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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聲字第 13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康明宗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盜案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康明宗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康明宗(下稱受處分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3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並於91年4月13日確定,嗣於91年4月26日入監服刑,而於100年5月13日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85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至100年5月25日起至102年9月12日止。茲執行機關考核其假釋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護字第189號卷宗影本可稽。

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意旨,依95年7月

1 日施行前刑法第98條、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房 柏 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