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穎晟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就竊盜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查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經本院認係犯18次加重竊盜罪,及1次準強盜罪,其中就被告所犯加重竊盜罪部分,係屬刑法第321條之罪,為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
茲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出上訴,並於上訴理由內敘及被告並無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惟本院所宣告之刑前強制工作,乃係附隨於前揭竊盜罪所為之保安處分,就此部分經本院第二審判決後,自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從而,被告對本院就竊盜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就此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