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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聲字第 21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雷春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雷春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雷春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高 思 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