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穎晟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穎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穎晟前經本院認為犯準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及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