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2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李月娥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裁定之理由(如附件一)。
二、抗告理由如附件二抗告狀所載。
三、經查:㈠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
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抗告人即原告李月娥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鄭進治涉犯背信
罪嫌,向原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原審法院於102年2月7日以102年度聲判字第20號予以裁定聲請駁回。而抗告人向原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鄭進治涉嫌背信案件,並未經起訴,抗告人之訴並不合法,復經原審法院於102年2月7日以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在案。從而本件既無刑事案件繫屬,即無從先就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後再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一併上訴之可能,是抗告人就原審法院所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又不能補正,原審法院自應予駁回。是原審法院依提起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又不能補正,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抗告意旨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附件一,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月娥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鄭進治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102.(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李月娥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鄭進治涉犯背信罪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7日以102年度聲判字第20號予以裁定聲請駁回。而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鄭進治涉嫌背信案件,並未經起訴,原告之訴並不合法,經本院於102年2月7日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在案,而本件既無刑事案件繫屬,即無從先就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後再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一併上訴之可能,故原告提起上訴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又不能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附件二、抗告狀:
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之裁定“上訴駁回”為維護權益、公平、正義尋求司法救濟,爰特依指示於裁定送達後短短5日內時間限制,向貴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出抗告狀,繕本逕寄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特偵組、調查局、廉政署及輿論公評並陳情,舉發執法不公、偏頗、袒護被告、縱容掩飾犯行,嚴重違法亂紀,濫用職權,瀆職情節,侵害無辜弱勢之實情,罔顧公理道義。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22“明示(訊問時應出
以懇切、和藹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遑論未依法遵循全然背離知法犯法違背原則,罪加一等,檢察官權柄在握,小老百姓又奈其何,任由擺佈、欺凌,難道非提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成,民無法與官鬥,無語問蒼天,祇得自求多福,祈盼有正義敢擔當的使者(司法青天)再現,懲治不法。
民國101年11月22日偵查庭訊(第一次也僅此次)洪大檢察官
淑姿小姐,擺明態度,預設立場,刻意偏頗袒護,聲援、縱容被告鄭進治欺人背信、偽文犯罪惡行,企圖矇混、隱瞞真相,事實其脫罪,首要誤導脅迫欺壓唬弄善意租賃第三者民女李月娥,逾期簽約,視同構成竊佔之罪(原告反成被告),誠讓無知無助無辜、無錢弱勢,心生恐懼,深怕觸法坐牢,身陷囹圄,伏首稱臣,認罪協商,知難而退,更不肖為受害者(艱苦人)幾度聲請傳喚現場證人謝勝倉、胡敏男,還原事實真相,,以助釐清案情,早日水落石出,有這麼難嗎?執法掌權者相互推諉、官官相護、互踢皮球,借詞搪塞,迴避重點,輕描淡寫,不予理會接納聲請阻礙申訴管道,刻版硬硬生生一面倒技倆,排除異議,堅持護航,圖謀不軌,敷衍以偏概全,深怕傳證落出馬腳(破綻)不利被告,脫罪,祇草率、輕忽以民事租賃糾紛掩飾不法蓄意偏離受害者告訴意旨,被告鄭進治圖為自己不法行為利益,致生損害他人權益,提告刑事、背信、偽文侵權不法行為,無奈善良古意艱苦,非旦未曾刁難簽逾期租賃契約,僅祇要求如期簽約(101年10月19日)被告夫婦口頭承諾、答應,確暗地裡耍陰、背信、偽造文書竄改日期逼迫就範認栽,惡行惡狀,食言而肥,罔顧道義,手法惡劣,目無法紀。洪大檢察官違法,背離刑訴法偵審精神原則,脅迫、欺壓、誤
導民女實情(懇請詳查偵訊光碟)還我清白公道,其輕率不究實際,聆判是有爭議,實難令人信服職苟同,殊不知質疑其中告人之玄機奧秘,有待研考查核,圖讓仗持金錢惡勢力,利用司法有恃無恐,被告鄭進治夫婦又登門找碴、叫囂,氣勢凌人,直叫無辜民女傷痛欲絕,不堪其擾,屢屢耀武揚威,弱勢無奈,精神人格受壓榨,凌辱至深,好像法院是他們開似的,為所欲為,肆無忌憚,為非作歹,欺侮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