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威志(原名:李清輝)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原名:李清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李清輝)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1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