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森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森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王森俊因犯如附表所示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曾 佩 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森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贓物 │贓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9.3.6 │99.2.1 │├──────────┼───────────┼───────────┤│偵 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6356號 │6356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93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99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11.1 │ 101.11.1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93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99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1.11.1 │ 101.1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13188號 │1318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