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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交抗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事件裁定 102年度交抗字第176號抗 告 人即受處分人 尤明得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九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以受處分人尤明得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二十二時四十二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國道一號南向一六八公里處,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事由,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員警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當場掣以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結果,仍認受處分人尤明得有前開違規事實,而於一0一年五月十四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Z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尤明得罰鍰新臺幣(下同)六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受處分人尤明得不服原處分機關上揭裁決處分,於一0一年六月一日聲明異議,經原裁定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九八號案件裁定異議駁回,受處分人尤明得不服原裁定,於法定抗告期間內之一0二年一月十六日向原裁定法院具狀提出抗告,先予敘明。

二、按行政訴訟法固業經總統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五七八九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至六、

八、十六、二一、四二、五五、六三、七五、七六、一0六、一0七、一一三、一一四、一二0、一四三、一四八、一

六九、一七五、一八三至一八五、一九四、一九九、二一六、二一七、二一九、二二九、二三0、二三三、二三五、二

三六、二三八、二四四、二四六、二四八、二六七、二六九、二七五、二九四、二九九、三00、三0五至三0七條條文、第二編編名及第一章、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三之一、九八之七、一0四之一、一一四之一、一二五之一、一七五之

一、一七八之一、二三五之一、二三六之一、二三六之二、二三七之一至二三七之九、二五六之一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三章章名;刪除第二五二條條文,並由司法院於一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院台廳行一字第一0000三二八六四號函定自一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而其中第二三七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三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二三七條之九分別增訂:「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第一項)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第二項)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三五條、第二三五條之一、第二三六條之一、第二三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三七條之八規定。(第三項)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由總統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二五九六九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五、八五之三、八七條條文,刪除第八八、八九條、第九十條之二條文,並由行政院於一0一年六月十八日以院臺交字第一0一00三一五六0號令發布定自一0一年九月六日施行,而其中第八七條修正為:「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亦即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之救濟方式,在行政訴訟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揭各相關條文修正施行後,係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則得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惟因與修正前程序差異甚大,若改依修正行政訴訟法處理,須補正之程序甚多(例如:補正起訴狀、送被告機關重新審查),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乃明定:「(第一項)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第二項)前項裁定之抗告及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由地方法院終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之抗告,由高等法院依一00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第三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提出聲明異議書狀於原處分機關者,原處分機關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二個月內送交該管地方法院,視為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該法院。」。本件既係在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施行日為一0一年九月六日)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且係受處分人對於上開事件之原裁定提起抗告,自仍應由本院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

三、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尤明得之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尤明得事實上已依警員之指示進行酒測,但無酒測之實際結果,原裁定認定抗告人尤明得拒絕酒測,與事實不符;又酒測儀器雖據提出合格之證明,但在正常使用外,所生不準確或異常之機率是否存在,其比例、機率之高低是否有其他數值可供佐證,堪為質疑等語。

四、本院查:抗告人尤明得於原裁定法院訊問時坦認伊於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二十二時四十二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國道一號南向一六八公里處為警攔查前,曾飲用酒類等情(見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九八號卷第二十頁)。雖抗告人否認伊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云云。然查:

(一)證人即執行本件攔檢取締之員警卓達棋於原裁定法院具結證述:「(問:101年4月15日晚上,是否由你攔檢聲請異議人?)是,當初我們辦酒駕路檢,在豐原南下路口匝道進行,我們會看車流,選擇車速比較慢,對車流影響比較少,或是有異常的車輛進行臨檢,我們攔停聲明異議人車輛,與異議人進行交談,發現他酒味很重,就請他道路邊配合酒測。(問:實行酒測過程如何?)異議人一開始一直打電話,他說他自己剛喝完酒,剛上高速高路而已,我們就給他未開封的礦泉水漱口,他持續打電話聯絡別人,我們發現他一直拖時間,我們就拿錄影機出來,全程蒐證...第一次是時間到,但測試失敗,我們有告知如果消極不配合,會有拒測的處罰,異議人仍然打電話聯絡別人,不知道是誰,異議人要求第二次漱口,我們仍然提供礦泉水給異議人,之後酒測時,異議人以舌頭抵住吹嘴,沒有吹出氣,我們有示範吹氣方式給異議人看,異議人一樣舌頭抵住吹嘴,吹氣失敗,因為從開始錄影已經過了三十分鐘,所以我們無法繼續和異議人耗時間,就開單。(問:

前後進行酒測幾次?)總共三次,其中有一次要測時,異議人要求喝水,所以實際上有進行測試是兩次。(問:該酒測器是否正常?)酒測器有檢驗合格,提出檢定合格證書。〈法官提示異議人閱覽後附卷。〉(問:違規單是否你開的?)是,攔檢酒測到開單都是我在場執行。」等語(見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九八號卷第一八頁反面至第十九頁)。

(二)證人即執行攔檢取締之員警張志誠於原裁定法院亦結證陳稱:「(問:101年4月15日晚上,攔檢聲明異議人車輛時是否在場?)是,當時執行酒測任務,是在國道壹號豐原入口處。(問:酒測的情形?)當時我有問異議人飲酒結束的時間,他說剛喝完酒,所以給他十五分鐘的時間,並提供沒有開封的杯水給他漱口,經過十五分鐘後進行第一次酒測,異議人不配合酒測,只是顧著講電話,請他進行酒測,他也不過來,所以第一次因為酒測器時間過了,異議人不吹氣,所以酒測失敗,過了十分鐘左右,進行第二次測試,異議人要求再次漱口,我們也提供另外壹杯杯水給異議人漱口,他過來作酒測時,用舌頭抵住吹嘴不吹氣,一直到酒測器時間結束。異議人雖然有用嘴巴含住吹嘴,但是沒有吹出氣,我們有示範給異議人看。我們也有告知異議人如果消極酒測的罰則。(問:從攔檢酒測到開單是否全程在場?)是。」等語(見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九八號卷第十九頁正、反面)。

(三)前開證人卓達棋、張志誠二人於原裁定法院調查時均證述抗告人尤明得確有拒絕酒測之情事,徵諸證人卓達祺、張志誠均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員警,僅係於執行勤務時,適巧發現異議人違規而加以取締,伊等與異議人素不相識,復無怨隙,衡情應無甘冒觸犯偽證之罪責,故意構詞誣陷異議人之必要,且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證人卓達祺、張志誠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伊等本於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之推定,是證人卓達祺、張志誠於原裁定法院證稱抗告人尤明得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均足採信。惟人之記憶有限,且證人卓達棋、張志誠於原裁定法院101年9月27日訊問程序作證時,距離本案舉發之日即101年4月15日已長逾5個月之久,其2人對於部分細節有未詳盡證述或稍有出入之部分,自應以如下經原裁定法院勘驗警方提出之現場錄影錄音光碟之內容為準。

(四)而經原裁定法院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當庭勘驗警方於上揭時、地攔查蒐證之現場錄音錄影光碟,其勘驗結果如下(見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九八號卷第二八至三五頁,以下引用原裁定法院之勘驗原文):

【勘驗開始時間:即錄影播放時間:00:00:00】(畫面中出現二名男子,由左至右分別為警員A《身著警察制

服》、異議人尤明得。攝影者為警員C。警員A左手持異議人尤明得證件,查明身分,異議人尤明得則手持行動電話,欲聯絡其他人)尤明得:我喝兩杯而已。

警員A:…有需要給你漱口喔?尤明得:跟你說讓我休息一下,等一下再漱口。

警員A:好啦…【播放時間:00:00:07至00:00:19】(異議人尤明得第一次撥打行動電話)【播放時間:00:00:20】

警員A:給你休息五分鐘,給你漱口,這樣好嗎?尤明得:我站那邊。

警員A:那邊暗,你如果被撞到我會怕,你站在這裡就好。尤明得:我站在這裡跟那裡不是一樣,你前面還有一臺車…警員A:…這裡比較安全。

尤明得:好好。

【播放時間:00:00:32】(畫面右側出現一名男子,為警員B《身著警察制服》,並向

警員A取得異議人尤明得證件)【播放時間:00:00:39至00:00:53】(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響起,異議人第一次接聽電話。警員

A另彎腰拿起杯水供異議人尤明得漱口之用。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00:54】(警員A提供杯水予異議人尤明得漱口)

警員A:你檢查一下,這個有打開過嗎?尤明得:沒有沒有開過。

警員A:你又沒有看…尤明得:我這樣壓就沒有開過。

警員A:這個要給你漱口喔。

【播放時間:00:01:05至00:02:40】(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再次響起,異議人第二次接聽電話。

內容大致為異議人與羅議員通話,告知遭警攔檢酒測,並要求警員A與羅議員通話,惟經警拒絕,過程中異議人亦坦承有喝兩杯酒測不會過等情。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02:41】警員A:嘴先漱一漱。

尤明得:我嘴先漱一漱。

警員A:漱口一下。

尤明得:我跟你說我剛剛在羅議員那邊喝嘛。

警員A:對啦,嘴先漱一漱。

尤明得:(異議人找尋吸管)有那個?警員A:(警員以手勢示意如何打開杯水)你就這樣,漱口

一下…【播放時間:00:02:54至00:03:24】(異議人尤明得第一次漱口。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03:25】警員A:再給你休息一下,你緩和一下。

尤明得:我就…別這樣啦,我就…警員A:…你要休息我有給你休息…尤明得:…他就打來,看你…【播放時間:00:03:36至00:04:14】(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再度響起,異議人第三次接聽電話。

內容大致為異議人詢問警員A所屬分隊、警車編號,並告知來電者該警車編號等情。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04:14】尤明得:不要這樣啦,讓我等一下。

警員B:幾臺錄影機…尤明得:我知道啦…警員B:幾臺錄音機,那個回去都要存檔的東西,你…尤明得:不要這樣啦。

警員B:說你和羅議員喝酒,現在打電話來他會知道你和誰

喝酒?你剛才說你和他喝酒…尤明得:我剛才和你喝,我剛才要你講你又不講。我剛才也

要講…警員B:剛才他還在問說你和誰喝酒?尤明得:哪有和誰在喝。

警員A:…尤明得:要不然他在講,看你要不要聽一下,對不對。

警員A:…酒測,不會說零點二五我就開單,我零點二八給你。

尤明得:我這個喝兩杯一定會超過。

警員B:你知道一定會超過,你酒喝了還要開車。自己明明知道會超過還要開車。

警員A:趁這個時候趕快休息,好嗎。

尤明得:我要你跟他講你又不講。

警員A:…這裡錄影機那麼多,這輛車也一支,那輛車也一支。

尤明得:我剛才被攔下時我就說我要先…警員A:那個錄影機就沒中斷,你還說什麼。

剛剛時間多少?警員B:剛剛十八,剛剛跟他講的時候是十八分,現在是二

十六分。然後再加上他上來五分鐘,你十點半就要測了。

【播放時間:00:05:54至00:06:20】(異議人尤明得第二次撥打行動電話。內容大致為異議人與議

員通話,告知員警不願意接聽電話及警車編號等情。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06:33】

尤明得:別這樣啦,別那麼硬…警員A:不會,不會很硬,你沒看到你要休息我就讓你休息

,你找人就找,你要打電話我也沒有阻止…尤明得:我知道你一定會讓我…一定是要那個…我跟你說,

我…一定會超過標準。別這樣啦,我一定超過標準,你跟他講一下。

警員A:…你是喝一杯、兩杯…尤明得:我坦白跟你說,我坦白跟你說,我這樣喝兩杯,我就說那種果汁杯。

警員A:那個我知道…尤明得:我是調一比三,所以那個一定會超過標準。因為我

…警員A:威士忌?尤明得:那個威士忌四十%,那一定會超過標準的。

警員A:那就試看看,沒試過怎麼知道。

尤明得:我試我就昏去了(臺語),我就…警員A:…尤明得:你如果要,你如果要那個…警員A:沒有啦,真的啦,那個你的權利,你可以拒測,也

可以配合實施酒測。拒測我…【播放時間:00:07:28至00:07:50】(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再度響起,異議人第四次接聽電話。

內容大致為異議人詢問警員A其所屬分隊,並告知來電者警員A所屬分隊及警車編號等情。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07:50】

尤明得:你給我一點時間,我找一下人,找一下…警員A:不是啦,我看你還是先跟你講,要不然到時你怪我

沒跟你講。你…配合警方作酒測,你如果拒絕…罰單…尤明得:你這樣,你不是…警員A:沒有啦,這是你的權利,我要跟你講。

尤明得:對啊。

警員A:要不然到時候你說你不知道,你怪我,對不對。你

給我三十秒聽我說一下,拒測就是…尤明得:他就…警員A:你聽我說一下,拒測就是…尤明得:…我怎麼可能拒測…你如果要跟他講,對不對…警員A:沒有啦,測一下就知道多少,你沒測我怎麼會知道。

尤明得:我這個一定會…你再放到零點三我也一定超過,因

為我跟你說你自己也會喝酒,那個兩杯威士忌,那一定會超過的,一杯啤酒就超過了,威士忌怎麼可能不會超過。

警員A:無影啦(臺語),那要看個人體質。

尤明得:我酒量好,但那不可能不會超過,那不可能。那個不可能有那種體質啦。

警員A:學長,三十分了嗎?尤明得:別這樣啦,看你要不要…警員A:沒有啦,現在就是這樣,你看現場那麼多人在顧,

你測一測,沒超過就可以走了,還有一個沒有喝酒的,就可以開走了,是不是這樣而已。

尤明得:我母親就不會開車,也不是我要那樣。那個是我母親。

警員A:蛤,你開車還載你母親,厚,你也拜託一下。

尤明得:就是因為在這附近要下去。

警員A:你母親也不會讓你開車。

尤明得:別這樣啦。

警員A:好啦好啦…測試一下。

【播放時間:00:09:07】(員警準備實施酒測)

警員B:來,尤先生喔,現在時間到了厚…尤明得:你在給我時間等一下好嗎?警員B:現在時間十點三十分喔,從攔你下來到現在已經過了十五分鐘了,來,麻煩過來作酒測。

尤明得:你就看要不要讓我再等一下,好嗎?警員A:我在現場已經等你十分鐘了,…才兩個小時而已…警員B:來,先生我已經給你十五分鐘漱口了…尤明得:不可能兩個小時好嗎,再十分鐘,好嗎?沒有的話我就測了。

警員A:測一測啦。

尤明得:不要這樣啦。

警員A:我們還要路檢,你也好心一點…警員B:測一測,測一測如果沒有超過就讓你走了啊。

尤明得:但我這個吹就一定超過的啊。

警員A:…你趕快打,再讓你打一通…【播放時間:00:09:45至00:11:10】(異議人尤明得第三次撥打行動電話。內容大致為異議人與議

員通話,告知員警現在要實施酒測等情。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11:11】尤明得:等一下,我再接另一通電話。

警員A:這樣子啦,再三分鐘,好不好,不能再拖了,好不

好,三分鐘,你現在幾分,三十二,三十五就來測了,好不好。

【播放時間:00:11:25至00:11:40】(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再度響起,異議人第五次接聽電話。

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11:40至00:14:49】(員警第一次實施酒測,過程中異議人尤明得不斷以請求給予

漱口機會或撥打、接聽行動電話為由,不進行酒精測試)警員B:來,尤先生麻煩過來…尤明得:他說再等一下,好不好。

警員B:開機。時間是你的,我現在已經開機了,你要是不

配合作酒測…尤明得:我沒有要拒絕酒測啦…警員B:已經十五分鐘超過了,該給你的時間已經給你了,

該漱口也漱口了…尤明得:看你要不要…警員B:這是新的吹嘴,現在已經開機做測試。這時間要是跳掉,算你的。

尤明得:我就沒有要這樣,你就跟他講一下…警員B:尤先生,麻煩你過來,麻煩你過來這邊。

尤明得:你就讓人家講一下…警員B:你現在是不配合作測試嘛?尤明得:我沒有不配合。

【播放時間:00:12:14】(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又響起,異議人第六次接聽電話)警員B:你現在不配合作測試嘛。

警員A:…現在酒測器給你歸零喔。

警員B:酒測器目前歸零喔,麻煩你站過來作酒測。

警員A:…你不要拖你的時間…【播放時間:00:12:52】(異議人尤明得結束通話)

尤明得:再給我漱口一下好嗎?好嗎?我等一下馬上去吹氣。

警員A:你先站過去。

尤明得:好。我站這裡好不好,再給我漱口一下好嗎?警員B:第一次測試時間快到了喔。

尤明得:再給我漱口一下好嗎?警員B:應該給你的,該漱口的你已經漱口過了。

尤明得:再給我漱口一下好嗎?警員B:蛤?現在麻煩你過來做測試。

尤明得:我會測啦。

警員B:該有給你的,我已經給你了。

尤明得:我知道,再讓我漱口一下。

警員B:時間也給你了,你現在還是在拖時間。

尤明得:我…我沒有…警員B:我們第一次測試時間將要,即將要到喔,你不配合作測試就是拒絕酒測。

尤明得:沒有,我沒有要拒絕測試。

警員B:不拒絕酒測,來(警員B右手持酒測器,並以手勢要求異議人尤明得進行酒測)。

尤明得:再給我漱口一下好嗎?警員B:來,深呼吸,麻煩吹氣(警員B右手持酒測器,左手搭異議人尤明得右肩,要求其進行酒測)。

尤明得:再給我漱口一下,再給我漱口我就(異議人尤明得

身體往後擺脫警員B之左手),我再漱口一下好嗎?再給我漱口一下好嗎?【播放時間:00:13:32】(警員A彎腰拿起杯水供異議人尤明得漱口之用,異議人即手

持杯水進行第二次漱口)【播放時間:00:13:59至00:14:47】(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又響起,異議人第七次接聽電話,內

容為發話方告知異議人一支行動電話門號。異議人結束通話後復第四次撥打電話,過程中警員A亦提醒異議人第一次酒測時間快到了。通話內容及過程對話均省略)【播放時間:00:14:49至00:18:05】(員警第二次實施酒測,過程中異議人尤明得持續以撥打電話

、漱口等方式拖延,不進行酒精測試。嗣經警於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二十二時三十六分許列印案號256 (拒測)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播放時間:00:14:49】警員B:尤先生喔,第二次,為你第二次開機。

【播放時間:00:15:02至00:15:06】(異議人尤明得第五次撥打電話)【播放時間:00:15:11】

警員A:來,麻煩你看一下…警員B:酒測器歸零。

警員A:你靠近一點,移動一下,要跟你算時間…警員B:尤先生,麻煩過來做酒測。

【播放時間:00:15:29至00:15:37】(異議人尤明得持續在漱口,並第六次撥打電話)

警員A:等一下如果跳掉…我有錄影,你不配合酒測…我跟你講了喔。

警員B:時間如果跳掉,我就直接開拒測了喔。

【播放時間:00:15:49至00:17:46】(異議人尤明得持續在漱口,並第七次撥打電話)尤明得:我這杯漱口完,我馬上來測,好嗎。

警員B:你這杯漱口完,到明天也還在漱口。

警員A:這酒測器跳掉,我就開拒測…站過來一點。

警員B:先生,麻煩過來做酒測。

警員A:不要緊,你消極的時候我們就跳掉…拒測…尤明得:等一下,我馬上好。

警員A:不要等了,酒測器沒有辦法,它如果跳掉…尤明得:喂,你好,我找議員,嘿,我叫尤明得(異議人尤明得第七次撥打電話之通話內容)。

【播放時間:00:16:23】(酒測器發出「嗶」一聲)警員B:尤先生,酒測,酒測測試失敗厚。

尤明得:現在要叫我測,說酒測失敗(異議人尤明得第七次撥打電話之通話內容)。

警員B:我們依照規定跟你做拒測厚。

尤明得:他說我拒測啦,蛤。嘿啊。嘿,我有啊。嘿啊,高

速公路上面,嘿啊。(異議人尤明得第七次撥打電話之通話內容)【播放時間:00:16:47】(警員B列印拒測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警員B:就開拒測,消極的不配合。

尤明得:不要這樣啦,我測可以嗎?警員B:時間到了,你又給我拖啊。

尤明得:我沒有測,他現在給我開拒測,說你…現在你打電

話他就叫我測。他不要聽啊。嗯。(異議人尤明得第七次撥打電話之通話內容)尤明得:不要這樣啦,你就給我拜託一下。

警員A:我跟你講過了,現在二十五分…警員B:這張序號0二0八五一、案號二五六,測試失敗酒

測單,尤先生要麻煩你簽個名。我們依照規定,消極不配合酒測,跟你開拒測。

警員A:你過來…我也沒差…尤明得:你就不讓我那個。

警員A:要不然你到底要不要測?如果要你就來。

尤明得:我就說你讓我說一下。

【播放時間:00:18:30至00:18:48】(異議人尤明得第八次撥打電話)【播放時間:00:19:00】警員B:尤先生,這邊麻煩簽個名。

【播放時間:00:19:01至00:19:06】(異議人尤明得行動電話又響起,異議人第八次接聽電話,通

話內容省略)【播放時間:00:19:07】警員B:尤先生,這邊麻煩簽個名。

【播放時間:00:19:15至00:19:42】(異議人尤明得第九次撥打電話)【播放時間:00:19:43】

警員B:來,尤先生…尤明得:要不是那個,剛剛…【播放時間:00:19:47至00:19:52】(異議人尤明得第十次撥打電話)【播放時間:00:19:54】

警員B:來啦,這樣啦,你不要再跟我拖時間,我再開機一次讓你測。

【播放時間:00:20:00至00:20:15】(異議人尤明得第十一次撥打電話)尤明得:好。

警員B:你如果又像這樣拖延時間,我直接就開拒測了,我就不跟你講了。

尤明得:好,你這通電話讓我講完好嗎。

警員B:又一通電話讓你講完,我乾脆到明天。要不然我就用這個拒測就好了。

尤明得:我沒有要拒測啦。

警員B:拒測罰六萬,讓你罰啊,你現在就是消極不配合嘛。

【播放時間:00:20:22至00:21:00】(異議人尤明得第十二次撥打電話。內容大致為異議人告知來

電者員警不願意接聽電話等情。通話內容省略)警員B:要不要?要的話我現在開機,不要的話我就用這張。啊厚,用這張。

尤明得:不要啦(異議人尤明得持續講電話,並以手勢阻止警員B開單)。

警員B:不要跟你講那麼多。

【播放時間:00:21:02】

尤明得:好啦好啦,我…好嗎?可以嗎?警員B:確定要吹了厚。

尤明得:電話要讓我接好嗎?警員B:現在開始算…【播放時間:00:21:17至00:23:00】

警員B:沒有關係,你要講你的電話就講你的電話,我這張

放在這裡,時間也超過了,對不對,你給我拖半個多小時了…酒測器歸零,等一下深呼吸像吹氣球這樣連續吹氣,來深呼吸然後連續吹氣。

【播放時間:00:21:36】

警員B:來來來來,你沒吹,你舌頭不要堵住這邊,你有吹

沒吹,你舌頭不要捲這樣,你舌頭這樣在捲喔,來,錄影機…尤明得:好好好…警員B:來錄他的嘴。你舌頭不要再堵住。

【播放時間:00:21:50】

警員A:來來來…警員B:來來。倒吸氣喔。

尤明得:我那有倒吸。

警員B:來,我錄影機在錄。

尤明得:我如果倒吸氣就這樣警員B:我錄影機在錄。

尤明得:我如果倒吸氣就會這樣(異議人尤明得以手勢表示倒吸氣之情狀)。

警員B:我錄影機在錄。

警員A:看我看我(以手勢及嘴型教導受異議人尤明得吐氣方式)。會了嗎?很簡單。

警員B:來,深呼吸然後吹氣。

警員A:吹氣球…【播放時間:00:22:05】警員A:來。

警員B:沒有沒有,來來來。倒吸氣。

警員C:你如果吹不出來也是一樣…尤明得:我倒吸氣?警員C:也算是測試失敗,你的問題喔。

警員B:再一次。

【播放時間:00:22:16】警員A:吹喔。

警員C:它會跳出去喔。

警員A:吹吹吹出來。

警員B:沒有氣喔。

警員C:有跟你講喔。

警員B:沒有氣沒有氣沒有氣。

警員C:你現在吹大力一點。

警員B:吹吹吹吹吹,再來。

【播放時間:00:22:22】(酒測器發出嗶一聲)

警員C:測試失敗…警員B:測試失敗。

警員C:你的問題。喔,不是你吹不出來,不是你吹不出來就會沒事情喔。

警員B:…就直接…警員C:這不是我們的問題,是你個人的問題。

尤明得:我有在吹。

警員C:你有吹,但問題是都失敗,那是你的問題,還是一樣失敗。

尤明得:不可以說我倒吸氣啊。

警員B:我有教過你了,教過你吹了。

警員C:嗯,對。

【播放時間:00:22:45】(警方以無線電查詢異議人尤明得之車籍等情,內容省略)

警員C:像這樣列印出來的時候,都照他這樣的情形寫就可以了。時間不要再拖了。

尤明得:我也是這樣子啊。

警員C:沒關係,我們這裡有錄影存證。我們這裡有錄影存

證,你放心,嘿,尤先生你放心好了,已經該怎麼樣這情形都看得很清楚。

警員A:…警員B:直接跟他開拒測,然後叫拖吊車來。

【勘驗結束時間:即錄影播放時間:00:23:30】

(五)觀諸上開勘驗內容可知,員警在實施酒測前,先讓抗告人尤明得休息至少十分鐘及漱口後,方要求抗告人尤明得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並曾告知抗告人尤明得拒測之法律效果及酒測檢定之正確吐氣方式,整個酒測過程中,員警態度良好,並無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並一再給予抗告人尤明得機會;惟抗告人尤明得一再以撥打、接聽行動電話、甚且要求員警與其所稱之「羅議員」對話及已漱口後又不斷重覆要求給予其漱口等動作,阻撓員警施以酒測,且依抗告人尤明得不斷對員警陳稱「別這樣啦,別那麼硬...你給我一點時間,我找一下人」、並對所持行動電話通話之對方或在場員警自稱「我這個喝兩杯一定會超過...我跟你說,我…一定會超過標準。別這樣啦,我一定超過標準...我坦白跟你說,我坦白跟你說,我這樣喝兩杯,我就說那種果汁杯...我是調一比三,所以那個一定會超過標準...那個威士忌四十%,那一定會超過標準的...我這個一定會...你再放到零點三我也一定超過...那個兩杯威士忌,那一定會超過...我這個吹就一定超過的啊」等語,足認抗告人尤明得因自認依其飲酒之程度,顯然會超過酒測標準,乃不願意接受吹氣酒精濃度之測定,並試圖要求員警「別這樣啦,別那麼硬」,抗告人尤明得主觀上有故為拒絕員警實施酒測之心態,昭然若揭;後警方因抗告人尤明得以前開消極方式藉故無謂拖延多時而未能實施酒測,並列印抗告人尤明得拒測二次之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表示將舉發抗告人尤明得拒絕酒測,抗告人尤明得此時以手勢阻止員警開單,形式上雖口稱「好啦好啦」,然實質上抗告人尤明得接下來在警方第三次將酒測器歸零後,表面上雖口含酒測器,惟實則故將其舌頭堵住吹氣孔(即播放時間:21:36至21:39)、或倒吸氣(即播放時間:21:50至21:53),經警員A不斷以手勢及嘴型教導異議人吐氣方式,抗告人尤明得仍續以倒吸氣之方式含住酒測器(即播放時間:22:05至22:09),又經警員C告知抗告人尤明得如果消極不吹氣亦屬測試失敗,並不斷要求異議人吹氣,抗告人尤明得所含之該酒測器終仍發出嗶一聲而測試失敗。衡以呼氣酒精測試器既係設計專用於不特定對象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其設計上自係以簡易為原則,亦即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完成檢測,一般實施呼氣測試酒精濃度之時間,僅約數秒鐘以簡易方式持續吹氣即可測定完畢,且「吹氣」並非困難之動作,抗告人尤明得經員警教導應以「吹氣」方式施測後,乃反以其舌頭堵住吹氣孔或倒吸氣之方法含住測定器之吹嘴。由此顯然可知,抗告人尤明得不惟主觀上有拒絕酒測之故意,客觀上亦已有彰顯於外之未配合酒測之行為。抗告人尤明得抗告意旨陳稱:伊已依員警之指示進行酒測,但無酒測之實際結果,未拒絕酒測云云,自非可採。

(六)再本案舉發員警對異議人執行酒精濃度檢測時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型號:RBT IV,器號:0二0八五一/0八0一八0),係於一00年六月二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其有效期限至一0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使用次數達一千次,且該測試器在對抗告人尤明得測試時使用之次數為第二百五十六、二百五十七次,並未超過視同屆滿有效期限之一千次,此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一00年六月二日核發之編號J00000000號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序號0二0八五一、案號二五六、二五七之酒精濃度檢測單各一份(見一0一年度交聲字第二二九八號卷第二三、二四頁)在卷可稽。從而,本案員警舉發時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既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定期檢定合格,且檢測時仍在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限內,足認該呼氣酒精測試器應為準確無誤。抗告人尤明得未配合執勤員警實施酒測檢定,反於抗告意旨空言質疑上開酒測儀器於正常使用外,是否有不準確或異常之機率云云,亦非可採。

(七)基上所述,抗告人尤明得有上開拒絕接受警方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足以認定。原裁定認原處分機關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開二規定於抗告人尤明得行為後,於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八0一號令修正公布,且由行政院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一0二00一0二四三號令發布自一0二年三月一日施行。原處分機關及原裁定雖未及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然因新舊法之比較結果,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抗告人尤明得,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且無礙於原處分及原裁定之認定結果,尚不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附此敘明),裁處抗告人尤明得罰鍰六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與法相合,乃駁回抗告人尤明得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人尤明得猶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刪除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九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李 雅 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