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上重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良才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良才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良才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9月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2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楊 萬 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