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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易字第 9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939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訴 人即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上2人代 表 人 于學釗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任秉威上 訴 人即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泓展上5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 律師

洪明儒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修榕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 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歐思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張鴛鴦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耀寬上2人共 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83號、99年度偵字第6111號、100年度偵字第581號、併案案號:100度偵字第42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歐思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如下:

一、被告何修榕為設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8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達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行政管理及財務業務,被告于學釗為總經理,負責健康食品行銷業務。被告于學釗另為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被告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海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2被告寶康伯思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康伯思公司,負責人為任秉威)、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維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先公司,負責人為蘇泓展)之執行業務者。繆沂蓁為設在臺中市○○區○○路○○○號3樓荷華達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華達康公司)之負責人,黃章彥為荷華達康生技公司之監察人,亦為中醫師,與他人共同研發「等大人」產品配方,提供「等大人」產品配方給荷華達康生技公司製造(前列繆沂蓁、黃章彥、荷華達康生技公司均經本院另案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548號判決確定)。

二、「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部分:㈠被告何修榕、于學釗、繆沂蓁、黃章彥於「等大人」產品未

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7條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下,何修榕、于學釗仍於民國96年11月8日,以環海公司之名義與荷華達康公司負責人繆沂蓁簽約,向荷華達康公司購買「等大人」偽健康食品。繆沂蓁、黃章彥為圖不法利益,基於製造「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由黃章彥提供「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配方,由繆沂蓁依于學釗之指示交由臺中市○○區○○路○○號優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生公司)製成「等大人」濃縮湯品(分為男性飲用之「龍湯」、女性飲用之「鳳湯」)及膠囊之偽健康食品,由荷華達康公司以每盒成品新臺幣(下同)390元賣給震達公司,由優生公司逕將成品交付震達科技公司。繆沂蓁、黃章彥並對震達公司提供「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健脾胃」(胃腸功能改善)、「疏肝解鬱」(護肝功能)、改善過敏性鼻炎(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等特定保健功效資料,教導震達公司銷售人員如何向客戶說明「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具有上述特定保健功效。

㈡于學釗、何修榕明知「等大人」產品未經衛生署核發健康食

品許可證,仍基於違法販賣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自製造「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後,共同以依含量及膠囊或湯飲之不同,分別以868元、1,046元、1,733元、2,500元之平均價格將「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交由全國各地包括苗栗縣在內之特定藥局及「屈臣氏」、「康是美」通路販賣迄於99年4月22日查獲為止。

㈢于學釗、何修榕、繆沂蓁、黃章彥希冀使「等大人」偽健康

食品能以高價暢銷獲取鉅利,其4人基於違法廣告偽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由繆沂蓁、黃章彥提供「等大人」產品具有如附表一「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公司企畫部廣告人員及媒體廣告企畫人員說明「等大人」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上述之特定保健功效,由黃章彥提供本人及曾祖父黃海泉相片刊登在媒體報紙上,由于學釗、何修榕指示公司內部之廣告企畫人員或媒體廣告企畫人員,利用父母期待小孩長高、小孩能改善過敏體質等無助心理,使知名藝人徐乃麟代言增加公信力,自98年6月9日起至99年1月20日止,於附表一「廣告刊登日期」所示之時間,以環海公司之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蘋果日報包括苗栗縣地區發行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一「廣告內容」欄所示之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胃腸功能改善」、「護肝」、「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之保健功效,並以環海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你安心、我安心),為讀者之諮詢電話。

㈣于學釗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明知:1、

「等大人」產品未經人體實驗及未經臨床上診斷調整證實;

2、黃章彥中醫師之曾祖父黃海泉並非清朝皇室國醫;3、經請實踐大學副教授黃惠宇實驗「等大人」產品初步結果:「等大人」產品對公鼠無效,對母鼠雖可增加骨質密度,然有增加荷爾蒙促進早熟之危害疑慮等事實,卻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蘋果日報版面虛構如下之事實:1、「等大人」產品係市場唯一經人體實驗證實;2、黃章彥中醫師之曾祖父黃海泉為清朝皇室國醫、經過三代中醫臨床上不斷調整以符合現代國人體質;3、經請實踐大學副教授黃惠宇實驗室史無前例對白鼠實驗結果證實有效等不實事實,且無懼於衛生署之裁罰,持續長期在媒體公開利用知名藝人違法廣告,致民眾誤認「等大人」為合法之健康食品而具有上開宣稱之保健功效,致民眾耗資購買「等大人」偽健康食品而無上述宣稱之保健功效。合計于學釗、何修榕迄99年4月22日查獲時止,共賣出「等大人」各類偽健康食品7,116盒,銷售額合計5億2,396萬9,486元,扣除成本後,淨利約7,000萬元。

三、「起陽籽」(同產品另一名稱為「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以下僅稱「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部分:

㈠被告陳耀寬為設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被告歐思佛

(OX--FORD)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耀寬之母親陳張鴛鴦,下稱歐思佛公司)之執行業務者,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於「起陽籽」產品未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以證明其無害人體健康及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且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7條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合法之健康食品之情況下,于學釗、何修榕仍於97年4月25日以寶康伯思公司之名義與歐思佛生技公司簽約,由寶康伯思公司向歐思佛公司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訂約產品原名稱為「天然韭菜籽產品」),約定康寶伯思公司得自行決定商品之容器、包裝圖樣及外盒之設計等。陳耀寬則基於違法製造偽健康食品之犯意,以每盒180元之價格賣給寶康伯思公司,並依于學釗之指示將「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成分即韭菜籽複方原料交由優生公司打錠後,由優生生技公司逕將「起陽籽」成品送交震達公司。陳耀寬並對震達公司提供「「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之成分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等特定保健功效資料,教導震達公司銷售人員如何向客戶說明「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成分具有上述特定保健功效。于學釗、何修榕則基於違法販賣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自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後,共同依膠囊數量為60顆或90顆或名稱之不同,分別以每盒1,876元、3,200元、2,800元之平均價格交由全國各地包括苗栗縣在內之特定藥局及「屈臣氏」、「康是美」通路賣出。

㈡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等人企使「起陽籽」產品以高價暢

銷獲取鉅利,基於違法廣告之犯意聯絡,由陳耀寬提供「起陽籽」產品具有如附表二「違反衛生署公告之保健功效項目」欄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資料,向震達公司企畫部廣告人員及媒體廣告企畫人員說明「起陽籽」產品成分之保健功效。陳耀寬並提供本人相片供刊登在報紙上,由于學釗、何修榕指示廣告企畫人員或委請蘋果日報廣告企畫人員依陳耀寬提供及教導之保健功效資料製作廣告,自98年8月11日起至99年2月26日止,於附表二「廣告刊登日期」所示之時間,以環海公司、寶康伯思公司之名義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包括苗栗縣地區發行之全國版刊登如附表二所示廣告,擅自宣稱具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免疫調節」功能之特定保健功效,並以環海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讀者之諮詢電話。又於上開廣告期間,由陳耀寬親自拍攝電視廣告節目,在國興、緯來電視頻道上,以「身體健康才真是性福」為標題,由藝人長青主持節目,以報導之方式違法廣告宣稱「起陽籽」產品之成分韭菜籽具有預防三高之高血壓、高血糖、高血脂之特定保健功效,並由陳耀寬親自在電視上以英國牛津大學博士之身分,宣稱韭菜籽可分解三酸甘油脂、膽固醇、血脂肪、燃燒血糖、降低血糖、改善心血管疾病、預防糖尿病等「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調節血糖」之保健功效。

㈢陳耀寬明知「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之成分韭菜籽並未經人體

實驗證實有上述保健功效,為使其生產之韭菜籽能暢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電視廣告上不實宣稱:有某一研究團隊,使100人食用韭菜籽後,其中85人之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均降低,醫學證明韭菜籽有效改善85%之三高患者等語,並刊播維先公司之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號為觀眾之諮詢電話。陳耀寬另將此不實之研究資料提供給不知情之于學釗及上開廣告企畫人員,致于學釗及廣告企畫人員誤認「起陽籽」成分經實驗證明具有上開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保健功效,而在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事實詐騙消費」欄內為不實之廣告,致觀眾因誤信有醫學證明而依廣告節目結束時所刊播之免付費電話向震達公司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而受有支付貨款購買偽健康食品之損害。迄99年4月22日止,共售出「起陽籽」各類型偽健康食品合計共11萬3,518盒,銷售額共2億8,165萬7,050元,扣除成本淨利約7,500萬元。

四、嗣經于學釗於99年12月21日同意交付如下之「等大人」、「起陽籽」各類型偽健康食品扣案:㈠「等大人男方」461盒(每盒有4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1,844瓶及膠囊27,660顆;㈡「等大人女方」1,050盒(每盒有4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4,200瓶及膠囊63,000顆;㈢「等大人男方」1,103盒(每盒1瓶湯品及90顆膠囊),計有湯品1,103瓶及膠囊99,270顆;㈣「等大人女方」1,426盒(每盒1瓶湯品及90顆膠囊),計有湯品1,426瓶及膠囊128,340顆;㈤「等大人男方」550盒(每盒1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550瓶及膠囊33,000顆;㈥「等大人女方」600盒(每盒1瓶湯品及60顆膠囊),計有湯品600瓶及膠囊36,000顆;㈦「維康韭菜籽」5,519盒(每盒60顆),計有331,140顆;㈧「震達韭菜籽」49盒(每盒60顆),計有2,940顆。上開8種扣案物總計「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湯品9,723瓶、等大人膠囊387,270顆及「韭菜籽」偽健康食品334,080顆。

五、因認被告等人涉犯下列罪嫌:㈠就違法製造、廣告、販賣「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部分:

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違法廣告「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部分犯行,均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又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違反販賣「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部分犯行,均係犯同法第21條第2項之罪嫌;另被告于學釗虛構廣告事實詐騙消費者之犯行,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㈡就違法製造、廣告、販賣「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部分:

⑴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部分犯

行,均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又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違法販賣「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犯行,均係犯同法第21條第2項之罪嫌。

⑵被告陳耀寬就違法製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犯行,係犯健

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又被告陳耀寬違法廣告「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犯行,係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21條第1項後段之罪嫌。另被告陳耀寬虛構廣告事實詐騙消費者,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

⑶被告何修榕為被告震達公司之負責人;被告于學釗為被告環

海公司之負責人,亦為被告寶康伯思公司、被告維先公司之執行業務者,其2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之罪嫌,均請依同法第26條規定對被告震達公司、被告環海公司、被告寶康伯思公司、被告維先公司科以同法第21條之罰金。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原為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6年12月27日變更登記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8,又於99年12月27日變更登記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代表人為何修榕,惟何修榕係於93年3月10日至99年6月7日間擔任震達公司之負責人,嗣於99年6月8日震達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于學釗,因起訴書此部分記載對被告震達公司同一性不生影響,逕予更正之。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換言之,僅有罪判決,才應依有證據能力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是關於證據能力之論敘,係針對認定犯罪事實憑依之證據,方有詳加說明之必要,至於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憑依之證據,除非係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不予採納者,自無庸贅述其證據能力。反之,無罪判決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2750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末按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此101年1月17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㈠意旨可資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嫌,係以如附表三證據清單所示為證據方法。訊據被告等人均堅詞否認上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何修榕辯稱伊於案發當時擔任震達公司負責人,並係該

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行政管理及財務業務。「等大人」是黃章彥醫師發明,配方給荷華達康公司,優生公司是代工,製作出來的商品由震達來銷售。「起陽籽」是陳耀寬發明,由陳耀寬的歐思佛公司提供原料給優生公司打錠,製作成品後由震達公司販賣。震達公司為銷售上述產品,曾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全國版的報紙刊登廣告,未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亦未取得健康食品標章;惟「等大人」、「起陽籽」是食品,不是健康食品。震達公司伊占百分之30的股份,于學釗約占百分之40的股份,產品廣告內容是總經理于學釗決定的,伊不負責產品銷售。

㈡被告兼震達公司、環海公司代表人于學釗辯稱伊於案發時擔

任震達公司總經理,負責產品行銷業務,亦係環海公司負責人,且為寶康伯思公司、維先公司的最大股東、實際負責人、總經理兼業務執行者。其為銷售「等大人」、「起陽籽」產品,曾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全國版的報紙刊登廣告,未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亦未取得健康食品標章,惟伊對行銷有興趣,伊有請教衛生局的朋友,沒有健康食品的標章,就不要去貼那個標章,也不要說這個產品是健康食品。「等大人」、「起陽籽」是食品,不是健康食品。等大人是一個中藥方,也是轉骨方,又伊在報紙廣告上所刊登起陽籽的功效,是研發者陳耀寬提供的,陳耀寬發現韭菜籽有很多元素及營養成分,伊並未詐騙消費者等語。

㈢被告寶康伯思公司代表人任秉威辯稱寶康伯思公司並無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行為。

㈣被告維先公司之代表人蘇泓展辯稱維先公司並無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行為。

㈤被告陳耀寬辯稱伊係歐思佛公司的股東、「起陽籽」的研發

者,亦為寶康伯思公司與歐思佛簽訂之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的履約輔助人,曾至震達公司發表起陽籽的學術研究報告,但伊是研發者,不是經銷商,也不是販賣者。伊單純研究,歐思佛公司單賣原料,伊只提供研究心得及數據,伊沒有參與廣告,也沒有參與廣告製作,長青當初的採訪僅是學術的訪談,螢幕上出現的0800電話係後製,伊不知情,也沒有在攝影棚參與錄影,伊研發起陽籽,銷售原料予震達,都是合法的行為;而伊接受長青訪問時,係把伊以前閱讀過的相關文獻,關於對大蒜新素的實驗結果,於採訪當時未再查閱資料確認,即憑印象將大蒜新素的實驗結果,說成韭菜籽的實驗結果,因大蒜新素與韭菜籽的成分雷同,並非有意欺騙大眾等語。

㈥被告歐思佛公司之代表人陳張鴛鴦辯稱歐思佛公司並無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行為。

三、被告等被訴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條規定,刑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故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行為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處罰之規定為斷。又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如有違反,則依同法第21條第1項:「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或同條第2項:「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之規定處罰,乃基於行政政策上之考量,對行為人擅自將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販賣、供應等行為,以刑罰加以論罪科刑,屬於行政刑罰之性質;至行為人未將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卻將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自不在科以上開行政刑罰之列,仍屬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施以行政處分或行政罰之範疇。換言之,上揭條文第6條係規定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章「健康食品之許可」,依該條第1項、第2項之法條文義,明顯可見該條第1項所謂「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與「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兩者行為內涵、態樣均不同,且第2項之行為態樣並不包含在第1項之行為態樣內,此依立法者於第6條分別訂立第1項、第2項之規定意旨自明。行為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將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應依第21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論罪科刑,殆無疑義;倘行為人未將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卻將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自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等規定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如有違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行政處分,即「對於涉嫌違反第六條至第十四條之業者,得命其暫停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並得將其該項物品定期封存,由業者出具保管書,暫行保管」;而行為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行徑,因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或第2項係明定「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始加以處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自不得逕行援引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處以行政刑罰,此觀諸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現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刻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交衛生環境及衛生福利委員會審查當中,其草案說明記載:「我國市面上的健康食品可謂是琳瑯滿目,在媒體上所刊播的減肥、健康食品廣告更是隨時可見,事實上,只有標示『健康食品標章』(俗稱小綠人)及『衛署健食字』或『衛署健食規字』許可字號的,才是經衛生署查驗登記許可,『真正的』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而第2項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且其罰則訂於第21條,惟21條僅列明違反第6條第1項者處以刑責及罰金,並未列明第2項者罰則,造成主管機關執法『無據』。故提案增訂第21條第2項,使其違反第6條第2項執法有據,處5萬到20萬元『罰鍰』,以修正原始條文之漏失,保障業者及大眾之權益」等語,復獲衛生福利部支持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本部支持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明確列入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之罰則」等語,有立法院公報第102卷第29期會議紀錄、第102卷第54期委員會紀錄可稽,可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規定行政刑罰之適用範圍,僅限於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並未及於同法第6條第2項所定將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等情事,違反第6條第2項規定者,仍擬以修法方式處以「罰鍰」之行政罰,而不處以行政刑罰。

㈡本件被告等分別製造、販賣之「等大人」、「起陽籽」等產

品均係食品,均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條、第7條規定,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為健康食品等情,業據被告何修榕、于學釗、陳耀寬分別陳述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一第101頁、第105頁、第109至110頁、第123頁、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三第196頁,原審卷二第210頁正面);並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繆沂蓁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三第286頁背面),復有「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表」網頁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一第13頁);雖「等大人」、「起陽籽」等產品分別於何時、如何製造、如何廣告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及如何販賣等情,有如附表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之證據方法在卷可資證明,惟觀諸如附表一、二所示廣告內容,「等大人」、「起陽籽」等產品均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亦有「等大人」、「起陽籽」等產品扣案可證,尚無從遽指被告等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之行徑,被告等此部分罪嫌尚屬不能證明。

㈢至被告等分別所為之如附表一、二所示廣告行為,其中「等

大人」產品廣告內容固可見「調整」、「改善」、「過敏性疾病」、「過敏體質」、「過敏性鼻炎」、「調整體質」與「擺脫難過的過敏症」、「過敏現象」、「遠離換季時的過敏」、「打噴涕、流鼻水、過敏的問題」、「現在幾乎沒有這個症狀了」等具有保健功效文字;而「起陽籽」產品廣告內容亦可見「能改善酸性體質、遠離心血管疾病」、「能改善現代人四高一低(高血脂、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和低體力)」、「救四高、強力抗酸化」、「體質偏酸容易有高血壓、高血脂、高膽固醇等四高,還可能引發動脈硬化、糖尿病」、「真空微波破壁萃取技術的韭菜籽,能快速對抗酸性體質對人體的危害」等具有保健功效文字,惟均未將上開產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等所為,既未將食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自不得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或第2項等規定予以論處。

㈣另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前經原審法

院函詢結果,固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廣告用語,分別涉嫌宣稱「輔助調整過敏體質」保健功效、及宣稱具有「調節血糖」、「調節血脂」、「輔助調節血壓」、「免疫調節」等保健功效,有該署101年4月5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77至79頁、第91至92頁),惟此究屬被告等所為是否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規定,而由主管機關是否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行政處分之範疇,自不得遽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或第2項等規定相繩,附此敘明。

四、被告于學釗、陳耀寬被訴詐欺部分: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見)。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于學釗、陳耀寬前揭所為,是否有虛構廣告事實詐騙消費者而詐欺取財之情事,究明如下:

㈠本件如附表三所示購買「等大人」產品之消費者余金蘭等人

於偵查中固分別證稱:有受騙的感覺、有一點受騙的感覺、多少有受騙的感覺、因為小朋友沒有明顯增高、因為它沒有效等語,惟「等大人」產品,係由中醫特考及格之中醫師黃章彥及其家族成員研發而成之轉骨方,係由多種藥草組合方,具中醫上開脾健胃、補腎養氣、疏肝解鬱、養血活血功效,而中醫上所稱疏肝解鬱,與西醫所稱護肝功能無關,西醫所稱肝心脾胃腎係單一器官,中醫則指整體性的狀態,「等大人」經多人服用,有人因此長高,臨床實證亦有間接改善過敏性鼻炎,而其祖父黃海泉亦是中醫,係民國前00年生,在梧棲經營中藥房,並非清朝國醫等情,業據證人黃章彥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33頁背面、第335頁正、背面、第336頁正面、第338至339頁正、背面),並有「等大人」錄影資料附卷可證(見原審卷一第134至136頁);又蘋果日報98年6月23日A3版中間偏左處之照片記載「黃海泉懸壺濟世代代相傳,歷經150年歲月」,該照片係荷華達康公司提供;98年7月8日A3版廣告右下方黃海泉照片記載「黃章彥為黃海泉老中醫第四代傳人,造福48萬人次」等文字,係荷華達康公司根據內部銷售48萬的數量推估,荷華達康公司提供之資料有提及黃海泉中醫是清朝人,黃章彥是黃海泉之第4代傳人,至於清朝皇室是報社編寫廣告時寫出來,報紙刊登出來後,有開會請報社更正等情,復經證人葉志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無訛(見原審卷三第326頁背面至第327頁背面、第328頁正、背面、第332頁背面);且徵諸卷附「健康食品之護肝功能評估方法」壹、前言載明「中醫學認為肝的主要功能藏血、主魂、主目、主筋膜和主疏洩,與脾胃的升降密切相關,與膽互為表裡。肝氣鬱結則出現脅肋脹滿、精神抑鬱、納食不化、腕痞腹脹,甚且黃疸等症候」、「造成肝臟疾病之主要因素有病毒性、酒精性與化學性三大類,而在老鼠動物模式之病理切片中與人體有一致性之病理現象者為化學性肝損傷。由於造成病毒性、酒精性肝損傷之動物模式不易建立,因此本評估方法僅針對化學性肝損傷進行護肝功能之評估」(見原審卷五第360頁)。可知證人黃章彥上述證詞,與前述評估方法記載內容相同,堪信屬實。而證人黃惠宇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服用鳳湯產品對於母鼠可能有增強其抗氧化力助於骨骼發育,且能增加女性賀爾蒙之表現。龍湯對於公鼠的效果相較於鳳湯比較不明顯。此外服用龍鳳湯時也建議能同時攝取均衡飲食以達到更加效果」、「對於骨質檢測的部分,我們做了體重分析、骨質檢測,骨質檢測的部分,分為四個部分,其實是三個部分,只有母鼠做了Estradiol女性賀爾蒙檢測,骨密度的部分做了骨分解指標跟骨密度分析。我們以正負記號為標準,三個正號表示效果是好的,兩個是中間的,一個是有些微改善,沒有達到很好的效果。它的結果是一個正而已。對於公鼠是沒有改善,沒有影響,沒有統計上的顯著差異發現」、「(問:在這報告書提出之前,你是否曾經在2009年5月30日,到福華飯店做一次演講,內容是關於震達等大人產品的效果?)我記憶中有,因為我在沒有接這個實驗之前我是震達的顧問,我記得他們有邀請我做演講」、「(問:當時你在福華飯店公開演講的會場中,是否有說你的兒子也喝過等大人產品,而且是有效的?)對,我兒子的確喝過龍鳳湯。有效是配合早睡及飲食的調整」、「(問:在當時的演講中,你說還有剩下30瓶的龍湯鳳飲,分送給學校老師的小孩嗎?)他們有跟我要,我兒子從160長到190。學校老師知道我有做這個研究,就來問說能不能把剩下的樣品送給他們,我就送給他們了,因為這個東西在外面買很貴」、「母鼠只有一個正號,不是三個。以一個青春期的老鼠或是人,在青春期都有賀爾蒙增加的情形,女生會因為賀爾蒙增加而導致骨骼發育,但是否因為這個產品導致賀爾蒙增加,我不確定」、「在wistar母鼠的骨分解指標發現有增加的趨勢,其可能原因有三,一、可能是青春期的老鼠剛好它的estradiol分泌增加,導致骨分解指標值的增加。原因二,可能是因為鳳湯添加之後導致母鼠的骨分解密度有增加的趨勢。原因三是也有可能的推測是,震達的鳳湯產品吃了可能會增加誘發母鼠estradiol分泌」、「(問:但在你的實驗報告中,公老鼠的部分,有關抗氧化能力TBARS跟MDA,還有血液生化值,其中兩項都有正號,是不是顯示公老鼠在這兩項測試還是有增加的趨勢?)血液生化值跟抗氧化能力有增加的趨勢」、「(問:抗氧化能力、血液生化值這兩樣檢測,對於成長有無幫助?)對成長及每一個人的健康都有幫助」、「(問:跟長高有關係嗎?)跟長高有關的我們只做了骨質分析、骨質密度及骨質分解指標及體重,及女性賀爾蒙這四項,有正向關係,而不是間接的」、「骨密度增加及骨分解指標,在我們發表上是說,應該可以幫助長高,對於長高可以有正向的影響」、「(問:有直接的影響還是有正向的影響?)正向影響。長高還有配合的因子很多,這個實驗只有做這一點」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74至282頁);另證人陳世德於原審審理中則證稱「(問:你給小朋友吃過之後,效用怎樣?)因為畢竟是發育期,他當時說會輔助,效果會更好,小朋友在發育期本來就是一直在成長,對過敏體質會比較好一點」、「(問:但身高長高的部分你認為本來就是在成長期?)小孩子本來就一直在成長期,不能說吃了什麼東西然後就說一定要長多高,這個不準」、「(問:你剛才回答過敏體質比較好一點的意思,他平常起床氣溫低的時候會打噴嚏的情況,是否有改善?)例如一個禮拜會有兩天,但吃了等大人以後會變成兩個禮拜有兩天,時間會拉長」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86頁正面),可見其係證稱小孩服用等大人後,過敏體質稍有改善等情;又證人即購買「等大人」產品之林碧純、林木貴、甘品洋、廖春梅、涂淑貞、廖淑芬、彭春蘭、郭淑慎、李秀菊、邱敬凱、范雅琴、林淑玲、江美慧、張英敏、洪宜欣、劉芯卉等人,於使用「等大人」產品後,其等之小孩身高有明顯成長等情,此有其等之使用心得及感謝函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153至168頁);證人余美慧於原審審理時另證稱:「(問:吃之前的身高?)女生快140,男生130幾」、「(問:吃了以後,有沒有什麼成效?)一些吧,快要150吧」、「(問:兩位嗎?)沒有,男生沒有那麼快。因為想說先給女生吃,男生還沒有那麼高」、「(問:你覺得用了有無效果?)我覺得有一些,只吃了7、8個月而已,長高將近10公分吧」、「(問:既然是這樣,為什麼你在檢察官那邊說,當時會覺得有受騙的感覺?)因為被找來問啊」、「(問:你不會覺得被找來問,跟覺得受騙是兩回事嗎?)當時沒有想這麼多」、「(問:你當時覺得受騙主要的原因是?)就是被找來問」等語(見原審卷五212頁背面至第213頁正面),可知被告于學釗確有委託黃惠宇就「等大人」產品進行實驗,實驗結果發現「鳳湯」對於母鼠有關骨質密度有增加、抗氧化值也有增加,對母鼠的生長有正向影響,公鼠部分的血液生化值跟抗氧化能力有增加的趨勢,且購買「等大人」產品之消費者服用該產品後,有身高未明顯長高者,亦有身高明顯長高者;況依卷附的SGS檢驗報告、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所示(見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二第13至15頁、第19至26頁),可知「等大人」龍湯、鳳飲,經檢驗結果,並無重金屬及農藥殘留,該等產品並無有害於人體的成分,綜上足認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採為不利被告于學釗之認定。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廣告內容固有「清朝皇室國醫」6字,而黃海泉並非清朝皇室國醫,惟震達公司98年6月19日會議紀錄載明被告于學釗在蘋果日報廣告會議中表示:

黃海泉不用「清朝國醫」的寫法,有該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40頁),而蘋果日報98年9月9日A3版、99年9月16日A3版、99年9月19日A3版廣告(見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二第86至88頁)中,即無清朝皇室國醫黃海泉之文字敘述,自不得僅憑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廣告內容有「清朝皇室國醫」6字,遽認被告于學釗係以述廣告內容對消費者施用詐術。

㈡被告陳耀寬於97年7月22日在優生公司的實驗室中接受演藝

人員長青先生採訪時表示「醫學證明,韭菜籽,有效改善85%的三高患者,有一個研究團隊,他們做100個人的實驗,把100個人,他也高血壓或高血脂的、高血壓的、高血糖的,他們做一個實驗,吃了韭菜籽吃了一個半月之後他們再做實驗,結果發現有85個人,把高血壓的或者高血糖的,或高血脂肪的都有降下來,所以證明這個韭菜籽它有85%的功效」等語,有長青先生主持「長青樂活大計劃」廣告節目光碟在卷可稽,並經原審勘驗明確(見原審卷六第202頁),此部分事實固屬真實,惟被告陳耀寬研發之「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天然韭菜籽」等產品,其成分有韭菜籽、淮山、蒜頭、人蔘、當歸、穿芎、山梨醇賦型劑,此有起陽籽產品照片、包裝、說明書、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之委託試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36至38頁、卷四第34至37頁、第76至79頁、第86至87頁、第120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43頁)。而韭菜之成份及功效,依本草綱目等文獻記載,韭菜別名起陽草,主治歸心、安五臟、除胃中熱、補虛益陽,韭菜除含有較多纖維素,能增強腸胃蠕動,也含有揮發性精油及含硫化合物,更具降低血脂的作用,食用韭菜對高血脂及冠心病患者有好處,韭菜中含有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及鈣、磷、鐵等礦物質;微量礦物質鐵部分之缺乏,有貧血症狀;銅缺乏,則有貧血、心臟病變、血管損傷等症狀;鉻缺乏,則有血糖偏高、血液中游離脂肪酸增加,醣類使用偏低,可能導致第Ⅱ型糖尿病;鎂缺乏,則罹患高血壓的機率增加,適量補充微量元素,可提升免疫等情,亦有本草綱目、台大醫院孫安迪醫師於89年3月6日在中國時報發表的文章、健康生活家網站摘錄「蔬果養生宜忌」著作中關於「韭菜的價值、養生用法、服用韭菜的禁忌」之文獻、聯合報91年4月27日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昭庚著文、健康圖書館-傳統與另類醫學中陳俊哲中醫師資料、「正常及糖尿病受試者服用高劑量鉻及血脂之影響」論文、「營養學概論之微量礦物質摘要」、張振崗等於92年合著「實用營養學㈡」之「微量元素主要生理功能功效」、陳昭明之「中藥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陽痿初探」論文、大陸浙江工商大學周蓉之「韭菜改善性功能物質篩選及其功效鑑定的研究」論文影本在卷可考(見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三第124至147頁,原審卷八第131至222頁);又參酌大陸之學術期刊-中國全科醫學91年6期,由廣東新興中藥學校臨床科朱曼薇等人之「大蒜新素治療高血脂血癥59例療效觀察」論文影本、中國實驗方濟學雜誌96年第2期安徽師範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張庭廷等人之「大蒜降血脂作用及其機理之研究」論文影本、中國中西醫結合雜誌97年第4期李格等人之「大蒜素對不同中醫症型不穩定心絞痛的作用及與血脂和GMP-140的關係」論文影本、西華大學周黎黎碩士之「大蒜素的提取工藝及其降血脂產品的研發」論文影本、泰山醫學院學報93年第3期余晟等人之「大蒜素的研製及其藥用價值」論文影本、吉林省吉林市北華大學醫學院段大航等人之「韭菜提取物及藥用研究現狀」論文影本、上海師範大學工程食品研究所胡國華等人在中國食品添加劑期刊97年第5期、第6期之「韭菜籽提取物研究及效用㈠、㈡」論文影本(以上見原審卷三第22至34頁、第46至47頁)、湖南中醫學報97年第4期譚桂山等人之「韭菜籽不同提取物對小白鼠SOD、MDA的影響」論文影本、中國民間療法「韭菜籽治牙痛65例」等文獻資料內容,可知上述作者研究大蒜素的結果,認「大蒜素具有顯著的降血脂功效,其機理一方面可能是促進了蛋白質的代謝與轉化,另外可能是因為抑制了腸道膽固醇的吸收,減少了肝臟膽固醇的合成,促進了血清和肝臟甘油三酯的分解」、「大蒜素對不穩定性心絞痛有較好的療效...其機理與改善血脂和促進血小板活化有關」、「大蒜素...其機制可能與對抗脂質過氧化反應和降低血漿內毒素水平有關」、「大蒜素...對小老鼠高血脂症有顯著的預防作用」、「大蒜的主要成分是大蒜素,它具有殺菌、消毒、降血脂、防癌等功效」(見原審卷三第25頁、26頁、第27頁、第30頁);另韭菜部分係「韭菜主要成分有二:二甲二硫醚...等硫化物」、「韭菜籽含有相當豐富的不飽和脂肪酸...鋅、鈣、鐵等礦物質」等情(見原審卷三第22至34頁、第46至47頁、卷八第131至222頁)。而前述產品成分中的「韭菜籽」,經送請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檢驗的結果,驗出具有鉀、鈣、鎂、鐵、鋅、銅、錳、鉻等成分,此有同所97年12月17日委託試驗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佐(見99年度他字第238號卷三第116頁);又被告陳耀寬研發之「起陽籽錠」(散裝)、「韭菜籽錠」(非市售包裝)等產品,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檢驗,認該產品及原料含有鉻等有益人體健康的微量元素,亦具有蛋白質、脂肪、鈉等營養成分,復無農藥及重金屬殘留等情,有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原審卷四第96至100頁、第101至102頁、第103至105頁、第132至136頁、第142至143頁、第154至156頁、第158頁、第195至198頁、第224頁、第226頁、第228頁、第230至232頁、第235至236頁、第244頁、第246頁、第258至250頁);再參酌被告歐思佛公司就前述產品,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亦有被保險人為被告歐思佛公司、川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產物保險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單、投保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145頁、第251至252頁、第258至260頁)。綜上可知,「震達起陽籽」、「維康起陽籽」等產品中具有蒜頭成分,而大蒜素與韭菜籽復具有相似功效,且上述「起陽籽」等產品含有益人體健康之微量元素,足認被告陳耀寬所辯其接受長青訪問時將前述文獻中就大蒜新素人體實驗的案例誤植為韭菜籽的具體實驗案例,係因大蒜新素與韭菜籽的成分雷同,並非有意欺騙大眾等語,並非虛言,自難遽認被告陳耀寬此部分所為有何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

㈢綜據上述,檢察官認被告于學釗、陳耀寬涉有上揭公訴意旨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嫌,依檢察官所舉之前述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被告于學釗、陳耀寬被訴詐欺取財罪嫌均屬不能證明。

五、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同法第21條第1項或第2項等罪嫌,及被告于學釗、陳耀寬被訴詐欺取財罪嫌均不能證明,已如前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犯罪猶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原審疏未詳查,對被告等被訴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遽予論罪科刑,自有違誤。檢察官對被告于學釗、何修榕、陳耀寬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就其3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量刑過輕,就被告于學釗、陳耀寬被訴詐欺取財罪嫌以犯罪不能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所違誤云云,為無理由;而被告等上訴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為被告等均無罪之諭知。

六、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5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意旨略謂:被告于學釗為被告震達科技公司之總經理,被告何修榕為震達公司之負責人,其2人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等大人」系列產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檢驗合格確認具有保健功效及對人體健康未生危害而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仍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於消費者李淑貞因看見「等大人」廣告宣稱具有「健脾胃」(胃腸功能改善)、「疏肝解鬱」(護肝功能)、改善過敏性鼻炎(輔助調整過敏體質)等特定保健功效,而撥打電話向震達科技公司購買「等大人」系列產品時,該公司仍誇稱「等大人」為合法之產品,且多人食用有效,而販賣「等大人」系列產品之「健康19」5瓶、「Ngril等大人」1盒、「Ismart智勝王」2盒給李淑貞,因認被告于學釗、被告震達公司,被告何修榕涉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非法廣告及販賣非法健康食品罪嫌云云。惟本案被告于學釗、被告震達公司,被告何修榕被訴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同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則本案起訴部分與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自無裁判上不可分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鄭 永 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粟 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附表一:

┌───────────────────────────────────────────┐│起訴書附表一記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部分 │├─┬─┬──┬───────────────┬────────────────────┤│編│刊│廣 │廣告內容違法宣稱保健功效 │廣告內容虛構事實詐騙消費 ││號│登│告 │ │ ││ │廣│刊 │ │ ││ │告│登 ├────────┬──────┼─────────┬──────────┤│ │之│日 │ 廣告內容 │違反衛生署公│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 說明 ││ │媒│期 │ │告之保健功效│ │ ││ │體│ │ │項目 │ │ │├─┼─┼──┼────────┼──────┼─────────┼──────────┤│1 │蘋│98. │同時還能「調整」│綜合「調整」│徐乃麟深入了解過震│(1)實際上黃海泉僅為 ││ │果│06. │與「改善」體質,│、「改善」與│達等大人後,發現原│ 台灣地區之中醫學 ││ │日│09 │讓全身脫胎換骨,│「過敏性疾病│來它是清朝皇室國醫│ 徒,並非清朝皇室 ││ │報│ │有些「過敏性疾病│」及整篇廣告│黃海泉流傳至今的百│ 國醫。 ││ │A3│ │」還會因體質改善│內容,應認其│年藥方,首創了男女│(2)「等大人」產品並 ││ │版│ │而不藥而癒。 │宣稱之保健功│有別的調理方法,男│ 未經人體實驗證實 ││ │ │ ├────────┤效為「輔助調│重健脾補腎、疏肝解│ 。(徐乃麟違法宣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整過敏體質」│鬱,女重活血養血. │ 稱食品具有中藥療 ││ │ │ │」還可以因體質「│。 │. . . . . 也是市面│ 效部分,另函請主 ││ │ │ │改善」不藥而癒。│ │ 上唯一經過人體證│ 管機關裁處) ││ │ │ ├────────┼──────┤ 實的確有效的方子│ ││ │ │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 │詞)。 │ ├─────────┤ ││ │ │ ├────────┼──────┤轉骨專家黃章彥-清 │ ││ │ │ │ │ │朝皇室國醫黃海泉第│ ││ │ │ │ │ │4代傳人。 │ │├─┼─┼──┼────────┼──────┼─────────┼──────────┤│2 │蘋│98. │ │ │最重要的是經大批人│「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果│06. │ │ │體試驗證實有效的轉│人體實驗或臨床診斷證││ │日│23 │ │ │骨方湯劑,才能真正│實。 ││ │報│ │ │ │幫助自己的小孩成長│ ││ │A3│ │ │ │「等」大人。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 │ │ │ │ │。 │ ││ │ │ │ │ ├─────────┤ ││ │ │ │ │ │孩子一生一次的成長│ ││ │ │ │ │ │階段,像澆花一樣需│ ││ │ │ │ │ │要天天灌注,因此黃│ ││ │ │ │ │ │章彥中醫建議可以選│ ││ │ │ │ │ │擇經人體試驗證明有│ ││ │ │ │ │ │效的「等大人」。 │ ││ │ │ │ │ ├─────────┤ ││ │ │ │ │ │黃章彥中醫師表示:│ ││ │ │ │ │ │「(「等大人」產品│ ││ │ │ │ │ │處方)經過三代中醫│ ││ │ │ │ │ │臨床上的不斷調整,│ ││ │ │ │ │ │發展出完全符合土生│ ││ │ │ │ │ │土長的現代國人體質│ ││ │ │ │ │ │......」 │ │├─┼─┼──┼────────┼──────┼─────────┼──────────┤│ 3│蘋│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徐乃麟表示,會推薦│于學釗、何修榕委請黃││ │果│07. │詞) │ │震達等大人是因為它│惠宇以「等大人」產品││ │日│08 │ │ │的品質和效果都非常│之「龍湯」(男性食用││ │報│ │ │ │優異,不僅經過實踐│)、「鳳湯」(女性食││ │ │ │ │ │大學黃惠宇教授實驗│用)對公鼠及母鼠作初││ │ │ │ │ │室進行等大人的小白│步之實驗。初步實驗結││ │ │ │ │ │鼠養殖實驗證實,..│果為「龍湯」對公鼠無││ │ │ │ │ │...。 │反應,對公鼠無效;「││ │ │ │ │ │ │鳳湯」雖能增加母鼠之││ │ │ │ │ │ │骨質密度,然同時亦有││ │ │ │ │ │ │增加女性荷爾蒙之虞,││ │ │ │ │ │ │有促進早熟之疑慮。 ││ │ │ │ │ ├─────────┼──────────┤│ │ │ │ │ │徐乃麟說,...震達 │「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 │ │等大人是.....市面 │人體實驗證實。 ││ │ │ │ │ │上唯一經過人體證實│ ││ │ │ │ │ │的確有效的方子,..│ ││ │ │ │ │ │..。 │ ││ │ │ │ │ ├─────────┤ ││ │ │ │ │ │標題:48萬人相挺的│ ││ │ │ │ │ │科學實證轉骨良方。│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 ││ │ │ │ │ │。 │ │├─┼─┼──┼────────┼──────┼─────────┼──────────┤│4 │蘋│98. │ │ │震達等大人. . . 也│于學釗、何修榕委請黃││ │果│07. │ │ │特別請實踐大學黃惠│惠宇以「等大人」產品││ │日│17 │ │ │宇教授實驗室史無前│分為「龍湯」(男性食││ │報│ │ │ │例進行等大人轉骨配│用)、「鳳湯」(女性││ │A3│ │ │ │方的小白鼠養殖實驗│食用)僅對公鼠及母鼠││ │版│ │ │ │證實效果,.....。 │作初步之實驗。初步實││ │ │ │ │ │ │驗結果為「龍湯」對公││ │ │ │ │ │ │鼠無反應,對公鼠無效││ │ │ │ │ │ │。「鳳湯」雖能增加母││ │ │ │ │ │ │鼠之骨質密度,然同時││ │ │ │ │ │ │亦有增加女性荷爾蒙之││ │ │ │ │ │ │虞,有促進早熟之疑慮││ │ │ │ │ │ │。 ││ │ │ │ │ ├─────────┼──────────┤│ │ │ │ │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 │ │。 │人體實驗證實。 │├─┼─┼──┼────────┼──────┼─────────┼──────────┤│5 │蘋│98. │聞地從小就有過敏│綜合「過敏性│徐乃麟深入了解過震│實際上黃海泉僅為台灣││ │果│08. │性鼻炎的困擾,每│鼻炎」、「調│達等大人後,發現原│地區之中醫學徒,並非││ │日│04 │天一早總是在一連│整體質」、「│來它是清朝皇室國醫│清朝皇室國醫。 ││ │報│ │串打噴嚏、擤鼻涕│擺脫難過的過│黃海泉流傳至今的百│ ││ │A3│ │的聲音中起床,讓│敏症」等廣告│年藥方,首創了男女│ ││ │版│ │聞地媽媽心疼不已│文字及整篇廣│有別的調理方法,男│ ││ │ │ │,只是帶他看過許│告內容意旨,│重健脾補腎、疏肝解│ ││ │ │ │多醫生,得到的答│應認其宣稱之│鬱,女重活血養血. │ ││ │ │ │案都是:「過敏無│保健功效為「│.....也是市面上唯 │ ││ │ │ │法根治」國小五年│輔助調整過敏│一經過人體證實的確│ ││ │ │ │級那一年,聞地參│體質」。 │有效的方子。 │ ││ │ │ │加國小排球隊的長│ ├─────────┼──────────┤│ │ │ │高計畫,開始喝震│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達「等大人」效果│ │。 │人體實驗證實。 ││ │ │ │讓聞地媽媽很驚喜│ │ │ ││ │ │ │,:「其實聞地剛│ │ │ ││ │ │ │開始喝的時候沒有│ │ │ ││ │ │ │什麼感覺,但沒想│ │ │ ││ │ │ │到半年、一年左右│ │ │ ││ │ │ │,很明顯看到改變│ │ │ ││ │ │ │,現在他的過敏症│ │ │ ││ │ │ │狀已經很久沒出現│ │ │ ││ │ │ │了!聞地的媽媽才│ │ │ ││ │ │ │知道,原來震達等│ │ │ ││ │ │ │大人還可以調整體│ │ │ ││ │ │ │質. . . . . 聞地│ │ │ ││ │ │ │非常感謝震達等大│ │ │ ││ │ │ │人:「都是因為震│ │ │ ││ │ │ │達等大人,我才能│ │ │ ││ │ │ │擺脫難過的過敏症│ │ │ ││ │ │ │狀,變得高人一等│ │ │ ││ │ │ │。」 │ │ │ ││ │ │ ├────────┤ │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 │ │ ││ │ │ │」還可以因體質「│ │ │ ││ │ │ │改善」不藥而癒。│ │ │ ││ │ │ ├────────┼──────┤ │ ││ │ │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 │詞) │ │ │ │├─┼─┼──┼────────┼──────┼─────────┼──────────┤│6 │蘋│98. │臺灣的孩童有半數│綜合「過敏體│黃章彥中醫師表示:│ 並無臨床診斷之事實 ││ │果│09. │以上屬於過敏體質│質」、「過敏│「. . . . 這帖方子│ 。 ││ │日│09 │,在換季時容易有│現象」、「遠│經過三代中醫臨床上│ ││ │報│ │過敏現象,造成免│離換季時的過│的不斷調整,發展出│ ││ │A3│ │疫力降低,好的方│敏」、「打噴│完全符合土生土長的│ ││ │版│ │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嚏、流鼻水、│現代國人體質. . . │ ││ │ │ │增高,還能改善孩│過敏的問題」│」 │ ││ │ │ │子體質、增強抵抗│、「現在幾乎├─────────┼──────────┤│ │ │ │力,遠離換季時的│沒有這個症狀│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 │ │過敏、流感的威脅│了」等廣告文│。 │人體實驗證實。 ││ │ │ │。 │字及整篇廣告│ │ ││ │ │ ├────────┤內容意旨,應│ │ ││ │ │ │「連過敏問題 │認其宣稱之保│ │ ││ │ │ │也一起解決了」廖│健功效為「輔│ │ ││ │ │ │聞地從小早起床就│助調整過敏體│ │ ││ │ │ │會打噴嚏、流鼻水│質」。 │ │ ││ │ │ │,過敏的問題一直│ │ │ ││ │ │ │醫不好,小五起服│ │ │ ││ │ │ │用震達等大人,剛│ │ │ ││ │ │ │開始喝其實沒有什│ │ │ ││ │ │ │麼感覺,直到半年│ │ │ ││ │ │ │、一年左右,就真│ │ │ ││ │ │ │的很明顯的在改變│ │ │ ││ │ │ │,現在幾乎沒有這│ │ │ ││ │ │ │個症狀了。 │ │ │ ││ │ │ ├────────┤ │ │ ││ │ │ │有些「過敏性疾病│ │ │ ││ │ │ │」還可以因體質「│ │ │ ││ │ │ │改善」不藥而癒。│ │ │ ││ │ │ ├────────┼──────┤ │ ││ │ │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 │ │詞) │ │ │ │├─┼─┼──┼────────┼──────┼─────────┼──────────┤│7 │蘋│98.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市場唯一經人體實證│「等大人」產品並未經││ │果│09. │詞) │ │。 │人體實驗證實。 ││ │日│16 │ │ │ │ ││ │報│ │ │ │ │ ││ │A3│ │ │ │ │ ││ │版│ │ │ │ │ │├─┼─┼──┼────────┼──────┼─────────┼──────────┤│8 │蘋│99. │臺灣的孩童有半數│綜合「過敏體│ │ ││ │果│09. │以上屬於過敏體質│質」、「過敏│ │ ││ │日│19 │,在換季時容易有│現象」、「遠│ │ ││ │報│ │過敏現象,造成免│離換季時的過│ │ ││ │A3│ │疫力降低,好的方│敏」等廣告文│ │ ││ │版│ │子不但能幫助轉骨│字及整篇廣告│ │ ││ │ │ │增高,還能改善孩│內容意旨,應│ │ ││ │ │ │子體質、增強抵抗│認其宣稱之保│ │ ││ │ │ │力,遠離換季時的│健功效為「輔│ │ ││ │ │ │過敏、流感的威脅│助調整過敏體│ │ ││ │ │ │。 │質」。 │ │ ││ │ │ ├────────┼──────┤ │ ││ │ │ │ 開脾健胃(中醫 │胃腸功能改善│ │ ││ │ │ │ 用詞) │ │ │ ││ │ │ ├────────┼──────┤ │ ││ │ │ │ 疏肝解鬱(中醫 │護肝 │ │ ││ │ │ │ 用詞) │ │ │ │├─┼─┼──┼────────┼──────┼─────────┼──────────┤│9 │蘋│99. │開脾健胃(中醫用│胃腸功能改善│ │ ││ │果│01. │詞) │ │ │ ││ │日│13 ├────────┼──────┤ │ ││ │報│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A3│ │詞) │ │ │ ││ │版│ │ │ │ │ │├─┼─┼──┼────────┼──────┼─────────┼──────────┤│10│蘋│99. │開脾健胃、健脾胃│胃腸功能改善│ │ ││ │果│01. │(中醫用詞) │ │ │ ││ │日│20 ├────────┼──────┤ │ ││ │報│ │疏肝解鬱(中醫用│護肝 │ │ ││ │A3│ │詞) │ │ │ ││ │版│ │ │ │ │ │└─┴─┴──┴────────┴──────┴─────────┴──────────┘

附表二┌───────────────────────────────────────┐│ 起訴書附表二:「起陽籽」偽健康食品違法廣告部分 │├─┬─┬──┬───────────────┬────────────────┤│編│刊│廣 │ 廣告內容違法宣稱保健功效 │ 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 ││號│登│告 │ │ ││ │廣│刊 │ │ ││ │告│登 ├────────┬──────┼────────┬───────┤│ │之│日 │ 廣告內容 │違反衛生署公│ 廣告內容 │ 說明 ││ │媒│期 │ │告之保健功效│ │ ││ │體│ │ │項目 │ │ │├─┼─┼──┼────────┼──────┼────────┼───────┤│1 │蘋│98. │「在研究成果發表│(1) │ │ ││ │果│08. │的記者會中,陳博│調節血脂功能│ │ ││ │日│11 │士在高濃稠的血液│(2) │ │ ││ │報│ │試管裡,加入韭菜│輔助調節血壓│ │ ││ │A3│ │籽濃縮萃取物後,│功能 │ │ ││ │版│ │原本濃稠、凝結的│ │ │ ││ │ │ │暗紅色血液立刻溶│ │ │ ││ │ │ │解,轉為清澈、健│ │ │ ││ │ │ │康的鮮紅色,原本│ │ │ ││ │ │ │阻塞的管道也立刻│ │ │ ││ │ │ │變得暢通,證實了│ │ │ ││ │ │ │韭菜籽確實可溶解│ │ │ ││ │ │ │血脂肪、三酸甘油│ │ │ ││ │ │ │脂。」 │ │ │ │├─┼─┼──┼────────┼──────┼────────┼───────┤│2 │蘋│98. │「這份研究報告中│(1) │ │ ││ │果│08. │發現,韭菜籽透過│調節血脂功能│ │ ││ │日│20 │『高倍率真空微波│(2) │ │ ││ │報│ │破壁萃取技術』所│輔助調節血壓│ │ ││ │A3│ │取得的精華成分,│功能 │ │ ││ │版│ │不但能夠拯救威脅│(3) │ │ ││ │ │ │現代人的四高問題│調節血糖功能│ │ ││ │ │ │:高血壓、高血脂│ │ │ ││ │ │ │、高血糖、高膽固│ │ │ ││ │ │ │醇。」 │ │ │ │├─┼─┼──┼────────┼──────┼────────┼───────┤│3 │蘋│98. │⑴「21世紀醫學新│⑴ │⑴「經牛津大學陳│未經陳耀寬為人││ │果│09. │希望搶救三高」「│調節血脂功能│耀寬博士實驗證實│體或動物實驗證││ │日│08 │陳博士經過多年的│⑵ │,能溶解血脂肪、│實能降三高或四││ │報│ │研究,證實天然韭│免疫調節功能│三酸肝油脂」。 │高。 ││ │A3│ │菜籽透過『高倍率│(3) │⑵「經陳耀寬博士│ ││ │版│ │真空微波破壁萃取│輔助調節血壓│於朝陽科技大學大│ ││ │ │ │技術』取得的鹼元│功能 │規模人體實驗證實│ ││ │ │ │素精華,能夠改善│(4) │,能對抗三高、改│ ││ │ │ │體質、拯救四高問│調節血糖功能│善酸性體質」。 │ ││ │ │ │題」。 │ │ │ ││ │ │ │⑵「救四高!找性│ │ │ ││ │ │ │福指名購買維康起│ │ │ ││ │ │ │陽籽」「『韭菜籽│ │ │ ││ │ │ │』與『傳統抗三高│ │ │ ││ │ │ │藥物』比較」: │ │ │ ││ │ │ │韭菜籽(起陽籽)│ │ │ ││ │ │ │就高血壓方面:「│ │ │ ││ │ │ │含愛力茵,增加好│ │ │ ││ │ │ │的膽固醇、降低壞│ │ │ ││ │ │ │的膽固醇」; │ │ │ ││ │ │ │糖尿病方面:「含│ │ │ ││ │ │ │有機鉻,能刺激胰│ │ │ ││ │ │ │島素分泌、預防糖│ │ │ ││ │ │ │尿病發生、調節血│ │ │ ││ │ │ │液中的血糖」; │ │ │ ││ │ │ │高血脂方面,「含│ │ │ ││ │ │ │韭菜酵素,能分解│ │ │ ││ │ │ │血脂肪、降低三酸│ │ │ ││ │ │ │甘油脂」。 │ │ │ ││ │ │ │⑶「經牛津大學陳│ │ │ ││ │ │ │耀寬博士實驗證實│ │ │ ││ │ │ │,能溶解血脂肪、│ │ │ ││ │ │ │三酸肝油脂」。 │ │ │ ││ │ │ │⑷「經陳耀寬博士│ │ │ ││ │ │ │於朝陽科技大學大│ │ │ ││ │ │ │規模人體實驗證實│ │ │ ││ │ │ │,能對抗三高、改│ │ │ ││ │ │ │善酸性體質」。 │ │ │ ││ │ │ │⑸維康起陽籽能 │ │ │ ││ │ │ │「增加免疫功能」│ │ │ ││ │ │ │、「調整酸體質、│ │ │ ││ │ │ │有效預防高血壓、│ │ │ ││ │ │ │高血脂、高血糖、│ │ │ ││ │ │ │高膽固醇」。 │ │ │ │├─┼─┼──┼────────┼──────┼────────┼───────┤│4 │蘋│98. │「改善『四高』危│(1) │ │ ││ │果│12. │機,請至全台指定│調節血脂功能│ │ ││ │日│22 │經銷點指名購買維│(2) │ │ ││ │報│ │康起陽籽」 │輔助調節血壓│ │ ││ │A3│ │ │功能 │ │ ││ │版│ │ │(3) │ │ ││ │ │ │ │調節血糖功能│ │ ││ │ │ │ │ │ │ │├─┼─┼──┼────────┼──────┼────────┼───────┤│5 │蘋│99. │標題「國際證實+│(1) │標題「國際證實+│實際上未經國際││ │果│01. │媒體報導韭菜籽大│調節血脂功能│媒體報導韭菜籽大│證實能改善「四││ │日│16 │爆紅」(依標題下│(2) │爆紅」(依標題下│高」(高血脂、││ │報│ │方廣告文,係指經│輔助調節血壓│方廣告文,係指經│高血壓、高血糖││ │E3│ │國際「證實能夠改│功能 │國際「證實能夠改│、高膽固醇)。││ │版│ │善現代人『四高一│(3) │善現代人『四高一│ ││ │ │ │低』(高血脂、高│調節血糖功能│低』(高血脂、高│ ││ │ │ │血壓、高血糖、高│ │血壓、高血糖、高│ ││ │ │ │膽固醇和低體力)│ │膽固醇和低體力)│ ││ │ │ │」 │ │的危機」 │ │├─┼─┼──┼────────┼──────┼────────┼───────┤│6 │自│98. │ │ │有關韭菜籽之「研│實際上未發布於││ │由│12. │ │ │究報告於國際期刊│國際期刊。 ││ │時│10 │ │ │發布後,立刻引起│ ││ │報│ │ │ │國際間矚目」 │ ││ │B3│ │ │ │ │ ││ │版│ │ │ │ │ │├─┼─┼──┼────────┼──────┼────────┼───────┤│7 │自│99. │標題「國際證實+│(1) │標題「國際證實+│實際上未經國際││ │由│01. │媒體報導韭菜籽大│調節血脂功能│媒體報導韭菜籽大│證實能改善「四││ │時│21 │爆紅」(依標題下│(2) │爆紅」(依標題下│高」(高血脂、││ │報│ │方廣告文,係指經│輔助調節血壓│方廣告文,係指經│高血壓、高血糖││ │B3│ │國際「證實能夠改│功能 │國際「證實能夠改│、高膽固醇)。││ │版│ │善現代人『四高一│(3) │善現代人『四高一│ ││ │ │ │低』(高血脂、高│調節血糖功能│低』(高血脂、高│ ││ │ │ │血壓、高血糖、高│ │血壓、高血糖、高│ ││ │ │ │膽固醇和低體力)│ │膽固醇和低體力)│ ││ │ │ │的危機」 │ │的危機」 │ │├─┼─┼──┼────────┼──────┼────────┼───────┤│8 │自│99. │「韭菜籽救四高、│(1) │「經陳博士於朝陽│未經實驗證實確││ │由│02. │強力抗酸化」(四│調節血脂功能│科技大學實驗證實│實能有效改善四││ │時│26 │高係指高血脂、高│(2) │,確實有效改善四│高。 ││ │報│ │血壓、高血糖、高│輔助調節血壓│高問題」 │ ││ │B3│ │膽固醇) │功能 │ │ ││ │版│ │ │(3) │ │ ││ │ │ │ │調節血糖功能│ │ │└─┴─┴──┴────────┴──────┴────────┴───────┘

附表三:起訴書記載之證據清單┌──────────────────────────────────────────┐│(一)被告、廠商陳述及相關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修榕於偵訊時之陳述。 │(1)自承:「等大人」產品配方係黃章彥提供,「 ││ │ │ 等大人」產品廣告內容係荷華達康生技公司提 ││ │ │ 供,「起陽籽」產品配方及廣告內容係陳耀寬 ││ │ │ 與歐思佛生技公司提供,以上之人均知悉「等 ││ │ │ 大人」、「起陽籽」產品均要刊登廣告及刊登 ││ │ │ 內容係以其等提供之資料為依據。曾與廠商討 ││ │ │ 論要將「等大人」、「起陽籽」產品申請為健 ││ │ │ 康食品,但廠商一直未申請等事實。 ││ │ │(2)被告何修榕上述陳述可證明: ││ │ │ ① 其知悉食品需先申請驗證登記為 ││ │ │ 健康食品後,始能以健康食品之身分(即該食 ││ │ │ 品具有公告之保健功效)製造、廣告、銷售。 ││ │ │ ② 黃章彥、陳耀寬、繆沂蓁均知震達科技公司以 ││ │ │ 其等提供之資料為廣告內容依據。故黃章彥等3││ │ │ 人提供「等大人」、「起陽籽」產品之特定保 ││ │ │ 健功效資料,黃章彥、陳耀寬並代言廣告,甚 ││ │ │ 至親自宣傳,足認為違反廣告之共犯。 │├──┼───────────────┼───────────────────────┤│2 │被告于學釗於警、偵訊時之陳述。│自承: ││ │ │⑴ 「等大人」、「起陽籽」產品之廣告均經其決定 ││ │ │ 、同意後,始刊登之事實。 ││ │ │⑵ 電視廣告於平面媒體廣告約同一段期間,有在緯 ││ │ │ 來、國興頻道廣告之事實。 ││ │ │⑶ 繆沂蓁、黃章彥、陳耀寬知悉其行銷產品必登廣 ││ │ │ 告之習慣之事實。 ││ │ │⑷ 提供如犯罪事實欄所述「等大人」 ││ │ │ 、「起陽籽」產品銷售數量及金額之附表,「等 ││ │ │ 大人」產品獲利約7,000萬元,「起陽籽」產品獲││ │ │ 利約7,500萬元之事實。 ││ │ │⑸ 「等大人」廣告資料由繆沂蓁、黃章彥提供;「 ││ │ │ 起陽籽」廣告資料由陳耀寬提供之事實。 ││ │ │⑹ 曾請實踐大學黃惠宇副教授實驗「等大人」產品 ││ │ │ ,其中一個實驗效果普通,幫助不大,另一個實 ││ │ │ 驗不了了之。 │├──┼───────────────┼───────────────────────┤│3 │被告繆沂蓁於警、偵訊時之陳述。│自承: ││ │ │⑴ 提供給震達科技公司「等大人」產品之保健功效 ││ │ │ 資料,均由黃章彥提供之事實。 ││ │ │⑵ 至震達科技公司訂約時,于學釗、何修榕均有在 ││ │ │ 場談論產品合作之事實,證明何修榕有參與本案 ││ │ │ 犯行之事實。 ││ │ │⑶ 與震達科技公司訂約時,有約定商品推廣合作, ││ │ │ 震達科技公司要求分攤廣告費之事實。 │├──┼───────────────┼───────────────────────┤│4 │被告黃章彥於警、偵訊時之陳述。│自承: ││ │ │⑴ 有將「等大人」產品之成分功效資料交給繆沂蓁 ││ │ │ 及曾至震達科技公司實施教育訓練之事實。 ││ │ │⑵ 「等大人」產品確實未經人體實驗之事實。 ││ │ │⑶ 其曾祖父黃海泉雖係清朝人,惟非皇室國醫,係 ││ │ │ 在金門出生,後至臺灣地區從事中醫學徒,其家 ││ │ │ 三代均從事中醫,惟其曾祖父、祖父、父親均係 ││ │ │ 學徒之事實。 ││ │ │⑷ 有提供「等大人」產品之成分具有提升免疫力、 ││ │ │ 調整過敏體質、改善過敏性鼻炎之資料給震達科 ││ │ │ 技公司企畫部人員葉志忠之事實。 ││ │ │⑸ 「等大人」產品10餘味中藥材,合併製成後,原 ││ │ │ 本單一藥材具有之功效,經化學作用結果未必即 ││ │ │ 保有原有之功效之事實。 │├──┼───────────────┼───────────────────────┤│5 │被告陳耀寬於偵訊時之陳述。 │自承: ││ │ │⑴ 「起陽籽」產品未經動物或人體實驗,未曾在國 ││ │ │ 際學術期刊或外國學術研究會議提出報告之事實 ││ │ │ 。 ││ │ │⑵ 與震達科技公司訂約時,有提供「起陽籽」產品 ││ │ │ 可降三高(指降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之資 ││ │ │ 料之事實。 ││ │ │⑶ 與震達科技公司訂立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 │├──┼───────────────┼───────────────────────┤│6 │(1)被告于學釗於偵訊時之陳述( │⑴ 陳耀寬並未抗議以陳耀寬為「起陽籽」產品廣告 ││ │ 99年7月19日偵訊筆錄) │ 之見證人之事實(陳耀寬於偵訊時抗辯未同意震 ││ ├───────────────┤ 達科技公司在廣告中利用陳耀寬之名義廣告)。 ││ │(2)證人葉志忠於偵訊時之證述。 │⑵ 該契約書第4條約定:震達科技公司推廣「起陽籽││ ├───────────────┤ 」產品時,得使用「陳耀寬博士推薦」或其他同 ││ │(3)陳耀寬與震達科技公司(訂約 │ 義文字。 ││ │ 名義人為寶康伯思公司)於97 │ ││ │ 年4月25日訂立之商品推廣合作│ ││ │ 契約書影本(99年度他字第238│ ││ │ 號偵查卷〈三〉第31頁)。 │ │├──┼───────────────┼───────────────────────┤│7 │證人即優生生技公司執行長楊明仁│⑴ 「起陽籽」產品由震達科技公司委託製造,製成 ││ │於偵訊時之證述及楊明仁提供之原│ 後逕交貨給震達科技公司之事實。可證明環海生 ││ │料保證切結書。 │ 技公司、康恩伯思公司、維先公司均屬於于學釗 ││ │ │ 另行設立之公司,藉以躲避查緝分散風險以避免 ││ │ │ 處罰集中於震達科技公司之事實。 ││ │ │⑵ 歐思佛生技公司業務均由陳耀寬決定之事實,可 ││ │ │ 證陳耀寬為歐思佛實際執行業務者。 │├──┼───────────────┼───────────────────────┤│8 │證人即震達科技公司廣告企畫人員│⑴ 「等大人」產品之廣告資料由繆沂蓁提供,黃章 ││ │葉志忠於偵訊時之證述。 │ 彥曾與繆沂蓁一起至震達科技公司說明「等大人 ││ │ │ 」產品之特色、功能,介紹其家族之事,教導銷 ││ │ │ 售小姐如何向顧客說明之事實。 ││ │ │⑵ 廣告商製作廣告稿後,會交由震達科技公司企畫 ││ │ │ 部,企畫部再交由于學釗決定之事實。 ││ │ │ ││ │ │ ││ │ │ │├──┼───────────────┼───────────────────────┤│9 │證人即彙整「等大人」、「起陽籽│⑴ 負責98年8月至同年12月間震達科技公司委託製作││ │」廣告資料以製成廣告之證人王明│ 「等大人」、「起陽籽」廣告之事實。 ││ │葳於偵訊時之證述(99年6月14日 │⑵ 每月至震達科技公司開會2或3次,有見過陳耀寬 ││ │、7月19日偵訊筆錄)。 │ 介紹「起陽籽」之功能,陳耀寬強調其學術背景 ││ │ │ 之事實。 ││ │ │(3)黃章彥為見證人之事實。 ││ │ │(4)製作「等大人」、「起陽籽」廣告前,會先與廠 ││ │ │ 商見面,製作之廣告內容不會超出廠商提供之資 ││ │ │ 料範圍,其僅負責整理資料之事實。 │├──┼───────────────┼───────────────────────┤│10 │證人即實驗大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1)于學釗、何修榕委請黃惠宇以「等大人」產品之 ││ │技學系副教授黃惠宇於偵訊時之證│ 「龍湯」(男性食用 ││ │述。 │ )、「鳳湯」(女性食用)對公鼠及母鼠作初步 ││ │ │ 之實驗,初步實驗結果為:「龍湯」對公鼠 ││ │ │ 無反應,對公鼠無效;「鳳湯」雖能增加母 ││ │ │ 鼠之骨質密度,然同時亦有增加女性賀爾蒙 ││ │ │ 之虞,有促進早熟之疑慮。 ││ │ │(2)上開證詞可證于學釗、何修榕均有參與「等大人 ││ │ │ 」產品經營之業務,亦均知悉「等大人」產品經 ││ │ │ 實驗結果對公鼠無效,對母鼠則有同時促進增加 ││ │ │ 女性賀爾蒙危害疑慮之事實。 │├──┼───────────────┼───────────────────────┤│11 │證人即維先公司負責人蘇泓展於檢│維先公司之實際執行業務者為于學釗,維先公司有負││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 │責廣告及銷售「起陽籽」 ││ │ │,有一組人員負責接聽消費者之諮詢電話等事實。 │├──┼───────────────┼───────────────────────┤│12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電信分│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為環海生技公司││ │公司苗栗營運處99年4月13日服字 │申請之電話、0000000000為維先公司申請使用之電話││ │第0000000000號函。 │。 │├──┼───────────────┼───────────────────────┤│13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廣告名稱「等大人、起陽籽、偉力健」 ││ │台灣分公司99年3月3日99蘋文字第│產品在蘋果日報之廣告為震達科技公司刊登之事實。││ │0013號函。 │ │├──┼───────────────┼───────────────────────┤│14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1)廣告名稱「震達等大人」、「維康起陽籽」產品 ││ │台灣分公司99年4月15日99蘋文字 │ 在蘋果日報之廣告為環海生技公司刊登之事實。 ││ │第0027號函。 │(2)廣告名稱「起陽籽」產品為寶康伯思公司刊登之 ││ │ │ 事實。 │├──┼───────────────┼───────────────────────┤│15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客戶刊登之廣告,必先經客戶確認無誤後,始可刊登││ │台灣分公司99年7月27日99蘋文字 │。若刊登內容不符客戶之需求,客戶可拒絕付款之事││ │第0074號函。 │實。證明所有本案刊登之廣告,均經于學釗確認無誤││ │ │後始刊登之事實。 │├──┼───────────────┼───────────────────────┤│16 │于學釗於99年5月6日提出之陳報狀│證明如犯罪事實欄所述「等大人」、「起陽籽」偽健││ │附件7「等大人」、「起陽籽」之 │康食品獲取不法利益數額之事實。 ││ │銷售量及銷售額表格(附於本署99│ ││ │年度他字第238號偵查卷〈二〉) │ ││ │。 │ │├──┼───────────────┼───────────────────────┤│17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報紙廣告。(│證明本案違法廣告及詐欺之事實。 ││ │附於本署99年度他字第238號偵查 │ ││ │卷〈二〉)。 │ │├──┼───────────────┼───────────────────────┤│18 │「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國興衛視電│證明陳耀寬親自拍攝電視廣告節目,違法廣告宣稱「││ │視台廣告光碟1片及翻拍之相片43 │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之成分韭菜籽具有「調節血脂」││ │張。 │、「調節血壓」、「調節血糖」之保健功效。且虛構││ │ │某一研究團隊,使100人食用韭菜籽後,其中85人之 ││ │ │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均降低,醫學證明韭菜籽有││ │ │效改善85 ││ │ │%之三高患之不實事實。 │├──┼───────────────┼───────────────────────┤│19 │「衛生署審核通過之健康食品一覽│經向衛生署網頁查詢結果,「等大人」 ││ │表」網頁查詢結果2份 │、「起陽籽」均非經衛生署審核許可之健康食品之事││ │ │實。 │├──┼───────────────┼───────────────────────┤│20 │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等大人│本案繆沂蓁、陳耀寬違法製造之物及供何修榕、于學││ │」、「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釗違法販賣之物。 │├──┴───────────────┴───────────────────────┤│(二)「等大人」偽健康食品被害人陳述部分: │├──┬───────────────┬───────────────────────┤│1 │證人余金蘭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3千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 │告訴人吳玉蘭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7萬2千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3 │證人陳春鳳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400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4 │告訴人陳沛涵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5 │證人賴麗緞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5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 │ │(3)公司客服人員於電話中稱「等大人」健康食品對 ││ │ │ 於過敏有效。 │├──┼───────────────┼───────────────────────┤│6 │證人彭國榮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偽 ││ │ │ 健康食品。 ││ │ │(3)因徐乃麟代言之故,始購買「等大人」偽健康食 ││ │ │ 品。 │├──┼───────────────┼───────────────────────┤│7 │證人胡寶銀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2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8 │證人黃秀梅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9 │告訴人劉秋櫻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9千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0 │證人林淑惠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4萬5千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1 │證人余美惠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6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2 │證人雍懿湘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13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3 │告訴人李月霞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2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因為「等大人」係公開銷售,會誤認屬於合法之 ││ │ │ 健康食品。 ││ │ │(3)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4 │證人余國正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5 │告訴人蔡淑慧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未經衛生署檢驗,就不會購買 ││ │ │ 。 │├──┼───────────────┼───────────────────────┤│16 │告訴人陳世德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6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 │ │⑹ 因徐乃麟代言才購買「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17 │告訴人蔡文隆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3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8 │告訴人吳周育妙於警、偵訊時之證│(1)購買3千8百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詞。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19 │證人林界宏於警、偵訊時之證詞。│(1)購買7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0 │告訴人張志名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4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如附表一所示之廣告會使其誤認為「等大人」為 ││ │ │ 合法之健康食品。 ││ │ │(4)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⑸ 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1 │告訴人郭秋萍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5千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2 │證人王淑貞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6萬8百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3 │證人羅泳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4、5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4 │告訴人徐素鈴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3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5 │告訴人邱玉文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10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6 │告訴人潘瑞卿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4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7 │證人王裕民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8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8 │證人吳桂芬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1萬8千8百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29 │證人邱阿卻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2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檢驗,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30 │證人吳琬琰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證人吳琬琰購買時間為97年間,在本案起 ││ │ │ 訴違法廣告時間之前,然可證明被告於廣告之前 ││ │ │ 違法販賣之事實)。 │├──┼───────────────┼───────────────────────┤│31 │證人謝光霓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衛生署驗證, ││ │ │ 就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等大人」未經人體實驗證實,就不會購 ││ │ │ 買「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32 │證人張靜霞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5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人體試驗,就 ││ │ │ 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33 │證人劉秋菊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34 │證人彭秋萍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7千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人體試驗,就 ││ │ │ 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35 │告訴人宋宗輝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4、5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36 │證人蔡美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9萬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若知悉「等大人」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人體試驗,就 ││ │ │ 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 │ │⑹ 兒子、女兒食用「等大人」偽健康食品後均無效 ││ │ │ ,客服人員仍稱食用期不夠長,亦拒絕退貨。 │├──┼───────────────┼───────────────────────┤│37 │證人王秀滿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1萬餘元「等大人」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因有徐乃麟代言,就相信有廣告宣稱之保健功效 ││ │ │ 而購買。 ││ │ │(3)若知悉「等大人」偽健康食品未經人體試驗,就 ││ │ │ 不會購買。 ││ │ │(4)若知悉附表一「虛構事實之廣告內容」欄所示之 ││ │ │ 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等大人」 ││ │ │ 偽健康食品。 │├──┴───────────────┴───────────────────────┤│(三)「起陽籽(維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被害人陳述部分: │├──┬───────────────┬───────────────────────┤│1 │證人羅泳騰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2萬至5萬元間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電視廣告內容聳動,若知悉上開電視廣告內容係 ││ │ │ 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 。 ││ │ │(3)若知悉「起陽籽」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 │├──┼───────────────┼───────────────────────┤│2 │證人陳忠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3個月份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若知悉「起陽籽」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3 │證人李清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1個月份7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若知悉「起陽籽」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4)若「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未經認證,即屬詐騙。 │├──┼───────────────┼───────────────────────┤│4 │證人郭重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1萬5千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若知悉「起陽籽」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 │ │(4)若「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未經人體試驗,即屬詐 ││ │ │ 騙。 │├──┼───────────────┼───────────────────────┤│5 │證人陳澤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1)購買1萬4千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證詞。 │(2)若知悉「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未經驗證其保健功 ││ │ │ 效,就不會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3)若知悉「起陽籽」並非合法之健康食品,就不會 ││ │ │ 購買。 │├──┼───────────────┼───────────────────────┤│6 │證人劉昌盛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4萬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若知悉「起陽籽」所宣稱之保健功效未經過驗證 ││ │ │ ,就不會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 ││ │ │ ││ │ │ │├──┼───────────────┼───────────────────────┤│7 │證人廖真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9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8 │證人鄭瑞枝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2萬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若知悉「起陽籽」偽健康食品未經驗證其保健功 ││ │ │ 效,就不會購買「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9 │證人黃福彬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1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10 │告訴人陳政元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8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11 │證人楊儒權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8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含「勝 ││ │ │ 透力」合法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12 │證人蕭月貞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其配偶患糖尿病,故購買「起陽籽」食用,結果 ││ │ │ 無效,認為受騙。 │├──┼───────────────┼───────────────────────┤│13 │證人陳永民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5千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其有高血脂,故購買「起陽籽」食用。 │├──┼───────────────┼───────────────────────┤│14 │證人鄧玉姬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其配偶患有痛風及高血壓、高血脂,故購買「起 ││ │ │ 陽籽」食用。 │├──┼───────────────┼───────────────────────┤│15 │證人吳惠然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2、3萬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其本身患糖尿病,故購買「起陽籽」食用,結果 ││ │ │ 無效,認為受騙。 │├──┼───────────────┼───────────────────────┤│16 │證人趙文雄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1盒或2盒(每盒3千餘元)之「起陽籽」偽健││ │ │ 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其患糖尿病,看見陳耀寬博士在電視廣告,故購 ││ │ │ 買「起陽籽」食用,結果無效。 │├──┼───────────────┼───────────────────────┤│17 │告訴人黃聰穎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約1萬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因陳耀寬在電視上說明有作實驗,認為以陳耀寬 ││ │ │ 之知名度,其說法應屬實,認為受騙。 │├──┼───────────────┼───────────────────────┤│18 │證人廖文錫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3萬9千餘元之一年份「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 。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因「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廣告很大,其父親血糖 ││ │ │ 高,故購買食用,惟無改善。 │├──┼───────────────┼───────────────────────┤│19 │證人林麗璋於偵訊時之證詞。 │(1)購買數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20 │證人羅重熹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4千5百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食用「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後,並無廣告所稱之 ││ │ │ 功效。 │├──┼───────────────┼───────────────────────┤│21 │告訴人宋宗輝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4、5萬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22 │證人陳志雄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3萬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23 │證人林寶松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1萬2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食用「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後,感覺無效。 │├──┼───────────────┼───────────────────────┤│24 │告訴人劉福煌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1萬1千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食用「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後,完全無效。 │├──┼───────────────┼───────────────────────┤│25 │告訴人簡樹鐘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2萬餘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食用「起陽籽」偽健康食品後,無任何效果。 │├──┼───────────────┼───────────────────────┤│26 │告訴人曾榮枝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8千4百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食用「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並無效果,要求退 ││ │ │ 貨時,客服人員卻稱要吃完才會有效。 │├──┼───────────────┼───────────────────────┤│27 │證人劉兆祥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3萬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28 │告訴人郭建華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3、4千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29 │證人王清水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數量不詳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食用「起陽籽」偽健康食品,並無效果。 │├──┼───────────────┼───────────────────────┤│30 │證人莊春桂於警詢時之證詞。 │(1)購買6、7萬元之「起陽籽」偽健康食品。 ││ │ │(2)若知悉如附表二「廣告內容虛構之事實」欄所示 ││ │ │ 之廣告內容係虛構之事實,就不會購買「起陽籽 ││ │ │ 」偽健康食品。 ││ │ │(3)食用「起陽籽」偽健康食品,無降血壓效果,但 ││ │ │ 腳比較不會痛。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