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海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海清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9月1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