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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聲字第 15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文傑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9月24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4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楊 真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