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6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媄涵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 2187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338號、100年度偵字第48
28、82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莊媄涵係址設彰化縣○○鎮○○里○○路 ○○○○號「天堂鳥幼稚園」、「倍思特托兒所」等幼教機構之負責人,其自民國97年間起,即因資金周轉之需求,屢次向他人借款,於99年 5月間,已積欠龐大債務而無還款能力,亦欠缺還款意願,明知支票具有代替現金及轉讓流通信用功能之交易工具之性質,且人頭支票係無兌現可能性之空頭支票,善意之持票人若誤信該支票係合法管道取得而認有兌現可能性,進而與之交易收受該支票,並為財物之給付,屆期提示將不獲兌現,而受到損害,竟為詐取他人財物,與張三格(涉犯詐欺取財罪,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重易字第1115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之販賣人頭支票集團(即俗稱之芭樂票集團)及所屬成員李揚(原名李顯堂,以下均稱李揚)、謝東福(李揚、謝東福涉犯之詐欺取財罪,亦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易字第1115號刑事案件審理中)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不等之價格,向李揚或委由李揚向謝東福購得無實際營業事實之人頭公司或人頭帳戶所簽發、無兌現可能之空頭支票,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 99年5月12日,至蔡婉薰位在南投縣○○鎮○○路之住處,持「天堂鳥幼稚園」經營權之讓渡書及其向李揚購得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發票人為雨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雨林公司)、發票日為99年6月28日、票號AA0000000號、金額 80萬元之支票1紙,向蔡婉薰佯稱:伊祖父參選里長需籌措選舉經費,該支票是販售鋼琴所得之支票等語;使蔡婉薰陷於錯誤,誤信該支票係莊媄涵生意往來之支票,屆期將會兌現,而誤認莊媄涵之還款能力及誠意,如數借款予莊媄涵。嗣莊媄涵於該支票屆期前某日,因無力清償該借款,另持其向李揚購得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發票人為雅香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雅香公司)、發票日為 99年8月15日、票號AA0000000號、金額80萬元之支票1紙,欲換回前開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雨林公司支票,以獲得延期清償之利益,復為取信於蔡婉薰,單獨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偽以達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鈺公司)負責人曾峙銘名義,以電腦打字製作如附件一所示不實內容之切結書 1紙(下稱系爭切結書),並以委由不知情之不詳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達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曾峙銘」印章各 1枚,於系爭切結書上蓋印而偽造「達鈺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曾峙銘」印文各 1枚,持以向蔡婉薰行使之,表示前開雨林公司支票係曾峙銘資金不足,曾峙銘願意支付利息 2萬元及另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雅香公司同額支票,以換回前開雨林公司支票之意,足以生損害於達鈺公司及曾峙銘;惟因遭蔡婉薰拒絕,而未能獲得緩期清償之利益。
(二)於 99年6月1日,莊媄涵復持其向李揚購得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發票人為加祈有限公司(下稱加祈公司)、發票日為99年7月16日、票號DN0000000號、金額19萬8000元,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發票人為李文藝、發票日為99年7月16日、票號PQ0000000號、金額為34萬8000元之支票2紙,至蔡婉薰上揭住處,向蔡婉薰佯稱:該 2紙支票均係販售鋼琴所得價款,要向蔡婉薰借款等語,使蔡婉薰陷於錯誤,誤信該支票係莊媄涵生意往來之支票,屆期將會兌現,而誤認莊媄涵之還款能力及誠意,借款54萬6000元予莊媄涵。
(三)於99年6月25日(起訴書誤認為99年6月30日),向李揚購得如附表一編號 5所示發票人為南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南黎公司)、發票日為99年8月10日、票號AA0000000號、金額 46萬元之支票1紙後,隨即至蔡婉薰上址住處,對蔡婉薰佯稱:伊因欲購買鋼琴需現金,該支票係伊姑丈梁富貴標會取得之支票等語,而使蔡婉薰陷於錯誤,誤信該支票屆期將會兌現,而誤認莊媄涵之還款能力及誠意,如數借款予莊媄涵。
(四)於99年6月25日至99年7月28日間某時,持其向李揚購得如附表一編號 6所示發票人為正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正裕公司)、發票日為99年7月30日、票號AD0000000號、金額26萬3000元之支票1紙;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發票人為富久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富久公司)、發票日為 99年7月28日、票號DD0000000號、金額為28萬5000元之支票1紙;如附表一編號 8所示發票人為百祥銘板有限公司(下稱百祥公司)、發票日為99年7月28日、票號AD0000000號、金額27萬5000元之支票1紙,向蔡婉薰佯稱:該3紙支票是販售鋼琴所得之客票,要向蔡婉薰等語,使蔡婉薰陷於錯誤,誤信該支票係莊媄涵生意往來之支票,屆期將會兌現,而誤認莊媄涵之還款能力及誠意,借款82萬3000元予莊媄涵。
嗣因該附表一所示支票屆期,分別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且莊媄涵遲不清償該借款,蔡婉薰始知受騙而受有損害。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張三格、李揚等人販賣人頭支票集團案件,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李揚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於99年12月 9日持同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莊媄涵當時位在彰化縣○○鎮○○街○○號之居所執行搜索,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婉薰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告訴人蔡婉薰就犯罪事實欄一之(二)、(三)、(四)所示被告莊媄涵所犯詐欺取財罪名之同一犯罪事實,前曾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下稱前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0年3月1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522號認罪嫌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固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惟本案經檢察官再為偵查後,發覺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一編號 1至8所示之8紙支票,均係向證人即另案被告李揚購得無兌現可能性之人頭支票(即俗稱「芭樂票」)之新事實及新證據,依前開規定,自得提起公訴,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同法第20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被告的辯護人,否認證人蔡婉薰於警詢時之陳述,而上開部分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例外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 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引用之供述證據,其性質屬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既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不無扞格之處,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乃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者」之一,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規定,係屬於證據容許性之範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公判庭當面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之權利,此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否則,如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與其先前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不符時,即謂後者無證據能力,依同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即悉數摒除不用,僅能採取其於本案審判中之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證據排除例外之規定,殊難謂為的論(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448號判決參照)。又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以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人呂旻俊、李揚、曾祐詮、盧正義、盧柏委、盧怡伽、盧雨慶、謝東福於偵查中在檢察官前所為陳述,已依法具結,被告復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不法取供,致證人呂旻俊等人證詞有顯不可信之情事,且證人呂旻俊、李揚、謝東福於原審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具結證述,並經檢察官及被告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其餘證人則未據被告聲請傳喚到庭作證,並主張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實已充分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而未影響其訴訟防禦權,且經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將前開證人呂旻俊等人之偵訊筆錄,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則前開證人呂旻俊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自得採為本件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四)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 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參照)。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刑法第 339條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另案張三格等人詐欺案件中,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李揚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經該院以 100年度聲監字第1013號通訊監察書核准在案,係依法所為之監聽,況審酌電話監聽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亦認此部分電話監聽合於比例原則,是認應具有證據能力。且下列經本院所引用認定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且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通訊監聽譯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渠等表示意見,是該通訊監察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
(五)按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不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則屬物證性質,亦有供述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實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依人證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他如利用科學機械產生類似文書之聲音、影像及符號等作為證據,則屬新型態科技證據,兼具人為供述及物證性質,自須依科學方法先行鑑驗,然後分別依人證或物證程序檢驗之。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301號判決參照)。是以卷附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支票影本及偽造如附件一所示之系爭切結書等物,並非以該影本所陳述之內容做為證據,亦非屬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而有證據能力。
(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莊媄涵固坦承持前開支票向告訴人蔡婉薰借款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並沒有詐欺蔡婉薰,伊欠蔡婉薰之借款已全數還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確定民事判決可證;系爭切結書係李揚指示呂旻俊轉交,更何況蔡婉薰坦承其沒有看過系爭切結書,足證伊持有系爭切結書,只是法庭上向法官做說明,並沒有行使該張切結書,伊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為李揚所轉交,前開支票均為李揚給付之前向伊購買債權之價金,伊並無向李揚購買人頭支票。伊並不認識謝東福,也從未與謝東福見過面。李揚是因為要向伊借錢遭伊拒絕後,才會更改證詞陷害伊等語。被告的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㈠被告持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向蔡婉薰借款時,並不知前開支票為人頭支票,僅知係李揚代被告向廠商催討債權所得,或李揚交付被告作為向被告購買債權之對價。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支票2紙,於99年7月16日退票後,同日即簽發票面金額54萬6000元之本票1紙交予蔡婉薰;附表一編號6、7、8所示之支票3紙,於99年7月30日退票後,被告於99年8月4日簽發票面金額82萬3000元之本票 1紙交予蔡婉薰。倘被告持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向蔡婉薰借款,係為向蔡婉薰詐欺取財,被告於上開支票跳票後,又何須另行簽立本票向蔡婉薰擔保。㈢另由被告對蔡婉薰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觀之,被告曾陸續清償蔡婉薰部分債務,顯見被告確有清償借款的意願,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否則被告嗣後又何須清償蔡婉薰部分債務等語。
(二)惟查:㈠被告確有持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前往蔡婉薰位於南投縣
○○鎮○○路住處,先後向蔡婉薰借得上開數額之款項,且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詳原審卷㈠第95頁背面),核與證人蔡婉薰迭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大致相符(詳99偵28338卷㈢第37至41頁、98至99頁、第111至112頁、99偵28338卷㈡第340至341頁),復有蔡婉薰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詳警卷㈢第84至90頁、99偵28338卷㈢第93頁背面至96頁、99他2221卷㈠第35至37頁),自堪信為真實。且查:
①關於犯罪事實一之(一)之借款時間,證人蔡婉薰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提示彰化地檢99年度他字第2138號卷第35頁讓渡書,此份 99年5月12日的讓渡書是否就是被告第一次拿雨林科技有限公司80萬元支票找妳借錢時一併提出?)對。」;「(是否被告第一次跟妳借款就是在99年5月12日?)對。」等語(詳原審卷㈠第210頁),復有前開讓渡書影本1份存卷可參(詳99偵28338卷㈢第 102頁),再觀諸上開讓渡書中,載明之支票即為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雨林公司支票,堪認被告該次之借款時間應為99年5月12日無誤。
②關於被告辯稱如附表一編號 6、7所示之2紙支票係為補
回如附表一編號 3、4所示2紙支票退票等語,證人蔡婉薰證稱:被告除有以雅香公司支票(即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支票)換回雨林公司支票(即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支票)而交付之外,其餘支票都是被告拿來借錢而取得,除前開雅香公司支票外,被告不曾拿新支票補先前之支票等語(詳原審卷㈠第 213頁);再比對被告對蔡婉薰提起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案件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年度彰簡字第427號),蔡婉薰於該案件 99年11月3日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五)、(七)及檢具之證物(詳該民事卷第24、26、27、30、31、32、33頁),其中如附表一編號 3、4所示之支票2紙於99年7月16日退票後,被告同日即簽發票面金額 54萬6000元(即附表一編號 3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19萬8000元+附表一編號4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34萬8000元=54萬6000元)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1紙交予告訴人,另如附表一編號 6、7、8所示之3紙支票於 99年7月30日退票後,被告嗣於99年8月4日簽發票面金額82萬3000元(即附表一編號 6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 26萬3000元+附表一編號7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28萬5000元+附表一編號8所示支票之票面金額 27萬5000元=82萬3000元)之本票(票據號碼 WG0000000,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票)1紙交予蔡婉薰(被告辯護人的辯護意旨亦為相同之陳述),倘如被告所辯係為換票獲取緩期清償,何以上揭支票均仍在蔡婉薰持有中?又被告何需於前開支票陸續退票後,再行簽立同額之本票?益徵被告所辯顯然違背客觀事證,係為刻意模糊事實,不足採信。
③關於被告持如附表一編號3至8所示之各該支票向證人蔡
婉薰借款之時間,被告固分別辯稱: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之支票係99年6月25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支票係99年7月12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支票係99年 7月27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支票係99年6月18日交付等語,惟證人蔡婉薰於原審審理時,除就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支票,因有上開「天堂鳥幼稚園」經營權讓渡書上載明之時間可供參酌,因而能明確證稱被告交付之時間外,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該支票之交付時間,均已不復記憶,惟依卷附蔡婉薰前於99年10月29日警詢時提出由證人蔡婉薰口述,不詳姓名代書手寫之記帳紙片(詳99偵28338卷㈢第140頁背面),因距離借款時日較近,且次數認定(因牽涉罪數認定)較有利於被告,則被告持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各該支票向蔡婉薰借款之時間,應以蔡婉薰於偵查中所提之記帳紙片記載之日期為準,本院據此認定如犯罪事實欄所示。
㈡被告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取得方式,前後供述明顯歧異,且自相矛盾,茲分別說明如下:
①於99年10月26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與李文藝、正
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盧柏委》、南黎企業有限公司《梁富賓》、富久興業有限公司《林丁春》、加祈有限公司《黃月盆》、百祥銘板有限公司《林盈良》之關係?)有些是廠商欠我,將客票交給我的,梁國賓(按梁富賓之誤)欠我錢,拿南黎有限公司的票給我,其他人我要再查詢再呈報。」等語(詳 99偵28338卷㈢第37至41頁)。
②於99年11月16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李文藝之前是廠
商關係,他曾向我借貸才開支票還款給我。」等語(詳99偵28338卷㈢第111至112頁)。
③於99年12月 9日警詢時陳稱:「(扣押物品來源為何?
你為何持有該物?)渣打銀行支票1張(票號為AA00000
00、票名:雨林科技有限公司、面額新臺幣24萬元)是
1 名叫陳鳳美之女子積欠我新臺幣96萬元;玉山銀行支票1張(票號為AA0000000、面額新臺幣21萬元)是 1名叫潘韻竹之女子積欠我新臺幣56萬元;板信商業銀行支票1張(票號為RC0000000、面額新臺幣15萬元)是 1名叫蔡世春之男子積欠我新臺幣15萬元;事後我委託 1名年約60歲、姓名為李揚之男子,幫我催討債務,經由李揚的小弟幫我追討到該渣打、玉山銀行支票,該 2張支票是李揚的小弟(我不知道該小弟之姓名)於 99年4月底左右,○○○鎮○○路 1家萊爾富超商前將該支票交付給我;另板信銀行支票是李揚的小弟陪同我至新竹火車站旁向蔡世春催討來。」;「(你所陳述之李揚為何要幫你討債?)李揚幫我追討債,可以賺取追討所得百分之五十之佣金,我知道他叫李揚。」;「(你向拿李揚拿了幾張支票?)總共向李揚拿了12張支票左右。」;「(李揚是拿哪幾家銀行支票給你?票號為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支票4張(票號為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 );第一銀行西門分行支票1張(票號為AA0000000);華南銀行光華分行支票1張(支票號碼DD00000000 );陽信銀行社子分行支票1張(支票號碼AD0000000);玉山銀行東臺南分行支票1張(支票號碼AA0000000);玉山銀行三峽分行支票1張(票號為AA0000000);板信商業銀行蘆洲分行支票1張(票號為RC0000000)。」;「(你與李揚認識多久?怎麼認識的?)是在98年初經由朋友介紹認識。」;(李揚為何會提供多家銀行支票給你使用?)該12張支票是李揚幫我去追討債權,所交付給我的支票,其他債權證明我會再呈報。」;「(為何李揚提供給你的12張支票全是拒絕往來之芭樂票?)我不知道,只是知道他幫我追討後,我已將債權人交付給我的本票給李揚,本來我以為取得的支票都可以兌現,但是後來全部退票。」等語(詳警卷㈢第56至60頁)。
④於99年12月14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與李文藝,正
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盧柏委、南黎企業有限公司梁富賓、富久興業有限公司林丁春、加祈有限公司黃月盆、百祥銘板有限公司林盈良之關係?)全部都是李揚幫我追回的支票。」等語。
⑤於 100年3月2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有無提出向李
揚購買支票明細?)我沒有向李揚購買支票,98年底李揚幫我討債。」;「(李揚為何交付支票給你使用?)99年1月8日李揚幫我收回5000元,匯3000元給我,後來他陸續幫我收款,他將收款的支票給我,我有照會銀行信用正常,之後我將支票交給借我錢的人做擔保,我是善意取得支票。」;「(為何你要李揚幫你拿 2張雨林的支票?)雨林在99年5月有開3張票給我,我拿去向人借錢,但後來退票,金主叫我去換雨林的票回來,我請李揚去幫我拿票回來《庭呈切結書 1張》」。」;「(雨林為何開票給你?)庭呈與李揚簽立的委託書。」;「(李揚稱你因財務有問題,找他要空白支票幫你,而非他幫你要債拿支票給你?)不是這樣,他給我的支票都有寫上金額,不是空白支票,他說有些是他的或我的廠商收來的支票。」;「(你經營幼稚園,為何會跟各行各業有資金、支票往來?)因為我有賣鋼琴,家長會開立支票給我。」;「(李揚交付哪些支票給你?)雨林40、40、80、24萬元,百祥實業27萬5000元、台新江翠分行19萬8000元,戶名不太清楚,第一銀行西門分行戶名李斌80萬元,合庫五洲分行戶名李文藝34萬8000元,富民興業有限公司28萬5000元、陽信銀行社子分行戶名盧柏委26萬3000元,玉山銀行東臺南分行戶名南黎企業有限公司46萬元,彰化銀行承德分行10萬元,聯邦銀行迴龍分行21萬6000元,這10萬元及21萬6000元有過票,不清楚誰去過票,他幫我討的只有這些,盧怡伽部分有 6張支票,李揚說盧怡伽是他的合作廠商,他幫我討回來,盧怡伽開 6張支票,幫我結我的債權。」等語(詳99偵28338卷㈡第79至82頁)。
⑥於 100年3月3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為何一直跟李
揚要雨林的支票?)李揚於 99年5月11日交給我雨林公司支票4張,因為雨林第1張支票無法兌現,蔡婉薰要求我再開立另外 1張雨林支票延長時間,所以我叫李揚再補 1張雨林支票,李揚說沒有辦法,所以改交付雅香公司80萬元的支票1張;99年3月15日我將全部債權1000萬元,以 600萬元讓與李揚,並簽下債權讓與契約書,李揚沒有支付我錢,只給我支票,盧怡伽的支票是李揚說盧怡伽欠他錢,盧怡伽是公司負責人,是他父親協助管理公司,所以支票一定會兌現,剛開始李揚幫我處理債權回來,後來我把全部債權讓與給他」等語(詳99偵28338卷㈡第165至167頁)。
⑦綜觀被告前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支票之來源,或供
稱係廠商交付之客票,或供稱係販售鋼琴由學生家長交付,或供稱係廠商向其借貸開立之支票,或供稱係委託李揚催討債務交付之支票,或稱是李揚向其購買債權之對價等等,先後供述反覆歧異,且自相矛盾,已難採信。
㈢被告嗣後雖翻異前詞,改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係其
將債權讓與證人李揚,證人李揚為其催討債務而取得等語。然查:
①證人李揚於99年12月 9日警詢時陳稱:「因為她《指莊
媄涵》經營幼稚園有資金上缺口的問題,叫我幫她調錢週轉,剛開始我向朋友調用現金28萬及20萬兩筆給她,後來她又要向我借錢,因為我沒辦法再調錢給她使用,所以我就看報紙刊登的廣告,購買支票給她使用,實際交付給她幾張支票,我不清楚,但沒有收取任何費用。
」;「(你是否曾使用盧柏委的名義虛設正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盧怡伽的名義虛設捷坤實業有限公司?盧雨慶的名義虛設寶慶貿易有限公司?培養信用,向何金融機構申領得支票?支票數量有多少張?)盧柏委、盧怡伽、盧雨慶的部分,不是我申設公司的,我是從報紙分類廣告上買到他們的支票在使用,我使用他們的支票都有兌現,沒有跳票過。」;「(每張活票販入價錢多少?賣出價錢?)每張活票以5000元的代價購入,都是我自己周轉使用的,沒有對外販售。」;「(你前後共購買人頭支票約有幾張?自何時開始購買?金額約多少錢?)99年10月底以後開始購買人頭支票,連警方今日所查扣的約40至50張,每張支票面額為 3萬至10萬。」等語(詳99偵283 38卷㈠第121至135頁)。
②於同日檢察官第一次偵查時陳稱:「(莊媄涵有無向你
買過空白支票?)她跟我是朋友,她幼稚園財務有問題,她來找我想辦法,我有幫她,但後來她又來找我,並問我有沒有空白支票讓她周轉,我後來有給她3、4張支票。但我給她哪 1家公司的支票我已經忘記了,在她那扣案之支票,有可能她向別人買的空白支票。」;「(是否認識盧正義、盧雨慶、盧柏委、盧怡伽等人?)我在謝東福的公司有看過他們 4人,據我瞭解謝東福就是用他們的名義成立公司,但謝東福也不是所有的支票都賣給我。」等語(詳99偵28338卷㈠第158至161頁)。
③於同日檢察官第二次偵查時陳稱:「(向謝東福購買哪
幾家支票?)我知道有盧怡伽、盧柏委,有的我記不得了。」;「(是否賣聯永興、東大、創能、加祈、金雙成、順煒、睿明、百祥、雨林、佳寶利、玉塑、典悅、海揚建設、鑫益成、天心、蔡國珍、張益源、宏垣、佑晴、東臣、萬源、兆新、陳順龍、威騰等支票?)其中鑫益成及海揚公司還在申請支票,其他支票都是我看報紙向張三格買的。」;「(你買這麼多支票做何事?)我調度資金用的,有部分拿給朋友莊媄涵使用。」等語(詳99偵28338卷㈠第162至165頁)。④於100年1月24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莊媄涵有無向
你買支票?)有,有 2張她委託我看報紙買入現金分別為20萬及28萬元,這2張票我拿去跟潘先生調現金 20萬、28萬元,莊媄涵說到期日後他會存入金額。」;「(莊媄涵事後有無支付該票款?)沒有,由我繳利息。」;「(莊媄涵還有購買其他支票嗎?)有,但明細我不清楚,沒有幾張。」等語(詳99偵18338卷㈠第283至286頁)。
⑤於100年3月3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提示 99
年 6月22日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和莊媄涵對話,意思為何?)0000000000是我的電話,她要我去幫她調票,她要用票,她也有透過報紙廣告去調票,她要雨林的票,但我調不到。」;「(你賣她雨林支票 1張多少?)我通常賣她5000元,但有些她沒有付我錢,我沒有調到雨林的票,可能她透過報紙拿到雨林的票,後來我不想賣她票,她開車載我去豐原找謝東福調票,意思是直接向謝東福買票,錢直接付給謝東福,她有時候不給我錢,我不再為她服務,她常到神岡工廠找我,要我幫她調票,我有時候不接她電話,很煩。」;「(為何莊媄涵要調票?)她本身缺錢又欠人家錢,她拿支票去『安達』《臺語》人家。」;「(提示 99年7月19日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與莊媄涵對話?意思為何?)是我和莊媄涵的談話,她要調外縣市的支票,我沒有幫她調到。
」;「(提示 99年10月5日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與莊媄涵對話?意思為何?)盧怡伽的票是謝東福給她的,我有跟謝東福拿25張盧怡伽的票,其中15張和張三格對換,另外10張和余德和換不同發票人的支票。」;「(你有無交付盧怡伽的支票給莊媄涵使用?)應該有,我有調過票給莊媄涵,但是誰的票我忘記了。」;「(《提示99年10月26日通訊監察譯文》,是否你與莊媄涵對話?意思為何?)是我拿給張志榮的支票 1張給莊媄涵使用,我跟她收5000元,莊媄涵每次都跟我調 1張或兩張的支票使用,數量不一定,因為莊媄涵付款不正常,所以我不想賣她。」;「(你有無幫莊媄涵追討債權?)不可能,我沒有在討債。」;「(莊媄涵是否轉讓1000萬元給你?)沒有。」;「(莊媄涵是否於 99年3月15日轉讓1000萬元債權給你,跟你簽契約書?)沒有這回事,沒有跟她簽契約書,我跟她沒有債務上關係。」;「(是否於99年12月與莊媄涵簽訂你幫她討債的契約書?)99年12月 9日我就被抓了,我沒有跟莊媄涵有任何債務上問題,所以我沒有簽名。」等語(詳99偵28338卷㈡第168至171頁)。
⑥於100年3月31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你在何時
開始販賣支票給何人?)我於99年10月初在臺中市○○區○○路賣給北屯陳先生 3張,我忘記發票人;於10月中在臺中市○○○路賣給林正得 2張,莊媄涵打電話給我說要調票,我陪她一起向謝東福調票,10月間有 1張後來又有 1張。」;「(你直接經手賣過哪幾間公司的支票?)我向謝東福調過盧怡伽、捷坤的支票,從報紙調張志榮給莊媄涵、又從報紙調張益源、從張三格調順就發,沒有順煒、傅國斌、百祥銘版、寶佳利、瑞希實業、兆新、許有翼、陳坤炎、東大、睿明、宜耀、加祈、創能、金雙成、吉峰興業、典悅、宏垣、臺灣有巢、業贏、佑晴、陳順龍、威騰、萬源、巨壽、天心工程、聯永興、維鯨、文徽、臣育。」;「(你向謝東福購買哪幾間支票?)捷坤、正裕彩色25張,其中15張跟張三格換票,10張和余德和換票。(問:莊媄涵何時委託你討債?)沒有。」「(你是否帶盧怡伽賣支票給莊媄涵?)不是,是莊媄涵到我神岡的工廠找我,我帶她去找謝東福買支票。」等語(詳 99偵28338卷㈡第348至352頁)。
⑦於101年5月17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莊媄涵有
無委託你討債?)是我在100年4月8日交保出來,100年
5 月她寫委託書要我去收錢,但沒有具體的內容,我沒有執行,但有簽委託書,時間應該是100年5月12日,之前沒有受她委託去討債。」;「(你有無認識達鈺半導體公司的股東?)沒有。」;「(有無與達鈺半導體公司往來?)沒有。」;「(你交付幾張雨林科技公司的支票給莊媄涵?)記不清楚。」;「(提示莊媄涵於100年3月3日陳報之 98年12月15日委託書,是否你和莊媄涵簽立?)簽名有點像我的簽名,但沒有受託討債這回事。」;「(為何交付前述支票給莊媄涵?)她說要用支票,我就調給她用。」;「(每張支票賣莊媄涵多少錢?)她有時候有付錢,有時候沒有付錢,我曾帶她去向謝東福買支票,錢是謝東福拿走的。」等語(詳99偵28338卷㈢第242頁背面至244頁)。
⑧於101年7月25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你有和莊媄涵
簽訂委託書嗎?)我是 100年4月8日交保後之100年5月12日有和莊媄涵簽委託書,要我去幫她收帳,但都查不到人,這份98年12月15日的委託書我沒有簽,『李揚』是我簽的沒有錯,但我習慣簽名後會寫日期,這份委託書的日期是用打的,98年12月15日我沒有跟她簽委託書,這個內容是不實在的。」;「(你有叫呂旻俊交付芭樂票給莊媄涵使用過嗎?)沒有。」等語(詳99偵28338卷㈡第325至327頁)。
⑨於101年12月18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你在地檢
署時,有表示你其實是因為莊媄涵有很大的資金缺口,莊媄涵與你聯繫買賣支票週轉,是否屬實?)她曾經找過我說要使用支票,但是有時候她用的我這邊沒有,就找到謝東福跟他調,就只有跟謝東福調。」;「(你交付給莊媄涵的支票是否有雨林科技有限公司、雅香食品、加祈有限公司、李文藝、南黎企業有限公司、正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百祥銘板有限公司、富久實業?)我記不清楚。」;「(總共交付幾張支票給莊媄涵?)從謝東福那邊調過來的支票有幾張,我也記不清楚了。」;「(有無另外接受莊媄涵的委託幫莊媄涵催討債權?)因為莊媄涵跳了我朋友兩張票,我跟她索討,可是她說她沒有錢,說她朋友欠她錢,說看我可不可以幫忙找到那些人,然後收到的錢要還給我,是有這回事。」;「(有無跟莊媄涵簽訂討債契約書?) 99年3月15日與98年12月15日我並沒有簽這樣的合約,有的話也是 100年4月8日交保出來後的5、6月有跟莊媄涵簽過其他的合約,我自己的簽名的下面會簽日期,這邊的日期都是用打字的,並不符合我當時簽名的習慣,但是那些合同都是無法收到的合同,莊媄涵好像是因為某種需要才簽的合同,我也不清楚。」;「(有無印象見過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支票?)除正裕彩色印刷是我們市面上買賣的支票外,其他沒有印象,我唯一可以確認,不管是有拿幾張票給被告,都與被告的債權無關。」等語(詳原審卷㈠第215至229頁)。
⑩觀諸證人李揚前揭所述,就被告購買之支票名稱雖已不
復完整記憶,然關於其並未於98年或99年間與被告簽訂任何委託收取債權性質之契約,其交付給被告的支票,都與被告的債權無關,是故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各該支票並非為被告催討債務而收取之債權支票乙節,前後證述始終如一,佐以如附表二所示 99年6月22日、99年7月19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26日歷次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內容,顯然係被告主動向李揚要求調取市面上流通之人頭支票,且由對話中亦可察覺被告對於收購市面上流通之人頭支票之流程顯非陌生,足徵證人李揚前揭所述被告持有人頭支票之來源係向其調取或透過其向謝東福購買之陳述,較諸被告所稱取得支票之原因,或稱係廠商交付之客票,或供稱係販售鋼琴由學生家長交付,或供稱係廠商向其借貸開立之支票,或供稱係委託李揚催討債務交付之支票,或供稱是李揚向其收購債權的對價等等,先後供述反覆歧異且自相矛盾,顯然證人李揚之證述可信,堪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支票,係被告向李揚調取或透過李揚向謝東福購買等情,應堪認定。
⑪再者,證人謝東福於 101年1月7日警詢時陳稱:伊申領
的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也有賣給李揚等人(詳警卷㈡第84至86頁)。雖證人謝東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不認識被告,也沒有接觸過被告,也沒有印象李揚曾陪同被告向伊購買支票等語,然證人謝東福於同次庭期亦證稱:「(因為李揚說他有帶女生去跟調支票,你說去的時候沒有見過,是因為李揚都自己 1個人進去?)李揚自己1個人進來,我店的旁邊是1間肉圓店,李揚會叫同行的小姐或先生在那邊吃肉圓等,李揚自己 1個人進來。」;「(如果李揚有帶其他人,你不會知道,也不會看到?)不會看到。」;「(你有無聽過被告莊媄涵?)有聽李揚講過。」;「(李揚是怎麼跟你提到莊媄涵的?)李揚跟我講他 1個客戶,我說你客戶是誰,他說我不認識,我說是誰,他說1個莊小姐。」;「(李揚是如何跟你說莊媄涵跟他購買支票的情形?)李揚每次講莊小姐,我就知道是客人。」;「(李揚是在什麼狀況跟你提到莊媄涵這 3個字的?)李揚來我店裡拿支票,我說『你沒事拿這麼多支票做什麼?)李揚說『給莊小姐,你不認識。』」;「(李揚只提到莊小姐,還是有講到莊媄涵這3個字?)有講莊媄涵。」;「(你印象中李揚以他的客戶莊媄涵需要人頭支票為由,跟你購買支票有幾次?)很多次。」等語(詳原審卷㈡第19至32頁),以證人謝東福於原審審理亦自承其與李揚很熟,就像一般在家裡一樣,李揚來其就丟給李揚說這20張人頭支票你可以拿去等語。足見,謝東福並不會干涉李揚取走人頭支票後的用途,是李揚亦無須為取得人頭支票,而向謝東福刻意虛構人頭支票是交給客戶莊媄涵,以證人謝東福亦證稱李揚確實提到有將向其取得的人頭支票交給客戶莊媄涵的情節,核與證人李揚證述情節相符,亦可證明證人李揚證詞的真實性。至於證人謝東福證稱並未見過被告,也沒有與被告接觸的陳述,雖與證人李揚證詞有所不同,然證人謝東福人頭支票的客戶不只李揚 1人,其流出的人頭支票數量,亦為數不少,證人謝東福既不認識被告,亦不曾與被告單獨有過人頭支票的交易,被告縱有與李揚一起前來向證人謝東福購買人頭支票,而證人謝東福未能留有深刻印象,亦難認與常情有違。從而,證人謝東福此部分證詞的差異性,尚難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關於達鈺公司切結書之真實性(詳99偵28338卷㈡第 83頁):
①證人曾峙銘(改名曾祐銓)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
伊於 99年至100年間擔任達鈺公司負責人,伊不曾開過雨林公司之支票,亦未曾簽過被告於 100年3月2日所提之切結書,伊未見過雅香公司這張支票,而且切結書的統編號碼也不對,達鈺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切結書上並無伊之簽名。切結書上的達鈺公司大小章並非真正,達鈺公司是上櫃公司,印章有印鑑證明,且有用印流程,不會糊里糊塗就蓋出來。達鈺公司與雅香公司、雨林公司並無資金往來,伊不認識李揚、呂旻俊、莊鎂涵等人等語(詳 99偵28338卷㈢第264、268頁),經核對卷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訊達鈺公司之統一編號為「53113XX0」(詳卷),並非如附件一所示被告提出之系爭切結書上記載之「00000000」;再者,比對達鈺公司99年11月16日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發起人會議事錄、發起人名冊、99年12月1日設立登記表(詳99偵28338卷㈢第248至254頁)上留存之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印文,與系爭切結書上達鈺公司之公司章確屬相異,堪信證人曾峙銘證述情節非虛。
②證人李揚於101年6月27日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
你或呂旻俊是否在雨林公司 99年6月30日80萬元的支票到期前,叫莊媄涵先不要提示,你拿切結書給莊媄涵換回雨林支票,改交李斌 99年8月15日的支票?)沒有。
」;「(曾峙銘切結書是否你叫呂旻俊或其他小弟交給莊媄涵?)不是。」;「(該切結書何來?)我不知道。」;「(該切結書是否你製作?)不是,跟我沒有關連。」;「(莊媄涵稱該切結書是你叫小弟拿給她,要求他把雨林支票換回來,不要提示,有何意見?)我不知道這張切結書,內容我完全不清楚。」;「(何以切結書附上雅香食品公司的支票影本?)我對雅香公司的這張支票沒有印象,而且沒有換票這回事。」等語(詳99偵28338卷㈢第271頁)。
③證人呂旻俊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具結證稱:伊
與莊媄涵是李揚介紹認識,見面次數不超過2、3次,莊媄涵叫伊去幫他作證人的錄音,但伊沒有幫她錄。伊不知道達鈺公司,亦未看過系爭切結書,不曾拿達鈺公司切結書去向莊媄涵請求還回雨林公司支票,亦未見過雅香公司之支票等語(詳99偵28338卷㈢第327頁、原審卷㈠第230至234頁)。
④從而,如附件一所示之系爭切結書,既非有權製作之證
人即達鈺公司負責人曾峙銘簽立,又非證人李揚、呂旻俊製作或交付,已據證人證述如前,且上開證人李揚、呂旻俊經隔離詰問,所證述之情節亦無齟齬之處,堪信屬實。且由該切結書內容係載明曾峙銘要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雅香公司的支票,換回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雨林公司的支票,顯然係為向蔡婉薰換回雨林公司支票,以取得延期清償之利益而製作,被告亦係唯一有偽造系爭切結書之動機之人,是系爭切結書係被告偽造用以取信於蔡婉薰,以換取延清償之利益,已至為明顯。
⑤至證人蔡婉薰於原審院審理時雖證稱未拿到系爭切結書
一情(詳原審卷㈠第210頁背面至211頁),然其於 101年 7月25日偵訊時曾證稱見過系爭切結書等語(見99偵28338卷㈢第303頁),且被告於101年5月22日檢察官偵查時自承:系爭切結書係因伊之前收到雨林公司80萬元支票,因為雨林公司支票要退票了,李揚叫 1個呂先生拿雅香公司80萬元支票去換回雨林公司支票等語(詳99偵 28338卷㈢第263頁);又於同年6月21日檢察官偵查時陳稱:系爭切結書是李揚找他的小弟呂先生交給伊,拜託伊抽掉雨林公司的票,不要提示等語(詳99偵28338卷㈢第268頁),足認被告應是在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雨林公司支票發票日 99年6月28日前,持偽造之系爭切結書向證人蔡婉薰行使,欲獲取緩期清償之利益,然因證人蔡婉薰拒絕未果,應無疑義。至於證人蔡婉薰前稱有見過系爭切結書,後又改稱沒見過系爭切結書,容係因其並沒有同意被告緩期清償的要求,未收下該系爭切結書,且因時隔久遠,印象模糊所致,此部分尚難因此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㈤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24年度上字第4515號判例參照)。以典型芭樂票而言,持票人既計畫持無法兌現之芭樂票詐欺取財,則其交票之初,必須能夠通過收票人向銀行照會、徵信程序,否則若係持早已拒絕往來之支票施詐,則其詐欺取財犯行曝光機率自會相對增高。從而,芭樂票通過收票人向銀行照會、徵信之程序,本係購買芭樂票者的基本要求,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 8紙支票於蔡婉薰收票之時,均能通過向銀行照會、徵信之程序,事後即接連跳票並成為拒絕往來戶,本為芭樂票之本質,並無從據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且查:
①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支票,發票人雨林公司支票存款
帳戶自 99年6月24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7月9日拒絕往來;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支票,發票人雅香公司支票存款帳戶自99年6月17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8月13日拒絕往來;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之支票,發票人加祈公司支票存款帳戶自 99年6月23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7月9日拒絕往來;如附表一編號 4所示之支票,發票人李文藝支票存款帳戶自99年6月23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7月23日拒絕往來;如附表一編號 5所示之支票,發票人南黎公司支票存款帳戶自99年8月2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8月20日拒絕往來;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支票,發票人正裕公司支票存款帳戶自99年7月5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7月23日拒絕往來;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支票,發票人富久公司支票存款帳戶自 99年7月20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 8月6日拒絕往來;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百祥公司支票存款帳戶自 99年6月14日起開始退票,至同年 7月16日拒絕往來等情,分別有臺灣票據交換所 99年9月24日台票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具之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明細表(詳99他2221卷㈠第34頁以下)、財團法人臺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臺灣票據交換所 101年12月25日台票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具之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明細表(詳原審卷㈠第 262頁以下)在卷可稽,上開各支票帳戶均係在被告持票向告訴人詐借款項後未幾,即陸續退票至成為拒絕往來戶,在在顯示如附表一所示之 8紙支票確為典型之自始無法兌現之芭樂票無疑。
②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雅香公司支票,證人葉齡琇證稱
:伊係計帳士,代客戶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報稅,雅香公司、捷坤公司純粹辦理遷移地址,伊未看到實際營業等語(詳99他2221卷㈡第260至263頁),益見該雅香公司確無實際營業,而係俗稱之人頭公司。
③如附表一編號 5所示之南黎公司支票,由被告與證人李
揚於99年7月19日下午1時59分對話中(見附表二第二通譯文),被告要求證人李揚再為其調取 1張非臺中地區之支票時,證人李揚提及「寶佳利貿易公司,負責人也是梁富賓」,被告則回稱「他好像有拿了。」等語,有該次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詳警卷㈢第62頁背面),顯見被告在該日期前即曾收受過發票人為梁富賓之支票,而該梁富賓之支票亦為在市場上買賣流通之人頭支票無疑。
④如附表一編號 6所示之正裕公司支票,證人謝東福於警
詢時證稱:伊熟識張三格(綽號「富哥『)、盧正義(綽號「盧爸」)、盧雨慶、盧柏委、盧怡伽、李揚(綽號「康丁」)等人。平時都是以行動電話彼此聯繫,但電話號碼都不記得了。張三格角色是背後老闆,伊申領的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交付給他。盧正義是盧雨慶、盧柏委、盧怡伽之父,盧正義將其兒女之個人資料交付伊作為人頭申設公司行號申領支票;葉琇齡(綽號「黨會」)角色是會計師,由她幫伊申設公司行號、報稅、變更負責人、遷址等事宜;李揚角色是背後老闆,伊申領的人頭支票也交付給他。伊曾以盧怡伽向兆豐銀行永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盧怡伽向華南銀行中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傳國賓向華南銀行永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傅國賓向渣打銀行台北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傅國賓向遠東銀行中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盧柏委向華南銀行永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盧柏委向台北富邦銀行永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盧柏委向渣打銀行中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盧雨慶向華南銀行永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盧雨慶向台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李鴻慶向新光銀行中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李鴻慶向華南銀行永和分行申領得支票25張、李鴻慶向台北富邦(羅斯福路)申領得支票25張等語(詳警卷㈡第84至92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李揚大部分向伊購買豐原地區之人頭支票,戶名應該是盧怡伽、盧雨慶、盧柏委,只要支票有請下來,都會給李揚,伊也有向李揚先借錢來用等語(詳 99偵28338卷㈠第300至302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李揚告知係因其客戶莊媄涵需要,而向伊購買人頭支票,前後共有好幾次,如附表一編號 6所示之正裕公司支票係伊販售予李揚等語(詳原審卷㈡第29頁背面至30頁);證人盧正義證稱:伊因缺錢花用,有提供女兒盧怡伽、兒子盧雨慶、盧柏委等 3人之身分證及健保卡雙證件資料給綽號「洪ㄟ」(即謝東福)辦貸款,沒有辦出來,事後謝東福才告知伊他拿伊提供之證件在從事人頭公司之詐欺行為,伊有叫謝東福馬上將伊兒女名下之公司過戶回去等語(詳警卷㈡第208至212頁);證人盧柏委證稱:伊不知情伊父親盧正義提供伊之雙證件資料給謝東福開立人頭公司一事,但伊曾於99年大約4月至5月間,有陪同伊父親盧正義至臺北(正確地點不清楚),當時伊父親盧正義說辦理貸款有些文件需要簽名,其餘伊就不知道等語(詳警卷㈢第1至3頁)。由上開證人謝東福、盧正義及盧柏委之證述相互以觀,足認盧柏委(即正裕公司登記負責人)、盧怡伽等人均為證人謝東福所培養信用之人頭,用以設立人頭公司或請領個人支票,再開立不可能兌現之空頭支票,亦即交易市場上俗稱之「芭樂票」,而證人李揚確曾向證人謝東福購買或調取盧怡伽、盧柏委等人之人頭支票等事實,亦堪認定。
㈥被告雖另提出其自行整理之與蔡婉薰借款往來狀況彙整一
覽表(見99偵28338卷㈡第227頁以下),然觀諸該一覽表編號 1所示借貸情形,在被告自述蔡婉薰均預扣利息之情況下,該次借款80萬元,實拿65萬6000元,已預扣利息14萬4000元,被告仍交付合計數額高達 191萬6000元之支票,另提供 151萬6000元之本票供擔保,倘被告提供之支票均能如期兌現,則與其借款金額相較,顯然不合常理,以此質之被告,被告竟又辯稱係因證人蔡婉薰告知提供支票、本票數額愈多,利息愈低廉等語,實與常理相違,從而被告自撰之借款一覽表所列之借款情形憑信性如何,不無可疑。
㈦被告所辯證人李揚交付支票之原因,或辯稱為支付向伊購
買債權之價金,或辯稱係債權轉讓後催討而得等語,前後反覆已難採信,業如前述,再參酌被告自承由李揚處取得發票人捷坤公司(登記負責人盧怡伽)、盧怡伽個人之支票,而證人盧怡伽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伊父親盧正義於99年5、6月間曾拿取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帶伊去臺北市○○○路 5段說要辦事情,但辦何事伊不知道,只知道是要伊去簽名等語(詳警卷㈢第11至13頁),證人謝東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捷坤公司及盧怡伽個人之支票均為伊申領後使用,支票申領後伊從未交付給盧怡伽本人,但伊會將空白支票交給李揚使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1頁),由上開證人盧怡伽、謝東福之證述,可確知捷坤公司及盧怡伽個人之支票,亦屬證人謝東福所培養之人頭支票,益徵被告辯稱:伊與李揚間有債權讓與之關係,李揚交付之盧怡伽支票係因李揚與盧怡伽間有債務關係而取得等語,均不可採信。
㈧至被告雖就其所辯證人李揚委託證人呂旻俊轉交如附件一
所示之達鈺公司切結書,及伊與證人李揚間有債權讓與關係,舉證人黃錫聰在場見證等語,並提出其與黃錫聰簽訂之債權轉讓授權書影本(詳本院卷第79頁)為證,而證人黃錫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關於達鈺公司切結書)伊見過卷附之達鈺公司切結書,印象中時間是99年6、7月間,有 1天伊與被告去臺中,那時候被告說這張切結書是要用來換票,有人會拿給她,所以伊就陪被告去臺中。伊那天正好到被告幼稚園去幫忙,幫忙完下午2、3時,被告說她有約1位李董,她後來有跟伊講是李揚,被告說有1張票據退票了,她要去跟李揚換,伊就載被告到臺中直接到文心路與北屯路之便利商店外面,到的時候被告說李揚騎摩托車先走了,之後伊停車在便利商店門口,有 1個呂先生敲右車窗玻璃,被告就將窗戶搖下來,呂先生就遞了 1個黃色信封袋給被告,被告拿出來看就是1張票及1份切結書等語(詳原審卷㈡第34頁);(關於債權轉讓)當時伊有一些借人家的債權約 500多萬元無法催討,債務人有張錦超、全亞順開發建設公司、鴻坤食品有限公司、東枋實業公司、金彩虹開發公司等,伊先前就已經交給被告,被告說她有朋友「李董」有能力幫忙催討,伊委託被告催討債權之前,未與被告詳談如何催討,伊好像有與被告簽定委託契約,但契約內容伊記不清楚,契約書伊要再找一下,因為伊就是全權委託被告處理,且伊當時對這個5、600萬元之債權並不在意有沒有催討回來,伊自己催討好幾年了,知道不容易催討。伊比較低調,為了避免對方可能又要找伊談還是怎樣,被告可能因此就說那是她的等語(詳原審卷㈡第39至45頁)。然對照被告自警詢至本院審理時均全然未提及委託證人李揚催討之債權中,有 500餘萬元為證人黃錫聰之債權,證人黃錫聰就委託被告催討債權之過程、是否訂定書面契約、被告將債權總額折讓予證人李揚是否經其同意等必要之點,均支吾其詞,又依證人黃錫聰所述委託被告催討債務之時間點為98、99年間,其債務人有鴻坤食品有限公司等,然依被告自行提出之資料顯示,被告早於97年間即以自身之名義對鴻坤公司請求給付票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7年 2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4月7日確定;又倘被告轉讓予李揚中之債權數額有將近半數為黃錫聰所有,何以李揚催收回來之支票交予被告後,被告竟分文未交予黃錫聰,反而據為己有而持向蔡婉薰借款?況證人黃錫聰所述關於切結書交付之情節與證人李揚、呂旻俊所述均不相符,與被告之供述亦有出入,顯見證人黃錫聰之證述係為迴護、附和被告辯詞所為之虛偽陳述,均不足採信。
㈨被告雖另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
判決,辯稱蔡婉薰對其之本票債權部分已確認債權不存在,且已清償前開借款等情,惟該民事判決係針對被告事後用以供擔保之本票確認債權存在與否,並未針對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原因債權調查,況縱如上開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曾清償證人蔡婉薰部分債務,然被告清償者是否為本案借款?又被告事後清償債務與否,係涉及其犯詐欺罪後之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程度,然仍無解被告於借款之際,已持無法兌現俗稱「芭樂票」之人頭支票施用詐術,致使蔡婉薰陷於錯誤,誤信該支票屆期將會兌現,而誤認被告之還款能力及誠意之事實,被告此部分所辯,尚不足以據為其有利之認定。
(三)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係指該證據具有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調查之可能性,客觀上並確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基礎,亦即具有通稱之有調查必要性者,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連性,得以推翻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確,即欠缺調查之必要性,或已無調查之可能性,即無再行調查之必要。被告的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謝東福,證明李揚確從未帶被告向謝東福購買人頭支票,被告確實無從得知李揚係專職販售人頭支票等情;聲請將委託書、債權讓與契約上「李揚」簽名,與李揚於偵訊筆錄上之簽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為筆跡鑑定,以證明委託書及債權讓契約之簽名,確為李揚所為;聲請將被告、證人李揚、呂旻俊均送測謊鑑定等語。然查:
㈠證人謝東福業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並經檢察官、
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及由被告行使對質詰問權,證人謝東福就李揚有無帶被告前往向其購買人頭支票、有無親自收取被告交付購買人頭支票的款項、是否認識被告、李揚有無提及被告是購買人頭支票的客戶等情,業已為完整詳細之陳述,其證詞的證明力為何,自應由法院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本於自由心證認定之,自無再就相同問題重覆詰問之必要,是此部分之證據調查,已欠缺調查必要性。
㈡證人李揚已堅詞否認有與被告簽訂委託書、債權讓與契約
,進而因代被告收取債權而收到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而由被告就取得附表一所示支票的原因,前後矛盾歧異之陳述,已堪認定該委託書、債權讓與契約書應係事後所製作,且與本案無關,目的是模糊其購買人頭支票的事實,且被告始終無法提出該委託書、債權讓與契約書的原本,是此部分之證據調查,欠缺調查必要性及可能性。
㈢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
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鑑定,受囑託機關就鑑定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⒉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⒊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⒋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⒌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非謂機關之鑑定報告書當然有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惟法院之自由判斷,亦非漫無限制,仍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測謊鑑定之受測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確之事實認定。是測謊鑑定無法達到百分之百辨識受測者有無說謊之效果,僅在受測者呈現說謊之情緒波動反應時,作為其他積極或間接證據的補強證據,或在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並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被訴之犯罪事實,而採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並非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是即使將被告、李揚、呂旻俊送測謊鑑定,若被告測謊結果呈現說謊之情緒波動反應,對已臻明確之犯罪事實僅產生些微之補強效果;若測謊結果呈現被告並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亦無從據以推翻已臻明確之積極證據,而證人李揚、呂旻俊的部分,亦然。遑論測謊鑑定本身即無法排除因受測者個人的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等情況,而無法排除鑑定結果之不正確性,本院認為在事證已臻明確之情況下,有關測謊鑑定調查證據之聲請,欠缺調查之必要性,附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及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一)被告以其向李揚購買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支票向蔡婉薰借款,致蔡婉薰陷於錯誤,誤以為被告所交付之支票係得以提示兌現之支票而交付財物,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之
(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交付雨林公司支票取得財物部分)、同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系爭切結書後行使部分)及同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欲以雅香公司支票取得緩期清償之利益未遂部分);如犯罪事實欄一之(二)、(三)、(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達鈺公司及其負責人曾峙銘之印章,為偽造該印文之階段行為;偽造該印文之行為,則係偽造如附件一所示切結書即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該私文書後進而持向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部分,起訴法條雖漏未論述,然犯罪事實欄業已論及,而為起訴範圍內,本院自應審理。
(二)按一般所謂之「人頭支票」、「芭樂票」係指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此又可分為未獲授權,冒用他人名義開戶、申領之支票,及委請知情之人以相當對價或其他方式,至金融行庫設立帳戶並請領甲存支票供自己使用,亦即發票名義人知情,並志願充為「人頭」概括授權他人簽發之支票二種。後者因發票名義人志願充為人頭,以其名義開戶及申領支票供他人簽發使用,該他人及經該他人同意而簽發之人,已得發票人即「人頭」之直接或間接概括授權而簽發,雖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然上開提供人頭設立帳戶者,帳戶內通常並無足夠支付支票金額之存款,跳票之機率甚高,則其販賣「人頭支票」予他人使用,對於所販賣之空白支票,係供知情之買受者(或其下手)接續填載金額及發票日期,以完成支票之簽發行為,使生票據法上效力,然後持以向不知情之人(被害人)詐財,自是知之甚稔。從而販賣者係與知情而完成支票簽發持以行使之買受者,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完成其犯罪目的,對於買受者持以行使所犯詐欺取財罪,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32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與其人頭支票來源之張三格販賣人頭支票集團及成員李揚、謝東福間,就上開持人頭支票向蔡婉薰詐取財物之詐欺取財犯行,及取得緩期清償利益未遂之詐欺得利未遂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達鈺公司及其負責人曾峙銘之印章,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交付系爭切結書及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雅香公司支票,觸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 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上開 4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依刑法第 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並審酌被告身為教育界相關人士,不知以身作則,因需資金周轉而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支票後,持向蔡婉薰借款,使蔡婉薰誤信其資力而出借款項,復因無力清償借款,又恐東窗事發,即偽造達鈺公司切結書之私文書,向蔡婉薰行使,以求獲取緩期清償之利益,被告僅為求一己私慾,不僅嚴重侵害蔡婉薰之財產權利,尤有甚者,被告於前案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及本案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程序中,一再飾詞狡辯,為自圓其說,甚且提出多份來源不明之債權讓與文件,又不惜聲請傳喚證人黃錫聰到庭作證以附和其辯詞,由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可見其意圖教唆證人、操弄司法程序之行徑,且被告前已有偽造有價證券、誣告等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被告嚴重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之情灼然,暨其智識、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含主刑、從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空言否認犯行,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無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陳 得 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行使偽造私文書(含詐欺得利未遂)部分,得上訴。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三 軫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發 票 人│票 號 │發票日│金額(新臺│退票日期 │付款金融機構 │備註 ││ │ │ │ │幣) │退票理由 │ │ ││ │ │ │ │ │ │ │ │├──┼─────┼─────┼───┼─────┼─────┼────────┼────────┤│1 │雨林科技有│AA0000000 │99年6 │80萬元 │99年6月28 │付款行:渣打國際│通報拒絕往來日:││ │限公司 │ │月28日│ │日 │商銀行平鎮分行 │99年7月9日 ││ │代表人:溫│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莉雯 │ │ │ │ │ │99年6月24日 ││ │ │ │ │ │ │ │ ││ │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見99年他字第2221││ │ │ │ │ │ │ │號卷四第73頁至77││ │ │ │ │ │ │ │頁 │├──┼─────┼─────┼───┼─────┼─────┼────────┼────────┤│2 │雅香食品有│AA0000000 │99年8 │80萬元 │99年8月16 │付款行:第一銀行│通報拒絕往來日:││ │限公司 │ │月15日│ │日 │西門分行 │99年8月13日 ││ │代表人:李│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斌 │ │ │ │ │ │99年6月17日 ││ │ │ │ │ │ │ │ ││ │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99年他字第2221號││ │ │ │ │ │ │ │卷四第2頁至8頁 ││ │ │ │ │ │ │ │(退票資料明細)││ │ │ │ │ │ │ │99年他字第2221號││ │ │ │ │ │ │ │卷一第40頁背面 │├──┼─────┼─────┼───┼─────┼─────┼────────┼────────┤│3 │加祈有限公│DN0000000 │99年7 │19萬8000元│99年7月16 │付款行:台新國際│通報拒絕往來日:││ │司(帳號:│ │月16日│ │日 │商業銀行江翠分行│99年7月9日。 ││ │0000000000│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0845) │ │ │ │ │ │99年6月23日 ││ │代表人:黃│ │ │ │ │ │ ││ │月盆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99年他字第2221號││ │ │ │ │ │ │ │卷四第176頁至180││ │ │ │ │ │ │ │頁 ││ │ │ │ │ │ │ │(退票資料明細)││ │ │ │ │ │ │ │99年他字第2221號││ │ │ │ │ │ │ │卷一第76頁至78頁││ │ │ │ │ │ │ │) │├──┼─────┼─────┼───┼─────┼─────┼────────┼────────┤│4 │李文藝(帳│PQ0000000 │99年7 │34萬8000元│99年7月16 │付款行:合作金庫│通報拒絕往來日:││ │號:547009│ │月16日│ │日 │商業銀行五洲分行│99年7月23日 ││ │) │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 │ │ │ │ │ │99年6月23日。 ││ │ │ │ │ │ │ │ ││ │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彰化地檢署99年交││ │ │ │ │ │ │ │查字第176號偵查 ││ │ │ │ │ │ │ │卷宗第2頁至4頁 ││ │ │ │ │ │ │ │(存款不足退票明││ │ │ │ │ │ │ │ 細表) ││ │ │ │ │ │ │ │原審卷第276頁 ││ │ │ │ │ │ │ │ │├──┼─────┼─────┼───┼─────┼─────┼────────┼────────┤│5 │南黎企業有│AA0000000 │99年8 │46萬元 │99年8月10 │付款行:玉山銀行│通報拒絕往來日:││ │限公司(帳│ │月10日│ │日 │東臺南分行 │99年8月20日。 ││ │號:435010│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809) │ │ │ │ │ │99年8月2日 ││ │代表人:梁│ │ │ │ │ │ ││ │富賓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彰化地檢署99年交││ │ │ │ │ │ │ │查字第176號卷第 ││ │ │ │ │ │ │ │15頁至17頁 ││ │ │ │ │ │ │ │(存款不足退票明││ │ │ │ │ │ │ │ 細表) ││ │ │ │ │ │ │ │原審卷第269頁至 ││ │ │ │ │ │ │ │275 頁 │├──┼─────┼─────┼───┼─────┼─────┼────────┼────────┤│6 │正裕彩色印│AD0000000 │99年7 │26萬3000元│99年7月30 │付款行:陽信銀行│通報拒絕往來日:││ │刷有限公司│ │月30日│ │日 │社子分行 │99年7月23日。 ││ │(帳號:52│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521) │ │ │ │ │ │99年7月5日 ││ │代表人:盧│ │ │ │ │ │ ││ │柏委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99年他字第2221號││ │ │ │ │ │ │ │卷四第181頁至184││ │ │ │ │ │ │ │頁 ││ │ │ │ │ │ │ │(退票資料明細)││ │ │ │ │ │ │ │99年他字第2221號││ │ │ │ │ │ │ │卷一第78頁背面至││ │ │ │ │ │ │ │80頁 │├──┼─────┼─────┼───┼─────┼─────┼────────┼────────┤│7 │富久興業有│DD0000000 │99年7 │28萬5000元│99年7 月30│付款行:華南商業│通報拒絕往來日:││ │限公司(帳│ │月28日│ │日 │銀行光華分行 │99年8月6日。 ││ │號:160035│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121) │ │ │ │ │ │99年7月20日 ││ │代表人:林│ │ │ │ │ │ ││ │丁春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彰化地檢署99年交││ │ │ │ │ │ │ │查字第176號卷第 ││ │ │ │ │ │ │ │21頁至25頁 ││ │ │ │ │ │ │ │(存款不足退票明││ │ │ │ │ │ │ │ 細表) ││ │ │ │ │ │ │ │原審卷第263頁至 ││ │ │ │ │ │ │ │268 頁 │├──┼─────┼─────┼───┼─────┼─────┼────────┼────────┤│8 │百祥銘板有│AD0000000 │99年7 │27萬5000元│99年7 月28│付款行:永豐銀行│通報拒絕往來日:││ │限公司(帳│ │月28日│ │日 │北三重分行 │99年7月16日。 ││ │號:100053│ │ │ │存款不足 │ │開始退票日: ││ │076) │ │ │ │ │ │99年6月14日 ││ │代表人:林│ │ │ │ │ │ ││ │盈良 │ │ │ │ │ │(票據信用資訊)││ │ │ │ │ │ │ │99年他字第2221號││ │ │ │ │ │ │ │卷四第96頁至99 ││ │ │ │ │ │ │ │頁 ││ │ │ │ │ │ │ │(存款不足退票明││ │ │ │ │ │ │ │ 細表) ││ │ │ │ │ │ │ │原審卷㈠第277頁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時間 │對象A │出入│對象B │電話號碼 │內容摘要 │基地台││ │ │ │ │ │ │位置 │├───┼─────┼──┼───┼─────┼──────────┼───┤│99年6 │ │ │ │ │A:喂。 │28922 ││月22日│0000000000│← │莊媄涵│0000000000│B:哈囉,我真的對你 │台中市││8 時5 │ │ │ │ │ 很抱歉欸,我跟你 │西區 ││分 │ │ │ │ │ 說,我今天一整天 │忠明南││ │ │ │ │ │ 天還要開庭,你等 │路96號││ │ │ │ │ │ 我開完庭後,我到 │;105 ││ │ │ │ │ │ 下午應該會忙到4、│ ││ │ │ │ │ │ 5點,我真的晚上一│ ││ │ │ │ │ │ 定會到你那裡好不 │ ││ │ │ │ │ │ 好,我最近都不方 │ ││ │ │ │ │ │ 便。 │ ││ │ │ │ │ │A:我問妳哦,妳那個 │ ││ │ │ │ │ │ 門號還有要嘛。 │ ││ │ │ │ │ │B:要。 │ ││ │ │ │ │ │A:確定要3個嘛。 │ ││ │ │ │ │ │B:對,如果你有就幫 │ ││ │ │ │ │ │ 我好嘛。 │ ││ │ │ │ │ │A:那3個,1個3000妳 │ ││ │ │ │ │ │ 要嘛。 │ ││ │ │ │ │ │B:好,我再拿過去給 │ ││ │ │ │ │ │ 你,好不好。 │ ││ │ │ │ │ │A:好。 │ ││ │ │ │ │ │B:可是不要馬上就沒 │ ││ │ │ │ │ │ 了呢。 │ ││ │ │ │ │ │A:阿。 │ ││ │ │ │ │ │B:那個是,不要又馬 │ ││ │ │ │ │ │ 上斷掉了呢。 │ ││ │ │ │ │ │A:不會啦。 │ ││ │ │ │ │ │B:OK,好。那過去我 │ ││ │ │ │ │ │ 再交給你,連你上 │ ││ │ │ │ │ │ 回那個錢我就一起 │ ││ │ │ │ │ │ 給你這樣。 │ ││ │ │ │ │ │A:另外妳那個手機如 │ ││ │ │ │ │ │ 果沒有用要拿回來 │ ││ │ │ │ │ │ 給我。 │ ││ │ │ │ │ │B:我順便帶回去給你 │ ││ │ │ │ │ │ ,我跟你講,我都 │ ││ │ │ │ │ │ 沒有電我就擺在我 │ ││ │ │ │ │ │ 的辦公桌上。 │ ││ │ │ │ │ │A:我知道沒有電不能 │ ││ │ │ │ │ │ 用了。 │ ││ │ │ │ │ │B:我再一起帶回去給 │ ││ │ │ │ │ │ 你,然後還有一件 │ ││ │ │ │ │ │ 事情,你可不可以 │ ││ │ │ │ │ │ 再幫我打聽一下, │ ││ │ │ │ │ │ 你能不能再幫我拿2│ ││ │ │ │ │ │ 張兩林的票。 │ ││ │ │ │ │ │A:雨林沒有了。 │ ││ │ │ │ │ │B:問問看,好不好。 │ ││ │ │ │ │ │A:沒辦法,確定沒有 │ ││ │ │ │ │ │ 了。 │ ││ │ │ │ │ │B:真的呦,百分之百 │ ││ │ │ │ │ │ 。 │ ││ │ │ │ │ │A:嗯,很多人要調都 │ ││ │ │ │ │ │ 調不到了,有別的 │ ││ │ │ │ │ │ 啦。 │ ││ │ │ │ │ │B:可是他就是需要雨 │ ││ │ │ │ │ │ 林耶,因為他就是 │ ││ │ │ │ │ │ 要延後呀。 │ ││ │ │ │ │ │A:阿。 │ ││ │ │ │ │ │B:要延後,28號要延 │ ││ │ │ │ │ │ 下個月啦。 │ ││ │ │ │ │ │A:是這個月28號呦。 │ ││ │ │ │ │ │B:對,要延到7月28號│ ││ │ │ │ │ │ 。 │ ││ │ │ │ │ │A:妳用其他的票去延 │ ││ │ │ │ │ │ 呀。 │ ││ │ │ │ │ │B:他說要雨林的,回 │ ││ │ │ │ │ │ 去晚上再說。 │ ││ │ │ │ │ │A:妳幾點會到? │ ││ │ │ │ │ │B:應該8點多右會到。│ ││ │ │ │ │ │A:好,我等妳。 │ ││ │ │ │ │ │B:拜拜。 │ │├───┼─────┼──┼───┼─────┼──────────┼───┤│99年7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園長。 │28922 ││月19日│ │ │ │ │B:哈囉,是,麻煩你 │:臺中││下午1 │ │ │ │ │ 再幫我1張支票不是│市北屯││時59分│ │ │ │ │ 台中的人。 │區北屯││ │ │ │ │ │A:1張嘛,像那天的那│路338 ││ │ │ │ │ │ 個嘛。 │號: ││ │ │ │ │ │B:不能那天那個的。 │150 ││ │ │ │ │ │A:沒有,那沒有。 │ ││ │ │ │ │ │B:台北呢? │ ││ │ │ │ │ │A:台北有,耶,有台 │ ││ │ │ │ │ │ 南花旗的,妳要不 │ ││ │ │ │ │ │ 要用? │ ││ │ │ │ │ │B:台南花旗呦。 │ ││ │ │ │ │ │A:那個「佳利寶」貿 │ ││ │ │ │ │ │ 易有限公司,「寶 │ ││ │ │ │ │ │ 佳利」啦,「寶佳 │ ││ │ │ │ │ │ 利佳」貿易,開戶 │ ││ │ │ │ │ │ 1年7個月,可是那 │ ││ │ │ │ │ │ 負責人也是梁富彬 │ ││ │ │ │ │ │ 呦。 │ ││ │ │ │ │ │B:是梁富彬呦。 │ ││ │ │ │ │ │A:嗯,負責人啦,是 │ ││ │ │ │ │ │ 公司。 │ ││ │ │ │ │ │B:他好像有拿了耶。 │ ││ │ │ │ │ │A:花旗銀行呦。 │ ││ │ │ │ │ │B:對。 │ ││ │ │ │ │ │A:花旗銀行,妳也拿 │ ││ │ │ │ │ │ 了呦。 │ ││ │ │ │ │ │B:你之前有拿給我過 │ ││ │ │ │ │ │ 啦。 │ ││ │ │ │ │ │A:沒有啦,妳拿的是 │ ││ │ │ │ │ │ 玉山的啦,我等一 │ ││ │ │ │ │ │ 下打給妳。 │ ││ │ │ │ │ │B:好。 │ │├───┼─────┼──┼───┼─────┼──────────┼───┤│99年10│ │ │ │ │A:哈囉。 │28922 ││月5日 │0000000000│← │ │0000000000│B:不好意思,我鎂涵 │:臺中││下午8 │ │ │ │ │ ,那個我跟你請教 │市北屯││時28分│ │ │ │ │ 一下,你知道李立 │區北屯││ │ │ │ │ │ 仁他是什麼,因為 │路338 ││ │ │ │ │ │ 我最近喔有一點那 │號: ││ │ │ │ │ │ 個,你那支電話。 │150 ││ │ │ │ │ │A:我聽不到妳的聲音 │ ││ │ │ │ │ │ 。 │ ││ │ │ │ │ │B:你那支電話,那個 │ ││ │ │ │ │ │ 什麼240那支不要再│ ││ │ │ │ │ │ 接了,知道嗎? │ ││ │ │ │ │ │A:那個240。 │ ││ │ │ │ │ │B:等一下,我看一下 │ ││ │ │ │ │ │ 法院給我那個叫, │ ││ │ │ │ │ │ 你等一下喔,0939-│ ││ │ │ │ │ │ 231740。 │ ││ │ │ │ │ │A:231740不要接了。 │ ││ │ │ │ │ │B:有沒有人打電話給 │ ││ │ │ │ │ │ 你。 │ ││ │ │ │ │ │A:0939- │ ││ │ │ │ │ │B:231740。 │ ││ │ │ │ │ │A:嗯,這電話是誰的 │ ││ │ │ │ │ │ 。 │ ││ │ │ │ │ │B:你以前留的。 │ ││ │ │ │ │ │A:有沒有.... │ ││ │ │ │ │ │B:我跟你講喔。 │ ││ │ │ │ │ │A:等一下,我把它寫 │ ││ │ │ │ │ │ 起來。 │ ││ │ │ │ │ │B:好。 │ ││ │ │ │ │ │A:0000-000000,這電│ ││ │ │ │ │ │ 話有多久了。 │ ││ │ │ │ │ │B:我跟你說,這在98 │ ││ │ │ │ │ │ 年底,98、99年的 │ ││ │ │ │ │ │ 時候,99年1月20日│ ││ │ │ │ │ │ 那時的通聯。 │ ││ │ │ │ │ │A:1月20日。 │ ││ │ │ │ │ │B:對,對,對。 │ ││ │ │ │ │ │A:可是這電話應該沒 │ ││ │ │ │ │ │ 有在我的身邊了。 │ ││ │ │ │ │ │B:好,那就OK了,連 │ ││ │ │ │ │ │ 卡片你都不要裝進 │ ││ │ │ │ │ │ 去手機就好了,因 │ ││ │ │ │ │ │ 為我最近遇到了麻 │ ││ │ │ │ │ │ 煩,就是那個電話 │ ││ │ │ │ │ │ 還有那個盧怡伽喔 │ ││ │ │ │ │ │ 。 │ ││ │ │ │ │ │A:阿。 │ ││ │ │ │ │ │B:盧怡伽呦。 │ ││ │ │ │ │ │A:盧怡伽怎樣? │ ││ │ │ │ │ │B:盧怡伽,你知道嗎 │ ││ │ │ │ │ │ ? │ ││ │ │ │ │ │A:盧怡伽,我知道。 │ ││ │ │ │ │ │B:我就是因為學校被 │ ││ │ │ │ │ │ 搜索,我學校,我 │ ││ │ │ │ │ │ 那時候為什麼會遇 │ ││ │ │ │ │ │ 到狀況。 │ ││ │ │ │ │ │A:妳都沒有時間見面 │ ││ │ │ │ │ │ 談嘛。 │ ││ │ │ │ │ │B:我很想見面談,可 │ ││ │ │ │ │ │ 是我實在是,我用 │ ││ │ │ │ │ │ 到現在,我手邊沒 │ ││ │ │ │ │ │ 有車子也沒有辦法 │ ││ │ │ │ │ │ 過去,對呀,資金 │ ││ │ │ │ │ │ 上這幾天很緊,因 │ ││ │ │ │ │ │ 為我又要交保錢什 │ ││ │ │ │ │ │ 麼的,我現在鬧到 │ ││ │ │ │ │ │ 事情很吵,我差點 │ ││ │ │ │ │ │ 要被關耶。 │ ││ │ │ │ │ │A:什麼交保?被關什 │ ││ │ │ │ │ │ 麼? │ ││ │ │ │ │ │B:對。 │ ││ │ │ │ │ │A:我不知道妳的情況 │ ││ │ │ │ │ │ 耶。 │ ││ │ │ │ │ │B:我跟你說,我現在 │ ││ │ │ │ │ │ 有2件事情,第1個 │ ││ │ │ │ │ │ ,你能不能幫我查 │ ││ │ │ │ │ │ 詢李立仁,他是什 │ ││ │ │ │ │ │ 麼時候被關的。 │ ││ │ │ │ │ │A:不知道耶,妳可以 │ ││ │ │ │ │ │ 在那個臺中監獄呀 │ ││ │ │ │ │ │ ,還是那裡是不是 │ ││ │ │ │ │ │ 。 │ ││ │ │ │ │ │B:我現在就是呦,因 │ ││ │ │ │ │ │ 為在法院呦,結果 │ ││ │ │ │ │ │ 他說,因為我使用 │ ││ │ │ │ │ │ 李立仁的支票是他 │ ││ │ │ │ │ │ 已經被關了,那因 │ ││ │ │ │ │ │ 為對方有去... │ ││ │ │ │ │ │A:不是不是,他另外 │ ││ │ │ │ │ │ 案件好像藥物的事 │ ││ │ │ │ │ │ 情,跟支票沒有什 │ ││ │ │ │ │ │ 麼關係。 │ ││ │ │ │ │ │B:不會是在12月之後 │ ││ │ │ │ │ │ 嘛。 │ ││ │ │ │ │ │A:那個12月? │ ││ │ │ │ │ │B:就是98年的12月之 │ ││ │ │ │ │ │ 後,我使用票,等 │ ││ │ │ │ │ │ 於我在使用票之前 │ ││ │ │ │ │ │ ,他沒有被關嘛。 │ ││ │ │ │ │ │A:沒有呀。 │ ││ │ │ │ │ │B:因為現在檢察官問 │ ││ │ │ │ │ │ 我說,妳怎麼去拿 │ ││ │ │ │ │ │ 到李立仁的票,我 │ ││ │ │ │ │ │ 說是朋友,他授權 │ ││ │ │ │ │ │ 給我的,然後他說 │ ││ │ │ │ │ │ ,他12月多就被關 │ ││ │ │ │ │ │ 了,他怎麼會授權 │ ││ │ │ │ │ │ 給妳。 │ ││ │ │ │ │ │A:他12月被關,我不 │ ││ │ │ │ │ │ 清楚耶。 │ ││ │ │ │ │ │B:98年的12月。 │ ││ │ │ │ │ │A:那等於快1年了嘛,│ ││ │ │ │ │ │ 已經1年了嘛。 │ ││ │ │ │ │ │B:可是因為我現在那 │ ││ │ │ │ │ │ 個法院出庭他有問 │ ││ │ │ │ │ │ 我這個問題,那我 │ ││ │ │ │ │ │ 是回答的很辛苦啦 │ ││ │ │ │ │ │ ,因為我說,我是 │ ││ │ │ │ │ │ 忘記時間了,可是 │ ││ │ │ │ │ │ 我確實是他朋友他 │ ││ │ │ │ │ │ 授權給我的。 │ ││ │ │ │ │ │A:他有給你,不是, │ ││ │ │ │ │ │ 他本人有授權書給 │ ││ │ │ │ │ │ 你,妳沒有拿到嘛 │ ││ │ │ │ │ │ 。 │ ││ │ │ │ │ │B:有,我說我有授權 │ ││ │ │ │ │ │ 書呀,還是11月1日│ ││ │ │ │ │ │ ,他說他11月多就 │ ││ │ │ │ │ │ 已經被關了怎麼會 │ ││ │ │ │ │ │ 授權書給妳。 │ ││ │ │ │ │ │A:不可能,不可能。 │ ││ │ │ │ │ │B:我說真的有,他有 │ ││ │ │ │ │ │ 本子給我跟些什麼 │ ││ │ │ │ │ │ ,然後他就說我說 │ ││ │ │ │ │ │ 謊。 │ ││ │ │ │ │ │A:那妳那個還在嘛? │ ││ │ │ │ │ │B:有,還在。 │ ││ │ │ │ │ │A:在,妳可以提出來 │ ││ │ │ │ │ │ 呀。 │ ││ │ │ │ │ │B:我現在就是要提出 │ ││ │ │ │ │ │ 來那個證明,可是 │ ││ │ │ │ │ │ 就是說可能。 │ ││ │ │ │ │ │A:他有沒有寫幾月幾 │ ││ │ │ │ │ │ 號?沒有吧!只有 │ ││ │ │ │ │ │ 簽名。 │ ││ │ │ │ │ │B:我跟你說,就是上 │ ││ │ │ │ │ │ 面本來是沒有寫日 │ ││ │ │ │ │ │ 期啦,後來我把它 │ ││ │ │ │ │ │ 加上11月1日啦,所│ ││ │ │ │ │ │ 以就有問題了,是 │ ││ │ │ │ │ │ 我把它加上去加錯 │ ││ │ │ │ │ │ 了,然後現在就是 │ ││ │ │ │ │ │ 說,因為我明天下 │ ││ │ │ │ │ │ 午還要開庭,他要 │ ││ │ │ │ │ │ 我,他說今天給我 │ ││ │ │ │ │ │ 出來準備資料。 │ ││ │ │ │ │ │A:妳的事情,就是從 │ ││ │ │ │ │ │ 來沒有給一點時間 │ ││ │ │ │ │ │ ,就是電話打了就 │ ││ │ │ │ │ │ 很匆促。 │ ││ │ │ │ │ │B:不好意思,我不是 │ ││ │ │ │ │ │ 要這樣,我在裡面 │ ││ │ │ │ │ │ 沒辦法打電話啦。 │ ││ │ │ │ │ │A:在那個裡面? │ ││ │ │ │ │ │B:在那個監獄,我在 │ ││ │ │ │ │ │ 看守所呀。 │ ││ │ │ │ │ │A:妳什麼時候去看守 │ ││ │ │ │ │ │ 所? │ ││ │ │ │ │ │B:上個月呀。 │ ││ │ │ │ │ │A:去幾天? │ ││ │ │ │ │ │B:一個月多了耶。 │ ││ │ │ │ │ │A:什麼妳去一個月多 │ ││ │ │ │ │ │ 。 │ ││ │ │ │ │ │B:我跟你說。 │ ││ │ │ │ │ │A:這當中我們還有在 │ ││ │ │ │ │ │ 通電話呀。 │ ││ │ │ │ │ │B:沒有,就我在你通 │ ││ │ │ │ │ │ 電話完後。 │ ││ │ │ │ │ │A:那有,妳前陣子還 │ ││ │ │ │ │ │ 去補票什麼的有沒 │ ││ │ │ │ │ │ 有,叫我去補票有 │ ││ │ │ │ │ │ 沒有。 │ ││ │ │ │ │ │B:我跟你說,一個月 │ ││ │ │ │ │ │ 多,你知道嘛,他 │ ││ │ │ │ │ │ 是補票的那一天, │ ││ │ │ │ │ │ 那個是在什麼時候 │ ││ │ │ │ │ │ ,二個禮拜前了, │ ││ │ │ │ │ │ 對不對。 │ ││ │ │ │ │ │A:對呀。 │ ││ │ │ │ │ │B:不對,現在是10月 │ ││ │ │ │ │ │ 幾號?他那個是11 │ ││ │ │ │ │ │ 號。 │ ││ │ │ │ │ │A:9月11月嘛。 │ ││ │ │ │ │ │B:我是在15號。 │ ││ │ │ │ │ │A:9月11日。 │ ││ │ │ │ │ │B:我跟你講,我是在 │ ││ │ │ │ │ │ 15號,大概半個月 │ ││ │ │ │ │ │ 多,半個月多,他 │ ││ │ │ │ │ │ 在月初的時候,他 │ ││ │ │ │ │ │ 來搜索我學校,剛 │ ││ │ │ │ │ │ 好因為現在就是有 │ ││ │ │ │ │ │ 盧怡伽的票被他們 │ ││ │ │ │ │ │ 扣押住了,然後他 │ ││ │ │ │ │ │ 現在就是跟我講說 │ ││ │ │ │ │ │ ,要我說明我跟盧 │ ││ │ │ │ │ │ 怡伽的關係,我是 │ ││ │ │ │ │ │ 不是。 │ ││ │ │ │ │ │A:盧怡伽的票已經拒 │ ││ │ │ │ │ │ 往了。 │ ││ │ │ │ │ │B:現在整個全部的票 │ ││ │ │ │ │ │ 都在,現在就是在 │ ││ │ │ │ │ │ 檢察官那裡。 │ ││ │ │ │ │ │A:對呀,那種東西。 │ ││ │ │ │ │ │B:我跟他講說,她那 │ ││ │ │ │ │ │ 個是欠我錢,她開 │ ││ │ │ │ │ │ 分期票。 │ ││ │ │ │ │ │A:妳現在,人在哪裡 │ ││ │ │ │ │ │ ? │ ││ │ │ │ │ │B:我已經回來了,我 │ ││ │ │ │ │ │ 回來,我回到學校 │ ││ │ │ │ │ │ 這邊了,因為我現 │ ││ │ │ │ │ │ 在要準備那個李立 │ ││ │ │ │ │ │ 仁的支票,我明天 │ ││ │ │ │ │ │ 還要開庭去作說明 │ ││ │ │ │ │ │ 。 │ ││ │ │ │ │ │A:好吧,妳要,有空 │ ││ │ │ │ │ │ 的話碰個面。 │ ││ │ │ │ │ │B:我知道,我現在籌 │ ││ │ │ │ │ │ 他的東西啦,我先 │ ││ │ │ │ │ │ 把他準備好。 │ ││ │ │ │ │ │A:那妳先去忙嘛。 │ ││ │ │ │ │ │B:我先把他忙完。 │ ││ │ │ │ │ │A:我也不知道打那個 │ ││ │ │ │ │ │ 電話可以找到妳。 │ ││ │ │ │ │ │B:我跟你講,你先打 │ ││ │ │ │ │ │ 這支,因為這支是 │ ││ │ │ │ │ │ 我另外的員工才不 │ ││ │ │ │ │ │ 會被監聽。 │ ││ │ │ │ │ │A:好,就是最近嘛。 │ ││ │ │ │ │ │B:然後我0936那支會 │ ││ │ │ │ │ │ 被監聽。 │ ││ │ │ │ │ │A:我都沒有在打啦, │ ││ │ │ │ │ │ 除非妳打給我,我 │ ││ │ │ │ │ │ 從來就沒有增加妳 │ ││ │ │ │ │ │ 的困擾,好不好。 │ ││ │ │ │ │ │B:不好意思,然後我 │ ││ │ │ │ │ │ 現在就是有2個問題│ ││ │ │ │ │ │ 呦,你能不能稍微 │ ││ │ │ │ │ │ 幫我思考一下,你 │ ││ │ │ │ │ │ 如果可以幫我協助 │ ││ │ │ │ │ │ 先問一下,第1個問│ ││ │ │ │ │ │ 題就是說盧怡伽大 │ ││ │ │ │ │ │ 概什麼時候進去被 │ ││ │ │ │ │ │ 關的? │ ││ │ │ │ │ │A:盧怡伽呦。 │ ││ │ │ │ │ │B:我要去證實,說我 │ ││ │ │ │ │ │ 為什麼會拿到她的 │ ││ │ │ │ │ │ 票。 │ ││ │ │ │ │ │A:盧怡伽是在什麼時 │ ││ │ │ │ │ │ 候? │ ││ │ │ │ │ │B:對,我現在說,我 │ ││ │ │ │ │ │ 現在是這樣講的, │ ││ │ │ │ │ │ 盧怡伽呦,我是沒 │ ││ │ │ │ │ │ 有遇見她本人,我 │ ││ │ │ │ │ │ 有一個朋友欠我錢 │ ││ │ │ │ │ │ ,他就是拿盧怡伽 │ ││ │ │ │ │ │ 的票。 │ ││ │ │ │ │ │A:是哪一個朋友,他 │ ││ │ │ │ │ │ 也會問你呀。 │ ││ │ │ │ │ │B:有,所以我今天, │ ││ │ │ │ │ │ 我特別已經拜託我 │ ││ │ │ │ │ │ 一個朋友願意出庭 │ ││ │ │ │ │ │ 幫我作證。 │ ││ │ │ │ │ │A:盧怡伽,你聽我講 │ ││ │ │ │ │ │ ,搞不好也回來了 │ ││ │ │ │ │ │ 。 │ ││ │ │ │ │ │B:沒有,他現在還在 │ ││ │ │ │ │ │ 裡面。 │ ││ │ │ │ │ │A:還在裡面呦。 │ ││ │ │ │ │ │B:他有傳喚她們出來 │ ││ │ │ │ │ │ ,認不認識我,她 │ ││ │ │ │ │ │ 說她不認識,他說 │ ││ │ │ │ │ │ 那妳為什麼票給莊 │ ││ │ │ │ │ │ 媄涵,她說她票是 │ ││ │ │ │ │ │ 給一個姐姐,借給 │ ││ │ │ │ │ │ 一個姐姐在使用。 │ ││ │ │ │ │ │A:借一個姐姐,是借 │ ││ │ │ │ │ │ 那一個姐姐(指黃 │ ││ │ │ │ │ │ 湘喻),哦,有。 │ ││ │ │ │ │ │B:她這樣講啦。 │ ││ │ │ │ │ │A:那沒關係。 │ ││ │ │ │ │ │B:盧怡伽,她有看到 │ ││ │ │ │ │ │ 我了。 │ ││ │ │ │ │ │A:她也快回來了。 │ ││ │ │ │ │ │B:OK,現在的話,就 │ ││ │ │ │ │ │ 是我要怎麼去證實 │ ││ │ │ │ │ │ 嘛,所以我現在已 │ ││ │ │ │ │ │ 經有請我,我剛剛 │ ││ │ │ │ │ │ 因為其實我覺得她 │ ││ │ │ │ │ │ 也有一點點關係, │ ││ │ │ │ │ │ 因為我的律師呦。 │ ││ │ │ │ │ │A:她去關是。 │ ││ │ │ │ │ │B:吸毒。 │ ││ │ │ │ │ │A:對呀,就是35天, │ ││ │ │ │ │ │ 還是幾天而已。 │ ││ │ │ │ │ │B:我現在卡在最困難 │ ││ │ │ │ │ │ 的點是,李立仁也 │ ││ │ │ │ │ │ 吸毒,盧怡伽也吸 │ ││ │ │ │ │ │ 毒,為什麼莊媄涵 │ ││ │ │ │ │ │ 妳會認識這2個人,│ ││ │ │ │ │ │ 去檢調具結說我為 │ ││ │ │ │ │ │ 什麼會認識這2個人│ ││ │ │ │ │ │ ,然後我就跟檢調 │ ││ │ │ │ │ │ 講說。我說盧怡伽 │ ││ │ │ │ │ │ 我是不太清楚她, │ ││ │ │ │ │ │ 因為我本來說謊話 │ ││ │ │ │ │ │ 的,我跟他講說是 │ ││ │ │ │ │ │ 盧怡伽自己給我的 │ ││ │ │ │ │ │ 怎麼樣怎麼樣,結 │ ││ │ │ │ │ │ 果後來檢察官就生 │ ││ │ │ │ │ │ 氣,莊媄涵妳在說 │ ││ │ │ │ │ │ 謊,盧怡伽,妳幾 │ ││ │ │ │ │ │ 月幾號拿到她的票 │ ││ │ │ │ │ │ ,我就說,我就把 │ ││ │ │ │ │ │ 我們之前寫的那1份│ ││ │ │ │ │ │ 投資契約書,因為 │ ││ │ │ │ │ │ 被他搜到。 │ ││ │ │ │ │ │A:那個時候,她還沒 │ ││ │ │ │ │ │ 有進去呀。 │ ││ │ │ │ │ │B:那時候,她就進去 │ ││ │ │ │ │ │ 了。 │ ││ │ │ │ │ │A:我不知道呀。 │ ││ │ │ │ │ │B:我跟你講,她進去 │ ││ │ │ │ │ │ 了,她在半年前就 │ ││ │ │ │ │ │ 進去了。 │ ││ │ │ │ │ │A:沒有,沒有,確定 │ ││ │ │ │ │ │ 沒有。 │ ││ │ │ │ │ │B:在90,我跟你講, │ ││ │ │ │ │ │ 檢察官說,等一下 │ ││ │ │ │ │ │ ,現在是10月對不 │ ││ │ │ │ │ │ 對,她在5月底。 │ ││ │ │ │ │ │A:亂講,那有可能, │ ││ │ │ │ │ │ 聽我講,那有可能 │ ││ │ │ │ │ │ 是另外一個案件, │ ││ │ │ │ │ │ 她後來這件是只有 │ ││ │ │ │ │ │ 35天而已。 │ ││ │ │ │ │ │B:剛好呀,剛好呀, │ ││ │ │ │ │ │ 如果是35天,6月剛│ ││ │ │ │ │ │ 好6月多到7月中嘛 │ ││ │ │ │ │ │ 。 │ ││ │ │ │ │ │A:亂講,不是啦,不 │ ││ │ │ │ │ │ 是,她現在人還在 │ ││ │ │ │ │ │ 裡面嘛,那等於是1│ ││ │ │ │ │ │ 個月前才進去的, │ ││ │ │ │ │ │ 好不好。 │ ││ │ │ │ │ │B:還在裡面。 │ ││ │ │ │ │ │A:那就是1個月前才進│ ││ │ │ │ │ │ 去的。 │ ││ │ │ │ │ │B:因為我在上個禮拜 │ ││ │ │ │ │ │ 。 │ ││ │ │ │ │ │A:妳聽我講嘛,她這 │ ││ │ │ │ │ │ 趟進去是在是1個月│ ││ │ │ │ │ │ 前進去的,8、9月 │ ││ │ │ │ │ │ 那個時候,確定, │ ││ │ │ │ │ │ 那6月、7月、5月所│ ││ │ │ │ │ │ 謂的那些日子,應 │ ││ │ │ │ │ │ 該是只有,應該有 │ ││ │ │ │ │ │ 進去的話也是1、2 │ ││ │ │ │ │ │ 天就回來了。 │ ││ │ │ │ │ │B:我們上回寫的那個 │ ││ │ │ │ │ │ 契結書呦,因為我 │ ││ │ │ │ │ │ 那份資料都沒有在 │ ││ │ │ │ │ │ 我手邊了,都在庭 │ ││ │ │ │ │ │ 上,你那邊有留1份│ ││ │ │ │ │ │ 資料嘛。 │ ││ │ │ │ │ │A:不可能啦,不可能 │ ││ │ │ │ │ │ 啦,盧怡伽,欸, │ ││ │ │ │ │ │ 應該有呦。 │ ││ │ │ │ │ │B:有1個,那個日期啦│ ││ │ │ │ │ │ ,你還記不記得。 │ ││ │ │ │ │ │A:等一下,等一下, │ ││ │ │ │ │ │ 我看,馬上調到。 │ ││ │ │ │ │ │B:不好意思。 │ ││ │ │ │ │ │A:不會啦,我被你害 │ ││ │ │ │ │ │ 的很慘,那個傅國 │ ││ │ │ │ │ │ 賓的票也跳掉了沒 │ ││ │ │ │ │ │ 有去補。 │ ││ │ │ │ │ │B:那個,我跟你講, │ ││ │ │ │ │ │ 我明天,我跟他聯 │ ││ │ │ │ │ │ 繫一下,我趕快去 │ ││ │ │ │ │ │ 把你拿回去補。 │ ││ │ │ │ │ │A:不用補啦,不用補 │ ││ │ │ │ │ │ 啦,我上一次就跟 │ ││ │ │ │ │ │ 你講不用補,銀行 │ ││ │ │ │ │ │ 擺明就不發票了, │ ││ │ │ │ │ │ 擺明不發票,就沒 │ ││ │ │ │ │ │ 有必要要補,補了 │ ││ │ │ │ │ │ 也是沒有用呀,她 │ ││ │ │ │ │ │ 契結書是嘛。 │ ││ │ │ │ │ │B:對。 │ ││ │ │ │ │ │A:8月18日耶。 │ ││ │ │ │ │ │B:8月18日。 │ ││ │ │ │ │ │A:8月18日,她還在呀│ ││ │ │ │ │ │ 。 │ ││ │ │ │ │ │B:我跟你說,現在檢 │ ││ │ │ │ │ │ 調的意思是說,她8│ ││ │ │ │ │ │ 月18日,她就已經 │ ││ │ │ │ │ │ 在監獄了,我怎麼 │ ││ │ │ │ │ │ 。 │ ││ │ │ │ │ │A:沒有,不可能,不 │ ││ │ │ │ │ │ 可能,妳可以查監 │ ││ │ │ │ │ │ 獄的紀錄呀,不可 │ ││ │ │ │ │ │ 能,我跟你保證不 │ ││ │ │ │ │ │ 可能。 │ ││ │ │ │ │ │B:不可能,還是他們 │ ││ │ │ │ │ │ 故意嚇唬我的。 │ ││ │ │ │ │ │A:有可能,對。 │ ││ │ │ │ │ │B:好,那我心裡稍微 │ ││ │ │ │ │ │ 有個底,8月18日她│ ││ │ │ │ │ │ 是沒有。 │ ││ │ │ │ │ │A:8月18日,妳契結書│ ││ │ │ │ │ │ 就是寫那個捷坤嘛 │ ││ │ │ │ │ │ 。 │ ││ │ │ │ │ │B:對。 │ ││ │ │ │ │ │A:捷坤,妳聽我講, │ ││ │ │ │ │ │ 10月中,9月、10月│ ││ │ │ │ │ │ ,捷坤的票還沒有 │ ││ │ │ │ │ │ 跳呀。 │ ││ │ │ │ │ │B:我知道,現在是拒 │ ││ │ │ │ │ │ 絕往來啦。 │ ││ │ │ │ │ │A:沒有,她個人拒絕 │ ││ │ │ │ │ │ 往來,公司的票沒 │ ││ │ │ │ │ │ 有跳呀。 │ ││ │ │ │ │ │B:因為檢察官有問盧 │ ││ │ │ │ │ │ 怡伽,盧怡伽是說 │ ││ │ │ │ │ │ 因為我人都在監獄 │ ││ │ │ │ │ │ ,我沒有辦法去處 │ ││ │ │ │ │ │ 理當然退票呀。 │ ││ │ │ │ │ │A:沒有,她那個時間 │ ││ │ │ │ │ │ 點,都還在外面, │ ││ │ │ │ │ │ 妳聽我講嘛,35天 │ ││ │ │ │ │ │ 嘛,等於是,她有 │ ││ │ │ │ │ │ 進去的話,應該是8│ ││ │ │ │ │ │ 月底9月初那時候。│ ││ │ │ │ │ │ 所以說妳這個8月18│ ││ │ │ │ │ │ 日一定是沒問題的 │ ││ │ │ │ │ │ 。 │ ││ │ │ │ │ │B:嗯,好,那這樣我 │ ││ │ │ │ │ │ 懂了,我大概知道 │ ││ │ │ │ │ │ ,不過盧怡伽很可 │ ││ │ │ │ │ │ 愛呦,法官問她, │ ││ │ │ │ │ │ 他問她說,妳這個 │ ││ │ │ │ │ │ 授權書都是妳簽的 │ ││ │ │ │ │ │ 嘛,她既然說她忘 │ ││ │ │ │ │ │ 記了,因為她吃那 │ ││ │ │ │ │ │ 個東西昏昏沈沈的 │ ││ │ │ │ │ │ ,她忘記了。 │ ││ │ │ │ │ │A:她這樣算不錯啦。 │ ││ │ │ │ │ │B:她講她忘記了,然 │ ││ │ │ │ │ │ 後因為我還講說是 │ ││ │ │ │ │ │ 她,她這天跟另外 │ ││ │ │ │ │ │ 一個朋友一起來的 │ ││ │ │ │ │ │ ,她是講說她忘記 │ ││ │ │ │ │ │ 了,對呀。 │ ││ │ │ │ │ │A:她就是有留空間嘛 │ ││ │ │ │ │ │ 。 │ ││ │ │ │ │ │B:對啦,她有這樣講 │ ││ │ │ │ │ │ 啦。 │ ││ │ │ │ │ │A:她很聰明啦,她預 │ ││ │ │ │ │ │ 留空間啦,她進去 │ ││ │ │ │ │ │ 的時候,我當著她 │ ││ │ │ │ │ │ 爸爸的面拿了2000 │ ││ │ │ │ │ │ 元,我說妳,這個 │ ││ │ │ │ │ │ 給妳去裡面買牙膏 │ ││ │ │ │ │ │ 、牙刷、毛巾的, │ ││ │ │ │ │ │ 她就很感動,因為 │ ││ │ │ │ │ │ 她爸爸就說,我怎 │ ││ │ │ │ │ │ 麼可能會這麼做, │ ││ │ │ │ │ │ 我說那也算是姪女 │ ││ │ │ │ │ │ ,2000元不是20萬 │ ││ │ │ │ │ │ 元不是多少,2000 │ ││ │ │ │ │ │ 元妳在感激什麼, │ ││ │ │ │ │ │ 說人要進去關了, │ ││ │ │ │ │ │ 總是買個牙膏、牙 │ ││ │ │ │ │ │ 刷,這個我可以做 │ ││ │ │ │ │ │ 的到呀,她就很感 │ ││ │ │ │ │ │ 動,那前面她是有 │ ││ │ │ │ │ │ 一個姓洪的,妳知 │ ││ │ │ │ │ │ 道有這個人嘛,有 │ ││ │ │ │ │ │ 呀,妳有1次到豐原│ ││ │ │ │ │ │ 那邊代簽名的那個 │ ││ │ │ │ │ │ 王八蛋呀。 │ ││ │ │ │ │ │B:哦。 │ ││ │ │ │ │ │A:他把我害的很慘。 │ ││ │ │ │ │ │B:真的哦。 │ ││ │ │ │ │ │A:把我弄了100多萬,│ ││ │ │ │ │ │ 那目前我跟你講, │ ││ │ │ │ │ │ 我不是說我一個會 │ ││ │ │ │ │ │ 有標到嘛,拿不到 │ ││ │ │ │ │ │ 錢,對不對,她老 │ ││ │ │ │ │ │ 公在當警察,在那 │ ││ │ │ │ │ │ 個健康所還是什麼 │ ││ │ │ │ │ │ 所當警察,那個錢 │ ││ │ │ │ │ │ 就不給我。 │ ││ │ │ │ │ │B:怎麼會這樣子。 │ ││ │ │ │ │ │A:我不曉得,社會的 │ ││ │ │ │ │ │ 陷阱很多。 │ ││ │ │ │ │ │B:是我害你的嘛。 │ ││ │ │ │ │ │A:這不是妳害我的, │ ││ │ │ │ │ │ 這跟妳害我沒有關 │ ││ │ │ │ │ │ 連呀。 │ ││ │ │ │ │ │B:我是擔心會害到你 │ ││ │ │ │ │ │ ,其實你相信我不 │ ││ │ │ │ │ │ 會害到你啦,你說 │ ││ │ │ │ │ │ 你那個朋友這樣子 │ ││ │ │ │ │ │ 。 │ ││ │ │ │ │ │A:妳聽我講,妳經濟 │ ││ │ │ │ │ │ 上已經把我害得很 │ ││ │ │ │ │ │ 慘了,可是我一直 │ ││ │ │ │ │ │ 都沒有在怪妳,只 │ ││ │ │ │ │ │ 是有一點生氣。 │ ││ │ │ │ │ │B:我知道啦,你一定 │ ││ │ │ │ │ │ 會生氣,對,我能 │ ││ │ │ │ │ │ 不能再請教你一件 │ ││ │ │ │ │ │ 事,那個李立仁, │ ││ │ │ │ │ │ 你能不能稍微幫我 │ ││ │ │ │ │ │ 瞭解一下,他大概 │ ││ │ │ │ │ │ 是什麼時候入獄, │ ││ │ │ │ │ │ 幾月幾號入獄,因 │ ││ │ │ │ │ │ 為這個對我來講很 │ ││ │ │ │ │ │ 重要。 │ ││ │ │ │ │ │A:我馬上問給妳好不 │ ││ │ │ │ │ │ 好。 │ ││ │ │ │ │ │B:好,你最近都打這 │ ││ │ │ │ │ │ 支手機給我。 │ ││ │ │ │ │ │A:好,我等一下就打 │ ││ │ │ │ │ │ 這支手機。 │ ││ │ │ │ │ │B:OK,謝謝,拜拜。 │ │├───┼─────┼──┼───┼─────┼──────────┼───┤│99年10│0000000000│← │ │0000000000│B:支票的名字給我一 │21441 ││月26日│ │ │ │ │ 下。 │:臺中││中午12│ │ │ │ │A:名字怎樣? │市北屯││時7分 │ │ │ │ │B:支票的名字、那家 │區松安││ │ │ │ │ │ 銀行,然後什麼名 │里8鄰 ││ │ │ │ │ │ 字?因為他授權這 │松竹路││ │ │ │ │ │ 張票讓我開。 │二段 ││ │ │ │ │ │A:妳拿到就知道了, │307號 ││ │ │ │ │ │ 不要在那兒囉嗦那 │:320 ││ │ │ │ │ │ 麼多,好不好。 │ ││ │ │ │ │ │B:不是,這樣子我來 │ ││ │ │ │ │ │ 不及嘛,因為他12 │ ││ │ │ │ │ │ 點半要給我,你拿 │ ││ │ │ │ │ │ 給我,我給他拿走 │ ││ │ │ │ │ │ 就要坐高鐵走了。 │ ││ │ │ │ │ │A:嗯。 │ ││ │ │ │ │ │B:對,時間會來不及 │ ││ │ │ │ │ │ ,他現在打了,他 │ ││ │ │ │ │ │ 在台中呀。 │ ││ │ │ │ │ │A:花蓮二信啦,太平 │ ││ │ │ │ │ │ 分社。 │ ││ │ │ │ │ │B:台中嘛。 │ ││ │ │ │ │ │A:太平就是台中,台 │ ││ │ │ │ │ │ 中縣。 │ ││ │ │ │ │ │B:好。 │ ││ │ │ │ │ │A:花蓮二信啦,太平 │ ││ │ │ │ │ │ 分社,那個戶名叫 │ ││ │ │ │ │ │ 張志榮,弓長張, │ ││ │ │ │ │ │ 志氣的志。 │ ││ │ │ │ │ │B:龍鳳的龍。 │ ││ │ │ │ │ │A:光榮的榮,妳用猜 │ ││ │ │ │ │ │ 的呦。 │ ││ │ │ │ │ │B:好,我知道,光榮 │ ││ │ │ │ │ │ 的榮。 │ ││ │ │ │ │ │ │ │├───┼─────┼──┼───┼─────┼──────────┼───┤│99年10│ │ │ │ │A:莊媄涵妳聽我講, │28922 ││月26日│0000000000│← │ │0000000000│ 妳不要這樣子弄, │:臺中││下午1 │ │ │ │ │ 這樣子弄會害死人 │市北屯││時18分│ │ │ │ │ ,妳聽我講,他58 │區北屯││ │ │ │ │ │ 年次的,豐原人, │路338 ││ │ │ │ │ │ 只能夠這樣子,他 │號: ││ │ │ │ │ │ 後來又打電話過來 │150 ││ │ │ │ │ │ ,他說身分證號不 │ ││ │ │ │ │ │ 提供,我跟妳講, │ ││ │ │ │ │ │ 人家只是這個票信 │ ││ │ │ │ │ │ 讓妳去用而已,妳 │ ││ │ │ │ │ │ 不要跟人家用到真 │ ││ │ │ │ │ │ 的被人家追殺,妳 │ ││ │ │ │ │ │ 懂我意思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