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31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盧恩本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執行刑後強制治療,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命令(102年5月17日彰檢文執辛100執保更10字第1939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甲○○因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部分,經本院以97年上訴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本院以100年聲字第810號裁定聲明異議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聲明異議人於100年6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同日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執保更字第10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送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聲明異議人認經治療後,聲明異議人已獲治療,再犯危險已經降低,然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5月17日函知聲明異議人表示聲明異議人之強制猥褻案件,應繼續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此一執行之指揮不當,為此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於100年5月6日以100年聲字第810號裁定聲明異議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有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附卷可稽。而聲明異議人接受強制治療後,經培德醫院於102年3月29日召開102年度第3次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評估會議,由強制治療結案鑑定評估委員七人向治療師詢問聲明異議人治療期間之狀況,會中心理師表示治療團隊認受處分人經治療後,有將再犯風險降低,但改變並不是很大,治療團隊認未通過停止治療,嗣由評估委員對心理師發問討論,最後由評估委員七人投票,結果無人同意聲明異議人通過停止治療,評估委員七人全體不同意通過停止治療,其不通過之理由為:聲明異議人有戀胸癖、疑似心理病態、戀物癖、治療時間不足、再犯預防訓練不足、否認抗拒無自省,強暴迷思物化女性、加強同理心訓練、認知扭曲嚴重、疑似病態人格、衝動控制差、明顯性偏差、性幻想處理、挫折容忍力訓練、精神疾病(強迫症)。有該醫院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附於本院調取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執保更字第10號執行卷宗可考。足見聲明異議人經強制治療後,其再犯風險雖有降低,但改變並不是很大,應繼續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是以本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此以書面通知聲明異議人繼續接受強制治療,核屬有據,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任意憑一己之見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楊 真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