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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聲字第 16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建華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253號),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2項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121 條之裁定,不在此限。」,而同法第121 條規定須以「法院」裁定為之者,並不包括同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 之「羈押」,是以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均有為「羈押處分」之權限。復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條第3項、第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黃建華(下稱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53 號恐嚇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2年9月26日依法訊問後,認被告所涉恐嚇、共同預備殺人等罪嫌雖屬重大,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新台幣5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因被告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改羈押被告在案。是被告對本院受命法官之羈押處分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請撤銷之,程序上係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聲請撤銷意旨略以:被告並無恐嚇王國鐘之必要,也無預備殺王國鐘之事。被告於102年2月13日遭王國鐘叫人打傷,被告應為被害人,原審判決被告有罪係屬違背法令之判決,且被告羈押已久,應該沒有羈押之必要,因此聲請准予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05條、第271

條第3項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當庭諭知自102年9月26日起開始接押等情,有該案訊問筆錄及押票等件附卷可稽,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2前段分別規定甚明。又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裁定之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46年度臺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羈押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

㈢查本件被告係涉犯恐嚇、共同預備殺人等罪,經臺中地方法

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6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因上訴於本院而未確定,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法院為羈押之處分時,並非在行被告有罪、無罪之實質調查,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或為防止被告反覆施行同一犯罪,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院僅應就形式上之證據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是本院受命法官依據卷證資料,於羈押訊問後認為被告黃建華所犯恐嚇、共同預備殺人等罪,業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被告罪嫌雖屬重大,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新台幣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因被告覓保無著, 於未具保證金之情形下,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改諭知予以羈押,核無不合。經權衡本案訴訟進度,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所受限制,應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原羈

押原因並未消滅,且亦無其他法定原因可視為撤銷,聲請意旨所陳理由,不能推認上開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所請撤銷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唐 光 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