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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更(一)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仲毅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9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9220、17617、17804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曾於民國(下同)83年起至91年止,擔任臺中縣縣議員,再自91年3月間起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臺中縣大里市(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大里區,以下仍以舊稱稱之)市長,負責綜理、督導大里市政之推展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負責監督辦理各項工程之採購發包、遴選委員、核定工程底價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何宏藩(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與被告乙○○具有連襟姻親關係,長期擔任被告乙○○之助理,為被告乙○○之重要親信,曾於83年起至91年止,為被告乙○○擔任臺中縣縣議員之助理,於91年3月至93年12月31日,以約聘僱方式在大里市公所市長室擔任特別助理,94年1月1日起日改任乙○○服務處主任兼市長特別助理,固定於被告乙○○位於大里市○○路○段○○○號之住處兼「大里市長被告乙○○服務處」上班,對外均代表被告乙○○處理選民服務、財務相關事宜,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趙健達係「雲將(96年間改名為鈞達)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雲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同居人吳夏萍共同經營該公司業務(趙健達、吳夏萍2人均經本院前審判決免刑確定);李權明、李玟憲(李權明、李玟憲2人均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分別係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京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理;劉名峰(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確定)係侑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侑峰公司)負責人,胡文龍(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確定)係瑞德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謝新吉(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係維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維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郭錦勳(業因死亡而經原審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係旺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旺益公司)實際負責人,吳麗濱(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係郭錦勳工程案件共同投資人;李明利(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張文滋(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林義成係臺灣百樂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百樂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乙○○身為大里市長,受大里市民所託,委以市務,本應盡忠職守,為市民服務,不浪費公帑,不營私舞弊,辦理公用工程之採購,應遵循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藉由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樽節公帑且確保工程品質,使民眾享受因公用工程之施作所帶來之生活便利,惟其竟利用發包下列公用工程之機會,牟取自己不法所得,91年3月起擔任大里市市長職務以來,即與其連襟何宏藩共同基於利用經辦大里市公所發包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職務上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對工程為材料及規格之違反法令限制及審查,而取得利益及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犯意聯絡,由何宏藩充任被告乙○○收取工程回扣之窗口(俗稱白手套),尋找願意支付約1至2成工程回扣之特定廠商,在設計規劃、監造工程部分,先以配合圈選友性外聘評選委員、資訊優先等手法協助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各項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再由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廠商出面尋找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營建工程廠商前來投標,被告乙○○、何宏藩再以洩漏底價、顧標等手法,協助護航讓配合營建工程廠商順利得標,再向廠商收取得標價約1成之工程回扣,如遇其他廠商搶標,則由配合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廠商利用特殊規格材料綁標,向工程得標廠商索取標價5至10%之工程回扣,被告乙○○並與何宏藩約定,何宏藩向廠商所收取之工程回扣,何宏藩可再從中分得1成之工程回扣,其餘之工程回扣,則由何宏藩至被告乙○○上開住處,親自交付予被告乙○○。被告乙○○、何宏藩等2人長期利用經辦大里市公所發包公用工程,牟取工程回扣、收受賄賂等不法犯行分述如下:

(一)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向趙健達及李權明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1.緣於92年起,被告乙○○、何宏藩為利用大里市公所發包公用工程之機會,從中收取工程回扣之不法利益,即由被告乙○○之「白手套」何宏藩出面與雲將公司趙健達、吳夏萍洽商,雙方協議由何宏藩負責分配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規劃設計案或監造案給趙健達得標,並約定趙健達必須於得標簽約後,7日內(或另約定領到服務費後)支付得標價1至2成(設計監造案支付1成,規劃報告案則為2成)之工程回扣予何宏藩,由何宏藩與被告乙○○朋分。而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等相關規定,機關辦理發包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並採最有利標方式開標之工程,應成立5人至17人評選委員會,且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被告乙○○、何宏藩等2人為使趙健達順利得標特定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協議由趙健達、吳夏萍提供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3至4人,供市長即被告乙○○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並事先提供應秘密之工程招標訊息、工程計畫、規劃要項等資訊給趙健達,俾使趙健達可期前作業,製作服務建議書,雙方並協議由何宏藩運作大里市公所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趙健達所投標之公司(惟何宏藩實際上並未對內部評選委員運作),使其順利得標;倘配合得標工程預算金額為100萬元以下,則趙健達僅須交付計畫投標之投標廠商名稱予何宏藩即可。而趙健達、吳夏萍為順利取得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設計規劃及監造案,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支付工程回扣予何宏藩、被告乙○○等人。趙健達、吳夏萍自93年6月起,至95年7月止,得標暨支付工程回扣予被告乙○○、何宏藩之工程計有:「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大里市慢速壘球場整修工程」、「垃圾衛生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六一二災後搶修等復建工程」、「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大智路等開闢工程」、「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大里市西榮里公兒18休閒公園新建工程」、「大里市仁美社區公園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大里市公所3樓辦公廳舍廁所更新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等15件工程:

⑴「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設計監造案收取回扣部分:

93年7月13日大里市公所辦理「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91萬元)開標前,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其會借用太初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下稱太初土木事務所)、永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健公司)、國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國立公司)等3家名義投標,並計畫由太初土木事務所得標。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組成之評選會議支持太初土木事務所獲得最高分順利得標(本案係100萬元以下,由機關內部人員組成評選小組即可決標)。同年93年7月13日由大里市公所內部組成之評選會議,評選結果順利如何宏藩、趙健達之計畫,由太初土木事務所獲評選為最高分,取得優先議價權而得標。嗣後,趙健達1次領到全案服務費46萬2824元時,將1成之回扣約4萬6000元,合併其他工程回扣累積至10萬元以上後,與何宏藩相約於市長乙○○服務處或位於大里市公所旁之住家(愛心三街)附近見面,親自交付予何宏藩收執,並列出工程回扣明細供何宏藩核對確認。何宏藩先抽取其中的1成自用,並在被告乙○○之服務處將剩餘工程回扣親自交付被告乙○○收執,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

⑵「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3年8、9月間,因敏督利颱風風災,大里市公所向臺中縣政府暨中央政府爭取到災後復建工程經費2100萬元,計畫辦理「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發包。93年11月間,大里市公所招標「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179萬4960元),且經市長即被告乙○○核准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將借用苗栗縣辰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辰元公司)名義投標,趙健達、吳夏萍依何宏藩要求,洽請太初土木結構事務所蔡元鴻(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中簡字259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提供呂東苗(涉嫌貪瀆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3名熟識、可配合評選學者專家名單,由趙健達將該份名單交付給何宏藩,再由何宏藩提供予市長被告乙○○配合全數勾選成為正式外部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辰元公司獲得最高分順利得標。於93年11月9日開標結果,趙健達借用之辰元公司順利得標。趙健達依約定必須於領到服務費時,支付市長乙○○、何宏藩等人1成之工程回扣,俟領到實際之服務費122萬7862元時,趙健達與何宏藩相約於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或位於大里市公所旁之住家(愛心三街)附近見面,將應付12萬2000元之工程回扣交付何宏藩收執。何宏藩先抽取其中的1成,在服務處將剩餘工程回扣親自交被告乙○○收執,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案委託設計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93年10月間,大里市公所向中央政府爭取到「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經費約1500萬餘元。於93年12月間,「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案」(預算金額:78萬元)辦理發包,大里市公所人員經市長即被告乙○○核准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即1家投標即可決標。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同樣先告知何宏藩,將借用辰元公司名義得標,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所組成之評選會議支持趙健達所借用之公司順利得標。於94年1月3日開標結果,趙健達所借用之辰元公司順利得標。嗣後,趙健達於1次領到全案服務費52萬4324元時,將1成之回扣5萬元,合併其他工程回扣累積至10萬元以上,再與何宏藩相約於市長乙○○之服務處或位於大里市公所旁之住家(愛心三街)附近見面,親自交付予何宏藩收執,並列出工程回扣明細供何宏藩核對確認。何宏藩先從中抽取1成之工程回扣自用,其餘之工程回扣,則由何宏藩在服務處,親自交予被告乙○○收執,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

⑷「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94年7月11日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179萬4960元),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將借用永健公司之名義配合投標,趙健達、吳夏萍依與何宏藩之協議,洽請蔡元鴻提供王大衡等4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趙健達將該4位名單交付何宏藩,再提供給市長即被告乙○○配合全數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又何宏藩告知趙健達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趙健達所用之公司順利得標。於94年7月11日開標結果,永健公司獲評為最高分得標。按工程發包之金額計算服務費(即設計監造公司實際所請領之服務費,係以營造標之決標金額,扣除契約所訂之合理利潤、稅捐後,再乘以服務費率),趙健達以永健公司名義最後領到服務費約116萬4800元後,趙健達按期支付1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何宏藩再從中抽取其中的1成工程回扣自用,剩餘之工程回扣,則由何宏藩親自在服務處交予被告乙○○收執,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

⑸「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94年12月29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之「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136萬8000元)。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將借用國立公司之名義配合投標,趙健達、吳夏萍依何宏藩要求,洽請蔡元鴻提供吳亦閎、蔡得時及呂東苗等3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趙健達將該3名單交付何宏藩,再提供給市長被告乙○○配合全數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又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趙健達所用之公司順利得標。開標結果國立公司獲評為最高分,順利以136萬8000元得標,嗣後趙健達、吳夏萍與何宏藩約定改以領到服務費時,按服務費金額核算工程回扣,交付予何宏藩及市長被告乙○○朋分,惟趙健達於95年11月3、4日始領到服務費45萬9570元,趙健達遂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市長乙○○服務處附近見面,由趙健達將4萬6000元工程回扣親交給何宏藩收執。何宏藩再從中抽取其中的1成工程回扣自用,剩餘之工程回扣,則至服務處親自交給被告乙○○收執,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另吳夏萍迄97年11月13日始領到第3、4期服務費23萬4242元,所剩工程回扣為2萬4000元,因趙健達於97年1、2月間已入獄服刑,而未支付給何宏藩及被告乙○○朋分。

⑹「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收受工程回扣部分:

95年5月12日大里市公所開標「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262萬元),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將借用「華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韋公司)之名義配合投標,趙健達、吳夏萍依何宏藩要求,洽請蔡元鴻提供吳亦閎、張志超、呂東苗及徐耀賜等4名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趙健達將名單交付何宏藩,再提供市長即被告乙○○配合全部圈選為該案正式外聘評選委員;又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會委員支持趙健達所用之公司順利得標。開標結果,華韋公司獲評為最高分,順利以262萬元得標,趙健達與吳夏萍依約應支付規劃報告案決標價之2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惟因該案工程進度遲延,又無法按期領取服務費,何宏藩遂同意將工程回扣成數降為1成。於96年7月10日晚間7時左右,趙健達順利領得該案1至3期之服務費共約209萬6000元時,再與何宏藩相約於大里市公所旁之愛心三街住所附近見面,趙健達將21萬元工程回扣親自交付予何宏藩收執,何宏藩再從中抽取約1成為2萬元(取整數)後,將剩餘之19萬元工程回扣攜至服務處親自交付被告乙○○,並告知係趙健達交付之該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另吳夏萍迄97年7月14日始領到尾款52萬4000元,所剩工程回扣為5萬2000元,因趙健達入獄服刑而未支付給何宏藩及被告乙○○朋分。

⑺「大里市西榮里公兒十八休閒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收受工程回扣部分:

95年1月4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西榮里公兒十八休閒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開標前,何宏藩依約定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告知何宏藩將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之名義配合投標,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會委員支持趙健達所用太初土木事務所順利得標。開標結果,太初土木事務所以50萬9600元順利得標,依該案工程標承包商工程決標價計算,趙健達該案約可請領服務費33萬元,本件工程於96年1月間一次請領服務費33萬元後,趙健達即支付約3萬3000元之工程回扣予何宏藩收執,何宏藩再從中先抽取其中的1成工程回扣自用,再至服務處,將剩餘工程回扣親自交付予被告乙○○收執。

⑻「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

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大里市慢速壘球場整修工程」、「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612災後搶修等復建工程」、「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大智路等開闢工程」、「大里市仁美社區公園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大里市公所3樓辦公廳舍廁所更新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等8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大里市公所於93年9月30日決標之「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預算金額30萬300元)、於93年10月22日決標之「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31萬8500元)、94年5月4日決標之「大里市慢速壘球場整修工程」(預算金額10萬1250元)、94年10月11日決標之「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612災後搶修等復建工程委託設計」(預算金額21萬8400元)、94年8月11日決標之「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預算金額58萬2400元)、94年9月14日決標之「大智路等開闢工程」(預算金額65萬5200元)、95年9月8日決標之「大里市仁美社區公園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預算金額14萬5600元)、95年8月22日決標之「大里市公所3樓辦公廳舍廁所更新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預算金額3萬1500元)等8件工程,趙健達以同樣之模式,經何宏藩協助,分別以太初土木事務所、辰元公司、辰元公司、太初土木事務所、辰元公司、國立公司、宏信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國立公司之名義得標後,依最後實際所領到服務費之金額核算1成之工程回扣,並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市長乙○○服務處附近見面,由趙健達將4萬6000元工程回扣親交給何宏藩收執。何宏藩再從中抽取其中的1成工程回扣自用,剩餘之工程回扣,則至服務處親自交給被告乙○○收執,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而上開8件工程趙健達實際支領之服務費分別為20萬4315元、20萬4930元、8萬7360元、16萬6327元、48萬4726元、52萬4160元、11萬6480元、2萬5200元,依採取千位、只能多不能少、無條件進位等原則,為整數,上開8件工程,趙健達支付予何宏藩、被告乙○○之工程回扣約為18、19萬元。

2.自95年10月起,何宏藩仍計畫續行合作模式,分配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給趙健達得標,雙方約定須於得標簽約後7日內支付得標價之2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市長即被告乙○○朋分。趙健達、吳夏萍囿於營運資金不足,又為建立與何宏藩之長期合作關係,遂找大京公司之負責人李權明、經理李玟憲等2人合作。而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避免過去遴選外聘委員弊端(即機關首長可自行從承辦人所簽請之數百或數千之符合資格人選名單,自行圈選屬意之人選),自95年10月起,規定機關經辦100萬元以上最有利標工程發包所組評選委員會議,其中外聘評選委員必須從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最有利標系統所產出之5倍「委員建議」名單中遴選(電腦隨機抽取),再由承辦人就電腦隨機抽取之專家學者名單,供機關首長圈選外聘委員名單。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為使大京公司得以順利取得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即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約定大京公司所承攬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大京公司必須於得標簽約後,7日內支付得標價2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被告乙○○朋分,另須支付得標價0.5成仲介費給趙健達,而被告乙○○會將應秘密之從公共工程委員會委員最有利標系統所產出之5倍「委員建議」名單交給何宏藩,再由何宏藩交付予趙健達,由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等人自行就該委員建議名單中,尋找較熟識或易配合之專家學者後,由趙健達將該等專家學者名單交付予何宏藩,復由何宏藩交付予市長即被告乙○○圈選為正式外聘委員,何宏藩亦承諾會運作內部評選委員,俾使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等人所使用之大京公司,經評選後,可以獲得最高分,而獲得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工程。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及何宏藩等人合作得標工程並支付工程回扣之情形如下:

⑴「生活圈四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

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緣於95年10月間,何宏藩計畫將於95年11月24日大里市公所辦理「生活圈四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預算金額:

300萬元),分配予趙健達得標,惟趙健達因囿於資金不足,無力支付2成工程回扣,遂私下找大京公司李權明、李玟憲配合得標。當時因尚有他人欲向何宏藩要求分配得標該案,趙健達遂同意先行支付2成工程回扣之前金,惟趙健達與李權明商量,李權明拒絕先行支付工程回扣前金,約定先由趙健達先行墊付回扣。嗣後,趙健達、吳夏萍只好以合作後續營建工程為條件,向立委江連福助理董叔崢借款,於開標前支付2成工程回扣之前金40萬元予何宏藩,雙方並約定俟順利得標該案後,再支付剩餘之工程回扣。而本案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於95年10月25日簽文陳請市長即被告乙○○圈選內部、外部評選委員時,市長乙○○將簽文中所附張時獻等9名「委員建議名單」交給何宏藩,何宏藩抄錄委員建議名單中之姓名及服務機關等資料,再將所抄錄之名單內容交給趙健達,要求從中找出

3 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趙健達遂洽請蔡元鴻就該份名單中找出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名單,蔡元鴻便從該份名單中找出吳亦閎、吳朝景等2名學者專家交給吳夏萍,趙健達再將吳亦閎、吳朝景等2名可配合評選之名單交給何宏藩,由何宏藩提供市長乙○○配合全數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會委員支持趙健達所用之公司順利得標。95年11月24日開標當日,計有2家廠商投標,大京公司依計畫獲評為最高分,以289萬4000元順利得標,核算應支付工程回扣為57萬8800元,依「只能多不能少」及「四捨五入至千元」之原則,李權明於得標後7、8日,即95年12月4日指派會計吳瑞玲支付58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吳夏萍、趙健達;扣除已墊付之40萬元工程回扣前金,仍需支付18萬元工程回扣予何宏藩,趙健達旋即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見面,將該筆18萬元工程回扣交給何宏藩本人收執,何宏藩將前金40萬元及後金18萬元等2筆工程回扣,合計58萬元,先抽取1成為6萬元(取整數),再將剩餘之工程回扣52萬元,攜至市長服務處並親自交付給被告乙○○收執,且告知此款為趙健達所交付之「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工程回扣。

⑵「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5年12月間,何宏藩計畫將大里市公所於96年1月12日發包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預算金額為81萬9000元),安排由趙健達得標該案,趙健達同樣洽請大京公司李權明、李玟憲配合得標,雙方約定循前案合作模式,得標後7日內大京公司必須支付得標價25%之工程回扣,其中20%工程回扣用以支付大里市長被告乙○○,另外趙健達同樣得到5%的居間費用。開標前,趙健達告知何宏藩該案安排由大京公司得標,而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其將會運作大里市公所擔任之評選委員支持大京公司得標。於96年1月10日開標當日,共有2家投標,大京公司依計劃獲評為最高分,順利以81萬9000元得標;得標該案7日內,趙健達、吳夏萍向李權明拿取2成工程回扣16萬5000元,由趙健達親自在市長服務處或大里市○○○街住家附近,將16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全數交付何宏藩收執,何宏藩循例先抽取1成即1萬5000元(取整數)之工程回扣自用,剩餘之15萬元工程回扣,則親自攜至市長服務處交給被告乙○○收執,並告知被告乙○○此款為趙健達所交付「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

⑶「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大里市公所於96年11月7日辦理「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預算金額:111萬4000元)招標前,何宏藩仍計劃將本案分配給趙健達得標,惟趙健達同樣計畫轉由大京公司李權明配合得標,李權明應允於得標後支付得標價25%之工程回扣,其中2成支付予大里公所市長即被告乙○○,另0.5成則係趙健達之居間費用。96年10月5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簽文陳請市長乙○○圈選「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市長乙○○將簽文中所附梁昇等15名「委員建議名單」交給何宏藩,何宏藩抄錄委員建議名單中之姓名及服務機關等資料,再將所抄錄之名單內容交給趙健達,要求從中找出幾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趙健達遂找大京公司李權明從該該份名單中找出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名單,李權明便從該份名單中梁昇、徐耀賜、莊瑞洪、江篤信等4名學者專家,趙健達再該4名可配合評選之名單交給何宏藩,由何宏藩提供市長被告乙○○從中圈選2至3名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市長被告乙○○配合圈選莊瑞洪、江篤信等2名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亦告知趙健達,其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趙健達所用之公司順利得標。開標前,何宏藩再將被告乙○○圈選之外聘評選委員姓名外洩予趙健達知悉,於96年10月17日,趙健達轉知李權明,市長乙○○所圈選3名外聘評選委員中有2名為李權明所提供之莊瑞洪、江篤信,並示意李權明處理該2名評選委員支持大京公司得標該案。同年10月22日及29日,李權明告知趙健達其已處理該2名外聘評選委員,且確定其等均會出席評選會議,李權明一再提醒趙健達,務必確認何宏藩等人運作公所內部評選委員支持大京公司最高分得標。同年11月1日開標期日,共計3家廠商投標,大里市公所如期召開該案評選會議,惟廠商完成簡報等評選程序後,會議主持人竟未當場宣布最高分之大京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僅宣達決標結果待市長簽准後擇日通知,李權明認為該案開標作業與往例不同,恐被操弄而無法順利得標,乃緊急通知趙健達、吳夏萍,趙健達旋即透過何宏藩出面赴大里市公所向會議主持人了解開標結果,經何宏藩關切該案開標及評選結果後,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大京公司獲評最高分應可依計劃得標,大京公司遂以105萬6000元順利得標,核算決標價2成工程回扣金額為21萬1200元,依約定李權明須於開標後7日內支付該筆工程回扣,經趙健達、吳夏萍多次向李權明交涉催促,惟李權明堅持完成議價、簽約後,始願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市長乙○○。96年11月14日,該案完成簽約作業,李權明交付

15 萬元工程回扣予吳夏萍,並約定不足部分由李權明對趙健達之債權扣抵,吳夏萍、趙健達湊足工程回扣21萬2000 元後,趙健達於96年11月19日,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路○段○○○○○○○號大里市市長乙○○服務處附近見面,將該筆工程回扣21萬2000元交付何宏藩本人收執,何宏藩同樣先抽取其中之1成即2萬2000元工程回扣自用,再將剩餘之19萬元(取整數)工程回扣,親自攜至市長服務處交付給被告乙○○收執,並告知被告乙○○該款係趙健達所交「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之工程回扣。

(二)向廠商胡文龍、劉名峰等人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1.「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即鳥竹圍公園)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2年12月26日,大里市公所辦理「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即鳥竹圍公園)之土木工程發包,工程預算2270萬9461元,該標案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係由趙健達原任職之連鼎工程顧問公司得標,工程標則由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成豐公司)以2120萬元得標,胡文龍承攬其中土木及景觀工程部分,工程金額約1500萬元,胡文龍於施工過程中發現材料石材鋪面、陶磚、植栽直徑等材料被特殊規格綁標,胡文龍乃向時任大里市市長乙○○市長室特別助理之何宏藩協商材料鬆綁,何宏藩藉機要索取1成工程回扣,即150萬元,胡文龍囿於該工程係限期完工,懼於特殊材料取得困難而逾期遭大里市公所處以重罰,同意支付150萬元工程回扣,惟施工中因其取得之特殊規格材料價格仍太高,若依約支付150萬元工程回扣將造成虧損,因此胡文龍僅願支付100萬元回扣,並於93年4、5月間,親赴何宏藩位於大里市○○○街住所附近,將100萬元現金裝於水蜜桃禮盒內交予何宏藩收執,何宏藩依其與被告乙○○約定分配回扣1成之比例,扣除1成之工程回扣10萬元自用後,將剩餘之90萬元工程回扣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予被告乙○○,並告知係「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之回扣,其後何宏藩仍多次向胡文龍催討差額50萬元,但胡文龍以工程虧損為由,拒絕再支付。

2.「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收取工程回扣部分:大里市公所於93年12月30日辦理「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發包,工程預算約350萬元,該標案之規劃設計部分,係由趙健達配合何宏藩運作,以辰元公司名義得標,該案工程標部分原規劃由維銓公司負責人謝新吉配合得標,但遭侑峰公司劉名峰以298萬元低價得標,決標後,趙健達及與何宏藩、被告乙○○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由何宏藩指示趙健達利用「窯燒透水磚」材料綁標方式,向劉名峰要索回扣,劉名峰則找與趙健達及何宏藩熟識之友人胡文龍出面,俾與何宏藩磋商解決材料綁標及支付工程回扣成數等事宜,何宏藩要求支付得標價1成工程回扣,劉名峰囿於限期完工,畏懼特殊材料取得困難而逾期遭大里市公所處以重罰,只好同意支付何宏藩1成工程回扣,即29萬8000元,以換取趙健達材料價格鬆綁,約於得標後1、2周,劉名峰以A4大小之背包裝妥29萬8000元現金,親自開車載同趙健達至大里市○○路市長乙○○服務處,由趙健達將該裝有29萬8000元回扣現金之背包交給何宏藩收執,而劉名峰則在車上見證,何宏藩收到回扣後,依例扣除工程回扣1成即3萬元(取整數)自用後,將剩餘之26萬8000元工程回扣親自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給被告乙○○,並告知係「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該筆回扣於侑峰公司之內帳(付款明細表)登載:工地名稱「大里市○○路人行步道」,工程種類「佣金」、廠商名稱「何宏藩」、支票號碼「現金」、到期日「94/1/10」、付款金額「298000」,劉名峰支付上述回扣後,即由趙健達協助鬆綁材料之價格,使侑峰公司能順利履約。

3.「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支付工程回扣部分:大里市公所於94年11月18日發包之「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工程預算762萬元,該標案之規劃設計部分,係由趙健達配合何宏藩運作而得標,何宏藩詢問趙健達本工程可牟取多少回扣,趙健達表示,該案其設計之窯燒透水磚等綁標特殊材料約300萬元,佔總工程預算39%,可向得標商要求1成回扣。工程標部分何宏藩規劃由胡文龍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胡文龍、劉名峰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即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表示願意支付工程回扣。在開標前,由何宏藩即指示趙健達將應秘密之設計工程預算圖說交給胡文龍參考評估,以利胡文龍、劉名峰順利得標,並獲取最大利潤,胡文龍認為其中仍有窯燒透水磚等特殊材料綁標,而將該工程預算書圖交給侑峰公司劉名峰自行評估支付1成回扣及投標事宜,劉名峰認為支付1成回扣仍有利潤而決定自行投標。本件工程於94年11月18日開標時,侑峰公司順利以接近底價690萬元(底價比99.6%)得標,得標後,劉名峰為求鬆綁特殊材料,避免施工過程中及請款作業遭大里市公所刁難,依約定應支付1成工程回扣即69萬元給市長即被告乙○○,乃於94年11月22日,備妥69萬元現金,透過胡文龍邀約何宏藩赴臺中市○○○○路金錢豹酒店南七店,在酒店包廂內見面時,由劉名峰親自交付現金69萬元回扣予何宏藩收執,何宏藩收到工程回扣後,依例扣除1成之工程回扣7萬元(取整數)自用後,將剩餘之62萬元工程回扣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予被告乙○○,並告知係「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之工程回扣。該筆回扣於侑峰公司之內帳(付款明細表)登載:工地名稱「大里市○○路」,工程種類「佣金」、廠商名稱「何R.」、支票號碼「現金」、到期日「94/11/22」、付款金額「690000」,劉名峰支付上述回扣後,即由趙健達協助鬆綁材料價格,侑峰公司遂能順利履約。

4.「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部分:大里市公所於96年6月5日辦理發包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工程預算約800萬元,該標案之委託設計、監造部分,於96年1月間開標,何宏藩仍配合趙健達運作,引介大京公司得標。該案工程標部分,何宏藩原計畫由趙健達覓妥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其他廠商配合得標,惟曾配合何宏藩之營造商瑞德土木包工業胡文龍一再向何宏藩爭取為內定得標廠商,何宏藩因而同意胡文龍安排個案合作之侑峰公司得標,胡文龍、劉名峰為順利取得本件工程,即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表示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何宏藩並指示趙健達將應秘密之工程預算圖說、材料規範,及綁標之石材鋪面等特殊材料供應商及價格等資料,事先提供予胡文龍評估,由何宏藩與胡文龍直接洽談,議定工程回扣比例為得標價之10%。由於大京公司李權明、專案經理李玟憲於設計時,即與趙健達共同基於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監造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及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審查,因而取得利益之犯意聯絡,利用鋪面石材等特殊材料進行規格綁標,胡文龍亦同意另支付5%之回扣予趙健達及李權明,以獲得綁標材料鬆綁;96年6月5日開標時,何宏藩赴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投標廠商家數,告知胡文龍已有3家廠商投標,供其決定投標價格,並於決標前10至15分再行投標。因有其他廠商競標,胡文龍、劉名峰2人以侑峰公司名義投標,決定降低投標價格,而以643萬元之低價搶標(底價比82%);得標後,胡文龍及劉名峰咸認依約定支付10%回扣,恐造成虧損,而藉故拖延支付回扣,試圖找其他材料以同等品送驗,96年6月下旬,何宏藩找趙健達出面向胡文龍催討,趙健達在居間協調時,請大京公司配合不讓同等品送驗通過藉以向胡文龍施壓。胡文龍及劉名峰乃要求降低工程回扣,經何宏藩指示趙健達多次出面協調,胡文龍及劉名峰同意支付得標價扣除5%稅金,即610萬8500元後之7%為工程回扣,其中5%工程回扣30萬7000元支付給大里市長即被告乙○○、何宏藩方面,2%即12萬3000元支付給趙健達及大京公司,經何宏藩同意後,由胡文龍及劉名峰共同分擔43萬元賄款,於96年8月間,由胡文龍攜帶現金30萬7000元及前述計算工程回扣明細之便條紙,赴大里市○○路○段市長乙○○服務處,親自交予何宏藩收執,何宏藩收到回扣後,依慣例抽取工程回扣1成3萬元(取整數)自用後,將剩餘之27萬7000元工程回扣親自交付予被告乙○○,並告知係「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之回扣。另12萬3000元工程回扣則由胡文龍另外交付予趙健達。該2筆回扣於侑峰公司之內帳(付款明細表)分別登載:工地名稱「大里塗城公園」,工程種類「工程款」、廠商名稱「何R.」、支票號碼「胡r.付」、到期日「94/8/10」、付款金額「307000」,及工程種類「工程款」、廠商名稱「阿達」、支票號碼「胡

r.付」、付款金額「120000」。胡文龍支付上述回扣後,即由趙健達協助鬆綁材料價格,侑峰公司遂能順利履約。

(三)洩漏底價向謝新吉收取工程回扣部分:緣自93年6月起,至94年12月止,市長即被告乙○○及特別助何宏藩計畫利用大里市市長綜理、經辦「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經費1000萬元)、「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2100萬元)、「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後建工程」(1500萬元)等3件公用工程發包之機會,從中牟取1至2成之工程回扣,而由何宏藩與趙健達洽商,雙方議定何宏藩會透過被告乙○○,利用市長權限運作內、外評選委員,協助趙健達得標發包工程之設計、監造案,約定於領到服務費時支付1成工程回扣,另約定趙健達須負責從後續營建工程中牟取1至2成工程回扣交付何宏藩、被告乙○○;趙健達為順利取得大里市公所之設計規劃、監造工程及與被告乙○○、何宏藩建立良好關係,復與乙○○、何宏藩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利用設計、監造之權力、機會,以材料綁標之方式,逼迫搶標廠商交付工程回扣,或事先覓妥願意支付回扣之配合廠商得標,於開標前,由何宏藩向市長乙○○取得核定之底價,再由何宏藩告知趙健達轉告予配合願意支付工程回扣之廠商謝新吉,藉以拉高得標價格,用以交付1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被告乙○○朋分。被告乙○○、何宏藩向趙健達、謝新吉等廠商收取工程回扣之不法情事如次:

1.「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及「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等2件工程收取回扣部分:

⑴趙健達順利取得「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案及「敏

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案之設計、監造標後,依何宏藩之要求,須尋找願意支付1成工程回扣之配合得標廠商,牟取1成工程回扣交付予何宏藩及被告乙○○等人。於93年12月間,趙健達完成前開2工程之設計預算書圖,經大里市公所核定「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工程經費1000萬元,分為「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等2工程」。「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後建工程」工程經費2100萬元,分為「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等7件道路改善工程,每件工程預算2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趙健達乃找維銓公司負責人謝新吉洽商配合得標及交付市長被告乙○○1成工程回扣之事宜,將前開2件設計、監造案,內容包括9件道路工程案之工程預算圖說(含單價分析表、預算表、設計書圖及材料規格)交予謝新吉,經其評估後,認為支付1成之工程回扣後,尚有利潤空間,即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而應允擔任配合得標支付工程回扣之廠商,並支付工程回扣予趙健達、何宏藩、被告乙○○等人。

⑵何宏藩、趙健達與謝新吉等人為順利得標前開9件道路工

程案件,3方主要合作模式為開標前1、2天,大里市市長即被告乙○○將核定之底價金額告知何宏藩,再由何宏藩洩漏給趙健達,轉知謝新吉,以利其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拉高利潤及支付工程回扣空間。另謝新吉則會先領取數張標單備用,為避免因未達3家投標廠商而流標,必要時謝新吉會先行遞送1至2家之陪標標單,俟開標當日,視投標廠商家數,再書寫預定得標之公司投標標單價格,以順利得標。另於開標當日,何宏藩會利用市長特別助理身分,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其他廠商投標家數及投標廠商名稱,通報大里市公所外等候之趙健達、謝新吉,讓謝新吉衡酌決定投標價格,俟截標前10至15分鐘再緊急遞送計畫得標之公司標單。倘無人搶標,則會以接近底價約95%以上價格投標;如有其他廠商搶標,則將投標價格壓低在底價之85%右左投標。大里市公所於93年

12 月21、22日辦理「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工程經費1000萬元)所屬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等2工程之開標作業,何宏藩、趙健達及謝新吉,以前揭合作模式,在開標前1、2天,何宏藩向市長乙○○詢明所核定之底價分別為421萬7000元、426萬3000元,何宏藩依約定洩漏給趙健達,再轉告謝新吉,開標前,因獲何宏藩通報有寬達土木包業有限公司、佑宇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搶標,謝新吉乃壓低投標價格至已知底價之85%左右,結果由謝新吉分別以其所借用之建力營造有限公司及明建土木包工業得標。得標後,謝新吉依定約須於3至7天內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等人,趙健達依何宏藩要求,出面向謝新吉索取工程回扣,謝新吉則以有其他廠商搶標,致壓低得標價,已無利潤空間等由,央求趙健達向被告乙○○、特別助理何宏藩情商將工程回扣降為得標價之5%,經趙健達徵得何宏藩同意調降工程回扣為得標價之5%,經計算2件工程回扣合計為20萬元,謝新吉為利後續合作,於得標後3至4天內,便依約定支付20萬元工程回扣給趙健達,趙健達旋即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將該筆20萬元工程回扣全數交給何宏藩收執,並表明為謝新吉所交付之工程回扣。何宏藩同樣先抽取1成之工程回扣即2萬元自用,並在市長服務處,將剩餘之18萬元工程回扣親自交給被告乙○○,且告知該款係趙健達處理有關「台中縣大里市0000000000000000路○道路0000000路000號前道路改善工程案的工程回扣。

⑶於93年12月28日至31日大里市公所辦理「敏督利颱風七二

水災災後後建工程」(工程經費2100萬元)所屬「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等7件道路改善工程發包作業,其中除「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主要內容為再生瀝青鋪設道路,因非謝新吉之專業,而放棄得標之外,同年12月29日起至31日止,何宏藩、趙健達及謝新吉等3人,依照前揭合作得標模式,由何宏藩先將其餘6件道路工程之市長核定底價告知趙健達,再轉知謝新吉知悉,謝新吉並以同樣每件工程事先領取數張標單,並借牌充作陪標、得標廠商。開標當日,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投標廠商、家數,通報在大里市公所外之趙健達,轉知謝新吉決定先後遞送陪標廠商及計畫得標廠商之投標價格。嗣開標結果後,其中「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被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搶標,謝新吉分別以自有之維銓公司得標「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及「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3件工程及借用益進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借用明建土木包工業得標「日新巷箱涵工程」各1件。在得標後約2、3日,趙健達應何宏藩之要求,向謝新吉索取應支付之1成工程回扣,惟謝新吉告知趙健達得標之5件工程中全屬道路土木工程,且地段不易施工,支付1成工程回扣後,利潤有限,又其中1件因誤寫投標價而以底價之85%得標,無法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謝新吉央請趙健達向何宏藩情商,得標價在底價95%以上之4件工程,將工程回扣降為得標價5%,其餘1件低價投標不用支付,經趙健達徵得何宏藩同意後,核算應支付工程回扣之4件工程得標價總計856萬4000元,應支付工程回扣為42萬8000元,謝新吉便於93年12月31得標後3、4日,將42萬8000元現金之工程回扣交付趙健達,趙健達旋即攜赴大里市長乙○○服務處,將該筆42萬8000元工程回扣全數交付何宏藩收執,並告知該筆款項為謝新吉所支付之工程回扣。何宏藩收到回扣後,同樣先抽取1成之工程回扣即4萬3000元,在市長服務處將剩餘之38萬5000元工程回扣交給市長被告乙○○,並告知該款係趙健達處理的「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屬工程之回扣。

2.「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案」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於94年1月下旬,趙健達完成設計「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工程預算書圖,獲知大里市公所核准將辦理發包之際,何宏藩、趙健達均認謝新吉支付工程回扣爽快,係配合良好之得標廠商,便再找謝新吉洽商合作得標本件工程,惟因本工程屬河溝整治工程,利潤空間較大,何宏藩要求提高工程回扣至得標價15%,經趙健達將工程預算書圖交予謝新吉評估,謝新吉認為「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有利潤空間足以支付該筆15%之工程回扣,遂應允合作得標,同意約定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得標價15%之工程回扣。何宏藩、趙健達及謝新吉等3人循前開工程合作得標之模式,謝新吉領取3張標單,覓妥2家陪標及1家得標廠商,於開標前2天,何宏藩同樣向市長即被告乙○○詢明於94年1月24日所核定應秘密之底價,何宏藩將市長所核定底價1437萬5000元告知趙健達,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為避免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謝新吉依趙健達教導,於同月25、26日先行依序遞送借用之春翔營造有限公司及自有之維銓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陪標標單,於94年1月27日上午10時開標,何宏藩循同樣模式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投標家數及廠商,確認有無其他廠商搶標,約開標10至15分鐘前,何宏藩通報趙健達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趙健達便轉告謝新吉,可書寫接近底價之價格投標,謝新吉便將安排得標之俊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信泰公司)標單,書寫投標價格為1398萬2000元(為底價1437萬5000元之97.26%),並指示不知情之信泰公司負責人吳俊杰於9時58分截標前緊急投標。開標結果,因已達3家投標廠商而順利開標,致謝新吉順利借用俊泰公司名義,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謝新吉依約定於得標後3、4日間,將應支付給被告乙○○、何宏藩之得標價15%,即209萬7000元工程回扣之現金交給趙健達,再由趙健達攜赴大里市市長乙○○服務處附近,全數親自交付何宏藩收執,並表明係謝新吉支付本案之工程回扣。何宏藩收到回扣後,何宏藩同樣先抽取1成之工程回扣即21萬元自用,並將剩餘之188萬7000元工程回扣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給被告乙○○收執,並告知是趙健達處理「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之工程回扣。

(四)洩漏底價向郭錦勳等人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1.「大里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⑴緣於95年間,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

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設計、監造案,由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再由聯成豐公司以1000餘萬元得標營建工程部分。惟於96年1、2月間,聯成豐公司以活動中心、托兒所建築物,尚未取得合法建造及建築基地掩埋廢棄物等事由,聲請仲裁而中止合約。於96年2、3月間,大里市公所追加工程預算至2300餘萬元,並簽辦再次辦理「大里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招標作業。詎料大里市市長即被告乙○○、何宏藩2人為牟取不法利益,而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由何宏藩出面與亦具有犯意聯絡之趙健達商議,委由趙健達覓妥願意擔任配合得標、支付得標價1成工程回扣之廠商,再由何宏藩以事先獲悉並洩漏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方式,讓配合之廠商得標。趙健達乃找到梅花會前會長即旺益公司負責人郭錦勳協商,趙健達應郭錦勳之要求,向本工程案設計、監造承商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拿取大里市公所審核之工程預算書圖稿(內含總預算金額、細項單價分析表及材料規格),供郭錦勳評估有無利潤空間足以支付工程回扣,李明利明知在招標前應秘密工程預算書圖不得提供廠商,惟因考量趙健達是大里市長乙○○長期配合之顧問公司,深怕得罪大里市長方面人士,影響日後領款作業之順遂及希望順利決標等考量而同意提供,經郭錦勳與共同投資人吳麗濱評估後,認為可行而同意擔任配合得標之廠商,郭錦勳、吳麗濱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如順利得標將支付得標價1成(約210萬元)作為工程回扣,惟郭錦勳為保障日後順利請領工程款,要求採分期付款方式,於得標後3至7天內,郭錦勳先支付第1筆30萬元工程回扣,嗣後再按工程請款進度分期支付工程回扣。

⑵大里市公所於96年3月13日公告辦理本案「大里市塗城社

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第1次招標,計畫於同年3月27日上午10時開標,開標前1、2天何宏藩向市長即被告乙○○詢明核定底價之金額,再將底價洩漏給趙健達,趙健達將之換算成預算金額(2120萬6573元)之比例,告知郭錦勳底價為預算之98%,指導郭錦勳將投標金額書寫略低於98%以下,約為預算金額之97%多,另告知在開標當日之截標時間前,會有大里市公所人員現場「顧標」通報投標家數,郭錦勳須在開標前10至15分鐘再行投標,以因應其他廠商搶標,並可適時更改標價,壓低投標價競標,倘無其他廠商搶標,則可順勢讓其不足3家而流標,俟於第2次招標時,配合承辦人簽准1家廠商即可決標方式,屆時再行投標,同樣於開標時若無其他廠商搶標,則趁機再行拉高投標單價,以接近底價得標承攬,擴大獲利空間。於96年3月27日開標當日,何宏藩為協助讓內定廠商順利得標,循以往與趙健達合作模式,先赴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投標廠商家數,於9時53分電話告知趙健達目前投標家數為2家,另9時54分郭錦勳亦告知趙健達已經投標,可知現場除郭錦勳以旺益公司投標之外,另有1家投標,趙健達、郭錦勳事先謀議,第1次開標時可任其因投標家數不足3家而流標,俟第2次辦理開標,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時再行投標。當日開標結果,僅有長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泓公司)及旺益公司等2家廠商投標,因不足3家而流標,須辦理第2次開標作業。⑶趙健達為讓郭錦勳順利得標及順遂後續施工作業,乃於96

年3月29日邀前揭設計、監造之李明利與郭錦勳見面認識,促請李明利協助郭錦勳得標及後續之施工作業。於96年4月3日,本件「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辦理第2次招標公告,計畫於4月11日上午10時0分開標。等標期間,何宏潘自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得知領標廠商除旺益公司外,尚有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資園公司)領取標單,另加上參與第1次投標之長泓公司共3家。嗣於4月10日開標前1日,郭錦勳約趙健達於臺中市○○○路與安和路口之麥當勞餐廳見面,要求趙健達再取得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俾其決定投標金額,趙健達旋於晚間20時左右,前往大里市○○○街何宏藩之住處附近,向何宏藩索取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何宏藩當場將市長於96年4月10日重新核定之新底價2104萬7000元告知趙健達知悉,趙健達再將該底價換算成預算金額比例為99%,轉告郭錦勳,並指導郭錦勳循以往之作法,於隔日開標前配合何宏藩於大里市公所現場「顧標」掌握搶標廠商家數之情形,決定最後投標金額,於截標前10至15分鐘再行投標。4月11日投標當日,長泓公司因資金調度問題並未前來投標,而資園公司亦無意參標,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之何宏藩通報趙健達,並無其他廠商投標,趙健達再轉知郭錦勳,因本次開標作業,僅須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郭錦勳遂決定拉高投標金額,以略低於底價(2104萬7000元)之金額2098萬5000元投標(即預算之98.9%),於截標前9時46分始遞送標單,結果順利得標,決標價僅低於底價6萬2000元。

⑷旺益公司得標後,趙健達要求郭錦勳必須依約定於得標後

3至7天內,先支付第1筆工程回扣30萬元,惟郭錦勳以共同投資金主吳麗濱出國尚未返國為由,暫無法支付,經趙健達數度催討,郭錦勳於96年5月2日指示會計莊碧雲,自該公司使用之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岳嘉)帳戶提領現金31萬元,於當日下午2時30分左右,約趙健達赴臺中市○○路○○○○○號吳麗濱住所見面付款,趙健達偕同吳夏萍依約赴該址與郭錦勳、吳麗濱見面,在吳麗濱見證下,郭錦勳當場將現金30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給趙健達收執,趙健達隨即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路○段○○○號市長乙○○服務處見面,將30萬元之現金交付給何宏藩收執,並告知為「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何宏藩收到工程回扣後,扣除其應分配之1成即3萬元之工程回扣自用後,將剩餘之27萬元工程回扣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給被告乙○○收執,並告知係「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後續還有180萬元之工程回扣尚待廠商分期支付,該筆支出莊碧雲並於其製作之支出傳票記載:「96年5月2日現金支出:塗城、交際費、30萬元」。

⑸本工程自96年4月30日開始施工,依契約規定施工進度每

達25%,可以請領工程估驗款,惟因臺中縣政府財政困窘,時常挪用中央經費,拖欠包商工程款1至2年,於同年6月間,旺益公司施工進度已逾25%,郭錦勳唯恐大里市公所拖欠估驗款,致公司無力支付下游包商工程支票,而有跳票危機,為早日領到每期工程估驗款約500萬元,多次透過趙健達、吳夏萍,轉洽請何宏藩向大里市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黃百逢、課長張溪祥、主驗人員林育志等人要求,配合早日辦理通過估驗驗收手續,及領到工程估驗款,終使郭錦勳能於同年7月17日快速領到第1期估驗款498萬餘元;至96年9月間,旺益公司施工進度已逾50%,郭錦勳同樣為儘速領到第2期估驗款約500萬元,仍透過趙健達及何宏藩,向大里市公所主辦人員黃百逢及公用事業課長張溪祥關切,儘速辦理工程估驗驗收及簽辦撥款作業,而順利於96年10月2日領到第2次估驗款499萬9841元及於96年11月29日領到第3次估驗款498萬1314元。而何宏藩原本欲再透過趙健達向郭錦勳催討剩餘之工程回扣180萬元,惟郭錦勳以原物料大漲壓縮利潤、幾乎虧錢等理由,請求能等領到最大筆工程款時再一次支付,惟因趙健達於97年2月間因案入獄而無法再經手轉交工程回扣予何宏藩,故郭錦勳亦未再支付後期之工程回扣予何宏藩。

2.「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收取工程回扣部分:

⑴於95年10月初,大里市公所將辦理「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

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招標,市長即被告乙○○之代表何宏藩原欲內定由趙健達得標,但要求須先支付得標金額1成之回扣,趙健達同意何宏藩之合作條件後,有關本案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部分,趙健達係與黃政達建築師事務所合作投標,工程興建部分,則找旺益公司郭錦勳配合,趙健達向郭錦勳表示,大里市公所即將發包「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及興建工程案,其有辦法取得該興建工程案,該標案總工程款約2000餘萬元,但需支付1成之工程回扣約200餘萬元,郭錦勳同意配合,但要趙健達先拿該標案詳細規劃之工程預算書圖供其核算參考,事後郭錦勳帶合夥人吳麗濱至雲將(鈞達)公司洽談配合得標事宜;至95年10月中旬,何宏藩向趙健達表示「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將於95年11月初公告,95年11月中旬開標,何宏藩要趙健達先行支付本件監造及營造工程之回扣前金,經協調後,趙健達同意在開標前先行支付36萬元工程回扣,事後再從該營造標案之1成工程回扣約200餘萬元中扣除,趙健達因缺乏資金,遂轉要求郭錦勳,要其在「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案開標前,先行準備36萬元,當作是該標案興建工程1成回扣約200餘萬元之頭期款。於95年11月14日該標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部分開標前1日,郭錦勳與趙健達相約至臺中市○區○○路○○○號之1吳麗濱住所見面,郭錦勳要吳麗濱拿現金36萬元交給趙健達,吳麗濱交付36萬元現金時,向趙健達表示該標案的興建工程尚未得標,先行交付標案之部分工程回扣沒有保障,乃以借貸方式作為掩飾,因此要求趙健達簽立36萬元之本票及切結書,趙健達均依吳麗濱之要求簽立本票及切結書,順利拿到36萬元回扣後,趙健達隨即於當日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長乙○○的服務處外面,並將該36萬元的回扣交給何宏藩收執,而何宏藩循例先抽取1成之工程回扣即3萬6000元自用,再將剩餘之32萬4000元之工程回扣,親自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予被告乙○○收執,並告知係本件之工程回扣。

⑵本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

劃設計監造」標案於95年11月15日開標時,因趙健達所合作之建築師事務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並非最優,而為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因此本件規劃設計監造標案,趙健達未能順利得標,趙健達事後再找何宏藩表示,該標案的施工部分,發包時其會找廠商來配合,並願意依之前約定支付1成回扣,趙健達便出面找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索取工程規劃設計圖說(即工程預算書圖),並陪同郭錦勳多次赴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與負責人張文滋協商往後施工部分應如何配合,張文滋認為趙健達應與大里市公所關係匪淺,為使工程順利發包及不得罪大里市公所人員,因此配合將應秘密之設計圖說(即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趙健達及郭錦勳,以利核算工程成本及利潤。由於該案規劃設計之金額超過預算,大里市公所遂將該工程分別辦理發包,並遲至96年9月3日才辦理「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發包,惟開標時卻遭高巨營造有限公司低價搶標,旺益公司因而未能順利得標。而依趙健達與何宏藩長期配合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工程之合作模式,若預先交付工程回扣予何宏藩,即使最後配合得標廠商未能依計畫得標,趙健達也不會向何宏藩要求返還工程回扣,即使提出要求,何宏藩亦不可能返還,因此,趙健達即自行吸收本件預先支付卻未順利得標之36萬元工程回扣款項,俟在資金充足時再返還給未依計畫得標之旺益公司。

因認被告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收受賄賂、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第89條第1項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罪、刑法第132條洩密罪等罪嫌。

二、按無罪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判決係將原判決撤銷改對被告乙○○為無罪之諭知,依前開說明,自無庸一一論說所引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固係為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出面檢舉作證,以利犯罪之易於或擴大偵查,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乃設有「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從而適用上開規定之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供述之憑信性本不及於一般人;則為避免其有為偵查機關誘導,或為圖邀輕典而為不實供述之可能,以擔保其所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共犯)之供述(即供出該案之其他共犯事證之陳述)之真實性,自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供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俾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而茲所謂補強證據,指其他有關證明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關於「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而言(參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2257號判決) 。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上開罪嫌,係以同案被告何宏藩、趙健達、吳夏萍、蔡元鴻、李權明、李玟憲、胡文龍、劉名峰、謝新吉、李明利、郭錦勳、吳麗濱、張文滋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及證述,證人張志超、吳瑞玲、林惠蘭、吳俊杰、莊碧雲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及何宏藩之戶政資料、臺中縣大里市公所99年7月7日里市00000000000000號函示何宏藩任期大里市公所人事資料1份、何宏藩名片1張、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列印之明細資料、趙健達公共工程設計案之「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及「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復建工程」等明細表、趙健達公共工程設計案太初事務所94年5月27日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委外設計監造費第1、2期款收據、趙健達公共工程設計案趙健達94年8月2日繕打敏督利設計監造費用紀錄、趙健達公共工程設計案94年12月30日大里市公所工程案吳亦閎等3人名單1紙、趙健達公共工程設計案96年1月16日蔡師(蔡元鴻)傳真予小蘭(吳夏萍)之對帳單2紙、93年10月12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簽文圈選「臺中縣大裡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之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內簽公文暨外聘評選委員名冊,簽文暨外聘評選委員名冊、94年5月20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賴靜慧簽文圈選「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內簽資料暨外聘評選委員名冊,簽文暨外聘評選委員名冊、94年11月30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簽文圈選「中興路2段等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內簽資料暨外聘評選委員名冊,簽文所附外聘評選委員名冊、

95 年3月28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簽文圈選「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報告案」案之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內簽資料暨外聘評選委員名冊,簽文所附外聘評選委員名冊、95年10月25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簽文圈選之「生活圈四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內簽公文暨吳朝景等9名5倍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96年10月5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簽文圈選之「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內簽公文暨梁昇等15名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大里市○○○○路2段排水工程設計監案支出粘存憑證暨請款發票3張、大里市公所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分批(期)付款表暨發票粘貼憑證、劉名峰主動提供扣押之人行步道工程契約書-工程計價單2頁、94年度元月份侑峰公司大裡市○○路人行步道本期個案廠商請款發票、付款明細表、94年度12月份侑峰公司大裡市○○路本期個案廠商請款發票、付款明細表、96年度8月份侑峰司大里塗城公園廠商請款發票、付款明細表,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健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工程預算表1-2頁,96年6月「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內工程計價單1-2頁,大里市公所93年12月17日至12月27日、93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94年1月24至2月4日、96年3月23日至96年4月3日、96年3月27日96年4月11日標單領取清冊。93年12月16日大里市長乙○○核定「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底價表,93年12月23日大里市長乙○○核定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底價表、「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底價表、「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底價表,大里市長乙○○核定之「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底價表,94年1月24大里市長乙○○核定「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底價表,93年9月大市里公所核定之「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工程預算書暨預算表計4頁、「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工程預算書暨預算表計3 頁,93年12月21日上午10時0分大里市公所包之「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紀錄、93年12月22日上午9時0分大里市公所發包之「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紀錄、93年12月29日上午9時0分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開標紀錄、93年12月29日上午10時0分大里市公所包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紀錄、93年12月29日下午14時0分大里市0000000000路0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開標紀錄、9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0分大里市公所包之「日新巷箱涵工程」開標紀錄、93年12月31日上午9時0分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紀錄、93 年12月22日上午9時0分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紀錄、96年4月11上午10時10分之「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開標紀錄。93年12月21日建力營造有限公司投標「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之投標審查表、標單、包商計價單等共5頁,93年12月22日明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投標「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之投標審查表、標單、包商計價單等共4頁,93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之大里市公所標單領取清冊5頁,維銓營造有限公司93年12月29日投標「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之標單、工程計價單計3頁,94年1月27 日俊泰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之投標審查表、標單、包商計價單等文件共3頁,94年1月大里市公所核定之「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工程預算書暨預算表計3頁,95年12月29日大里市公所「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案」支出傳票憑證5張,「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96年4月10日核定之採購案件包底價表暨底價信封袋影本共2頁,旺益營造公司之「土地銀行存摺」、戶名郭岳嘉、帳號000000000000,「會計憑證(96.5-96.12)-會計憑證,96年5月2日之現金支出傳票記載:塗城、交際費、30萬元」,大里市公所96年7月17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第1次估驗款付款憑證、發票暨相關核款籤文共4頁,大里市公所96 年10月2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第2次估驗款付款憑證、發票暨相關核款簽文共5頁,大里市公所96年11月29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第3次估驗款付款憑證、發票暨相關核款簽文共3頁,大里市公所97年3月14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第4次竣工請款付款證、發票暨相關核款籤文共8頁,吳麗濱之本票暨切結書1張,吳夏萍與何宏藩、趙健達與何宏藩、趙健達與吳夏萍、趙健達與李權明、吳夏萍與李權明、趙健達與李玟憲、趙健達與胡文龍、趙健達與李明利、吳夏萍與郭錦勳、趙健達與「郭會長」郭錦勳等人通訊監察錄音及譯文、簡訊、通訊監察書等證據資料為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何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等犯行,辯稱:其從83年開始擔任兩屆台中縣議員、兩屆大里市長,不可能只為了區區幾千元或數萬元之利益,就去做違法的事情,斷送自己政治前途;本案係何宏藩打著其的旗號,對外收取賄賂,其雖有識人不明的責任,但確無與何宏藩共犯情事可言;原判決認定其有罪,僅憑何宏藩之指證,但何宏藩或許認為將其牽扯進來,就可以脫免罪責,亦或許受到調查人員的誘導,才會做不利其的指證;例如就「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而言,謝新吉完工後,拖了兩年才拿到工程款,如果其有涉入該案,謝新吉理應找其幫忙向縣政府處理工程款,為什麼謝新吉沒來找其?如果「台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其有收取回扣,按理其應係最大獲利者,為什麼任憑追加工程最後胎死腹中?「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標案係採最有利標,若依何宏藩所說廠商已經內定,按理其對於投標廠商會有一些處理的手段,何以會先由非規劃之張文滋標得委託規劃設計案,再由高大富低價搶標?何宏藩任職公所及未任職期間,其配合廠商所得標之工程佔同時期大里市所有發標工程之比率相去甚遠,亦可見其對於何宏藩收受賄賂之犯行並未參與其中;本案並未查得其與何宏藩、或其他廠商間有任何資金流向或往來,號稱僅收取回扣1成之何宏藩就有資力購買臺中市園道旁之高價不動產,反觀其仍然居住在其父親三、四十年以前就居住的透天厝內,可見何宏藩之指證不實等語。

五、茲本案就經檢察官起訴而由原審所認定之各項工程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㈠)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4月22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4月28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案」係借用蔡元鴻所有之太初土木事務所之名義得標,其是透過何宏藩之協助順利得標,在公告招標之前,其與何宏藩約定安排得標該件工程,順利得標後其必須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因為本件為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下,其只要告訴何宏藩所借用之公司牌照為太初土木事務所,何宏藩就會透過大里市公所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讓其順利得標,最後太初土木事務所取得優先議價權,經議價後服務費決標費率為8.6%。因為當時採購法最有利標招標規定,必須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大里市公所承辦人員未特別簽准1家廠商參標即可決標,因此其便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永健公司及國立公司等3家廠商投標,該3家公司名義之投標服務建議書均是其指派員工撰寫再行投標,當時其規劃以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得標本件工程,因此其告訴何宏藩讓太初土木事務所得標。其得標後依約定必須支付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1成工程回扣,依案件明細表所列,本公司實際領取46萬2824元,應支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為4萬7000元,因該筆回扣金額較小,其累積其他應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達到1、20萬元後,再與何宏藩相約於大里市長服務處附近或大里市公所住家附近交付給何宏藩,並列出工程明細給何宏藩核對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10頁背面、第111頁;卷二第15、16頁)。

⑵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8年5月1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設計、監造案」是向蔡元鴻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得標承做,有將工程款之1成交給趙健達做為致送給大里市公所何先生等人作為回扣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49、102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其有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也有於得標後交付得標價1成的工程回扣給其,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的1成工程回扣之後,其依慣例抽取10%後,再將剩餘之工程回扣交給市長乙○○,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確實如趙健達所說為

4 萬7000元,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4萬7000元之後抽取其中的1成,剩餘的由其在服務處親自交給乙○○,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97頁背面、第198頁、卷七第127、128頁)。

⑷證人蔡元鴻99年5月21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

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是在93年7月5日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公告,趙健達的配偶吳夏萍在該標案公告招標前打電話給其,要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的名義及證件投標該標案,事後其即提供太初土木事務所之證件資料給吳夏萍投標該標案,另外吳夏萍經其同意有自行刻用太初土木事務所的大小章使用,後續即由趙健達夫婦自行填寫投標文件並蓋用太初土木事務所大小章,再投標該標案,趙健達以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得標後,該標案相關之規劃設計監造均是由趙健達全權負責,其沒有參與。其借牌給趙健達投標承攬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都是以標案的規劃設計監造費之20%(含稅)作為出借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及證件的代價,該標案也是一樣,主辦機關大里市公所會先扣掉10%的稅金再撥款,太初事務所領到大里市公所撥款之規劃設計監造費,仍有10%之借牌代價,其餘80%之規劃設計監造費歸趙健達所有,太初土木事務所領到該標案各期請領之規劃設計監造費後,吳夏萍均會主動來電告知大里市公所已撥款,其即會製作對帳單,依照上述模式,列記撥款金額、20%(含稅)之借牌費及應付給趙健達的款項等,並將該對帳單傳真給吳夏萍對帳,同時將應付給趙健達的款項直接匯到吳夏萍指定的帳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35頁背面、第36頁、第52頁)。

⑸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除同案被告何宏藩之證詞外,證人

吳夏萍、趙建達、蔡元鴻均未與被告乙○○直接接觸,證人吳夏萍、趙建達2人復僅證述其等係將工程回扣4萬7000元交給何宏藩;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並提出大里市長乙○○暨特別助理何宏藩收取工程回扣統計表1紙為佐證,惟查該統計表係屬何宏藩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應等同於其個人之供述。另本件工程資料、定期彙送表等明細表、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太初事務所94年5 月27日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委外設計監造費29萬4685元第1、2期款收據、請領設計及監造費用函等證據(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22、123頁,卷四第39至41頁、第46頁背面、第47頁),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㈡)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8月2日調查站供稱:本件「大里市○

○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其應支付給市長乙○○及何宏藩之1成工程回扣為2萬餘元,依照決標公告所列,本件工程侑峰營造公司係以298萬元得標,按設計監造公告所載,簽約之設計服務費率為8.1%,核算結果可領到服務費為20萬4930元,按1成計算,其應支付給市長乙○○及何宏藩之1成工程回扣為2萬1000元,通常其支付回扣給何宏藩之方式為,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給何宏藩,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何宏藩收執核對,至於逐筆回扣詳細支付日期,其已忘記無法確認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八第34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趙健達均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長乙○○收執,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其確實有收到趙健達交付之工程回扣2萬1000元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八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背面、第91、92頁)。

⑶由同案被告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何宏

藩,則其稱應支付給被告乙○○1成工程回扣部分,顯非其所親身經歷,而屬傳聞證據,自不能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列印資料紙、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定期彙送(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八第54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三)「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㈢)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99年4月22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4月28日偵

查中具結證稱:「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其僅借用苗栗縣辰元公司之名義得標,其同樣是透過何宏藩之協助順利得標,在本案公告招標之前,其與何宏藩約定安排由其得標該件工程,順利得標後其必須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因為本件預算金額179萬元,其同樣應何宏藩之要求,在開標前事先交付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給何宏藩,再由何宏藩把名單交給大里市長乙○○勾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另外其也告訴何宏藩其所借用之公司牌照為辰元公司,何宏藩同樣會運作讓大里市公所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辰元公司順利得標,最後辰元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經議價後,服務費決標費率為8.3%,本案大里市公所承辦人員張慶庸依採購法規定,簽請市長准予1家廠商投標亦可決標,何宏藩告訴其只要準備1家公司名義投標,即可順利決標,該標案因此只使用辰元公司之名義投標,亦順利得標。本件「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之設計監造案,開標前其確實交付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給何宏藩,該名單是其指示吳夏萍前去向蔡元鴻索取,並允給予每位配合出席評選之學者專家8000至10000元之代價,蔡元鴻也確實交給吳夏萍3至4名學者專家名單,並請該等學者專家出席參加決標評選會議,其所交付之學者專家名單,何宏藩在開標前告訴其,均獲市長乙○○圈選為正式評選委員,至於其所交給何宏藩之學者專家名單詳細姓名必須問吳夏萍及蔡元鴻才清楚。其得標「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後,依約定必須支付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1成工程回扣,依前揭案件明細表所列,公司實際領取122萬7862元,其應支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為12萬3000元,本案係分案領款,因該等回扣金額較小,其累積其他應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達到1、20萬後,再與何宏藩相約於大里市長服務處附近或大里市公所住家附近交付給何宏藩,並列工程明細給何宏藩核對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11至112頁、卷二第16至18頁)。

⑵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伊與趙健達確實曾借用辰元公司之名義得標「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於93年9、10月間,在本案招標前趙健達告訴伊,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要安排得標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由於本案預算金額為179萬4960元,故大里市公所將本採購案之招標方式簽為限制性招標,僅1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決標,以利配合得標廠商於第1次開標時即可順利得標,另外由於本案預算金額超過100萬元,準用最有利標決標,須成立評選委員會,由內、外聘評選委員共同評選最優廠商;因此,趙健達要伊前去找太初土木事務所負責人蔡元鴻拿取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趙健達交由何宏藩於大里市公所內運作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伊依趙健達指示,向蔡元鴻拿取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後,即交由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最後該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確實亦被大里市長乙○○圈選為本案正式之外聘評選委員,伊與趙健達借用之辰元公司也順利得標承作本案。伊對所示決標公告中4位外聘委員之中的呂東苗及蔡得時有印象,另外田永銘及蕭新祿是否為蔡元鴻所提供的專家學者,則要問蔡元鴻才清楚,此外伊允諾蔡元鴻會給予每位配合出席評選之學者專家8000至10000元之代價,同樣依照之前的合作模式,給予蔡元鴻介紹專家學者之居間費用8000元至10000元不等,待本案確定由辰元公司得標後,再支付蔡元鴻及該等專家學者配合評選之賄款,由蔡元鴻轉交給該等專家學者,另外伊在向蔡元鴻拿取專家學者名單時,亦告知蔡元鴻「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伊與趙健達預計以辰元公司得標,要蔡元鴻告知該等配合評選的專家學者,開標前伊仍會以電話再次要求蔡元鴻,確認該等配合評選的專家學者均會出席,支持辰元公司得標,最後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確定由伊和趙健達借用之辰元公司得標承作,伊與趙健達也依約定支付蔡元鴻及該等專家學者配合評選之賄款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53至154頁、卷五第3至7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其有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也有於得標後交付得標價1成的工程回扣給其,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的1成工程回扣之後,其依慣例抽取10%後,再將剩餘之工程回扣交給市長乙○○,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確實如趙健達所說的12萬3000元,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12萬3000元之後,其抽取其中的1成,剩餘的由其在服務處親自交給乙○○,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97頁背面、第198頁;卷七第127、128頁)。另於99年7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開標之前,趙健達確實有交3至4名之專家學者名單給其,其再將該名單交給市長乙○○,乙○○也圈選成為本案正式之外聘評選委員,趙健達交給其的專家學者名單,應該就是蔡元鴻所說之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位名單,另外蔡元鴻其並不認識,也沒有接觸。在93年10月12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簽文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必須遴選內部、外部評選委員之後,其要求趙健達提供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趙健達交給其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位名單之後,其再交給乙○○,並告知乙○○此為趙健達所交付作為「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外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名單,乙○○便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另外乙○○不會主動出面去向該等3名內部評選委員要求支持辰元公司得標,因為此部分均是由其與趙健達出面處理,乙○○不會參與此事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第97、98頁)。

⑷證人蔡元鴻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

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其曾經提供專家學者名單給趙健達運作成為該標案之評選委員,該標案是在93年10月21日公告招標,吳夏萍在該標案公告招標前到其位於青島一街的辦公室,吳夏萍要其提供3位可配合之專家學者供運作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並當場允諾給予每位專家學者8000元的酬勞,其即現場寫下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來這3名專家學者也順利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其提供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不久,其在該標案93年10月21日公告招標前,即已告知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人,將會有大里市公所人員請他們擔任該標案之評選委員,屆時辰元公司會參與投標,請他們「協助」,其雖然沒有明講要他們評予高分給辰元公司得標,但是他們都知道「協助」的意思就是評予高分給辰元公司得標,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人都允諾並出席擔任評選委員,其都是在大里市公所聯絡田永銘等3人前就已告知他們並請求協助,該標案開標結果也順利由辰元公司得標,約於開標前1、2日,吳夏萍即將要給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人的酬勞2萬4000元及其個人的介紹費8000元拿給其,開標結束後確定由辰元公司得標,其打電話聯絡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人,因故均沒有聯絡上,後來其想到趙健達夫婦有積欠其若干借牌稅款,所以就把要給田永銘等3人的酬勞抵償趙健達夫婦對其的欠款,沒有將這2萬4000元的酬勞交給田永銘、呂東苗、蔡得時等3人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38頁、第52至54頁)。

⑸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趙健達所接觸之對

象均係何宏藩,則其等稱由何宏藩將學者專家名單交給被告乙○○圈選部分,顯非其等所親身經歷,而屬傳聞證據,自不能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至於證人蔡元鴻之證述內容,僅有證稱其曾經提供專家學者名單給趙健達、吳夏萍成為該標案之評選委員等語,無一與同案被告何宏藩或被告乙○○有關,亦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之證據。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93年11月9日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之委外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採限制性招標簽呈、採委託技術服務辦理公開評審簽呈、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大里市公所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評審委員名冊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工程明細表、底價表、標單、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一第127頁、卷七第22至35頁、卷八第41、42、44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四)「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㈣)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99年4月22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4月28日偵

查中具結證稱:「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案」確實是其借用苗栗縣辰元公司名義,向大里市公所得標承包此委託設計案,得標之方式如同前述,同樣係透過何宏藩之協助,並約定得標後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因為本案件是風災緊急工程,為縮短招標等標期,僅發包委託設計案,預算金額為78萬元,可直接以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評選委員進行評選決標,該案是由承辦人張慶庸簽請市長乙○○核定以最有利標之1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之方式辦理。開標前其同樣將計畫得標之辰元公司名稱告知何宏藩,何宏藩順利向大里市公所人員所組成之評審委員會運作,順利內定由辰元公司得標。開標後僅有其所借用之辰元公司1家投標,順利取得優先議價權,服務費決標費率為4.78%。

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案」,辰元公司係1次領到服務費約50萬元,應支付5萬元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因該筆回扣金額較小,其累積其他應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達到1、20萬後,再與何宏藩相約於大里市長服務處附近或大里市公所住家附近交付給何宏藩,並列出工程明細給何宏藩核對。於93年12月間,何宏藩告訴其有1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因災後急需辦理復建,為縮短招標等標期間,只能發包設計標,來不及包含監造部分,該工程可以規劃由其得標,因此其即借用辰元公司名義投標,監造部分係由大里市公所自行監造,但實際上是由其公司義務協助後續工程之監造事宜,如協助製作三級品管等監造文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17頁背面、第118頁;卷二第30、31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委託設計案,其有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也有於得標後交付得標價1成的工程回扣給其,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的1成工程回扣之後,依慣例抽取10%後,再將剩餘之工程回扣交給市長乙○○,支付之工程回扣金額為5萬元,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5萬元之後,其同樣先抽取其中的1成,剩餘的由其在服務處親自交給乙○○,並告知此工程回扣之工程名稱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98頁背面、卷七第128、129頁)。

⑶由同案被告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何宏

藩,則其稱應支付給被告乙○○1成工程回扣部分,顯非其所親身經歷,而屬傳聞證據,自不能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94年1月3日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健工程委託設計定期彙送、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40頁、卷三第142、143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五)「大里市慢速壘球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㈤)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1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8年12月29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5月4日大里市公所開標之「大里市慢速壘球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確實是其透過何宏藩安排內定得標承攬,該案本公司請領服務費約7萬多元,應支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約7千餘元,但因此工程回扣的金額較少,最後其併同其他案子的工程回扣一起支付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36頁背面、第84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趙健達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長乙○○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八第72頁背面、第73頁背面、第91、92頁)。

⑶由同案被告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何宏

藩,並無一詞與被告乙○○有關,其證詞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之證據;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大里市慢速壘球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大里市慢速壘球場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定期彙送(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44、45頁、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八第43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六)「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㈥)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10日調查站供稱:其同樣以相同

模式透過大里市市長乙○○的代表何宏藩安排得標「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因為本設計監造案係100萬元以上,開標時需增聘外聘評選委員,何宏藩同樣要求其交付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供其運作成為正式評選委員,依照決標公告中所列之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評選委員,為蔡元鴻所常提供給其使用的名單,可知該案其同樣洽請蔡元鴻提供4名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可配合評選之名單,再交給何宏藩運作成為本案的評選委員,該案僅有其所使用之永健公司1家公司投標,並經內、外評選委員評選結果過半數而得標,得標後其按照約定於每期請領服務費後當天或隔天即與何宏藩相約見面支付1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收執,因該案本公司請領服務費約100萬元,故其支付約10萬元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依照該決標公告可知,如果採限制性招標且未定有底價之最有利標方式(以評選方式)決標,則可知該標案已內定由特定廠商得標,其他廠商不會再花費精神製作服務建議書參與投標,也因此凡是何宏藩安排內定本公司得標之標案,其他公司則不會浪費時間參與投標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36頁)。

⑵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9年4月16日調查站供稱:伊確實有要求

蔡元鴻提供專家學者以運作為「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並透過蔡元鴻行賄評選委員以讓永健公司得標,採購案公告招標前,大里市長秘書何宏藩即與趙健達謀議前述採購案要內定由永健公司得標,因為該採購案是最有利標,何宏藩要趙健達找4名可配合的專家學者作為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以順利讓永健公司得標,伊即依趙健達的指示找蔡元鴻提供4名可配合的專家學者作為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伊同樣在該採購案公告招標前至蔡元鴻位於青島一街的技師事務所,請蔡元鴻提供4名專家學者讓趙健達及何宏藩運作為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伊向蔡元鴻允諾給予該4名專家學者及蔡元鴻本人每人1萬元的酬勞,讓該4名評選委員在評分時給予永健公司高分,讓永健公司順利得標,蔡元鴻當場答應,並寫下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及許資生等4名專家學者的名單給伊,伊再將王大衡等4名專家學者的名單交給趙健達,趙健達再將名單轉交給何宏藩,事後該4名專家學者也順利運作成為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當天開標前,伊在大里市公所外將蔡元鴻本人及評選委員的酬勞交給蔡元鴻,請蔡元鴻轉交給評選委員,因為4名專家學者中只有3位出席,王大衡並未出席,所以伊只有給蔡元鴻本人及3位評選委員的酬勞總計4萬元,後來永健公司也順利得標。乙○○確實是依照所提供的專家學者名單來圈選評選委員,趙健達、何宏藩內定永健公司得標該採購案,乙○○應該也都知情,趙健達、何宏藩也常常在乙○○的服務處討論,提供的專家學者名單交給何宏藩,該名單上的專家學者就會成為大里市公所標案的評選委員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63至64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垃圾衛生掩埋場七二水患整修修復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案,其有協助趙健達得標,趙健達也於得標後交付得標價1成的工程回扣給其,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的1成工程回扣之後,依慣例抽取10%後,再將剩餘之工程回扣交給市長乙○○。「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回扣為14萬5000元,趙健達交付給其該筆工程回扣之地點應該是在市長服務處附近,其同樣先抽取1成,然後於服務處內將剩餘款項交給市長乙○○收執,其同時告訴乙○○該款項為趙健達所處理之「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72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97頁背面至第198頁背面;卷七第128、129頁)。另於99年7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發包之前,其確實要求趙健達提供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趙健達交給其4名學者專家名單,其也隨即交給乙○○,乙○○也配合圈選成為正式的外聘評選委員,趙健達交給其的4位學者專家名單均有順利成為正式評選委員,該名單應該是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人,其將此4人名單交給乙○○時,告知乙○○此為趙健達所交付用來作為「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乙○○便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2頁、第99至100頁)。

⑷證人蔡元鴻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有提

供專家學者名單供趙健達夫婦運作成為94年「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該標案是在94年6月20日公告招標,吳夏萍在該標案公告招標前到其位於青島一街的辦公室,吳夏萍要其提供4位可配合之專家學者供其運作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並當場允諾給予每位專家學者1萬元的酬勞,其即現場寫下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4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來這4名專家學者也順利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其提供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4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不久,其在該標案94年6月20日公告招標前,即已告知王大衡、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4人,將會有大里市公所人員請他們擔任該標案之評選委員,屆時永健公司會參與投標,請他們「協助」,其雖然沒有明講要他們評予高分給永健公司得標,但是他們都知道「協助」的意思就是評予高分給永健公司得標,其中王大衡因為另有要事告訴其無法擔任評選委員,其餘張志超、張清雲及許資生等3人都允諾並出席擔任評選委員,其都是在大里市公所聯絡王大衡等4人前就已告知他們並請求協助,該標案開標結果也順利由永健公司得標,開標當日吳夏萍即將要給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3人的酬勞3萬元及其個人的介紹費1萬元拿給其,開標時其就在大里市公所外面等候,開標結束後其打電話給張清雲及許資生,要他們跟其見個面,但是他們2人係共同開車從台北來台中,急著返回台北,他們2人隨即返回台北,所以其沒有見到他們,也沒有機會把2萬元的酬勞交給他們2人,後來其一忙也忘記這件事,忘了把這2萬元酬勞交給他們2人,其原本打算在事後將1萬元的酬勞交給張志超,但是在事後的某一個研討會,其告知張志超要給他協助該案的酬勞1萬元,張志超拒絕接受該筆酬勞,所以實際上其並未將張志超、張清雲、許資生等3人之3萬元酬勞轉交給他們,也沒有將這3萬元退還給趙健達夫婦,其並不是要侵占這3萬元,是因為趙健達夫婦有積欠其若干設計費用及代墊員工稅款,所以其才會沒有將這3萬元還給他們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127頁背面、第128頁、第145至147頁)。⑸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趙健達所接觸之對

象均係何宏藩,則其等稱由何宏藩將學者專家名單交給被告乙○○圈選,乙○○依照其等所提供之名單圈選評選委員,乙○○應該知情部分,顯係推測之詞,而屬傳聞證據,自不能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至於證人蔡元鴻之證述內容,僅有證稱其曾經提供專家學者名單給趙健達、吳夏萍成為該標案之評選委員等語,無一與同案被告何宏藩或被告乙○○有關,亦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之證據。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被告乙○○有配合圈選委員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94年7月11日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決標公告、94年5月20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賴靜慧簽文圈選「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內部、外部評選委員內簽資料暨外聘評選委員名冊、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員.xls檔案並列印資料、大里市垃圾掩埋場七二水患後整體修復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大里市公所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評審委員名冊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142、143頁、卷七第38至42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七)「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㈦)部分:

⑴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確實是伊與趙健達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之名義及證件投標並順利得標承作。於93年

8 、9月間,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向趙健達表示,要安排趙健達得標本件「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當時因為伊與趙健達尚未成立雲將公司,趙健達徵得蔡元鴻同意後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之牌照、證件,並自行刻用太初土木事務所的大小章投標本案,經過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的運作,伊與趙健達順利得標本件「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伊與趙健達以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得標後,因為趙健達在結構專業領域能力不足,而該標案之道路規劃需承載重型垃圾車通行,趙健達擔心設計失敗,即要求蔡元鴻協助規劃設計相關道路之擋土設施,除此之外其餘有關該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均是由趙健達全權負責。一般而言,蔡元鴻借牌給伊及趙健達投標承攬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都是以標案的規劃設計監造費之20%作為代價,本來本件「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也是一樣,太初土木事務所領到規劃設計監造費後,蔡元鴻會先扣掉20%之借牌費用,其餘80%之規劃設計監造費歸趙健達所有,但因趙健達委託蔡元鴻負責該案擋土設施之設計,依約定趙健達除了要付給蔡元鴻20%之借牌費用外,還要另外支付擋土設施的設計費,對伊與趙健達而言並不划算,利潤空間被壓縮,因此趙健達在履約過程中曾向蔡元鴻表示,要直接把該標案一半的淨利分給蔡元鴻,做為上述借牌費及設計費,經過蔡元鴻同意後,本案伊與趙健達支付予蔡元鴻之借牌費及設計費即為本案淨利之50%。其後伊記得趙健達在得知大里市公所撥款後,就主動與蔡元鴻聯繫、對帳,經蔡元鴻手寫對帳單傳真予趙健達對帳後,再匯款到伊本人在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的帳戶中。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是記載該標案撥款後,大里市公所先行扣繳10%之稅額,也就是趙健達繕打紀錄第4點之2萬431元稅金,大里市公所將該標案請領之20萬4315元扣繳10%稅額後,開立94年7月15日臺中縣大里市00000000號公庫支票,也就是趙健達繕打紀錄第8點之支票金額18萬3884元,趙健達收到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及大里市公庫支票後,併同伊繕打之紀錄傳真給蔡元鴻,目的是要和蔡元鴻核對該案向蔡元鴻之借牌費及負責擋土設施的設計費應如何拆帳,趙健達第1、2點繕打紀錄是指原請款金額22萬7017元因為受到罰則要扣除10%,所以請款金額降為20萬4315元;第3點「以204315元×25%=51078元(給老大的)」是指本案需支付規劃監造設計費之25%給大里市市長乙○○及何宏藩等人,另外「備註:測量費12000元及老大應以227017元計價兩項我自行吸收…」,是指趙健達與何宏藩原約定以得標價22萬7017元的25%計算支付給大里市市長乙○○之工程回扣金額,但趙健達和蔡元鴻對帳時,係以20萬4315元計算,其間的差額及他另外支出的測量費1萬2000元,由伊和趙健達自行吸收。其他趙健達繕打的內容則是計算蔡元鴻應該要匯給趙健達的金額,趙健達直接把扣除相關費用後之利潤除以2,將一半的淨利分給蔡元鴻,即為上述趙健達繕打的第7點:4萬5403元。趙健達傳真給蔡元鴻該等資料前,曾經先口頭向蔡元鴻說明,蔡元鴻再以手寫對帳單後傳真給趙健達,趙健達可能覺得蔡元鴻寫得不是很清楚,所以趙健達要伊重新繕打後傳真給蔡元鴻,經對帳無誤後,蔡元鴻便匯款至其在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之帳戶,該傳真所寫的給「老大」的意思就是指何宏藩,何宏藩就是代表大里市長乙○○,趙健達確實有將這筆5萬1078元的工程回扣交付給何宏藩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58至159頁、卷五第3至5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趙健達均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長乙○○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八第72頁背面、第73頁背面、第

91、92頁)。⑶證人蔡元鴻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敏

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道路施設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是在93年7月5日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公告,趙健達的配偶吳夏萍在該標案公告招標前打電話給其,說要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的名義及證件投標該標案,事後其即提供太初土木事務所之證件資料給吳夏萍投標該標案,另外吳夏萍經其同意有自行刻用太初土木事務所的大小章使用,後續即由趙健達夫婦自行填寫投標文件並蓋用太初土木事務所大小章再投標該標案,趙健達以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得標後,因為趙健達的專業不足,而該標案之道路規劃需承載重型垃圾車通行,趙健達擔心設計失敗,趙健達有請其規劃設計相關道路之擋土設施,此外其餘有關該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均是由趙健達全權負責,其沒有參與。其借牌給趙健達投標承攬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案,都是以標案的規劃設計監造費之20%作為出借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及證件的代價,該標案也是一樣,太初土木事務所領到規劃設計監造費後,其會扣掉20%之借牌費用,其餘80%之規劃設計監造費歸趙健達所有;該標案原先趙健達也是和其這樣約定,但是其有負責該標案擋土設施之設計,依約定趙健達除了要付給其20%之借牌費用外,還要給其擋土設施的設計費,後來趙健達在該標案的履約期間告訴其,要給其20%之借牌費用及擋土設施的設計費,對趙健達而言不划算,趙健達告訴其要直接把該標案一半的淨利分給其,做為上述借牌費及設計費,所以實際上該標案的借牌費用沒有到20%,而且該淨利另有包含設計費,其無法明確區分其中多少是借牌費,其中多少是設計費。趙健達得知大里市公所撥款後,就主動與其聯繫、對帳,經其手寫對帳單傳真與趙健達對帳後,再匯款到趙健達指定的帳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是記載該標案撥款後,大里市公所先行扣繳10%之稅額,也就是上述趙健達繕打紀錄第4點之2萬431元稅金,大里市公所將該標案請領之20萬4315元扣繳10%稅額後,開立94年7月15日臺中縣大里市00000000號公庫支票,也就是上述趙健達繕打紀錄第8點之支票金額18萬3884元,趙健達收到該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及大里市公庫支票後,併同繕打之紀錄傳真給其,目的是要和其核對該案向其借牌及實際上設計之設計費用應如何拆帳,趙健達第1、2點繕打紀錄是指原請款金額22萬7017元因為受到罰則要扣除10%,所以請款金額降為20萬4315元,該「3、以20,4315元×25%=51, 078元(給老大的)」是指趙健達曾經告訴其該標案規畫設計費之25%要給大里市市長,但其不曉得大里市市長是誰,也不知道大里市市長和這個案子有什麼關係,其不想去管,另外「備註:測量費12000元及老大應以227017元計價兩項我自行吸收…」,是指要給大里市市長該標案規畫設計費之25%,仍要以22萬7017元支付,而趙健達只以20萬4315元計算,其間的差額及趙健達另外支出的測量費1萬2000元要自行吸收。其他趙健達繕打的內容則是計算其應該要匯款的金額,因為依約定趙健達除了要給其20%的借牌費外,另要給上述數萬元的擋土設施設計費,趙健達覺得不划算,所以直接把扣除相關費用後之利潤除以2,將一半的淨利分給其,即為上述趙健達繕打的第7點:

4萬5403元。在趙健達傳真給其該等資料之前,趙健達曾經先口頭向其說明,經其以手寫對帳單後傳真給趙健達,因為趙健達可能覺得其寫的不是很清楚,所以再重新繕打後傳真給其,經對帳無誤後,其再匯款到趙健達指定之吳夏萍帳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36頁背面至第37頁背面、第52、53頁)。

⑷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除同案被告何宏藩之證詞外,證人

吳夏萍、蔡元鴻均未與被告乙○○直接接觸,證人吳夏萍復證述伊與趙健達係將工程回扣交付給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伊紀錄上所繕打「(給老大的)」的意思就是指何宏藩,何宏藩就是代表大里市長乙○○等語,證人蔡元鴻亦證稱「(給老大的)」是趙健達曾經告以該標案規畫設計費之25%要給大里市市長,但其不曉得大里市市長是誰,也不知道大里市市長和這個案子有什麼關係,其不想去管等語,是本件即非無可能係何宏藩自行打著大里市長乙○○名義對外招搖撞騙;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93年9月30日敏督利颱風災後大里市垃圾衛生掩埋場進場道路設施復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定期彙送、蔡元鴻98年2月12日扣押物編號2-肆-2:趙健達公共工程設計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94年7月15日臺中縣大里市00000000號公庫支票、趙健達94年8月2日繕打敏督利設計監造費用紀錄各1紙、蔡元鴻98年2月12日扣押物編號2-肆-2:趙健達公共工程設計案-8月2日對帳單、太初土木事務所收到214316元所出具之收據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四第43、47至50頁),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八)「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㈧)部分:

⑴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依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及列印之工程明細表、大里市公所各工程實際支領金額計算表所示「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實際支領金額48萬4726元,1成回扣為4萬8473元,趙健達均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大概的回扣金額如表列,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00000000000000000號卷八第72頁、第91、92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

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定期彙送等(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47、48頁、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八第46頁),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九)「大智路等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

貳、一、㈨)部分: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1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8年12月29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9月14日大里市公所開標之「大智路等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確實是其透過何宏藩安排內定而得標承攬,至於其是以何家公司名義得標,其已忘記,該案本公司請領服務費約40萬多元,依約定其會在領到服務費後的1、2天支付服務費的1成給何宏藩,本案其支付給何宏藩的工程回扣約4萬元,其支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之地點為大里市○○○○街附近或市000000000街0000000000000號卷二第37、84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依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及列印之工程明細表、大里市公所各工程實際支領金額計算表所示「大智路等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實際支領金額52萬4160元,1成回扣為5萬2416元,趙健達均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大概的回扣金額如表列,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長乙○○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八第72頁、第91、92頁)。

⑶由同案被告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何宏

藩,並無一詞與被告乙○○有關,其證詞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之證據;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大智路等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大智路等開闢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定期彙送、大里市長乙○○暨特別助理何宏藩收取工程回扣統計表等(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50、51頁,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八第47頁),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612災後搶修等復健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㈩)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1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8年12月29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94年10月11日大里市公所開標之「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612災後搶修等復健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確實是其透過何宏藩安排內定而得標承攬,至於其是以何家公司名義得標,其已忘記,該案本公司請領服務費約

14、15萬元,依約定其會在領到服務費後的1、2天支付服務費的1成給何宏藩,本案其支付給何宏藩的工程回扣約1萬5000元,其支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之地點為大里市○○○○街附近或市000000000街0000000000000號卷二第37頁、第84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趙健達均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長乙○○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八第72頁背面、第73頁背面、第

91 、92頁)。⑶由同案被告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何宏

藩,並無一詞與被告乙○○有關,其證詞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之證據;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612災後搶修等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決標公告、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大里市垃圾掩埋場進場道路612災後搶修等復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定期彙送等(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52至54頁,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八第45頁),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一)「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8年12月29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於94年12月間,其確實有借用國立公司之名義投標大里市公所發包之「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並順利以136萬8000元得標承作該案。

大約於94年11月間,何宏藩主動告訴其,近期有1件中興路2段排水工程設計監造案即將簽辦發包,預算金額約100多萬元,計畫安排由其得標承包,其同意實際承包該工程設計監造案,並答應按照慣例給予設計監造服務費發票價之1成為工程回扣,待領到服務費支票兌現後立即支付該1成之工程回扣。其後在招標前,其依照何宏藩指示,提供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交給何宏藩,並告訴何宏藩其所使用之工程公司名稱,讓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順利將該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運作成為外聘評選委員,另外何宏藩也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其使用之公司,開標當日該4名委員均有順利出席參加評選,最後決標結果是其所使用之國立公司以最高分第1名得標。依中興路2段排水工程設計監造案之決標公告中所列外聘評選委員吳亦閎、呂東苗、蔡得時、詹次洚等4名,應該是其交給何宏藩運作之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因為該名單是其請吳夏萍向蔡元鴻技師要求提供,該等名單是蔡元鴻時常使用之名單,其並同意支付臺中縣市之專家學者每名8000元之賄款,外縣市之專家學者每名1萬元之賄款。中興路2段排水工程設計監造案之決標價為136萬8000元,但是因為設計監造服務費之核算係依據營建工程發包之金額比例進行核算,所以本案其所支付予何宏藩之工程回扣是以服務費請款發票金額之1成進行核算,本案服務費分1至4期請領,其均有依約定於領到每期服務費支票兌現後,即馬上約何宏藩見面交付1成之工程回扣,依照95年10月間第1、2期請款憑證可知,其所使用之國立公司開立發票金額45萬9570元,大里市公所於95年10月25日簽辦支出憑證,於95年10月31日蓋印出納印章,因此可知大里市公所開立之大里市農會市庫支票應是當時才拿到,該支票經存入國立公司帳戶內3天後兌現(約於95年11月3、4日),其再請吳夏萍向彭信斐領取所有之工程款,經核算後,其應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為4萬6000元,吳夏萍交給其該4萬6000元,其即馬上通知何宏藩見面,並相約在大里市市長乙○○服務處附近見面,由其單獨1人將該4萬6000元工程回扣親自交給何宏藩收執。至於97年11月13日所請領之第3、4期服務費23萬4242元,其應支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為2萬4000元,但此時其已入獄服刑,相關交付賄款事宜,必須問吳夏萍才清楚,但是依其瞭解何宏藩只會向其這般熟識、信任、有默契的人員收取工程回扣,又何宏藩過去未曾向吳夏萍收取工程回扣,在其入獄服刑期間,何宏藩應該不敢貿然向吳夏萍拿取工程回扣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2至4頁、第86至97頁)。

⑵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8年5月1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辦理發包「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確實是趙健達向國立公司借牌參與投標,並順利得標承做,趙健達是在94年間得知大里市公所要發包「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因此事先向蔡元鴻表示有意承攬該標案,希望蔡元鴻協助找熟識、好配合之專業人士,供趙健達向大里市公所運作擔任外聘評選委員,趙健達曾要伊問蔡元鴻如找到可配合之委員,每1位支付8000元是否可以,伊就把趙健達願意支付可配合之外聘評選委員每位8000元酬勞之訊息告訴蔡元鴻,代為轉達給願意配合之外聘評選委員,後來蔡元鴻就以手寫1份包括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3位可擔任評選委員之名單的字條交給伊,因上面沒有該3人之職稱專長等資料,伊再打電話問蔡元鴻,並將該3人之職務專長等資料補足後,將名單交給趙健達去運作,後來趙健達應該是已經運作好了,趙健達就交代伊指示公司員工開始著手寫服務計畫書及準備投標資料,在開標前伊會再拜託蔡元鴻與同意配合之吳亦閎等3位評選委員確認,能讓借牌的國立公司獲得最高的評分,蔡元鴻在開標前有向伊回報確認沒有問題,所以伊和趙健達就放心的參與開標,結果也順利讓國立公司得標,開標當天伊將事先準備好的要支付給3位評選委員的酬勞金每位8000元,以3個普通信封裝好,伊約蔡元鴻在開標會場大里市公所外親自交給蔡元鴻,請蔡元鴻轉交給吳亦閎等3位評選委員,至於蔡元鴻在何時或如何轉交給吳亦閎等3位評選委員,伊沒有再過問,所以也不清楚。趙健達在承攬「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前,也曾承攬多件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設計或監造案,因為趙健達與市長、機要秘書何大哥交往密切,可能是透過何大哥的運作使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等3人得以入選為評選委員,該標案雖然以136萬8000元得標,設計監造費是按工程款的比例核算,因此實際的服務費僅69萬3812元,第1期款是在95年10月17日開立請款發票,但拖至過年前才撥款下來,伊收到匯款後有將全部的工程款領出,並將1成4萬6000元(四捨五入取至千元)現金交給趙健達作為致送大里市公所何先生之回扣。該案因工程承包商與市公所發生工程糾紛,因此至97年11月13日才開立發票請領尾款23萬4242元,因趙健達在97年2月20日就因案服刑,伊領到該筆尾款後,因不清楚趙健達如何致送回扣給大里市公所人員,伊也就沒有將該筆回扣交給大里市000000000000000號卷一第45至46頁、第93至96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99年7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偵

查中具結證稱:94年11月間「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發包前,其確實與趙健達商議,安排本件工程給趙健達得標,約定順利得標後,等到領到工程款時再支付得標價1成的工程回扣,開標前其要求趙健達提供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給其,其再將該等名單交給市長乙○○,圈選成為正式的外聘評選委員,趙健達也告訴其將借用國立公司名義得標,趙健達所交給其的3名學者專家名單,應該如蔡元鴻所說為蔡得時、吳亦閎、呂束苗等3人,其將趙健達所交付之蔡得時、吳亦閎、呂東苗等3人名單交給市長乙○○時,告訴乙○○此名單係趙健達提供作為「中興路

2 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乙○○收下後表示知道了,本件「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趙健達交付給其的工程回扣金額應該如趙健達所說為4萬6000元,剩餘之工程回扣2萬4000元,在趙健達入獄後,其並沒有主動向吳夏萍索取,吳夏萍也沒有主動交給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5至16頁、第104至105頁)。另於原審99年9月2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所收取之4萬6000元確實沒有轉交給被告乙○○,4萬6000元確實是拿去做公關使用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9頁背面、第180頁)等語。

⑷證人蔡元鴻於98年3月4日調查站證稱:「中興路2段等排水

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其確實應雲將公司趙健達、吳夏萍之要求提供熟識、好配合之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等3人名單,供趙健達向大里市公所運作,並順利擔任該工程之外聘評選委員,趙健達並同意由其出面支付予評選委員賄款每人8000元,決標之前其同樣向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等3位評選委員拜託,在決標評選時能讓趙健達借牌之國立公司順利得標,最後也順利由國立公司得標,其再於94年12月23日決標當日,到大里市公所開標現場附近,其即依趙健達、吳夏萍之要求,將內裝8000元現金之信封袋分別交給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等3人親收,其並告知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等3人此為得標的公司要給的酬勞。因該3筆8000元賄款合計2萬4000元,在開標前吳夏萍已先給其,事後其只將送賄款之結果回報給吳夏萍等語(見聲搜字第34號卷一56頁背面、第57頁)。另其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有提供專家學者名單供趙健達夫婦運作成為94 年「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評選委員,並轉交賄款予其提供之專家學者,該標案是在94年12月14日公告招標,吳夏萍在該標案公告招標前到其青島一街的辦公室,吳夏萍要其提供3位可配合之專家學者供運作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並允諾給予每位專家學者8000元的酬勞,其即現場寫下蔡得時、吳亦閎、呂東苗等3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來這3名專家學者也順利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其提供蔡得時、吳亦閎、呂東苗等3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不久,其在該標案94年12月14日公告招標前,即已告知蔡得時、吳亦閎、呂東苗等3人,將會有大里市公所人員請他們擔任該標案之評選委員,屆時國立公司會參與投標,請他們協助,其雖然沒有明講要他們評予高分給國立公司得標,但是他們都知道協助的意思就是評予高分給國立公司得標,蔡得時、吳亦閎、呂東苗等3人都隨即答應其,其都是在大里市公所聯絡蔡得時等3人前就已告知他們並請求協助,94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吳夏萍將給蔡得時等3人的酬勞2萬4000元及其個人的介紹費8000元給其,開標後蔡得時等3人陸續走出大里市公所,其再分別將內裝8000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吳亦閎、蔡得時、呂東苗等3人親收,並告知吳亦閎等3人這是得標的公司要給他們的酬勞,其事後並向吳夏萍回報已致送酬勞給他們3人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128至129頁、第147至148頁)。

⑸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趙健達所接觸之對

象均係何宏藩,其等交付回扣之對象亦係何宏藩,無法證明與被告乙○○有關;至於證人蔡元鴻之證述內容,僅有證稱其曾經提供專家學者名單給趙健達、吳夏萍成為該標案之評選委員等語,亦未提及與被告乙○○有關,均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之證據。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曾證稱其告知被告乙○○所提供之委員名單,但並未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等語,已難認定被告乙○○有參與本件犯行,況本件除何宏藩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而中興路2段等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決標公告、94年12月30日大里市公所工程案吳亦閎等3人名單內載「94/12/30週五09:00大里市公所國立」、「吳亦閎000 0-000000」、「蔡得時0000-000000」、「呂東苗00000000、0000000000」等內容之便條、大里市○○○○路2段等排水工程設計監造案分批(期)付款表、支出粘存憑證暨請款發票3紙、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中興路2段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案採技術服務並辦理公開評選簽呈、工作小組人員名冊、大里市公所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評審委員名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中興路2段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臺中縣大里市公所服務費率、中興路2段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決標公告(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54頁、第57至59頁、第60至61頁,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七第43至55頁、卷八第52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二)「臺中縣大里市公所3樓辦公廳舍廁所更新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⑴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依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及列印之工程明細表、大里市公所各工程實際支領金額計算表所示「大里市公所3樓辦公廳舍廁所更新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實際支領金額2萬5200元,1成回扣為2520元,趙健達均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大概的回扣金額如表列,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00000000000000000號卷八第72頁、第91、92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

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臺中縣大里市公所3樓辦公廳舍廁所更新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定期彙送(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八第53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三)「大里市仁美社區公園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⑴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依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及列印之工程明細表、大里市公所各工程實際支領金額計算表所示「大里市仁美社區公園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實際支領金額11萬6480元,1成回扣為1萬1648元,趙健達均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大概的回扣金額如表列,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00000000000000000號卷八第72頁、第

91、91頁)。⑵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

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大里市仁美社區公園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定期彙送(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卷八第51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四)「大里市西榮里公兒十八休閒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10日調查站供稱:「大里市西榮

里公兒十八休閒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係由其借用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得標承攬,決標金額為50萬9600元,該案因為工程標由營豐營造有限公司以476萬元得標,服務費7 %計約33萬元,該設計監造案其同樣透過何宏藩安排,並告知何宏藩以太初土木事務所名義得標,最後何宏藩協助順利讓太初土木事務所得標,依約定其必須支付服務費請款金額1成的工程回扣給何宏藩,本件工程於96年1月間1次請領完服務費,其確定有支付此案之工程回扣約3萬4000元給何宏藩,因94、95年間其應支付給何宏藩之工程回扣的件數較多,但金額較少,其通常會累積各案已領到各期的服務費之應付工程回扣到7、8萬元後,才會1次支付給何宏藩,並列記出各工程應付回扣明細給何宏藩查看,本案96年1月16日其與吳夏萍到蔡元鴻處領得本案之服務費後,是否於當日或隔日立即支付給何宏藩其已忘記,但是其一定有支付此案之工程回扣3萬4000元給何宏藩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38頁)。

⑵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8年5月1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大里市西榮里公兒十八休閒公園新建公園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案」確實有將工程款33萬9615元之1成3萬4000元交給趙健達做為致送給大里市公所何先生(即何宏藩)等人作為回扣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50頁背面、第103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8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趙健達有依約定按實際領到工程款之1成作為工程回扣交付給其,交付給其每件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按1成核算,原則上取到千位,有時候會無條件進位,有時候會直接刪掉千位以後的數字,其對此不會特別計較,至於每件設計監造案詳細支付工程回扣之總額,其已忘記無法確認,通常支付回扣之方式,如遇到10萬以上應支付之回扣金額,則於領到工程款支票3、4天內1次支付,如果為小筆工程回扣,則累積到10萬元以上,再明列工程名稱一併交付給其收執核對,其陸續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設計監造案工程回扣,其逐筆收到後,均有先抽取1成,再將剩餘9成轉交給市長乙○○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八第72頁背面至73頁背面、第91、92頁)。

⑷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趙健達所接觸之對

象均係何宏藩,其等交付回扣之對象亦係何宏藩,無法證明與被告乙○○有關。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大里市西榮里公兒十八休閒公園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決標資料定期彙送、大里市西榮里公兒十八休閒公園新建工程決標公告、96年1月16日蔡技師(蔡元鴻)傳真予小蘭(吳夏萍)之對帳單、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57 至60頁,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五)「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一、)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8年12月29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辦理發包「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確實是其向經營華韋公司之「許大哥」商借牌照參與投標,並順利得標承做。其常會借用「許大哥」所經營之華韋公司及禾森工程公司等2張牌照投標工程設計案件,按照慣例須支付7%營業稅,但「許大哥」也常會用其所經營之雲將公司投標工程設計案件,因此其與「許大哥」之間平常並不需要另收取額外之借牌費用。約於95年4月間,何宏藩告訴其大里市公所有1件規劃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規劃報告案,營建署經費約200多萬元,欲安排其得標承作,其便答應實際承包該規劃報告案,依慣例其也應允支付何宏藩該規劃報告案得標價2成作為工程回扣,並約定請領各期服務費時,再支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95年4、5月間,該規劃報告案開標前,其同樣按照何宏藩指示,提供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給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並告知欲以華韋公司名義得標,何宏藩也會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所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華韋公司得標。開標當日,由於一般工程顧問公司看到投標須知為係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即知道投標無望,故僅有華韋公司1家投標,同樣順利獲得內外聘評選委員評為最高分得標。該○○○區○○○○道規劃報告案決標公告所列外聘評選委員吳亦閎、呂東苗、徐耀賜、張志超等4人,係蔡元鴻時常開給其與吳夏萍使用之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又本次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也是蔡元鴻提供給其,因此其認為吳亦閎、呂東苗、徐耀賜、張志超等4名評選委員,是其交給何宏藩運作成為本案外聘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名單,平時其與何宏藩合作得標工程案件之模式,只要交給何宏藩學者專家名單,何宏藩即可順利運作讓其等獲聘成為外聘評選委員,至於何宏藩如何運作,其則不過問,因此其並不清楚何宏藩係如何將該等人員運作成為正式評選委員。其得知何宏藩要分配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區○○○○道規劃報告案給其後,其便指示吳夏萍再找蔡元鴻配合,由蔡元鴻幫忙找可以配合評選的學者專家名單,請吳夏萍告訴蔡元鴻,願意支付每位配合評選的委員1萬元的賄款,並請蔡元鴻先行墊付賄款,至於蔡元鴻如何交付賄款給配合評選之委員,其與吳夏萍並未過問,僅另外支付1萬元之酬勞給蔡元鴻。當時其曾要求蔡元鴻能夠幫忙找土木工程類及下水道工程科2種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委員名單,但蔡元鴻只開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粘怡鈞、徐耀賜、吳朝景等6名土木工程類學者專家,經吳夏萍與蔡元鴻研究後,便交出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徐耀賜等4人名單給其,由其交給何宏藩運作成為外聘委員,但開標當天徐耀賜因故沒有出席,故在該名單上會註記徐耀賜「沒去」。其順利得標本件○○○區○○○○道規劃報告案後,依契約規定必須提出期初規劃報告案、期中規劃報告案、期末規劃報告案及最後總結報告案,且各期須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才可以請款,本公司於95年5月29日得標後開始進行期初規劃報告案,至96年5、6月間陸續完成期中及期末規劃報告案,並通過審查,原先可在期初初規劃報告案通過後即可請領該期服務費,但因臺中縣政府挪用該筆營建署支付之經費,致完成期末規劃報告案時,仍無法順利請款,直到96年6、7月間才順利請領1至3期工程款,約200多萬元服務費,最後該案之總結報告案於97年2月間其入獄服刑之前尚未審查通過,因此最後服務費尾款請款情形,其並不清楚,必須問吳夏萍才清楚。由於本件○○○區○○○○道規劃報告案遲遲無法領到各期服務費,其又已花費100多萬元成本,如再支付2成回扣52萬4000元(得標價262萬計)予何宏藩,則毫無利潤可言,因此其曾經和何宏藩協調,請求改為支付1成工程回扣,同樣按領款發票金額計算,經何宏藩同意改為支付1成領款發票金額之工程回扣。於96年6、7月間,其順利領到1至3期之209萬餘元服務費,立即於當日約何宏藩見面,同樣在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由其親自將工程回扣21萬元現金親自交給何宏藩收執。該案係以262萬元得標,第1期款209萬6000元是在96年6月20日開立請款發票,其與吳夏萍深怕該經費被挪用,發票又被退回,乃請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緊盯該筆服務費之核銷,約隔1、2星期後,大里市公所以匯款方式將款項匯入華韋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之所有帳戶內,其再聯絡「許大哥」會同吳夏萍前去領取全部的工程款,「許大哥」將工程款扣除7%發票稅金後提領現金交給吳夏萍,當日吳夏萍再將1成工程款回扣21萬元(四捨五入取至千元)現金交給其,其即於當日約何宏藩見面,在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親交給何宏藩收執,另外第2筆服務費尾款係於97年7月14日才開立發票請領尾款52萬4000元,此部分領款事宜,因其已在監服刑,已不清楚。何宏藩有無向吳夏萍要求支付剩餘之1成工程回扣,詳情其並不清楚,要問吳夏萍才知道。但沒有其出面交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何宏藩應該不敢向吳夏萍收受剩餘之工程回扣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4至6頁、第89至92頁)。

⑵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8年5月1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辦理發包「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確實是伊及趙健達向華韋公司借牌參與投標,並順利得標承做,因與蔡元鴻前已有合作模式,因此趙健達得知大里市要發包「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時,再找蔡元鴻配合,由蔡元鴻幫忙找可以配合的評選委員,經伊與趙健達研究後,記得是告訴蔡元鴻願意支付每位委員1萬元酬勞金,請蔡元鴻代為轉達給願意配合之外聘評選委員,不久後蔡元鴻就提供1份包括吳亦閎、呂東苗、徐耀賜、張志超等4位可擔任評選委員之名單的字條交給伊,其再打電話問蔡元鴻,並將該4人之職務專長等資料補足後,將名單交給趙健達去運作,後來趙健達應該是已經運作好了,就交代伊指示公司員工開始著手寫服務計畫書及準備投標資料,在開標前伊會再拜託蔡元鴻與同意配合之吳亦閎等4位評選委員確認,能讓伊等借牌的華韋公司獲得最高的評分,蔡元鴻在開標前有向伊回報經確認沒有問題,所以伊等就放心的參與開標,結果也順利的讓華韋公司得標,伊記得是在開標前幾天,將準備好要支付給4位評選委員及蔡元鴻的酬勞金,每位1萬元之現金,以5個普通信封裝好,親自送到蔡元鴻的事務所交給蔡元鴻,請蔡元鴻轉交給吳亦閎等4位評選委員,至於蔡元鴻在何時或如何轉交給吳亦閎等4位評選委員,伊沒有再過問,所以也不清楚蔡元鴻應趙健達要求幫忙找土木工程類及下水道工程科2種委員名單,其中吳亦閎等5人是土木工程類,後來經蔡元鴻再次聯絡確認後,僅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3人可以出席,因吳朝景無法出席,後來才改為徐耀賜,但開標當天徐耀賜因故沒有出席,因此本標案伊應只付給蔡元鴻關於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3名評選委員酬勞金,加上蔡元鴻一共是4份,趙健達除須經常招待何先生等大里市公所人員到金錢豹中港路金山酒店及惠中路的楓之林理容KTV飲宴娛樂外,另在工程款撥下後都有支付1成回扣給何先生(即何宏藩,以下同)等人,趙健達交待伊在收到工程款後要將1成的工程款回扣交給趙健達去致送給何先生等人,因前述工程是以華韋公司的名義借牌得標,華韋公司收到工程款會先扣除1成的借牌費再將工程款匯到伊本人的帳戶,工程款匯到伊的帳戶後,再依趙健達的指示以現金提領1成的工程款回扣(計算方式為該次核撥工程款之1成、四捨五入取至千元)供趙健達致送給何先生等人,該標案係以262萬元得標,第1期款209萬6000元是在96年6月20日開立請款發票,不久後華韋公司聯絡人許先生(即禾森工程顧問公司聯絡人)通知伊已收到工程款,並要伊到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領取現金,許先生將工程款扣除7.5%發票稅金(當時因雲將公司與許先生的華韋公司有相互借牌關係,故約定僅收取7.5%的發票稅金,不另收取借牌費)後提領現金交給伊,伊隨後將1成工程款回扣21萬元交給趙健達作為致送大里市公所何先生之回扣,再於97年7月14日才開立發票請領尾款52萬4000元,許先生領到工程款後將工程款扣除7.5%發票稅金再將工程款匯款給伊,但因趙健達在97年2月20日因案服刑,伊領到該筆尾款後,因不清楚趙健達如何致送回扣給大里市公所人員,也就沒有將該筆回扣交給大里市000000000000000號卷一第46頁背面至第49頁、第97至101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趙健達交給其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徐耀賜等4位名單之後,其再交給乙○○,並告知乙○○此為趙健達所交付作為「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報告案」之外聘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名單,乙○○便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本件「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趙健達交付給其之工程回扣確實如趙健達所說是21萬元現金,主要原因是該案之服務費遲遲未領到,最後趙健達只有交給其1至3期服務費209萬餘元之1成回扣即是21萬元。其於95年5、6月間,「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決標簽約後,趙健達原本應該於得標後7日內支付其得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但後來趙健達央求其能夠同意領到工程款時再支付,後來趙健達又以工程款遲遲未能夠順利領到,而且已經花費鉅資進行規劃案等理由,希望其能夠同意將工程回扣降為得標價的1成,其基於不強求及做好工程品質為原則,便同意趙健達於領到工程款後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其轉交給市長乙○○,其記得趙健達領到工程款後,便將付1成工程回扣21萬元交給其,其同樣也抽取1成約2萬元,於市長服務處將剩餘之19萬元親自交給市長乙○○收執,並告知乙○○此件為趙健達所交付「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之工程回扣,剩餘5萬元之工程回扣,趙健達沒有另外交給其,主要原因是趙健達入獄後,就無法再與其洽談支付工程回扣事宜,其也沒有主動向趙健達的太太吳夏萍索取剩餘之5萬元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3頁背面至第14頁背面、第101至104頁)。

⑷證人蔡元鴻於98年3月4日調查站證稱:「大里市塗城、○○

○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工程其確實應雲將公司趙健達、吳夏萍之要求提供熟識、好配合之吳亦閎、呂東苗、徐耀賜、張志超等4人專家學者,供趙健達向大里市公所運作,並順利擔任該工程之外聘評選委員,趙健達並同意由其出面支付予評選委員賄款每人8000元,決標之前其同樣向吳亦閡、呂東苗、徐耀賜、張志超等4位評選委員拜託,在決標評選時能讓趙健達借牌之華韋公司順利得標,雖然徐耀賜獲選為本案的評選委員但未出席該次評選會議,由於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3人均有出席,最後也順利由華韋公司得標,因該3筆8000元賄款合計2萬4000元,在開標前吳夏萍已先給其,其開標當日並未到現場,而在決標後數日,其在土木技師工會見面時將內裝8000元的現金交給吳亦閎親收,並告知吳亦閎此款項為本案得標廠商給的評選委員酬勞。另呂東苗部分其是於決標後的1段時間,因一直未遇到呂東苗,才以小型信封內裝8000元現金以郵局掛號方式寄到呂東苗之中興大學辦公室給呂東苗收執,並以電話告知呂東苗此款項為本案得標廠商給的評選委員酬勞,並請注意查收。另外張志超,其曾經在中興大學所舉辦的研討會內遇到張志超,其告訴張志超本案得標廠商要支付8000元評選委員之酬勞,但張志超當面向其拒絕收受此款項,因而該8000元其未實際交付予張志超。其在95年5月間提供熟識、可配合之吳亦閎、呂東苗、徐耀賜、張志超等4位評選委員名單給雲將公司趙健達、吳夏萍,在決標前用以運作擔任大里市公所「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標案之評選委員,該案其確依趙健達及吳夏萍要求支付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3名評選委員每名8000元,因此才會在筆記本上作此相關紀錄,實際支付賄款的詳情如前述,其僅支付給吳亦閎及呂東苗各8000元等語(見聲搜字第34號卷一第52至58頁),另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有提供專家學者名單供趙健達夫婦運作成為95年「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之評選委員,並轉交賄款予其提供之專家學者。該標案是在95年4月28日公告招標,吳夏萍在該標案公告招標前到其位於青島一街的辦公室,吳夏萍要其提供4位可配合之專家學者供運作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並當場允諾給予每位專家學者8000元的酬勞,其即現場寫下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徐耀賜等4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來這4名專家學者也順利成為該標案的評選委員。其提供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徐耀賜等4名專家學者名單給吳夏萍後不久,其在該標案95年4月28日公告招標前,即已告知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徐耀賜等4人,將會有大里市公所人員請他們擔任該標案之評選委員,屆時華韋公司會參與投標,請他們協助,其雖然沒有明講要他們評予高分給華韋公司得標,但是他們都知道協助的意思就是評予高分給華韋公司得標,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3人都隨即答應其,徐耀賜則是因另有要事無法出席,其雖然沒有告知趙健達夫婦徐耀賜無法出席的情形,但是因為該案之外聘評選委員已掌握全數3席,且大里市公所公務員也會告知趙健達夫婦相關外聘評選委員的預定出席狀況,所以其不用再另外告訴趙健達夫婦徐耀賜無法出席,其都是在大里市公所聯絡吳亦閎等4人前就已告知他們並請求協助。該標案於95年5月12日開標,吳夏萍於開標前已將吳亦閎、呂東苗、張志超等3人的酬勞2萬4000元及其個人的介紹費8000元交給其,其再於事後將8000元的現金交給吳亦閎,以郵寄方式將8000元現金寄給呂東苗,並告知他們2人該8000元是華韋公司給他們的評選員酬勞,張志超則是拒絕收受此8000元之評選委員酬勞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129頁、第149至150頁)。

⑸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趙健達所接觸之對

象均係何宏藩,其等交付回扣之對象亦係何宏藩,且趙健達復證稱:其不過問也不清楚何宏藩如何運作正式評選委員等語,其等之證詞無法證明與被告乙○○有關。況趙健達又證稱:其在本件工程無法順利領到各期服務費,如再支付2成回扣予何宏藩將毫無利潤可言之情形下,曾去找何宏藩協調,並經何宏藩同意改為支付1成領款發票金額等語,衡情如被告乙○○有與何宏藩共犯本件犯行,何宏藩豈有可能在未經請示被告乙○○之情形下,擅自將所應收取之回扣款打五折收受?則其等所證自不能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至於證人蔡元鴻之證述內容,僅有證稱其曾經提供專家學者名單給趙健達、吳夏萍成為該標案之評選委員等語,無一與同案被告何宏藩或被告乙○○有關,亦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乙○○犯罪之證據。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證稱其有將回扣轉交被告乙○○,被告乙○○有配合圈選委員等語,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決標公告1份、大里市公所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分批(期)付款表暨發票黏貼憑證、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期未報告審查會及意見、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案擬採委託技術服務辦理公開評審簽呈、工作小組人員名冊、大里市公所委託技術顧問機構評審委員名冊及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各1份、大里市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委託技術服務經費需求預算用明細表、臺中縣政府94年12 月26日府工下字第0000000000號函補助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案、臺中縣政府94年度補助大里市公所辦理雨水下水道系統計畫項目表、臺中縣政府94年度補助本縣大里市公所辦理雨水下水道工程計畫執行表、大里市公所塗城、○○○區○○○○道系統檢討規劃計畫書、98年2月12日雲將公司電腦扣押物大里市總案量(最新).xls檔案並列印資料紙(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55頁、62至64頁、第88至90 頁、卷二第168至193頁、卷三第23頁、26至46頁,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42、143頁)等物,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另96年6月16日9時37分10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6月22日13時58分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6月25日17時42分17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7月5日10時27分39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7月5日11時26分25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7月9日16時27分34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7月10日12時46分31秒趙健達與吳夏萍、96年7月10日13時49分41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7月10日15時6分42秒、15時8分48秒趙健達與何宏藩、同日15時8分48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7月10日19時47分8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0日20 時53分59秒趙健達與何宏藩等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第5174 號卷二第22至25頁),僅係同案被告趙健達與何宏藩、吳夏萍等人之通聯,亦難認與被告乙○○有關,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六)「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二、㈠)部分:

⑴同案被告李玟憲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大京公司確實有實際承攬大里市公所發包之95年11月間的「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是透過趙健達告知,並透過趙健達協助而得標及實際承攬,約於95年間,趙健達主動與其聯絡表示有案子,問大京公司有沒有興趣,並要其到臺中當面談,當天其和李權明就親自到趙健達的住所或事務所(確定地點忘記了)洽談,趙健達原本有意向大京公司借牌參加該標案,但經過討論後,因趙健達公司業務繁忙,且大京公司有能力承攬,所以就改由大京公司投標承攬,當時趙健達有表示會協助大京公司得標承攬,但是大京公司得標後要支付回扣款予大里市公所人員,至於回扣成數、協助方式及支付回扣給大里市公所何人,趙健達可能有講,其現在記不清楚,有關回扣成數、協助方式、支付回扣給大里市公所何人及該標案後續的洽談經過要問李權明才清楚,該「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之承攬及接洽,主要是由李權明負責,大京工程公司得標該案後,所有規劃、設計等技術性工作都由其親自執行。大京公司以289萬4000元得標承作後,確實有依約定支付工程回扣給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至於回扣成數、支付方式及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何人,要問李權明才知道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10至112頁、第123至126頁)。

⑵同案被告李權明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大里市公所發包之「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確實係其透過趙健達向大里市公所人員運作而順利得標之案件,約於「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開標前約1個月前(即95年11月間),趙健達到大京公司找其,告訴其大里市公所市長乙○○這邊可運作1件橋樑改善工程規劃案讓趙健達得標,但是趙健達因資金不足,且沒有技術能力規劃橋樑工程,欲轉介給其得標,並提示標案資料給其,告知該工程規劃案預算金額為300萬元左右,詢問其是否有意願配合得標承作,其表示有意願配合得標承作,趙健達告訴其順利得標後,必須支付得標價25%作為工程回扣,其中20%要支付給大里市公所市長乙○○,5%係趙健達之居間費用,其則向趙健達殺價,希望能降低支付工程回扣,最後達成協議,趙健達順利運作讓其得標後,其必須於確定得標後7日內支付25%工程回扣給趙健達,再由趙健達支付其中20%工程回扣給大里市公所市長乙○○等人,另外趙健達及大里市公所方面必須負責找配合之外聘評選委員及相關買通費用。達成協議後,其則指派公司員工開始撰寫投標用之服務建議書,並以大京工程公司名義1家參與投標,投標當日依決標公告可知,當日只有大京公司1家投標,經本公司人員在場簡報,公開評選會議評定本公司各項分數達標準以上而取得優先議價權,經議價後本公司以底價289萬4000元承攬。事先提供可配合評選之外聘學者專家名單供大里市公所方面圈選成為正式評選委員,以及買通外聘評選委員等事宜,係由趙健達全權負責,大京工程公司於95年11月24日確定得標「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後,趙健達及其妻吳夏萍即多次向其催討該筆25%的工程回扣約72萬元,經其考量為利於日後再洽請趙健達能促請大里市公所人員協助其儘速請領工程款,其與趙健達協議先支付應交予大里市長乙○○方面20%的工程回扣約58萬元,趙健達5%的居間費用14萬元待日後順利請領到工程款後再給,因此約於得標後7、8天,其指示公司會計吳瑞玲提領58萬元現金,由吳夏萍到大京公司向吳瑞玲1次拿取該58萬元現金,交付58萬元工程回扣給趙健達之後,其基於信任之態度,並未再向趙健達求證有無依約定交付給大里市市長乙○○或其代表之人,趙健達事後亦未向其回報,趙健達、吳夏萍雖然多次向其催討該筆居間費用14萬元,但其考量到尚未領到工程款,便遲付趙健達居間費用14萬元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48頁背面、第49頁、第73、74頁)。

⑶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1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之「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確實是其透過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順利讓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得標並實際負責規劃、設計及監造。「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屬先期規劃作業案,僅需完成規劃報告不需執行後續監造作業,依約定必須支付得標價之2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 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得標金額為289萬4000元,核算2成工程回扣為57萬8800元,基於「只能多不能少」的原則,實際上該案得標後,其出面支付予何宏藩之工程回扣為58萬元,其與何宏藩約定有關協助大京公司李權明得標之案件,均需於得標後7天內支付工程回扣,因此其於開標後不久,即會洽請李權明準備應付之工程回扣款項,由其本人出面向李權明拿取,有時候其也會指派吳夏萍前去苗栗向李權明拿取,其後均由其出面將工程回扣款項交給大里市公所方面代表何宏藩。於93、94年間,何宏藩常會分配大里市公所發包的工程設計案由其所使用之公司得標,其也依照約定支付1至2成之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但是自95年間起,大里市公所新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先檢附工程預算1成之履約保證金始具投標資格,何宏藩告知已規劃給其得標承作,但因資金不足,無力事先檢附該等履約保證金,其為了不讓何宏藩知道其本人有資金不足的情形,又不想失去後續何宏藩分配給其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工程的機會,乃商請大京公司李權明出面得標該工程設計案,並由其與何宏藩特別約定,順利由大京公司得標後7日內,其即會支付工程回扣予何宏藩,實際上何宏藩仍以為大京公司是其所使用的公司牌照。約於95年10、11月間,何宏藩曾向其表示其將分配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給其得標承作,其答應承作並會按照慣例支付2成的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因該工程規劃案預算金額為300萬元,並採取訂有底價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必須遴聘學者專家擔任評選委員,故何宏藩指示其提供4名以上(超過全體評選委員的半數)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給其在大里市公所內部運作成為正式的外聘委員,至於內部評選委員則由何宏藩自行於大里市公所內運作。其後由蔡元鴻遂提供如決標公告所列之吳富豐、吳亦閎及吳朝景等專家學者名單,其遂將前述名單直接交給何宏藩由其進行運作為正式評選委員。公告招標之後,大京公司李權明依約定配合參與投標,開標前其會特別告知何宏藩運作,讓大京公司得標承作,另外蔡元鴻亦會轉請配合評選之吳亦閎等專家學者務必出席評選會議並支持大京公司以最高分得標。開標當日吳富豐、吳亦閎及吳朝景均依約定出席評選會議,最後大京公司順利以289萬4000元得標「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其確實有支付「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吳亦閎等3名出席評選會議之外聘委員每名賄款1萬元,而該等買通評選外聘評選委員之賄款則均是由大京公司李權明負責提供。大里市公所「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發包前,何宏藩告訴其,原先本來規劃由其安排之公司得標,但礙於許多廠商欲爭取安排得標該案,並願意支付較高的工程回扣,何宏藩問其是否願意加碼支付工程回扣,或是主動退出,其即告訴何宏藩仍願意爭取得標該案,願意在開標前先行支付40萬元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何宏藩同意後,其即告訴大京工程公司李權明必須先支付40萬元工程回扣予大里市公所何宏藩,但李權明拒絕事先支付工程回扣,堅持必須確定由大京工程公司得標後才願意支付全額的工程回扣,其為了讓所安排之大京公司得標該案以爭取後續何宏藩分配給其的工程案件,其乃向董叔崢情商借款40萬元,在開標前將第1筆工程回扣40萬元現金親交給何宏藩收執。於95年11月24日「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開標後,確定由大京公司得標承作,其指派吳夏萍向李權明拿取58萬元的工程回扣,再從中拿取18萬元,並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將該現金18萬元之工程回扣交給何宏藩本人收執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62至163頁背面、卷二第85頁)。另於99年4月16日調查站供稱及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約於95年10月間,大里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告訴其,有1件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預算金額為300萬元左右,規劃讓其得標,但是該經費是立委江連福所爭取的,其助理董叔崢要求必須支付15%的工程回扣給立委江連福,且董叔崢也要求必須獲得15%的工程回扣,大里市長方面必須要依慣例支付20%的工程回扣,其認為支付工程回扣達50%,根本無法承包施作,其即出面多次和董叔崢、何宏藩協調,希望能降低支付工程回扣比例,最後三方達成協議,得標後其必須支付立委江連福方面15%的工程回扣,董叔崢10%的工程回扣,大里市長方面20%的工程回扣,合計其必須負責高達45%的工程回扣。當時其因資金不足,且計畫得標臺中縣豐原市寬頻工程,實無力再負擔此筆高達140餘萬元以上的工程回扣,因而轉向大京公司股東李玟憲洽商配合得標事宜,當時其與李玟憲達成協議,如順利讓大京公司得標後,必須支付得標價4成5之工程回扣,其中包括其必須負責處理大里市公所內之內聘委員及外部外聘委員。達成協議後,大京公司方面即開始製作服務建議書準備投標,其並從何宏藩處取得「委員建議名單」,請蔡元鴻勾選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2至3名,其再將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交付給何宏藩,供市長乙○○方面圈選成為正式評選委員。不料其於95年11月16日因槍炮案件被臺中地檢署傳訊,而遭當庭收押禁見,至95年11月27日當庭釋放,在其收押期間,吳夏萍為了讓大京公司持續配合得標此件日新橋改善工程,曾經多次與李玟憲及李權明洽商,李權明認為要求支付45%之工程回扣成數太高必須降至25%,吳夏萍答應大京公司順利得標後應支付之工程回扣降至25%,其中20%支付給市長乙○○方面,5%為其等的居間費用,雙方達成協議後,大京公司配合參與投標,而於95年11月22日順利得標,因此大京公司李權明及李玟憲必須支付得標價289萬4000元之25%的工程回扣,其中20%即57萬8000元,取整數必須支付58萬元給大里市長乙○○方面,5%工程回扣必須支付給我們,但此部分的居間費用,李權明並未實際支付,而是從50萬元借款中扣除。本件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開標前,何宏藩曾約其見面,告訴其本件工程必須依照公共工程委員會新的遴選外聘委員規定辦理,必須從下載的委員建議名單內選出評選委員,不同於以前的作法,何宏藩便出示1份手抄的委員建議名單,要其自行抄錄該等委員建議名單,從委員建議名單內找出熟識、可配合評選的學者專家,其抄錄了該等委員建議名單後,便請蔡元鴻從中找出可配合評選的學者專家,蔡元鴻依要求只找出2位熟識的學者專家,其再將2位熟識的學者專家名單交給何宏藩,讓何宏藩提供給市長乙○○圈選。其將蔡元鴻提供之2位熟識的學者專家名單交給何宏藩後便遭收押,何宏藩可能無法跟其聯絡,而無法再告知其市長乙○○所圈選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蔡元鴻從其所抄錄的名單中勾選出熟識、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之2名學者專家姓名為吳亦閎及吳朝景,因為吳亦閎及吳朝景均是蔡元鴻慣用提供給其之名單。乙○○所勾選出之吳朝景、吳亦閎、吳富豐等3人,只有吳亦閎及吳朝景等2人是其事先提供之學者專家名單,另外吳富豐並非其事先提供之學者專家名單。蔡元鴻在該份9人之候選委員建議名單中,只認識吳亦閎及吳朝景等2人,其認為3名外聘委員中只要有2名可配合評選,再加上乙○○勾選出4位大里市公所人員所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可支持其等內定的得標廠商,如此已超過半數,應可讓其所安排之公司得標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3、14頁、第172至176頁)。

⑷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8年6月18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8年6月19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約於95年9、10月間,伊與趙健達因計畫得標95年度豐原市、后里、大雅等地之寬頻管道建置設計監造案,無多餘資金及能力實際得標承作何宏藩運作之大里市公所發包工程設計監造案,為了維持與何宏藩的合作關係,伊與趙健達才會引介同行大京公司李權明前來投標,並由李權明實際承作且依約定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約於95年9月間,何宏藩曾詢問趙健達是否有意願得標承作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日新橋改善工程設計案,趙健達答應得標承作並同意按照慣例支付2成的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其後趙健達便開始找尋好配合的外聘評選委員名單,交由何宏藩順利運作成為評選委員,在該案公告上網期間,趙健達計畫得標95年度豐原市、后里、大雅之寬頻管道建置設計監造案,陷於資金不足無法負擔此日新橋改善工程設計案之押標金30萬元,趙健達乃向何宏藩提議,引介同行友人大京公司李權明實際得標承作該案,並約定按照慣例支付2成的工程回扣,趙健達與李權明研商得標事宜,李權明同意實際得標該案並於得標後7天內支付2成工程回扣予大里市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三方達成協議後,該標案依照原計畫進行招標,李權明亦配合以大京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因開標前何宏藩已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公所內職員擔任內部評委,趙健達所交付之好配合專家學者也獲聘為外聘評選委員,最後順利由大京公司以289萬4000元標價、高分得標此工程設計案。公告所載之外聘評選委員吳富豐、吳亦閎及吳朝景等3名專家學者,確實是趙健達提供給何宏藩之3名好配合專家學者,該等專家學者名單係太初土木事務所蔡元鴻技師提供給伊的,該案支付配合評選之外聘評選委員金額為每位1萬元,係由蔡元鴻代為墊付,再從本公司向蔡元鴻借牌之工程款中直接扣抵,趙健達有支付蔡元鴻1萬元作為居間介紹費用,至於蔡元鴻如何將1萬元賄款交給各配合之外聘評選委員,伊則不清楚也沒有過問。此日新橋改善設計案投標前,依照平常配合作法,有告知蔡元鴻欲得標之公司牌照名稱為大京公司,並表示同意支付予評選委員之賄款金額為每位1萬元,拜託蔡元鴻再度提醒吳富豐、吳亦閎及吳朝景等3名外聘委員,務必配合評選讓大京工程公司能夠高分順利得標。於95年9月間,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日新橋改善工程案,何宏藩與資園營造有限公司老闆董叔崢共同計畫,內定由董叔崢出面承包該日新橋改善案工程營造部分,而由雲將公司得標承作該日新橋改善設計案部分,兩方配合設計、監造及施作工程,惟雲將公司當時資金不足,無法實際得標承作,遂改由大京公司得標承作,為贏取何宏藩對大京公司得標實際承作此案之信心,趙健達向董叔崢調借40萬元,欲在開標前先行支付工程回扣予何宏藩,趙健達告知董叔崢該案設計部分將由大京公司實際承包,董叔崢評估後表示同意,也才願意出借40萬元資金給趙健達,趙健達即於開標前先行支付40萬元工程回扣予何宏藩,並約定由大京公司實際得標後,將再補足所餘18萬元之工程回扣。該工程約於95年11月24日召開評選,確定由大京工程公司得標承作,其後7天內,大京公司李權明依約定將58萬元工程回扣交給趙健達,趙健達再將所餘18萬元工程回扣立即交付給何宏藩,何宏藩收受趙健達所交付之2成工程回扣確實轉交何人,伊與趙健達並不敢過問,不過因為何宏藩係大里市市長乙○○之親信及出面洽談發包工程的代表,所以伊和趙健達均認為何宏藩收受工程回扣後,應該會轉交給市000000000000000號卷一第117至119頁、第131至135頁),次於99年4月16日調查站供稱:95年「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確實由蔡元鴻提供專家學者以運作為該採購案之評選委員,並透過蔡元鴻讓評選委員配合給大京公司得標,前述採購案公告招標前,本來大里市長秘書何宏藩即與趙健達謀議前述採購案要內定由鈞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但是因為公司當時的資金不足,趙健達再去找大京公司來做這個案子,所以趙健達再與何宏藩內定該採購案由大京公司得標,因為該採購案是最有利標,且當時大里市公所已經先行以電腦選出若干名專家學者供大里市市長圈選,趙健達向何宏藩拿到手寫的前述大里市公所選出的專家學者名單後,何宏藩告訴趙健達該採購案會圈選3、4名評選委員,何宏藩要趙健達從中選出3、4名可配合的專家學者,並讓該3、4名可配合的專家學者評給大京公司高分以順利得標,趙健達要其拿該手寫的專家學者名單去找蔡元鴻,請蔡元鴻選出可配合的專家學者並請他們幫忙,蔡元鴻從中選出可配合的專家學者作為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伊同樣在該採購案公告招標前至蔡元鴻位於青島一街的技師事務所,伊持前述手寫的專家學者名單請蔡元鴻從中選出3、4名專家學者,蔡元鴻僅從前述手寫名單中選出吳朝景及吳亦閎等2名專家學者,伊再將吳朝景及吳亦閎的名單交給趙健達,趙健達再將名單轉交給何宏藩,事後該2名專家學者也順利運作成為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因為本公司當時業務繁忙,另有其他多個案子在進行,本公司和蔡元鴻也還有其他案子在配合,而蔡元鴻也忘了向伊要自己和吳朝景及吳亦閎每人各1萬元的酬勞,到後來伊也忘了把他們3個人的錢交給蔡元鴻,而蔡元鴻也沒有來向伊要求付款,應該是蔡元鴻忘了。乙○○確實是依照所提供的專家學者名單來圈選評選委員,趙健達、何宏藩內定大京公司得標該採購案,乙○○應該也都知情,趙健達、何宏藩也常常在乙○○的服務處討論,將所提供的專家學者名單交給何宏藩,乙○○就會照所提供的專家學者名單來圈選。伊於98年6月18日應訊返家後,經伊仔細回想今日的回答才正確,伊確實忘了把酬勞給蔡元鴻,蔡元鴻給伊的名單也只有吳朝景及吳亦閎,伊於98年6月18日的陳述並非不實,僅有忘了「把酬勞給蔡元鴻等人」及「蔡元鴻給伊的名單只有吳朝景、吳亦閎2人」的部分需要更正。伊對趙健達與李權明之回扣成數約定並不清楚,伊只知道給回扣的對象有乙○○、何宏藩、江連福、董叔崢等人,趙健達獲釋後不久,趙健達有將回扣拿給何宏藩,另外5%成數的回扣,李權明並未實際支付給趙健達,而是從本公司與李權明的借款中扣除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64頁背面至第67頁背面)。

⑸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之「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其確實與趙健達協商約定,由其協助讓趙健達所使用之大京公司得標,得標後趙健達必須於正式簽約後7天內支付得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給其及市長乙○○,其協助趙健達以大京公司得標「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之後,約於簽約後7天內,趙健達交給其58萬元工程回扣,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58萬元工程回扣後,同樣依慣例先抽取1成後,再將剩餘之工程回扣於市長服務處交給乙○○收執,並分別告知乙○○為趙健達所交付之「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其同樣依以前的作法,在外聘委員部分進行協助運作,其請趙健達能夠找到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交給其之後,再由其交給乙○○,配合勾選成為正式的外聘委員,以利趙健達所使用之大京工程公司能夠順利獲得外聘評選委員評選為最高分。95年10月25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等人簽文「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案」供市長乙○○圈選外聘委員,其向市長乙○○索取候選之外聘委員名單,乙○○便將簽文中所附之9名候選名單交給其,其再抄錄此份9名候選名單內容之姓名及服務機關,約趙健達見面,將其所抄錄之名單內容交給趙健達,要求趙健達能夠從名單中找出3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其後趙健達約其見面,告知其已找出3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其再將該3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告知乙○○,由乙○○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委員。乙○○所勾選之吳朝景、吳亦閎、吳富豐應該即是趙健達所交給其之3名學者專家名單。因為趙健達已送給其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其不需要再告訴趙健達乙○○最後所勾選之名單,因為之前的作法也是不需要再轉告趙健達。本件「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開標前,趙健達主動告訴其,為了能夠爭取到此件案件,願意事先支付1筆40萬元工程回扣給其及市長乙○○方面,等到得標後再支付剩餘之工程回扣,因而趙健達在開標前先交付給其1筆40 萬元之工程回扣,等到趙健達所用之大京公司順利得標後,趙健達交給其剩餘之18萬元工程回扣,趙健達交付給其2筆共58萬元,是以現金方式交給其,交款之地點為市長服務處附近,或是其位於大里市○○○街之住處附近。趙健達先交付給其40萬元工程回扣,其考量趙健達尚未正式順利得標本案,是否能收取本筆工程回扣尚無法確定,因此先保留在其身邊,也沒有先向市長乙○○報告其所保留之此筆工程回扣,直到開標後趙健達順利以大京公司名義得標,趙健達於得標後再交付其剩餘之18萬元工程回扣,其將40萬元及18萬元合併之後,先抽取1成為6萬元,再於市長服務處將剩餘之52萬元親自交給市長乙○○收執,並告知乙○○此筆款項為趙健達所交付之「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7至19頁、第105至110頁)。

⑹證人蔡元鴻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確實

曾經提供吳朝景及吳亦閎等2位專家學者的名單給趙健達夫婦運作成為政府標案的評選委員,尤其吳亦閎是其經常提供給趙健達夫婦運作成為評選委員的人選等語(見偵字第5174號卷二第130、150頁)。

⑺證人即大京公司會計吳瑞玲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及偵查中

具結證稱:李權明確實係透過綽號「小趙」之趙健達得標承作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李權明在「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開標前,曾向伊表示趙健達及吳夏萍等人有辦法運作大京公司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採購案,不過為了得標前述採購案,本公司必須支付款項予趙健達及吳夏萍,不過款項金額如何計算,細節需問李權明、趙健達及吳夏萍等人才清楚,伊是接受李權明的指示,才會在前述採購案確定由大京公司得標後,提領現金交給吳夏萍本人收執,李權明確曾指示伊至臺灣企銀頭份分行大京公司帳戶內,提領58萬元現金交給吳夏萍收執,伊將該筆58萬元交予吳夏萍之後,並未做任何記載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32頁背面、第133頁背面、第154頁)。

⑻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李玟憲僅證稱其有依約定支付

工程回扣給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但不知回扣成數、支付方式及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何人;證人李權明所稱大里市公所市長乙○○這邊可運作,必須支付得標價20%工程回扣給大里市公所市長乙○○一節係趙健達所告知,顯係傳聞證據,況證人李權明事後亦未再向趙健達求證有無依約定轉交,趙健達事後亦未向其回報,故其證詞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乙○○之證據;另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其等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大里市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被告乙○○並未直接或間接與其等有過接觸,而吳夏萍復證稱伊與趙健達並不敢過問何宏藩收受工程回扣確實轉交何人,僅認為何宏藩應該會轉交給市長乙○○,乙○○確實依照所提供的專家學者名單來圈選評選委員,乙○○應該知情等語,亦屬推測之詞,無法逕予證明與被告乙○○有關。證人蔡元鴻、吳瑞玲之證詞復無一語言及何宏藩或被告乙○○,其2人之證詞更難認定與被告乙○○有關。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生活圈4年建設計畫之先期規劃作業-大里市○○路○段南門橋至日新橋改善工程委託決標公告、限制性招標公告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於95年11月1日擬採限制性招標以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方式辦理發包之簽呈、評選委員名冊、市000000000000000號卷一第124、125頁、卷二第140頁,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

22、23、26至29頁),均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七)「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二、㈡)部分:

⑴同案被告李玟憲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大京公司確實有實際承攬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是透過趙健達告知,並透過趙健達協助而得標及實際承攬,但因為當時其在忙其他的設計規劃案,所以經其介紹趙健達與李權明認識後,標案都是由趙健達與李權明洽談,因為李權明才是實際的決策者,「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的承攬及接洽,是由李權明負責,其主要是負責設計、監造業務的執行,設計部分包括設計圖、預算明細表、單價分析、數量計算表等工程預算書圖,都是其做的,至於趙健達如何協助大京公司得標此標案,要問李權明才知道。本件「塗城休間公園設計監造案」確定由大京公司得標承攬後,大京公司確實有支付回扣給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至於回扣成數、金額、交付方式及交付給大里市公所何人等要問李明權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11至112頁、第124至126頁)。

⑵同案被告李權明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於95年11月底,趙健達依約定透過大里市市長乙○○方面運作讓其順利得標前述「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後,其對於趙健達之運作能力較有信心,約隔了1個月左右,趙健達再次找其洽商,告訴其大里市長方面願意安排1件「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讓趙健達得標,問其是否願意配合得標,條件循前案模式,必須由其於得標後7日內支付得標價25%之工程回扣,其中20%工程回扣用以支付大里市長乙○○,另外趙健達同樣得到5%的居間費用,由於其對趙健達較有信心,所以答應趙健達所提出之要求。趙健達告訴其,本件係低於100萬元以下,只要大里市公所內部委員評選即可,並要其告知要使用的投標公司名稱,其則告訴趙健達會直接用大京公司名義投標,開標前其以大京公司名義投標,該標案尚有另1家龍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投標,經過內部評委評定由本公司優先取得議價權而順利得標,其不清楚趙健達係如何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所擔任之內部評選委員,此部分是由趙健達負責處理。「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於96年1月10日決標後,約7、8天(詳細日期已忘),趙健達指派吳夏萍前來大京公司找其,催付該筆標價81萬9000元之25%回扣20萬4750元,原則取整數為20萬元,其考量日後順利請領工程款,同樣只願意先付給大里市市長乙○○之20%工程回扣約16萬元,趙健達之5%居間費約4萬元待日後順利請款後再行支付給趙健達,趙健達、吳夏萍同意此作法,其則指示公司會計吳瑞玲領取16萬元現金,由吳夏萍到其大京公司來向吳瑞玲領取,趙健達、吳夏萍向其領取該筆16萬元工程回扣後,有無依約定將該筆16萬元回扣交付給大里市長乙○○或其代表之人,其基於信任並沒有過問,趙健達、吳夏萍也沒有向其回報交付之結果。約於96年1月間,趙健達順利透過大里市公所市長乙○○方面方運作,讓其順利得標前述「日新橋改善工程規劃案」及「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後,趙健達曾向其提議,為便利於日後配合得標大里市公所其他案件,希望其能夠先拿出1筆50萬元之工程回扣周轉金,放在趙健達處,可隨時機動運用,以爭取大里市公所所發包之案件。其考量趙健達透過大里市公所乙○○方面運作連續讓其順利得標兩案件,其則答應趙健達之提議,並指示本公司會計吳瑞玲交付1筆50萬元現金給吳夏萍收執,因為本公司已先交付該筆50萬元工程回扣周轉金給趙健達、吳夏萍等2人,事後其告訴趙健達,應支付給他的2筆居間費用16萬元及4萬元可以由該筆50萬元工程回扣周轉金中扣除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49頁背面、第50、75、76頁)。

⑶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1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8年12月29

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確實是其透過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順利讓大京工程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得標並實際負責規劃、設計及監造。「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其曾親自出面支付得標價81萬9千元之2成工程回扣16萬5000元現金予何宏藩,其與何宏藩約定協助大京工程公司李權明得標之案件,均需於得標後7天內支付工程回扣,因此其於開標後不久,即會洽請李權明準備應付之工程回扣款項,由其本人出面向李權明拿取,有時候也會指派吳夏萍前去苗栗向李權明拿,其後均由其出面將工程回扣款項交給大里市公所方面代表何宏藩。大里市公所辦理「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發包作業前,何宏藩告訴其,已規劃由其使用的公司得標該設計監造案,其考量當時有許多廠商欲透過何宏藩的運作爭取安排得標該案,乃主動告知何宏藩,願意在得標該案7日內,支付該設計監造案得標金額之2成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又因其資金不足,無力先行支付2成履約保證金參與該招標案,其即再次與大京公司李權明商議,約定由大京公司李權明實際得標承作「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並由李權明負責支付2成的工程回扣予何宏藩,大京公司李權明同意後即配合後續投標事宜。由於此件「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為81萬9000元,未達100萬元以上公告金額,只需大里市公所內部職員擔任評選委員進行評選,無須另行遴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因此在開標前,其僅告知何宏藩,本案係以大京公司名義得標,何宏藩即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內部評選委員,預定讓大京公司得標該案。依決標公告可知,開標當日該招標案計有「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龍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2家廠商參標,由於何宏藩早已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支持大京公司得標,故大京公司最後獲評選為第1名,經議價後以底價81萬9000元之金額決標,因此依照「只能多給不能少給」及「給整數」原則,本件其與李權明應支付予何宏藩之工程回扣金額為16萬5000元。96年1月9日「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開標後,確定由其所安排的大京公司得標,其即催促李權明必須在7日內,交付該筆16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予大里市公所市長乙○○的代表何宏藩,李權明確定其得標後,即同意一次支付現金16萬5000元的工程回扣予何宏藩。數日後向大京工程公司李權明拿到該筆工程回扣現金16萬5000元,其後其再約何宏藩至大里市市長乙○○服務處附近見面,由其親自將現金16萬5000元工程回扣交給何宏藩收執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64頁背面、第165頁、卷二第85頁)。

⑷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8年6月19日調查站供稱:塗城公園設計

監造案確實是趙健達透過何宏藩讓大京公司李權明得標,並由李權明支付何宏藩2成工程回扣之案件,由於此件塗城公園設計監造案預算金額僅81萬9000元,未達100萬元以上公告金額,因此只需要大里市公所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即可,無須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約於95年11月中旬(開標前1個半月前),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大里市公所有經費欲辦理此件塗城公園設計監造案,詢問趙健達是否願意得標承作,經趙健達詢問大京公司李權明是否願意實際得標承作,並告知李權明,何宏藩要求李權明必須於得標後7天內,全數支付工程決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李權明同意後,趙健達乃將大京公司李權明願意得標承作並支付工程回扣之結果告知何宏藩,請何宏藩運作大里市公所人員,於評選時順利讓大京公司得標承作該案,最後大京公司即書寫服務建議書向大里市公所投標該案,該案採最有利標依該決標公告可知,該投標案計有「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龍楹工程顧問有限公司」2家公司參標,如其前述,該案係由大里市公所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由於何宏藩早已在大里市公所運作讓大京公司順利得標,故大京公司最後獲評為第1名且經議價後得標,決標價為81萬9000元,因此李權明必須支付何宏藩16萬5000元作為工程回扣。依照慣例工程回扣的計算方式係以決標價81萬9000元,乘以20%計算出應付之2成工程回扣為16萬4000元,惟一般而言,依據「給整數」及「只能多給不能少給」的原則,此件塗城公園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李權明需支付16萬5000元。96年1月9日該案開標確定由大京公司得標,經其與趙健達告知李權明,必須在得標後7日內,交付該筆16萬5000元之工程回扣予大里市公所市長乙○○的代表何宏藩,李權明即同意一次支付該筆工程回扣予何宏藩。約於得標後數日內(詳細日期已經忘記),趙健達指示其前往大京公司,向該公司會計拿取工程回扣現金16萬5000元,其後再由趙健達出面,將該筆工程回扣16萬5000元的現金交給何宏藩,事後其記得趙健達曾明白告訴其,其已將該筆16萬5000元工程回扣交給何宏藩等語(見聲搜字第34號卷一第123頁背面、第124頁;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36至137頁)。

⑸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其確實與趙健達協商約定,由其協助讓趙健達所使用之大京公司得標,得標後趙健達必須於正式簽約後7天內支付得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給其及市長乙○○,其協助趙健達以大京公司得標「大里市塗城休爾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後,約於簽約後7天內,趙健達交給其16萬5000元工程回扣,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16萬5000元工程回扣後,同樣依慣例先抽取1成後,再將剩餘之工程回扣於市長服務處交給乙○○收執,並分別告知乙○○為趙健達所交付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約於95年11、12月間,其告訴趙健達即將有1件大里市塗城休間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準備發包,詢問趙健達是否願意得標承作,趙健達表示願意得標承作,並同意於得標後7天內支付本設計監造案得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給其及市長乙○○,其後趙健達告訴其計畫以大京公司名義得標,趙健達以大京公司順利得標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後,並依約定於得標後7天內將16萬5000元工程回扣,以現金方式交給其,交款的地點為市長服務處或其大里市○○○街住家附近。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16萬5000元工程回扣後,同樣抽取1成約1萬5000元,之後在市長服務處將剩餘之

15 萬元現金交給市長乙○○收執,並告知乙○○此款為趙健達所交付「大里市塗城休間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7至19頁、第106至111頁)。

⑹證人吳瑞玲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李權

明確實係透過綽號「小趙」之趙健達得標承作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李權明在「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開標前,曾向伊表示趙健達及吳夏萍等人有辦法運作大京工程公司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採購案,不過為了得標前述採購案,本公司必須支付款項予趙健達及吳夏萍,不過款項金額如何計算,細節需問李權明、趙健達及吳夏萍等人才清楚,伊記得李權明於「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得標前,曾指示伊以大京公司名義投標,標單金額由李權明決定後,伊於開標當日前往投標,大京公司確定得標「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後,李權明同樣告訴伊,伊與趙健達、吳夏萍約定若大京公司順利得標,即須支付趙健達、吳夏萍一筆款項(詳細金額已不記得),因此大京公司得標「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後,伊曾依照李權明之指示,提領現金交付予吳夏萍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33頁背面至135頁背面、第155、156頁)。

⑺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李玟憲僅證稱其有依約定支付

工程回扣給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但不知回扣成數、支付方式及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何人;證人李權明所稱趙健達再次找其洽商,告訴其大里市長方面願意安排讓其得標,必須支付得標價20%工程回扣給大里市公所市長乙○○一節係趙健達所告知,顯係傳聞證據,況證人李權明事後亦未再向趙健達、吳夏萍求證有無依約定轉交,趙健達、吳夏萍事後亦未向其回報,故其證詞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乙○○之證據;另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其等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大里市公所方面之代表何宏藩,被告乙○○並未直接或間接與其等有過接觸。證人吳瑞玲之證詞復無一語言及何宏藩或被告乙○○,其證詞更難認定與被告乙○○有關。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決標資料定期彙送(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21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八)「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二、㈢)部分:⑴同案被告李玟憲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大京公司確實有實際承攬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是透過趙健達告知,並透過趙健達協助而得標及實際承攬,本件「中興大排景觀改善工程規劃案」的承攬及接洽,是由李權明負責,其主要是負責該案的技術工作,包括服務建議書製作、參加評選會議,至於趙健達如何經由大里市公所人員協助大京公司得標此標案,要問李權明才知道。本件「中興大排景觀改善工程規劃案」確定由大京公司得標承攬後,大京公司確實有支付回扣給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至於回扣成數、金額、交付方式及交付給大里市公所何人等,要問李權明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14、126、127頁)。

⑵同案被告李權明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

:「中興大排景觀改善工程規劃案」確實係其透過趙健達向大里市公所市長乙○○方面運作,順利讓其大京公司獲評高分得標承作的案件。其於96年1月間交付1筆50萬元工程回扣周轉金給趙健達之後,期間將近10個月,趙健達並未再安排任何其他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案件讓本公司得標,其則一再向趙健達抱怨,並要求將該筆50萬元工程回扣周轉金轉成借款,並要求趙健達、吳夏萍簽立1張50萬元之借據,吳夏萍即簽立1張50萬元之借據交由本公司保管,直到96年9月間,趙健達告訴其,大里市公所市長乙○○方面可以安排本件「中興大排景觀改善工程規劃案」讓其與趙健達得標,預算金額約為111萬4000元,詢問其是否有配合得標的意願,其告訴趙健達願意配合得標該件工程,也願意依照過去的模式支付得標價25%的工程回扣給趙健達,其中20%的工程回扣由趙健達交付給大里市長乙○○方面的人,趙健達可得到5%的居間費用,其即指示公司員工開始計劃撰寫本案的服務建議書,開標之前,趙健達曾拿1份約10幾人之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給其,要其從中找出4名熟識、可配合評選讓本公司得標的學者專家名單,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勾選成正式的評選委員,其即從該份委員建議名單內挑出4名熟識的、對本公司較有利的專家學者人員交給趙健達。開標前趙健達告訴其正式的評選委員名單,其所勾選的4位名單中,有2位順利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趙健達並要其儘快去遊說買通該2位評選委員,開標當日共有3家廠商投標,但經簡報評選會議後,並未依往例宣布最優先議價廠商,本公司在現場之員工向其反映此情,其怕被搞鬼從中攔截,因而立即洽請趙健達透過大里市○○○○○路線協助保障本公司可順利得標,後來趙健達透過大里市公所方面之協助,向其回報本公司得標沒問題。最後本公司確定得標,順利以105萬6000元得標。此件「中興大排景觀改善工程規劃案」本公司確定得標後7、8天(詳細日期已忘),在趙健達一再催促要其支付25 %之工程回扣約26萬元(取整數),其因考量趙健達尚欠款50萬元,而遲遲不願交付,後來趙健達要其務必先支付應交付給大里市公所的20%工程回扣約21萬元,其等5%的居間費可暫時不用付。

最後其考量趙健達尚積欠其50萬元,扣除前述合計3案應付給趙健達之5%居間費用約23、24萬元左右,趙健達尚欠其26、27萬元,因此其指示吳瑞玲交付15萬元工程回扣給吳夏萍,不足6萬元部份請趙健達自行籌款。趙健達所交給其勾選之委員建議名單內容只有排列姓名,其從中勾選出其比較有路線的中興大學及逢甲大學教授,因此其勾出梁昇(中興大學)、徐耀賜(逢甲大學)、莊瑞洪(逢甲大學)、江篤信(逢甲大學)等4名學者,提供給趙健達,讓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運作圈選成為評選委員,其中莊瑞洪、江篤信被市長乙○○圈選為正式評選委員,且排序為第2及第3名,應可順利成為評選委員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50頁背面至第56頁、第76至88頁)。

⑶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2月1日調查站供稱:中興大排景觀

工程設計案確實係其透過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運作,順利讓大京公司李權明獲評高分得標承作的案件。約於96年9、10月間,何宏藩主動告訴其大里市公所工務課即將發包2件工程規劃報告案,2案件預算共約200多萬元,何宏藩徵詢其願否全部承攬,但由於該2案主辦人員均為大里市公所工務課王威海,王威海過去時常刁難其公司的規劃報告案,因此其告訴何宏藩,本公司不願意承攬主辦人員為王威海的該2件規劃報告案,不過何宏藩堅持要其從該2件規劃報告案中挑1件負責承攬並按往例支付決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其只好答應何宏藩從中挑選1件承作,事後其將該2件規劃報告案之資料交給李權明,並與其協商,李權明答應承攬此件大里市中興大排規劃報告案,並與其約定得標後7天內將支付得標價2成工程回扣予何宏藩等人,另支付給其決標價5%的居間費用。其與大京公司李權明達成協議後,即出面跟何宏藩表示,該案安排由大京公司得標,另外其告訴何宏藩,大京公司順利得標該案7日內,將支付何宏藩等人該案決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由於此件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為100萬以上並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之招標案,因此不僅需大里市公所內部職員擔任評選委員外,另需聘請4、5位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決定該案由何家廠商得標承作。其指示吳夏萍向大京公司李權明索取4、5名其熟識且可配合評選的專家學者名單,讓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運作、遴聘為正式的評選委員,幾天後,李權明依約定交給吳夏萍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吳夏萍轉交給其,其再將該名單轉交給何宏藩去運作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在該案正式上網公告後,何宏藩告知其大里市公所確定遴聘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同時李權明也向其確認,其所提交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有無確定成為正式的評選委員,確認後,李權明即進行交付賄款買通入選之評選委員,另外在開標前,李權明也要求其務必將大里市公所內部評選委員運作好,要求其等支持大京公司順利得標該案。於96年11月2日,該案舉行評選會議,共計3家廠商投標,最後大京公司獲評選為最高分,取得第一順位議價優先權。依決標公告所載,96年11月2日開標後,大京公司李權明即獲得第一順位議價優先權,並順利簽約得標此件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大京公司順利得標後,何宏藩馬上催促其支付決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21萬2000元,其透過吳夏萍前去向李權明催討要支付給何宏藩等人之工程回扣後,李權明同意先支付現金15萬元,剩下不足的部分,則從本公司和李權明事先調借的50萬元工程回扣周轉金(後轉為其向李權明之借款)中支出,吳夏萍向李權明拿回15萬元現金後,補足全部工程回扣款項共21萬2000元再交給其,其同樣與何宏藩相約見面,將該筆21萬2000元現金工程回扣親自交給何宏藩收執。因為其與李權明時常相互借牌或約定陪標政府採購案,經常互相支付對方借牌等費用,又其曾向李權明借款50萬元(即前述之工程回扣周轉金),故雙方時有金錢款項相互沖帳的情形,至於李權明最後有無支付得標承作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之5萬元居間費用,其無法確定,詳情要問吳夏萍會比較清楚。李權明交給其進行運作的4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其拿到後即直接交給何宏藩運作,並未特別注意名單內容,至於公告上的評選委員莊瑞洪、江篤信及吳瑞濱等人是否即為李權明所提供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其並不清楚,因為該案有關向大京公司李權明索取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事宜,其均委請吳夏萍出面與李權明洽談處理,故關於李權明買通之可配合評選專家學者等細節,應該是吳夏萍比較清楚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78至179頁)。其又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確實應何宏藩指示要李權明提供可以影響的評選委員名單4位交由其轉交給何宏藩,再由何宏藩進行運作讓該名單可以順利圈選為評選委員,以利李權明得標前述該採購案。約於96年10月初,何宏藩將一份約10餘名的建議評選委員名單交給其(已忘記是手寫或影印),要其圈選4位認識的評選委員,以利操作,其將該份名單再轉交給李權明,詢問李權明名單上是否有認識的評選委員讓李權明在名單上勾選,李權明當場勾選4位所認識的評選委員後,再將該份名單交給其,其再從該份名單上李權明所勾選的4位評選委員名字抄錄在紙條上轉交給何宏藩進行運作,事後何宏藩再將該張紙條拿給其,並告訴其其中有2位建議評選委員有事無法擔任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其便在該紙條上對於可以擔任評選委員的2位建議評選委員名單打勾,另外無法參加的2位建議評選委員則直接劃掉。其僅知道李權明所提供的評選委員為「莊姓」、「徐姓」、「江姓」、「梁姓」等4人,至於真實名字其並不清楚,至於無法參加及確定參加的建議評選委員為何人,要問李權明才清楚。其可以肯定的是當初何宏藩所交給其的名單上只有序號及評選委員的名字,並沒有如調查站所提示的名單上還有服務機關、現職、專長等事項,至於調查站所提示的名單上的評選委員是否與96年10月初何宏藩所交付予其的評選委員名單相同,其無法確定,但當時何宏藩所交付之名單確實僅有序號及姓名,其在與李權明電話中作確認時,為了怕遭監聽得知內容,所以談到評選委員姓名時,僅以姓氏來代表,但迄今時日久遠,當初評選委員的名字其已忘記了。在乙○○圈選評選委員名單之前其確實已知道乙○○所要圈選的外聘委員為何人,係何宏藩告訴其的,如前述何宏藩約其見面將前述李權明所勾選之評審委員名單交給其時,已告訴其確定的外聘評選委員為何人,並告訴其李權明所勾選之4位建議評選委員名單中,有2位因有事而無法擔任,另2位則是已確定圈選擔任評選委員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110至111頁、第119至123頁)。

⑷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8年6月1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此件中興大排景觀工程設計案確實係由趙健達透過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運作,順利讓大京公司李權明獲評高分得標承作。伊記得約於96年11月2日該案召開評選會議,確定由大京公司李權明得標後,李權明即依約支付決標價2成的工程回扣20萬元予大里市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約於96年9月間(開標前1個半月前),何宏藩告知趙健達,大里市公所有經費欲辦理此件中興大排景觀工程設計案,詢問趙健達是否願意得標承作,經趙健達向大京公司李權明詢問,是否願意實際得標承作,並告知李權明,何宏藩要求李權明必須於得標後7天內,全數支付工程決標價2成之工程回扣,李權明同意後,趙健達乃將大京公司李權明願意得標承作並支付工程回扣之結果告知何宏藩,何宏藩瞭解前述情形後,表示同意安排,內定由大京公司得標該設計案,惟該工程為100萬以上之招標案並係以最有利標方式進行招標,故除需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外,另需聘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才能確定由何廠商得標。因此何宏藩要求趙健達必須提供4到5名可配合評選之專家學者名單,供其在大里市公所內運作、遴聘為外聘評選委員,後來趙健達即要求李權明必須提供4到5名熟識且可配合遴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幾天後李權明拿出4名可配合遴選之專家學者名單,由趙健達將該名單轉交給何宏藩去運作。在該案正式上網公告後,趙健達自何宏藩處取得確定遴聘之外聘評選委員名單,告知李權明可進行交付賄款買通入選之專家學者等事宜,另外李權明亦要求趙健達,務必將大里市公所內之評選委員運作好,評選大京公司為最高分,讓大京公司能夠順利得標。96年11月2日,該案開標舉行評選會議,有3家廠商投標,大京公司獲評選為第一名確定得標。於96年11月間,大京公司李權明順利得標此件中興大排景觀工程設計案後,何宏藩即催促趙健達儘速請大京公司李權明依約定支付決標價105萬6000元之2成工程回扣20萬元,其後趙健達即向李權明催促,要求李權明儘速備妥應支付予何宏藩之工程回扣20萬元,最後經趙健達向李權明多次協調後,李權明同意先支付工程回扣15萬元,並表示不足部分,由原先李權明交付予趙健達之50萬元工程回扣周轉金(後轉為趙健達向李權明調借之借款)中扣除。其將該15萬元再補足5萬元後,共計現金20萬元交給趙健達,由趙健達立即交給何宏藩本人收執。趙健達事後也曾向伊回報,已將該20萬元現金之工程回扣交給何宏藩。當初趙健達和何宏藩商談得標承作中興大排景觀工程設計案時,何宏藩並未提及有關該案營造工程有無另外安排內定得標施作之營造商。該決標公告中,外聘委員有莊瑞洪、江篤信及吳瑞濱均是逢甲大學之教授,據伊所知,李權明慣用配合之專家學者,均是逢甲大學及中興大學之學者,又本件工程設計案,李權明最後僅負責買通2名獲聘為該案外聘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因此莊瑞洪與江篤信應是李權明所提供之名單中人選。另外,外聘委員吳瑞濱係經濟部水利署科長,平常其與趙健達、李權明運作專家學者擔任外聘評選委員時,很少會使用現任公務人員,且公務人員不易買通配合,所以伊認為吳瑞濱並非李權明所交付之學者名單中人員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第125頁背面至第126頁、第140至142頁)。

⑸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其同樣依以前的作法,在外聘委員部分進行協助運作,其請趙健達能夠找到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交給其之後,再由其交給乙○○,配合勾選成為正式的外聘委員,以利趙健達所使用之大京工程公司能夠順利獲得外聘評選委員評選為最高分。96年10月5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林惠蘭等人簽文「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供市長乙○○圈選內、外聘委員時,其向市長乙○○索取候選之外聘委員名單,乙○○便將簽文中所附之15名候選委員名單交給其,其再抄錄此份15名候選名單內容之姓名及服務機關,再約趙健達見面,將其所抄錄之名單內容直接交給趙健達,要求趙健達能夠從名單中找出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其後趙健達約其見面,告訴其已找出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名單,其再將該3至4名可配合評選之學者專家告知乙○○,由乙○○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委員。趙健達確實有交給其3、4名學者專家名單,至於是否即為李權明所說梁昇(中興大學)、徐耀賜(逢甲大學)、莊瑞洪(逢甲大學)、江篤信(逢甲大學)等4名學者,其無法確定。其取得趙健達所交付之3、4名學者專家名單,便直接交給市長乙○○,再由乙○○配合圈選成為正式外聘評選委員。其確實於市長乙○○圈選出莊瑞洪、江篤信、吳瑞濱(經濟部水利署科長,排序第1)及備取之陳福田等4名評選委員之後,曾應趙健達的要求,告訴趙健達本件「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獲乙○○圈選為評選委員的是莊瑞洪、江篤信、吳瑞濱等3人,趙健達係想要進一步確認正式評選委員的名單。96年11月1日「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開標當日,趙健達約其見面,告訴其大京公司參與評選決標可能可獲得最高分,但是開標主持人未當場宣布第1優先議價權的廠商,其便偕同趙健達前往大里市公所,由其進入大里市公所找發包中心主任李開文瞭解本件「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開標情形,發包中心主任李開文告訴其大京公司取得最高分而得標,其即步出大里市公所,向趙健達表示大京公司得標,已經沒問題。趙健達及大京公司順利得標96年11月1日「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後,約隔一段時間,趙健達才與其相約在大里市長服務處附近見面,將21萬2000元現金親交給其,其收到趙健達交付給其之「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21萬2000元工程回扣後,同樣抽取其中之1成即2萬2000元,再將剩餘之19萬元(取整數)親自交給市長乙○○收執,並告知乙○○該款是趙健達所交「中興大排景觀規劃報告案」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9頁背面至第21頁、第111至114頁)。

⑹證人吳瑞玲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李權

明確實係透過綽號「小趙」之趙健達得標承作大里市公所發包之「中興大排景觀改善工程規劃案」,李權明在「中興大排景觀改善工程規劃案」開標前,曾向伊表示趙健達等人有辦法運作大京公司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採購案,不過為了得標前述採購案,本公司必須支付款項予趙健達,不過款項金額如何計算,細節需問李權明、趙健達等人才清楚,伊均是接受李權明之指示,才會在採購案確定由大京公司得標後,提領現金交給吳夏萍本人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36頁背面至第137頁、第156至159頁)。

⑺證人即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書記林惠蘭於99年4月7日調查站

及於99年4月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94年11月至97年間,擔任臺中縣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書記,主要負責辦理大里市公所工務課與清潔隊等單位發包工程招標案之公開招標及開標事宜,根據大里市公所發包工程案辦理公開招標作業流程,均係業務單位承辦人陳送計畫書申請預算,俟預算案核准後,由業務單位承辦人準備各發包採購案之採購契約書稿、計畫說明書、評選評比表、評選委員名單、招標須知等文件,簽會秘書室、發包中心、主計室及政風室等單位後,陳送市長室簽核,待主管核可後,交由發包中心辦理後續公開招標、上網公告及開標作業,開標當日確定得標廠商後,即交由業務單位承辦人續辦簽約、履約驗收及請款等事宜。不過,伊前述業務單位承辦人提送之評選委員名單,係指採購案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下內部評選委員名單,若為預算金額10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則需發包中心承辦人自工程會系統政府採購網站下載評選委員名冊,逕由發包中心承辦人將該評選委員名冊密封,簽請市長室圈選遴聘。臺中縣大里市公所辦理之「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案」相關發包程序均符合公所招標案發包流程該案,係由工務課王威海承辦,由伊襄助王威海處理該案公開招標、上網公告及後續開標作業部分,開標作業結束後確定得標廠商後,後續簽約、履約、驗收等業務即轉由業務單位王威海繼續承辦,根據所示資料可知,該案預算金額為111萬4000元。王威海於該案檢陳之「評選委員名單」係指業務單位建議自行遴聘委員名單,並無包含外部評選委員名單,因為該案預算金額超過100萬元,必須遴聘三分之一以上的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而大里市公所僅有發包中心之承辦人(約3至4名)具有自工程會系統下載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權限,伊記得該案外部評選委員名單係由伊負責下載,至於王威海在擬辦欄簽註「…請鈞長就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及所內專業人員名單圈選」等相關內容係照抄例稿,實際上王威海隨簽檢陳之「評選委員名單」僅係業務單位建議自行遴聘委員名單,並未包括外部評選委員名單,王威海於96年9月19日簽辦公文獲核後,伊才另行於工程會系統網站下載外部評選委員建議名單,將該名單放入信封,再辦理成立評選委員會內簽,併同業務單位承辦人王威海之奉核前簽,檢陳市長室供市長圈選,由市長將確定圈選之專家學者名單再放入信封內密封,交由發包中心業務承辦人拆封,辦理後續聯繫專家學者出席評選委員等開標事宜。王威海於96年9月19日簽辦公文獲核後,至工程會系統輸入「發包工程案名稱」、「工程類別」、「評選委員人數」(含外聘及內聘委員人數)等參數後,由系統隨機產生外部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案」評選委員會置委員7人,包含所內自行遴聘4員、工程會專家學者資料庫3員,評選委員人數應是市長乙○○口頭指示或是伊依照其他採購案前例簽請市長圈選,伊辦理本案專家學者人員建議名單下載作業時,於工程會系統內輸入參數為「土木工程類」、「景觀類」、「內聘委員人數4員」、「外聘委員人數3員」等,根據工程會系統之設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該工程會系統即產出本案外聘委員需求人數5倍,共15名專家學者之建議名單,該系統產出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格式,包括「序號」、「類科」、「姓名」、「服務機關, 現職及專長」、「是否由系統自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圈選並排序」等欄位,伊在辦理大里市公所發包工程案時,均係選取該種格式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上陳市長乙○○圈選。伊係96年10月4日後才簽辦該文,而該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應是伊於96年10月5日自工程會系統下載,此可依該名單右下角列印日期證明,伊認為此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係公開資訊,因此伊僅將未經圈選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置入信封中,並未密封,市長乙○○確定聘任專家學者後,會勾選專家學者並註明優先順序,再放入信封內密封隨卷宗發還發包中心,交由伊拆封、通知其所圈選人員參與評選工作,依據乙○○簽註之日期可知,該簽係於96年10月17日批可,發還日期應是在96年10月17日之後,但伊無法確定該卷宗發還發包中心之詳細日期,根據所示資料顯示,該次市長乙○○並未在該密封信封騎縫處蓋章,可能是市長乙○○疏忽忘記所致。市長乙○○勾選專家學者並註明優先順序後,該名單即置入信封密封,隨卷宗發還發包中心,由伊親自負責啟封,並通知聯繫各獲選擔任評選委員之專家學者參與評選作業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99至100頁背面、第110至112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專家學者(外聘委員)之建議名單如未經被告乙○○圈選前並非秘密,被告乙○○圈選確定後才會彌封等語(見本院上訴卷294頁背面、第295頁)。

⑻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李玟憲僅證稱其有依約定支付

工程回扣給趙健達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人員,但不知回扣成數、支付方式及轉交給大里市公所何人;證人李權明所稱趙健達再次找其洽商,告訴其大里市長方面願意安排讓其得標,必須支付得標價20%工程回扣給大里市公所市長乙○○一節係趙健達所告知,顯係傳聞證據,其證詞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乙○○之證據;另由同案被告趙健達、吳夏萍之供述可知,其等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大里市公所方面之代表何宏藩,被告乙○○並未直接或間接與其等有過接觸。證人吳瑞玲之證詞復無一語言及何宏藩或被告乙○○,其證詞更難認定與被告乙○○有關。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學者專家名單交給乙○○勾選,並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甚且證人林惠蘭復證稱:該案外部評選委員名單係由伊負責下載,由市長圈選後將確定之專家學者名單放入信封內密封,隨卷宗發還發包中心,由伊親自負責啟封,根據所示資料顯示,該次市長乙○○並未在該密封信封騎縫處蓋章,可能是市長乙○○疏忽忘記所致等語,衡情如被告乙○○有配合圈選李權明、何宏藩等人提供之外聘委員名單,何以僅圈選其中2名?何以開標當日,在開標主持人未當場宣布第一優先議價權廠商時,需何宏藩偕同趙健達前往大里市公所找發包中心主任李開文瞭解本件規劃報告案開標情形?顯見開票當日何宏藩並無絕對得標之把握,益徵被告乙○○所辯其並未與何宏藩共犯本件犯行等情屬實。至本件臺中縣大里市中興大排水岸景觀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決標公告、96年10月5日大里市發包中心林惠蘭辦理評選委員簽呈、評選委員名冊、外聘委員建議名單及內聘委員圈選名單、96年9月19日王海威擬採委託技術服務辦理公開評選簽呈等(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22、123頁、卷二第112至114頁、卷三第93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另96年10月9日11時3分55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0月9日11時38分11秒簡訊、同日11時49分38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0月9日12時14分19秒趙健達與李權明96 年10月15日14時3分簡訊、同日14時17分53秒、同日14時46 分33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0月16日10時19分50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0月16日17時55分12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0月17日9時0分26秒趙健達與李權明、96年10月22日20時24分4秒趙健達與李權明、96年10月29日15時35分57秒吳夏萍與李權明、96年10月29日16時4分4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1月1日13時8分55秒被告吳夏萍與李權明、96年11月1日13時11分1秒、同日14時7分47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1月1日14時15分57秒趙健達與吳夏萍、96年11月5日10時58 分11秒李權明與吳夏萍、96年11月7日15時31分29秒李權明與吳夏萍、96年11月9日10時10分45秒李權明與吳夏萍96年11月12日14時24分8秒趙健達與李權明、96年11月14日10時5分56秒趙健達與吳夏萍、96年11月14日15時56分49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11月19日10時57分29秒何宏藩與趙健達等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57、58頁、聲搜字第34號卷二第88至97頁背面),僅係同案被告趙健達與何宏藩、吳夏萍、李權明等人之通聯,亦難認與被告乙○○有關,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十九)「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三、㈠)部分:

⑴同案被告謝新吉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大里市○○於000000000000000路○道路0000000000000000000000路000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確實係透過趙健達引介由其實際得標施作之工程。該「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是由建力公司以356萬元得標,「爽文路33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是由明建土木包工業以368萬2000元得標,「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是其借用陳志明之建力公司名義投標,「爽文路33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則是其借用陳成樵之明建土木包工業名義投標。趙健達在「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及「爽文路33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等2案開標之前,確實曾將該2道路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圖交給其過目評估,主要目的是要讓其評估得標後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還有無利潤,經其察看該工程預算書圖並計算後,其告知趙健達,雖然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後之利潤空間有限,但為了以後能多爭取到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工程,其只好答應趙健達,願意配合得標該2件工程,並於得標後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得標後2、3天,趙健達向其要求得標價之1成工程回扣,其則向趙健達表示,因為該2件工程有廠商搶標,造成其在開標時降低投標價格,而以底價之85%進行投標,支付1成工程回扣空間很小,希望趙健達能夠向大里市市長乙○○等人協商,降低工程回扣至得標價5%,經趙健達回覆後,大里市長乙○○等人同意其的要求,將工程回扣降至得標價5%,其記得在得標後3至5天左右,趙健達來其位於○○鄉○○路勤農巷之公司,其即將得標價5%的工程回扣約20萬元現金,交給趙健達收執,趙健達並沒有給其收據。本件「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趙健達確實有告訴其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底價應該是421萬7000元,開標當天(93年12月21日),其和趙健達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待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無其他廠商搶標,截標前10至15分鐘,當時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趙健達有1、2家廠商搶標,要其將投標價格壓低於底價,且自行評估投標價格搶標,其為了順利得標,才故意將投標價格書寫在底價的85%左右(如決標公告所載)為356萬元,並立即前去大里市公所收發處投標,收發處人員開立內載明投標時間之收據給其,其本人亦進入開標現場聽取開標結果,結果其所借用之建力公司順利得標。另「爽文路33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趙健達確實有告訴其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底價(如決標公告所載)應該是426萬3000元,開標當天(93年12月22日),其和趙健達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待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無其他廠商搶標,截標前10至15分鐘,當時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趙健達有1、2家廠商搶標,要其將投標價格壓低於底價,且自行評估投標價格搶標,其為了順利得標,才故意將投標價格書寫在底價的86%左右(如決標公告所載)為368萬2000元,立即前去大里市公所收發處投標,收發處人員開立內載明投標時間之收據給其,其本人亦進入開標現場聽取開標結果,結果其所借用之明建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155至157頁、第179至183頁)。又其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確認「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趙健達有告訴其,本工程案大里市長所核定的底價金額,於93年12月21日開標前,趙健達告訴其已經有1家遞送標單搶標,要其自行決定投標價格以利得標,其便寫好建力公司之投標標單,並由其本人於10點截標前之9時11分親自將建力公司之標單送到大里市公所收發處,趙健達在「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確實告訴其大里市長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421萬7000元。建力公司之投標審查表、標單、包商計價單等資料是由其本人書寫,內容是其本人自行決定書寫,在投標當日,其人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趙健達通知其有1家廠商前來搶標,趙健達要其自行決定投標價格,其便在車上書寫包商計價單及在標單上書寫最後之投標價格,因為其為了得標本案件,才會將投標價格壓低書寫為356萬元,寫好後再將投標標封送到大里市公所收發處。本件「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趙健達雖然已告訴其大里市長核定的底價,但是在開標當日趙健達告訴其有其他的廠商搶標,其為了要順利得標,只好將投標價格壓低至356萬元。「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趙健達即告訴其,本案大里市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讓其便於決定投標金額,根據所示的標單登記文件可知,93年12月21日上午有「佑宇」(全名為佑宇營造有限公司)及93年12月21日14時03分有「寬達」(全名為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遞送標單進行搶標,開標當日趙健達告知其已經有2家廠商搶標,如果想要得標此案,必須要壓低投標價格,由其自行決定投標價格,其本人決定壓低投標金額,以明建土木包工業牌照參與投標,依據所示文件可知,其是在93年12月22日9時0分截標前才於8時34分到大里市公所收發處遞送明建土木包工業的標單。在「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趙健達告訴其大里市長本案所核定之底價金額為426萬3000元。該明建土木包工業之投標審查表、標單、包商計價單等資料是開標當日,其在大里市公所外面等候,趙健達告訴其本案已經有2家廠商搶標,要其壓低投標價格以順利得標,價格由其自行決定,開標當日,趙健達雖然已告知其市長所核定的底價,但是其為了得標,只好壓低投標價格,在大里市公所外書寫包商計價單時,其先決定大概的投標金額,再依照包商計價單內之各工項,依照已寫好的草稿,依比例降低,再請他人代為書寫內容,該份包商計價單內容,其並未參考趙健達所交付之工程預算書之單價進行填寫,因為本工程之工程細項比較簡單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57頁背面至第59頁、第138至141頁)。又於本院前審101年11月8日審理時證稱被告趙健達有給其底價,但最後與開標出來的底價不符等語(本院上訴卷三第20頁)。

⑵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4月22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4月28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何宏藩指示其尋找可配合得標「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及「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之營造廠商,何宏藩會於開標前告知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再由其轉告配合得標之營建廠商,以利配合廠商順利得標,順利得標後,配合廠商必須支付大里市長乙○○、何宏藩等人得標價1成做為工程回扣。因該2件工程預計發包期間均為93年12月間,其即將該2件工程一起與維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謝新吉洽談配合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事宜,其告訴謝新吉,其在大里市公所得標「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及「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等2件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內容為道路、土木、駁崁等土木工程,可拆成共9案,每案預算金額約200至500萬元不等,等工程預算圖說完成審核後,其會將該9案之工程預算圖說交給謝新吉評估是否有利潤及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空間,約於93年12月間,本公司順利將該2件設計、監造案內容包括9件道路工程案之工程預算圖說送交大里市公所完成審核後,全數交給謝新吉評估,謝新吉評估後,認為有利潤及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空間,而答應擔任後續配合得標之廠商。於開標前1、2天,何宏藩會告訴其市長乙○○所核定之道路工程案底價實際金額(如決標公告之底價金額數字),並告訴其大約有幾家廠商領取標單,開標當天,何宏藩會到大里市公所開標現場顧標,並向發包中心人員了解投標廠商之家數,於開標前10至15分鐘,何宏藩會以電話通知人在大里市公所外的其,目前參與投標之廠商家數及前來搶標之其他廠商,再由其轉告與其一起之謝新吉,其會請謝新吉依照有無廠商前來搶標或參加投標之廠商家數衡量,書寫謝新吉所借用之內定得標廠商之投標價格,如果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謝新吉會依照何宏藩所洩漏之底價,書寫標單之投標價約為底價97、98%左右;如果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謝新吉則會將投標價壓低至8成上下。依照採購法規定,營建工程採最低價者得標,必須有3家以上投標廠商,否則會流標,另外為了能夠拉高得標價格,謝新吉會先投2家陪標之廠商,其投標價會故意書寫高於已知之市長核定底價,待開標前15分鐘何宏藩通知參與投標之其他廠商家數及有意搶標之其他廠商,如果沒有其他廠商參標,謝新吉則會依照何宏藩所洩漏之底價,書寫標單之投標價約為底價97、98%左右;如果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謝新吉則會將投標價壓低至底價8成上下。「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爽文路32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確實由謝新吉所使用之建力公司及明建土木包工業等2家公司分別得標,在該2案開標前,謝新吉便告訴其會借用建力公司及明建土木包工業等2家公司擔任得標廠商,且在本公司後續監造期間,均由謝新吉實際承包施作。本件「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何宏藩告訴其市長乙○○之底價為421萬7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開標當天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並發現有1家廠商搶標,何宏藩開標10至15分鐘前電話聯絡其前情,其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謝新吉為了以建力公司得標該工程,在開標前書寫建力公司標價壓低至85%左右,開標後順利以最低之價格得標,至於佑宇營造有限公司是否為謝新吉所借用陪標之廠商,其無法確定。本件「爽文路32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何宏藩告訴其市長乙○○核定之底價為426 萬3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開標當天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並發現有1家廠商搶標,何宏藩開標10 至15分鐘前電話聯絡其前情,其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謝新吉為了以明建土木包工業得標該工程,而在開標前書寫明建土木包工業標價壓低至85%左右,開標後順利以最低之價格得標「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爽文路32 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等2件工程案,於93年12月22日順利由配合得標廠商謝新吉得標後,依約定必須於得標後3至7天內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等人,其則依何宏藩要求,出面向謝新吉索取工程回扣,謝新吉告訴其,因遭到其他廠商搶標,以較低之標價(約底價84%左右)得標,無法以95%之高價得標,其間之1成工程回扣已不見,謝新吉要求其將工程回扣降為得標價之5%,經其向何宏藩徵求意見,何宏藩同意將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成數降為得標價之5%,經計算2件工程回扣合計為20萬2000元(20萬1900取千位進1),謝新吉為利於後續之合作,於得標後3至4天內,便立即支付該筆20萬2000元給其,其便立即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將該筆20萬2000元工程回扣全數交給何宏藩收執,並告知何宏藩該筆工程回扣是謝新吉得標之「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爽文路32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工程案之回扣款項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12至114 頁、卷二第19至23頁)。另於99年5月7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 年7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指導謝新吉投標前揭道路工程案的時候,均會提醒謝新吉先領取3份標單,除了可擔任陪標廠商外,有時候也可避免各計畫得標案第1次開標作業發生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的情形,其和謝新吉投標前揭工程案的主要原則為,開標之前先行遞送陪標廠商標單,計畫得標廠商標單則留待最後10至15分鐘前再決定標單金額,並於截標前緊急投標,不過若何宏藩在開標前夕通知其該標案已有其他廠商介入搶標,其就會請謝新吉自行參考底價,壓低投標金額投標,不需另行遞送陪標標單,也不需要等到截標期限前10至15分鐘前才投標,另外若前一日已知他人介入搶標,使謝新吉必須壓低投標金額才能順利得標,謝新吉則會和其研商,調降原先協議必須支付的1成工程回扣,讓謝新吉有獲利空間,其徵得何宏藩的同意後,會轉告謝新吉工程回扣金額可對半打折,即僅需支付得標價5%的工程回扣,如此謝新吉才有辦法衡量投標金額,配合得標承作案件並依約支付工程回扣。「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何宏藩即告訴其,本案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金額,其得知後隨即將底價告知謝新吉,便於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金額,根據所示文件可知,93年12月20日下午有「寬達」(全名為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1家廠商遞送標單搶標,當時何宏藩曾轉告此情,其告知謝新吉並希望其參考底價及應付之工程回扣比例自行決定投標價格,但是謝新吉向其表示,本案若要壓低價格投標,必須將工程回扣打折,其才有獲利空間,其徵得何宏藩的同意後,即向謝新吉表示可以將工程回扣對半打折,即降為得標價的5%,謝新吉衡量獲利空間後,即壓低投標金額以建力公司牌照參與投標,根據所示文件可知,謝新吉是在93年12月21日9時11分遞送標單,可見投標前謝新吉已填寫完畢投標標單自行投標,而非在開標前10分鐘緊急投標,且本案不屬於「緊急發包工程」,即使流標也沒有關係,因為本案若辦理第2次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反而有利於拉高投標金額及支付工程回扣的空間,所以本件工程謝新吉才會只以建力公司的牌照投遞1件標單,並未再另外投遞陪標廠商的標單,另外同日9時36分另有1家搶標之廠商「佑宇」參與投標,故該次開標作業投標廠商達3家以上得進行開標,最後本案順利由謝新吉所使用之建力公司得標。何宏藩在「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421萬7000元,其也如實將底價金額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謝新吉書寫標單時,其曾告訴謝新吉除了必須支付5%之工程回扣外,且已有1家廠商搶標,為了要順利得標可能要壓低標價,要壓低多少投標金額由謝新吉自己決定,其忘了謝新吉有無事先告訴其將以底價比

84.42%投標。謝新吉雖然已得知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但因已得知有1家廠商搶標,為順利得標,只好壓低投標金額,以底價比84.42%之價格投標。依謝新吉所製作之包商計價單內容可知,謝新吉係先決定以底價比85%左右進行投標,再以該投標金額倒推填寫各項工程項目單價之數字,因為包商計價單內容只屬參考性質,主要還是以投標金額為主,等到該包商得標後,再看得標價與預算總金額的比例差,再以此比例差換算工程預算書內所載各項工程項目的單價,以此作為訂定包商契約書的依據,雖然在開標前其曾經交付本件工程所核定的工程預算書圖供謝新吉參考,但經其核對各工程單價金額與工程預算書所列之單價明顯不符,差距甚大,可知謝新吉係隨意填寫各工程單價。另外,包商計價單之總數並不需要與投標的標單上之金額一致,大里市公所審標時,只確認標單金額,並在標單上由會同監辦人員簽章確認,包商計價單之金額則只是參考,但內容塗改必須加蓋印章才有效。「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何宏藩即告訴其本案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金額,其得知後隨即將底價告知謝新吉,便於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金額,根據所示的標單登記文件可知,93年12月21日上午有「佑宇」(全名為佑宇營造有限公司)及93年12月21日14時03分有「寬達」(全名為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遞送標單進行搶標,當時何宏藩曾轉告其此情,其告知謝新吉並希望其參考底價及應付之工程回扣比例,自行決定投標價格,但是謝新吉向其表示,本案若要壓低價格投標,必須將工程回扣打折才有獲利空間,其徵得何宏藩的同意後,即向謝新吉表示可以將工程回扣對半打折,即降為得標價的5%,謝新吉衡量獲利空間後,即壓低投標金額以明建土木包工業牌照參與投標,根據所示文件可知,謝新吉是在93年12月22日8時34分截標前才遞送標單,投標前謝新吉已自行填寫完畢投標標單自行投標,而非在開標前10分鐘緊急投標,主要原因係本案不屬於「緊急發包工程」,即使流標也沒有關係,因為本案若辦理第2次招標僅需1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反而有利於拉高投標金額及支付工程回扣的空間,所以本件工程謝新吉才會只以明建土木包工業的牌照投遞1件標單,並未再另外投遞陪標廠商的標單,因本案已達3家廠商投標,遂進行開標,最後順利由謝新吉所使用之明建土木包工業得標。何宏藩在「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426萬3000元,其也如實將底價金額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謝新吉書寫標單時,其曾告訴謝新吉除了必須支付5%之工程回扣外,且已有2家廠商搶標,為了要順利得標可能要壓低標價,至於投標金額為何由謝新吉自己決定,其忘了謝新吉有無事先告訴其將以底價比86.37%投標。另外謝新吉為何會在標單上將原書寫投標金額由376萬9000元,再刪除修改為368萬2000元,並未告訴其。謝新吉雖然已得知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但因已得知有2家廠商搶標,為順利得標,只好壓低投標金額,以底價比86.37%之價格投標。依謝新吉所製作之包商計價單內容可知,謝新吉係先決定以底價比86.37%左右進行投標,再以該投標金額倒推填寫各項工程項目單價之數字,因為包商計價單內容只屬參考性質,主要還是以投標金額為主,等到該包商得標後,再看得標價與預算總金額的比例差,再以此比例差換算工程預算書內所載各項工程項目的單價,以此作為訂定包商契約書的依據,雖然在開標前其曾經交付本件工程所核定的工程預算書圖供謝新吉參考,但經其核對各工程單價金額與工程預算書所列之單價明顯不符,差距甚大,可知謝新吉係隨意填寫各工程單價。另外包商計價單之總數並不需要與投標的標單上之金額一致,大里市公所審標時,只確認標單金額,並在標單上由會同監辦人員簽章確認,包商計價單之金額則只是參考,但內容塗改必須加蓋印章才有效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53頁背面至第57頁、卷七第177至184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臺中縣大里市000000000000000路○道路0000000路000號前道路改善工程等2件工程即將發包之前,趙健達主動找其協商,告訴其可以找到願意支付1成工程回扣的配合得標廠商,要其協助順利讓配合之廠商得標,其便答應趙健達之要求,協助該廠商得標。其答應趙健達協助願意支付1成工程回扣之廠商得標後,趙健達曾經帶維銓營造有限公司謝新吉與其見面,見面時趙健達介紹維銓公司謝新吉給其認識,趙健達介紹其是大里市長乙○○的特別助理,當時其與謝新吉有略為談到支付1成工程回扣之相關事宜。「大里市0000000000000000路○道路0000000路000號前道路改善工程等2件工程於93年12月21日及22日開標前,其確實向市長乙○○詢問其所核定之底價,再將底價告知趙健達,由趙健達轉告謝新吉,讓謝新吉決定投標價格,以利順利得標,另外開標當日其確實有赴大里市公所受理廠商標單之櫃檯(即收發處)附近進行顧標,掌握投標廠商家數,並於截標前通知趙健達,再由趙健達告知謝新吉,以利謝新吉決定最後投標金額,讓謝新吉順利得標。其記得協助謝新吉得標「大里市0000000000000000路○道路0000000路000號前道路改善工程案後,據趙健達告訴其,謝新吉表示遭到其他廠商前來競標,而以較低價格得標,已壓縮支付1成回扣之空間等理由,希望其能同意將支付回扣降為得標價之5%,即20萬元工程回扣,其基於做好工程之品質為重,而告知趙健達同意謝新吉將應支付的工程回扣降為得標價之5%,即20萬元工程回扣。謝新吉有依約定,透過趙健達交付前揭2案得標價之5%,即20萬元工程回扣給其。其收到謝新吉、趙健達所交付之工程回扣20萬元後,其同樣先抽取10%即2萬元,再於服務處將剩餘之18萬元工程回扣交給市長乙○○,並告知該回扣是趙健達處理的「大里市0000000000000000路○道路0000000路000號前道路改善工程案的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99頁、卷七第129至131頁)。

⑷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同案被告謝新吉係透過趙健達提供

道路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圖,讓其事先評估得標後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後是否有獲利空間,再決定是否參與,嗣因有廠商競標壓低得標金額,再透過趙健達協商降低工程回扣至得標價5%,趙健達確實有告訴其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等情,均係透過趙健達轉達,顯係傳聞證據,其證詞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乙○○之證據;另由同案被告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大里市公所方面之代表何宏藩,被告乙○○並未直接或間接與其等有過接觸。況趙健達又證稱:在謝新吉得標後,認為工程利潤不足以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空間,遂透過其徵得何宏藩何宏藩之同意後,將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成數降為得標價之5%等語,衡情如被告乙○○有與何宏藩共犯本件犯行,何宏藩豈有可能在未經請示被告乙○○之情形下,擅自將所應收取之回扣款打五折收受?則其所證自不能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確實向市長乙○○詢問其所核定之底價,再將底價告知趙健達,並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之發包工程明細表、、93年12月21日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22日爽文路332號前等道路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21日建立營造有限公司投標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之標單、審查表、押標金支票、包商計價單、93年12月16日大里市長乙○○核定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底價表、93年9月大里市公所核定之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工程預算書暨預算表、93年12月21日上午10時0分大里市公所發包之長春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紀錄、支出傳票、93年12月22日明建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投標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之標單、審查表、押標金支票、包商計價單、93年12月22日上午9時0分大里市公所發包之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紀錄、93年12月16日大里市長乙○○核定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底價表、93年9月大里市公所核定之爽文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工程預算書暨預算表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24至126頁、卷三第73至88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十)「臺中縣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三、㈡)部分:

⑴同案被告謝新吉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其實際得標承包之工程有「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等5件工程,其中「日新巷箱涵工程」係借用明建土木包工業之名義得標,「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係借用益進公司之名義得標,其餘「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等3件工程,則是以其所有之維銓公司得標。另外「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等2件工程被其他廠商搶標,而無法順利得標。趙健達在「大里市公所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發包之7件工程開標前,確實曾將該7件道路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圖交給其過目評估,主要目的是要讓其評估得標後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有無利潤,經其查看該工程預算書圖並計算後,其認為支付1成工程回扣後尚有利潤空間,而答應趙健達,其願意配合得標該7件工程,並於得標後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其順利得標「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等5件工程後3至5天,趙健達向其要求得標價之1成工程回扣,其則向趙健達表示,因為道路土木工程利潤空間較小,而且施作地段不容易施工,希望趙健達能徵求大里市長乙○○等人之同意,將工程回扣成數降為得標價之5%,後來趙健達告訴其,大里市長方面同意將工程回扣降低至得標價5%,其記得當時趙健達到維銓公司,向其收取約40萬元工程回扣。其付給趙健達之工程回扣只有4件道路工程,其交給趙健達之工程回扣,依照得標價統計確實是42萬8000元。其將「日新巷箱涵工程」等4件工程回扣42萬8000元交給趙健達後,其不方便再過問趙健達交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詳情,趙健達也沒有向其回報。「大里市公所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發包之7件工程開標前1、2天,趙健達於投標前有分別告訴其大里市長所核定的底價金額,其會依照該底價價格作為其填寫投標價格的依據。另外各件工程開標時,在截標10分鐘前,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會通報趙健達有無其他廠商搶標,如沒有其他廠商搶標,其則會參考底價,將計畫得標之公司標單書寫較高的投標價格,約為底價95%至99%,立即投標,如果有其他廠商搶標或較多之廠商投標,其則會書寫底價之85%左右較低之投標價格。「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其係以維銓公司為計畫得標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為借牌之陪標廠商,佑宇營造有限公司及信億土木包工業是其他投標廠商,開標前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為174萬5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開標當天截標前10分鐘,趙健達接受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其他廠商投標,趙健達要其自行衡量投標價格,其當時考量本件工程不好施作,又必須另外支付大里市長等人1成工程回扣,且本件工程預算金額不大,其才會在維銓公司之標單上書寫約底價95%之投標價格167萬4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進行投標。「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其係以維銓公司為計畫得標公司,建力公司為借牌之陪標廠商,佑宇營造有限公司是其他投標廠商,開標前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為283萬6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開標當天截標前10分鐘,趙健達接受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其他廠商投標,趙健達要其自行衡量投標價格,因為有1家廠商搶標,其才會在維銓公司之標單上書寫約底價85%之投標價格242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進行投標。「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其係以維銓公司為計畫得標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及建力公司為借牌之陪標廠商,瑞德土木包工業是其他投標廠商,開標前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為168萬7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開標當天截標前10分鐘,趙健達同樣受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其他廠商投標,趙健達要其自行衡量投標價格,因為該工程在山頂上不好施作,且又必須支付大里市長等人1成工程回扣,而全案工程預算才174萬餘元,其才會在維銓公司之標單上書寫約底價98%之投標價格166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進行投標。「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其係以益進公司為計畫得標公司,建力公司及明建土木包工業為借牌之陪標廠商,開標前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為405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開標當天截標前10分鐘,趙健達接受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沒有其他廠商投標,其便在維銓公司之標單上書寫約底價97%之較高投標價格396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在投標截止前進行投標,並順利得標。「日新巷箱涵工程」,其係以明建土木包工業為計畫得標公司,建力營造有限公司為借牌之陪標廠商,信億土木包工業是其他投標廠商,開標前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為128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截標前10分鐘,趙健達同樣受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其他廠商投標,趙健達要其自行衡量投標價格,因為該工程不好施作,且又必須支付大里市長等人1成工程回扣,而全案工程預算才135萬餘元,其才會在維銓公司之標單上書寫約底價99%之投標價格128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進行投標,並順利得標。「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其係以益進公司、建力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等3家廠商進行投標,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是其他投標廠商,開標前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為242萬4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開標當日截標前10分鐘,趙健達同樣受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其他廠商投標,趙健達要其自行衡量投標價格,因為該工程不好施作,且又必須支付大里市長等人1成工程回扣,其將標單投標價格書寫約在底價95%左右,但是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投標價格較低而得標,其本人雖使用3家廠商投標,但未順利得標。「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主要工程內容為再生瀝青,其本人無力承作再生瀝青工程,因而告知俊泰營造有限公司自行前去投標,其本人則未參與投標,參標廠商日宏營造有限公司、揚泰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及升鴻營造有限公司均不是其所投標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157至160頁、第183至188頁)。復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開標時,明建土木包工、維銓營造及信億土木包工業等3家廠商均是其投標之廠商,投標價格都是其本人所決定,另一家佑宇營造為搶標之廠商。該開標紀錄所載底價金額為174萬5000元,確實是趙健達於開標前告訴其大里市長核定之底價金額,本案於93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趙健達與其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通知,開標前,其先遞送「明建」及「信億」等2家廠商陪標廠商之標單,在開標前1、20分鐘,趙健達告訴其沒有其他搶標之廠商,因此其才會以底價之95.93%即167萬4000元投標,但是在截標前2分鐘,佑宇營造有限公司突然投標,但是投標金額超過底價,結果其以維銓公司順利取得標案,並由其實際承包施作,「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投標之建力營造及維銓營造,確實是其所使用投標之廠商,2家投標公司之投標價格是其決定,開標紀錄所載底價金額283萬6000元,確實是趙健達於開標前告訴其大里市長核定之底價金額,趙健達協助其得標「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之模式作法相同,本案於93年12月29日開標前1、2天,趙健達同樣將大里市市長核定之底價金額283萬6000元告訴其,讓其決定投標價格。其同樣事先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於93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趙健達陪同其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大里市公所人員通知其他廠商投標家數。因為當天總共有3個標案開標,其事先會寫好標單提早投遞,其依照趙健達之指示,先遞送陪標之標單,再於開標前遞送計畫得標之標單,另外其發現佑宇公司也前來搶標今日所決標的3個標案,因此其才會壓低維銓營造之標單,以求順利得標。最後其才會以低於底價之

85.33%進行投標,並順利得標及實際施作。「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中投標之明建土木包工業、建力公司及維銓公司,均是其使用投標之廠商,投標價格均是其所決定,瑞德土木包工業為搶標之廠商,該開標紀錄所載底價金額為168萬7000元,確實為趙健達於開標前告訴其大里市長核定之底價金額,趙健達以相同模式協助其得標「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本案於93年12月29日辦理開標前1、2天,趙健達即告訴其大里市市長所核定之底價為168萬7000元,其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本件工程預算金額為100多萬,單價較低,且地點不好施工,其原先打算不想得標此件工程,而是趙健達要求其務必投標,因此其遂用標場上之慣用的作法,將陪標及計畫得標公司之投標金額寫在底價之上,利用3家廠商均在底價以上,可由最接近底價之廠商獲取最先議價權。因此於開標當日,其依序將陪標及計畫得標之廠商標單先行遞送標單,如果有人搶標,則任其得標,如果沒有搶標,則可以議價方式以接近底價得標,因此本標在中午之前其就將3家標單投標,結果瑞德土木包工業資格不符,而明建土木包工業之標單,其故意讓其資格不符,建力公司及維銓公司則分別以高於底價之173萬5000元及172萬元投標,由規劃之維銓公司取得1次優先議價權,結果其依照趙健達之要求出面議價,以接近底價之166萬元得標。「日新巷箱涵工程」中投標之明建土木包工業、建力公司及信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均是其投標之廠商,投標價格均是其所決定,該開標紀錄所載底價金額為128萬元,確實即為趙健達於開標前告訴其大里市長核定之底價金額,趙健達以相同模式協助其得標「日新巷箱涵工程」,本案於93年12月31日辦理開標前1、2天,趙健達即告訴其大里市市長所核定之底價為128萬元,其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本件工程預算金額為100多萬,單價較低,且地點不好施工,其原先也打算不想得標此件工程,而是趙健達要求其務必投標,因此其遂用標場上之慣用的作法,將陪標及計畫得標公司之投標金額寫在底價之上,利用3家廠商均在底價以上,可由最接近底價之廠商獲取最先議價權。因此於開標當日,其依序將陪標及計畫得標之廠商標單先行遞送標單。開標結果因明建土木包工業投標金額為128萬2000元接近底價之128萬元而取得1次優先議價權,結果其以127萬元議價得標。「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中投標之明建土木包工業、建力公司及益進公司,均是其使用投標之廠商,投標價格均是其所決定,該開標紀錄所載底價金額為405萬元,確實即為趙健達於開標前告訴其大里市長核定之底價金額,趙健達是以同樣模式協助其得標「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本案於93年12月31日辦理開標前1、2天,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405萬元,讓其用以決定投標價格,其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本件工程預算金額為400多萬,工程預算較高,開標當日,趙健達陪同其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大里市公所人員通知其他廠商投標之家數,其先將陪標之建力公司及明建土工包工業2家廠商標單先行遞送投標,因為開標前10至15分鐘大里市公所人員通報沒有其他廠商搶標,其便將計畫得標之益進公司的標單以396萬元為投標價格,在投標截止前緊急投標,最後順利以接近底價405萬元(底價比97.78%)之價格得標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63至66頁反面、第146至150頁)。於本院前審101年11月8日審理時證稱被告趙健達有給其底價,但最後與開標出來的底價不符等語(本院上訴卷三第20頁)。

⑵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4月22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4月28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何宏藩指示其尋找可配合得標「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及「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之營造廠商,何宏藩會於開標前告知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再由其轉告配合得標之營建廠商,以利配合廠商順利得標,順利得標後,配合廠商必須支付大里市長乙○○、何宏藩等人得標價1成做為工程回扣。因該2件工程預計發包期間均為93年12月間,其即將該2件工程一起與維銓公司實際負責人謝新吉洽談配合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事宜,其告訴謝新吉,其在大里市公所得標「臺中縣大里市92年度急需辦理工程」及「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等2件工程設計、監造案,工程內容為道路、土木、駁崁等土木工程,可拆成共9案,每案預算金額約200至500萬元不等,等工程預算圖說完成審核後,其會將該9案之工程預算圖說交給謝新吉評估是否有利潤及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空間,約於93年12月間,本公司順利將該2件設計、監造案內容包括9件道路工程案之工程預算圖說送交大里市公所完成審核後,全數交給謝新吉評估,謝新吉評估後,認為有利潤及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空間,而答應擔任後續配合得標之廠商。於開標前1、2天,何宏藩會告訴其市長乙○○所核定之道路工程案底價實際金額(如決標公告之底價金額數字),並告訴其大約有幾家廠商領取標單,開標當天,何宏藩會到大里市公所開標現場顧標,並向發包中心人員了解投標廠商之家數,於開標前10至15分鐘,何宏藩會以電話通知人在大里市公所外的其,目前參與投標之廠商家數及前來搶標之其他廠商,再由其轉告與其一起之謝新吉,其會請謝新吉依照有無廠商前來搶標或參加投標之廠商家數衡量,書寫謝新吉所借用之內定得標廠商之投標價格,如果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謝新吉會依照何宏藩所洩漏之底價,書寫標單之投標價約為底價97、98%左右;如果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謝新吉則會將投標價壓低至8成上下。依照採購法規定,營建工程採最低價者得標,必須有3家以上投標廠商,否則會流標,另外為了能夠拉高得標價格,謝新吉會先投2家陪標之廠商,其投標價會故意書寫高於已知之市長核定底價,待開標前15分鐘何宏藩通知參與投標之其他廠商家數及有意搶標之其他廠商,如果沒有其他廠商參標,謝新吉則會依照何宏藩所洩漏之底價,書寫標單之投標價約為底價97、98%左右;如果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謝新吉則會將投標價壓低至底價8成上下。「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等7件工程,其中「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由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搶標,除此之外,均由謝新吉以自有之維銓公司及借用之益進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及日宏營造有限公司等廠商得標,該6件工程均由謝新吉實際得標承作。「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開標結果,謝新吉得標價為底價之95%以上,其認為謝新吉係以維銓公司為計畫得標廠商,並以佑宇營造有限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信億土木包工業為陪標廠商,開標前1、2天,何宏藩告訴其市長乙○○之底價為174萬5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於93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何宏藩開標10至15分鐘前以電話告訴其,沒有其他搶標之廠商,其將前情轉告在旁之謝新吉,謝新吉便在開標前書寫維銓公司較高之投標價格167萬4000元(底價174萬5000元之95%以上)於截標前緊急投標,開標後,順利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謝新吉係以維銓公司為計畫得標廠商,並以佑宇營造有限公司、建力公司為陪標廠商,開標前1、2天,何宏藩告訴其市長乙○○之底價為283萬6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於93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開標時間為上午10時,同日9時已先進行「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開標,何宏藩持續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何宏藩開標10至15分鐘前電話聯絡其,告知沒有其他廠商搶標,其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謝新吉則告知同來之俊泰營造公司負責人之父親(謝新吉稱其四叔),在車內書寫維銓公司之投標價格,但因書寫標價錯誤,誤寫投標價為242萬元(底價283萬6000元之85%)於截標前緊急投標,其記得謝新吉曾向其抱怨此事。最後開標結果,維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順利得標。「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開標結果,謝新吉得標價為底價之95%以上,其認為謝新吉係以維銓公司為計畫得標廠商,並以明建土木包工業、建力公司為陪標廠商,其中瑞德土木包工業為胡文龍前來投標,但是亂投標,故意將投標價格寫的高於預算。本案開標前1、2天,何宏藩同樣告訴其市長乙○○之底價為168萬7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於93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開標時間為下午2時,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何宏藩開標10至15分鐘前電話聯絡其,告訴其只有胡文龍1家公司前來亂投標,其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可寫較高之投標價格,謝新吉便書寫維銓公司較高之投標價格166萬元(為底價168萬7000元之98.40%)於截標前進行緊急投標,開標後順利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謝新吉係以益進公司、建力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等3家廠商進行投標。其、謝新吉、何宏藩等3人以同樣合作方式,開標前1、2天,何宏藩告訴其市長乙○○之底價為242萬4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於93年12月30日開標當天,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何宏藩發現有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及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前來搶標,何宏藩便於開標10至15分鐘前,以電話告訴其有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宜德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前來搶標,當時其人在大里市公所外,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要謝新吉考量壓低投標價,謝新吉雖有將計畫得標之公司投標價格壓低,但開標結果仍被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以216萬元搶標,而無法順利得標,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得標價為底價242萬4000元之89.11%。「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結果,謝新吉得標價為底價之97.78%,其認為謝新吉係以益進公司為計畫得標廠商,並以建力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為陪標廠商。其、謝新吉、何宏藩等3人以同樣合作方式,本案開標前1、2天,何宏藩同樣告訴其市長乙○○之底價為405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於93年12月31日開標當天,開標時間為上午9時,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何宏藩開標10至15分鐘前以電話聯絡其,沒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其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可寫較高之投標價格,謝新吉便書寫益進公司較高之投標價格396萬元(為底價405萬元之

97.78%)於截標前進行緊急投標,開標後順利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日新巷箱涵工程」開標結果,謝新吉得標價為底價之99.22%,其認為謝新吉係以明建土木包工業為計畫得標廠商,並以建力公司、信億土木包工業為陪標廠商,其、謝新吉、何宏藩等3人以同樣合作方式,本案開標前1、2天,何宏藩同樣告訴其市長乙○○之底價為128萬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於93年12月31日開標當天,開標時間為上午10時,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情形,何宏藩開標10至15分鐘前以電話聯絡其,沒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其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可寫較高之投標價格,謝新吉便書寫明建土木包工業較高之投標價格127萬元(為底價128萬元之99.22%)於截標前進行緊急投標,開標後順利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謝新吉抄錄計畫使用之投標廠商名稱給其,其再將該等計畫使用投標之廠商名單交給何宏藩,供何宏藩辨識有無其他廠商前來投標,謝新吉抄錄給其所使用之投標廠商,如前述公告決標中所列明建土木包工業、建力公司、維銓公司、佑宇營造有限公司、信億土木包工業、益進營造有限公司、俊泰公司、日宏營造有限公司等8、9間廠商。於93年12月31日謝新吉順利得標該6件工程後2、3日,其即應何宏藩要求,前去向謝新吉催討應支付之1成工程回扣,謝新吉告訴其,因1件再生瀝青道路工程案被升鴻營造有限公司搶標,僅以底價之58%得標,另1件因誤寫投標價而以底價之85%得標,該2件工程均屬道路土木工程,利潤空間較小,又因以較低之價格得標,實無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之空間,否則會造成虧損,因此謝新吉拜託其向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情商,得標價在底價95%以上之4件工程支付得標價0.5成之工程回扣,其餘2件則不用支付工程回扣,經其向何宏藩討論後,何宏藩同意此作法,經計算應支付工程回扣之4件工程得標價總計856萬4000元,應支付工程回扣為42萬8000元,謝新吉於93年12月31日得標後3、4日,便將該42萬8000元工程回扣,以支付現金方式交給其,其便與何宏藩相約見面,立即攜款赴大里市長乙○○服務處,將該筆42萬8000元工程回扣全數交付給何宏藩,並告知該筆款項為謝新吉所支付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12至117頁、卷二第19、

20、23至29頁)。次於99年5月7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指導謝新吉投標前揭道路工程案的時候,均會提醒謝新吉先領取3份標單,除了可擔任陪標廠商外,有時候也可避免各計畫得標案第1次開標作業發生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的情形,其和謝新吉投標前揭工程案的主要原則為,開標之前先行遞送陪標廠商標單,計畫得標廠商標單則留待最後10至15分鐘前再決定標單金額,並於截標前緊急投標,不過若何宏藩在開標前夕通知其該標案已有其他廠商介入搶標,其就會請謝新吉自行參考底價,壓低投標金額投標,不需另行遞送陪標標單,也不需要等到截標期限前10至15分鐘前才投標,另外若前一日已知他人介入搶標,使謝新吉必須壓低投標金額才能順利得標,謝新吉則會和其研商,調降原先協議必須支付的1成工程回扣,讓謝新吉有獲利空間,其徵得何宏藩的同意後,會轉告謝新吉工程回扣金額可對半打折,即僅需支付得標價5%的工程回扣,如此謝新吉才有辦法衡量投標金額,配合得標承作案件並依約支付工程回扣。「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開標前,何宏藩有將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174萬5000元告知其,並由其如實轉告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其可以確認與何宏藩以相同模式計畫協助謝新吉得標「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本案93年12月29日辦理開標前1、2天,何宏藩即告訴其市長乙○○核定之底價,其同樣如實轉告謝新吉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174萬5000元,讓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謝新吉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於93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何宏藩配合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其也配合在大里市公所外偕同謝新吉及其指派之人等候通知投標,開標前謝新吉先投標「明建」及「信億」等2家廠商陪標廠商之標單,在開標前10至15分鐘,何宏藩通知其沒有其他搶標之廠商,因此謝新吉以市長乙○○核定底價之95.93%即167萬4000元進行投標,但是在截標前2分鐘,佑宇營造有限公司突然投標意圖搶標,但是投標金額超過底價,結果謝新吉順利以維銓公司取得標案,並實際得標承作。何宏藩在「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174萬5000元,其也如實將底價金額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前,何宏藩有將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283 萬6000元告知其,並由其如實轉告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其可以確認與何宏藩以相同模式計畫協助謝新吉得標「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於93年12月29日上午10時辦理開標前1、2天,何宏藩同樣告訴其市長乙○○核定之底價,其同樣如實轉告謝新吉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283萬6000元,讓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謝新吉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於93年12月29日開標當天,由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其也配合在大里市公所外偕同謝新吉及其指派之人等候通知投標,開標前,謝新吉先投標維銓公司之標單,在開標前10至15分鐘,何宏藩通知其有1家之廠商前來搶標,另外因本件屬於緊急災修工程,必須限期發包完工,為了讓本案能達3家以上順利發包,其指示謝新吉再投1家標單,謝新吉乃以建力公司投標,其記得此件投遞時間已超過截標時間1、2分鐘,後來經現場人員協調,同意納入投標廠商,才會記載投送標單時間為10時0分,因為有佑宇公司1家搶標,謝新吉才會以低於底價之85.33 %進行投標,並順利得標及實際施作,何宏藩在「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283萬6000元,其也如實將底價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93年12月29日開標之工程案件達3件,謝新吉製作達9件標單,其均告知該3件工程之市長核定底價,當時謝新吉將計畫得標之標單寫錯了,才會誤將準備搶標之維銓公司低價標單先行投標,反而將陪標之建力公司高價標單放到最後截標前才投標,此案工程開標之後,謝新吉告訴其誤將低價之標單先行投標。「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開標前,何宏藩有將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告知其,並由其如實轉告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其可以確認與何宏藩以相同模式計畫協助謝新吉得標「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本案於93年12月29日辦理開標前1、2天,何宏藩即告訴其市長乙○○核定之底價,其同樣如實轉告謝新吉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係168萬7000元,讓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謝新吉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本件工程預算金額為100多萬,單價較低,謝新吉告訴其要用標場上之慣用的作法,將陪標及計畫得標公司之投標金額寫在底價之上,利用3家廠商均在底價以上,可由最接近底價之廠商獲取最先議價權,另外本件工程其的友人胡文龍開標前1、2天即告訴其,會用瑞德土木包工業亂投此標,因此於開標當日,其教導謝新吉依序將陪標及計畫得標之廠商標單先行遞送標單,如果有人搶標,則任其得標,如果沒有搶標,則可以議價方式以接近底價得標,因此本標案其與何宏藩、謝新吉等人在中午之前即將3家標單投標,結果瑞德土木包工業資格不符,確實是來亂標的,而明建土木包工業之標單,謝新吉故意讓其資格不符,建力營造及維銓營造則分別以高於底價之173萬5000元及172萬元投標,由規劃之維銓公司取得1次優先議價權,結果以接近底價之166萬元得標,何宏藩在「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168萬7000元,其也如實將底價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日新巷箱涵工程」開標前,何宏藩有將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128萬元告知其,其再如實轉告謝新吉以決定投標價格,其可以確認與何宏藩以相同模式協助謝新吉得標本件「日新巷箱涵工程」,本案於93年12月31日辦理開標前1、2天,何宏藩即告訴其市長乙○○核定之底價,其同樣如實轉告謝新吉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128萬元,讓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謝新吉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本件工程預算金額為100多萬,工程預算較低,謝新吉告訴其要用標場上之慣用的作法,將陪標及計畫得標公司之投標金額寫在底價之上,利用3家廠商均在底價以上,可由最接近底價之廠商獲取最先議價權,開標當日,何宏藩同樣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其同樣陪同謝新吉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通知,謝新吉依序先將陪標之明建土木包工業及信億土工包工業2家廠商標單先行遞送投標,因為沒有其他廠商投標,且本工程預算金額少,縱使被其他廠商搶標也無所謂,因而提早遞送標單,開標結果謝新吉將建力、明建、信億等3家標單均書寫在底價128萬元以上,由明建土木包業以所投標之128萬2000元接近底價,而取得1次優先議價權,結果以接近底價之127萬元議價得標,何宏藩在「日新巷箱涵工程」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128萬元,其也如實將底價金額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何宏藩確實告訴其本件「日新巷箱涵工程」之底價,至於本件工程之底價由何人核定,詳情其不清楚,何宏藩如何取得此底價金額其也不清楚。「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前,何宏藩有將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405萬元告知其,並由其如實轉告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其可以確認與何宏藩以相同模式協助謝新吉得標「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本案於93年12月31日辦理開標前

1、2天,何宏藩即告訴其市長乙○○核定之底價,其同樣如實轉告謝新吉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405萬元,讓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謝新吉同樣準備好3家廠商之標單,本件工程預算金額為400多萬,工程預算較高,開標當日,何宏藩同樣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其同樣陪同謝新吉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通知,謝新吉依序先將陪標之建力公司及明建土工包工業2家廠商標單先行遞送投標,因為開標前10至15分鐘何宏藩通報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謝新吉便將計畫得標之益進公司的標單以396萬元為投標價格,在投標截止前緊急投標,最後順利以接近底價405萬元(底價比97.78%)之價格得標,何宏藩在「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405萬元,其也如實將底價金額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何宏藩確實告訴其本件「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之底價金額,至於本件工程之底價金額由何人核定,詳情其不清楚,何宏藩如何取得此底價金額其也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53頁背面、第63至67頁;卷七第177、193至201頁)。

⑶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屬「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等7件道路改善工程即將辦理發包之前,趙健達主動找其協商,說已經和謝新吉洽商,願意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市長乙○○,要其協助讓謝新吉順利得標,其便答應趙健達之要求,同意協助謝新吉順利得標。「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屬「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等7件道路改善工程於93年12月29日至31日開標前,其確實向市長乙○○詢問其所核定各工程的底價,其再將底價告知趙健達,由趙健達轉告謝新吉,讓謝新吉決定投標價格,以利順利得標,另外開標當日其確實有赴大里市公所受理廠商標單之櫃檯(即收發處)附近進行顧標,掌握投標廠商家數,並於截標前通知趙健達,再由趙健達告知謝新吉,以利謝新吉決定最後投標金額,讓謝新吉順利得標。謝新吉得標「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屬「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等5件工程後,謝新吉同樣以其他廠商競標而壓低價格得標,已無支付1成工程回扣之空間,透過趙健達央求其能夠同意降低工程回扣至得標價之5%,其同意謝新吉只需付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謝新吉透過趙健達交給其42萬8000元之工程回扣。其收到謝新吉、趙健達所交付之「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屬「日新巷箱涵工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等5件工程回扣42萬8000元後,其同樣先抽取10%即4萬3000元,其再於服務處將剩餘之38萬5000元工程回扣交給市長乙○○,並告知該回扣是趙健達處理的「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所屬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 號卷六第200至201頁、卷七第131至132頁)。

⑷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同案被告謝新吉係透過趙健達提供

道路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圖,讓其事先評估得標後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後是否有獲利空間,再決定是否參與,嗣因有廠商競標壓低得標金額,再透過趙健達協商降低工程回扣至得標價5%,趙健達確實有告訴其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等情,均係透過趙健達轉達,顯係傳聞證據,況其又證稱:其不方便再過問趙健達交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詳情,趙健達也沒有向其回報等語,其證詞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乙○○之證據;另由同案被告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大里市公所方面之代表何宏藩,被告乙○○並未直接或間接與其等有過接觸。況趙健達又證稱:關於本件工程之底價由何人核定,詳情其不清楚,何宏藩如何取得此底價金額其也不清楚。在謝新吉得標後,有2件工程均屬道路土木工程,認為工程利潤不足以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之空間,遂透過其徵得何宏藩何宏藩之同意後,將應支付之工程回扣成數降為得標價之5%等語,顯見何宏藩既其得降低回扣成數、變更給付時間,有甚大自主決定空間,衡情如被告乙○○有與何宏藩共同參與本工程收取回扣之不法犯行,何宏藩豈有可能在未經請示被告乙○○之情形下,擅自作主決定將所應收取之回扣款打五折收受?則其所證自不能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確實向市長乙○○詢問其所核定之底價,再將底價告知趙健達,並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99年4月22日吳夏萍提供扣押物電腦光碟資料-大里市公所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之發包工程明細表、93年12月28日元堤路1段等路面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29日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29日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29日健民里健行路6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30日健民里健行路6巷野溪整治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31日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決標公告、93年12月31日日新巷箱涵工程決標公告、工程標比明細表、93年12月29日上午9時0分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案開標紀錄、93年12月23日大里市長乙○○核定工業五路等排水改善工程案底價表、93年12月29日上午10時大里市公所發包之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開標紀錄、93年12月23日大里市長乙○○核定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案底價表、93年12月29日維銓營造有限公司投標鳳凰路等道路改善工程之標單、工程計價單、93年12月29日下午2時大里市0000000里○○路0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開標紀錄、93年12月23日大里市00000000里○○路00號旁野溪整治工程底價表、93年12月31日上午9時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開標紀錄、大里市長乙○○核定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底價表、公教街等道路改善工程之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包商估價單、工程預算書、預算表、9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日新巷箱涵工程開標紀錄、大里市長乙○○核定日新巷箱涵工程底價表、日新巷箱涵工程之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日新巷箱涵工程之工程預算書、預算表、包商估價單、94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94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大里市公所標單領取清冊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28至136頁、卷三第109至131頁、卷四第131至136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一)「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三、㈢)部分:

⑴同案被告謝新吉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趙健達再次找其合作配合得標,趙健達告訴其本件工程屬擋土牆及蛇籠等工程,比土木工程利潤空間大,趙健達告訴其本件工程配合得標後,必須支付給大里市長等人得標價之15%作為工程回扣,趙健達同樣將經大里市公所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交給其評估,經其評估後,其認為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有足夠利潤空間以支付該筆15%之工程回扣,而答應趙健達願意擔任配合得標之廠商,如順利得標後,會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該筆工程回扣。其是借用俊泰公司之名義投標,並以俊泰公司為得標廠商而由其實際承作,而維銓有限公司、春翔營造有限公司則是其所使用之陪標廠商。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前1、2天,趙健達同樣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為1437萬5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以俊泰公司為計畫得標廠商,並用其所有之維銓公司及借用之春翔營造有限公司為陪標廠商,其先行遞送維銓及春翔等2家陪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開標當日,其與趙健達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大里市公所內部人員通報有其他廠商投標,在截標前10分鐘,趙健達接受通報,並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趙健達轉告其將標價提高,略低於底價,其才會在俊泰公司之標單上書寫約底價97.26%之投標價格1398萬2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在截標前趕快投標,其也在開標現場聽取開標結果,最後順利由其所借用之俊泰公司得標。其得標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3、5天後,其依約定應支付得標價1398萬2000元之15%工程回扣209萬7000元,趙健達到其公司向其拿取該筆約209萬7000元之工程回扣,另其也交付100萬元借款給趙健達,趙健達當場簽立借據。其不便過問趙健達交付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等人之詳細狀況,趙健達也沒有向其回報,其借用俊泰公司得標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後,均由其實際承作,其僅將工程中之再生瀝青部份交給俊泰公司人員承作,施工過程中,均是由其本人負責選派各工程項目的下包廠商,並負責調度施工,另外各下包廠商之工程款也是由其負責支付。本件工程先後4期估驗款,大里市公所均拖延支付,時間長達2年,造成其必須變賣父親留下的農地,約近2000萬元,用以支付下包廠商之工程款,俊泰公司負責人均未承擔此工程款,俊泰公司接到大里市公所核撥工程款之後,該公司會先扣掉其所負責再生瀝青部份之工程款及稅金,剩餘款項約1000餘萬元,再開立支票付款給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第188至191頁)。其另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前1、2天,趙健達即告訴其本案大里市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以便其決定投標金額。在開標前,趙健達指導其先領取3份標單,先投2家,開標當日再投1家計畫得標之廠商。依照前述標單投標紀錄可知,其先依照趙健達的指導,於1月25日開標前2天先將陪標之春翔營造有限公司投標,1月26日再遞送維銓公司之標單。於94年1月27日開標當日,其和趙健達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在截止投標前1、20分鐘,趙健達告訴其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要其可以用較高且接近底價之價格進行投標,其便請俊泰營造公司負責人吳俊杰將標單之投標價格書寫為1398萬2000元,再由吳俊泰於10時截標前之9時58分緊急投標。趙健達在「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本案核定之底價為1437萬5000元,用來決定投標之價格。俊泰公司之包商計價單等資料是由吳俊杰親自書寫,「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當日,其與趙健達在大里市公所對面的早餐兼自助餐店用餐,吳俊杰則在大里市公所外車輛上等候,當趙健達告訴其沒有其他廠商搶標之後,其便走到吳俊杰的車上,其要求吳俊杰將投標標單書寫為1398萬2000元,寫好後其便請吳俊杰將標單送到大里市公所收發處,吳俊杰書寫包商計價單時,是由其本人書寫。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其計劃以春翔營造公司為陪標廠商,所示春翔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單、包商計價單等資料,係由其本人書寫,其書寫時有參考趙健達所交付的工程預算書內之「方型生態籠」之單價及趙健達所告知其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金額,因為必須將投標金額壓低在底價以下,其餘工程細項是其依照專業進行估價而書寫的,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其計劃以維銓公司為陪標廠商,所示維銓公司之標單、包商計價單等資料,係由其先寫好草稿,再請他人幫忙書寫,以避免筆跡相同,至於其是請何人幫忙書寫標單、遞送標單,其已經忘記。其決定陪標之廠商春翔營造有限公司、維銓公司及計劃得標之俊泰公司等投標金額時,有參考趙健達事先告知其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再做調整,以利順利得標。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時,3家廠商均係其所使用之廠商投標,並沒有其他廠商搶標,因此其才會將俊泰公司之投標價格拉高並接近底價,而以接近底價之97.26%得標。趙健達找其擔任配合得標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時,其曾透過「四叔」陳成樵找俊泰公司負責人吳俊杰約定共同合夥投資本工程案,後來吳俊杰查看工地認為不易賺錢而反悔,不願意共同投資,僅願意配合得標後承包該工程中有關瀝青工程的部份,其只好全部負擔起本件工程得標及實際施工的責任,順利以俊泰公司之名義得標後,全部由其本人負責實際施作,吳俊杰僅於工程查核、工程估驗及驗收時會到場,或是偶而會到工地現場提供意見給其。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案」全案工程款拖延付款近2年,此拖延期間,其曾數度找趙健達協助領款,趙健達告訴其必須找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出面協助請領工程款,其先後2次與何宏藩在臺中市○○○○街「櫻屋日本料理」見面吃飯,其請求何宏藩出面向臺中縣政府交涉儘速核撥工程款,何宏藩透過趙健達轉告其本人臺中縣政府沒有錢,因而大里市公所無法撥款該筆工程款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59頁背面至第61頁背面、第141至144頁)。於本院前審101年11月8日審理時證稱被告趙健達有給其底價,但最後與開標出來的底價不符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三第20頁)。

⑵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前,趙健達確實曾引介謝新吉透過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之協助,順利借用俊泰公司名義得標,並約定謝新吉順利得標後,須支付得標價1至2成之工程回扣,但伊不清楚確切約定工程回扣之成數,伊只知道工程回扣金額大約是

200 餘萬元,依照趙健達、謝新吉及何宏藩的合作模式,謝新吉在確定得標後1週內,便須支付得標價1至2成之工程回扣予趙健達,再由趙健達轉交給何宏藩,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於94年1月27日決標後1週內,趙健達曾赴謝新吉位在臺中縣烏日鄉家中,向謝新吉索取本案工程回扣約200餘萬元,趙健達另向謝新吉借款100萬元,趙健達將該筆總計300餘萬元現金帶回公司給伊過目,之後趙健達將該筆100萬元借款留在公司交給伊保管,另外200餘萬元工程回扣,就由趙健達攜至大里市長乙○○服務處交給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本人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54頁背面,卷五第7、8頁)。

⑶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4月22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4月28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發包時間與前述9件道路工程發包時間相近,謝新吉依約支付前述9件道路工程之工程回扣給其,再由其轉交給何宏藩之後,何宏藩認為謝新吉支付工程回扣爽快,不拖泥帶水,認為是良好之配合得標廠商,便同意其將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找謝新吉再次合作配合得標,並告訴其本件工程屬河溝整治工程,土木工程(利潤空間較小)部分較少,故利潤空間較大,因此何宏藩要求本件必須支付得標價之15%作為工程回扣,本公司於完成本件工程預算書圖並通過大里市公所審核完成後,其便將該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謝新吉評估是否有利潤空間足以支付該筆15%之工程回扣,謝新吉評估後認為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有足夠利潤空間以支付該筆15%之工程回扣,而答應於得標後3至7日內支付該筆工程回扣。其與何宏藩協助謝新吉得標之合作模式如前述9件道路工程案之得標方式,94年1月27日開標前1、2天,何宏藩同樣先告訴其市長乙○○核定之底價為1437萬5000元(如決標公告所載),其再將該底價轉告謝新吉,謝新吉計畫以俊泰公司為得標廠商,並且為避免投標廠商不足3家而流標,謝新吉另外以自有之維銓公司及借用春翔營造有限公司陪標,並故意將該2家陪標廠商之投標價格書寫高於底價,且先行遞送投標,於94年1月27日開標當天,開標時間為上午10時,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向大里市公所人員了解投標廠商情形,何宏藩開標10至15分鐘前電話聯絡其,告訴其沒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其便轉告在旁之謝新吉可寫較高之投標價格,謝新吉便書寫俊泰公司較高之投標價格1398萬2000元(為底價1437萬5000元之97.26 %)於截標前緊急投標,因投標廠商已達3家,故本案順利開標,開標後謝新吉順利用俊泰公司名義,以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謝新吉以俊泰公司名義得標「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確實實際得標承作本工程,因為得標後謝新吉實際負責該案之工程施作工作,並非俊泰公司人員負責,另外俊泰公司負責人吳俊杰僅於大里市公所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查核時,以土木技師之身分出席查核,其僅知道謝新吉與俊泰公司人員有親戚關係及合夥關係,至於謝新吉與吳俊杰之關係為何,其則不清楚。謝新吉順利以底價1437萬5000元之97.26%得標「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後3、4日後,其應何宏藩之要求,向謝新吉索取本件工程回扣209萬7000元,其赴謝新吉之臺中縣烏日鄉前竹村祖厝,謝新吉已備妥209萬7000元工程回扣現金交給其,另外當時謝新吉應其之前要求,另借其100萬元現金,當日其將該筆大額209萬7000元工程回扣現金及借款100萬元現金帶回雲將公司,讓吳夏萍過目之後,其便與何宏藩相約見面,並攜帶該筆209萬7000元工程回扣現金,赴大里市長乙○○服務處附近,將該筆209萬7000元工程回扣現金全數交付給何宏藩收執,並告知此款為謝新吉支付「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之工程回扣。謝新吉交付前述「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工程回扣209萬餘元後,其應謝新吉之要求,約何宏藩到臺中市○○○○街謝新吉妹婿開設之日本料理店見面吃飯,當場其介紹何宏藩為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給謝新吉認識,並告知過去順利得標工程均靠何宏藩幫忙,謝新吉與何宏藩便相互認識,其後其再約謝新吉與何宏藩見面吃飯2、3次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118頁背面至第119頁;卷二第30至34頁)。其於99年5月7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前1、2天,何宏藩即告訴其本案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金額,其得知後隨即將底價告知謝新吉,便於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金額,根據所示的標單登記文件可知,94年1月27日上午9時58分,謝新吉所用之俊泰營造有限公司在截標前才緊急投標,其可確認投標當日其偕同謝新吉及謝新吉所指派的人員在大里市公所外等候何宏藩之通知,在投標前10至15分鐘,人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之何宏藩以電話告訴其,除了謝新吉所使用之2家陪標廠商投標之外,並沒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因此其告知在身旁之謝新吉,可以用較高且接近底價之價格進行投標,謝新吉再請其所指派的人員填寫標單金額及包商計價單,做好後再於截標前緊急投標。另外本案屬於緊急災修工程,必須限期發包完工,其為了能順利完成發包作業,在開標前其指導謝新吉先領取3份標單,先投2家,計畫得標之公司於截標前投標,依照前述標單投標紀錄可知,謝新吉依照其的指導,於1月25日開標前2天先以陪標之春翔營造有限公司投標,1月26日再遞送維銓公司之標單,1月27日截標前再投遞計畫得標之俊泰公司之標單。何宏藩在「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前1、2天,確實曾告訴其大里市長乙○○本案核定之底價金額為1437萬5000元,其也如實將底價告訴謝新吉,並未將該金額換算成預算比。俊泰公司之投標審查表、標單、包商計價單等資料是由謝新吉指派的人員書寫,其記得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預算金額達1500至1600萬元,為了讓配合得標之謝新吉能夠順利得標,支付1成5的工程回扣,其與何宏藩特別重視,開標當日除了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之外,其與謝新吉一起在大里市公所對面的早餐兼自助餐店用餐等候,謝新吉也指派人員在大里市公所外車輛上等候,當何宏藩通報其沒有其他廠商搶標之後,其便告知謝新吉可以以接近底價之金額投標,謝新吉便走到其指派人員停放附近之車輛,指導車輛上之人員書寫包商計價單、投標標單等資料,寫好後便請書寫標單之人員到大里市公所收發處遞送標單,謝新吉也陪同遞送標單人員前往參加開標,其則以設計監造廠商身分參加開標,至於謝新吉決定以多少投標金額投標,謝新吉自行決定。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時,3家廠商均係謝新吉所使用之廠商投標,並沒有其他廠商搶標,謝新吉為了擴大利潤空間,用以支付得標價15%之工程回扣,自然會拉高投標價格,而以接近底價之97.26%得標。據謝新吉當時告訴其,其將市長乙○○核定之底價告訴謝新吉之後,謝新吉將陪標之春翔營造有限公司之投標金額書寫在底價以下,為1400萬4800元先行投標,另再將陪標之維銓公司之投標金額書寫在底價之下,為1418萬8359元,開標當日在書寫俊泰公司時,謝新吉才想到陪標之春翔營造有限公司投標金額1400萬4800元,低於俊泰公司包商估價單之總金額1410萬5000元,為了讓計畫之俊泰公司得標,才會在俊泰公司的標單投標金額下修至1398萬2000元,開標結果也因此讓俊泰公司得標。謝新吉係先決定以接近底價之金額98%進行投標,再以該投標金額倒推填寫各項工程項目單價之數字,在開標前其曾經交付本件工程所核定的工程預算書圖供謝新吉參考,經其核對各工程單價金額與工程預算書所列之單價,內容大致上參考其所交付之工程預算書內容進行書寫,另外包商計價單之總數並不需要與投標的標單上之金額一致,大里市公所審標時,只確認標單金額,並在標單上由會同監辦人員簽章確認,包商計價單之金額則只是參考,但內容塗改必須加蓋印章才有效。謝新吉所製作之包商計價單內容及本案工程預算書內容可知,謝新吉確實參考其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及工程單價內容進行書寫包商計價單,且差距不大。本件「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案」全案工程款(含設計及監造約1600萬元)遭臺中縣政府挪作支付其他工程拖欠之工程款,才會造成拖延付款近2年,此拖延期間,謝新吉數度找其及何宏藩出面協助請領工程款,雖然何宏藩出面向臺中縣政府交涉儘速核撥工程款,但是臺中縣政府方面仍無法儘速核撥款項,大里市公所也無法配合撥款等語( 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58至59頁背面、卷七第185至189頁)。

⑷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招標期間,趙健達主動告訴其,已找到謝新吉願意支付1成5之工程回扣給市長乙○○,並要其協助讓謝新吉順利得標,其便答應趙健達同意協助謝新吉順利得標,於94年1月27日決標前,其向大里市長乙○○詢問其核定之底價,再告知趙健達,由趙健達轉告謝新吉,供謝新吉決定投標價格,開標當日其確實赴大里市公所1樓受理廠商投標櫃檯登記處附近掌握其他廠商投標的家數情形,於截標前以電話通報趙健達目前已投標的家數,再由趙健達轉告謝新吉,讓謝新吉決定投標價格之高低。謝新吉順利得標本件「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之後,謝新吉透過趙健達交付1成5之工程回扣209萬7000元給其,其收到趙健達所交付之l成5工程回扣209萬7000元後,其同樣先抽取1成即21萬元,再於服務處將剩餘之188萬7000元交付給市長乙○○收執,並告知是趙健達處理「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建工程」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201頁、卷七第132至133頁)。

⑸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同案被告謝新吉係透過趙健達提供

工程預算書圖,讓其事先評估得標後再支付15%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後是否有獲利空間,再決定是否參與,趙健達確實有告訴其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等情,均係透過趙健達轉達,顯係傳聞證據,況其又證稱:其不便過問趙健達交付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等人之詳細狀況,趙健達也沒有向其回報等語,其證詞自難採為不利被告乙○○之證據;另由同案被告吳夏萍、趙健達之供述可知,其等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被告乙○○並未直接或間接與其等有過接觸。再參以同案被告謝新吉、趙健達2人均證稱:本件全案工程款拖延付款近2年,此拖延期間,其等請求何宏藩出面向臺中縣政府交涉儘速核撥工程款,雖然何宏藩出面向臺中縣政府交涉儘速核撥工程款,但是臺中縣政府方面仍無法儘速核撥款項,大里市公所也無法配合撥款等語,顯見何宏藩在本件工程期間具有相當重要之地位,衡情如被告乙○○有與何宏藩共同參與本工程收取回扣之不法犯行,且何宏藩僅抽取1成,被告乙○○分得9成之回扣,則在臺中縣政府無法儘速核撥款項時,何以謝新吉從未向被告乙○○反應請求協助處理?又何以不由大里市公所之市長即被告乙○○出面向臺中縣政府爭取儘速撥款,而僅由何宏藩自行與臺中縣政府交涉?是其等所為證詞無從證明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行。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確實向市長乙○○詢問其所核定之底價,再將底價告知趙健達,並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94年1月27日艾利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災害復健工程決標公告、94年1月24日至2月4日大里市公所標單領取清冊、94年1月27日俊泰公司投標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之投標審查表、押標金支票、標單、工程計價單、95年12月29日大里市公所核定之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支出傳票、分批付款書、工程受款清單、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補助款通知聯、94年1月大里市公所核定之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預算書暨預算表、94年1月24日大里市長乙○○核定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底價表、94年1月27日艾莉風災草湖溪支流北溝溪災害復建工程開標紀錄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57頁、卷三第89至99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二)「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即鳥竹圍公園)」(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四、㈠)部分:

⑴同案被告胡文龍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其認識雲將公司實際負責人趙健達(綽號阿達)及其太太「小蘭」吳夏萍。其約於88、89年間因承包霧峰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案件,當時趙健達是其所承包工程案之工程顧問公司職員,其後趙健達透過羅平源介紹給何宏藩認識,順利進入大里市公所承包工程案件,其才與趙健達有進一步的認識及交往,趙健達與小蘭結婚時,其曾出席婚宴,平時趙健達經常偕同吳夏萍與其見面泡茶,約於92、93年間,其承包大里市公所發包之鳥竹圍公園相關工程,當時趙健達擔任負責設計監造之連鼎公司職員,其才與趙健達有更深一層的業務往來。其承包大里市公所所發包鳥竹圍公園相關工程即是所示公告之「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因為本件工程主要施作項目為興建鳥竹圍公園等景觀工程,因此其才記得是「鳥竹圍公園相關工程」。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雖名義上係由聯成豐公司得標,但實際上是羅平源借用聯成豐公司之名義投標而得標,在羅平源與趙健達商議得標事宜後,羅平源向其表示,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是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安排要讓羅平源得標,但羅平源專業在水電工程,且資金不足,吃不下此件2000多萬元的工程,希望其能與其合作共同承包本件鳥竹圍公園相關工程,由其負責土木工程及景觀工程部分,金額約為1500萬元左右,羅平源則負責水電工程部分。

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得標廠商連鼎公司趙健達等人確實利用設計監造之機會,從中進行特殊材料規格之綁標,主要綁標項目為石材鋪面、陶磚、植栽直徑、兒童遊樂器材、成人體健設施等材料,至於水電方面有無特殊材料規格綁標,必須問羅平源才清楚。羅平源得標實際承作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案」,由其負責承作其中土木工程及景觀工程等部份,但連鼎公司對於其中石材鋪面、陶磚、植栽直徑、兒童遊樂器材、成人體健設施等材料進行綁標,其便向趙健達反應此綁標問題,並請求協助解決,趙健達向其表示不負責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案」之監工,有關材料鬆綁之問題,要其直接找大里市長乙○○之機要秘書何宏藩商談解決,其便去找何宏藩商談鬆綁綁標材料之問題,當時何宏藩向其開價必須支付其所負責土木工程及景觀工程1500多萬之1成約150萬元,經其與何宏藩多次商談後,因為本件「臺中縣大旱溪河岸景觀工程」案係限期完工,為避免逾期罰款,其只好付1成即150萬元之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其後何宏藩順利讓該標材料之供應商降低單價販售予其公司,其便開始進行施工,但在施工過程中,部分綁標之材料供應商不願意大幅調降單價,導致其的成本大幅增加,加計其須支付1成約150萬元之工程回扣,如此會造成其公司虧損,另外何宏藩也不斷向其索取本件150萬元之工程回扣,其便籌資100萬元直接交付給何宏藩本人收執,其後何宏藩仍然多次向其催討剩餘之50萬元工程回扣,但其以工程虧損為由,拒絕再交付,何宏藩對其甚為不滿而拒絕再安排任何工程予其得標,迄今其並未支付該筆50萬元之工程回扣餘款給何宏藩。約於93年4、5月間,其與何宏藩相約在何宏藩大里市○○○街住所附近即大里市○○○○路邊見面,其將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案」之100萬元工程回扣放在水蜜桃禮盒內,將該內裝有100萬元賄款之水蜜桃禮盒親交給何宏藩收執,並告知何宏藩錢在水蜜桃禮盒內,其便離去,當時只有其與何宏藩2人,沒有其他人在場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84頁背面至第186頁、198至202頁)。

⑵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6月24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其記得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即鳥竹圍公園興建工程,於決標之後,實際得標廠商胡文龍曾向其表示願意支付其所承包之土木及景觀工程部分1500多萬元之1成工程回扣給其,希望其能夠協助解決後續施工問題,讓施工順利,另外也希望其能夠幫忙儘速領到工程款,不要拖延,其有答應胡文龍的要求,胡文龍只有交給其100萬元之工程回扣,並沒有依照約定支付其150多萬元的工程回扣,所短缺的50多萬元其並沒有向胡文龍索討。胡文龍所說交給其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100萬元的工程回扣之過程實在,交付過程確實如此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92頁、第107、108頁)。復於99年7月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與胡文龍約定之後,曾當面向市長乙○○報告,胡文龍願意支付「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之工程回扣150萬元給市長乙○○,乙○○表示知道了而未表示反對,其即知道乙○○同意此作法。其收到胡文龍所交付之工程回扣100萬元之後,其依照慣例先抽取1成即10萬元,剩餘90萬元在乙○○大里市○○路之服務處兼住所,將該筆現金90萬元之工程回扣親自交給乙○○收執,並告知乙○○該筆90萬元是胡文龍所交付之「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工程回扣。胡文龍並未依約定交付工程回扣l50萬元,僅交付100萬元,胡文龍最後並未再交付給其所差之工程回扣50萬元,其也將此情向市長乙○○報告,市長乙○○並未要求其強迫胡文龍必須再支付所差之工程回扣50萬元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57頁背面、第158、171、172頁)。

⑶由同案被告胡文龍之證述可知,胡文龍係透過案外人羅平源

處得知本件工程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安排,自趙健達處得知有關材料鬆綁之問題要直接找大里市長乙○○之機要秘書何宏藩商談解決,且其係將款項直接交付給何宏藩本人收執,被告乙○○並未直接或間接與其有過接觸。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向被告乙○○報告,並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決標公告、臺中縣大里市旱溪河岸景觀工程決標公告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91至193頁、卷六第99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三)「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四、㈡)部分:

⑴同案被告胡文龍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是劉名峰自行參與得標後,再將工程中之土木工程要其負責施作,所以本件工程不是其與劉名峰合夥得標。劉名峰自行得標本件「大里市○○路○○道等新建工程」後,負責設計監造之趙健達向劉名峰示意有材料綁標,必須支付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方面1成之回扣,劉名峰得知其與趙健達、何宏藩熟識,便找其出面向趙健達及何宏藩協調,其便出面與趙健達及何宏藩協調,解決特殊材料規格綁標問題要支付多少工程回扣,其後其引介趙健達與劉名峰自行協商工程回扣之成數,至於協商過程及結果為何,因其不便介入而不瞭解詳細之洽商過程,只知道趙健達及何宏藩有利用綁標索取工程回扣。劉名峰找其幫忙解決材料綁標之問題後,其便找何宏藩商談,告訴何宏藩侑峰公司之劉名峰為其的好朋友,現在劉名峰低價得標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面臨材料綁標問題,要多少工程回扣解決,何宏藩向其表示會找本工程之設計監造廠商直接和得標之侑峰公司洽談,結果是由趙健達出面找侑峰公司劉名峰洽談,此時其才知道本件工程是由趙健達負責設計監造。「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由侑峰公司得標數日後,劉名峰找其到侑峰公司,其到侑峰公司時,劉名峰準備好約2大疊之千元現金,詳細金額其不便過問,告訴其該筆錢是準備送給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以解決材料綁標之問題,事後劉名峰告訴其,該工程回扣是劉名峰本人和趙健達前往大里市長乙○○服務處交給何宏藩,至於支付多少工程回扣成數及金額,其不便過問,劉名峰也沒告訴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88頁背面、第189、207、208頁)。

⑵同案被告劉名峰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其於93年12月30日得標人行步道工程,其是上網得知招標訊息並決定投標,其領標的時候只知道有幾個工程材料比較特別,並不知道有綁標的情形,但是胡文龍在其投標前曾經告訴其,這個案子已經有內定的得標廠商,是本標案的設計監造廠商趙健達幫乙○○及何宏藩去找的,胡文龍告訴其得標之後會找他們處理,其標得本案後,透過胡文龍去向趙健達等人了解,胡文龍告訴其本標案有綁標工程材料,其必須要交付工程回扣給乙○○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曾經為了這事情與趙健達及胡文龍在其大業路的公司討論過1次,一開始趙健達向其轉述乙○○要求得標金額10%的工程回扣,其不同意,其再透過胡文龍與趙健達及何宏藩等人協調,最後胡文龍表示乙○○不同意降低工程回扣,仍要求得標金額10%的工程回扣,其迫於無奈只好同意配合,但其擔心受到(趙健達)欺騙,約於94年2月間,主動要求陪同趙健達送交得標金額10%計29萬8000元的工程回扣給乙○○,趙健達要其開車到乙○○的大里服務處,其開車接近乙○○服務處時,趙健達打電話告訴何宏藩快到了,到了服務處時,何宏藩已經在門口等,趙健達隨即下車,並將其事先裝有29萬8000 元之A4大小背包交給何宏藩,何宏藩將29萬8000元拿出來後,再將其的背包還給趙健達,何宏藩隨即走進服務處,沒有交談,大家心照不宣,其親眼看到何宏藩把29萬8000元拿走。提示之帳冊資料是其太太侯馨貽製作,其中註記工地名稱「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紀錄係上述人行步道工程的內帳,列記工程種類「庸金」、廠商名稱「何宏藩」、支票號碼「現金」、到期日「94/1/10」、付款金額「298000」均是其前述親自透過何宏藩交付29萬8000元工程回扣給乙○○之內帳紀錄,其中到期日「94/1/10」是表示其太太在94年1 月10日記帳,支票號碼「現金」及付款金額「298000」是表示其是以現金方式交付29萬8000元給何宏藩,工程種類「庸金」則是工程回扣,其實際交付29萬8000元給何宏藩之日期應該是94年1月10日的後1、2日。前述其透過胡文龍去向趙健達等人了解,得知本標案原來有內定得標廠商及有材料綁標的情形,另外趙健達也告訴其綁標的材料廠商是宏葳企業有限公司,其即電話向該公司的高毓蔚小姐訪價,高小姐於94年2月間以報價單向其報價綁標的材料「窯燒透水磚」的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650元,總價115萬5000元,其有詢問可否再便宜一點,高毓蔚沒有回答表示要再問看看,其沒有提到要支付回扣給乙○○的事情,經其透過何宏藩交付29萬8000元工程回扣給乙○○後,趙健達有協助其與宏葳企業有限公司聯繫,之後高毓蔚隨即主動再跟其報價,並主動將「窯燒透水磚」的單價降為每平方公尺1325元,總價101萬975元,降幅約20%,其同意高毓蔚的報價後,即將該公司的「窯燒透水磚」送大里市公所審查,也通過審查,其即依照原設計之材料施作並驗收通過,此外其交付上述回扣後沒有再遭受大里市公所其他的刁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3頁背面至第4頁、第27至30頁)。

⑶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5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5月25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確實同樣由胡文龍結合劉名峰得標而實際承作。開標前其與何宏藩是規劃內定由謝新吉為配合之得標廠商,開標前,何宏藩將大里市長乙○○核定之底價335萬6000元告訴其,其再轉告謝新吉,用以決定投標價格,93年12月30日開標時,謝新吉以維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明建土木包工業及益進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胡文龍因知道其與何宏藩等人配合之圍標模式,胡文龍係在截標前最後才投標,進行搶標,才會讓胡文龍以侑峰公司搶標而順利得標。胡文龍得知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主要工程項目為人行道之石材鋪面,利潤空間較大且施工容易,因此才會以侑峰公司搶標。開標前胡文龍曾詢問其,本件工程何宏藩方面有無內定配合得標廠商,其告知胡文龍已有內定廠商,另外胡文龍也向其索取本件工程預算書圖,其則表示不方便透露,胡文龍便於93年12月30日以侑峰公司名義前來搶標本件工程,胡文龍得標後來找其,告訴其侑峰公司係其所合作之廠商,其告訴何宏藩前情,何宏藩不太高興,並指示其利用工程設計圖說中之綁標材料向胡文龍索取工程回扣,經其與胡文龍洽談,胡文龍告訴其尚有投資股東劉名峰,其、胡文龍及劉名峰多次洽商,討論有關綁標特殊材料之價格,經計算後胡文龍及劉名峰願意支付20萬元工程回扣,換取鬆綁綁標材料之價格,經其向何宏藩回報此結果,何宏藩也同意收取20萬元工程回扣解決此事。之後胡文龍帶其去找劉名峰,因為劉名峰欲確認其與何宏藩之關係,且欲確定支付20萬元工程回扣能獲得鬆綁材料,乃由劉名峰攜帶20萬元現金,經其事先與何宏藩相約,劉名峰便駕駛其所有之改裝跑車載其前往大里市長乙○○服務處前,由其下車將該20萬元現金交付給何宏藩收執,並告知何宏藩此20萬元為侑峰公司所交付之「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工程回扣,另劉名峰亦當場看到其親自將該筆20萬元現金悉數交給何宏藩,才相信其確實有交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其與劉名峰共同前往大里市長乙○○服務處時,劉名峰將該筆20萬元回扣放置於斜背A4大小之背包內,到達現場時,其將該背包直接交給何宏藩,何宏藩將20萬元現金拿出後,再將背包返還給其帶回車上交給劉名峰,其交20萬元現金給何宏藩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只有劉名峰留在車上,從室外觀看其交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之過程。所示「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工程預算表確實是由其所製作,其曾利用設計之機會進行特殊材料綁標,綁標之項目為項次一-12之窯燒透水磚,總價為183萬餘元,占總工程費348萬餘元之52%。胡文龍、劉名峰交付20萬元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後,其係鬆綁窯燒透水磚等綁標材料之單價,即是請材料供應商降低價格販賣給侑峰公司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9頁背面至第10頁、第76至78頁)。

⑷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6月24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其記得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發包之後,得標廠商侑峰公司劉名峰曾透過趙健達向其表示願意支付得標價一成之工程回扣給其,希望其能夠協助解決後續施工問題,讓施工順利,另外也希望其能夠幫忙儘速領到工程款,不要拖延,其便透過趙健達轉答其同意劉名峰的要求。侑峰劉名峰得標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之後,確實有交付得標價之1成工程回扣即29萬8000元給其。劉名峰所說交給其本件「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29萬8000元的工程回扣之過程實在,交付過程確實如此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93頁背面、第94、109、110頁)。其復於99年7月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收到劉名峰所交付之「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得標價1成即29萬8000元工程回扣後,依慣例先抽取1成即3萬元(取整數)之後,其在市○○○○○里市○○路服務處兼住所,將剩餘之現金26萬8000元工程回扣親交給乙○○收執,並告知乙○○該筆26萬8000元是「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58頁背面、第

172、173頁)。⑸由證人胡文龍、劉名峰、趙健達等人之證述可知,本件係劉

名峰標得工程後,胡文龍告訴劉名峰本標案有綁標工程材料,必須要交付工程回扣給乙○○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負責設計監造之趙健達向劉名峰示意必須支付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1成之回扣,劉名峰後來準備好2大疊之千元現金,告訴胡文龍該筆錢是準備送給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以解決材料綁標之問題,後來劉名峰主動要求陪同趙健達送交得標金額10%計29萬8000元的工程回扣給乙○○,趙健達要劉名峰開車到乙○○的大里服務處,到服務處時何宏藩已經在門口等,趙健達隨即下車,並將其事先裝有29萬8000元之背包交給何宏藩,由何宏藩把29萬8000 元拿走,劉名峰當場看到趙健達親自將該筆現金悉數交給何宏藩等情,上開證人胡文龍、劉名峰、趙健達等人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所謂大里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而未曾與被告乙○○直接接觸,其等之證詞無從證明被告乙○○確有收受該29萬8000元工程回扣。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93年12月30日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決標公告、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工程預算表、94年11月17日至12月2日大里市公所標單領取清冊、大峰路人行步道本期個案廠商請款發票、付款明細表(94年元月份)、扣押物編號3-肆-8「工程資料」內之窯燒透水磚買賣契約書、材料估價單、工程採購契約書、工程計價單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5、19、22頁,卷六第12至16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四)「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

貳、四、㈢)部分:⑴同案被告胡文龍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開標前,趙健達曾將工程預算書圖交給其評估,是否願意投標承作本工程,也一併將該工程預算書圖交給侑峰公司劉名峰參考,其知道其中也有利用鋪面磚等特殊材料規格進行綁標,其則不想投標承作,但劉名峰評估後,決定自行出資參與投標,劉名峰順利以侑峰公司名義得標後,便將工程中之土木工程轉包給其負責施作。劉名峰因於93年12月30日得標「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而熟識鋪面磚等特殊材料之供應廠商,認為其應該可以克服綁標之問題,因此才會前往投標而順利得標,雖然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存有綁標及支付工程回扣之問題,但劉名峰均未找其出面協助向趙健達或何宏藩協商。其並未出面協助劉名峰向趙健達或何宏藩協商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因此其不知劉名峰支付多少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及趙健達,但據其所知何宏藩收取工程回扣之行情約為得標價1成,另外其記得劉名峰要支付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工程回扣給何宏藩時.曾告訴其準備要交付本件工程之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但不願意透過趙健達交付,要其聯絡何宏藩相約在臺中市○○○○路的「金錢豹酒店」見面,其、劉名峰及何宏藩3人一起在文心南七店金錢豹酒店包廂內見面,見面時劉名峰將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之工程回扣給何宏藩,至於工程回扣之詳細金額為何,劉名峰事前事後均未告訴其。其知道劉名峰有將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之工程回扣交給何宏藩後,因為其負責本件工程之土木工程施做,遇到負責設計監造之趙健達時,其曾告訴趙健達本件工程之工程回扣已經處理好了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89頁背面、第

190、208、209頁)。⑵同案被告劉名峰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其於94年11月18日得標排水改善工程,在本標案公告招標前,本標案的設計監造得標廠商趙健達透過胡文龍將本標案的設計書圖拿給其,問其有沒有意願得標這個標案,經其依照趙健達的設計圖說估算認為有利潤,其看到趙健達的設計圖就知道本標案同樣是以「窯燒透水磚」的材料綁標,其另外有和胡文龍與趙健達討論並向他們表示其願意投標這個案子,當時趙健達有向其表示得標後需交付回扣給乙○○,雖然趙健達沒有明講要給多少回扣,但是其知道行情價是得標價格的10%,其得標後為了讓材料供應商宏葳企業有限公司降低「窯燒透水磚」的價格販賣給其,也為了日後避免受到大里市公所的刁難,其即應趙健達轉述要交付10%工程回扣給乙○○的要求,其再透過胡文龍與何宏藩聯繫,主動表示要透過他交付10%工程回扣給乙○○,因此胡文龍於94年11月底邀約何宏藩至位於臺中市○○○○路之金錢豹酒店文心南七店喝酒,並由其親自交付金額69萬元的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其記得交付工程回扣當天,其、胡文龍及何宏藩等3人分別自行前往,但是到場的先後順序其已忘記,開包廂不久,3人敬完酒後,其揹著背包向何宏藩示意要何宏藩跟其進入包廂內的廁所,何宏藩很清楚其是要交付本標案的工程回扣,何宏藩也帶著隨身的背包或手拿包跟其進入廁所,進到廁所後,其即從其的背包拿出事先準備好的69萬元現金交給何宏藩,何宏藩從其手上接過去後,並沒詳細清點,大致看了一下有6疊未拆封之10萬元千元紙鈔及另一疊用橡皮筋綑綁之千元紙鈔,就知道其有依約交付10%的工程回扣金額69萬元,何宏藩隨即將該69萬元收進隨身的背包或手拿包,其和何宏藩2個先後走出廁所,繼續喝酒唱歌,這一次喝酒大約是從晚上9時喝到11時,費用約2萬餘元,因為胡文龍本身也愛喝酒,這一次的酒帳是由胡文龍支付。本標案也是以「窯燒透水磚」的材料來綁標,另外因為本標案的土木工程中有野溪整治之護坡設施工法,工程施工也要經過民宅下方施工,難度較高,所以較少廠商願意投標,因為其先前已經承攬過人行步道工程,其知道材料供應商宏葳企業有限公司願意降低「窯燒透水磚」材料之底價為何,所以其在交付工程回扣前沒有另外跟宏葳企業有限公司訪價,其交付工程回扣後,其再與宏葳企業有限公司高毓蔚聯繫並簽約購買「窯燒透水磚」,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345元,總價150萬3600元(含稅),其在將該公司的「窯燒透水磚」送大里市公所審查,也通過審查,其即依照原設計之材料施作並驗收通過。此外其交付上述回扣後沒有再遭受大里市公所其他的刁難。提示之帳冊資料是其太太製作,其中註記工地名稱「大里市○○路」是表示該等紀錄是上述排水改善工程的內帳紀錄,列記工程種類「庸金」、廠商名稱「何R.」、支票號碼「現金」、到期日「94/11/22」、付款金額「690000」是其透過何宏藩支付69萬元工程回扣給乙○○之內帳紀錄,其中「何R.」是代表何宏藩,到期日「94/11/22」是表示其太太在94年11月22日當日記帳,而其實際交付69萬元給何宏藩之日期應該是94年11月22日的後1、2日,支票號碼「現金」、付款金額「690000」則表示其以現金的方式交付69萬元工程回扣。

另外,列記工程種類「代辦費」、廠商名稱「阿達」、支票號碼「現金」、付款金額「300000」的紀錄,並不是本案的工程回扣,而是其出借30萬元給趙健達的紀錄,其中工程種類「代辦費」的紀錄並不實在,是借款,廠商名稱「阿達」是代表趙健達,支票號碼「現金」、付款金額「300000」是表示其出借30萬元現金給趙健達,由於其太太並沒有註記到期日,沒有辦法確定是哪一天借錢給趙健達,只知道是在94年12月份等語。趙健達所述係何宏藩透過胡文龍告知市長乙○○核定的底價及另外向2家廠商借牌陪標是不實在的,其沒有邀另外2家廠商來陪標,可以參閱其主動提供本採購案契約書之開標紀錄,其與另外2家廠商之投標價格均高於底價,其優先獲得議價減價,但是其並沒有在優先議價減價時即決標,是在後來的第一次減價程序中其才得標,另外2家廠商均放棄減價,如果何宏藩確實有透過胡文龍告訴其底價,其不會等到進入第一次比價程序時才得標。開標紀錄記載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健行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另記載投標廠商「侑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標價「0000000」、優先減價後之標價「0000000」、第一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0000000」,是表示侑峰公司的投標金額為698萬元,優先減價後之標價為695萬元,第一次比減價格後之得標價為690萬元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5至7頁、第31至35頁)。

⑶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5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5月25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確實是其實際得標並承做設計監造之案件,確實同樣由胡文龍結合劉名峰得標而實際承作。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確實是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內定由胡文龍得標之工程,94年9月間,其設計完成本件工程之工程預算書圖後,何宏藩告訴其擬將本件工程安排給胡文龍得標,要其提供工程預算書圖給胡文龍評估,並詢問其本件工程可以牟取多少工程回扣,其則告訴何宏藩,本件工程主要施作項目為土木工程,綁標之特殊材料約300萬元左右,佔全案總工程預算762萬餘元之39%,可向胡文龍要求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之後何宏藩便向胡文龍要求,胡文龍配合得標後,必須支付1成工程回扣,胡文龍亦答應配合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開標前,由何宏藩出面與胡文龍洽商配合得標之合作模式,其並未參與,據何宏藩告訴其,其協助胡文龍得標之合作模式,與何宏藩、其協助謝新吉得標之合作模式完全相同,94年11月18日開標前,何宏藩會將大里市長所核定之底價告訴胡文龍,用以決定投標價格,胡文龍則使用3家公司投標,如決標公告所示,包括吉田營造有限公司、源大興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陪標,胡文龍先將2家陪標廠商投標,如無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則拉高計畫得標之侑峰公司投標價格,於截標前15分鐘緊急投標,因此胡文龍能夠以接近底價之價格順利得標。依所示大里市公所標單投標清冊,可知胡文龍和何宏藩引用其與謝新吉、何宏藩之合作模式,何宏藩應該會在開標當日,赴大里市公所開標現場顧標,並通報胡文龍有無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另外如其前述,當日其並未協助胡文龍現場顧標,至於其有無以設計監造之身分出席開標作業,其無法確認,必須查閱開標紀錄才清楚。94年11月18日,胡文龍、劉名峰順利以侑峰公司名義得標「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後,胡文龍曾告訴其,已依約定支付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且何宏藩均未要求其利用設計監造身分出面向胡文龍要求支付工程回扣,至於胡文龍支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之詳情,其不清楚。所示「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工程預算表確實是由其所製作,其曾利用設計之機會進行特殊材料綁標,綁標之項目為項次一-16至21之窯燒透水磚(金額259萬餘元)、藝術緣石、花台磚、周邊根細處理、樹穴緣石等,綁標之特殊材料約300萬元左右,佔全案總工程預算762萬餘元之39%。胡文龍告訴其已支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後,且何宏藩亦告訴其,胡文龍方面已處理好了,其只好配合鬆綁綁標材料,鬆綁方式同樣係通報材料供應商,降低特殊綁標材料之報價販賣給侑峰公司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0頁背面至第12頁、第78至80頁)。

⑷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6月24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其記得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發包之後,得標廠商侑峰營造有限公司劉名峰曾透過趙健達向其表示,願意支付得標價1成之土程回扣給其,希望其能夠協助解決後續施工問題,讓施工順利,另外也希望其能夠幫忙儘速領到工程款,不要拖延,其便透過趙健達轉答其同意劉名峰的要求。侑峰公司劉名峰得標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之後,確實交付得標價之1成工程回扣即69萬元給其。劉名峰所說交給其本件「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69萬元工程回扣之過程實在,交付過程確實如此,當時其應胡文龍之邀前去金錢豹酒店與劉名峰等人喝酒,其去的時候不知道劉名峰要交付69萬元工程回扣給其,當其到包廂時,劉名峰叫其到廁所時直接將該69萬元直接拿給其,其才知道是要拿此筆工程回扣給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94至95頁、第110至111頁)。另於99年7月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收到劉名峰所交付之「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得標價1成即69萬工程回扣後,同樣依慣例先抽取1成即7萬元(取整數)之後,在市○○○○○里市○○路服務處兼住所,將剩餘之現金62萬元工程回扣親交給乙○○收執,並告知乙○○該筆62萬元是「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59、

173、174頁)。⑸由證人胡文龍、劉名峰、趙健達等人之證述可知,本件工程

開標前,趙健達曾將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胡文龍及劉名峰評估,當時趙健達有向劉名峰表示得標後需交付回扣給乙○○,雖然趙健達沒有明講要給多少回扣,但是劉名峰知道行情價是得標價格的10%。後來劉名峰順利得標後,將工程中之土木工程轉包給胡文龍負責施作。劉名峰要支付本件工程回扣給何宏藩時.曾告訴胡文龍,但劉名峰不願意透過趙健達交付,要胡文龍聯絡何宏藩相約在臺中市○○○○路的「金錢豹酒店」見面,劉名峰在見面時將本件之工程回扣69萬元給何宏藩,事後胡文龍有告知趙健達已依約定支付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等情,顯見上開證人胡文龍、劉名峰、趙健達等人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所謂大里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而未曾與被告乙○○直接接觸,其等之證詞無從證明被告乙○○確有收受該69萬元工程回扣。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94年11月18日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決標公告、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工程預算表、94年11月17日至12 月2日大里市0000000000000號3-肆-8「工程資料」內之工程合約書、訂購單、工程採購契約書、工程計價單、廠商請款發票、大里市○○路本期個案廠商請款發票、付款明細表(94年12月份)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5至16、20至22頁,卷六第18至20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本案不排除係何宏藩私下瞞著被告乙○○所進行,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五)「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四、㈣)部分:

⑴同案被告胡文龍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96年6月5日由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確實是其與侑峰公司負責人劉名峰合夥得標並實際施作,其與劉名峰約定得標後所有的施工材料、工資等費用雙方平均支付,利潤均分。約於94年12月間,乙○○競選連任大里市長期間,何宏藩曾雇用其鋪設競選總部之混凝土及瀝青工程,全案費用約為3、40萬元,乙○○順利當選後,其曾向何宏藩請領該筆3、40萬元款項,何宏藩告訴其該筆費用轉成贊助,爾後會挑利潤較高之工程安排由其得標施作。直到96年初,何宏藩告訴其大里市公所有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會辦理發包,預算金額約為

7、800萬元,本件工程可分配讓其得標,何宏藩並指示其去找趙健達商議後續配合得標及支付工程回扣等事宜。趙健達約其到大里市○○○路之「三皇三家」餐廳見面,見面時趙健達將工程預算書圖交給其查看,並告知其設計圖中所綁標之特殊材料,其記得綁標材料是三惠製材公司之仿木磚等,趙健達告訴其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方面要求1成之工程回扣,趙健達所負責設計監造方面要求5%,其提議得標價必須在市長乙○○核定底價之9成以上,其才同意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趙健達設計監造部分則可拿取5%之工程回扣,趙健達則告訴其開標時如有很多廠商競標,會造成得標價格過低,沒有牟取工程回扣之空間,要其不要投標,如此可以向其他廠商索取更多回扣,但其仍堅持要得標該案,最後約定得標價格在市長乙○○核定底價之9成以上,其同意於得標後3至7天內,交付1成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另交付5%之工程回扣給趙健達負責設計監造之部分。開標前,其與劉名峰曾研究趙健達所交付之工程預算書圖,其中三惠製材公司之仿木磚,經其與劉名峰向該公司業務人員詢價,發現報價太高恐無空間支付工程回扣,而向趙健達質疑,趙健達便約負責設計監造之大京公司李權明、李玟憲與其等人在臺中市○○路tea work餐廳研商綁標材料價格太高問題,大京公司李權明及李玟憲答應其會向三惠製材公司業務人員協商,降低仿木磚等材料單價,事後其與劉名峰再向三惠製材公司業務人員詢價後,確實已降低單價。依照業界得標之經驗,三惠製材公司經常配合設計公司進行材料規格綁標,並故意拉高價格刁難得標商,再支付設計及監造人員工程回扣。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三惠製材公司所生產之仿木磚等特殊材料並非特殊產品,但是其他廠商所生產之同樣產品,其測試報告均無法符合工程預算書圖中之設計規範,只有三惠製材公司之產品才符合。96年6月5日開標當日,何宏藩在大里市公所內掌握其他投標廠商家數等狀況,其配合在截標前10幾分鐘才投標,當時何宏藩向其比手勢示意有3間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其便當場壓低投標價格至預算之8成,而以643萬元投標,結果其與劉名峰所用之侑峰公司順利得標。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開標前,趙健達或何宏藩沒有告知其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讓其決定投標價格及拉高投標價格。其與劉名峰以底價之82%(即643萬元)得標後,因其低於底價9成得標,如果依約定再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及5%給趙健達,則會造成其與劉名峰之虧損,因此其與劉名峰決定暫不支付工程回扣,再進一步與趙健達及何宏藩協商降低工程回扣成數,經何宏藩指示趙健達出面向其與劉名峰催討依約定應支付之1成工程回扣,其與劉名峰則藉故拖延,並找其他綁標材料之同等品送驗,但趙健達透過大京公司向侑峰公司施壓,不讓同等品送驗通過,其與劉名峰只好與趙健達再進行協商,降低工程回扣之比例,經數度協商後,其、劉名峰與趙健達達成協議,支付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2%之工程回扣給趙健達及負責設計監造之大京公司李權明等人,但其記得得標金額扣除5%之稅金再計算工程回扣。其、劉名峰與趙健達達成協議後,約於96年6月5日得標1個多月後(詳細日期其已忘記),其與劉名峰計算應支付5%之工程回扣為643萬元先扣除5%稅金後,剩餘金額為610萬8500元,610萬8500元之5%為30萬5425元,取整數為30萬7000元,其與劉名峰確定應支付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之回扣為30萬7000元,其請其太太陳玟伶從其公司或其本人之大里市農會帳戶提領現金後,先約何宏藩在大里市乙○○服務處見面,其即攜帶該筆30萬7000元赴大里市長乙○○服務處與何宏藩見面,將內裝有30萬元7000元之紙袋及1張寫有本件工程得標金額、扣除5%稅金之金額及5%工程回扣之金額等計算過程之便條紙親交給何宏藩本人收執,當時並無其他人在場。幾天後其準備趙健達2%約為l2萬2170元,取整數為12萬3000元親交給趙健達收執。其與劉名峰得標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間公園開闢工程」後,因該工程內容設計錯誤,其曾向何宏藩要求能夠利用結餘之工程經費約100多萬元,進行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預算,何宏藩同意辦理變更設計,雙方約定,事成之後其同樣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何宏藩,且何宏藩答應去大里市公所向主辦之公用課提出要求,事後何宏藩有向其回報,因塗城休閒公園二期計畫發包施工,所結餘之工程經費將挪至二期工程使用,因此便無法通過變更設計。因為其與劉名峰合夥得標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因此支付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及趙健達之工程回扣共計43萬元,也是由其和劉名峰各出一半,事後其和劉名峰各自以工程款沖帳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86至188頁、第202至207頁)。

⑵同案被告劉名峰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標案其是與胡文龍合夥承攬,約在該標案公告招標前,胡文龍就告訴其有這個標案,胡文龍向其表示要和其合夥投標這個工程,胡文龍並向其表示得標後要交付工程回扣給市長乙○○及設計廠商趙健達,經其同意後即由胡文龍與趙健達等人去討論,並由胡文龍負責該標案的投標工作,胡文龍還有告訴其該標案有綁標工程材料,要解決綁標材料問題要支付工程回扣給市長乙○○,得標該標案後,因為其是以底價金額的82%得標,得標金額為643萬元,若要依約支付得標金額10%的回扣給乙○○及得標金額的5%回扣給趙健達會造成虧損,所以胡文龍並沒有在得標後馬上交付回扣給他們,大約拖了1個月左右,胡文龍才分別支付得標金額的5%回扣給乙○○及得標金額的2%回扣給趙健達,胡文龍交付回扣給他們後才向其請款,其再於96年8月份在內帳註記交付給乙○○的回扣金額為30萬7000元及交付給趙健達的回扣金額為12萬元,其將該等胡文龍先行墊付之工程回扣計42萬7000元交給他後,再由其太太列記在本案的內帳資料,等到本案竣工結算後再列入本案的成本,所以實際上該42萬7000元回扣是由其和胡文龍平均分攤。提示之帳冊資料是其太太製作,其中註記工地名稱「大里塗城公園」是表示該等紀錄是上述塗城工程的內帳紀錄,列記工程種類「工程款」、廠商名稱「何R.」、支票號碼「胡r.付」、到期日「94/8/10」、付款金額「307000」是胡文龍透過何宏藩支付30萬7000元工程回扣給乙○○之內帳紀錄,其中「何R.」是代表何宏藩,到期日「94/8/10」是其太太在96年8月10日當日記帳,該「94」是打錯了,整張表格都是96年8月份的內帳紀錄,支票號碼「胡r.付」及付款金額「307000」是代表胡文龍已經先墊付了該工程回扣,列記工程種類「工程款」、廠商名稱「阿達」、支票號碼「胡

r.付」、付款金額「120000」是胡文龍支付工程回扣12萬元給趙健達之內帳紀錄,其中「阿達」是指趙健達,支票號碼「胡r.付」、付款金額「120000」是表示胡文龍已經先墊付12萬元的工程回扣給趙健達,上面有關何宏藩及趙健達列記工程種類「工程款」都是不正確的,是工程回扣才對,另外因為胡文龍是事後才向其請領工程回扣款,所以實際上支付工程回扣的時間要問胡文龍比較清楚。塗城工程標案之材料綁標方式,是由規劃設計監造得標廠商大京公司在設計時,將工程計價單內項次二「入口廣場及停車場」、項次三「月光表演廣場」及項次四「觀星步道」內之所有材料綁標,指定由三惠公司之相關裝修材料施作,三惠公司的負責人是郭文秀,其得標後曾經打電話向郭文秀詢問相關材料的價格,郭文秀給其的報價就是本標案的相關材料預算金額,其另外向郭文秀詢問可否便宜一點,但是郭文秀的姿態很高,要其再去問別家而不願意降價,不過郭文秀沒有提到要其交付回扣給市長乙○○等人,郭文秀應該是認為公司的材料已經被內定為綁標的材料才會姿態這麼高,完全沒有降價的空間,所以其得標後要以同級品送審施作,均無法通過審查,胡文龍向其轉述與何宏藩、趙健達及李權明商討之結果,胡文龍表示其交付工程回扣後,大里市市長乙○○將會同意其以其他同級品送審施作,材料供應商三惠公司也才會同意降價販售材料給其,所以其才會透過胡文龍交付工程回扣;但是其交付工程回扣後,三惠公司負責人郭文秀主動與其聯絡,並到其公司來找其,郭文秀表示知道其已經交付回扣給市長乙○○,但是只同意總材料款降價約18萬元,事後其同意郭文秀的報價,並將三惠公司的相關材料送大里市公所審查,也通過審查,其即依照原設計之材料施作並通過驗收,其交付上述回扣後沒有再遭受大里市公所其他的刁難。因為其承攬本案,並且已經交付上述工程回扣30萬7000元給乙○○及交付工程回扣12萬元給趙健達,加上材料商郭文秀又只有降價18萬元,當時經其計算本案已經虧錢,所以其曾經跟胡文龍討論是否可以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預算,其即透過胡文龍與大里市公所人員、趙健達及何宏藩等人協調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預算,後來何宏藩也有協助辦理,但是依照胡文龍與他們的協議,其另外還要支付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預算金額的10%回扣給乙○○,最後因為年度預算執行期限的因素,未成功辦理變更設計,其也沒有另外再支付10%回扣給乙○○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2至3頁、第24至27頁)。

⑶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8年11月26日調查站供稱:96年1月間,

本件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確定由大京公司李權明得標後,大京公司將「塗城休閒公園設計監造案」規劃設計為1至3期,由於當年度工程預算僅為804萬元,僅能發包第1期工程,96年5月間,大里市公所公告招標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案第1期工程時,何宏藩曾跟其說,其的友人胡文龍一直要求內定為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案第1期工程之配合得標營造廠商,而且其將以侑峰公司之名義投標,讓何宏藩非常困擾,另外何宏藩自己預計安排其他廠商得標,不願意安排讓胡文龍得標,因此何宏藩要求其出面向胡文龍及侑峰公司之老闆劉名峰協調,希望侑峰公司不要參與該營造工程案的投標作業。當時其曾與吳夏萍一起到臺中市侑峰公司和胡文龍、劉名峰見面並協調,惟胡文龍堅持要投標該工程,並以其內定之侑峰公司得標承包,其只好將此結果轉告何宏藩。胡文龍要求何宏藩協助內定侑峰公司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案,因工程設計內容已完成,又採最低價決標,何宏藩並無法在招標過程中協助胡文龍以侑峰公司得標,胡文龍只好以底價7成之價格進行搶標並順利得標。據胡文龍告訴其,其得標後曾找何宏藩協調,為讓日後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加速請款作業,願意支付得標價之7至8%的工程回扣予大里市市長乙○○的代表何宏藩,另外要求何宏藩能協助將剩餘之160萬元的工程預算辦理變更設計,何宏藩同意協助,雙方約定後,胡文龍立即支付得標價643萬元之7至8%約45萬元的工程回扣予何宏藩。但據其事後瞭解胡文龍與何宏藩約定以160萬元預算辦理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因大里市公所公用課課長不同意而未順利完成變更設計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65頁)。另於99年5月20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5月2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96年1月間,大京公司負責人李權明得標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之委託設計案之後,何宏藩要其找其他配合得標廠商,並沒有屬意要給胡文龍所安排的公司得標,其後胡文龍一直向何宏藩要求將本件工程分配給其得標,雖然其曾數次和胡文龍協調,不要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但是胡文龍認為本件工程利潤很高、施工容易,仍堅持要獲得內定得標本件工程,最後何宏藩只好同意將本件工程分配內定給胡文龍得標,並指示其協助胡文龍得標。96年5月間,大京公司李權明設計好本件預算書圖時,其曾將該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胡文龍評估,所交付之工程預算書圖包括工程預算表、設計圖、材料規範等資料,且何宏藩曾詢問其的意見,其則告知何宏藩,本件工程主要工程項目為路口廣場及停車場、表演廣場等設施,獲利空間較大,可要求承包商1成5之工程回扣,因此何宏藩與胡文龍商定,本件工程順利得標後,胡文龍必須支付得標價1成5之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且經胡文龍答應支付得標價1成5之工程回扣及配合得標事宜,約於96年5月中旬,胡文龍取得工程預算書圖後,曾自行出面找材料商人員詢明設計圖內所綁標之特殊材料單價為何,結果材料商所報之單價太高,與大京公司所編列之單價差距甚小,沒有利潤空間,其就帶大京公司李權明與胡文龍見面商談本件工程所綁標之特殊材料內容及單價後,胡文龍表示願意另外支付其5%之工程回扣,以利後續配合得標及監造部份之進行。因何宏藩與胡文龍過去早有合作配合得標之模式,所以開標前1、2天或當日,其並未出面協助胡文龍得標,而是何宏藩自行與胡文龍相互約定協助得標之事宜,據其所知,胡文龍係與侑峰公司負責人劉名峰搭配得標本件工程,本件工程截止投標之前,胡文龍得知有其他廠商搶標,便壓低投標價格至底價之82%進行投標,最後順利競標成功。何宏藩沒告訴其有將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事先告知胡文龍,詳情其並不清楚。胡文龍所搭配之侑峰公司得標後,何宏藩曾出面向胡文龍依約定支付1成5之工程回扣,但胡文龍一直以壓低價格得標之理由,希望何宏藩能降低工程回扣之成數,雙方一直談不攏,胡文龍遲遲未支付何宏藩1成5之工程回扣,何宏藩便指示其出面向胡文龍索討該筆工程回扣,另外其也洽請負責監造之大京公司李權明配合刁難胡文龍之施工事宜,胡文龍便找其協調,同樣以壓低價格得標,壓縮支付工程回扣之空間,希望何宏藩能將工程回扣成數降至1成5以下。其間經過其與胡文龍、劉名峰等人2、3次協調,劉名峰堅持只願意支付7%之工程回扣,其便主動表示,其5%工程回扣之部份則免除,其依照劉名峰所堅持之支付成數向何宏藩回報,經其向何宏藩解釋協商過程及內容後,何宏藩同意胡文龍及劉名峰等人只要支付得標價7%之工程回扣即45萬元。其並沒有出面處理交付工程回扣之事宜,而是由胡文龍及侑峰公司負責人劉名峰自行交付本件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因為胡文龍及何宏藩均告訴其,本件工程回扣支付事宜已經處理好了,因此其可以確認,胡文龍確實有交付本件工程回扣給何宏藩。胡文龍及侑峰公司負責人劉名峰得標後,準備開工之際,胡文龍便向其提議,利用剩餘之工程經費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預算160萬元,其告訴胡文龍,變更設計要先找何宏藩商量才可行,之後何宏藩告訴其,胡文龍自行找主辦黃百逢商議要發文提議變更設計追加工程預算,何宏藩問其,胡文龍所欲辦理變更設計之內容及預算金額空間為何,可再向胡文龍收取多少工程回扣,但其告知何宏藩,必須先與胡文龍討論辦理變更設計之施工內容,才能預估支付工程回扣之空間,經何宏藩、胡文龍及其本人多次協商後,何宏藩同意協助辦理變更設計完成後,再由胡文龍支付1成之工程回扣。何宏藩曾出面協助辦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款之事宜,但據其現在記憶所及,該工程因大里市公所公用課長認為,受限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限,無法辦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款,因此並未順利完成變更設計手續。大京公司李權明得標「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後,其曾洽請李權明配合進行特殊材料規格綁標,依所示工程計價單,表中項次第二項-入口廣場及停車場所需材料,包括項次1到10即花崗石塊、竹意石、石磚鋪面、枕木緣石、黑岩石板等材料規格,及項次第三項-月光表演廣場,包括項次1到15等同樣石材、鋪面之材料,均係綁標之標的,此等綁標之石材、鋪面等材料占工程預算之比例很高,因此胡文龍及侑峰公司劉名峰必須支付工程回扣,鬆綁綁標材料之單價。胡文龍答應會額外支付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給其,其則與李權明約定,得標商胡文龍如果支付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給其之後,其會分配一半給大京公司李權明,但事後因胡文龍低價得標,並沒有再支付給其5%工程回扣之空間,其則同意免除胡文龍支付5%之工程回扣,事後其也向李權明解釋此情,並獲得李權明之同意,因此其與大京公司李權明均未拿到此筆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2頁背面至第4頁、第62至67頁)。

⑷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6月24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侑峰公司劉名峰得標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之後,曾透胡文龍及趙健達等人向其表示願意支付5%之工程回扣給其,希望其能夠協助讓未來的工程施工及請領工程款能夠順利。其記得侑峰營造有限公司劉名峰確實有支付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即30萬7000元現金給其,至於支付過程其已忘記。胡文龍所說實在,胡文龍交給其之30萬7000元現金確實為劉名峰要交給其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91頁、第106頁)。又於99年7月9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96年6月5日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塗城休間公園開闢工程」開標之前,胡文龍及趙健達曾出面和其協商約定劉名峰所有之侑峰公司得標,於侑峰公司得標後,劉名峰同意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其即當面向市長乙○○報告,胡文龍想要得標「大里市塗城休間公園開闢工程」,願意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乙○○向其表示知道了,未表示反對,其即知道乙○○同意此作法,因此其便開始配合讓胡文龍與劉名峰得標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之事宜。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間公園開闢工程」開標當日,其到大里市公所上樓收受廠商投標文件之櫃台附近,監看該件工程之投標廠商家數,其在截標10至20分鐘前,其再將投標廠商的家數通報給胡文龍,當時投標廠商之家數已超過3家以上,胡文龍得知後,便自行決定價格,最後胡文龍以較低的價格得標。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開標前,胡文龍並沒有特別向其要求提供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因此其沒有特別向乙○○詢問底價金額。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間公園開闢工程」由侑峰公司得標後,胡文龍、劉名峰依約定應於正式簽約後7天內支付得標價1成約64萬餘元,但是劉名峰與胡文龍遲遲未交付,且胡文龍出面向其表示,因為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導致得標價格太低,已壓縮了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市長乙○○的空間,希望其能夠同意降低工程回扣的成數,其便找趙健達出面與胡文龍及劉名峰協商,趙健達向其回報,胡文龍及劉名峰希望能夠僅支付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其基於兼顧工程品質及不強求廠商必須依照原約定付足工程回扣,便同意將工程回扣成數降為得標價5%,其後胡文龍才交付其現金30萬7000元之工程回扣。其收到胡文龍所交付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回扣現金30萬7000元後,依慣例先抽取1成即3萬元(取至千位),將剩餘27萬7000元現金在乙○○大里市○○路之服務處兼住所親自交給市長乙○○收執,並告知乙○○該筆款項是胡文龍交付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之工程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 號卷六第156至157頁、第169至171頁)。

⑸由證人胡文龍、劉名峰、趙健達等人之證述可知,本件工程

是胡文龍與劉名峰合夥得標並實際施作,工程發包前何宏藩告訴胡文龍可分配讓其得標,何宏藩並指示胡文龍去找趙健達商議,趙健達告訴胡文龍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方面要求1成之工程回扣,趙健達所負責設計監造方面要求5%,雙方最後約定得標價格須在市長乙○○核定底價之9成以上。但開標當日有其他廠商前來搶標,胡文龍就當場壓低投標價格至預算之8成,而以643萬元投標並得標。開標前趙健達或何宏藩沒有告知胡文龍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讓胡文龍決定投標價格。嗣因胡文龍以低於底價9成得標,如再依約支付回扣將會虧損,胡文龍與劉名峰乃再找趙健達及何宏藩協商降低回扣成數,改支付得標價5%之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2%之工程回扣給趙健達及負責設計監造之大京公司李權明。胡文龍提領現金後,約何宏藩在大里市乙○○服務處見面,將裝有現金之紙袋交給何宏藩本人收執。胡文龍數日後,再將2%之現金親自交給趙健達收執。後因該工程內容設計錯誤,胡文龍曾向何宏藩要求變更設計追加預算,何宏藩同意辦理變更設計,雙方約定事成之後同樣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何宏藩,最後因為年度預算執行期限的因素未辦成,所以就沒有另外再支付回扣給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等情,顯見上開證人胡文龍、劉名峰、趙健達等人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所謂大里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而未曾與被告乙○○直接接觸,其等之證詞無從證明被告乙○○確有收受該工程之回扣。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決標公告、公開招標公告、大里市塗城公園96年8月份廠商請款發票、付款明細表、工程估價計價單、工程計價單等(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70、171頁,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9至10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另96年5月14日13時36分48秒趙健達與李權明、96年5月14日13時38分23秒趙健達與李玟憲、96年5月16日15時38分36秒趙健達與李玟憲、96年5月16日15時41分30秒、同日16時50分42秒趙健達與李權明、96年5月17日13時12分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5月17日17時25分30秒、96年5月18日11時58分11秒趙健達與胡文龍、96年5月23日10時5分、96年5月24日13時2分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5月24日13時9分30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5月24日14時33分13秒、96年5月25日14時25分24秒、同日14時51分40秒趙健達與胡文龍、96年5月25日14時55分44秒、96年5月28日14時14分58秒趙健達與李權明、96年5月28日16時37分44秒、同日17時7分20秒趙健達與胡文龍、96年5月31日11時10分40秒趙健達與胡文龍、96年6月22日13時55分13秒、同日13時58分14秒、96年6月25日15時43分46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6月26日10時36分26秒趙健達與胡文龍、96年6月26日12時23分20秒、同日15時6分41秒、同日17時22分8秒、同日18時2分28秒趙健達與胡文龍、96年7月24日19時19分51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7月24日19時50分12秒被告趙健達與何宏藩等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23至27頁),僅係同案被告趙健達與何宏藩、胡文龍、李權明、李玟憲等人之通聯,亦難認與被告乙○○有關,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本案不排除係何宏藩私下瞞著被告乙○○所進行,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六)「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五、㈠)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約於95年10月初,何宏藩告訴其大里市公所即將要發包「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及興建工程案,何宏藩找其配合要運作讓其得標,但必需支付得標金額的1成回扣,其答應配合,該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部分其係以黃政達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投標,工程興建部分其係找旺益營造郭錦勳來配合,其告訴郭錦勳,大里市公所即將發包「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及興建工程案,其有辦法取得該興建工程案,該標案總工程款約2千餘萬元,但需支付1成之回扣約200餘萬元,郭錦勳表示願意配合,但要其再拿該標案的詳細規劃設計圖說給其核算參考,事後郭錦勳亦曾帶吳麗濱到其公司,並告訴其吳麗濱係幕後金主。郭錦勳願意配合支付1成之回扣後,約於95年10月中旬,何宏藩即告訴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約在95年11月初公告,95年11月中旬開標,何宏藩要其先行支付部分回扣,經其與何宏藩協調後,開標前先行支付36萬元的回扣,事後再從該標案的1成回扣約200餘萬中扣除,其遂告訴郭錦勳,要其在「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該標案開標前,先行準備36萬元,當作是該標案新興建工程1成回扣約200餘萬元之頭期款。95年11月14日該標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部分開標前1日,其以電話約郭錦勳見面,郭錦勳即知道依先前約定,其要向其索取36萬元之回扣,郭錦勳遂要其到臺中市○區○○路○○○號之1吳麗濱的住處,當時現場由其、郭錦勳及吳麗濱等3人,郭錦勳要吳麗濱拿現金36萬元交給其,吳麗濱交付36萬元現金給其時,向其表示該標案的興建工程尚未得標,先行交付標案之部分回扣沒有保障,吳麗濱遂要其簽下36萬元的本票及切結書,並要其向郭錦勳以借貸的方式來掩飾,其遂依吳麗濱的要求簽下該本票及切結書,其拿到該36萬元的回扣後隨即於當日約何宏藩在大里市長乙○○的服務處外面,將該36萬元的回扣交給何宏藩。於95年11月15日開標,該標案係由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事後其找何宏藩瞭解,何宏藩告訴其係因外聘委員沒有處理好,所以才讓別家廠商得標,其告訴何宏藩,往後該標案的施工部分,發包時其會找廠商來配合,並支付回扣來彌補,何宏藩遂告訴其,該標案施工部分需找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索取工程的規劃設計圖說來核算底價,事後其曾獨自1、2次及協同郭錦勳1次到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找負責人張文滋協商往後施工部分應如何配合,張文滋知道其在大里市得標不少工程標案,也願意配合,所以張文滋即把得標之「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之設計圖說交給其和郭錦勳,以利核算工程成本及利潤。「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案」原先規劃設計之金額超過預算,遂將該工程部分分開先行發包「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如前述該興建工程原係何宏藩與其協調要交由旺益公司施作,並支付1成之回扣,但96年9月間開標時卻遭高巨營造有限公司低價搶標,所以旺益營造也沒有得標該標案。旺益公司郭錦勳雖曾多次向其索討該36萬元回扣,但其僅向郭錦勳表示等其公司運轉順暢有收入時,其會分批償還。因其要與何宏藩長期配合大里市公所所發包的工程,所以其沒有向何宏藩要求返還前述36萬元回扣,該36萬元遂由其自行承擔。該本票金額36萬元整,及切結書確實是前述開立給吳麗濱及郭錦勳作為「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拿取36萬元回扣之憑證,並以借貸方式來作為掩飾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135頁背面至第137頁、第148至151頁)。另於99年5月5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約於95年11月間,其與郭錦勳、吳麗濱等人商議運作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仁化地區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郭錦勳、吳麗濱先交付給其36萬元之活動費後,郭錦勳及吳麗濱即一直要求其能夠與何宏藩見面認識,以確認其所說大里市長方面有力人士是否屬實,其便告知何宏藩此情,希望何宏藩能夠撥空與會長郭錦勳見面,約於96年元月間,其曾邀約郭錦勳、吳麗濱等2人在臺中市○○路或民權路之某日本料理店與何宏藩一起吃飯,席間其介紹何宏藩為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雙方交換名片,此為郭錦勳、吳麗濱與何宏藩第1次見面認識,另自96年7月17日郭錦勳順利領到「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第1次工程估驗款約500 萬元後,郭錦勳則多次拜託其邀何宏藩見面吃飯,一方面感謝何宏藩協助請領工程款,一方面為讓後續工程施工、驗收及請款作業能夠順利進行,直到前述其邀請黃百逢等主辦人員接受郭錦勳招待吃飯,其才一併邀何宏藩前來與郭錦勳、吳麗濱等人見面吃飯。在「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96年9月3日第2次開標前,其同樣向何宏藩取得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工程底價(1989萬6000元)後,其將該底價換算成預算比例,再將該比例告訴郭錦勳,以利郭錦勳決定投標金額。其確實在「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96年9月3日第2次開標前,將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工程底價換算成預算比例,再告訴郭錦勳,以利郭錦勳決定投標金額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3至5頁;卷七第157、158頁)。

⑵同案被告郭錦勳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約於95年間,趙健達向其表示可讓其得標承攬大里市公所發包之仁化托兒所某工程案,趙健達要其支付36萬元的費用來打點公務員,當時該工程尚未招標,其得知後即找吳麗濱,其問吳麗濱有沒有意思要合夥來標這個案子,經過吳麗濱同意後,由吳麗濱當著其的面將該36萬元交給趙健達,另吳麗濱有要求趙健達簽立收據,但確切交付的時間及地點其已記不清楚,後來大里市公所有招標該工程案,趙健達雖有要其去投標該案,但是趙健達沒有告訴其底價是多少,其自行估算投標金額後前往投標,因其的投標金額高於該工程案的預算金額,所以沒有得標,後來該36萬元就成為趙健達與吳麗濱的借款,而且趙健達因案入獄服刑,該36萬元迄今都還沒有歸還。該本票及切結書確實是上述吳麗濱支付給趙健達之36萬元紀錄,依該等資料的日期顯示,吳麗濱是在95年11月14日將該36萬元交給趙健達,但是其無法確記該切結書及本票是趙健達當場簽立還是事後補送給吳麗濱的。該「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即是上述趙健達收取吳麗濱36萬元所要打點公務員的標案,但是趙健達並沒有在投標前告訴其底價,可見趙健達並沒有去打點公務員。因「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的36萬元是在公告招標前給的,所以吳麗濱有要趙健達簽立切結書及本票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76頁面、第109至110頁)。

⑶同案被告吳麗濱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這張本票及切結書是由趙健達事先準備好,於95年11月14日在伊家親自交付給伊的,當時趙健達的女朋友(綽號「小蘭」)也在場,主要是當時郭錦勳與趙健達合作「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的標案,郭錦勳跟伊提及投資該工程需要先準備一定的費用給趙健達,但因郭錦勳當時缺乏資金,所以洽請伊出資36萬元交付給趙健達,郭錦勳與趙健達曾講好,該件工程一定會讓旺益公司得標,如果未得標則會將該36萬元還給伊,郭錦勳並告訴伊工程如果順利得標施作,約有100萬元的利益,95年11月14日當天伊就準備36萬元現金在伊家,親自交給前來取款的趙健達,郭錦勳也在場。「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為興建工程,工程地點位於大里市塗城國小對面,協議該工程投標事宜歷時約2年,工程內容為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預算金額約2100萬元左右。伊代表旺益公司參與投標、開標,押標金支票及投標資料則是旺益公司人員準備好交給伊,投標金額也是旺益公司人員填寫的,當時因為距離原先協議時的市場行情變動很大,原物料成本上漲很多,預料可能沒有利潤,並沒有得標的企圖,雖然參與投標,但是旺益公司故意把投標金額寫得超過預算金額,為此還被主持開標的人員指責「是不是來亂的」,該工程是由高巨公司得標。該工程開標後,旺益公司沒有得標該工程,伊曾偕郭錦勳前去趙健達公司處所,要求返還前述36萬元,當時只有趙健達的女友「小蘭」在場,「小蘭」一開始都表示趙健達人不在臺灣,後經數次催討,「小蘭」甚至搬離該址,後來「小蘭」才表示趙健達因槍砲案被關,沒辦法處理,所以伊始終未能拿回該36萬元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第66頁背面至第67頁)。

⑷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確實是趙健達計劃引介旺益公司郭錦勳配合得標之工程,趙健達曾告訴伊,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內定由趙健達得標「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由於本案屬於建築工程,與本公司擅長的土木工程項目不同,因此趙健達計畫安排一南部廠商即黃政達建築師事務所配合得標,但95年11月15日,本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開標時,卻有另一家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前來搶標,故本工程設計監造案之合作破局,不過伊記得張文滋得標本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後,伊曾偕同趙健達、郭錦勳及吳麗濱到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之2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拜訪張文滋,洽談後續營造工程案由郭錦勳之旺益公司配合得標等事宜,當時張文滋已知自己係低價搶標,因此表示願意盡量配合,但是當日張文滋、趙健達、郭錦勳及吳麗濱等人並未深入討論後續合作細節,其後伊即未再參與何宏藩、張文滋、趙健達、郭錦勳及吳麗濱等人謀議以旺益公司得標「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過程,此外,旺益公司郭錦勳及吳麗濱配合得標本件「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應支付予大里市長乙○○及何宏藩等人之工程回扣金額及成數為何,伊也因未參與討論,趙健達亦未向伊提及,因此伊不清楚工程回扣金額、成數及郭錦勳等人是否有支付工程回扣之詳情。何宏藩與趙健達使特定廠商配合得標之合作模式是由何宏藩於開標當天,在大里市公所內監看投標廠商家數,適時通報趙健達,由趙健達轉告配合得標廠商決定投標價格,以利順利得標。由於前述合作模式均由趙健達直接與何宏藩和配合得標廠商聯繫,伊並未參與。因此本件「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旺益公司郭錦勳為何未依何宏藩、趙健達等人之計畫順利得標,詳情其不清楚。就伊記憶所及,伊僅於96年5月2日偕同趙健達駕駛吉普車去過吳麗濱位於臺中市○○路之住處1次,且當時伊並未下車,因此伊從未進入吳麗濱住所內部,根據所示本票記載,趙健達係於95年11月14日簽立該本票及切結書,但伊並不知情,也未到場參與,其事前根本不知道趙健達曾與吳麗濱以簽立本票方式借款該筆36萬元款項,伊是在97年2月20日趙健達入獄後,郭錦勳及吳麗濱數次到雲將公司向伊表示,因郭錦勳之旺益公司沒有得標「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故趙健達應返還該筆支付予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之36萬元款項,才知道何宏藩、趙健達、吳麗濱、郭錦勳等人曾約定郭錦勳得標「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前,須支付何宏藩36萬元,但是伊因為當時公司資金週轉不靈,一再推託,並未償還該筆款項迄今,伊曾在看守所探視趙健達時,告訴趙健達前情,趙健達只告訴伊,要伊以趙健達目前入獄服刑中,無法繼續經營公司,且公司資金不足,待公司有錢再慢慢清償,至於吳麗濱為何會供稱伊當時也在現場,一同簽立該張本票與切結書並收取36萬元工程回扣,伊則不清楚。以伊及趙健達與何宏藩長期配合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工程之合作模式,若預先交付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即使最後配合得標廠商未能依計畫得標,伊及趙健達也不會向何宏藩要求返還工程回扣,即使伊與趙健達提出返還工程回扣之要求,何宏藩也不可能返還,因此雲將公司會自行吸收預先支付卻未順利得標的工程回扣款項,在資金充足時返還給未依計畫得標的配合廠商。因此本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郭錦勳與吳麗濱雖事先支付36萬元之工程回扣卻未依約定得標,伊與趙健達也不會向何宏藩要求返還該36萬元工程回扣,而是自行吸收,會等公司資金充足後,再行清償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74頁背面至第175頁;卷五第26至29頁)。

⑸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95年11月15日決標之「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設計監造案」開標之前,趙健達主動找其協商,告訴其其希望能夠得標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案,且已找好後續營建工程配合得標廠商,願意先支付1筆工程回扣前金給市長乙○○,希望其能夠協助使其得標,其便答應趙健達之要求,同意讓趙健達得標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及安排後續營建工程得標廠商。其記得本件95年11月15日決標之「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設計監造案開標之前,趙健達曾經交付給其I筆工程回扣36萬元作為前金。其收到趙健達交付的36萬元工程回扣前金之後,其循例先抽取1成約3萬6000元,其再將剩餘之32萬4000元轉交給市長乙○○,交付地點為市長服務處,現場並無他人,另外其也告訴市長乙○○該工程回扣為「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設計監造案暨營建工程案之工程回扣前金,乙○○僅表示知道了。95年11月15日決標之「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設計監造案」開標結果,趙健達所用之建築事務所並未順利得標,導致安排後續營建工程得標廠商困難度增加,趙健達告訴其其會出面找得標之建築事務所洽談安排廠商得標之事宜。以其記憶所及,本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開標前,趙健達並未主動向其要求提供乙○○所核定之底價,因此其並未提供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給趙健達及郭錦勳,至於趙健達及郭錦勳未積極向其索取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詳細原因其不清楚,其只記得開標當日,其曾到大里市公所1樓受理廠商標單櫃檯查看廠商投標家數情形,並於決標前打電話告知趙健達投標廠商的家數,供趙健達轉告郭錦勳,本件工程第1次開標時流標,第2次開標時,1家以上廠商投標即可決標,開標結果旺益公司郭錦勳並未得標,至於旺益公司郭錦勳未順利得標之詳細原因,其不清楚。旺益公司郭錦勳未順利得標本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趙健達或郭錦勳並沒有出面要求其返還已支付之第1筆36萬元工程回扣前金,至於趙健達及郭錦勳未出面要求其返還已支付之第1筆36萬元工程回扣前金的原因,其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87頁背面至第88頁;卷七第125至126頁)。

⑹證人張文滋於99年7月9日調查站及於99年8月2日偵查中具結

證稱:「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是由其事務所實際得標及承攬施作,其係上網自政府採購網站得知本案公開招標並決定參與投標,再由該事務所撰寫服務建議書參加評選,最後以133萬2000元得標。得標承攬「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後,即依約設計「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供大里市公所辦理發包,該工程是採訂有底價最低標辦理公開招標,是由高巨營造有限公司以1987萬元決標。其不認識大里市長乙○○及其特別助理何宏藩,沒有任何往來,也沒有投資、借貸等金錢往來,其只有因為辦理上述「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監造工作,在該工程開工及竣工辦理啟用剪綵儀式等時候見過乙○○,但其沒有和乙○○交談過,乙○○只有主動和其握過手,乙○○並不認識其。其事務所是以競標的方式得標,並沒有透過大里市公所人員或其他人協助取得本案之內定得標,所以本事務所得標後,也不需要支付相關工程回扣等酬謝金額給任何人,也沒有大里市公所人員來向其索討工程回扣。其認識趙健達,其標得「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後,規劃設計「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期間,當時該工程尚未辦理公開招標,趙健達曾經因為該工程的設計至事務所來找其,所以其才認識趙健達,其平時與趙健達並無密切往來,僅止於相互認識,雙方沒有投資,也沒有相互借貸等金錢往來。至於吳夏萍其則不認識,其對這個名字沒有印象。約於96年間,趙健達主動到事務所來找其,表示有營造廠的朋友有意要參與投標本案後續發包之「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希望能夠提供相關的設計圖說給他參考估算及評估工程施作的難易程度,其後趙健達再1、2次到事務所來跟其洽談該工程的相關設計,其中有1次趙健達帶營造廠商郭姓友人到事務所來拜訪其,該次另外有1名年約40多歲的女性陪同趙健達等人前來,該營造廠商的名稱中有一個「旺」字,趙健達的郭姓友人也向其表示有投標的意願,該次也是洽談該工程的相關設計,其曾經提供該工程的設計圖說等資料給趙健達和他的郭姓友人,但其不記得確切交付資料的時間,及是以書面或電子檔案的方式交付,但其記得其確實有交給他們,以上就是其和趙健達的認識的經過,其後其就沒有再和趙健達及其郭姓友人聯繫。其是基於讓「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順利發包的想法,因為該段期間物價波動,公共工程常常有投標廠商家數不足的流標情形,所以其才會把相關資料給趙健達。趙健達當時來找其,給其的感覺就是他是大里市公所的人,大里市公所應該有公務員和他配合,不然趙健達怎麼會有其的聯絡方式及本工程的訊息,但是其不記得當初趙健達是怎麼跟其講的,其感覺大里市公所應該有公務員和他配合,所以其基於讓該工程順利發包及不得罪大里市公所公務員的想法,其才會把相關資料給他們。其交付「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設計圖說等資料給趙健達及其郭姓友人,其只記得確實有給相關設計圖說等資料,應該大部分資料都有給,但其給他們的資料並不是最後大里市公所核定發包的版本,後來還有經過修改,不過其沒有印象修改幅度大不大。前述其把「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的設計圖說等資料於公告招標前交給趙健達及其郭姓營造廠友人,現在回想起來似有不妥,但其當時是基於讓本工程順利發包及大里市公所公務員的想法,其才會把資料給他們,而且其把資料給趙健達等人的時候,其有告訴他們本工程將來是採「公開招標定有底價最低標方式」辦理招標,他們還是需要經過公開的競標才有可能標到本工程,而且最後趙健達之郭姓友人的營造廠沒有標到本工程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七第1頁背面至第3頁;卷八第16至20頁)。

⑺由同案被告趙健達、郭錦勳、吳麗濱、吳夏萍、證人張文滋

等人之證述可知,本件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發包前,何宏藩找趙健達要其配合要運作讓其得標,但必需支付得標金額的1成回扣,趙健達同意並找旺益公司郭錦勳配合。嗣該工程開標前,何宏藩要趙健達先行支付部分回扣36萬元,趙健達即找郭錦勳,郭錦勳要吳麗濱拿現金36萬元,吳麗濱要趙健達簽下36萬元的本票及切結書,以趙健達向郭錦勳借貸的方式掩飾,趙健達取款後,即於當日在大里市長乙○○的服務處外面,將該36萬元的回扣交給何宏藩。於95年11月15日開標後,該標案由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事後趙健達找何宏藩瞭解,何宏藩告以係因外聘委員沒有處理好,所以才讓別家廠商得標。嗣趙健達等人找張文滋索取工程的規劃設計圖說。為讓郭錦勳及吳麗濱2人放心,趙健達於96年元月間,邀約郭錦勳、吳麗濱等2人與何宏藩一起吃飯,席間趙健達介紹何宏藩為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趙健達在「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原係何宏藩與趙健達協調要交由旺益公司施作,並支付1成之回扣,趙健達並於96年9月3日第2次開標前,將大里市長乙○○所核定之工程底價換算成預算比例,再告訴郭錦勳,以利郭錦勳決定投標金額,但開標時卻遭高巨營造有限公司低價搶標,所以旺益公司也沒有得標該標案等情,顯見上開證人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所謂大里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而未曾與被告乙○○直接接觸,其等之證詞無從證明被告乙○○確有收受該工程之回扣。況同案被告郭錦勳證稱:趙健達並沒有在投標前告訴其底價,可見趙健達並沒有去打點公務員等語;證人張文滋證稱:其不認識大里市長乙○○及其特別助理何宏藩,沒有任何往來,也沒有投資、借貸等金錢往來。其事務所是以競標的方式得標,並沒有透過大里市公所人員或其他人協助取得本案之內定得標,所以本事務所得標後,也不需要支付相關工程回扣等酬謝金額給任何人,也沒有大里市公所人員來向其索討工程回扣等語,益徵被告乙○○所辯其並未參與本件犯行等情屬實。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扣押物編號:3-貳「本票(含切結書1張)」內有趙健達簽發之面額36萬元本票及切結書影本、95年11月15日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決標公告、96年9月3日臺中縣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決標公告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61至63頁、卷三第159、160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另

96 年8月20日15時59分55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8月20日21時25分51秒及21時59分47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9月2日11時48分04秒被告趙健達與郭錦勳等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39頁背面、第40頁),僅係同案被告趙健達與郭錦勳、何宏藩等人之通聯,亦難認與被告乙○○有關,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本案不排除係何宏藩私下瞞著被告乙○○所進行,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二七)「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即原判決犯罪事實貳、五、㈡)部分:

⑴同案被告趙健達於99年4月19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4月27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其約於96年3、4月間曾引介郭錦勳配合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之「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工程預算2千餘萬元,最後郭錦勳順利得標,工程主要內容為塗城社區活動中心及托兒所的興建工程,有關塗城公園綠美化工程部分後來獨立發包。在96年4月11日開標前,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先告訴其有關「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之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經其轉告郭錦勳該底價,郭錦勳再以稍微低於底價之價格進行投標,最後旺益營造有限公司才會以接近底價之2098萬5000元得標。96年3月間,第一次開標之前,何宏藩告訴其,此件工程過去因得標廠商毀約停止施工而進行仲裁,大里市公所即將重新簽辦招標作業,希望其能夠找到配合得標之廠商,到開標時,何宏藩將會以洩漏底價等方式讓配合得標之廠商得標,但是得標廠商必須交付得標價之1成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及市長乙○○。其乃找到「梅花會」前會長郭錦勳,與之洽商是否願意配合得標本件「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郭錦勳要求先查看本件工程設計單位所編列之工程預算書圖,其則向設計之李明利建築師拿取該案之工程預算書圖交給郭錦勳查看,郭錦勳評估工程預算書圖及必須支付之1成回扣,認為尚有利潤,因此而答應配合得標本件工程案件,並願意於得標後支付1成之工程回扣,惟為保障順利請領工程款,雙方同意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約200萬元工程回扣,即是得標後先支付第1筆工程回扣,後續再按分期請領工程款之情形再支付各期之工程回扣。其記得於96年4月11日郭錦勳順利以旺益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本件「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後,郭錦勳先支付1筆36萬元之工程回扣給其,其拿到後立即前往大里市○○路乙○○服務處附近,將該筆36萬元工程回扣全數交給何宏藩收執,並告知何宏藩後續領到工程款時,再由其向郭錦勳拿取後續工程回扣。至97年2月間其入獄前,郭錦勳曾順利領到1、2筆工程款,其曾應何宏藩之要求,向郭錦勳收取後續之工程回扣,但郭錦勳均向其哀求,工程因原物料價格上漲而大幅縮減利潤空間,幾乎虧錢,拜託其能夠同意延後支付工程回扣,等到領到最大筆工程款時再一次支付,直到其入獄之後,其即未再過問此事,其實不知道何宏藩是否再派他人向郭錦勳索取後續所欠之工程回扣,此情必須問郭錦勳才清楚。郭錦勳配合得標本件工程背後尚有1位投資的女性金主,在協商擔任配合得標之廠商過程中,郭錦勳均有帶同該位女性金主出面與其協商,該名女性金主亦知道配合得標必須支付1成工程回扣之事宜,郭錦勳告訴其該位女性金主會負責支付工程營建2000萬元之周轉金及第1筆工程回扣,旺益營造有限公司順利得標本件「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後,依約定郭錦勳必須於3至7天內支付第1筆36萬元工程回扣,因何宏藩多次向其催促交付該筆36萬元工程回扣,其則多次向郭錦勳要求儘速支付第1筆工程回扣,郭錦勳告訴其,該名金主認為須事先支付數百萬元工程營建費及第1筆36萬元工程回扣,相當沒有保障,也同時為避免日後有行賄的法律責任,特別要求其收取該筆36萬元工程回扣時,必須一併簽立借據,以資保障其會依約定交付回扣給大里市公所方面之人士,以利於後續工程的營建及請款作業,郭錦勳及該位金主告訴其,該工程完工、順利領到全部工程款時,會將該借據返還給其。其記得其向郭錦勳、及該位投資的女性金主拿取應付給何宏藩、市長乙○○之36萬元工程回扣時,該位女性金主要求其在已書寫好之書面借據上簽名,其為了趕快支付給何宏藩該筆36萬元工程回扣,便在該借據上簽名,迄今該借據應該還保留在該位女性金主那邊。本件「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在公告招標期間,為掌握前來領取標單之廠商,何宏藩曾在大里市公所內瞭解到前來領取標單之廠商有董叔崢所有之資園營造有限公司及長鴻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何宏藩告訴其共有資園營造有限公司、長鴻營造有限公司及內定之旺益營造有限公司領標,為避免資園營造有限公司董叔崢前來搶標,指派其找董叔崢遊說,請董叔崢不要前來投標本案,另外何宏藩因認識長鴻營造有限公司人員,也曾向長鴻營造有限公司遊說不要前來投標。其只向董叔崢表示,何宏藩希望董叔崢不要前來投標,董叔崢向其表示,基於大家都是好朋友關係,同意配合不要來投標,改天再請何宏藩分配其他大里市公所之案件讓其得標,其並沒有支付金錢等好處給董叔崢,請其不要來投標。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96年3月27日開標前1、2天,何宏藩有與其見面,將市長乙○○核定之底價數字(取至千位)抄在1張紙上供其抄錄,其再將該底價數字除以預算金額金額2120萬6573元換算成百分比例,其記得第1次開標時何宏藩告訴其的底價數額約98%左右,其再將此98%數額告知郭錦勳,並要求郭錦勳填寫投標金額在98%數額以下,以利得標。96年4月11日「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第2次開標前1、2天,其再與何宏藩見面,見面時何宏藩再將市長乙○○所核定的底價數字抄在紙上供其抄錄,因為依照過去何宏藩給其之核定底價金額與決標公告之金額相同,故依決標公告內容可知,當時何宏藩給其的底價數字應該是2104萬7000元(取千位),其換算成預算比約為99.27%,其則告訴旺益公司底價為預算比之99%,希望郭錦勳填寫投標金額在預算比之99%以下,結果郭錦勳依照其的要求,填寫標價為2098萬5000元(預算比為

98.9%),順利得標。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第2次開標前,何宏藩同樣向大里市公所發包承辦人員瞭解領取標單之廠商,因為知道只有旺益公司1家廠商領標,當然只有旺益公司1家廠商會投標,又因為第2次開標只要1家廠商投標即可順利完成發包作業,所以其、何宏藩與郭錦勳才會敢以預算比98.9%之投標金額進行投標,如此才有較高的利潤空間,才有利於旺益營造有限公司支付1成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及市長乙○○等人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80頁背面至第83頁、第185至192頁)。復於99年4月28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旺益公司負責人郭錦勳得標大里市公所所發包的「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並支付1筆36萬元的工程回扣係記憶錯誤,經檢視相關資料後回想,該筆回扣事實上是30萬元,在「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之前,約於95年11月間,已向郭錦勳引見大里市公所所發包的另1標案「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並向郭錦勳索取36萬元的回扣交給何宏藩,之前的供述誤把「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36萬元的回扣當成「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之回扣,經回想早於95年11月間,已向郭錦勳引見大里市公所所發包的「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並向郭錦勳索取36萬元的回扣交給何宏藩,另於96年5月初再向郭錦勳引見「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並向郭錦勳索取30萬元的回扣交給何宏藩,事實上向郭錦勳引見大里市公所所發包的工程案共2件,並索取2次回扣,分別交給何宏藩,但其中1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遭「高巨營造有限公司」低價搶標,郭錦勳之旺益營造未能得標,郭錦勳僅得標「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有關何宏藩運作「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由其所安排的旺益營造郭錦勳得標施作,並支付回扣一事係屬確實,但僅其中所支付的回扣金額有誤,該標案所支付的回扣的頭期款係30萬元,當時誤將「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之回扣36萬元誤認為是「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的回扣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145至148頁)。再於99年5月4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於95年間,係由聯成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施工,但因故辦理仲裁而終止工程合約。96年2、3月間,大里市公所再次簽辦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工程」重新招標,預算金額約為2100多萬元,何宏藩告訴其,本件工程即將簽辦發包,要其尋找願意配合得標之廠商,並依慣例支付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等人。其則前往位於臺中市的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找李明利本人,其告訴李明利其是大里市長乙○○方面長期配合之工程顧問公司,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原本係安排由其得標,但被其搶標,現在大里市長乙○○方面要其找尋可以配合得標工程案之廠商,為了讓配合廠商可以事先瞭解工程設計內容,需要大里市公所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配合廠商順利得標後,其再與該廠商好好配合施作,李明利因之前已經探聽知道其確實係大里市長乙○○方面長期配合之工程顧問公司,且得知其在大里市公所亦確實得標許多工程設計、監造案,李明利基於為了能儘速讓本件工程順利發包,趕快領到設計、監造服務費,便欣然答應在開標前交付本件工程預算書圖給其參考。前後其曾3、4次向李明利拿取本件工程已編好之工程預算書圖草稿及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讓其事先了解工程預算內容。何宏藩與李明利雙方並不認識,李明利並不是因為受到何宏藩指示,才同意將本件工程預算書圖草稿及已核定之工程預算書圖交給其參考。旺益公司負責人郭錦勳及金主吳麗濱在其及何宏藩協助下,順利得標「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後,郭錦勳自96年4月底開工至97年2、3間完工驗收止,共分4次請領工程款,郭錦勳每次請領工程估驗款時,均會向其拜託透過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協助,向大里市公所相關單位關切,希望能夠儘速辦理工程估驗手續,並儘速請領到各次工程估驗款(每期工程估驗款約在4、500萬元),其均會向何宏藩交涉,協助郭錦勳所承包之本件工程案能夠找大里市公所相關單位之人員,儘速辦理工程估驗驗收手續,並儘速領到工程估驗款項,何宏藩亦均會配合向大里市公所人員要求配合辦理工程估驗及請領工程估驗款。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之經費來源,部分(比例分配其不清楚)屬大里市公所自籌款,主要經費來源為中央政府教育部補助之經費,屬專款專用較不會被臺中縣政府挪用,另外郭錦勳請領各次工程估驗款及完工款時,均會一再透過其及何宏藩,向大里市公所主辦人員黃百逢及公用事業課長張溪祥關切,儘速辦理工程估驗驗收及簽辦撥款作業,因此郭錦勳均能順利並快速獲得大里市公所核撥之每次工程估驗款,不同於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其他工程案件,有拖延1、2年工程款之狀況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199頁背面、第200頁;卷七第143、144頁)。又於99年5月5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於96年10月2日領到第2次工程估驗款499萬9841元後,其曾當面要求郭錦勳依約定支付後續工程回扣,但是郭錦勳表示,因為工程原物料大幅上漲,利潤空間遭到壓縮,無力支付本工程後續工程回扣,希望能延至領到所有工程款後,再行支付,其將此情回報何宏藩,何宏藩只好同意郭錦勳延後支付工程回扣,其即未再催促郭錦勳支付後續工程回扣。郭錦勳於96年11月29日自大里市公所領到第3次估驗款498萬1314元之後,郭錦勳一再向其表示,工程並未賺取太多利潤,其計畫等到郭錦勳領到最後一筆工程款時,才向郭錦勳催討所剩之工程回扣,且何宏藩也未再催促其向郭錦勳索討該工程之後續工程回扣,因此郭錦勳於96年11月29日,自大里市公所領到第3次工程估驗款498萬1314元後,其並未向郭錦勳要求支付後續工程回扣。郭錦勳於97年3月14日自大里市公所領到第4次竣工之工程款601萬9951元,因為其於97年2月20日即入獄服刑,在入獄前郭錦勳並未央求其協助請領竣工工程款,至於郭錦勳有無找何宏藩協助,其則不清楚,其也未交代吳夏萍或他人前去向郭錦勳收取後續工程回扣,至於何宏藩有無親自或找他人向郭錦勳催討後續工程回扣,詳情其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三第10頁背面至第12頁;卷七第167至170頁)。

⑵同案被告郭錦勳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趙健達介紹其

得標承攬「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本採購案總共招標過2次,約在本採購案第1次招標前(詳細時間忘記)趙健達主動來找其,問其要不要投標本採購案,可以替其去處理公務員並告訴其本採購案的底標價格,可以讓其順利標到本採購案,另趙健達要其支付處理公務員的費用約100餘萬元(詳細金額其記不清楚),但其記得標到本採購案後確實有支付趙健達30萬元的費用,讓其去處理公務員,但趙健達並沒有明白告訴其是哪些公務員。其指示公司莊碧雲小姐於96年5月2日到其兒子郭岳嘉於土地銀行的帳戶提領31萬元現金,其中30萬元是要給趙健達處理公務員的費用,另外各5000元分別是給其及莊碧雲,另其指示莊碧雲將該30萬元款項的用途記載為交際費,所以莊碧雲在該土地銀行的存摺上記載「30萬塗城,5000郭Mr.自用,5000碧雲」,在會計憑證之現金支出傳票上填寫會計科目「交際費」,及在工程計價統計表內註記「交際費」、「現金支付」,其指示莊碧雲於96年5月2日提款,但其忘記是否是在當天將該30萬元交給趙健達,其確記是在提款後的幾天內把該30萬元交給趙健達的,不過確切的時間及地點其已忘記,此事吳麗濱也知情,因為該30萬元給趙健達的款項是本採購案的成本,將來其與吳麗濱結算本採購案的利潤時,要扣掉該30萬元。其與吳麗濱合夥承攬本採購案,吳麗濱負責籌措及支付本採購案的押標金,其負責投標及工程的施工調度,其與吳麗濱各佔百分之50的股份,結算後2人再平均分配利潤,此外本採購案有時會有小額10、20萬元的資金需求,其會向吳麗濱調借,其交付30萬元給趙健達時,吳麗濱也在場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其另於99年5月24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稱:趙健達拿給其的設計圖說上有相關的工程預算單價,其是參考該設計圖說上相關的預算單價,再比較實際上市場上的相關單價,來估算出其可以獲得的利益,並以此利益再扣除要給大里市公所的回扣金額後,其認為仍有利潤,所以其才告訴趙健達其願意支付回扣以得標本採購案,其填寫製作本採購案第1、2次招標之工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均有參考上述趙健達提供給其之設計圖說。其並沒有要趙健達去監控其他廠商投標本採購案,其只是答應要給大里市公所人員回扣,並內定其得標本採購案,至於趙健達和大里市公所人員如何監控其他廠商有無投標本採購案及有無去勸退其他廠商不要來投標,其均不知情,反正其得標本採購案後,大里市公所人員就可以收到回扣,他們自己會想辦法讓其得標,其沒要他們怎麼做,他們如何去運作與其無關。趙健達告訴其本採購案第1次開標之投標價格要在預算金額的98%以下,但詳細時間其已記不清楚,而且趙健達是以電話告訴其或是當面跟其講的,其也忘了,但是趙健達確實有告訴其底價是預算金額的98%,其只有透過趙健達得知底價,其沒有和其他大里市公所公務員詢問過底價。其確實在96年4月10日與趙健達約在臺中市○○○路與安和路的麥當勞見面,見面時其向趙健達詢問有幾家廠商投標及大里市公所核定之底價,當時趙健達還沒有得知相關的訊息,趙健達表示問到了會告訴其,開標當天其到大里市公所投標,投標前趙健達打電話告訴其尚無其他公司投標,當時趙健達還沒有告訴其大里市公所核定的底價是多少,經其評估只有其1家旺益公司投標,所以其就先行以預算金額之98.98%投標,因為只有其1家旺益公司投標,可以優先獲得議價。趙健達並無告訴其實際之底價金額,只有告訴其大里市公所核定之底價為預算金額之99%,並要其以預算金額99%以下投標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第50、51頁)。

⑶同案被告吳麗濱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在96年3月間,郭錦勳告訴伊,趙健達說大里市公所推出「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要求其參與投資,該工程預算金額約2100萬元,郭錦勳向伊表示如果本案順利得標,其大約可以分紅100萬元,希望伊出資工程押標金所需之210萬元,伊即同意並分批調借資金交付給郭錦勳,郭錦勳向伊表示有此一工程標案時,就在該工程開標前2天,伊在決定後,立即向親友調借資金支付押標金。此一工程之前伊就曾聽郭錦勳提過,郭錦勳是否在先前就已完成投標準備及算標,因為伊未參與公司內部的作業情形,所以伊不清楚。「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分4期驗收付款,郭錦勳的旺益公司收到款項後,會直接提領現金給伊,伊再依照曾向其他親友籌措的款項,以現金逕行支付償還,或存入伊本人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內轉帳還款,或存入伊本人荷蘭銀行臺中分行的支票帳戶,再開立支票還款。押標金210萬的部分,郭錦勳均已清償完畢,至於分紅的部分,郭錦勳曾陸續分3次,各給伊10萬元,另有開立1張70萬元的支票,由伊轉交給伊的朋友,當成伊向朋友借調資金的還款。但是事後郭錦勳又向伊表示,該70萬元的支票是他溢付給伊,幫助伊周轉的,所應允的分紅100萬元,其實應是伊與他各得50萬元,所以多出來的50萬元,就用來支付過去向伊借款的抵償款項。郭錦勳向伊提起趙健達向其表示大里市公所要招標「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案時,也向伊表示趙健達要求要拿30萬元,但是因為當時伊家中出事,伊無暇處理,而且也沒有多餘的資金借給郭錦勳,所以要郭錦勳先行處理,到96年5月初某一天,郭錦勳和趙健達陸續到達伊家,由郭錦勳準備30萬元現金,在伊家交給趙健達,作為「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案的活動費用,不過郭錦勳向伊表示,希望伊配合郭錦勳的說詞,是由伊出資交給趙健達的,趙健達到場時,伊也曾向趙健達表示,為何不以先前趙健達欠伊的36萬元抵付這次的30萬元,但趙健達表示該36萬元是用來處理「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的費用,該工程後續會用到錢,希望伊先行支付「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所需的30萬元,伊也就不再提出異議,伊與郭錦勳有協議日後工程結算獲利金額時,會將這30萬元列為成本,先行扣除。趙健達先後在伊家拿取的36萬元及30萬元,郭錦勳曾表示是趙健達需要進行活動的經費,至於趙健達如何運用該筆活動經費,伊並未過問,而且「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旺益公司確實有得標,伊認為給付活動費是可接受的,但前述「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旺益公司並未得標,所以所交付的36萬元,伊就持續的向趙健達催討。旺益公司得標「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綠美化工程」後,為了感謝相關人員,郭錦勳確實曾向伊提起要邀請大里市公所人員、趙健達等相關人員吃飯,伊記得當時餐敘的地點是大里市的某日本料理店,但店名伊已記不清楚,在場人士包括伊、郭錦勳、趙健達、旺益公司工地主任林建隆及其他趙健達邀約前來的朋友湊成一個圓桌,該些人的姓名伊不太記得,當中應該有大里市公所的人員,其中有一位中年男子,額頭微禿,他除了在伊等這桌一起吃飯之外,還到別桌敬酒,伊對他的確切身分不是很清楚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56頁背面至第58頁、第68至69頁)。

⑷同案被告吳夏萍於99年5月21日調查站供稱及偵查中具結證

稱: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確實是趙健達引介旺益公司郭錦勳配合得標之工程,但伊因未參與何宏藩、趙健達及郭錦勳謀議及運作使旺益公司得標之過程,所以伊不清楚郭錦勳等人如何運作旺益公司得標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也不知道何宏藩、趙健達與郭錦勳事前針對「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約定工程回扣成數及金額總數,伊只知道本件工程案得標廠商旺益公司郭錦勳有透過趙健達,支付30萬元之工程回扣予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確定由旺益公司郭錦勳得標後,郭錦勳確實有依約定支付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工程回扣30萬元,伊記得在旺益公司郭錦勳確定得標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後,約過了將近1個月,即96年5月間某日下午,伊與趙健達一同前往臺中市○○路(詳細地址不確定),找郭錦勳及其女性合夥人(姓名其不清楚)拿取現金30萬元之工程回扣,據伊所知伊與趙健達前往之處所為該名郭錦勳女性合夥人之住處,當時伊係留在車上等趙健達,由趙健達獨自向郭錦勳及其女性合夥人拿取現金30萬元之工程回扣,趙健達返回車上後,曾將該筆30萬元現金交給伊過目,之後趙健達載伊到臺中市○○路某遊藝場,趙健達便將該筆現金30萬元之工程回扣攜至大里市長乙○○服務處,交給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收執,趙健達告訴伊,交付當時其有告訴何宏藩,該筆30萬元現金係旺益公司郭錦勳得標「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應支付予何宏藩本人之工程回扣。伊與趙健達係於96年5月間某日下午,前往臺中市○○路○○○號之1吳麗濱住所,向郭錦勳及吳麗濱拿取「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之現金30萬元工程回扣,再由趙健達將該筆工程回扣轉交予大里市長乙○○代表何宏藩本人收執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四第164頁背面至第165頁、卷五第8至11頁)。

⑸同案被告何宏藩於99年7月13日調查站供稱及於99年7月21日

偵查中具結證稱:本件96年4月11日開標之「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在開標之前(詳細時間已忘記),趙健達曾找其協商告訴其其可以找到可配合得標之廠商,願意支付得標價1成之工程回扣(約200萬元)給大里市長乙○○,其則答應趙健達的要求,趙健達曾帶同配合得標之廠商旺益公司郭錦勳與其在某餐廳(詳細地點已忘)見面,見面時趙健達向郭錦勳介紹其是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趙健達也告訴其郭錦勳為「郭會長」,所以其平常稱呼郭錦勳為「會長」,其記得當時郭錦勳曾向其主動表示,順利得標「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後,願意支付得標價1成的工程回扣給大里市長乙○○方面,其則表示同意。第1次開標之前,趙健達曾向其索取市長乙○○核定之底價,供「會長」郭錦勳決定投標金額,其便向市長乙○○詢問所核定之底價,乙○○告訴其其所核定之底價後,其便告知趙健達該底價,再由趙健達將底價告知郭錦勳。另外開標當日,其會在大里市公所1樓收取廠商標單之櫃檯查看投標廠商之家數,再於決標前通報趙健達,供趙健達及郭錦勳決定投標之金額。趙健達向其索取市長乙○○核定之底價時,其便向乙○○報告趙健達已找到願意支付1成工程回扣之配合得標廠商,乙○○則表示同意,其即向乙○○詢問本工程核定之底價數字為何,乙○○告訴其其所核定之底價,其便將該底價告知趙健達,本案市長乙○○所告知其之底價確實為預算比的98%,其轉告趙健達係轉換成金額,還是直接告訴趙健達底價為預算比的98%,其已忘記了。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第2次開標之前,其同樣應趙健達要求向市長乙○○詢問其所核定之底價,乙○○告訴其其所核定之底價,其則將該底價告知趙健達,由其轉告「會長」郭錦勳用以決定投標價格。另外開標當日其同樣到大里市公所1樓受理廠商投標標單櫃檯之附近,查看本工程投標廠商之家數,在截止投標前其告訴趙健達只有1家廠商投標,趙健達再轉告郭錦勳,並進一步瞭解郭錦勳是否完成投標。因為本件工程只要1家廠商就可以決標,所以本件工程由旺益公司郭錦勳順利得標。乙○○所告訴其之底價確實為預算比的99.25%,但經其換算成金額再告訴趙健達,也告訴趙健達底價為預算比的99%,然後由趙健達轉告給郭錦勳,用以決定投標價格。96年4月11日旺益公司郭錦勳順利得標之後,曾依約定先交付1筆工程回扣30萬元給趙健達,再由趙健達將該30萬元交付給其,趙健達告訴其,因為原物料價格飛漲,已壓縮了得標廠商的利潤空間,郭錦勳拜託能夠分期支付剩餘之工程回扣(剩約180萬元),其乃同意郭錦勳之要求,其後郭錦勳領到第1期或第2期工程款時,其曾詢問趙健達並催促趕快支付後續工程回扣,但是趙健達再次告訴其,郭錦勳因資金不足,且原物料價格飛漲,無力支付剩餘之工程回扣,央求其同意在完工驗收領到所有工程款時,再支付剩餘之工程回扣,其只好同意郭錦勳之要求,直到97年3、4月間,其才得知趙健達入獄服刑,雖然郭錦勳已經領到最後1筆工程款,但是趙健達已入獄服刑,並沒有他人可以代其出面催討該筆剩餘的工程回扣,又其考量旺益營造有限公司已做好工程,且兼顧品質,如果不支付剩餘的工程回扣,其與市長乙○○也不會強迫旺益營造有限公司必須支付所有的工程回扣,因此迄今其均未找任何人出面向郭錦勳催討所剩餘之工程回扣。其收到旺益營造有限公司郭錦勳所交付的30萬元工程回扣之後,其先抽取其中1成即3萬元,然後在市長服務處將剩餘之27萬元親交給市長乙○○收執,並告知係「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的工程回扣,後續還有180萬元之工程回扣尚待廠商分期支付,市長乙○○向其表示知道了而未進一步表示意見,只交代其務必兼顧工程品質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84頁背面至第187頁、卷七第119至124頁)。

⑹證人李明利於99年7月6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大里

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是由其建築師事務所實際得標,其係從政府採購網站得知大里市公所正公開招標本案件,因此撰寫投標之服務建議書參加評選,獲得最高分而取得優先議價權,最後以109萬8000元議價得標。約於95年間本建築師事務所順利完成工程預算書圖後,交給大里市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作業,而由聯成豐營造有限公司以1520萬元得標承作「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惟施工過程中因基地埋有廢棄物而遭聯成豐營造有限公司要求解約,經仲裁後而辦理解約。再於96年3月13日重新辦理發包作業時,工程預算確實從1600餘萬元提高到2100餘萬元,提高工程預算金額達500萬餘元,主要原因係當時鋼鐵、砂石等營建材料物價高漲,業主大里市公所要求檢討施工項目及單價,事務所核算須增加工程預算500萬餘元,經大里市公所向上級機關爭取增加工程預算,並獲核准提高工程預算500萬元。

於96年4月11日辦理第2次招標作業,招標結果由旺益公司以2098萬5000元得標,後續施工過程確實由旺益公司實際承作。約於96年初某一天(詳細日子已忘),趙健達主動到臺中市○○路事務所找其,告訴其係大里市長乙○○方面長期配合之工程顧問公司,本件工程之設計監造案原本安排由其得標,但是被其事務所搶標,現在大里市公乙○○方面指示其找可配合投標之營造廠商參與投標,希望能提供相關本事務所所設計的工程預算書圖供其找之廠商參考評估,另外趙健達也希望其能夠在廠商得標後協助施工順利,其深怕得罪大里市長方面人士,影響到本公司未來公司業務及領款作業,又為了早日讓「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重新辦理發包,趕快完成本工程,以讓本事務所順利結束此案件,早日領到工程款,其便答應趙健達會提供工程預算書圖給趙健達參考。於96年3月13日公告招標之前,趙健達曾先後2、3次到事務所拿取工程預算書圖之草稿及最後之核定版,所提供之工程預算書圖內容包括工程圖、預算書,含預算總表、細項分析表、單價分析表、施工及材料規範等,趙健達每次要向本事務所索取工程預算書圖時,均會先電話聯繫其,再拿取相關工程預算書圖。依規定是不可以將所設計之工程預算書圖草稿及核定版等內容交給他人參考,其當時之所以會答應趙健達並將「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工程預算書圖草稿及核定版等內容交給趙健達參考,主要原因除了趙健達告訴其他是大里市長乙○○長期配合之顧問公司,其深怕得罪大里市長方面人士,影響到本公司未來公司業務及領款作業之外,本工程拖延太久,又第1次發包時遭聯成豐公司解約,本公司蒙受監造人力的成本等損失,又需要重新規畫設計工程預算書,再次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因此本事務所希望本工程重辦理發包時,能夠順利完成發包作業,如有廠商願意參與投標,均表示歡迎,因此其才會違反規定事先將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趙健達。其記得96年4月11日本件「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辦理第2次招標之前,趙健達曾經有1次帶同旺益公司負責人郭錦勳到臺中市○○路星巴客咖啡廳與其見面,見面時趙健達告知其,旺益公司負責人郭錦勳有意投標本件工程,如果順利得標後,希望本事務所負責監造時能夠多予關照,協助順利施工,其便禮貌性地答應,如果得標後會予以協助。其沒有向趙健達及郭錦勳要求支付任何好處,趙健達及郭錦勳也沒有交付工程回扣或其他金錢好處給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127頁背面至第129頁、卷八第4至8頁)。

⑺證人莊碧雲於99年4月28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伊於

89 年10月間進入旺益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迄今,一直負責旺益公司全部之會計業務,平時均承董事長郭錦勳之命負責記帳、銀行提存款及匯款等業務。旺益公司確實有於96年上半年間得標承攬「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該工程一直進行至97年8月間才完工,該工程均係董事長郭錦勳負責綜理該工程之相關業務,而該工程之工地主任為林建隆。董事長郭錦勳曾於96年5月間,要伊從銀行提領一筆交際費支出現金30萬元,交由郭錦勳處理相關交際事宜,然而詳細情形,伊並不清楚,要問郭錦勳才清楚。該筆31萬元支出現金中之30萬元確實即是伊前述交給董事長郭錦勳30萬元交際費之相關記載,96年5月2日伊承郭錦勳之命,從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提領現金31萬元,之後其中5000元係作為伊的薪水,另5000元交由郭錦勳自己留用,其餘30萬元則係交給郭錦勳作為「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案」交際費之用,而該等「30萬塗城、5000郭Mr.自用5000碧雲」之加註字樣均是伊當時依照實際狀況所親自書寫的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38至39頁、第52至53頁)。

⑻由同案被告趙健達、郭錦勳、吳麗濱、吳夏萍、證人李明利

、莊碧雲等人之證述可知,本件工程第一次開標前,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找趙健達,希望其能夠找到配合得標之廠商,到開標時,何宏藩將會以洩漏底價等方式讓配合得標之廠商得標,但是得標廠商必須交付得標價之1成工程回扣給何宏藩及市長乙○○。趙健達乃找到郭錦勳,並向李明利索取工程預算書圖給郭錦勳參考,郭錦勳評估工程預算書圖及必須支付之1成回扣,認為尚有利潤,因此而答應配合並願意於得標後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1成即約200萬元之工程回扣。何宏藩有於開標前告訴趙健達市長乙○○所核定之底價,趙健達再轉告郭錦勳,使郭錦勳之旺益公司得標。郭錦勳得標後,先與吳麗濱支付1筆30萬元之工程回扣給趙健達,趙健達拿到後立即前往大里市○○路乙○○服務處附近,將該筆36萬元工程回扣全數交給何宏藩收執,郭錦勳嗣後順利領到1、2筆工程款後,趙健達曾應何宏藩之要求,向郭錦勳收取後續之工程回扣,但郭錦勳均拜託趙健達能夠同意延後支付工程回扣,經何宏藩同意後,趙健達即未再催促郭錦勳支付後續工程回扣等情,顯見上開證人所接觸及交付回扣之對象,均係所謂大里市長乙○○之代表何宏藩,而未曾與被告乙○○直接接觸,其等之證詞無從證明被告乙○○確有收受該工程之回扣。而同案被告何宏藩雖供稱其有向背告乙○○詢得工程之底價,且有將剩餘工程回扣交予被告乙○○云云,然除其不利於被告乙○○之證詞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至本件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旺益營造公司扣押物編號:2-拾陸「土地銀行存摺」、戶名郭岳嘉、帳號000000000000內頁提領31萬元之明細影本、旺益營造公司扣押物編號:2-貳-1「會計憑證之現金支出傳票(96.5.2、96.5.10、96.5.17)、旺益營造公司扣押物編號:2-陸「工程計價統計表」1份、旺益營造公司扣押物編號:2-貳-2「會計憑證之退還押標金轉帳傳票(96.7.15)、大里市公所96年7月17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公程第1次估驗請款付款支出傳票、分批付款表、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暨核款簽文、大里市公所96年10月2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公程第2次估驗請款付款支出傳票、分批付款表、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暨核款簽文、大里市公所96年11月29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公程第3次估驗請款付款支出傳票、分批付款表、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暨核款簽文、大里市公所97年3月14日支出傳票-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暨綠美化公程第4次竣工請款付款支出傳票、分批付款表、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暨核款簽文、96年3月23日至96年4月3日大里市公所標單領取清冊、96年4月3日至96年4月17日大里市公所標單領取清冊、96年3月13日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96年4月4日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無法決標公告資料、96年4月11日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決標公告、96年3月27日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流標公告、96年4月10日大里市長乙○○核定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底價表、大里市公所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等(見偵字第9220號卷一第93至95頁、卷二第41至51頁、第209至210頁、卷三第28至38頁、第156至158頁、第205、206頁、卷五第36、37頁),僅能作為有本件工程之佐證。另96年3月19日10時17分8秒趙健達與李明利、96年3月19日10時48分37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20日14時41分59秒、同日14時55分11秒趙健達與李明利、96年3月20日15時4分52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26日9時6分10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26日15時24分趙健達與何宏藩之簡訊、96年3月26日17時33分52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26日20時27分及20時32分趙健達與何宏藩之簡訊、96年3月26日22時12分54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27日9時53分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3月27日9時54分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27日10時5分58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3月29日14時55分、同日15時10分24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29日14時49分17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3月30日10時23分6秒、同日17時40分43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4月9日13時48分16秒、96年4月10日11時52分、同日11時58分、同日11時59分及同日14時39分何宏藩與趙健達、吳夏萍、96年4月10日15時43分49秒、同日16時7分44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4月10日21時17分22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4月11日9時16分至24分何宏藩與趙健達、吳夏萍、96年4月11日11時1分1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4月14日14時24分36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4月16日11時28分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4月24日15時10分5秒、96年4月25日14時17分33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4月30日13時3分5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4月30日15時59分1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5月2日11時1分38秒及14時29分54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6月25日10時0分32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6月25日15時43分46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6月25日17時42分17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6月26日10時41分19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4日18時3分56秒、18時17分6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5日10時27分39秒、11時26分25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7月10日20時53分59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7月12日18時1分47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3日13時10分24秒吳夏萍與郭錦勳、96年7月14日13時18分12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6日10時10分25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7月16日11時46分7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6日16時49分23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7日11時10分31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7日11時54分8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7日14時52分24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7月17日14時56分52秒吳夏萍與郭錦勳、96年9月2日11時48分4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12日10時27分簡訊、10時32分40秒、11時7分48秒、11時43分2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9月12日12時13分17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14日10時4分23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14日14時32分54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9月14日14時35分57秒吳夏萍與郭錦勳、96年9月14日15時45分8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9月14日19時35分16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17日10時24分37秒、11時48分30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9月17日11時58分23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17日12時3分33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17日13時42分18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18日11時54分24秒、12時13分13秒趙健達與何宏藩、96年9月19日9時36分1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26日10時26分18秒、10時31分33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9月27日18時49分4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10月1日11時16分1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10月1日11時17分47秒趙健達與郭錦勳、96年10月2日15時19分30秒吳夏萍與何宏藩、96年10月2日16時24分3秒吳夏萍與郭錦勳、96年11月26日17時51分36秒趙健達與郭錦勳等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9220號卷二第104至107頁;卷三第39至47頁;卷四第194至205頁),僅係同案被告趙健達與李明利、郭錦勳、吳夏萍、何宏藩等人之通聯,亦難認與被告乙○○有關,並非證明同案被告何宏藩關於被告乙○○犯罪事證之供述真實性之相關證據,自非何宏藩證述內容之補強證據,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補強之情形下,本案不排除係何宏藩私下瞞著被告乙○○所進行,自不得作為被告乙○○確有收受回扣之不利證據,進而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之犯罪。

六、查被告乙○○自91年3月間起擔任臺中縣大里市市長,於95年3月連任至99年12月24日止,負責綜理督導大里市市政之推展及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並依法監督辦理各項公用工程之採購發包、遴選內、外聘委員、核定底價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何宏藩則與被告乙○○具有連襟之姻親關係,自83年間被告乙○○參選臺中縣議員起即擔任被告乙○○之助理,自91年3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日以約聘僱方式任用於大里市公所市長室擔任特別助理乙職,負責收集市政資料、協助推行行政革新工作,嗣於94年1月1日離職,改任被告乙○○服務處主任兼市長特別助理,固定在被告乙○○之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住處兼「大里市長乙○○服務處」上班,對外代表被告乙○○處理選民服務、財務相關事宜等情,此有何宏藩一、二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臺中縣大里市000000000里0000000000000號函覆何宏藩公務人員履歷及相關人事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聲搜字第34號卷一第50頁、偵字第17617號卷第18至3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予認定,惟審之社會上狐假虎威、欺上瞞下之案例屢見不鮮,本件依上開同案被告及證人之證述可知,何宏藩對外係以大里市長乙○○之代表自居,且均係由何宏藩本人出面接洽並向廠商收取回扣,被告乙○○從未親自或以電話聯繫之方式與廠商接觸,且本件又未查得被告乙○○之帳戶與何宏藩、其他廠商有資金往來或其他可疑資金之情形,亦未能查得被告乙○○有何可疑資金存在,自非無可能係何宏藩擅自打著被告乙○○名號對外招搖撞騙所為(此由證人吳夏萍於本院前審101年11月1日審理時指證:何宏藩是乙○○的助理、對外窗口就是何宏藩;何宏藩是代表乙○○等語;證人胡文龍於本院前審101年11月8日審理時證稱:其將錢交給何宏藩,何宏藩說會把錢交給被告乙○○,其就信任何宏藩,不會直接向被告乙○○查證;證人劉名峰於本院前審101年11月8日審理時證稱:其要趙健達一起去送錢,目的是要確定錢有沒有送給「上面的」,後來把錢交給何宏藩,上面最遠就是大里市長等語,其等主觀上均直接認定何宏藩就是代表被告乙○○一節自明),本件自不能以何宏藩與被告乙○○具有連襟關係,且長期擔任被告乙○○之助理,即遽認係被告乙○○知情並與何宏藩共犯本案。

七、公訴意旨另以:原判決犯罪事實貳、四、㈡之「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被告乙○○與何宏藩、趙健達共同向劉名峰收取29萬8000元「回扣」外,尚有共同基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聯絡,由何宏藩指示趙健達利用「窯燒透水磚」材料綁標方式,向劉名峰要索「回扣」,劉名峰則找與趙健達及何宏藩熟識之友人胡文龍出面,俾與何宏藩磋商解決材料綁標及支付工程「回扣」成數等事宜,何宏藩要求支付得標價1成工程「回扣」,劉名峰囿於限期完工,畏懼特殊材料取得困難而逾期遭大里市公所處以重罰,只好同意支付何宏藩1成工程「回扣」即29萬8000元,以換取趙健達材料價格鬆綁,約於得標後1、2周,劉名峰以A4大小之背包裝妥現金29萬8000元,親自開車載同趙健達至大里市○○路被告乙○○市長服務處,由趙健達將該裝有「回扣」29萬8000元之背包交給何宏藩收執,而劉名峰則在車上見證,何宏藩收到「回扣」後,依例扣除工程「回扣」1成即3萬元(取整數)自用後,將剩餘之26萬8000元工程「回扣」親自攜至市長服務處交付給被告乙○○,並告知係「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之工程「回扣」,因認被告乙○○就此部分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而就原判決犯罪事實貳、四、㈡至㈣所示工程,其間有「綁標」情事,被告乙○○另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違法限制圖利」罪嫌等語。訊據被告乙○○否認有上開犯行,已如前述,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其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雖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但以宣稱或表明其為公務員之身分或客觀上足認其係憑藉公務員之身分,進而基於其權勢或假藉某種與其身分、權勢有關之事由,施以恫嚇或脅迫,使人畏怖生懼而交付財物為必要,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7891號、99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判決意旨可參;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所稱「勒索財物」,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以某種事由為藉口索取財物,雖不以所藉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但仍須客觀上有施行恫嚇之行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6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除公務員有憑藉權勢施行恫嚇或脅迫之客觀行為外,被害人心理上因此恫嚇或脅迫行為而導致「意思不自由」而為財產之給付,始成立本罪。經查:

(一)證人劉名峰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於93年12月30日標到「大峰路」人行步道工程,其是上網得知招標訊息並決定投標,其領標的時候只知道有幾個工程材料比較特別,「並不知道有綁標的情形」,但是胡文龍在其投標前曾經告訴其,這個案子已經有內定的得標廠商,是本標案的設計監造廠商趙健達幫乙○○及何宏藩去找的,胡文龍告訴其得標後會找他們處理,得標後其透過胡文龍去向趙健達等人了解,胡文龍告訴其本標案有綁標工程材料,其必須要交付工程回扣給乙○○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曾經為了這事情與趙健達及胡文龍在其大業路的公司討論過1次,一開始趙健達向其轉述乙○○要求得標金額10%的工程回扣,其不同意,其再透過胡文龍與趙健達及何宏藩等人協調,最後胡文龍向其表示乙○○不同意降低工程回扣,仍要求得標金額10%的工程回扣,其迫於無奈只好同意配合,但其擔心受到欺騙,約於94年2月間,其主動要求陪同趙健達送交得標金額10%計29萬8000元的工程回扣給乙○○,趙健達要其開車到乙○○的大里服務處,其開車接近乙○○服務處時,趙健達打電話告訴何宏藩快到了,到了服務處時,何宏藩已經在門口等,趙健達隨即下車,並將其事先裝有29萬8000元之A4大小背包交給何宏藩,何宏藩將29萬8000元拿出來後,再將其的背包還給趙健達,何宏藩隨即走進服務處,沒有交談,大家心照不宣,其親眼看到何宏藩把29萬8000元拿走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六第3頁背面、第4頁、第27、28頁)。

(二)證人胡文龍亦於99年5月26日調查站及偵查中具結證稱:劉名峰「自行得標」本件工程後,負責設計監造之趙健達向劉名峰示意有材料綁標,必須支付給大里市長乙○○特別助理何宏藩方面1成之回扣,劉名峰得知其與趙健達、何宏藩熟識,便找其出面向趙健達及何宏藩協調,其便出面與趙健達及何宏藩協調,解決特殊材料規格綁標問題要支付多少工程回扣,其後其引介趙健達與劉名峰自行協商工程回扣之成數,至於協商過程及結果為何,因其不便介入而不瞭解詳細之洽商過程,只知道趙健達及何宏藩有利用綁標索取工程回扣。劉名峰找其幫忙解決材料綁標之問題後,其便找何宏藩商談,告訴何宏藩侑峰公司之劉名峰為其的好朋友,現在劉名峰低價得標,面臨材料綁標問題,要多少工程回扣解決,何宏藩向其表示會找本工程之設計監造廠商直接和得標之侑峰公司洽談,結果是由趙健達出面找侑峰公司劉名峰洽談,「此時其才知道本件工程是由趙健達負責設計監造」。侑峰公司得標數日後,劉名峰找其到侑峰公司,其到侑峰公司時,劉名峰準備好約2大疊之千元現金,詳細金額其不便過問,告訴其該筆錢是準備送給大里市長乙○○之特別助理何宏藩,以解決材料綁標之問題,事後劉名峰告訴其,該工程回扣是劉名峰本人和趙健達前往大里市長乙○○服務處交給何宏藩,至於支付多少工程回扣成數及金額,其不便過問,劉名峰也沒告訴其等語(見偵字第9220號卷五第188頁背面、第

189 頁、207、208頁)。

(三)依證人劉名峰、胡文龍上開陳述可知,劉名峰於93年12月30日標得「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後,原不知有異,係由胡文龍處告知該工程原有規劃廠商及所謂「材料綁標」(詳如下述)情事,乃「主動」透過胡文龍找趙健達、何宏藩協調,經協調結果雙方同意以得標價之1成作為賄賂,劉名峰交付29萬4000元予何宏藩後,「窯燒透水磚」之供應商(宏葳公司)亦確實降價2成,均如前述,顯見劉名峰交付上開賄款之目的是為了透過趙健達、何宏藩等人之協助,以換取材料供應商之降價空間,而非因被告乙○○與何宏藩、趙健達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劉名峰心生畏怖,始被迫交付款項無訛。因此,劉名峰上開所稱「迫於無奈只好同意配合」云云,即係其要求「降低回扣成數」被拒絕之意,非謂被迫交付款項之意思甚明。是以,被告乙○○與何宏藩、趙健達並未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致使劉明峰迫不得以交付29萬4000元,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說明,被告乙○○所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所稱「勒索財物」之構成要件顯然有別。

(四)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乙○○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罪嫌部分(起訴書第81頁),惟起訴書並未指明係何部分犯罪事實涉及此項犯罪,經細查全部起訴事實,可能涉及此項犯罪者,應為原判決犯罪事實貳、四、㈡至㈣所示3項工程(即「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部分,其各起訴之犯罪事實記載略以:⑴「大里市○○路人行步道等新建工程」部分:「…由何宏藩指示趙健達利用『窯燒透水磚』材料『綁標』方式,向劉明峰要索回扣…俾與何宏藩磋商解決材料綁標之支付工程回扣成數等…」;⑵「健行路旁區域排水溝等改善工程」部分:「…何宏藩詢問趙健達本工程可牟取多少回扣,趙健達表示,該案其設計之窯燒透水磚等『綁標』特殊材料約300萬元,佔總工程預算39%…胡文龍認為其中仍有窯燒透水磚等特殊材料『綁標』,而將該工程預算書交給侑峰公司劉明峰」;⑶「大里市塗城休閒公園開闢工程」部分則為:「…何宏藩並指示趙健達將應秘密之工程預算圖說、『材料規格』,及『綁標』之石材鋪面等特殊材料供應商及價格等資料事先提供予胡文龍評估…由於大京公司李權明、專案經理李玟憲於設計時,即與趙健達共同基於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監造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材料及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之犯意聯絡,利用鋪面石材等特殊規格進行規格『綁標』…」等語,換言之,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無非係以胡文龍、劉明峰等人之供述,認上開3項工程中有材料或規格「綁標」之情,然就前2項工程使用之「窯燒透水磚」、後1項工程中之「花崗石塊」、「竹意石、石磚鋪面」、「枕木緣石」、「黑岩石板」等材料,各該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即(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究竟有何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之行為,尚無證據可以證明(雖此部分趙健達坦承「綁標」,李權明、李玟憲均經原審判決罪刑確定,仍無礙於本院之認定),而胡文龍、劉明峰等給付賄款後僅材料供應商予以減價約2成而已,胡文龍、劉明峰亦未改用其他材料施作,均如前述,自無原規劃、設計所採用之上開材料有何違反採購法令之情事可言,是被告乙○○是否與具有身分之趙健達、李權明、李玟憲等人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仍乏證據足以證明。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其犯罪既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

八、綜上所述,本件計27案之工程洽談、交付賄賂之過程,除何宏藩為前開指述以外,未見其他廠商指證曾與被告乙○○實際接觸之情,且被告乙○○自始否認有收取賄賂之行為,何宏藩卻未能說明被告乙○○究於何時、何地曾與何宏藩商討,由何宏藩出面向各該公用工程廠商索取賄賂?如何決定於何宏藩收取賄賂後,由何宏藩自取1成之賄款,其餘9成賄款即歸為上訴人所有?被告乙○○何時又如何知悉趙健達等人係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有無在開標時給予必要之協助?自難認被告乙○○與何宏藩有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況且,證人即共犯何宏藩於99年4月7日起,經多次警詢及偵訊時,均未供述或證稱被告乙○○有推由何宏藩出面向廠商洽談工程發包及收取賄賂、回扣事宜,而否認被告乙○○知情或參與本案,迄於99年7月8日下午16時,由檢察官親赴調查站訊問時經檢察官同意後轉為污點證人,始改口指證被告乙○○犯罪,因其可獲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自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資為被告乙○○成立犯罪之佐證。查證人林坤塘(被告乙○○擔任大里市長期間任職機要秘書)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何宏藩在其約聘期間在大里市公所上班,未曾向其打聽過工程評選委員及底價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三第44頁背面)、另證人林惠蘭(自94年11月起在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任職)證稱何宏藩不常在發包中心出現,只知其是市長的連襟,當過助理;工程之評選委員名單從工程會網站下載後,陳報給市長圈選,只有市長有權力去圈選,圈選後密封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293至296頁)。細繹證人林坤塘、林惠蘭2人之證詞,僅證稱何宏藩未曾向其等打探評選委員及工程底價,或評選委員名單陳報予被告乙○○圈選,只有被告乙○○有權圈選等語,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乙○○可能涉嫌洩漏工程底價或圈選可配合之評選委員名單而已,然對於被告乙○○與何宏藩共同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取賄賂,及與何宏藩、趙健達等人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工程預算圖說等文書,因而獲得利益乙節,仍難認此即屬補強證據,而認共犯何宏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除共犯何宏藩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外,既無其他證據可加以補強,揆之前揭說明,即難遽以認定被告乙○○成立犯罪。從而,檢察官所舉之前揭事證,既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有何犯行,揆諸首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予勾稽上情,遽為被告乙○○有罪之判決,難認允洽,被告乙○○上訴否認犯行,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撤銷,另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至被告乙○○之辯護人於102年7月5日刑事辯護意旨暨調查證據狀雖曾聲請證人何宏藩、林惠蘭作證,惟本院既認定不能以證人何宏藩之單一指證認定被告犯罪,而證人林惠蘭已曾為有利被告乙○○之證詞,則其等之證詞,均不影響本院之認定,自無再加以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