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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聲字第 18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延綸上列受刑人張延綸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延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延綸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4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莊 秋 燕法 官 林 欽 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