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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訴字第 6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629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俊發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俊發(下簡稱被告)為掩飾其幫助如附表一、三所示各公司逃漏營稅業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不被發現,遂由被告與同案被告張祥飛、駱宜慶(張祥飛、駱宜慶二人部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另判處罪刑在案,以下僅稱其等姓名)取得附表二、四不實統一發票,於民國96年7、9月間,由駱宜慶及張翔飛指示不詳人士登載於東瑒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東瑒公司)、鴻綸實業有限公司(下簡鴻綸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分別於96年7月17日(東瑒公司、鴻綸公司部分)、9月17日(鴻綸公司部分)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因認被告與張祥飛、駱宜慶共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等語。

二、程序方面:本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署檢察官於100年2月27日收受原審判決後,於同年3月7日提起上訴書就上開理由一所述部分之原起訴犯罪事實提起上訴,此有檢察官102年3月5日上訴書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4、5頁)。而查,㈠本件被告所另涉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部分),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㈡就被告被訴於96年9月7日起即未再擔任東瑒公司負責人,東瑒公司自96年9月7日起即由林宗毅擔任負責人,而東瑒公司於96年9- 10月間,仍繼續由張祥飛、駱宜慶及林宗毅填製原判決附表七之A有關96年9-10 月間內容不實統一發發票,繼續幫助原判決附表七之B納稅義務人逃漏96年9-10月間營業稅,故被告就填製發票名義人東瑒公司有關附表七之A之96年9-10月間內容不實統一發發票,幫助附表七之B納稅義務人逃漏96年9-10月間營業稅之行為,亦有共犯關係,因認被告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部分(即原判決理由欄肆之一之㈢部分),原審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提起上訴;據上,本案檢察官起訴之上揭㈠、㈡部分之事實,業經原審分別判決有罪、無罪確定在案,本件本院審理範圍,自應僅就檢察官上訴書所載即如上揭一公訴意旨所示之被告被訴事實部分為之,合先敘明。

三、證據能力方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本院既認定被告無罪,是本判決書就有關被告之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應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下列證據為其論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將自己身分證交予他人,並在不知名之文件簽名,證人駱宜慶、張祥飛、黃仁助、陳俊達、溫耀民等之供證述,東瑒公司、鴻綸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東瑒公司、鴻綸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六、按公司行號設立之目的,係藉由經營方法、手段而賺取利潤,亦即公司必須有實際進、銷貨之行為,方可能因價差而謀利,進而經營者、股東才有機會分享公司之盈餘。易言之,實際投資者於成立公司時,按理即應為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應具有股東身分),並無尋求未投資者擔任股東之必要,如不依此而另尋不相干之第三人擔任股東,甚或為公司之負責人,則其目的為何,即不難揣知。又公司負責人不僅代表公司對外行使職權,對內亦須就經營之成果對股東負責,如為實際經營之公司行號,負責人多為具備財力及專業能力之人,始符公司永續經營、追求利潤之要求,倘公司刻意尋找與公司無何關連,且無能力及實際經營公司經驗之人擔任負責人,則該公司欲以第三人擔負公司相關責任之目的,即彰彰甚明。因目前虛設公司行號之目的,多係在從事不實商業交易,而於此等不實交易過程中多會發生不法情事,此固為一般正常之人均容易體察之事,然關於虛設公司於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逃漏相關營業稅捐等不法過程中,究其細節為何,需否為掩飾其幫助他公司逃漏營稅業犯行,再向其他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並據以登載於虛設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中,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等不法作為,實屬更深層且進一步之犯罪行為,一般單純提供國民身分證供人設立公司或變更負責人登記者,是否能確知此部分犯行,並共同參與,或有幫助實施犯行之故意等,自更需其他積極證據以為佐證,始得認定其犯行,要不得僅以行為人曾提供國民身分證供人虛設公司或擔任負責人,即遽予推認其有共同參與或幫助實施此一犯行之故意。

七、查本件被告堅決否認「在東瑒公司、鴻綸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上為不實登載後,於96年7 月17日同時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之情,亦否認「在鴻綸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上為不實登載後,於96年9月17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之情。且查:

㈠證人塗崇佳於偵查中證稱,伊因鴻綸公司無法營運了,因一

位王姓友人表示有意接手,乃將身分證件交由該名友人讓他去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等語(參98年度他字第501號卷【下稱501號他卷】第183頁);另於原審證稱,伊於96年6月4日,依年籍不詳成年劉先生者指示,與被告一起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鴻綸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將鴻綸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塗崇佳變更為被告,並由塗崇佳於99年6月5日與被告一起至台中市政府辦理鴻綸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變更負責人為被告之登記申請,由被告親自領取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及台中市政府依申請核發之證件後,交付給劉先生指示之年籍不詳者(參原審法院99年訴字第579號卷三【下稱原審579號卷三】第34至36頁)。再證人許志祥、林經緯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變更登記業務承辦人(參原審579號卷三第36頁反面、39頁)、證人李玉金即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負責人登記業務承辦人(參原審579號卷三第38頁),亦均僅證稱,本案東瑒公司、鴻綸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業務係被告親自辦理等情。據上開各證人之證述內容,並佐以卷附之東瑒公司、鴻綸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固堪認定被告確曾提供身分證件與他人,並參與東瑒公司及鴻綸公司等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等,惟尚無從遽而推認被告確有參與東瑒公司、鴻綸公司內部相關逃漏稅等之稅務申報運作等情。

㈡證人溫耀民、黃仁助、駱宜慶、陳俊達、張祥飛等人雖於偵

、審過程中均一致證稱,渠等確曾仲介買賣東瑒公司、鴻綸公司製作之假發票,以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等之事實(參501號他卷第155、157至159、179頁,原審579號卷三第140、141頁),然其等或係相互接洽,或與綽號「王董」之人洽談,惟均未曾就假發票販賣事宜與被告有所接觸,其等對於所仲介假發票之出處即東瑒公司、鴻綸公司內部如何運作等情形,亦因未曾實際參與,而無法為任何證明,本院自無從以上揭證人之證述內容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

㈢至卷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均係電腦

列印資料(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瑒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鴻綸實業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查核案資料二卷宗之第

9 、10頁),並未見有何人工書寫資料,顯無從判別製作該等申請書之製程,更無法據為認定被告是否曾共同參與、幫助,或授意他人從事此等犯行。

㈣據上各情相互以觀,本件依卷附相關事證,實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於擔任鴻綸公司及東瑒公司之負責人期間,確有共同參與,或有幫助實施犯行之故意,而推由駱宜慶及張翔飛二人指示不詳人士,將取得之如附表二、四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東瑒公司、鴻綸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

401 表),而分別於96年7月17日、9月17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等之犯罪事實。

八、綜上,本件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形成確切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指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本件原審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其理由構成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本件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附表一

東瑒公司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統一編號及營│時間 │銷售金額 │稅額 │有無幫助對方公││號│業人 │ │ │ │司逃漏營業稅 │├─┼──────┼────────┼─────┼────┼───────┤│1 │00000000友善│96年10月(1紙) │300,000 │15,000 │有 ││ │工程行 │ │ │ │ │├─┼──────┼────────┼─────┼────┼───────┤│2 │00000000世豪│96年6月(2紙) │1,221,000 │61,050 │無,虛設行號 ││ │貿易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亞妮│96年8月(1紙) │571,429 │28,571 │無,虛設行號 ││3 │實業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禾達│96年8月(2紙) │3,280,250 │164,013 │有 ││4 │實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10紙)│ │ │ ││ │ │ │ │ │ │├─┼──────┼────────┼─────┼────┼───────┤│ │00000000菖峰│96年10月(3紙) │2,999,730 │149,986 │有 ││5 │石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6 │00000000聚祥│96年8月(8紙) │6,526,789 │326,340 │無,虛設行號 ││ │工程有限公司│96年10月(3紙) │ │ │ │├─┼──────┼────────┼─────┼────┼───────┤│7 │00000000鼎昌│96年8月(5紙) │14,778,800│738,940 │有 ││ │工程有限公司│ │ │ │ │├─┼──────┼────────┼─────┼────┼───────┤│8 │00000000桐億│96年10月(4紙) │1,865,000 │93,250 │有 ││ │實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9 │00000000金雅│96年10月(3紙) │817,600 │40,880 │有 ││ │緻木地板實業│ │ │ │ ││ │有限公司 │ │ │ │ │├─┼──────┼────────┼─────┼────┼───────┤│10│00000000億嘉│96年6月(1紙) │200,000 │10,000 │有 ││ │油漆工程有限│ │ │ │ ││ │公司 │ │ │ │ │├─┼──────┼────────┼─────┼────┼───────┤│11│00000000頤成│96年8月(3紙) │3,750,000 │187,500 │有 ││ │實業有限公司│96年10月(4紙) │ │ │ │├─┼──────┼────────┼─────┼────┼───────┤│12│00000000新富│96年8月(1紙) │990,000 │49,500 │有 ││ │懋國際開發有│ │ │ │ ││ │限公司 │ │ │ │ │├─┼──────┼────────┼─────┼────┼───────┤│13│00000000欣泰│96年8月(2紙) │246,286 │12,314 │有 ││ │石油氣管路企│ │ │ │ ││ │業社 │ │ │ │ │├─┼──────┼────────┼─────┼────┼───────┤│14│00000000順隆│96年8月(2紙) │820,000 │41,000 │有 ││ │工程行 │ │ │ │ │├─┼──────┼────────┼─────┼────┼───────┤│15│00000000錦嶸│96年10月(3紙) │9,501,490 │475,075 │有 ││ │礦業有限公司│ │ │ │ │├─┼──────┼────────┼─────┼────┼───────┤│16│00000000純國│96年6月(6紙) │2,310,000 │115,500 │有 ││ │企業社 │ │ │ │ │├─┼──────┼────────┼─────┼────┼───────┤│17│00000000旺國│96年6月(1紙) │43,800 │2,190 │有 ││ │企業有限公司│ │ │ │ │├─┼──────┼────────┼─────┼────┼───────┤│18│00000000建隆│96年10月(1紙) │575,000 │28,750 │有 ││ │鋼鐵工程有限│ │ │ │ ││ │公司 │ │ │ │ │├─┼──────┼────────┼─────┼────┼───────┤│19│00000000弘昇│96年6月(2紙) │3,500,000 │175,000 │有 ││ │堡實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20│00000000冠衡│96年6月(9紙) │4,500,000 │225,000 │無,虛設行號 ││ │興業有限公司│ │ │ │ │├─┼──────┼────────┼─────┼────┼───────┤│21│00000000博浩│96年8月(9紙) │13,000,000│650,000 │有 ││ │工程有限公司│ │ │ │ │├─┼──────┼────────┼─────┼────┼───────┤│22│00000000伸坪│96年10月(2紙) │400,000 │20,000 │有 ││ │鋼鐵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23│00000000昌暉│96年8月(4紙) │1,428,572 │71,428 │有 ││ │實業社 │ │ │ │ │└─┴──────┴────────┴─────┴────┴───────┘附表二

東瑒公司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統一編號及營│時間 │進項金額 │稅額 │有無填載於營││號│業人 │ │ │ │業人銷售額及││ │ │ │ │ │稅額申報書 │├─┼──────┼────────┼─────┼─────┼──────┤│1 │00000000冠衡│96年8月(19紙) │71,550,073│3,577,503 │有 ││ │興業有限公司│ │ │ │ │├─┼──────┼────────┼─────┼─────┼──────┤│2 │00000000邑倡│96年6月(9紙) │11,881,852│594,094 │有 ││ │實業有限公司│ │ │ │ │└─┴──────┴────────┴─────┴─────┴──────┘附表三鴻綸公司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統一編號及營│時間 │銷售金額 │稅額 │有無幫助對方公││號│業人 │ │ │ │司逃漏營業稅 │├─┼──────┼────────┼─────┼────┼───────┤│1 │00000000世豪│96年6月(2紙) │1,032,000 │51,600 │無,虛設行號 ││ │貿易有限公司│ │ │ │ │├─┼──────┼────────┼─────┼────┼───────┤│2 │00000000亞妮│96年8月(1紙) │500,118 │25,006 │無,虛設行號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禾達│96年6月(12紙) │7,211,000 │360,550 │有 ││3 │實業有限公司│96年8月(7紙) │ │ │ │├─┼──────┼────────┼─────┼────┼───────┤│4 │00000000科泛│96年6月(5紙) │1,423,100 │71,155 │有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00000000豐彬│96年8月(3紙) │1,243,646 │62,182 │無,虛設行號 ││5 │國際有限公司│ │ │ │ │├─┼──────┼────────┼─────┼────┼───────┤│6 │00000000德偉│96年6月(9紙) │2,244,000 │112,200 │有 ││ │國際科技有限│ │ │ │ ││ │公司 │ │ │ │ │├─┼──────┼────────┼─────┼────┼───────┤│7 │00000000志誠│96年6月(4紙) │3,144,475 │157,224 │有 ││ │營造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8 │00000000宣源│96年8月(4紙) │2,048,709 │102,436 │有 ││ │彩色印刷有限│ │ │ │ ││ │公司 │ │ │ │ │├─┼──────┼────────┼─────┼────┼───────┤│9 │00000000保盛│96年6月(3紙) │420,000 │21,000 │有 ││ │營造有限公司│ │ │ │ │├─┼──────┼────────┼─────┼────┼───────┤│10│00000000礁溪│96年8月(3紙) │1,250,000 │62,500 │有 ││ │鋼鐵機械有限│ │ │ │ ││ │公司 │ │ │ │ │├─┼──────┼────────┼─────┼────┼───────┤│11│00000000創鉅│96年8月(3紙) │1,284,625 │64,232 │有 ││ │企業社 │ │ │ │ │├─┼──────┼────────┼─────┼────┼───────┤│12│00000000立品│96年8月(1紙) │475,000 │23,750 │有 ││ │企業社 │ │ │ │ │├─┼──────┼────────┼─────┼────┼───────┤│13│00000000大宇│96年8月(5紙) │1,799,398 │89,970 │有 ││ │機械設計工程│ │ │ │ ││ │有限公司 │ │ │ │ │├─┼──────┼────────┼─────┼────┼───────┤│14│00000000正峰│96年8月(5紙) │1,999,973 │99,999 │有 ││ │工程行 │ │ │ │ │├─┼──────┼────────┼─────┼────┼───────┤│15│00000000建霆│96年6月(1紙) │1,200,000 │60,000 │有 ││ │國際開發有限│ │ │ │ ││ │公司 │ │ │ │ │├─┼──────┼────────┼─────┼────┼───────┤│16│00000000億錩│96年8月(1紙) │150,000 │7,500 │有 ││ │企業社 │ │ │ │ │├─┼──────┼────────┼─────┼────┼───────┤│17│00000000駿全│96年8月(2紙) │500,000 │25,000 │有 ││ │工程有限公司│ │ │ │ │├─┼──────┼────────┼─────┼────┼───────┤│18│00000000佑甲│96年8月(5紙) │2,098,700 │104,935 │有 ││ │企業有限公司│ │ │ │ │├─┼──────┼────────┼─────┼────┼───────┤│19│00000000豪川│96年8月(3紙) │1,500,900 │75,045 │有 ││ │有限公司 │ │ │ │ │└─┴──────┴────────┴─────┴────┴───────┘附表四鴻綸公司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明細表┌─┬──────┬────────┬─────┬─────┬──────┐│編│統一編號及營│時間 │進項金額 │稅額 │有無填載於營││號│業人 │ │ │ │業人銷售額及││ │ │ │ │ │稅額申報書 │├─┼──────┼────────┼─────┼─────┼──────┤│1 │00000000冠衡│96年8月(9紙) │18,0000000│907,938 │有 ││ │興業有限公司│ │ │ │ │├─┼──────┼────────┼─────┼─────┼──────┤│2 │00000000邑倡│96年6月(9紙) │13,565,680│678,284 │有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