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聲字第六九一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趙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趙文雄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如附表編號第⒈號、第⒌號、第⒍號竊盜等罪,其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所列各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未記載,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亦經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著有明文。惟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聲請,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以裁定為之,司法院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七四)廳刑一字第三九八號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二年法律座談會二二三四號法律問題研究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在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三九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但裁定減刑後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宣示判決筆錄與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三九號裁定各一一件在卷可按,依上揭說明,檢察官就此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聲請自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就被告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屬有誤。又查,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向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在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罪未經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前,並無從確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何,本院自無從就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綜上,檢察官向本院所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趙文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 │竊盜 ││ │用第一級毒品) │有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經臺中 │有期徒刑5月,經臺中 │有期徒刑5月,經臺中 ││ │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 │3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6月 │2月又15日 │2月又15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下旬某日起至 │95.11.21 │95.11.06 ││ │95.11.13止 │ │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度 案 號 │第5683號 │6868號 │1168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411號 │96年度簡字第313號 │96年度簡字第34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2.16 │96.04.13 │96.04.24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411號 │96年度簡字第313號 │96年度簡字第34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3.26 │96.05.14 │96.06.15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 │4266號(編號1至4應執 │6863號(編號1至4應執 │8878號(編號1至4應執 ││ │行有期徒刑11月,97聲│行有期徒刑11月,97聲│行有期徒刑11月,97聲││ │1461,已執行完畢) │1461,已執行完畢) │1461,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趙文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 ││ │期徒刑2月 │期徒刑2月(判27次) │徒刑1月又15日(判4次)│├─────────┼──────────┼──────────┼──────────┤│犯 罪 日 期 │95.10.08 │95.7.25-95.11.4 │95.08.27、95.09.17、││ │ │ │95.12.26、96.03.18 │├─────────┼──────────┼──────────┼──────────┤│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度 案 號 │7274號 │3591、3843、3844、38│3591、3843、3844、38││ │ │45、3846、3967、7342│45、3846、3967、7342││ │ │、13300、16191號 │、13300、16191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豐簡字第625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9.10 │97.10.16 │97.10.16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豐簡字第625號 │97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97年度上易字第1448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7.01.15 │97.10.16 │97.10.16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4233號(編號1至4應執 │第14897號(編號5、6應│第14897號(編號5、6應││ │行有期徒刑11月,97聲│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1461,已執行完畢) │刑期100.11.17-103.3.│刑期100.11.17-103.3.││ │ │16)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