被告東海公司出借名義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等人投標之事實。

⑶附表一編號11監造案(見偵查卷二第121至153頁):承辦人

係與被告黃明曉、林伯宗聯繫,99年6月3日簽約後,雙方約定設計監造服務費匯至被告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被告林志鴻於99年 6月28日參加預算書圖審查會議,斗六市公所均發函給被告東海公司,被告東海公司另於100年3月4日製作TF00000000號發標及東企總字第000000000號函(載有梁東海之電子信箱帳號、董事長梁東海印文)向斗六市公所請款,足認被告東海公司出借名義予被告林志鴻、林伯宗投標,且被告梁東海對此均知之甚詳之事實。

⑷附表一編號12監造案:該案99年5月25日得標、同年5月31日

簽約後,公所承辦人曾與被告黃明曉、被告東海公司小姐聯繫,被告梁東海於100年6月1日發文(東企總字第000000000號,載有被告梁東海之行動電話門號、董事長梁東海印文)請斗六市公所核撥設計監造費,被告東海公司於 100年6月1日製作UK00000000號發標向公所請求將款項匯入被告東海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足認被告東海公司出借名義給林志鴻、林伯宗投標,且被告梁東海對此均知之甚詳之事實。

⒎依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101年4月3日林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13至15案資料顯示:

⑴該 3件工程係由被告林志鴻、黃明曉出面聯繫及簽約,足認

被告林志鴻、黃明曉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被告梁東海僅在監造文件簽證時,曾質疑該 3件工程之承包工程廠商施工與品質計畫書需技師簽證之要求,才親自與林內鄉公所承辦人、課長電話聯繫,要求舉出相關法規後,才在施工與品管計畫書上簽證,並在結案前要求提供契約書,該公所才交付各該監造案契約書予被告梁東海領回,益證被告梁東海在該等工程結束前,即已知悉被告林志鴻等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標得該等監造案之事實。

⑵編號13監造案顯示(見偵查卷二第154至185頁):雲林縣林

內鄉公所就該等工程之公文(正本或副本)均會送給被告東海公司,被告梁東海於 100年3月2日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發函(蓋有「董事長梁東海」之印),並製作 TF0000000號發標請款,公所將附表一編號13之設計監造費匯至被告東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顯見被告梁東海知悉被告林志鴻、林伯宗承包此監造設計案,若有冒標,何須容任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公文送至被告東海公司,並同意監造費匯入被告東海公司帳戶?⑶編號14監造案顯示(見偵查卷二第186至204頁):99年5 月

18日簽約後,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會將公文送至被告東海公司,被告東海公司於100年3月22日尚且製作TF00000000號發標請款,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將設計監造費匯至被告東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被告梁東海均有甚多機會查知得標情事,若有冒標,何須容任公所公文送至被告東海公司,並同意監造費匯入被告東海公司帳戶?⑷編號15監造案顯示(見偵查卷二第205至225頁):99年6 月

29日簽約後,雲林縣林內鄉公所均會將公文送至被告東海公司,被告梁東海於100年1月13日在材料送審書技師欄簽名及蓋章,被告東海公司於 100年6月3日製作UK00000000號發標請款,款項亦匯入被告東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期間,梁東海有許多機會查知得標情事,若有冒標,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何須容任公所公文送至被告東海公司,並同意監造費匯入被告東海公司帳戶?⒏依附表一編號16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226至260頁)顯

示:99年 6月23日簽約後,麥寮鄉公所將公文寄至被告東海公司,承辦人曾撥打被告東海公司電話聯繫時,係小姐接聽,之後均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聯繫,被告梁東海、黃明曉曾於100年3月11日參加公所會議,當時公文由「黃明曉」簽收,足認被告梁東海同意林志鴻、林伯宗借牌投標之事實。⒐依附表一編號17、18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261至292頁

)顯示: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公文係以雙掛號寄至被告東海公司(99/11/08、16、18,10 0/01/05、01/27、02/24、03/1

8、03 /24、04/08、08/04收受),部分面交(100/01/19、03/29、04/13、04/18), 簽約後,契約書由被告東海公司人員親自領取,期間均與被告黃明曉聯繫履約事宜,足認被告梁東海同意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借牌投標之事實。

⒑依附表一編號19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293至304頁)顯

示:東海公司得標後,由被告黃明曉代表東海公司簽約(99/09/13)及領回契約書,施工期間曾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接洽,公所亦會將公文寄至被告東海公司,足認被告梁東海同意借牌給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投標之事實。

⒒附表一編號20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05至318頁)顯示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於被告東海公司得標後,均與被告林伯宗聯繫,履約金匯標由被告林伯宗領回,契約書文件係掛號寄至被告東海公司填寫、蓋章,足認被告梁東海有足夠機會查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標得此案,實無冒標情事之事實。

⒓依附表一編號21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19至340頁)顯

示:彰化市公所99年 5月24日彰市工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有「0000-000000 (林先生)」,該門號為被告林志鴻使用,被告東海公司函文聯絡人欄載有被告林伯宗、黃明曉,99年 9月16日由被告黃明曉出席協調會,該案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與黃明曉共同負責。

⒔依附表一編號22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41至361頁)顯

示:大村鄉公所公文正本均送給被告東海公司,被告東海公司給公所之函文(99/08/18、99/09/01)尚且載有被告梁東海電子信箱帳號,足認被告林伯宗、黃明曉並未刻意掩飾標得該案之事,又被告東海公司另於99年12月21日製作RA00000000號發標及東企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有「董事長梁東海」印文)向公所請款,益證被告梁東海確有出借牌照予被告林志鴻、林伯宗投標之事實。

⒕依附表一編號23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62至383頁)顯

示:簽約後,東勢鄉公所將該案契約書寄至被告東海公司,之後由被告林伯宗執行監造業務,一般公文、重要公文分別以平信、雙掛號寄給被告東海公司,足認被告梁東海有足夠機會查知標得該案,被告林伯宗並未掩飾此等情形;又被告梁東海曾於99年 8月11日參與施工協調會,足認被告梁東海同意被告林伯宗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標得該案,才會配合出席;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11月29日製作RA00000000號發標請款,公所將工程款匯入被告東海公司(林伯宗)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益證被告梁東海出借牌照予被告林志鴻投標之事實。

⒖依附表一編號24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84至396頁)顯

示:被告東海公司得標後,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承辦人均與被告林志鴻聯繫,契約書、公文均以平信寄至被告東海公司,設計監造費是匯入被告東海公司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戶,若有冒標,被告林志鴻必不會同意公所將公文寄至被告東海公司,亦不會指定將監造費匯入被告東海公司帳戶(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11月 1日製作00000000號發標請款),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發文時,更毋須記載梁東海電子信箱帳號,增加遭被告梁東海察覺機會,足認被告林志鴻係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之事實。

⒗依附表一編號25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397至411頁)顯

示:100年3月11日開標後,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承辦人即以電話通知被告東海公司說明投標價低於底價 8成之原因,嘉義縣溪口鄉公所公文亦寄至被告東海公司,並將支票雙掛號寄至被告東海公司,以便支付設計監造費,被告東海公司於101年 1月9日收受後回覆公所,足認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之事實。

⒘依附表一編號26監造案資料(見偵查卷二第412至427頁)顯

示:開標後,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出面簽約、100年3月15日繳納履約保證金後,領回合約書之事實。

⒙依附表一編號28號之決標公告顯示:被告東海公司備妥資料投標該案,並於98年11月12日開標後得標之事實。

㈦關於依附表二監造案之投標等資料,足認被告梁東海明知被

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政府機關之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案部分:

⒈依附表二編號1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100年

3月1日備妥投標資料,向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投標附表二編號1標案,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於3月18日11時許開標,被告東海公司因標價較高而未得標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98至100 頁)。

⒉依附表二編號2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100年

2 月21日10時許,在員林郵局將被告東海公司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01至103 頁)。

⒊依附表二編號3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100年

2 月8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04至106頁)。

⒋依附表二編號4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 年

12月14日15時許備妥投標資料後,在員林中正路郵局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 4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07至109頁)。

⒌依附表二編號5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 年

11月17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 5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10至112頁)。

⒍依附表二編號6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1

1月8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 6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13至115頁)。

⒎依附表二編號 7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11月 1日15時55分許將投標資料(欠缺技師證書、技師執業執照)寄至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投標附表二編號 7標案之事實(聯絡人林伯宗,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16至118頁)。

⒏依附表二編號8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 年

11月2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8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19至121頁)。

⒐依附表二編號9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 年

10月25日18時許將投標資料(欠缺技師執業執照)寄至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投標附表二編號 9標案之事實(聯絡人林伯宗(見偵查卷四第122至124頁))。

⒑依附表二編號10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10月28日將投標資料(標單未蓋負責人印章)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0標案,事後由被告林志鴻領回押標金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25至127頁)。

⒒依附表二編號11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10月11日 9時許,在彰化市○○路郵局,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1標案之事實( 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28至130頁)。

⒓依附表二編號12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10月11日 9時許,在彰化市○○路郵局,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2標案之事實 (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31至133頁)。

⒔依附表二編號13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10月13日,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3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34至137頁)。

⒕依附表二編號14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9 月29日,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4標案。又依附表二編號14號工程之投標文件(附於偵查卷三第89至 111頁)顯示:依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書與切結書等資料所載,被告林伯宗係於99年 9月29日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向鹿港鎮公所投標附表二編號14號之工程,鹿港鎮公所於99年9 月30日開標並採取最有利標精神,由採購評審委員會決議後,被告東海公司未得標(見偵查卷四第138至140頁)。⒖依附表二編號15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9 月21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5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41至143頁)。

⒗依附表二編號16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8 月19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6標案之事實 (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44至148頁)。

⒘依附表二編號17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8 月10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7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 (見偵查卷四第149至151頁)。

⒙依附表二編號18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8月5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8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52至156 頁)。

⒚依附表二編號19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8月3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19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57至161 頁)。

⒛依附表二編號20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7 月27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0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62至165頁)。

依附表二編號21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7 月23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1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66至168頁)。

依附表二編號22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7 月27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2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 (見偵查卷四第169至172頁)。

依附表二編號23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7 月24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3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73至175頁)。

依附表二編號24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7 月19日14時許,在彰化市過溝仔郵局將投標資料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4標案之事實 (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76至178頁)。

依附表二編號25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6 月28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5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79至181頁)。

依附表二編號26監造案開標資料、更正決標公告顯示:被告

東海公司於99年6月8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6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182至187頁)。

依附表二編號27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6月8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7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88至190頁)。

依附表二編號28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6月8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8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91至193頁)。

依附表二編號29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6月8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29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94至196頁)。

依附表二編號30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4月16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0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197至199頁)。

依附表二編號31監造案決標公告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備

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1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00至201頁)。

依附表二編號32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6月8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2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02至204頁)。

依附表二編號33監造案開標資料、決標公告顯示:被告東海

公司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3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05至207頁)。

附表二編號34監造案決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備妥投標

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4標案之事實 (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08至210頁)。

依附表二編號35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5月12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彰化縣政府於99年 5月13日8時47分許收件),投標附表二編號35標案之事實 (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11至213頁)。

依附表二編號36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5 月13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6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14至216頁)。

依附表二編號37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5 月10日備妥投標資料(欠缺技師證書)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7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17至219頁)。

依附表二編號38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5月5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8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20至222頁)。

依附表二編號39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5月7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39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23至225頁)。

依附表二編號40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5 月10日備妥投標資料(保證金之郵政匯標係於99年5月7日在員林中正路郵局購買)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0標案之事實(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26至230頁)。

依附表二編號41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4月28、29日備妥投標資料(保證金之郵政匯標係於99年4月27日在員林中正路郵局購買)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1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31至234頁)。

依附表二編號42號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

年4月29日備妥投標資料(保證金之郵政匯標係於99年4月27日在員林中正路郵局購買)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2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35至237頁)。

依附表二編號43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4月29日備妥投標資料(保證金之郵政匯標係於99年4月27日在員林中正路郵局購買)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3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38至240頁)。

依附表二編號44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4月14日備妥投標資料(保證金之郵政匯標係於99年4月15日在員林中正路郵局購買)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4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41至243頁)。

依附表二編號45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4 月11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5標案之事實(聯絡人林伯宗,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44至247頁)。

依附表二編號46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3 月23日備妥資料後,於同日11時許在彰化市○○路郵局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6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48至250頁)。

依附表二編號47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3月23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6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51至254頁)。

依附表二編號48監造案開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3 月23日備妥資料後,於同日11時許在彰化市○○路郵局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48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55至257頁)。

依附表二編號49監造案決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2月24日備妥投標資料後,投標附表二編號49標案之事實(顏浚丞,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58至260頁)。

依附表二編號50監造案決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2月8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50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61至265頁)。

依附表二編號51監造案決標資料顯示:被告東海公司於99年

2月8日備妥投標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51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66至269頁)。

依附表二編號52監造案決標資料、決標公告顯示:被告東海

公司於99年2月8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52標案之事實(顏浚丞, 0000-000000)(見偵查卷四第270至275頁)。

依附表二編號53監造案決標資料、決標公告顯示:被告東海

公司於99年 1月17日備妥資料後寄出,投標附表二編號53標案之事實(見偵查卷四第276至280頁)。

五、關於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開始參與附表一、二所示標案投標時間之認定:

㈠被告林志鴻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問:何時進入東海公司

工作?)98年 7月至100年3月。後來因為法院要東海公司扣薪,老闆說這樣麻煩,所以要我勞健保不要掛在公司名下,以免給公司惹麻煩,後來只是勞健保沒有在東海公司,其他工作都一樣。(問:檢察官起訴附表一、二的工程是由你們去投標,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

且證人劉芳君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林志鴻加入勞健保半年,就被退保,退保原因為何?)公司有收到銀行的催繳扣薪水通知,退保是這個原因,林志鴻並沒有離職,只是退勞健保而已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6頁)。

㈡被告林伯宗於偵訊供稱:(問:何時進入東海公司工作?)

99年2、3月至100年3月中旬,期間都有勞健保,後來是因為梁東海寄存證信函說我們偽造文書,就沒有再幫我們投保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7頁)。又被告林伯宗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問:何時到東海公司?)工作期間應是99年2、3月至100年3月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

㈢被告黃明曉於偵訊供稱:(問:何時進入東海公司?)99年

7月中旬至100年 4月16日退保等語(見偵查卷三第17頁反面)。又被告黃明曉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99年 7月中旬去談,8月2日就加保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

㈣又依雲林縣斗六市公所101年4月16日斗六市工字第00000000

00號函所附附表一編號 9「斗六市湖山水○鄰○區○○○○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設計監造案,於99年 7月19日之品質計畫書審查單,上有被告黃明曉於監造單位審查人員欄內蓋章,足認被告黃明曉於99年 7月19日即已參與以被告林志鴻為首之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

㈤依勞工保險局101年 3月28日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

附投保資料表顯示,被告東海公司分別於99年 1月27日、99年2月3日、99年8月2日為被告林志鴻(99年 7月12日退保)、被告林伯宗(99年3月2日退保,又於99年5月3日投保,於100年4月16日退保)、被告黃明曉(100年4月16日退保)投保勞工保險,且被告林伯宗於101年10月4日偵訊供稱:我之所以會99年3月2日退保、5月3日加保可能是因為招標機關要求監造人員是不是東海公司的員工等語(見偵查卷三第 242頁反面)。

㈥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林志鴻自98年7月間起至100年 3月底止

,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被告林伯宗自99年2月3日起至100年3月底止,參與以被告林志鴻為首之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被告黃明曉則自98年7月19日起至100年 3月底止,參與以被告林志鴻為首之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

六、證人即雲林科技大學創意生活設計系副教授鍾松晉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梁東海有到研究室找我,有一個人陪他一起來,但是是何人我不清楚。我跟梁東海除了專業領域的範疇外,沒有其他的交流等語(見原審卷六第61頁反面至第62頁),嗣經被告林志鴻表示:98、99年的時候,當時梁董事長要我開車載他一起去找鍾教授,到了學校之後,教授的研究是好像是在3、4樓,有電梯但是都不能搭乘。董事長帶我去拜訪鍾教授,因為想要討論看看是否能與我們的工作配合等語。證人鍾松晉即證稱:可證明被告林志鴻有來過我們那棟大樓等語,而被告梁東海亦不否認有跟被告林志鴻一同去找證人鍾松晉乙事(見原審卷六第65頁),雖足認被告梁東海確有與被告林志鴻一同至雲林科技大學,拜訪證人鍾松晉,惟因被告梁東海、林志鴻均為從事工程設計業務,證人鍾松晉之證詞,僅能證明被告梁東海曾與被告林志鴻去拜訪證人鍾松晉,並討論專業領域範疇之事,惟並無法即認定係為了討論本案有關之標案而前往。

七、證人邱世文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被告梁東海曾由林志鴻陪同來鄉長室拜會我,係純粹禮貌性的拜會等語(見原審卷六第 127頁);又證人即現於雲林縣政府地政處任職之公務員黃助株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村的頂灣崙仔看過林志鴻、林伯宗,當時在做社區,要幫這社區做一個綠美化規劃,我同學梁東海對這方面比較內行,所以義務上來幫忙,所以被告林伯宗、林志鴻也一起來了。該二人即是本院卷卷一第85頁照片一所指左邊第一位(即林志鴻)、照片二所指右邊第一位(及林伯宗)等語(見原審卷六第123至126頁),然而,當時適逢被告東海公司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投保後不久,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事前不熟悉公家機關工程設計案發包、得標廠商監工情形,被告梁東海基於允諾出借公司名義、分配報酬之目的,而帶同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參觀土地施工情形,以便暸解他人設計風格,或拜會標案承辦人或施工廠商、施工人員,以便作為日後同類型標案之參考者,均有可能,自不能僅以被告梁東海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曾共同出現在其他廠商設計之標案工地,即認定被告林志鴻、林伯宗為被告東海公司之真正員工,聽命於被告梁東海而跟前跟後?且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係與被告梁東海談妥包含報酬、利益分配等合作條件之事實認定,及被告林志鴻自承「被告梁東海並未提供標案設計規劃之參與,而係由被告林志鴻等人全權負責」之事實相悖。

八、又證人即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林瑞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你承辦期間是否有開過協調會?)施工期間有辦過變更設計,有開過協調會。(問:東海公司當時出席人員有哪些?)負責人梁東海先生參加開會,(手指被告林伯宗)林先生載他去的,他們二人一起來參加。(問:協調會當時,梁東海先生是否有表示意見?)他全程參加,有表示意見。…(問:你在該公文上面,有指明東海公司的何人要出席嗎?)有時候有指明負責人要到場,有時候沒有註明,有時候沒有註明,決定性事項,如要變更,就會請負責人到場,這個協調會是為了變更設計,所以要請技師到場。」等語(見原審卷卷六第101至102反面頁);證人王承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協調會到場的東海公司的人員有哪些?)有梁東海及林志鴻先生。(問:協調會時,公所承辦人員與東海公司雙方是否曾經因為設計理念不合而發生爭執情況?)有。…(問:當時是跟哪一位被告發生爭執?)當時梁東海跟林志鴻都有意見表達。…(問:你所主持的協調會,是在設計階段,還是已經設計完成另行發包?)是在工程發包之前,還是處於設計階段。」等語(見原審卷六第97至99頁);證人即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鄉長秘書吳展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場四位被告,對誰有印象?)(證人以手指梁東海、林志鴻、林伯宗。)(問:為何對這3 位被告有印象?)我的印象中那時候顧問公司有跟我們公所的技士有理念上的不同,所以梁東海有去我們公所,與我們技士發生爭執,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問:你們開協調會的目的為何?)協調工程設計的理念如何符合地方需求等語(見原審卷第94反面至95反面頁)。惟查,東勢鄉公所辦理「同安村衛生室週邊環境改善工程」期間,因要變更設計,承辦人乃要求技師到場,又因被告林志鴻、林伯宗無法逕自與東勢鄉公所協調,解決此等事項,且被告梁東海對該案設計圖證稱:那時候說工程有問題,後來我在林志鴻車上看圖發現,要我去協助善後,我說設計沒有人這樣設計的,林志鴻說是承辦人要他這樣設計的等語,顯見被告梁東海始終未參與該標案之設計,才會指摘設計圖內容不當之處,直至被告梁東海因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之名義投標,以致於被告梁東海被迫必須到場參加此工程協調會,又因承辦人要求變更設計,必須詢問具備技師資格之被告梁東海意見,故被告梁東海理所當然要先查閱設計圖,才能對原設計構想、功能、地方需求間之差異表示看法,並達到到場之功能,是以自不能以被告梁東海因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之名義投標,以致於被告梁東海被迫必須到場參加工程協調會,被告梁東海為回答承辦人要求變更設計之詢問,而需先查閱設計圖,始得表示看法,而逕認被告梁東海此短暫看圖及被迫需到場參加協調會之舉動,即係被告梁東海實際參與、暸解該案件之進行之表現。

九、至於被告梁東海一概否認其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間之關係,並否認出借被告東海公司名義予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投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規劃設計監造案件,然查:⑴關於附表一編號23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同安村衛生室周邊環境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案,由上揭證人及傳真、會議紀錄等資料,可證被告梁東海確實知悉被告東海公司有得標此案,否則豈會無端參與會議,與承辦人員發生口角;⑵關於附表一編號10、11、13至15、24至25、27、28號之案件,若非係被告東海公司得標承作,何以開立發標,交與各該公所或縣府,並辦妥領款手續(卷證出處參見如附表一該等編號所示)。是以被告梁東海否認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間借牌投標之關係,並否認允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規劃設計、監造案件,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十、再被告林志鴻於偵訊時供陳:我約於98年中進入東海公司,剛開始我係與顏浚丞搭配承攬工程,後來顏浚丞離職後,林伯宗、黃明曉2人才陸續進入公司,於是我就與他們搭配,我進入公司後,梁東海即將公司之大、小章交給我保管使用,100年3月間,因為我與林伯宗、黃明曉領不到梁東海合作案件之工程設計、監造服務費,雙方因此發生衝突矛盾,梁東海就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告知我們涉嫌偽造文書,並收回公司大、小章等語(見偵查卷一第 5頁),被告梁東海恐係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因利益分配問題引發衝突,故被告梁東海於100年3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函告被告林志鴻等涉嫌偽造文書、冒標等(見偵查卷第40、41頁),復於同年 4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林伯宗、黃明曉,函告其等經公部門承辦人員多次發文通知渠等未到工地會同監造及誤期,要扣款,致東海公司名譽受損等情(見原審卷一第80頁),並向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提出偽造文書告訴,此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12793、1468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 101年度上聲議字第1398號駁回再議,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聲判字第79號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分別有上開處分書、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七第42至54頁、第109至134頁) ,被告梁東海亦於同時期,積極參與未結之承作案件,主動發文告知契約與被告東海公司無關,或將被告林志鴻等 3人解職等訊息如前,就部分承攬案件拒絕領款或要求返還設計監造費用(詳如附表一編號12、13、15、20號所示),此情亦據證人莊玲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驗收之前,梁東海說工程不是他標的,但是驗收他還是有來,在工程驗收時,我就請承辦人員拍照存證等語(見原審卷六第 134頁反面),且證人劉芳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本案東海公司所領的工程款,梁東海有沒有叫你退還給這些政府機關?)有,後面有,老闆說他被冒用,叫我退錢回去,但是政府機關不領收。(問:時間是在何時?)前年的三月以後。(問:剛開始都沒有?)是。」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9頁)。故關於被告梁東海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於100年3月發生衝突後,關於附表一編號1、2、17、26號案件,被告梁東海曾以東海公司名義,於100年4月17日東企總字第000000000 號文發函表示(略以):「本公司並無授權離職員工林志鴻及監造林伯宗、黃明曉擅自利用本公司名義投標任何案件及簽署任何文件」等語;且於承辦附表一編號1、2

5 案件期間,向該等公所表示林伯宗於100年4月16日解職一事;又於承辦附表一編號 9案件期間,向該公所表示(略以):「1、黃明曉、林伯宗2星期未與公司報告監造執行工程進度,聯絡電話屢次找不到人,也未回覆電話,依據本公司行政規章第六項第一條辦理,連續曠職三日者以自動離職論。2 、本公司為避免影響工程進度,汰換黃明曉、林伯宗監工,新監工將以朱延章先生取代」等語;復於附表一編號19案件中,於100年4月27日,以東海公司東企總字第00000000

0 號函文,表示(略以):「本公司監造人員黃明曉痛加悔改深自反省,切結願執行後續監造任務」等語名義(卷證出處參見如附表一該等編號所示),惟因此涉及諸如: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承包政府工程之善後處理、雙方訴訟勝負及是否涉及借牌等問題,故自不得拘泥於上開文書所用之文字來認定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是否受僱於被告東海公司,而係被告東海公司之員工,否則反易失真。

十一、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

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而政府機關有感於業界借牌陋習已久,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乃於91年2月6日修正時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規定移列至第6項,另增訂第5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即在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是以,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所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其行為具有「惡性」之「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且該罪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

㈡次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

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係就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1條之行為時,併處罰其廠商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其廠商;按廠商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廠商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業務主,無關責任轉嫁問題(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對廠商科處罰金者,必以廠商之從業人員(自然人)犯罪為前提,並以兩者(從業人員及廠商)均受罰為要件(此為兩罰規定之當然解釋),亦即以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並受刑事追訴處罰為處罰廠商之要件。

㈢本件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借牌投標,被告梁東海

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牌照投標之行為,已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此即該次修法增訂該條項之規範目的。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就附表一、二所示標案部分,渠等均非合格參標資格廠商,透過向被告梁東海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該監造案投標,標得如附表一所示標案,惟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標案則未能得標,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顯係以「借牌」投標之方式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⒈核被告林志鴻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罪。⒉核被告林伯宗就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2、25至26及附表

二編號1至52部分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⒊核被告黃明曉就附表一編號 1、2、4、17至20、25至26及

附表二編號 1至24部分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罪。

⒋被告梁東海明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均未具

備合格參標資格,而被告梁東海及東海公司並無實際投標及從事本件設計、監造之意,而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及被告梁東海之證件投標,欲俟投標得標後,再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就投標總價以一定比例約定佣金,以獲取借牌之不當利益,故核被告梁東海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

⒌被告東海公司之代表人梁東海,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 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核被告東海公司就附表

一、二所示部分,均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定之罰金。

㈣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2

、4、17至20、25至26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24號所示之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志鴻與林伯宗2人間,就附表一編號3、5至8、10至16、21至22及附表二編號25至52號所示之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梁東海係被告東海公司之代表人,為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所規定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之正犯,即為同法條第 5項前段所指之「本人」,其與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間,居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然因彼此行為目的相歧,尚難認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可言,非為共同正犯,併予敘明。

㈤按刑法之接續犯,係一個犯罪行為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

法益之謂。至集合犯,乃指行為之本質上,已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者而言。如客觀上先後有數行為,逐次實施,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所犯又非屬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特徵,自應就每一行為分別論罪,而併合處罰(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並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明知其本身並不具備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而無從以自己名義合格參與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乃基於獲取合格參與投標之不當利益之意圖,與基於獲取借牌抽佣之不當利益之意圖、具有登記合格參與投標資格之被告東海公司代表人即被告梁東海合意,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向被告梁東海借用「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由被告梁東海提供投標所需之證件,並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蓋用被告梁東海、東海公司之印章於投標文件上,雙方並約定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自行負責標案之設計、監工,被告梁東海則收取按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所承攬之標案之工程款計算之出借名義及證件予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等人之代價即借牌費。是以本件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所犯上開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被告梁東海及所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因被告梁東海前後多次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各具有相當之獨立性,是以被告梁東海、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所為多次犯行,均犯意各別,時間各異,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東海公司因其代表人梁東海,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而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後段所定之罰金,亦應予以分論併罰。

十二、關於撤銷被告梁東海、東海公司、林志鴻部分及被告林伯宗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2、25至26、附表二編號 1至52;被告黃明曉如附表一編號 1、2、4、17至20、25至26、附表二編號1至24犯行部分:

原審判決疏未詳予勾稽各項事證,遽就被告林志鴻、梁東海、東海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及被告林伯宗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2、25至26、附表二編號 1至52;被告黃明曉如附表一編號 1、2、4、17至20、25至26、附表二編號 1至24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梁東海明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未具備技師資格,其並無實際投標及從事附表一、二設計監造案之意願,卻容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借用其經營之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而約定收取投標總價20%佣金以獲取借牌之不當利益,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並未具備技師資格,卻借用被告梁東海及東海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被告梁東海、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及被告東海公司犯罪事證明確,原審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為被告梁東海聘請之被告東海公司員工或為其合作對象,且被告梁東海實際參與、瞭解案件進行,而諭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梁東海及東海公司均無罪,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請鈞院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法之判決等語,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林志鴻、梁東海、東海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及被告林伯宗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2、25至26、附表二編號1至52;被告黃明曉如附表一編號1、4、17至20、25至26、附表二編號1至24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十三、爰審酌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不思以合法資格參與公共工程獲取利益,而以借牌投標之方式影響採購制度之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之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被告梁東海明知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 3人不具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資格,竟仍意圖獲取借牌佣金之不當利益,出借被告梁東海擔任代表人之被告東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經由公平之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破壞政府採購程序市場競爭機制,又公共工程設計品質之優良與否及監造是否盡職,關係該工程是否能達目的性及施工品質之優良與否甚深,及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梁東海 4人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東海公司因其代表人梁東海於執行業務時為上開犯行,因而觸法受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至所示之刑,及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梁東海 4人部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梁東海、東海公司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至所示,暨就被告林志鴻、林伯宗、黃明曉、梁東海4人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十四、至於被告林伯宗被訴如附表一編號 9、23至24、28、附表二編號53;被告黃明曉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5至16、21至

24、28、附表二編號25至53部分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犯行部分,因本院認定被告林志鴻自98年 7月至100年3月底止,以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被告林伯宗係自99年2月3日至100年3月底止,參與以被告林志鴻為首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被告黃明曉則係自98年 7月19日起至100年3月底止,參與以被告林志鴻為首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投標(詳如前述),且原審以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伯宗、黃明曉在99年2月3日、99年 7月19日之前即有與被告林志鴻有前開共同借用被告東海公司名義投標之犯行,而就被告林伯宗被訴如附表一編號 9、23至24、28、附表二編號53;被告黃明曉被訴如附表一編號 3、5至16、2 1至24、28、附表二編號25至53犯行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被告林伯宗、黃明曉並未具備技師資格,卻借用被告梁東海及東海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被告林伯宗如附表一編號 9、23至24、28、附表二編號53及被告黃明曉如附表一編號 2至3、5至16、21至24、28、附表二編號25至53部分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犯行事證明確,原審諭知被告林伯宗、黃明曉均無罪,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鈞院撤銷原判決,改為被告林伯宗、黃明曉有罪之諭知云云,為無理由,應駁回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得標案件┌──┬─────────┬────────┬──────────────┬──────┬──────┬──────┬────────┐│編號│工程主辦機關(單位)│開標或簽約日期 │工程名稱 │ 聯繫對象 │契約、公文之│付款與開立發│ 備 註 ││ │ │ │ │ │寄送 │票 │ │├──┼─────────┼────────┼──────────────┼──────┼──────┼──────┼────────┤│ 1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99/10/21日簽約 │草港社區環境改善綠美化工程 │林伯宗 │契約面交與林│無付款(見偵│東海公司於100年4││ │ │ │ │ │伯宗,其餘文│查卷三第112 │月17日發文表示該││ │ │ │ │ │件皆以函文寄│頁) │契約與本公司無關││ │ │ │ │ │送至公司地址│ │,另於100 年4月 ││ │ │ │ │ │(原審卷二第│ │26日發文表示100 ││ │ │ │ │ │39頁) │ │年4 月16日將林伯││ │ │ │ │ │ │ │宗解職(原審卷二││ │ │ │ │ │ │ │第39、41頁)。該││ │ │ │ │ │ │ │案於100年4月21 ││ │ │ │ │ │ │ │日由公所發文予以││ │ │ │ │ │ │ │廢止、撤銷該契約││ │ │ │ │ │ │ │效力(原審卷二第││ │ │ │ │ │ │ │39頁) │├──┼─────────┼────────┼──────────────┼──────┼──────┼──────┼────────┤│ 2 │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100年3月2日開標 │彰化縣永靖鄉簡易棒球場閒置活│梁東海及公司│公文皆寄送至│未請款 │ ││ │ │(100年3月21日簽│化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人員(林伯宗│公司地址 │ │ ││ │ │約) │案 │,見原審卷五│(見原審卷五│ │ ││ │ │ │ │第35頁) │第32頁) │ │ │├──┼─────────┼────────┼──────────────┼──────┼──────┼──────┼────────┤│ 3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99年5月17日開標 │清水鎮(現改制為清水區)甲南│林伯宗、黃明│公文皆寄送至│已解除契約,│東海公司於100年4││ │局(原臺中縣政府交│ │陸橋下空地景觀工程委託技術服│曉 │公司地址 │並無付款 │月17日發文表示該││ │通旅遊處) │ │務 │ │ │ │契約與本公司無關││ │ │ │ │ │ │ │(見原審卷五21頁││ │ │ │ │ │ │ │) │├──┼─────────┼────────┼──────────────┼──────┼──────┼──────┼────────┤│ 4 │同上 │99年8月11日開標 │清水鎮(現改制為清水區)鰲峰│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山市鎮公園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 │ │ │ ││ │ │ │計監造 │ │ │ │ │├──┼─────────┼────────┼──────────────┼──────┼──────┼──────┼────────┤│ 5 │同上 │99年5月17日開標 │豐原市(現改制為豐原區)翁社│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里鐵路旁綠美化第2期工程委託 │ │ │ │ ││ │ │ │技術服務 │ │ │ │ │├──┼─────────┼────────┼──────────────┼──────┼──────┼──────┼────────┤│ 6 │同上 │99年6月4日開標 │大安鄉(現改制為大安區)濱海│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沿線等景觀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 │ │ │ ││ │ │ │計監造 │ │ │ │ │├──┼─────────┼────────┼──────────────┼──────┼──────┼──────┼────────┤│ 7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99年6月17日簽約 │98年度原住民族觀光及三生產業│不明 │公文皆寄送至│以匯款方式匯│ ││ │務委員會 │(99/05/28開標)│發展計畫-推動部落特色觀光產 │ │公司地址(見│入東海公司之│ ││ │ │ │業及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原審卷五第2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頁) │進化分行帳戶│ ││ │ │ │ │ │ │中,由東海公│ ││ │ │ │ │ │ │司於100年12 │ ││ │ │ │ │ │ │月27日開立發│ ││ │ │ │ │ │ │票(見原審卷│ ││ │ │ │ │ │ │五第8頁反面 │ ││ │ │ │ │ │ │) │ │├──┼─────────┼────────┼──────────────┼──────┼──────┼──────┼────────┤│ 8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99年6月21日簽約 │東勢鎮(現改制為東勢區)、外│林伯宗、林志│公文寄送至公│已結案,但公│承辦人曾去電梁東││ │ │(99/06/07開標)│埔鄉(現改制為外埔區)等2處 │鴻(見原審卷│司地址(見原│司內部人員發│海聯繫,該公司 ││ │ │ │珍貴老樹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 │四第18頁) │審卷四第17頁│生糾紛尚未付│100 年4月12日東 ││ │ │ │ │ │) │款(見原審卷│企總字第00000000││ │ │ │ │ │ │四第17頁反面│1號函稱未收到契 ││ │ │ │ │ │ │) │約書,梁東海並於││ │ │ │ │ │ │ │100年4月28日親至││ │ │ │ │ │ │ │領取該契約(見原││ │ │ │ │ │ │ │審卷四第18頁) │├──┼─────────┼────────┼──────────────┼──────┼──────┼──────┼────────┤│ 9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98年11月16日 │斗六市湖山水庫鄰近區楓樹湖社│黃明曉、林伯│公文皆寄送至│該公所於100 │東海公司於100年4││ │ │(98/11/05開標)│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規劃、│宗(見原審卷│公司地址(見│年8月22日發 │月14日發文表示黃││ │ │ │設計、監造 │六第165頁) │原審卷二第16│文解除契約,│明曉、林伯宗未與││ │ │ │ │ │7頁) │故未結案付款│公司報告監造執行││ │ │ │ │ │ │(見偵查卷二│工程進度,聯絡電││ │ │ │ │ │ │第77頁、原審│話屢次找不到人,││ │ │ │ │ │ │卷六第168頁 │...以自動離職論 ││ │ │ │ │ │ │) │,新監工將以朱廷││ │ │ │ │ │ │ │章取代(見偵查卷││ │ │ │ │ │ │ │二第78頁) │├──┼─────────┼────────┼──────────────┼──────┼──────┼──────┼────────┤│10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99年6月18日簽約 │斗六市鎮○里○○路○○○巷等3里│黃明曉、林伯│公文皆寄送至│東海公司於99│ ││ │ │(99/06/02開標)│道路暨附屬設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宗(見偵查卷│公司地址(見│年12月30 日 │ ││ │ │ │劃、設計、監造 │二第98頁、原│原審卷二第16│開立發票(見│ ││ │ │ │ │審卷六第165 │7頁) │偵卷二第99反│ ││ │ │ │ │頁) │ │面頁),該公│ ││ │ │ │ │ │ │所於99年12月│ ││ │ │ │ │ │ │30日,以匯款│ ││ │ │ │ │ │ │方式匯入東海│ ││ │ │ │ │ │ │公司之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進化分│ ││ │ │ │ │ │ │行帳戶中,並│ ││ │ │ │ │ │ │於100年1月6 │ ││ │ │ │ │ │ │日辦理結案(│ ││ │ │ │ │ │ │見原審卷六第│ ││ │ │ │ │ │ │164 頁) │ │├──┼─────────┼────────┼──────────────┼──────┼──────┼──────┼────────┤│11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99年6月3日簽約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黃明曉、林伯│某人親自領取│東海公司於10│ ││ │ │(99/05/25開標)│-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雲│宗(見偵查卷│契約(見偵查│0年3月4日開 │ ││ │ │ │林縣斗六市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整│二第121頁、 │卷二第121頁 │立發票(見偵│ ││ │ │ │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原審卷六第 │),公文皆寄│查卷二第122 │ ││ │ │ │ │165 頁) │送至公司地址│頁),該公所│ ││ │ │ │ │ │(見原審卷二│於100年3月25│ ││ │ │ │ │ │第167頁) │日,以匯款方│ ││ │ │ │ │ │ │式匯入東海公│ ││ │ │ │ │ │ │司之合作金庫│ ││ │ │ │ │ │ │銀行進化分行│ ││ │ │ │ │ │ │帳戶中,並於│ ││ │ │ │ │ │ │100年5月4日 │ ││ │ │ │ │ │ │辦理結案(見│ ││ │ │ │ │ │ │原審卷六第16│ ││ │ │ │ │ │ │4頁) │ │├──┼─────────┼────────┼──────────────┼──────┼──────┼──────┼────────┤│12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99年5月31日簽約 │傳統零售市場更新改善計畫- 雲│黃明曉、林伯│契約書如何取│已結案,並由│ ││ │ │(99/05/25開標)│林縣斗六市雲林溪攤販臨時集中│宗(見原審卷│得不明,但後│東海公司於 │ ││ │ │ │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六第165頁) │續接辦工程後│100年6月1日 │ ││ │ │ │ │ │,由負責人親│開立發票,但│ ││ │ │ │ │ │自簽名領取(│不承認為該公│ ││ │ │ │ │ │偵查卷二第 │司擔任監造工│ ││ │ │ │ │ │135 頁),公│程不領取該費│ ││ │ │ │ │ │文皆寄送至公│用,要求退還│ ││ │ │ │ │ │司地址(見原│該公司所開立│ ││ │ │ │ │ │審卷二第167 │之前開發票,│ ││ │ │ │ │ │頁) │故尚未支付款│ ││ │ │ │ │ │ │項(見偵查卷│ ││ │ │ │ │ │ │二第135頁、 │ ││ │ │ │ │ │ │原審卷六第 │ ││ │ │ │ │ │ │164 至167頁 │ ││ │ │ │ │ │ │) │ │├──┼─────────┼────────┼──────────────┼──────┼──────┼──────┼────────┤│13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99年3月31日 ○○○鄉○○村○○○路及綠美化│林志鴻、黃明│契約書由負責│由東海公司於│1.梁東海因對承包││ │ │(99/03/09開標,│改善工程 │曉 │人親自簽名領│100年3月2日 │ 工程廠商之施工││ │ │03/18決標) │ │ │取(偵卷二第│開立發票(見│ 及品質計畫書須││ │ │ │ │ │155頁),公 │原審卷三第11│ 技師簽證提出疑││ │ │ │ │ │文皆寄送至公│1頁),該公 │ 義,曾親自與該││ │ │ │ │ │司地址(見原│所於100年7月│ 所承辦人及課長││ │ │ │ │ │審卷三第2頁 │30日以匯款方│ 電話聯繫(偵查││ │ │ │ │ │) │式匯入東海公│ 查卷二第154頁 ││ │ │ │ │ │ │司之合作金庫│ 、原審卷三第3 ││ │ │ │ │ │ │銀行進化分行│ 頁) ││ │ │ │ │ │ │帳戶中(見原│2.東海公司於100 ││ │ │ │ │ │ │審卷三第111 │ 年7月18日發函 ││ │ │ │ │ │ │頁、原審卷六│ 檢還設計監造費││ │ │ │ │ │ │第180頁) │ 郵政匯票及折讓││ │ │ │ │ │ │ │ 單(見原審卷六││ │ │ │ │ │ │ │ 第181頁) │├──┼─────────┼────────┼──────────────┼──────┼──────┼──────┼────────┤│14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99年5月18日簽約 ○○○鄉○○村○○○○路護岸基│同上 │同上 │以匯款方式匯│ ││ │ │(99/05/11開標)│礎改善工程 │ │ │入東海公司之│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進化分行帳戶│ ││ │ │ │ │ │ │中,由東海公│ ││ │ │ │ │ │ │司於100年3月│ ││ │ │ │ │ │ │22日開立發票│ ││ │ │ │ │ │ │(見原審卷三│ ││ │ │ │ │ │ │第141頁) │ │├──┼─────────┼────────┼──────────────┼──────┼──────┼──────┼────────┤│15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99年6月29日簽約 │林內鄉內沙塵等空氣汙染環境綠│同上 │公文皆寄送至│同上(見原審│1.100年4月21日、││ │ │(99/05/25開標,│美化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公司地址同上│卷三第186頁 │ 5月2日驗收, ││ │ │06/15決標) │ │ │(見原審卷三│) │ 監造單位由梁東││ │ │ │ │ │第3頁) │ │ 海代表參加,有││ │ │ │ │ │ │ │ 驗收紀錄初稿及││ │ │ │ │ │ │ │ 照片(見原審卷││ │ │ │ │ │ │ │ 六第200至202頁││ │ │ │ │ │ │ │ ) ││ │ │ │ │ │ │ │2.東海公司於100 ││ │ │ │ │ │ │ │ 年7月5日發函表││ │ │ │ │ │ │ │ 示此案非該公司││ │ │ │ │ │ │ │ 所承攬案件(見││ │ │ │ │ │ │ │ 原審卷六第211 ││ │ │ │ │ │ │ │ 頁),再於100 ││ │ │ │ │ │ │ │ 年7月18日發函 ││ │ │ │ │ │ │ │ 檢還設計監造費││ │ │ │ │ │ │ │ 郵政匯票及折讓││ │ │ │ │ │ │ │ 單,並表示非該││ │ │ │ │ │ │ │ 公司承接案件(││ │ │ │ │ │ │ │ 見原審卷六第20││ │ │ │ │ │ │ │ 7頁),復於100││ │ │ │ │ │ │ │ 年8月26日發函 ││ │ │ │ │ │ │ │ 表示該公司遭 ││ │ │ │ │ │ │ │ 離職員工林志鴻││ │ │ │ │ │ │ │ 、林伯宗、黃明││ │ │ │ │ │ │ │ 曉等人冒用名義││ │ │ │ │ │ │ │ 投標承攬(見原││ │ │ │ │ │ │ │ 審卷六第205頁 ││ │ │ │ │ │ │ │ ) │├──┼─────────┼────────┼──────────────┼──────┼──────┼──────┼────────┤│16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 │99年6月23日簽約 │99年度推動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林志鴻、黃明│公文皆寄送至│違反契約書規│1.梁東海曾於101 ││ │ │(99/06/01開標,│善工程-施厝社區鐵道周邊綠美 │曉、林伯宗 │公司地址(見│定,故於100 │ 年2月10日以規 ││ │ │06/14決標) │化二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原審卷五第89│年8月18日終 │ 劃設計監造執業││ │ │ │ │ │頁) │止契約,無付│ 技師身分,出席││ │ │ │ │ │ │款(見原審卷│ 縣政府工程查核││ │ │ │ │ │ │五第89反面頁│ 會議1次,有雲 ││ │ │ │ │ │ │) │ 林縣政府工程施││ │ │ │ │ │ │ │ 工查核小組查核││ │ │ │ │ │ │ │ 簽到簿可佐。另││ │ │ │ │ │ │ │ 梁東海於100年 ││ │ │ │ │ │ │ │ 3月11日偕同黃 ││ │ │ │ │ │ │ │ 明曉至該所開會││ │ │ │ │ │ │ │ (見偵查卷二第││ │ │ │ │ │ │ │ 226至227頁,原││ │ │ │ │ │ │ │ 審卷五第89反面││ │ │ │ │ │ │ │ 頁、原審卷六第││ │ │ │ │ │ │ │ 155、213頁) ││ │ │ │ │ │ │ │2.臺中高等行政法││ │ │ │ │ │ │ │ 院101年度訴字 ││ │ │ │ │ │ │ │ 第284號判決( ││ │ │ │ │ │ │ │ 原審卷五第142 ││ │ │ │ │ │ │ │ 至154頁) │├──┼─────────┼────────┼──────────────┼──────┼──────┼──────┼────────┤│17 │雲林縣元長鄉公所 │99年11月19日 │新吉社區145甲線旁帶狀綠美化 │黃明曉 │契約書由何人│解除契約,無│東海公司於100年4││ │ │(99/11/15開標)│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 │ │收執不明,其│付款(偵查卷│月17日發文表示該││ │ │ │ │ │餘相關文件以│二第261頁、 │契約與該公司無關││ │ │ │ │ │郵寄至公司地│原審卷二第12│(見原審卷二第14││ │ │ │ │ │址,部分面交│9頁) │4頁) ││ │ │ │ │ │(見原審卷二│ │ ││ │ │ │ │ │第129頁) │ │ │├──┼─────────┼────────┼──────────────┼──────┼──────┼──────┼────────┤│18 │雲林縣元長鄉公所 │99年11月29日簽約○○○鄉○○道○○道路綠美化工│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99/11/17開標,│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 │ │ │ │ ││ │ │11/19決標) │ │ │ │ │ │├──┼─────────┼────────┼──────────────┼──────┼──────┼──────┼────────┤│19 │南投縣竹山鎮公所 │99年9月13日( │南投縣竹山鎮都市○○○街尾溪│黃明曉、林志│合約由黃明曉│未請款(偵查│梁東海於施工期間││ │ │99/08/19開標, │周邊景觀第三期改善工程委託測│鴻、林伯宗 │以代理人身分│卷二第293頁 │有與該所接洽東海││ │ │08/31決標) │設及監造 │ │洽訂。相關文│) │公司於100年4月27││ │ │ │ │ │件以郵寄至公│ │日發文表示「本公││ │ │ │ │ │司地址(見原│ │司監造人員黃明曉││ │ │ │ │ │審卷五第37頁│ │切結願執行後續監││ │ │ │ │ │) │ │造任務(見原審卷││ │ │ │ │ │ │ │五第41頁) │├──┼─────────┼────────┼──────────────┼──────┼──────┼──────┼────────┤│20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99年11月15日簽約│廣成里環保公園周邊公共設施改│林伯宗 │公文皆寄送至│已結案,惟梁│ ││ │ │(99/10/26開標,│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公司地址(見│東海表示該公│ ││ │ │11/09決標) │ │ │原審卷六第74│司不請領,而│ ││ │ │ │ │ │頁) │未付發票,故│ ││ │ │ │ │ │ │無付款(見偵│ ││ │ │ │ │ │ │查卷二第305 │ ││ │ │ │ │ │ │頁、原審卷六│ ││ │ │ │ │ │ │第74頁) │ │├──┼─────────┼────────┼──────────────┼──────┼──────┼──────┼────────┤│21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99年5月24日簽約 │彰化市○○路、中華西路口截角│不明 │公文皆寄送至│未請款(見偵│ ││ │ │(99/04/13開標)│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公司地址(見│查卷二第319 │ ││ │ │ │ │ │原審卷五第26│頁、原審卷五│ ││ │ │ │ │ │頁) │第26頁) │ │├──┼─────────┼────────┼──────────────┼──────┼──────┼──────┼────────┤│22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 │99年6月3日簽約(│犁頭厝排水及支線疏濬清淤工程│ │電話致電於公│由東海公司於│梁東海於請領服務││ │ │99/05/28開標) │委託設計監造案 │ │司,文件寄送│99年12月21 │費用前,來電指明││ │ │ │ │ │至公司地址(│日開立發票(│要親自領取,通知││ │ │ │ │ │見偵查卷二第│見原審卷二第│後親自領取(見原││ │ │ │ │ │341頁、原審 │103頁、第105│審卷二第103頁) ││ │ │ │ │ │卷二第103頁 │頁反面),該│ ││ │ │ │ │ │) │公所於99年12│ ││ │ │ │ │ │ │月24日開立抬│ ││ │ │ │ │ │ │頭為東海公司│ ││ │ │ │ │ │ │編號0000000 │ ││ │ │ │ │ │ │號支票(於10│ ││ │ │ │ │ │ │0年4月13日付│ ││ │ │ │ │ │ │款) │ │├──┼─────────┼────────┼──────────────┼──────┼──────┼──────┼────────┤│23 │雲林縣東勢鄉公所 │98年12月01日簽約│同安村衛生室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林伯宗、林志│公文皆寄送至│由東海公司於│梁東海曾於99 年8││ │ │(98/11/30開標)│規劃設計 │鴻 │公司地址 │99年11月29日│月11日參與施工協││ │ │ │ │ │(見原審卷五│開立發票(見│調會(見偵查卷二││ │ │ │ │ │第43頁) │原審卷五第43│第362、382反面頁││ │ │ │ │ │ │、54頁),該│、原審卷五第48頁││ │ │ │ │ │ │公所於100年1│、原審卷六第157 ││ │ │ │ │ │ │月4日以匯款 │、158頁) ││ │ │ │ │ │ │方式匯入東海│ ││ │ │ │ │ │ │公司之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進化分│ ││ │ │ │ │ │ │行帳戶中(見│ ││ │ │ │ │ │ │偵查卷二第37│ ││ │ │ │ │ │ │7頁、原審卷 │ ││ │ │ │ │ │ │五第53頁) │ ││ │ │ │ │ │ │。屢約期間,│ ││ │ │ │ │ │ │梁東海不曾表│ ││ │ │ │ │ │ │示本案並非該│ ││ │ │ │ │ │ │公司所承作(│ ││ │ │ │ │ │ │見原審卷六第│ ││ │ │ │ │ │ │156 頁) │ │├──┼─────────┼────────┼──────────────┼──────┼──────┼──────┼────────┤│24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 │98年12月4日簽約 │蚵寮村後厝村庄內環境綠美化工│林志鴻、顏浚│何人出面簽約│於99年12月30│ ││ │ │(98/12/01開標)│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丞(見原審卷│不明,相關文│日以匯款方式│ ││ │ │ │ │五第80頁) │件以郵寄至公│匯入東海公司│ ││ │ │ │ │ │司地址(見偵│之合作金庫銀│ ││ │ │ │ │ │查卷二第384 │行進化分行帳│ ││ │ │ │ │ │頁、原審卷五│戶中(見偵查│ ││ │ │ │ │ │第80頁) │卷二第396反 │ ││ │ │ │ │ │ │面頁、原審卷│ ││ │ │ │ │ │ │五第87頁),│ ││ │ │ │ │ │ │由東海公司於│ ││ │ │ │ │ │ │99 年11月1日│ ││ │ │ │ │ │ │開立發票(見│ ││ │ │ │ │ │ │原審卷五第88│ ││ │ │ │ │ │ │頁) │ │├──┼─────────┼────────┼──────────────┼──────┼──────┼──────┼────────┤│25 │嘉義縣溪口鄉公所 │100年3月18日簽約│溪口鄉都市○○○○號道路工程- │林伯宗,後由│相關文件以郵│由東海公司於│發訊息,告知林伯││ │ │(03/11開標, │景觀及綠化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梁東海(見原│寄至公司地址│100年10月20 │宗於100 年4月16 ││ │ │03/15決標 ) │務 │審卷五第171 │(見偵查卷二│日開立發票(│日解職(見原審卷││ │ │ │ │頁) │第397頁) │見原審卷五第│五第174頁) ││ │ │ │ │ │ │178、180頁)│ ││ │ │ │ │ │ │,該公所開立│ ││ │ │ │ │ │ │公庫支票,支│ ││ │ │ │ │ │ │票號0000000 │ ││ │ │ │ │ │ │),以掛號郵│ ││ │ │ │ │ │ │寄至東海公司│ ││ │ │ │ │ │ │(見偵查卷二│ ││ │ │ │ │ │ │第411反面頁 │ ││ │ │ │ │ │ │、原審卷五第│ ││ │ │ │ │ │ │171、184頁)│ │├──┼─────────┼────────┼──────────────┼──────┼──────┼──────┼────────┤│26 │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100年3月18日簽約│100年度彰○○○區○○道路指 │林志鴻、林伯│公文皆寄送至│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17發文聲││ │業區服務中心 │(100/03/08開標 │示牌汰舊換新工程委託設計及監│宗(林延銘,│公司地址(見│終止合約,無│名該公司名稱遭冒││ │ │) │造工作 │見原審卷五第│原審卷五第31│付款(見偵查│用(見原審卷五第││ │ │ │ │31 頁) │頁) │卷二第412頁 │31 頁) ││ │ │ │ │ │ │、原審卷五第│ ││ │ │ │ │ │ │31頁) │ │├──┼─────────┼────────┼──────────────┼──────┼──────┼──────┼────────┤│ 27 │彰化縣政府 │98/08/13開標( │王功漁港港區親水設施工程委託│林志鴻、顏浚│公文皆寄送至│由東海公司於│ ││ │ │98/08/17決標) │設計監造服務(000000元) │丞 │公司地址 │99 年8月2日 │ ││ │ │ │ │ │(見原審卷二│開立發票(見│ ││ │ │ │ │ │第1頁) │原審卷二第1 │ ││ │ │ │ │ │ │、11頁),縣│ ││ │ │ │ │ │ │政府於99年8 │ ││ │ │ │ │ │ │月27日結案,│ ││ │ │ │ │ │ │以匯款方式匯│ ││ │ │ │ │ │ │入東海公司之│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進化分行帳戶│ ││ │ │ │ │ │ │中(見原審卷│ ││ │ │ │ │ │ │二第1、10頁 │ ││ │ │ │ │ │ │) │ │├──┼─────────┼────────┼──────────────┼──────┼──────┼──────┼────────┤│ 28 │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98年11月12日開標│埤腳里社區竹圍部落周邊綠美化│顏浚丞 │公文皆寄送至│由東海公司於│ ││ │ │ │工程 │ │公司地址(見│99年8月10 日│ ││ │ │ │ │ │本院卷五第 │開立發票(見│ ││ │ │ │ │ │156頁) │原審卷五第16│ ││ │ │ │ │ │ │9 頁),該公│ ││ │ │ │ │ │ │所於99年8月 │ ││ │ │ │ │ │ │17日以匯款方│ ││ │ │ │ │ │ │式匯入東海公│ ││ │ │ │ │ │ │司之合作金庫│ ││ │ │ │ │ │ │銀行進化分行│ ││ │ │ │ │ │ │帳戶中(見原│ ││ │ │ │ │ │ │審卷五第156 │ ││ │ │ │ │ │ │頁) │ │└──┴─────────┴────────┴──────────────┴──────┴──────┴──────┴────────┘附表二:未得標案件┌──┬────────┬──────────┬──────────────┬─────────┐│編號│工程主辦機關(單│開標(決標)日期 │工程名稱 │備註 ││ │位) │ │ │ │├──┼────────┼──────────┼──────────────┼─────────┤│ 1 │雲林縣崙背鄉公所│100/03/18 │崙背鄉港尾村照明設備新建工程│ ││ │ │ │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2 │雲林縣元長鄉公所│100/02/23 │雲林縣元長鄉元花長生運動公園│ ││ │ │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 │ │├──┼────────┼──────────┼──────────────┼─────────┤│ 3 │彰化縣竹塘鄉公所│100/02/09(含決標) │大彎排水分線護岸應急工程暨田│ ││ │ │ │頭排水分線(竹崙段)護岸應急│ ││ │ │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4 │雲林縣褒忠鄉公所│99/12/17 │褒忠鄉舊衛生所空間環境改善計│ ││ │ │ │畫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 │ │├──┼────────┼──────────┼──────────────┼─────────┤│ 5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99/12/13 │斗南鎮將軍里義德公園景觀工程│ ││ │ │ │委託設計監造案 │ │├──┼────────┼──────────┼──────────────┼─────────┤│ 6 │嘉義縣東石鄉公所│99/11/09(含決標) │型厝村山寮地區綠美化工程委外│ ││ │ │ │設計監造 │ │├──┼────────┼──────────┼──────────────┼─────────┤│ 7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99/11/03(起訴書誤載│廣溝村雲132線帶狀綠美化工程 │ ││ │ │為99/11/08)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 │├──┼────────┼──────────┼──────────────┼─────────┤│ 8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99/11/09 │西螺鎮觀光區遊憩地整備及廁所│ ││ │ │ │整修工程設計監造 │ │├──┼────────┼──────────┼──────────────┼─────────┤│ 9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99/11/04 │羊調村內湖村周邊景觀改善工程│ ││ │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 │├──┼────────┼──────────┼──────────────┼─────────┤│ 10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99/10/28 │「雲林縣北港朝天宮觀光遊憩區│ ││ │ │ │親水公園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 ││ │ │ │造招標案 │ │├──┼────────┼──────────┼──────────────┼─────────┤│ 11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9/10/13(99/10/19)│雲林縣斗六市紫藤湖休憩景點景│ ││ │ │ │觀改善工程(第一期)委託規劃│ ││ │ │ │、設計、監造 │ │├──┼────────┼──────────┼──────────────┼─────────┤│ 12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99/10/12(99/10/13)│斗六市○○里○○00號及國光街│ ││ │ │ │126號前排水溝改善工程委託規 │ ││ │ │ │劃、設計、監造 │ │├──┼────────┼──────────┼──────────────┼─────────┤│ 13 │南投縣政府 │99/10/15 │南投山林-茶竹手作體驗之旅-竹│ ││ │ │ │山遊憩區景點公共設施工程測設│ ││ │ │ │監造工作 │ │├──┼────────┼──────────┼──────────────┼─────────┤│ 14 │彰化縣鹿港鎮公所│99/09/30 │新厝社區環境改善綠美化工程及│ ││ │ │ │頭崙社區環境改善綠美化工程等│ ││ │ │ │2件先期規劃設計技術服務 │ │├──┼────────┼──────────┼──────────────┼─────────┤│ 15 │臺中縣潭子鄉公所│99/09/21(含決標) │○○○鄉○○路○段道路景觀人│ ││ │ │ │行環境改善計畫工程」委託設計│ ││ │ │ │監造 │ │├──┼────────┼──────────┼──────────────┼─────────┤│ 16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99/08/19(99/08/31)│雲林縣虎尾鎮第一公有市場整修│ ││ │ │ │計畫委託設計監造 │ │├──┼────────┼──────────┼──────────────┼─────────┤│ 17 │雲林縣林內鄉公所│99/08/10 ○○○鄉○○○村○○路等施設工│ ││ │ │ │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 │├──┼────────┼──────────┼──────────────┼─────────┤│ 18 │虎尾鎮公所 │99/08/05(99/08/12)│雲林縣虎尾鎮立網球場改善工程│ ││ │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 │ │├──┼────────┼──────────┼──────────────┼─────────┤│ 19 │虎尾鎮公所 │99/08/03(99/08/12)│虎尾鎮埒內里228紀念廟旁周邊 │ ││ │ │ │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 │├──┼────────┼──────────┼──────────────┼─────────┤│ 20 │臺中縣政府 │99/07/28 │「沙鹿鎮中興陸橋下空地景觀工│ ││ │ │ │程」委託技術服務 │ │├──┼────────┼──────────┼──────────────┼─────────┤│ 21 │臺中縣政府 │99/07/23 │「清水、梧棲、龍井等公園設施│ ││ │ │ │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 │├──┼────────┼──────────┼──────────────┼─────────┤│ 22 │斗六市公所 │99/07/27(含決標) │大崙農○○○區○○○路及阿丹農│退還押標金 ││ │ │ │○○○區○○○○○路等二件改善工│ ││ │ │ │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23 │斗六市公所 │99/07/27(含決標) │99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 ││ │ │ │資計畫保長農地重劃區農路4改 │ ││ │ │ │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24 │斗六市公所 │99/07/22(含決標) │99年度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 │ ││ │ │ │石榴農○○○區○○路○○路改 │ ││ │ │ │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25 │斗南鎮公所 │99/07/02(含決標) │斗南鎮埤麻社區周邊景觀改善工│退還押標金 ││ │ │ │程委託設計監造 │ │├──┼────────┼──────────┼──────────────┼─────────┤│ 26 │古坑鄉公所 │99/06/09(99/07/01)│99年度華山休閒農業區-華山溪 │ ││ │ │ │畔安全護欄設施工程等四件委託│ ││ │ │ │規劃設計監造工作 │ │├──┼────────┼──────────┼──────────────┼─────────┤│ 27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99/06/11 │山通大海石碣景觀意象工程委託│ ││ │ │ │設計監造 │ │├──┼────────┼──────────┼──────────────┼─────────┤│ 28 │水里鄉農會 │99/06/08 │水里鄉休閒農業區農業工程委託│ ││ │ │ │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29 │水里鄉農會 │99/06/08 │水里鄉車埕休閒農業區農業工程│ ││ │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30 │臺南縣善化鎮公所│99/04/23(含決標) │第三公墓遷移後場地綠美化工程│ ││ │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31 │臺中縣東勢鎮公所│99/06/09 ○○○鎮○○路○○路面改善工程 │ │├──┼────────┼──────────┼──────────────┼─────────┤│ 32 │斗六市公所 │99/06/08(含決標) │斗六市○○里○○路○○號及久安│ ││ │ │ │里永興路82號前排水溝改善工程│ ││ │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33 │南投縣國姓鄉公所│99/06/02 │中興路(中興路與民族街口至中│ ││ │ │ │興路0K+776)路面改善工程委託│ ││ │ │ │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 │├──┼────────┼──────────┼──────────────┼─────────┤│ 34 │雲林縣政府 │99/05/26 ○○○鎮○○里○道路改善工程委│ ││ │ │ │託監造等工作 │ │├──┼────────┼──────────┼──────────────┼─────────┤│ 35 │彰化縣政府 │99/05/18 │「芳苑南哨出海道路設施工程」│ ││ │ │ │及「曾家村支線出海道路改善工│ ││ │ │ │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36 │經濟部工業局 │99/05/24 │99年度南崗工業區道路修復工程│ ││ │ │ │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工作 │ │├──┼────────┼──────────┼──────────────┼─────────┤│ 37 │彰化縣福興鄉公所│99/05/14 │福興鄉公所99年度易淹水地區應│ ││ │ │ │急工程及水利災修工程規劃設計│ ││ │ │ │監造簽證工作開口契約 │ │├──┼────────┼──────────┼──────────────┼─────────┤│ 38 │臺南縣政府 │99/05/25 │蘭花園區第3期停車場綠帶擴建 │ ││ │ │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39 │國姓鄉公所 │99/05/11 │大、小岸農路改善工程等三件工│ ││ │ │ │程測設監造工作 │ │├──┼────────┼──────────┼──────────────┼─────────┤│ 40 │臺中縣政府 │99/05/10 │「太平市921紀念公園暨古農莊 │ ││ │ │ │民俗文物館觀光園區景觀休憩設│ ││ │ │ │施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41 │臺中縣政府 │99/04/29 │○○○鄉○○○○道護欄設置及│ ││ │ │ │路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42 │臺中縣政府 │99/04/29 │「大肚山台地步道工程(第二期│ ││ │ │ │)」委託設計監造 │ │├──┼────────┼──────────┼──────────────┼─────────┤│ 43 │臺中縣政府 │99/04/29 │「東豐自行車綠廊安全維護等設│ ││ │ │ │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44 │臺中縣政府 │99/04/16 │「烏日鄉自治公園景觀綠美化工│ ││ │ │ │程」委託設計監造 │ │├──┼────────┼──────────┼──────────────┼─────────┤│ 45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99/04/14 │大崙社區環境改善工程規劃設計│ ││ │ │ │監造 │ │├──┼────────┼──────────┼──────────────┼─────────┤│ 46 │雲林縣褒忠鄉公所│99/04/02(99/04/15)│中民及埔姜村等道路改善工程委│ ││ │ │ │託規劃設計監造等工作 │ │├──┼────────┼──────────┼──────────────┼─────────┤│ 47 │嘉義縣番路鄉公所│99/03/30 │番路鄉台18線五虎寮景觀綠美化│ ││ │ │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 48 │彰化縣埔鹽鄉公所│99/03/25 │「埔鹽鄉都市○○○○號道路工程│ ││ │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49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99/03/03(起訴書誤載│雲林縣四湖鄉保長社區景觀地貌│ ││ │ │為99/00/03) │綠美化工程委託監造服務(含設│ ││ │ │ │計) │ │├──┼────────┼──────────┼──────────────┼─────────┤│ 50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99/02/10(99/03/09)│豐美等8村道路排水及綠美化景 │ ││ │ │ │觀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51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99/02/10(99/03/09)│蒜東等11村道路排水及綠美化景│ ││ │ │ │觀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52 │雲林縣元長鄉公所│99/02/10(99/02/12)│內寮、好收、鹿南等管線修復工│ ││ │ │ │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 │ │├──┼────────┼──────────┼──────────────┼─────────┤│ 53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99/01/20(99/01/27)○○○鎮○○○○巷道排水溝及路│ ││ │ │ │面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附表三:得標案件┌─┬────────┬────────────────────────┐│編│工程主辦機關(單 │ 主 文 ││號│位) │ │├─┼────────┼────────────────────────┤│ 1│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草港社區環境改善│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綠美化工程 │算壹日。 ││ │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2│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彰化縣永靖鄉簡易│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棒球場閒置活化工│算壹日。 ││ │程委託設計及監造│ ││ │技術服務案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3│臺中市政府觀光旅│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遊局(原臺中縣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府交通旅遊處)清│算壹日。 ││ │水鎮(現改制為清│ ││ │水區)甲南陸橋下│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空地景觀工程委託│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技術服務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4│臺中市政府觀光旅│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遊局(原臺中縣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府交通旅遊處)清│算壹日。 ││ │水鎮(現改制為清│ ││ │水區)鰲峰山市鎮│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公園設施改善工程│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委託設計監造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5│臺中市政府觀光旅│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遊局(原臺中縣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府交通旅遊處)豐│算壹日。 ││ │原市(現改制為豐│ │○ ○○區○○○里○路│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旁綠美化第2期工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程委託技術服務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6│臺中市政府觀光旅│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遊局(原臺中縣政│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府交通旅遊處)大│算壹日。 ││ │安鄉(現改制為大│ ││ │安區)濱海沿線等│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景觀設施改善工程│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委託設計監造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7│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事務委員會98年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原住民族觀光及三│算壹日。 ││ │生產業發展計畫- │ ││ │推動部落特色觀光│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產業及設施改善工│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程委託設計監造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8│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東勢鎮(現改制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東勢區)、外埔鄉│算壹日。 ││ │(現改制為外埔區│ ││ │)等2處珍貴老樹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及周邊環境改善工│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程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9│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斗六市湖山水庫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區○○○○區道│算壹日。 ││ │路排水改善工程委│ ││ │託規劃、設計、監│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0│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斗六市鎮北里武昌│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路260巷等3里道路│算壹日。 ││ │暨附屬設施改善工│ ││ │程委託規劃、設計│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1│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建設投資計畫-傳 │算壹日。 ││ │統零售市場更新改│ ││ │善計畫-雲林縣斗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六市第一公有零售│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市場整修工程委託│臺幣參萬元。 ││ │規劃、設計、監造│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2│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傳統零售市場更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改善計畫-雲林縣 │算壹日。 ││ │斗六市雲林溪攤販│ ││ │臨時集中場整修工│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程委託規劃設計監│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造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3│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林內鄉重興村農排│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水路及綠美化改善│算壹日。 ││ │工程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4│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林內鄉林茂村野溪│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農路護岸基礎改│算壹日。 ││ │善工程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5│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林內鄉內沙塵等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氣汙染環境綠美化│算壹日。 ││ │改善工程委託規劃│ ││ │設計監造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6│雲林縣麥寮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99年度推動農村基│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算壹日。 ││ │程-施厝社區鐵道 │ ││ │周邊綠美化二期工│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程委託規劃設計監│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造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7│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新吉社區145甲線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旁帶狀綠美化工程│算壹日。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工作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8│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鄉○○道新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道路綠美化工程委│算壹日。 ││ │託規劃設計監造工│ ││ │作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9│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南投縣竹山鎮都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水環境街尾溪周邊│算壹日。 ││ │景觀第三期改善工│ ││ │程委託測設及監造│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0│南投縣埔里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廣成里環保公園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邊公共設施改善工│算壹日。 ││ │程委託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1│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彰化市○○路、中│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華西路口截角改善│算壹日。 ││ │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案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2│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犁頭厝排水及支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疏濬清淤工程委託│算壹日。 ││ │設計監造案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3│雲林縣東勢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同安村衛生室周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環境改善工程規劃│算壹日。 ││ │設計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4│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蚵寮村後厝村庄內│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環境綠美化工程委│算壹日。 ││ │託規劃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5│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溪口鄉都市計劃13│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號道路工程-景觀 │算壹日。 ││ │及綠化工程委託設│ ││ │計監造服務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6│經濟部工業局彰濱│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工業區服務中心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100年度彰濱工業 │算壹日。 ○○ ○區○○道路指示牌│ ││ │汰舊換新工程委託│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設計及監造工作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7│彰化縣政府王功漁│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港港區親水設施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程委託設計監造服│算壹日。 ││ │務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8│雲林縣土庫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埤腳里社區竹圍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落周邊綠美化工程│算壹日。 ││ │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參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未得標案件┌─┬────────┬────────────────────────┐│編│ 犯罪事實 │ 主 文 ││號│ │ │├─┼────────┼────────────────────────┤│ 1│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崙背鄉港尾村照明│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設備新建工程委託│算壹日。 ││ │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2│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雲林縣元長鄉元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長生運動公園工程│算壹日。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工作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3│彰化縣竹塘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大彎排水分線護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應急工程暨田頭排│算壹日。 ││ │水分線(竹崙段)│ ││ │護岸應急工程委託│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規劃設計、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4│雲林縣褒忠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褒忠鄉舊衛生所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間環境改善計畫委│算壹日。 ││ │託規劃設計監造等│ ││ │工作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5│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斗南鎮將軍里義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公園景觀工程委託│算壹日。 ││ │設計監造案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6│嘉義縣東石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型厝村山寮地區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美化工程委外設計│算壹日。 ││ │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7│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廣溝村雲132線帶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狀綠美化工程委託│算壹日。 ││ │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8│雲林縣西螺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西螺鎮觀光區遊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地整備及廁所整修│算壹日。 ││ │工程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9│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羊調村內湖村周邊│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景觀改善工程委託│算壹日。 ││ │規劃設計監造服務│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0│雲林縣北港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雲林縣北港朝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宮觀光遊憩區親水│算壹日。 ││ │公園改善計畫」委│ ││ │託設計監造招標案│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1│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雲林縣斗六市紫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湖休憩景點景觀改│算壹日。 ││ │善工程(第一期)│ ││ │委託規劃、設計、│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2│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斗六市保庄里後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46號及國光街126 │算壹日。 ││ │號前排水溝改善工│ ││ │程委託規劃、設計│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3│南投縣政府南投山│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林-茶竹手作體驗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之旅-竹山遊憩區 │算壹日。 ││ │景點公共設施工程│ ││ │測設監造工作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4│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新厝社區環境改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綠美化工程及頭崙│算壹日。 ││ │社區環境改善綠美│ ││ │化工程等2件先期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規劃設計技術服務│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5│臺中縣潭子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鄉○○路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段道路景觀人行環│算壹日。 ││ │境改善計畫工程」│ ││ │委託設計監造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6│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雲林縣虎尾鎮第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公有市場整修計畫│算壹日。 ││ │委託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7│雲林縣林內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林內鄉湖本等村農│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水路等施設工程規│算壹日。 ││ │劃設計監造服務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8│虎尾鎮公所雲林縣│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虎尾鎮立網球場改│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善工程委託規劃設│算壹日。 ││ │計監造案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19│虎尾鎮公所虎尾鎮│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埒內里228 紀念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旁周邊綠美化工程│算壹日。 ││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案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0│臺中縣政府「沙鹿│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鎮中興陸橋下空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景觀工程」委託技│算壹日。 ││ │術服務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1│臺中縣政府「清水│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梧棲、龍井等公│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園設施改善工程」│算壹日。 ││ │委託技術服務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2│斗六市公所大崙農│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區○○ ○路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及阿丹農地重劃區│算壹日。 ││ │V2-1農路等二件改│ ││ │善工程委託規劃設│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計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3│斗六市公所99年度│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建設投資計畫保長│算壹日。 ││ │農地重劃區農路4 │ ││ │改善工程委託規劃│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設計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4│斗六市公所99年度│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建設-石榴農地重 │算壹日。 │○ ○○區○○路○○路 │ ││ │改善工程委託規劃│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設計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黃明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5│斗南鎮公所斗南鎮│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埤麻社區周邊景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算壹日。 ││ │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6│古坑鄉公所99年度│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華山休閒農業區-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華山溪畔安全護欄│算壹日。 ││ │設施工程等四件委│ ││ │託規劃設計監造工│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作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7│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山通大海石碣景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意象工程委託設計│算壹日。 ││ │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8│水里鄉農會水里鄉│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休閒農業區農業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程委託規劃設計監│算壹日。 ││ │造技術服務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29│水里鄉農會水里鄉│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車埕休閒農業區農│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業工程委託規劃設│算壹日。 ││ │計監造技術服務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0│臺南縣善化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第三公墓遷移後場│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地綠美化工程委託│算壹日。 ││ │規劃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1│臺中縣東勢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鎮○○路○○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面改善工程 │算壹日。 ││ │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2│斗六市公所斗六市│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里○○路00號│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及久安里永興路82│算壹日。 ││ │號前排水溝改善工│ ││ │程委託規劃、設計│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3│南投縣國姓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中興路(中興路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民族街口至中興路│算壹日。 ││ │0K+776)路面改善│ ││ │工程委託設計及監│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造技術服務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4│雲林縣政府斗南鎮│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西伯里等道路改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工程委託監造等工│算壹日。 ││ │作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5│彰化縣政府「芳苑│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南哨出海道路設施│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工程」及「曾家村│算壹日。 ││ │支線出海道路改善│ ││ │工程」委託設計監│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造技術服務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6│經濟部工業局99年│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度南崗工業區道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算壹日。 ││ │及監造服務工作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7│彰化縣福興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福興鄉公所99年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易淹水地區應急工│算壹日。 ││ │程及水利災修工程│ ││ │規劃設計監造簽證│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工作開口契約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8│臺南縣政府蘭花園│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區第3期停車場綠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帶擴建工程委託設│算壹日。 ││ │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39│國姓鄉公所大、小│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岸農路改善工程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三件工程測設監造│算壹日。 ││ │工作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0│臺中縣政府「太平│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市921紀念公園暨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古農莊民俗文物館│算壹日。 ││ │觀光園區景觀休憩│ ││ │設施工程」委託設│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計監造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1│臺中縣政府「烏日│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鄉○○○○道護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設置及路面工程」│算壹日。 ││ │委託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2│臺中縣政府「大肚│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山台地步道工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第二期)」委託設│算壹日。 ││ │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3│臺中縣政府「東豐│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自行車綠廊安全維│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護等設施改善工程│算壹日。 ││ │」委託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4│臺中縣政府「烏日│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鄉自治公園景觀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美化工程」委託設│算壹日。 ││ │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5│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大崙社區環境改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算壹日。 ││ │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6│雲林縣褒忠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中民及埔姜村等道│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路改善工程委託規│算壹日。 ││ │劃設計監造等工作│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7│嘉義縣番路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番路鄉台18線五虎│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寮景觀綠美化工程│算壹日。 ││ │委託設計監造案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8│彰化縣埔鹽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埔鹽鄉都市計畫│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25號道路工程」委│算壹日。 ││ │託規劃、設計、監│ ││ │造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49│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雲林縣四湖鄉保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社區景觀地貌綠美│算壹日。 ││ │化工程委託監造服│ ││ │務(含設計)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50│嘉義縣六腳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豐美等8村道路排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水及綠美化景觀工│算壹日。 ││ │程委託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51│嘉義縣六腳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蒜東等11村道路排│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水及綠美化景觀工│算壹日。 ││ │程委託設計監造 │ ││ │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52│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內寮、好收、鹿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等管線修復工程委│算壹日。 ││ │託規劃設計監造工│ ││ │作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 │ ││ │ │林伯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53│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梁東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斗南鎮興昌國宅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道排水溝及路面改│算壹日。 ││ │善工程委託設計監│ ││ │造案 │東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 │ │臺幣貳萬元。 ││ │ │ ││ │ │林志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 │ │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元折算壹日。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