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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2 年聲字第 7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碧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碧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碧珠(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碧珠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0及編號13、14所示之12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犯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2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本件受刑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檢察官官詢問受刑人,並告知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聲請定刑,則定刑後不得易科罰金;如不聲請定刑,則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839號判決部分仍得易科罰金。經受刑人表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不要聲請易科罰金等語,有受刑人102年4月16日訊問筆錄1件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林 欽 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碧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判3次)│├─────────┼──────────┼──────────┼──────────┤│犯 罪 日 期│96.2.8 │96.8.9 │96.11.13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2730號等 │2730號等 │2730號等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4.30 │ 101.4.30 │ 101.4.3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1.9.24 │ 101.9.24 │ 101.9.24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 │839號 │839號 │8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碧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97.1.17 │97.5.6 │97.7.29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2730號等 │2730號等 │2730號等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4.30 │ 101.4.30 │ 101.4.3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1.9.24 │ 101.9.24 │ 101.9.24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 │839號 │839號 │8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碧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97.8.13 │97.8.26 │97.11.20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 │2730號等 │2730號等 │2730號等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4.30 │ 101.4.30 │ 101.4.3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99年度訴字第16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1.9.24 │ 101.9.24 │ 101.9.24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 ││ │839號 │839號 │8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碧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98.2.24 │98.3.11 │97.4.2 ││ │ │ │97.4.1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730號等 │2730號等 │2730號等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4.30 │ 101.12.25 │ 101.12.25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64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1.9.24 │ 101.12.25 │ 102.1.24 ││ │ │ (撤回上訴) │ (不得上訴)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否 │ 否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839│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793│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793││ │號 │號 │號 ││備 註 │ ├───────────┴───────────┤│ │ │編號11至14為102執793號,定應執行刑1年2月,羈押││ │ │日期98.3.11至98.5.11共62日,定刑後折抵刑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碧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97.6.4 │97.6.10 │ ││ │97.6.17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730號等 │2730號等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12.25 │ 101.12.25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2.1.24 │ 102.1.24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793│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793│ ││ │號 │號 │ ││備 註 ├───────────┴───────────┤ ││ │編號11至14為102執793號,定應執行刑1年2月,羈押│ ││ │日期98.3.11至98.5.11共62日,定刑後折抵刑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