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子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二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五十條業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五十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五十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本件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訊問受刑人,並告知依新修正刑法第五十條,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聲請定刑,則定刑後不得易科罰金。經受刑人表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不要聲請易科罰金等語,有受刑人一0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訊問筆錄一件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子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搶奪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判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2.07 │101.02.07(2次) │100.11.26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度 案 號 │第5821號 │第5821號 │第9051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 │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 │101年度易字第142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5.28 │101.05.28 │101.08.29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 │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 │101年度易字第142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06.25 │101.06.25 │101.09.24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8096號(編號1至3應 │第8096號(編號1至3應 │第11339號(編號1至3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101執更4125,羈押101│101執更4125,羈押101│101執更4125,羈押101││ │.3.7-101.5.2,刑期10│.3.7-101.5.2,刑期10│.3.7-101.5.2,刑期10││ │1.7.24-103.12.28) │1.7.24-103.12.28) │1.7.24-103.12.28)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子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 ││ │ │賣第二級毒品) │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3年9月(判2次│有期徒刑4年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5.20 │101.02.05(2次) │101.02.12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度 案 號 │第3183號 │第9749號 │第9749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492 │102年度上訴字第1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7號 ││實│ │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1.11.14 │102.03.27 │102.03.2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57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7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7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2.02.06 │102.04.19 │102.04.19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749號(羈押101.5.21│第4700號(編號5、6應 │第4700號(編號5、6應 ││ │-101.7.23,刑期103.1│執行有期徒刑6年,刑 │執行有期徒刑6年,刑 ││ │2.29-109.4.25) │期109.4.26-115.4.25)│期109.4.26-115.4.2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