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793、1796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榮祥選任辯護人 林世勛律師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栢林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被 告 許郁如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667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395、1044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0年度偵字第10443號、101年度偵字第180、731、1645、18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蔣榮祥詐欺取財(除附表五編號173外),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蔣榮祥共同犯如附表五(不含編號17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不含編號173)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刑。
蔣榮祥上訴駁回(即偽造私文書及附表五編號173詐欺取財)與撤銷改判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同意書及業務上文書,以及扣案之人工協助生殖紀錄單壹本、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肆拾玖張,均沒收。其餘撤銷改判而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蔣榮祥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婦友醫院之負責人,婦友醫院於民國96年9月21日取得首次許可設立人工生殖機構,效期至99年9月20日止。蔣榮祥明知婦友醫院自96年9月2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每年施作試管嬰兒之個案數僅有1例或闕無,而如附表二所示之45位病患至婦友醫院就醫,僅係產檢、自然生產或人工受孕,其等均未曾至婦友醫院要求施作人工生殖即試管嬰兒,蔣榮祥為求婦友醫院能再次通過人工生殖機構之許可,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之犯意,要求其所僱用而有犯意聯絡之該院負責通報之醫檢師兼人工生殖技術人員廖凰君(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自96年11月間起至98年9月10日(起訴書誤為98年11月30日)離職止,接續製作不實之病人基本資料(如附表二編號1至36、38、42至43、45所示之病患)、開始用藥日期、取卵數、胚胎受精卵植入數、胚胎植入日期、評估資料、懷孕結果、活產數等虛偽資料,登載於廖凰君業務上製作之「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通報表」、「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單」等文書及電磁紀錄,並將電磁紀錄透過電子傳輸向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民健康署)進行週報、季報及年報以行使;蔣榮祥並於廖凰君離職後,要求其所僱用而有犯意聯絡之該院負責通報之醫檢師兼人工生殖技術人員蕭惠芳(蕭惠芳所涉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接任(起訴書誤為99年1月12日)起至100年10月13日(起訴書誤為100年8月31日)止,接續製作不實之病人基本資料(如附表二編號37、39至42、44所示之病患)、開始用藥日期、取卵數、胚胎受精卵植入數、胚胎植入日期、評估資料、懷孕結果、活產數等虛偽資料,登載於蕭惠芳業務上製作之「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通報表」、「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單」等文書及電磁紀錄,並將電磁紀錄透過電子傳輸向國民健康署進行週報、季報及年報以行使。而蔣榮祥為提供前開不實人工生殖資料供國民健康署審查,先由廖凰君於98年9月10日離職前,以前開通報資料整理虛偽人工生殖名單,並規劃偽造相關醫療紀錄、病患同意書等之分工配置表、預定各項作業完成日期及假造實驗數據等前置作業,再由蔣榮祥於99年2、3月間(即98年跨99年農曆年後)至99年7月寄出評價資料前1、2個禮拜,以手寫方式製作不實之醫囑等業務上文書,並陸續要求所僱用且與其有犯意聯絡之院內員工即總務主任黃栢林、護士黃玉芬(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確定)、蔡淑鳳(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與詐欺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確定)及鄭亘均(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確定)、衛教師黃阿琴(偽造文書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與詐欺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確定)、助理護士林芸如(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確定)及謝惠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確定)、醫管人員黃惠萱(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2萬元確定)、醫檢師兼生殖技術人員蕭惠芳等人分工合作(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一分工情形欄所示),以抽換真病歷首頁(通常為病人或其配偶自行填寫)、製作不實原應由醫師或醫檢師或護士所製作之健康評估、麻醉紀錄、ART紀錄單、個案資料表、初診處方、療程處方、實驗室品管/測試資料、檢查報告單等業務上文書(詳如附表二偽造之業務上文書欄所載),以及要求前開員工未經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及其配偶之同意,擅自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及其配偶名義,偽造各該病患及其配偶之簽名(分工情形詳如附表一分工情形欄所示),且均由黃栢林按捺各該病患及其配偶之指印,而製作不實之「婦友醫院手術同意書(取卵)」、「婦友醫院麻醉同意書」、「婦友醫院手術同意書(胚胎植入)」、「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施術同意書」及「銷毀同意書」等表彰病患及其配偶同意婦友醫院施作試管嬰兒療程意思之私文書各1份(詳如附表二偽造之同意書及署押欄所載),並將前開偽造之業務上文書及同意書提供予國民健康署審查以行使之,致該署誤信前開試管嬰兒個案資料均為真正,而於99年9月20日以國健婦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婦友醫院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之申請,足以生損害於國民健康署對於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資格審核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及其配偶。
二、蔣榮祥明知婦友醫院所進貨之人工受孕患者所需施打之排卵針劑Pergonal 75IU (HMG)(輸入許可證號為衛署藥輸字第0219502號,為促進卵泡發育、排卵之藥物,亦適用於男性精子過少、精子無力、不孕症,為粉狀劑,以下簡稱HMG )之製造日期為92年9月,於95年8月到期,其調劑用水之製造日期為92年6月,於97年6月到期,屬於藥事法第21條第6款所規定之劣藥,且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規定,過期藥即不能使用,然因該藥之藥廠已停產該藥而無法接受婦友醫院依慣例換藥,蔣榮祥竟基於成本考量,因該排卵針之成本較高,1AMP(單位AMP即坊間所稱之安瓶)之進貨價約為300元,且婦友醫院之藥劑師許郁如、陳政達(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確定)、趙文志(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確定)及衛教師黃阿琴等人,一再向負責藥物進貨及保管之總務主任黃栢林及蔣榮祥本人反應該藥物已經過期,應予銷毀,不得再對病患施打,蔣榮祥竟不顧上情,未向患者揭露前開藥品業已過期,並向患者告知另有其他替代藥物可資選擇,仍指示藥劑師調劑及衛教師、護士為病患施打過期HMG,而與黃栢林、黃阿琴、蔡淑鳳,以及與許郁如、廖杏圓(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元確定)、陳政達、趙文志於各自任職期間,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蔣榮祥或利用其所雇用不知情之醫師鄭東榮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病患需施打HMG之處方箋(日期、施用劑量詳如附表四所示,其中附表四編號162、163、165至167部分係由鄭東榮所開立),由黃阿琴或蔡淑鳳自許郁如、廖杏圓、陳政達或趙文志等人於任職期間(各該藥劑師任職期間詳如附表三任職期間欄所載,而許郁如所經手部分詳如附表六所示)所管理之藥局領出HMG之粉狀劑及調劑用水,再推由黃阿琴或蔡淑鳳其中1人拆除包裝混合後,施打於附表四所示之病患身上,以此方式致前來求診之如附表四所示175名病患,在無法看到HMG藥物包裝上有效日期標示之情況下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四所示之每劑1100元以上之費用予婦友醫院(施打日期、劑量及收取費用均詳如附表四所載)。
三、嗣彰化縣衛生局接獲檢舉後,於100年10月6日上午,會同國民健康署人員前往該院,當場在該院1樓之調劑室小冰箱內查得HMG16支(每支均為1AMP)及在該院7樓藥庫之冰箱內查得同批號之HMG粉狀劑248支及HMG稀釋用水295支,共計在該院查得過期HMG 264支及其調劑用水295支,事後統一交由黃栢林委由連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銷毀,復於同年月14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及彰化縣警察局偵一隊員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醫院搜索,扣得蔣榮祥所有、供附表一所示之人犯罪所用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同意書及業務上文書、偽造之人工協助生殖紀錄單1本及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59張,及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之病患真正病歷、藥庫盤點及藥品盤點表各1本、人事資料卡30張、用藥成本分析表48張、用藥成本分析價目表10張、病患白育慈病歷處方箋23張、婦友醫院向漢銘醫院調借HMG藥品借條明細1張等物。
四、案經國民健康署及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彰化縣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三警務段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蔣榮祥、黃栢林、被告許郁如、選任辯護人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犯罪事實之偽造文書犯行部分:被告蔣榮祥、黃栢林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黃阿琴、蔡淑鳳、謝惠玲、林芸如、黃惠萱、黃玉芬、鄭亘均、廖凰君等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述,證人A1(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證人即國民健康署技士王淑卿、證人蔡如喬、劉佩娥、許佳榆、曾國慶、王耀賢、許威仁、張明傑、江文彬、陳松山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證人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病患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國民健康署100年12月7日國健婦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婦友醫院自96年9月21日起至100年8月31日止通報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資料庫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婦友醫院於99年6月10日申請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審核檢送之書面資料及人工生殖機構許可審核委員於99年8月3日至婦友醫院實地查核之評分表影本(見偵字第10395號卷㈠第61至339頁)、國民健康署99年9月20日國健婦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見訴字第667號卷㈡第101頁),及婦友醫院96年3月21日至100年10月13日間所通報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台灣生殖醫學會網頁資料、證人A1所提之電子郵件、被告蔣榮祥書寫之紙條、分工表、相關病患資料等附卷可參,此外,尚有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同意書及業務上文書、偽造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59張及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單1本等業務上文書及如附表二所示病患之真正病歷扣案可資佐證,足認前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被告蔣榮祥、黃栢林此部分所涉之偽造文書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
(一)被告黃栢林、許郁如2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黃阿琴、蔡淑鳳、廖杏圓、陳政達及趙文志等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供述,證人A1、證人即國民健康署技士王淑卿於檢察官偵訊中證述,證人即彰化縣衛生局藥政科技士簡向岑於檢察事務官之訪談及檢察官偵訊中證述、證人即婦友醫院護理長殷麗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證述,及如附表四所示之病患分別於警詢或偵訊證述,告訴人黃雅慧、陳冠霖、王秉程、林榮祥、黃志榮、邱永華、陳榮吉、張坤騰、王耀賢、蔡依倫、洪睿謙、曾國慶,被害人張明霞、潘可真、柯柏全、簡祥紋、詹秀婷於原審,被害人黃飛莉、曾國慶、陳音儒、黃英誌、黃雅惠於本院審理時供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彰化縣衛生局100年12月1日彰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見偵字第10395號卷㈠第28至60頁)、104年3月31日彰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㈡第51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2月28日公務電話紀錄單(見偵字第10395號卷㈢第320頁)、檢察官於100年12月22日之勘驗筆錄(見偵字第10395號卷㈢第221頁背面)、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12月30日健保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被害人劉姿汝之就醫紀錄(見偵字第180號卷第31至58頁),及婦友醫院藥品處置排行榜、藥品盤點表(藥庫)、快過期藥物記錄、連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開立之收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暨照片、婦友醫院用藥成本分析表、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網頁刊載之高雄院區婦科主任龔福財副教授所著「使用排卵藥和針劑會不會致癌」之網頁資料、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以及被害人林錦漢、施振華、蔡秀素、賴文政、賴秀青、陳盈汝(原名:陳秀惠)、彭專烜、張瀞予(原名:張淑花)、曾國慶、黃飛莉、黃麗勤、張坤騰、蔡淑如、陳江松、吳美慧、陳音儒提出之婦友醫院收據及如附表四編號162、163、165至167所示病患之病歷資料影本,彰化縣衛生局人員於100年
10 月6日至婦友醫院稽查所拍攝之現場照片33張等在卷可參,此外,尚有藥庫盤點及藥品盤點表各1本、用藥成本分析表48張、用藥成本分析價目表10張及婦友醫院向漢銘醫院調借HMG藥品借條明細1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黃栢林、許郁如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其2人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被告許郁如之辯護人雖曾於刑事答辯狀內請求本院傳喚證人黃阿琴或蔡淑鳳作證(見本院卷㈠第39頁),然被告許郁如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未表明要傳喚上開證人(見本院卷㈠第170、222頁),復本院認檢察官對被告許郁如之上訴部分並無理由(如後述),故就此部分本院認無加以無謂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
(二)被告蔣榮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固坦承有為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施打上開過期藥等情,惟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依據國內外報告,過期藥品大多數還保有效用,HMG過期藥品因為工廠已經停止生產,其無法更換,且HMG療效較好、副作用較少、價格比較便宜,又為真空包裝、冷藏保存良好,HMG係連續處方箋,而依超音波檢查,患者使用後發現卵泡有長大,亦無患者反應不舒服,所以才繼續使用,其不知這是違反藥事法或詐欺行為。況施打劣藥之行為,特別法之藥事法第85條第2項已有處罰規定,不應再適用普通刑法之詐欺罪論處。而本件經施打過HMG藥物之病患,均有達到原所預期之刺激卵泡發育之效果,自不構成刑法詐欺罪之要件等語。然查:
①藥品超過有限期間或保存期限者,係屬藥事法第21條所稱劣
藥乙情,有行政院衛生署101年9月12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查(見訴字第26號卷㈠第104頁),顯見本件過期HMG為劣藥無訛。又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1條定有明文。被告蔣榮祥於原審102年7月9日審理時,已為全部認罪之表示(見訴字第26號卷㈡第79頁),且自承其並未告知病人藥物是過期的等語(見訴字第26號卷㈠第19頁),足見被告確認知其施打於病患之過期HMG藥品為有瑕疵之劣藥,且未依醫師法之規定向病人告知用藥之情形。
②被告蔣榮祥雖辯稱其在使用上開藥品前,曾找過國內外相關
醫學文獻,顯示超過效期之藥品只要保存良好確實可以延長使用期限等語。然依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1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修訂「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第五項、辭彙與附註:「1.有效期間(Expiration date):標示在藥品容器外之日期,該時間是一產品批次,在特定的儲存條件下,於核准之架儲期內,能符合規格,過期則不能使用」(見本院卷㈡第25至34頁),被告蔣榮祥以過期藥品施打於患者,明顯已違反衛生福利部上述基準過期則不能使用之規定,且過期藥品之藥效可能不足或有變質疑慮,其有效性及品質尚有疑慮,未能確保病患之臨床治療效益,需經第三公正且認證過之實驗室檢定,並由衛生主管機關發佈命令,始可延長效期,非自行認定,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6月17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臺中榮民總醫院104年1月9日中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68頁、第24頁)。而使用過期藥物可能產生的問題包含療效降低、藥物變質、無預期之作用等等,即使機率甚低,甚至保存良好且無變質之過期藥品,病人一旦發生不可預期之副作用,是無法獲得產品責任之損害補償(無過失責任),因此一般而言並不建議使用過期藥物;另因無發生個案報告,目前並無相關文獻探討施打過期HMG對人體有何影響等情,亦有台灣生殖醫學會101年9月7日國孕醫總字第507號函及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1年11月16日台婦醫字第101203號函各1份(見訴字第26號卷㈠第111頁、第129頁)在卷可佐。衡以藥品之有效期限,是指藥品製造後可確保有效和安全的時間長度,主要是供藥廠生產販售管理用,藥廠是以實際測得的數據,估計藥物可以保存之年限,絕對不會高估,超過有效期限的藥品,藥效會打折,甚至可能會變質產生毒性,足見被告蔣榮祥辯稱超過效期之藥品只要保存良好仍可以延長使用期限等語,難以採信。
③至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4年5月29日台婦醫字第104091號函雖
稱:「依據2003年11月美國哈佛大學家庭健康指引說明:『藥物過期並不真的代表這個藥物不再有效或者是變成不安全。』過去衛生署依衛生藥字0000000000號函規定,曾延長克流感之使用效期。依被告所做的統計,其顯示的結果,使用超過效期HMG751U(Pergonal)藥劑與效期內之藥效一致」(見本院卷㈡第53至54頁)。然超過有效期限的藥品,其藥效會打折,已如前述,上開美國哈佛大學家庭健康指引之說明,僅表示過期藥物仍有一定效果(如7、8成左右)或並未質變,並未認定過期藥物仍百分之百有效;而上開行政院衛生署延長克流感使用效期之函文,係因西元2009年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民眾搶著施打疫苗,但不論從國外緊急進口或是國內國光生技公司生產,短期間內均不敷使用,主管機關為控制流感疫情,始不得以破例將屆期克流感之使用效期延長以供使用,自不能將此特例視為常態,而認所有之藥品均可等同視之,故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上開函文內容,尚不能作為有利被告蔣榮祥認定之依據。
④再被告蔣榮祥於本院審理時,雖整理74件超過效期HMG患者
及74件效期內HMG患者之病歷資料加以統計分析結果,認「效期內藥品」與「超過效期藥品」在卵泡大小、內膜厚度及HMG總劑量等重要變項下,其平均數均無顯著差異,顯見其效果無顯著差異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至17頁),然以被告取樣數總共僅148件而言,其試驗樣本數是否足夠以符合統計學上之要求,已堪存疑。且被告所檢附之分析資料,疑未經人體試驗委員會認定核可,有違反研究倫理之嫌,受試者恐未受完整之研究保護,且分析方式與衛生主管機關所認定方法(須完成藥品安定性試驗)亦有明顯差異,並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04年1月9日中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24頁),是被告蔣榮祥上開統計分析結果,亦不足為其有利認定之證據。
⑤另證人林瑪麗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於2010年1月間,
請被告蔣榮祥看不孕症,有打過很多次排卵針,前後大概有幾個月,伊最後有懷胎生產2個男生,伊從治療至今均無覺得身體不適,小孩也很正常,大的4歲,小的1歲8月,被告沒有跟伊提過排卵針是過期的,伊也不知道是過期的,伊相信被告,即使排卵針過期也沒關係,被告沒有跟伊收費,伊兩胎都是持續打針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1至123頁);證人林秋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於96年間到被告那邊看不孕症,被告有說要打排卵劑,伊不記得總共打幾劑,被告沒有跟伊說排卵劑已經過期,伊在注射過程及注射後,身體狀況並無任何不正常,伊後來有懷孕,生男生,小孩很正常,現在已念小二,伊跟小孩之身體到目前都沒有不正常狀況,伊不知道針劑是過期的,被告沒有收費,伊相信被告的專業,所以即使針劑過期伊也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3頁背面至第125頁);證人張雅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於101年時到被告醫院做過不孕症治療,有打針,但後來快1年都沒有懷孕就放棄了,被告沒有說排卵針劑是過期的,伊在治療過程身體沒有任何不正常的反應,被告沒有跟伊收錢,因為被告是伊認識的醫生,是自己人,即使排卵針過期伊應該也會接受,因為伊會相信醫生的專業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6至128頁),上開證人雖均證稱相信被告蔣榮祥之專業,即使被告沒有告知或伊知情也沒有關係等語,然上開證人均與被告蔣榮祥有親戚關係(見本院卷㈣第24頁),且均接受被告免費治療,與如附表四所示之一般自費病患不同,自不能以上開證人容認被告之所為,而謂其餘病患亦應採相同之標準對待。況每位患者就醫時,本即希冀獲得良善之醫療,而醫師開立有效期限內之藥物,乃最基本之要求。以本件被告蔣榮祥所從事不孕症之治療,係屬無健保給付之自費項目,而病患願意接受治療,其目的即在能夠如願懷孕,被告既未告知病人藥物過期,其收費亦未與效期內藥品有所區別,則在醫療本身存有許多不確定因素,過期藥品又有不可預期之效果,實難想像病患如於知情之情況下,仍會願意自費接受施打過期之HMG?況國內目前共有3家藥商公司包括雪蘭諾(Serono)、豐樂(IBSA)及輝凌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引進HMG75IU,其進口之HMG75IU分別為Pergonal 75( Menotrophin, HMG ),娩例諾兒(Merional)及Menopur,此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1年11月16日台婦醫字第101203號函可參(見訴字第26號卷㈠第129至130頁),顯見仍有其他藥物可資替代本件過期之HMG,被告蔣榮祥身為人工生殖之醫師,對此自當知之甚詳。縱被告蔣榮祥認為HMG藥物療程較好、副作用較小且價格較便宜,然其將過期之HMG藥物施打於如附表四所示之病患身上,並未依醫師法之規定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用藥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所為已違反醫師法第12-1條規定之告知義務。
是被告未改用其他替代藥物,或告知並徵得病患同意,而仍執意施打過期之HMG藥物,使如附表四所示之病患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使用有效之針劑,而交付與未過期之針劑相同之費用,則被告所為,自已該當於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
⑥至辯護人雖主張提供過期藥品給患者使用,依彰化縣衛生局
之作法,均僅依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罰,似未移送檢察機關以刑法相繩,認藥事法係就藥品相關使用之專法,應有優先適用之必要等語。然按藥事法第90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裁罰,係針對「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而定,如其所為不構成犯罪(如民眾已知悉藥品過期,但因貪便宜仍願意購買使用,而販賣予該民眾者),本即無以刑法相繩之必要,而查本案被告蔣榮祥對病患施打過期HMG之過程,除屬藥事法之施打劣藥行為外,尚有醫護人員積極隱瞞藥物過期之詐術行為實施(拆除包裝混合後施打),使病患陷於錯誤交付財物,該部分事實顯非僅該當於藥事法所規定之施打劣藥行為,而亦同時該當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而藥事法針對施打劣藥部分並無刑事處罰之規定,是就施打劣藥部分,藥事法與刑法自無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之關係,本應回歸普通刑法之相關規定而為適用(同理,於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車之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73條僅有行政裁罰,而刑法第185條之3則有刑罰規定,其區別標準在於酒精濃度之高低,自不能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刑法之特別法,而排除刑法之適用)。基此,辯護人前開主張尚有誤會,不足為採。
⑦此外,本件除上開有關被告黃栢林、許郁如2人之證據外,
復有被告陳政達、趙文志、許郁如等人於原審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在卷可查,綜上所述,被告蔣榮祥之詐欺取財犯行,其事證明確,亦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蔣榮祥、黃栢林、許郁如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除修正外,並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新增訂後刑法第339條之4則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蔣榮祥、黃栢林、許郁如等犯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既遂罪,並有上述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所述之情形,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刑法339條之4之法定刑則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增修後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等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二)罪名:按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而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10條第6項、第2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工生殖法第6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3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人工生殖第27條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人工生殖資料,並由主管機關建立人工生殖資料庫管理之。前項通報之期限、內容、格式、流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訂定之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第10至12條規定,人工生殖機構應按週填報前1週接受治療個案之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通報表,應按季以主管機關提供之通報系統,通報前1季之人工生殖個案資料,應按年以主管機關提供之通報系統,通報前1年之受術夫妻生殖細胞或胚胎銷燬情形通報表;及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屆滿3個月前,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申請再次許可審核項目表所列文件,送請主管機關依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表審查。查被告蔣榮祥、黃栢林等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同意書上偽造各該病患及其配偶之署名及按捺指印後行使,已具有表示向他人同意上開文書內容之意思表示,自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蔣榮祥為婦友醫院之醫師,病歷表、產科診療紀錄、臨床路徑長期醫囑單、超音波檢查報告、麻醉前評估、受術夫妻健康評估表等為其執行醫療業務所製作之業務上文書;同案被告廖凰君及證人蕭惠芳為婦友醫院之檢驗師兼生殖技術人員,賀爾蒙與血清檢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單、精液檢查報告單、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及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為其等執行檢驗業務或生殖醫療業務所負責製作之業務上文書;同案被告黃玉芬、蔡淑鳳及鄭亘均為婦友醫院之護士,護理措施紀錄表、給藥治療紀錄單、體溫單、生產紀錄、約束病人探視表、麻醉紀錄、恢復室紀錄及恢復室護理紀錄為護士執行護理業務所負責製作之業務上文書,其等於各該業務上負責製作之文書上為不實之記載後而行使,亦該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故被告蔣榮祥、黃栢林與同案被告廖凰君、黃阿琴、黃玉芬、蔡淑鳳、林芸如、謝惠玲、鄭亘均及黃惠萱等人,為使婦友醫院繼續通過審查許可,製作不實之人工生殖開始使用排卵藥物等進入治療週期個案通報表、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單等業務上文書及電磁紀錄後,持向國民健康署通報以行使,以及製作不實如附表二所示之同意書及業務上文書,供國民健康署審查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國民健康署對於人工生殖資料管理及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資格審核管理之正確性,以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病患及其配偶,核被告蔣榮祥、黃栢林2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及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準文書罪,公訴人雖認上揭被告尚涉有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然前開被告所為之偽造署押行為,應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為偽造文書所吸收,不另論罪,是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另就犯罪事實欄所示施打過期HMG部分,被告蔣榮祥、黃栢林2人就如附表四所示之175位被害人,被告許郁如就如附表四所示其中77位被害人(詳如附表六所載),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就被告黃栢林部分雖漏未引用詐欺取財之條文,惟於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記載其涉犯此部分之犯行,仍認就被告黃栢林之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起訴,本院自得加以裁判。
(三)共同正犯:被告蔣榮祥、黃栢林與同案被告廖凰君、黃阿琴、黃玉芬、蔡淑鳳、林芸如、謝惠玲、鄭亘均、黃惠萱及共同正犯蕭惠芳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各自分擔如附表一分工情形欄所示之行為,相互利用彼此行為共同遂行犯罪目的,其等就偽造文書犯行部分,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黃栢林與同案被告黃阿琴、林芸如、謝惠玲、黃惠萱等人雖非婦友醫院之醫師、檢驗師、生殖技術人員或護士,惟其等係無身分之人,與具備醫師身分之被告蔣榮祥、檢驗師兼生殖技術人員身分之同案被告廖凰君、共同正犯蕭惠芳及具備護士身分之同案被告黃玉芬、蔡淑鳳及鄭亘均等人共同實施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認係共同正犯。又被告蔣榮祥、黃栢林2人就附表四所示之175位被害人,被告許郁如就附表四其中77位被害人(詳如附表六所載)部分,與同案被告黃阿琴、蔡淑鳳、廖杏圓、陳政達及趙文志等人,各均具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亦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就附表四編號
162、
163、165至167部分,被告蔣榮祥利用不知情之醫師鄭東榮開立過期HMG處方箋,為間接正犯。
(四)罪數:被告蔣榮祥及黃栢林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等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2人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其等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蔣榮祥及黃栢林就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使偽造人工生殖資料及相關病歷、護理資料等業務上文書部分,雖有數舉動之實施,惟均係基於通過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另被告蔣榮祥、黃栢林、許郁如等人就附表四所示之施打過期HMG部分,除附表四編號7、29、61、64、66、72、80至81、85至86、97、99、105、107、120至122、131、145、151、155至156、160等被害人僅係施打1次過期HMG外,其餘被害人均有超過1次以上之施打紀錄,而針對各別被害人雖有數舉動之實施,惟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均應論以之一罪。被告蔣榮祥、黃栢林2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犯行,雖偽造如附表二所示45位病患及其配偶之名義之私文書,侵害各該病患及其配偶之利益,然均係基於同一目的即通過國民健康署之審查而為,各次偽造文書行為部分同一,且係於同一時間一併持向國民健康署而行使,是就此部分,應係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處斷;另被告蔣榮祥、黃栢林2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行為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且其犯罪目的係單一為通過國民健康署通報及審核,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評價為一行為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公訴人認此係數罪併罰,尚有未洽。又被告蔣榮祥及黃栢林就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如附表五所示175次詐欺取財罪間,被告許郁如就附表六所示77次詐欺取財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蔣榮祥詐欺取財(除附表五編號173外)部分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以符罪刑相當之原則,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所稱之比例原則,指行使此項職權判斷時,須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不得逾越此等特性之程度,用以維護其均衡;而所謂平等原則,應從實質上加以客觀判斷,倘條件有別,應本乎正義理念,分別適度量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82、1287、806、775號等判決參照)。查原審就被告蔣榮祥詐欺取財部分所處之刑度,介於有期徒刑8月至11月之間,核其所為之量刑基準,應係以被告施打針劑之次數為準(即有期徒刑8月為1至5次,有期徒刑9月為6至10次,有期徒刑10月為11至20次,有期徒刑11月為20次以上),雖有所據,然從被告所詐取之金額觀之,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部分,少者1100元(1次,附表五編號7、61、64、66、72、80、81、85、86、97、99、105、107),多者14250元(5次,附表五編號150);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部分,少者6600元(6次,附表五編號30、78、90),多者41800元(10次,附表五編號25);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部分,少者13200元(12次,附表五編號63、94),多者59850元(17次,附表五編號51);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1月部分,少者23100元(21次,附表五編號57),多者103550元(22次,附表五編號124),原審之量刑顯未一併審酌被告詐取之金額高低。再被告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之諒解,與被告僅單純返還被害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部分,亦應有所區分,原審未予區分,仍依據施打之次數為相同之量刑,未能就具體個案情節有所區分,而有未洽。況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在原審判決後,已於102年7月24日與被害人鄭宏秋、於102年9月25日與被害人詹靜雯、吳俊宥、張淑娟、汪麗芬、於102年10月8日與被害人柯柏全、紀靜雯、賴文政、賴秀青、陳昱均、於102年10月16日與被害人詹琇婷、林志騰、於102年10月22日與被害人劉淑華、全諭嘉、楊麗雯、於102年10月23日與被害人王有吉、於103年4月29日與被害人劉姿汝、簡祥紋、於104年9月4日與被害人許曉琪、於104年9月15日與被害人黃雅惠、黃英誌、於104年9月17日與被害人陳音儒等人達成和解等情,則原審對被告蔣榮祥所為之量刑,除附表五編號173外,均有悖於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而有未當。
(二)被告蔣榮祥上訴意旨就此部分雖未予以指摘,而僅否認其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其此部分之上訴經核雖無可採,業如上述;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蔣榮祥為貪圖一時之小利,不肯循正常管道將過期之HMG針劑銷燬,繼續使用過期之HMG針劑,利用病患急於求子且信賴其醫術醫德之情況下,把病患當白老鼠般加以施打,使被害人在黃金的生育年齡內,沒有獲得最具實效性的治療,延誤可能生育的最佳時機,其所為之傷害遠大於針劑之費用,被告為病患施打過期排卵針劑HMG之每件獲利雖然不高,但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大,而原審就其詐欺取財部分,僅量處有期徒刑數月不等,自嫌過輕,而請求對被告蔣榮祥予以從重量刑等語,本院審酌被告蔣榮祥對病患使用過期之HMG針劑,雖延誤被害人可能生育之最佳時機,但被告事後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盡量賠償損害並取得原諒,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非毫無悔意,除附表五編號3、55、60之犯行,被告蔣榮祥施打之次數各多達42、65、49次,本院認應為較重之量刑外,就檢察官上訴所指其餘部分無從採取。況原審判決既有上開未當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蔣榮祥此部分予以撤銷,而其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三)本院審酌被告蔣榮祥身為醫師,於醫療行為中,相對於病患係居於智識及決策之優勢,竟基於醫院營運成本之考量,不顧本件所施打之HMG藥劑業於95年間即已超過有效期限,且歷經被告許郁如、同案被告陳政達、趙文志及黃阿琴之告知後,竟仍未要求被告黃栢林銷燬該藥劑,而於95年至100年間持續開立該過期HMG處方箋,並要求被告許郁如、同案被告廖杏圓、陳政達及趙文志提供該藥劑,以及要求同案被告黃阿琴、蔡淑鳳施打於病患身上,毫不慮及該過期藥劑可能在人體所產生之危害,無視病患之身體健康,並嚴重破壞醫病關係之信賴,惡性實屬重大,惟被告蔣榮祥已於原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於原審與被害人吳玟儀、周怡伶、陳冠霖、陳芊卉、王秉程、陳芳蓮、林榮祥、陳惠芳、黃志榮、洪郁粧、邱永華、劉東澤、陳雅慧、王耀賢、王玉如、陳榮吉、黃麗勤、張坤騰、施振華、陳瓊華、洪睿謙、蔡依倫、李東霖、陳綉惠、潘可真、黃雅慧、曾國慶、黃飛莉、鄭宏秋及江文彬等人達成和解,上開被害人表示不再對前揭被告追究民刑事責任,另被告蔣榮祥又陸續以支票寄送方式,寄予附表四所示之其餘被害人,而有部分被害人已兌現前開支票,又於原審判決後,持續與被害人鄭宏秋、詹靜雯、吳俊宥、張淑娟、汪麗芬、柯柏全、紀靜雯、賴文政、賴秀青、陳昱均、詹琇婷、林志騰、劉淑華、全諭嘉、楊麗雯、王有吉、於103年4月29日與被害人劉姿汝、簡祥紋、於104年9月4日與被害人許曉琪、於104年9月15日與被害人黃雅惠、黃英誌、陳音儒等人達成和解,被告蔣榮祥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之生活狀況、犯罪參與程度、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再以被告蔣榮祥施打之次數、詐取之金額、有無和解等情,逐項定其量刑標準後,認原審就被告蔣榮祥詐欺取財部分之量刑,除附表五編號173部分符合上開標準,應予維持外,就其餘部分,均應改判如附表五(不含編號173)所示之罪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刑(如附表五編號3、55、60之犯行,本院認被告蔣榮祥施打之次數各多達42、65、49次,原審均僅量處有期徒刑11月,尚嫌過輕,且經檢察官提起上訴,故為較重之量刑)。又被告蔣榮祥就如附表五編號55至
59、61、64、75、116至117、119至122、125至126、128、151至152、159、161、163部分,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分別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五前開編號之主文欄所示。
六、維持原判部分:
(一)原審以被告蔣榮祥偽造私文書、附表五編號173之詐欺取財部分、被告黃栢林、許郁如部分之犯罪均事證明確,分別適用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220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等規定,就偽造文書部分,審酌被告蔣榮祥為求通過人工生殖機構許可審查,而與被告黃栢林、同案被告廖凰君、黃阿琴、黃玉芬、蔡淑鳳、鄭亘均、林芸如、謝惠玲及黃惠萱共同為本件偽造文書犯行,足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病患及其配偶以及國民健康署對於人工生殖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被告黃栢林係受僱於被告蔣榮祥,醫院是否通過審查並非實際受益者,其惡性顯較被告蔣榮祥輕微。又就詐欺取財部分,審酌被告蔣榮祥基於醫院營運成本之考量,將過期藥劑施打於病患身上,無視病患之身體健康,並嚴重破壞醫病關係之信賴,惡性實屬重大;被告黃栢林身為婦友醫院之總務主任,負責婦友醫院之藥品管理,被告許郁如身為婦友醫院之藥劑師,負責藥物之調劑,對藥物負有核對把關之責,所為固有可議之處,惟念及其等均係於被告蔣榮祥之指示下所為,亦非實際獲利者,且被告許郁如於任職期間,有向被告蔣榮祥或被告黃栢林反應過期HMG之事,惡性尚非重大等情。復衡以被告黃栢林、許郁如迭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被告蔣榮祥於原審審理中坦承犯行,以及被告蔣榮祥、黃栢林、許郁如於原審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蔣榮祥、許郁如均為大學畢業、被告黃栢林為高工畢業等智識程度,以及其等之生活狀況、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犯罪參與程度、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蔣榮祥偽造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之刑,就被告蔣榮祥如附表五編號173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月之刑,就被告黃栢林偽造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月之刑,就被告黃栢林如附表五所示之詐欺取財部分各量處如附表五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之刑,就被告許郁如部分各量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黃栢林、許郁如所處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以被告黃栢林於如附表五編號55至59、61、64、75、116至117、119至122、125至126、128、151至152、159、161、163部分,被告許郁如於如附表六編號23至27、29、31、40、44至49、52至54、67至68、70至72部分,其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而分別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五、附表六前開編號之主文欄所示。再敘明檢察官對被告許郁具體求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核屬過重,而就被告黃栢林、許郁如上開所犯各罪(含已減刑及不得減刑)所宣告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以被告許郁如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審酌被告許郁如因受僱於婦友醫院,任職期間基於家庭生計考量而依院長即被告蔣榮祥之指示分別觸犯本案犯罪,且被告許郁如就施打過期HMG部分,均曾向被告蔣榮祥反應,以及被告許郁如於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上開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認被告許郁如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依被告許郁如犯罪參與程度,併宣告被告許郁如緩刑3年,又為使被告許郁如知所戒慎,再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向公庫支付10萬元。末認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同意書及業務上文書,以及扣案之人工協助生殖紀錄單1本及人工生殖個案資料表59張,為被告蔣榮祥及指示附表一所示其餘之人所偽造,並用以向國民健康署查核使用,足認該前揭文書應屬被告蔣榮祥所有,且均係供被告黃栢林、同案被告廖凰君、黃玉芬、蔡淑鳳、林芸如、謝惠玲、鄭亘均、黃惠萱、黃阿琴等人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該被告偽造文書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二所示之同意書,既已依法宣告沒收,則其上所偽造各該病患及其配偶之署名及指印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均屬附表二所示同意書之一部,爰不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藥庫盤點及藥品盤點表各1本、人事資料卡30張、用藥成本分析表48張、用藥成本分析價目表10張及婦友醫院向漢銘醫院調借HMG藥品借條明細1張,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性,僅具證據性質,亦不為沒收之宣告。核原審此部分之採證及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⑴婦友醫院實際並未為病患施作試管嬰兒,被告蔣榮祥竟偽造婦友醫院施作試管嬰兒之病歷,藉以取得人工生殖機構之許可,不僅對其他守法之醫療院所不公平,最終受害的還是有看診需求之民眾,其所戕害者,除了被害人之權益外,尚包括國家醫療體系之管理及民眾看診之權益保障,然原審就被告蔣榮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實有過輕之憾;⑵被告黃栢林擔任婦友醫院之總務主任,且與被告蔣榮祥有親戚關係,實際上確實有參與婦友醫院之營運管理。其於本件犯罪中之身分自不能等同於其他護理師或藥劑師。況同案被告陳政達、趙文志於發現HMG針劑過期時,屢屢向被告黃栢林反應,被告黃栢林均置之不理。然原審就被告黃栢林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均僅量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實屬過輕,恐難收懲儆之效,爰亦請從重量刑;⑶被告許郁如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雖然為認罪之表示,惟其於偵查中對於給予病患過期針劑部分,竟表示:「我身為藥劑師,我也會吃過期藥,我今天要來開庭前才吃下了18日到期的麵包」等語,已難認被告許郁如犯後有悛悔之態度。其復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護士如何拿過期針劑?)那個時候我前面一位藥師教我的,不是由我直接去拿,是由護士直接去冰箱拿,我在偵查中回想比較慢‧‧‧我在檢察官威脅下只好照檢察官的說法」云云,企圖撇清犯行。綜上可知,被告許郁如在歷經偵、審程序後,其態度依然強硬,不見悔意,此與其他被告均虛心面對自己的過錯,判若雲泥。足見其犯後態度顯然不佳。原審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予以宣告緩刑,難認妥適,爰請從重量刑,並不予宣告緩刑等語。然查:⑴國民健康署對於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通過名單數量,並未有何總額之限制(如104年8月8日公告計80家,102年12月28日有72家,99年11月8日計65家,96年11月7日有72家),換言之,其他符合資格依法申請取得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醫療院所,並不因婦友醫院有無以不法方式取得許可而受到影響,檢察官指稱被告所為戕害有看診需求之民眾權益等語,尚嫌無據;⑵被告黃栢林與被告蔣榮祥雖有親戚關係,然依卷附被告黃栢林自92年至103年之綜合所得稅結算資料可知,其從婦友醫院取得之薪資所得在42至48萬餘元之間(見本院卷㈠第223至232頁、卷㈣第187至188頁),並無太大高低起伏之處,是被告黃栢林是否有檢察官所指確實有參與婦友醫院之營運管理之情,即堪存疑,是檢察官以被告黃栢林於本件犯罪中之身分自不能等同於其他護理師或藥劑師,而認原審量刑過輕部分,難認有理;⑶再被告許郁如雖有如檢察官所指之辯解情節,然此僅係其訴訟上為自己所為之答辯,屬於辯護權之正當行使,尚難以此即謂被告許郁犯後無悛悔之情。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上情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語,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另被告蔣榮祥、黃栢林就此部分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然查本案原判決就被告蔣榮祥、黃栢林2人所為之科刑,已經詳為審酌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並敘明理由,審酌其2人所為之犯罪程度,原審所處之刑顯已寬待,被告蔣榮祥提起本案上訴後,雖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民事之和解並賠償損害,犯罪後之態度與第一審相較,已有稍佳,然本院認原審就被告2人所為犯行所處宣告刑,既無不合,並無再予從輕量刑之空間。從而,被告蔣榮祥、黃栢林2人提起上訴,以前詞指摘原審此部分之判決不當,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院雖以原審就被告蔣榮祥不含附表五編號173之詐欺取財部分量刑不當為由予以撤銷,然原判決就被告黃栢林、許郁如2人上開詐欺取財部分,業已審酌其等係受被告蔣榮祥指示所為,亦非實際獲利者等情,各予以較輕之量刑,本院核無不當,自無併予撤銷之必要。另本件原審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修正、同法第339條之4增訂前後之規定,然原審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同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與本件前揭經新舊法比較後所適用者無異,原審判決之結論自應予以維持,均併予敘明)。
七、又被告蔣榮祥於本件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並增訂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由受刑人自行衡量,賦與受刑人有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就前揭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是經比較新、舊法律,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從而,本案被告蔣榮祥上開所犯經本院撤銷改判各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前述經上訴駁回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蔣榮祥如欲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得於案件確定後向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部分得上訴。
詐欺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附表一:偽造文書具體分工情形┌─┬───┬────┬─────────────┬──────────┐│編│ 姓名 │ 職稱 │ 分工情形 │ 任職期間 ││號│ │ │ │ │├─┼───┼────┼─────────────┼──────────┤│1 │蔣榮祥│院長 │指示下列婦友醫院員工製作不│82年開業迄今 ││ │ │ │實病歷、向國民健康署通報不│ ││ │ │ │實人工生殖個案 │ │├─┼───┼────┼─────────────┼──────────┤│2 │黃栢林│總務主任│製作不實病患同意書、在同意│82年6月1日開始任職,││ │ │ │書上按捺指印、裝訂不實病歷│迄今仍在醫院任職 ││ │ │ │、填寫病患資料 │ │├─┼───┼────┼─────────────┼──────────┤│3 │廖凰君│醫檢師暨│製作偽造病歷工作分配表、製│90年1月1日至98年9月 ││ │ │生殖技術│作不實檢驗單、向國民健康署│10日(90年1月1日至90 ││ │ │人員 │通報不實人工生殖個案 │年底是在臺北受訓,未││ │ │ │ │實際在醫院任職) │├─┼───┼────┼─────────────┼──────────┤│4 │蕭惠芳│醫檢師暨│製作不實檢驗單、向國民健康│95年5月1日至100年10 ││ │ │生殖技術│署通報不實人工生殖個案 │月間 ││ │ │人員 │ │ │├─┼───┼────┼─────────────┼──────────┤│5 │黃阿琴│衛教師 │製作不實病患同意書、填寫病│95年9月1日至101年7月││ │ │ │患資料 │ │├─┼───┼────┼─────────────┼──────────┤│6 │黃玉芬│護士 │製作不實病患資料 │86年8月1日至101年2月││ │ │ │ │底 │├─┼───┼────┼─────────────┼──────────┤│7 │蔡淑鳳│護士 │製作病歷表內不實不孕症資料│90年9月14日至101年6 ││ │ │ │及病患同意書、填寫病患資料│、7月間 │├─┼───┼────┼─────────────┼──────────┤│8 │林芸如│助理護士│指示婦友醫院員工分工製作不│93年4月23日至101年7 ││ │ │ │實病歷、將蔣榮祥交付之不實│月31日 ││ │ │ │處方箋輸入電腦列印後黏貼於│ ││ │ │ │不實病歷 │ │├─┼───┼────┼─────────────┼──────────┤│9 │謝惠玲│助理護士│製作不實病患同意書、填寫病│94年6月24日至101年5 ││ │ │ │患資料 │、6月 │├─┼───┼────┼─────────────┼──────────┤│10│鄭亘均│護士 │製作不實病患同意書、麻醉前│98年9月1日至101年4月││ │ │ │評估、恢復室紀錄等文書 │底 │├─┼───┼────┼─────────────┼──────────┤│11│黃惠萱│醫管人員│製作不實病患同意書、填寫病│98年9月7日至101年3月││ │ │ │患資料 │31日 │└─┴───┴────┴─────────────┴──────────┘附表二:
┌─┬───┬───┬──────────┬───────────┐│編│病患 │通報人│偽造之同意書(均為1件│偽造之業務上文書 ││號│ │ │)及署押 │ │├─┼───┼───┼──────────┼───────────┤│1 │周怡伶│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周怡伶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其配偶冠霖之 ││ │ │ │ 1 枚 │精液檢查報告單3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 單1份 ││ │ │ │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 ││ │ │ │ │ 驗單共5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4張,陳宏彰1 ││ │ │ │ │ 張) │├─┼───┼───┼──────────┼───────────┤│2 │龐妮 │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龐妮之荷爾蒙、血清檢查││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單││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各1紙 ││ │ │ │ 1 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 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單共5張(醫檢師:莊雅││ │ │ │ │ 玲4張,蔡祥義1張) │├─┼───┼───┼──────────┼───────────┤│3 │陳馨怡│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馨怡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各1枚及指│單各1紙、其配偶李澤昌 ││ │ │ │ 印各2 枚(偵10395卷│精液檢查報告單2紙(偵 ││ │ │ │ ㈡第223頁) │10395卷㈡第228、240、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36與241頁) ││ │ │ │ 造妻之指印3枚、夫 │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2.麻醉前評估2份 ││ │ │ │ (偵10395卷㈡ │3.麻醉紀錄2份 ││ │ │ │ 第224頁) │4.恢復室紀錄2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夫│5.恢復室護理紀錄2份 ││ │ │ │ 造妻之指印3枚、夫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偵10395卷㈡第225 │ 工生殖)2份 ││ │ │ │ 頁)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3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2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卷㈡第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226頁) │ 單共15張(醫檢師:莊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雅玲13張,蔡祥義1張 ││ │ │ │ 書->偽造夫妻2 │ ,陳宏彰1張) ││ │ │ │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 │ ││ │ │ │ 枚(偵10395 卷㈡第 │ ││ │ │ │ 227頁) │ ││ │ │ │ │ │├─┼───┼───┼──────────┼───────────┤│4 │吳玟儀│廖凰君│1.取卵手術同意書->偽│吳玟儀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單各1紙 ││ │ │ │2.麻醉同意書->偽造妻│1.假病歷0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3.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1 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工生殖)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表1份 ││ │ │ │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 份 ││ │ │ │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5張(醫檢師:莊雅││ │ │ │ │ 玲4張,蔡祥義1張) │├─┼───┼───┼──────────┼───────────┤│5 │王玉如│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王玉如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之│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單各1紙、其配偶榮吉之 ││ │ │ │ 妻之簽名1枚(偵 │精液檢查報告單1紙(偵 ││ │ │ │ 10395卷㈡第421頁) │10395卷㈡第433、432、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 │434頁)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1.假病歷0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1 │2.麻醉前評估2份 ││ │ │ │ 枚(偵10395卷㈡第 │3.麻醉紀錄2份 ││ │ │ │ 422頁) │4.恢復室紀錄2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2份 ││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10395 卷㈡第423頁)│ 工生殖)2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 表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2 ││ │ │ │ 1枚(偵10395卷㈡第 │ 份 ││ │ │ │ 424頁)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單1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偵│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 ││ │ │ │ 10395卷㈡第425 頁)│ 驗單共13張(醫檢師:││ │ │ │ │ 莊雅玲11張,蔡祥義1││ │ │ │ │ 張,陳宏彰1張) │├─┼───┼───┼──────────┼───────────┤│6 │劉淑華│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劉淑華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各1枚及指│單各1紙、其配偶進堅之 ││ │ │ │ 印各2 枚 (偵10395 │精液檢查報告單1紙(偵 ││ │ │ │ 卷㈡第255頁) │10395卷㈡第266、267、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60頁)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偵10395卷㈡ │3.麻醉紀錄1份 ││ │ │ │ 第256頁)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10395卷㈡第257頁) │ 工生殖)1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 表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1枚(偵10395卷㈡第 │ 份 ││ │ │ │ 258 頁)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單共6張(醫檢師: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莊雅玲5張,陳宏彰1張││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 偵10395卷㈡第259頁│ ││ │ │ │ ) │ │├─┼───┼───┼──────────┼───────────┤│7 │吳美慧│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吳美慧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許威仁精液檢││ │ │ │ 1 枚 │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4張,蔡祥義1張││ │ │ │ │ ) │├─┼───┼───┼──────────┼───────────┤│8 │陳韻茹│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韻茹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尤柏霖精液檢││ │ │ │ 枚 (偵10395卷㈡第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480頁) │卷㈡第486、487、488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 卷㈡第477│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478頁)│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卷㈡第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479頁)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單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驗單共4張(醫檢師: ││ │ │ │ (偵10395 卷㈡第481│ 莊雅玲3張,陳宏彰1 ││ │ │ │ 頁) │ 張) │├─┼───┼───┼──────────┼───────────┤│9 │朱美玲│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朱美玲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2 份->每份│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各偽造夫妻2 人之簽│單各2紙、其配偶明祺之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精液檢查報告單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2份 │1.假病歷0份 ││ │ │ │ ->每份各偽造妻之指│2.麻醉前評估2份 ││ │ │ │ 印1 枚、夫之簽名及│3.麻醉紀錄2份 ││ │ │ │ 指印各1枚 │4.恢復室紀錄2份 ││ │ │ │3.麻醉同意書2 份->每│5.恢復室護理紀錄2份 ││ │ │ │ 份各偽造妻之指印1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枚、夫之簽名及指印│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各1 枚 │ 工生殖)2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2 份->每份各偽造妻│ 表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2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 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書2 份->每份各偽造│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夫妻2 人之簽名及指│ 單1份 ││ │ │ │ 印各1 枚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 ││ │ │ │ │ 驗單共14張(醫檢師:││ │ │ │ │ 莊雅玲11張陳宏彰1張││ │ │ │ │ ,蔡祥義1張,陳靜如││ │ │ │ │ 1張) │├─┼───┼───┼──────────┼───────────┤│10│黃春吟│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黃春吟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施偉仁精液檢││ │ │ │ 枚 (偵10395卷㈡第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169 頁) │卷㈡第178、179、180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170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171頁)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172頁) │ 單共4張(醫檢師: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莊雅玲3張,陳宏彰1張││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 )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 偵10395 卷㈡第173 │ ││ │ │ │ 頁) │ │├─┼───┼───┼──────────┼───────────┤│11│黃秋玟│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黃秋玟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張成賓精液檢││ │ │ │ 1枚 │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8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7張,蔡祥義1張││ │ │ │ │ ) │├─┼───┼───┼──────────┼───────────┤│12│任如璇│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任如璇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鄭進盛精液檢││ │ │ │ 枚 (偵10395卷㈡第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43頁) │卷㈡第54、55 、56頁)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44頁│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45頁)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46頁)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莊雅玲5張)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偵10395卷㈡第47頁)│ │├─┼───┼───┼──────────┼───────────┤│13│張明霞│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張明霞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蘇智盈精液檢││ │ │ │ 枚(偵10395卷㈡第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448頁) │卷㈡第459、460、461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449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450 頁)│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卷㈡第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451頁)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單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驗單共6張(醫檢師: ││ │ │ │ 偵10395卷㈡第452頁│ 莊雅玲5張,陳宏彰1 ││ │ │ │ ) │ 張) │├─┼───┼───┼──────────┼───────────┤│14│陳雅慧│廖凰君│1.取卵手術同意書->偽│陳雅慧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單、其配偶陳嘉輝精液檢││ │ │ │ (偵10395 卷㈡第82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頁) │卷㈡第97、98 、95頁) ││ │ │ │2.麻醉同意書->偽造妻│1.假病歷0份 ││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3.麻醉紀錄1份 ││ │ │ │ 10395卷㈡第83頁)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偽造夫妻之簽名各│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1枚(偵10395卷㈡第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84頁) │ 工生殖)1份 ││ │ │ │4.胚胎儲存書->偽造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妻之簽名及指印各1 │ 表1份 ││ │ │ │ 枚(偵10395卷㈡第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85頁) │ 份 ││ │ │ │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4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3張,蔡祥義1張││ │ │ │ │ ) │├─┼───┼───┼──────────┼───────────┤│15│洪郁粧│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洪郁粧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邱永華精液檢││ │ │ │ 枚(偵10395卷㈡第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366頁) │卷㈡第377、378、379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367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368 頁)│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369頁)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單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6││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張(醫檢師:莊雅玲3 ││ │ │ │ 偵10395卷㈡第370頁│ 張,陳靜如2張,陳宏││ │ │ │ ) │ 彰1張) │├─┼───┼───┼──────────┼───────────┤│16│陳芊卉│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芊卉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及其配偶王秉程精液檢││ │ │ │ 1枚 │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6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5張,蔡祥義1張││ │ │ │ │ ) │├─┼───┼───┼──────────┼───────────┤│17│劉姿汝│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劉姿汝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2紙、血液檢查 ││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報告單1紙、其配簡祥紋 ││ │ │ │ 1枚 │之精液檢查報告單2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2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2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 單2份 ││ │ │ │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6││ │ │ │ │ 張(醫檢師:莊雅玲6 ││ │ │ │ │ 張) │├─┼───┼───┼──────────┼───────────┤│18│陳芳蓮│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芳蓮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及夫林榮祥之精液檢查││ │ │ │ 枚(偵10395卷㈡第 │報告單各1紙(偵10395卷 ││ │ │ │ 559頁) │二第571至573頁)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560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561 頁)│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562頁) │ 單共7張(醫檢師: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莊雅玲6張,陳宏彰1張││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 )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偵│ ││ │ │ │ 10395卷㈡第563頁) │ │├─┼───┼───┼──────────┼───────────┤│19│陳惠芳│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惠芳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2紙、血液檢查 ││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報告單、其配偶黃榮之精││ │ │ │ 1枚 │液檢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2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2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 單1份 ││ │ │ │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7││ │ │ │ │ 張(醫檢師:莊雅玲7 ││ │ │ │ │ 張) │├─┼───┼───┼──────────┼───────────┤│20│粘雅茹│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粘雅茹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 ││ │ │ │ 1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 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5張) │├─┼───┼───┼──────────┼───────────┤│21│莫國英│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莫國英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 │單各1紙 ││ │ │ │ 1 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 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5張) │├─┼───┼───┼──────────┼───────────┤│22│許美娟│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許美娟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1紙、血液檢查 ││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 │報告單1紙、其配蔡正雄 ││ │ │ │ 1枚 (偵10395卷㈡第│之精液檢查報告單1紙(偵││ │ │ │ 282 頁) │10395卷㈡第293、294、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87頁)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2.麻醉前評估2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283 │3.麻醉紀錄2份 ││ │ │ │ 頁) │4.恢復室紀錄2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2份 ││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10395卷㈡第284 頁)│ 工生殖)1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 表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 份 ││ │ │ │ 285頁)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單共5張(醫檢師: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 莊雅玲4張,陳宏彰1張││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 ) ││ │ │ │ 偵10395卷㈡第286頁│10.相關護理紀錄、病歷 ││ │ │ │ ) │ 、護理措施紀錄表、 ││ │ │ │ │ 臨床路徑長期醫囑單 ││ │ │ │ │ 、給藥治療紀錄單、 ││ │ │ │ │ 體溫單、超音波檢查 ││ │ │ │ │ 報告、醫事檢驗所檢 ││ │ │ │ │ 驗單、產科診療、生 ││ │ │ │ │ 產紀錄、約束病人探 ││ │ │ │ │ 視表各1份 │├─┼───┼───┼──────────┼───────────┤│23│李俐穎│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術│李俐穎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同意書-> 偽造夫妻2│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 │單、其配偶謝進修精液檢││ │ │ │ 枚(偵10395卷㈡第53│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3 頁) │卷㈡第544、545、538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534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535 頁)│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536頁)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莊雅玲4張,陳宏彰1張││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 )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偵│ ││ │ │ │ 10395卷㈡第537頁) │ │├─┼───┼───┼──────────┼───────────┤│24│鄭宏秋│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鄭宏秋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江文彬精液檢││ │ │ │ 枚(偵10395卷㈡第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338頁) │卷㈡第349、350、343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 卷㈡第339│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340 頁)│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341頁)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單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5││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張(醫檢師:莊雅玲4 ││ │ │ │ 偵10395 卷㈡第342 │ 張,陳宏彰1張) ││ │ │ │ 頁) │ │├─┼───┼───┼──────────┼───────────┤│25│邱玉捷│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邱玉捷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及夫林和志之精液檢查││ │ │ │ 1枚 │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5張(醫檢師:莊雅││ │ │ │ │ 玲4張,陳宏彰1張) │├─┼───┼───┼──────────┼───────────┤│26│陳玉霞│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玉霞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 同意書->偽造夫 │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妻2 人之簽名及指印│單及夫姚孟炘之精液檢查││ │ │ │ 各1 枚 │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4張,陳宏彰1張││ │ │ │ │ ) │├─┼───┼───┼──────────┼───────────┤│27│陳湄麗│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湄麗之荷爾蒙、血清檢││ │(原名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陳美麗│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 ││ │) │ │ 1 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 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5張) │├─┼───┼───┼──────────┼───────────┤│28│洪韻秀│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洪韻秀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黃俊鵬精液檢││ │ │ │ 枚 (偵10395卷㈡第 │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505 頁) │卷㈡第515、516、517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卷㈡第506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507頁)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508頁)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莊雅玲4張,陳宏彰1張││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偵10395 卷㈡第509 │ ││ │ │ │ 頁) │ │├─┼───┼───┼──────────┼───────────┤│29│陳姿雅│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姿雅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人之簽名及指印各1│單、其配偶林裕閔精液檢││ │ │ │ 枚 (偵10395 卷㈡第│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16頁) │卷㈡第26、27 、28頁)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枚、夫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 (偵10395 卷㈡第17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頁)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名及指印各1枚(偵 │ 工生殖)1份 ││ │ │ │ 10395卷㈡第18 頁)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枚(偵10395 卷㈡第│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19頁)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莊雅玲4張,陳宏彰1張││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偵10395 卷㈡第20頁│ ││ │ │ │ ) │ │├─┼───┼───┼──────────┼───────────┤│30│黃雅惠│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黃雅惠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黃英誌精液檢││ │ │ │ 1 枚 │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6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5張,陳宏彰1張││ │ │ │ │ ) │├─┼───┼───┼──────────┼───────────┤│31│胡嘉菁│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胡嘉菁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各1 枚及│單、其配偶陳彥凱精液檢││ │ │ │ 指印各2 枚 │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 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 單1份 ││ │ │ │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4││ │ │ │ │ 張(醫檢師:莊雅玲3 ││ │ │ │ │ 張,蔡祥義1張) │├─┼───┼───┼──────────┼───────────┤│32│陳玉玲│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玉玲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2紙、尿液檢查報告 ││ │ │ │ 1 枚 │單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夫妻2 人之簽名及│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指印各1 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夫│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妻2 人之簽名及指印│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各1 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夫妻2人之簽 │ 工生殖)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枚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表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份 ││ │ │ │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6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6張) ││ │ │ │ │10.產科診療紀錄 │├─┼───┼───┼──────────┼───────────┤│33│黃飛莉│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黃飛莉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2紙、尿液檢查報告 ││ │ │ │ 1 枚 │單1紙、其配偶國慶之精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液檢查報告單各1紙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2.麻醉前評估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工生殖)1份 ││ │ │ │ 1 枚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表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份 ││ │ │ │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 單1份 ││ │ │ │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6││ │ │ │ │ 張(醫檢師:莊雅玲6 ││ │ │ │ │ 張) ││ │ │ │ │11.產科診療紀錄 │├─┼───┼───┼──────────┼───────────┤│34│林彥辰│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林彥辰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2紙、尿液檢查報告 ││ │ │ │ 1 枚 │單1紙、其配偶村益精液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檢查報告單各1紙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2.麻醉前評估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偽造妻之指印1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工生殖)1份 ││ │ │ │ 1 枚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表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人之 │8.人工協助生殖程式表1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份 ││ │ │ │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4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4張) ││ │ │ │ │10.產科診療紀錄 │├─┼───┼───┼──────────┼───────────┤│35│詹琇婷│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詹琇婷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陳鋒吉精液檢││ │ │ │ 1 枚( 偵10395 卷㈡│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第312頁) │卷㈡第322 、323、324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 偵10395 卷㈡第31│3.麻醉紀錄1份 ││ │ │ │ 3 頁)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偵│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10395 卷㈡第314 頁│ 工生殖)1份 ││ │ │ │ )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 枚( 偵10395 卷㈡│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第315頁) │ 單共5張(醫檢師:莊雅││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玲4張,陳宏彰1張)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偵│ ││ │ │ │ 10395卷㈡第316頁) │ │├─┼───┼───┼──────────┼───────────┤│36│張佳驊│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張佳驊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陳修慶精液檢││ │ │ │ 1枚 │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 單1份 ││ │ │ │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3││ │ │ │ │ 張(醫檢師:莊雅玲3 ││ │ │ │ │ 張) │├─┼───┼───┼──────────┼───────────┤│37│邱筱苓│蕭惠芳│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邱筱苓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 ││ │ │ │ 1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單共6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6張) │├─┼───┼───┼──────────┼───────────┤│38│鄭瓊珠│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鄭瓊珠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 ││ │ │ │ 1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單共3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3張) │├─┼───┼───┼──────────┼───────────┤│39│粘金玉│蕭惠芳│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粘金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 ││ │ │ │ 1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 單1份 ││ │ │ │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5││ │ │ │ │ 張(醫檢師:莊雅玲5 ││ │ │ │ │ 張) │├─┼───┼───┼──────────┼───────────┤│40│鄭莉琪│蕭惠芳│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鄭莉琪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潘冠輔精液檢││ │ │ │ 1枚 │查報告單各1紙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1.假病歷0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枚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工生殖)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枚 │ 表1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 單共2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2張) │├─┼───┼───┼──────────┼───────────┤│41│陳雅如│蕭惠芳│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雅如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連國綸精液檢││ │ │ │ 1枚(他2273卷㈠第 │查報告單各1紙 ││ │ │ │ 98頁) │(他2273卷㈠第103頁、第││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 104頁背面)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他2273卷㈠第99頁)│3.麻醉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4.恢復室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名及指印各1枚(他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2273卷㈠第100頁)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枚(他2273卷㈠第 │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 101頁) │ 份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單共6張(醫檢師: ││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莊雅玲6張) ││ │ │ │ (他2273卷㈠第102頁│ ││ │ │ │ ) │ │├─┼───┼───┼──────────┼───────────┤│42│黃怡之│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黃怡之的荷爾蒙、血清檢││ │ │蕭惠芳│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其配偶榮標之 ││ │ │ │ 1 枚( 偵10395 卷㈡│精液檢查報告單1紙(偵 ││ │ │ │ 第195頁) │10395卷㈡第207、208、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00頁)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2.麻醉前評估2份 ││ │ │ │ ( 偵10395 卷㈡第 │3.麻醉紀錄2份 ││ │ │ │ 196 頁) │4.恢復室紀錄2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2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偵│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10395 卷㈡第197 頁│ 工生殖)2份 ││ │ │ │ ) │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表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2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份 ││ │ │ │ 1 枚( 偵10395 卷㈡│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 第198頁) │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單1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10張(醫檢師:莊雅玲││ │ │ │ 偵10395 卷㈡第199 │ 9張,陳宏彰1張) ││ │ │ │ 頁) │11.產科診療紀錄 │├─┼───┼───┼──────────┼───────────┤│43│蔡淑君│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蔡淑君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黃培協精液檢││ │ │ │ 1 枚(偵180卷第199 │查報告單各2紙 ││ │ │ │ 頁)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2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2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4.恢復室紀錄2份 ││ │ │ │ ( 偵180卷第194-195│5.恢復室護理紀錄2份 ││ │ │ │ 頁) │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之指印1枚、夫之簽 │ 工生殖)2份 ││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偵│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180 卷第196-197頁)│ 表2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 ->偽造夫之簽名及指│ 份 ││ │ │ │ 印各1 枚( 偵180卷 │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第198頁) │ 單共12張(醫檢師:莊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雅玲10張,蔡祥義2張)││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 ││ │ │ │ 偵180 卷第200頁) │ │├─┼───┼───┼──────────┼───────────┤│44│陳芊諭│蕭惠芳│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芊諭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各1紙 ││ │ │ │ 1枚 │1.假病歷0份 ││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3.麻醉紀錄1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枚 │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 工生殖)1份 ││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 表1份 ││ │ │ │ 1枚 │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份 ││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9.芮弗士醫事檢驗所檢驗││ │ │ │ 簽名及指印各1枚 │ 單共5張(醫檢師: ││ │ │ │ │ 莊雅玲5張) │├─┼───┼───┼──────────┼───────────┤│45│陳昱均│廖凰君│1.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施│陳昱均之荷爾蒙、血清檢││ │ │ │ 術同意書->偽造夫妻│查報告單、血液檢查報告││ │ │ │ 2 人之簽名及指印各│單、其配偶張明傑精液檢││ │ │ │ 1 枚( 偵10395 卷㈡│查報告單各1紙(偵10395 ││ │ │ │ 第141頁) │卷㈡第153 、152、154頁││ │ │ │2.取卵手術同意書->偽│) ││ │ │ │ 造妻之指印1 枚、夫│1.假病歷0份 ││ │ │ │ 之簽名及指印各1 枚│2.麻醉前評估1份 ││ │ │ │ ( 偵10395 卷㈡第 │3.麻醉紀錄1份 ││ │ │ │ 142 頁) │4.恢復室紀錄1份 ││ │ │ │3.麻醉同意書->偽造妻│5.恢復室護理紀錄1份 ││ │ │ │ 之指印1 枚、夫之簽│6.受術夫妻健康及評估表││ │ │ │ 名及指印各1 枚( 偵│ (非捐贈生殖細胞之人 ││ │ │ │ 10395卷㈡第143 頁)│ 工生殖)1份 ││ │ │ │4.胚胎植入手術同意書│7.人工協助生殖個案資料││ │ │ │ ->偽造妻之指印1 枚│ 表1份 ││ │ │ │ 、夫之簽名及指印各│8.人工協助生殖程序表1 ││ │ │ │ 1 枚( 偵10395 卷㈡│ 份 ││ │ │ │ 第144頁) │9.婦友醫院生殖醫學中心││ │ │ │5.胚胎與卵子銷毀同意│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紀錄││ │ │ │ 書->偽造夫妻2 人之│ 單1份 ││ │ │ │ 簽名及指印各1 枚( │10.芮弗士醫事檢驗所共6││ │ │ │ 偵10395 卷㈡第145 │ 張(醫檢師:莊雅玲5 ││ │ │ │ 頁) │ 張,陳宏彰1張) ││ │ │ │ │11.產科診療紀錄 │└─┴───┴───┴──────────┴───────────┘附表三:施打過期HMG具體分工情形┌─┬───┬───┬──────────────┬──────────┐│編│姓名 │職稱 │分工情形 │任職期間 ││號│ │ │ │ │├─┼───┼───┼──────────────┼──────────┤│1 │蔣榮祥│院長 │開立HMG處方箋,指示藥師調劑 │82年開業迄今 ││ │ │ │及衛教師、護士為病患施打過期│ ││ │ │ │HMG │ │├─┼───┼───┼──────────────┼──────────┤│2 │黃阿琴│衛教師│為病患施打過期HMG藥劑 │95年9月1日至101年7月│├─┼───┼───┼──────────────┼──────────┤│3 │蔡淑鳳│護士 │為病患施打過期HMG藥劑 │90年9月14日至101年6 ││ │ │ │ │、7月間 │├─┼───┼───┼──────────────┼──────────┤│4 │許郁如│藥劑師│依照醫師之處方箋提供HMG予編 │95年7月14日至97年8月││ │ │ │號2或編號3人員或容認渠等為病│31日 ││ │ │ │患施打過期HMG │ │├─┼───┼───┼──────────────┼──────────┤│5 │廖杏圓│藥劑生│同上 │95年9月9日迄今 ││ │ │(夜間 │ │ ││ │ │兼職) │ │ │├─┼───┼───┼──────────────┼──────────┤│6 │陳政達│藥劑師│同上 │97年10月間至98年10月││ │ │ │ │間 │├─┼───┼───┼──────────────┼──────────┤│7 │趙文志│藥劑師│同上 │98年11月1日至101年9 ││ │ │ │ │月間 │└─┴───┴───┴──────────────┴──────────┘附表四:被施打過期HMG之病患(為EXCEL檔文件,附於判決之末)附表五:蔣榮祥、黃栢林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編號│被害人│施打次數│有無和解,和│ 主 文 ││ │姓名 │及金額( │解金額及日期│ ││ │ │新台幣) │ │ │├──┼───┼────┼──────┼───────────────────────┤│1 │周怡伶│14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37050元 │47462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102.6.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龐妮 │6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33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陳馨怡│42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965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吳玟儀│3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6650元 │100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6.25)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王玉如│16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4000元 │19350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102.6.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黃麗勤│6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400元 │60059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6.10)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張坤騰│1次, │有,同NO6 黃│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1100元 │麗勤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劉淑華│5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8850元 │,60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10.22)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吳美慧│9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37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陳韻茹│1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370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朱美玲│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665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黃春吟│6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42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黃秋玟│2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8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賴巧雲│9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74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張明霞│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陳雅慧│5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400元 │15417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6.10)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洪郁粧│4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5200元 │9351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6.10)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陳芊卉│10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2800元 │22773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102.6.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陳惠芳│11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9450元 │24943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102.6.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粘雅茹│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7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許美娟│5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23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李俐穎│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邱玉捷│10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09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陳玉霞│3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85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洪韻秀│10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418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黃怡之│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4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陳姿雅│5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5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黃雅惠│9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8350元 │6600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104.9.1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黃飛莉│1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1900元 │360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7.6)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曾國慶│6次, │有,和解書,│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6600元 │同NO29黃飛莉│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詹琇婷│4次, │有,調解程序│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9500元 │筆錄,800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元(102.10.16│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蔡依倫│5次, │有,和解書,│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9650元 │同NO86洪睿謙│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粘金玉│3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7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洪彩珍│8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47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黃阿謙│8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18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邱淑敏│8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61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紀靜雯│6次, │有,同NO162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550元 │柯柏全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蔡淑如│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60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陳江松│4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4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王秋英│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9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楊麗雯│4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7600元 │,6000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10.22)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廖寶珠│11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240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蔡怡君│9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47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陳音儒│5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400元 │100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4.9.17)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劉東澤│16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7600元 │8690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102.6.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詹靜雯│5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7900元 │,6000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9.25)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胡嘉菁│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5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鄭宏秋│4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9500元 │80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7.24)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陳芳蓮│12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45600元 │29094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102.6.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任如璇│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14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劉姿汝│17次, │有,和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59850元 │,170000 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103.4.29)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陳雅如│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郭麗萍│3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7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陳意明│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22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5 │蔣正惠│49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減││ │ │53900元 │ │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吳俊宥│24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 │ │26400元 │,100000 元 │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2.9.25)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王有吉│21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 │ │23100元 │,70000 元 │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2.10.23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林家宏│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33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59 │陳嘉賢│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22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0 │林志騰│65次, │有,調解程序│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71500元 │筆錄,196000│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元(102.10.16│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61 │吳俊道│1次, │有,聲明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 │ │1100元 │1100元 │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1.10.18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2 │許曉琪│4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5200元 │1352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4.9.4)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林錦漢│1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32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蕭州麟│1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11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5 │陳冠霖│24次, │有,和解書與│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26400元 │NO1周怡伶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 │陳金德│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洪美麗│1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248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8 │黃培協│10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10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陳純儀│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7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林志懋│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3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1 │李嘉明│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5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陳伯仲│1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陳益豐│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5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李東霖│27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29700元 │43000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102.7.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蕭傑倫│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22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6 │陳勇元│20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220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劉晉均│4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4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 │陳益政│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6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 │張淑娟│5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2500元 │,8000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9.25)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0 │簡祥紋│1次, │有,同NO51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1100元 │劉姿汝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1 │王致統│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王建智│3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3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林和志│3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3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 │黃俊鵬│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3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 │林仕倫│1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洪睿謙│1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1100元 │550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7.8)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施振華│5次, │有,和解書,│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5500元 │同NO142 陳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華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楊瓊 │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 │曾國龍│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4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 │簡文洲│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6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 │周惠如│7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85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陳秋樺│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60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 │蔡麗芬│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7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4 │洪文政│1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32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5 │洪得福│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3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 │蘇靜芬│9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58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 │林家鴻│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 │劉惠閔│4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68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 │鄭茂立│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 │孔文 │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7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 │吳茂村│9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9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賴莉婷│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83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張雅婷│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82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 │蔡秀素│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96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 │黃俊諺│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 │莊馥褘│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60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7 │曾秋玫│1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 │葉維修│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5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 │黃淑蘭│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87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 │王惠姿│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9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 │賴文政│5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5500元 │,3400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10.8)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 │黃淑貞│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 │莊菀菱│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7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 │潘可真│6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400元 │135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7.5)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5 │王雪屏│8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61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6 │黃淑珮│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57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7 │黃敏伶│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 │ │16150元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8 │江淑惠│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4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9 │汪麗芬│10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 │23750元 │,100000 元 │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102.9.25)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0 │劉惠貞│1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19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 │張秀宜│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19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2 │許惠玲│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19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3 │陳麗香│7次, │無(102年度醫│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0900元 │字第11號判決│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駁回)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4 │陳綉惠│22次, │有,和解書同│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103550元│NO74李東霖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5 │林惠玲│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 │11400元 │ │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 │許嘉惠│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 │12350元 │ │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7 │鐘淑娟│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8 │柯淑彩│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 │10450元 │ │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9 │黃嘉玲│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4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0 │鄒惠安│7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80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1 │林琦鈺│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9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2 │蘇荷婷│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8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3 │陳瑋青│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33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4 │楊于靚│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5 │王秋惠│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33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6 │黃莎 │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665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7 │賴美惠│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8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8 │劉俞辰│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原名│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劉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萍) │ │ │ │├──┼───┼────┼──────┼───────────────────────┤│139 │江佳珍│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75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0 │黃芃慧│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4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1 │莊琇惠│8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209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2 │陳瓊華│10次, │有,和解書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2800元 │222120元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102.6.1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3 │石慧儒│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8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4 │李慧純│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23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5 │賴麗琴│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9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6 │林玉婷│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75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7 │賴秀青│5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0450元 │,3400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10.8)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8 │裴青蓉│1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26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9 │吳亞芳│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14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0 │粘蕙晴│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原名│142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粘惠│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1 │施秋鳳│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285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2 │陳盈汝│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 │( 原名│19000元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秀│ │ │。 ││ │惠)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3 │姚佳蜜│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71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4 │詹惠君│1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437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5 │董凱卉│1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285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6 │王鏡琇│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8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7 │黃曉芳│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38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8 │陳雅玲│2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475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9 │黃惠如│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 │8700元 │ │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0 │陳美曄│1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9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1 │彭專烜│2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 │ │5700元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2 │柯柏全│5次, │有,調解程序│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7100元 │筆錄,130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元(102.10.8)│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3 │許秋芬│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 │ │7600元 │ │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4 │張蓉菁│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5700元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5 │桑島忍│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14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6 │林惠萍│8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152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7 │黃小萍│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85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8 │黃英誌│10次, │有,與NO28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11000元 │黃雅惠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9 │張瀞予│6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原名│114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張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花) │ │ │ │├──┼───┼────┼──────┼───────────────────────┤│170 │蕭郁薰│3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1 │全諭嘉│3次, │有,調解筆錄│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6650元 │,36000 元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2.10.22)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2 │李雅玲│5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104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3 │蔡淑君│18次, │未提告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5225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4 │陳芊諭│4次, │無 │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7600元 │ │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5 │陳昱均│11次, │有,調解程序│蔣榮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34200元 │筆錄,150000│黃栢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元(102.10.8)│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六:許郁如所涉詐欺取財部分┌──────┬───┬───────────────────────┐│編號 │被害人│ 主 文 ││ │姓名 │ │├──────┼───┼───────────────────────┤│1(即附表四編│周怡伶│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號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即附表四編│龐妮 │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號2)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即附表四編│陳馨怡│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號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即附表四編│吳玟儀│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號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即附表四編│王玉如│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號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即附表四編│黃麗勤│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號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即附表四編│張坤騰│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號7)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即附表四編│劉淑華│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號8)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即附表四編│吳美慧│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號9)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即附表四 │陳韻茹│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編號10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即附表四 │朱美玲│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即附表四 │黃春吟│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2)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即附表四 │黃秋玟│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即附表四 │賴巧雲│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即附表四 │張明霞│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即附表四 │陳雅慧│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即附表四 │洪郁粧│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7)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即附表四 │黃飛莉│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29)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即附表四 │曾國慶│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3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即附表四 │洪彩珍│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3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即附表四 │劉東澤│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4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即附表四 │任如璇│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5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即附表四 │蔣正惠│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編號5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即附表四 │吳俊宥│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編號5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即附表四 │王有吉│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編號57)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即附表四 │林家宏│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58)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即附表四 │陳嘉賢│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59)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即附表四 │林志騰│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編號6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即附表四 │吳俊道│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6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即附表四 │林錦漢│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編號6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即附表四 │蕭州麟│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6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即附表四 │陳冠霖│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編號6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即附表四 │陳金德│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6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即附表四 │黃培協│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68)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即附表四 │林志懋│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7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即附表四 │李嘉明│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7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即附表四 │陳伯仲│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72)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即附表四 │陳益豐│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7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即附表四 │李東霖│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編號7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即附表四 │蕭傑倫│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7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即附表四 │劉晉均│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77)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即附表四 │陳益政│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78)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即附表四 │王雪屏│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1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即附表四 │黃淑珮│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1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5(即附表四 │黃敏伶│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17)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即附表四 │汪麗芬│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19)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即附表四 │劉惠貞│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2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8(即附表四 │張秀宜│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2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即附表四 │許惠玲│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22)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0(即附表四 │陳麗香│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2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即附表四 │陳綉惠│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編號12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即附表四 │林惠玲│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2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3(即附表四 │許嘉惠│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2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4(即附表四 │柯淑彩│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28)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5(即附表四 │黃嘉玲│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29)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即附表四 │鄒惠安│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3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即附表四 │林琦鈺│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3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即附表四 │蘇荷婷│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32)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即附表四 │陳瑋青│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3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即附表四 │楊于靚│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3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即附表四 │王秋惠│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3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2(即附表四 │黃莎 │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3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即附表四 │賴美惠│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37)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即附表四 │裴青蓉│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48)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即附表四 │吳亞芳│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49)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6(即附表四 │粘蕙晴│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50) │( 原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粘惠│ ││ │卿) │ │├──────┼───┼───────────────────────┤│67(即附表四 │施秋鳳│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5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8(即附表四 │陳盈汝│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52) │( 原名│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陳秀│,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惠) │ │├──────┼───┼───────────────────────┤│69(即附表四 │姚佳蜜│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5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即附表四 │黃惠如│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59)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即附表四 │彭專烜│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61)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2(即附表四 │許秋芬│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6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3(即附表四 │張蓉菁│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編號16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即附表四 │桑島忍│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6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即附表四 │林惠萍│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編號166)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6(即附表四 │蔡淑君│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編號173)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即附表四 │陳昱均│許郁如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編號175)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