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1號聲 請 人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輝煌聲 請 人 賴松山聲 請 人 陳吉榮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如附表一至六所示函所為如附表一至六所示扣押、禁止處分等命令均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賴松山、陳吉榮所有之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財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然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足見依法可為扣押之客體,為可為證據之物,或得沒收之物。經查:
㈠本案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被扣押之物,均非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3655 等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2668號等案件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以上由該案起訴書所載:「証據清單及待証事實」,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均未包括附表一至附表六之物,有起訴書可證。又原審法院判決對聲請人雖分別為科罰金及有期徒刑之宣告,但細譯整篇判決,亦無任何論述上開附表一至附表六之物,可供作為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也無宣告沒收之諭知,亦有判決書足憑。顯見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物,並非本案之證物,與本案之審理並無任何關聯性;而且亦非本案應沒收之物,殆無可疑。
㈡查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上開強制處分,顯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
0、71規定,認聲請人等負有清理被查獲廢棄物之責,如未予清理環保機關代為清理後,依法可求償清理費用,為保全環保機關之求償權而作。唯聲請人嗣在偵查中已表示願繳交新台幣(下同)1億5千萬元之清理費用;且在100年11 月8日並與臺中市環保局達成清理21,600公噸事業廢棄物之協議,嗣委「可寧衛公司」在101年5月間清運完畢,前後計花費2億1千餘萬元,以上有協商會議紀錄乙份、臺中市環保局函乙份、陸昌公司函及附件乙份在原審卷可証。足見檢察官原為強制處分之原因,已不存在。
㈢退言之,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100 年10月間為保全上
開「代履行費用」,業依行政訴訟法第239 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對陸昌公司之財產在1 億7 千8 百5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18號裁定准許。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在100 年11月11日以中執愛10 0年全執字第43號予以扣押(該行為在100 年11 月8日協議後,聲請人陸昌公司等當時並不知情)。陸昌公司嗣在101 年2 月間,聲請變更擔保物,嗣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 號,於101 年2 月6 日裁定予以准許,陸昌公司乃提供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1億7千
8 百50萬元之保證書代之。以上有裁定書二份、臺中行政執行處函一件可証。足証若為保全代履行費用,亦有上述「保証書」可資保全,而無扣押上開財產之必要。
㈣查本案係檢察官命處分及實施強制處分之機關,但檢察官並
未依法對聲請人發出任何文件,載明強制處分之依據,致聲請人根本無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404 條相關規定提出抗告,不但有濫用職權之嫌,更剝奪了聲請人依法尋求救濟之管道,實非法治國家應有之現象。又聲請人賴松山、陳吉榮均為陸昌公司員工,因執行公司業務而涉犯法律,但若有節省部分公司營運成本,其利益亦歸公司所有,故有關本案涉及之清理費用,及被告賴松山等三人併科罰金部分,自應由陸昌公司全部負責,有上開已支付之清運費用2 億1 仟餘萬元之事實可稽。從而,檢察官上開扣押強制處分,亦將賴松山、陳吉榮個人所有不動產、股票及銀行帳戶扣押凍結,實已影響其二人家庭生活,尤其是陳吉榮除三名就學中之女兒外,更有高齡母親需奉養,有陳吉榮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可稽。
則上開強制處分亦違比例原則。
㈤綜上,本案歷經偵、審程序,已清楚顯示上開附表一至附表
六所示之物,根本非本案有關証物,亦無任何關聯,且亦非應予沒收之物。惟上開扣押之強制處分,則已完全剝奪了聲請人,對所有財物掌管、運用之機會,已嚴重影響到陸昌公司財務之調度,並賴松山、陳吉榮二人家庭生活費之使用,顯悖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憲法第16條人民財產應受保障之旨。爰請明察,賜將檢察官對附表一~附表六所示之物所為扣押之強制處分予以撤銷,並請行文有關機關解除對上開財產之扣押命令,以求適法,並保權益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
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扣押命令,係認告賴松山、
陳吉榮、胡承鵬、王金鎮、吳國印、陳國煌、洪啟文、黃東山、陳啟彬等人各自分工以行非法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不法犯行。再於該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同步發動搜索並拘提、逮捕上開被告後,被告賴松山等人均莫不以「產品買賣」、「陶土交易」為抗辯之詞,且於聲請羈押後更進一步進行串證,故上開被告之資金流向顯屬重要證據資料。繼之,於後續偵查期間,經被告胡承鵬、吳國印坦承一切犯行,並供出渠等與陸昌公司、被告賴松山、陳吉榮、陳啟彬及王金鎮之犯案情節長達數年,且雙方往來之金額非少,並確實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製造不實資金流向等情節,且亦與當初扣案之物證資料勾稽後吻合,故為避免各相關嫌疑人湮滅或變造相關可得為證據之客觀證據資料,且各該上開被告之帳戶資金流向亦有進一步勾稽比對之必要,遂緊急凍結上開被告等人名下之資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1月17日中檢輝禮100偵13655字第006381號函1份附卷可稽。故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扣押命令,係認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財產為「得為證據之物」而予以扣押,應堪認定。
㈡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13655 、1
5042 至15048 、15415 、15662 號將被告賴松山、陳吉榮、胡承鵬、王金鎮、吳國印、陳國煌、洪啟文、黃東山、陳啟彬等人提起公訴,並以100 年度偵字第2651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738、19226 號移送併案審理,惟觀之起訴及併案意旨所載內容,皆未以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財產作為證據,亦未聲請沒收,此有之前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在卷可參。另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審判,亦皆未以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財產作為證據,亦未經宣告沒收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判決書在卷可佐,足見前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扣押命令與本案並不相涉。
㈢本院審酌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財產,乃分別係聲請人陸昌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賴松山、陳吉榮所有,並非本案之證據,亦非違禁物而為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又非本案得宣告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財產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賴松山、陳吉榮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核屬正當,自應予以撤銷前述扣押、禁止處分等命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楊 文 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附表一:
編號 所有權人 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動產 備 註 1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00-0、 811、812、813-1、1232、 1232-1、1233、1234、1245、 1246、1247、1267、1268、 1269、1270、1271、1272、 1275、1276等地號之土地19筆 臺中地檢署100年7月15日中檢輝禮同100偵13655字第100691號函【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41 號偵查卷(一) 第230 頁】 2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號之建物4筆(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 同上 3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段000○000○○號之建物2筆(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 同上 4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段0000○00 0000○000000○號等建物3 筆(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 同上 5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車牌號碼0000-00號、OOOOOOO號、OOOOOOO號、OOOOOOO號、OOOOOOO號汽車5輛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5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100692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222 頁)附表二:
編號 所有權人 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 備 註 1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之土地2筆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93號函【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41 號偵查卷(一)第20頁】 2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號之建物1筆(建號門牌:臺中市○○區○○里○○○街0號) 同上 3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號之建物1筆(建號門牌:臺中市○○區○○里○○○○○街00號) 同上 4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2筆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94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198 頁) 5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地之建物1筆(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同編號4。 6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1筆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95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194 頁) 7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建物1筆(建物門牌:臺中市○區○○里○○○路00號) 同編號6。 8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地號之土地1筆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96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191 頁) 9 賴松山 臺中市○○區○○段000○號之建物1筆(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同編號8。附表三:
編號 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備註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 賴松山 第00000000000號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7 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7607號函【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41 號偵查卷(三) 第94頁】 賴松山 第00000000000號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甲分行 賴松山 第00000000000號 同上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中分行 賴松山 第00000000000號 同上附表四:
編號 所有權人 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動產 備註 1 陳吉榮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1筆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89號函【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41 號卷(一) 第216 頁】 2 陳吉榮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1筆 同上 3 陳吉榮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3筆 同上 4 陳吉榮 臺中市○○區○○段00○號之建物1筆(建物門牌:臺中市○○區○○○路0000號) 同上 5 陳吉榮 臺中市○區○○○段00000○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5筆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88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158 頁) 6 陳吉榮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1輛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91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207 頁)附表五:
編號 所有人 證券代號 證券名稱 股票數額 備 註 1 陳吉榮 1218 泰山 3000股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11日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86 90 號函【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41 號偵查卷(一) 第213 頁】 2 陳吉榮 2340 光磊科技 2000股 同上 3 陳吉榮 2363 矽統科技 5000股 同上 4 陳吉榮 2454 聯發科 1000股 同上 5 陳吉榮 2465 麗臺 3000股 同上 6 陳吉榮 2474 可成 2000股 同上 7 陳吉榮 2485 兆赫 1000股 同上 8 陳吉榮 2495 普安 1000股 同上 9 陳吉榮 2525 寶祥實業 97股 同上 10 陳吉榮 3221 台嘉碩 2262股 同上 11 陳吉榮 3380 明泰 2000股 同上 12 陳吉榮 6115 鎰勝 1000股 同上 13 陳吉榮 6244 茂迪 1009股 同上 14 陳吉榮 6245 立端科技 1176股 同上 15 陳吉榮 8072 陞泰 2000股 同上附表六:
編號 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備 註 1 彰化商業銀行苑裡分行 陳吉榮 第00000000000000號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7 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 7605 號函【見100 年度查扣字第341 號偵查卷(三)第98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甲分行 陳吉榮 第000000000000號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7 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 7606 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101 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清水分行 陳吉榮 第000000000000號 同編號2。 4 臺中銀行 陳吉榮 第000000000000號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7 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 7604 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104 頁) 5 中華郵政公司大甲郵局 陳吉榮 第00000000000000號 臺中地檢署100 年7 月7 日中檢輝禮同100 偵13655 字第097603號函(見上開偵查卷第1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