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88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快達被 告 蔡秀麗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被 告 鄭正春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律師
楊佳璋 律師被 告 蔡松霖
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原名陳映嘉)上5 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197、13167、1827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8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2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部分均撤銷。
謝快達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1、2、3、4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蔡秀麗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叄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4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叄年,均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4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蔡秀麗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5日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街○○號3樓,下稱活麗公司)設立登記日起,擔任活麗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謝快達自同年9月間起擔任活麗公司總經理,2人均主導經營活麗公司全部業務,並負責決策、執行,均為活麗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蔡松霖自100年8月某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趙子建自100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初止先後受僱擔任活麗公司執行長,唐清山自100年9月間至同年12月初止受僱擔任活麗公司總經理特助即顧問,陳薰風於100年9月至同年12月間受僱擔任活麗公司副總經理,陳茗富(原名陳映嘉)於100年9月間受僱擔任活麗公司經理,其5人分別負責或參與活麗公司下列業務之執行。蔡秀麗、謝快達、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均明知活麗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並無收受存款之業務,亦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亦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等竟於上揭任職活麗公司之日時起,共同基於違法吸收資金、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於任職期間內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蔡秀麗、謝快達2人自99年12月1日起,陸續在臺北市○○街
○○號3樓活麗公司所在地舉辦自動販賣機產品說明會,先後向不特定之人及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或透過私交向友人宣傳介紹活麗公司販賣之專利產品飲料自動販賣機業績良好,獲利甚豐,前景看好,並宣稱出資新臺幣(下同)50萬元,由活麗公司負責經營、維護、管理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1臺,投資期滿退還出資額,每月可保證分得利潤7500元或12500元(換算年利率18%、30%),投資人不負營虧責任等情,以此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致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受到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之吸引,遂分別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而投資活麗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蔡秀麗、謝快達2人以此方式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時間、投資人姓名、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㈡蔡秀麗、謝快達2人復於100年8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市○
路○○號3樓活麗公司臺中營業處所在地舉辦投資說明會,與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分別自其等在活麗公司任職時起,先後向不特定之人及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宣傳介紹活麗公司販賣之專利產品飲料自動販賣機業績良好,獲利甚豐,前景看好,將於3年內接受輔導上市,屆時股價將上漲10倍以上,對於投資入股者不僅沒有風險,公司股票上市後可直接轉讓股票獲利,若獲利未如預期者,亦可退回原投入之款項,活麗公司並制定參加說明會之民眾每小時可獲取100元酬勞及招募其他人入股可抽取佣金之制度,吸引不特定之年長民眾參加說明會;再利用民眾參加說明會之際,以每張股票面額2萬9000元至3萬20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出售股票(多數均扣除1萬5000元,其中1萬元向公司預借,若募股至一定人數,即可免除1萬元之出資,其中5000元則為獎金,故實際多數股東出資1萬4000元即可購入1張面額2萬9000元至3萬2000元不等之股票);並自100年10月26日起向參加投資說明會之民眾宣傳介紹投資新制,即原加入股東之股價可優先轉入自動販賣機(亦為48萬元1臺,可合夥投資),如股東將股票轉換投資自動販賣機,則期滿回認轉換股票,並每萬元半年、1年分別可分得固定紅利1500元、3500元(換算年利率分別為30%、35%);另自100年11月初起,向參加投資說明會之民眾宣傳介紹「少投資、賺錢術」文宣,以投資人單獨或合資以48萬元投資自動販賣機1臺,投資人期滿回認轉換股票,並可選擇每年可分紅16萬8000元或每月分紅1萬2000元(換算年利率分別35%、30%),以上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方式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致如附表二所示投資人受到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吸引,遂分別出資購買活麗公司之股票,而投資活麗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復有如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分別將所購股票轉換為投資自動販賣機或受高額分紅所誘而投入資金遂分別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蔡秀麗、謝快達、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以上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等方式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時間(即股票轉讓登記日期或簽約日期)、投資人姓名、投資內容(即股票張數、帳面金額、實收金額或投資額等)均分別詳如附表二、三所示,並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會計人員蔡婉貞辦理募集發行股票等相關財務會計事宜。
㈢活麗公司先後由蔡秀麗、謝快達、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
、陳薰風、陳茗富等以上開非法方式共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投資人吸收資金達1606萬7千元,均由蔡秀麗提供址設臺北市○○街○○號3樓、由其擔任負責人之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或蔡秀麗所有之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或活麗公司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供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之用。嗣於100年9月9日,民眾以電子郵件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檢舉;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活麗公司吸金文宣,指揮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循線追查,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1年3月15日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活麗公司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於101年3月15日1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市○路○○號3樓活麗公司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經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於101年5月2日9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活麗公司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品;於101年5月2日10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華強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上開扣案物品與本案之關聯性詳如各附表「與本案關聯性之說明」欄所示),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有權拒絕陳述,此所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賦予被告恐因陳述受追訴或處罰之緘默權,此屬被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被告此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義務。如檢察官、警察已踐行此項告知義務,未強迫其作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其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於警詢、偵查時之陳述前,均已獲告知得保持緘默,有筆錄可稽,被告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判決所援引之下列證人(姓名均詳如下述)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查無前述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其等之陳述,均經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謝快達及其選任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又本案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之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三、本件扣案如附表四至七所示之物,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係經警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後,在上開地點實施搜索並查扣在案,此有該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則扣案之上開物品,係依法院所核發搜索票以法定程序合法搜索扣得,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其中如附表四至七所示與本案具關聯性之扣案物品(扣案物名稱及其關聯性均詳如附表四至七所示),當有證據能力。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本判決所援引之下列證人(姓名均詳如下述)即其他同案被告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惟經檢察官、被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又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等人之辯解:㈠被告謝快達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場,據其於原審審理時矢口否
認有何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犯行,並辯稱:伊有起訴書所載向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投資人收受投資款等行為,惟伊未吸金騙人,事後已與投資人達成和解,伊是為了完成被告鄭正春的理想,借了很多錢給公司,這些錢除了用在公司外,為了賠償已經妻離子散,伊不知道這是犯罪的行為,活麗公司也有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都是鄭正春請的,法律顧問說沒有問題伊才做的。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謝快達辯稱:被告鄭正春是否為老闆,從支票支出可知,被告鄭正春每月向公司借支金額高達627萬9千元,並被告鄭正春的確有跟謝快達借450萬元。就本件起訴書附表一、二、三加起來之金額,扣除活麗公司支出參與人員之車馬費、返還給當事人金額、公司營運成本、廠租及購買機器金額,全部虧損,被告蔡秀麗與被告謝快達是倒貼的,應無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活麗公司實際有經營行為,如買機器,擺放機器,不得因經營失敗而認被告謝快達有違反銀行法的行為云云。
㈡訊據被告蔡秀麗坦承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惟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並辯稱:一開始是被告鄭正春向伊借錢,且借款不少,伊沒有獲利,造成投資人的損失伊很後悔云云。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蔡秀麗辯稱:由公司支付的憑證及票據,包括購買機台、租廠房,與一般吸金案件迥異,被告無犯銀行法故意,否則無須進口機台,且公司經營期間支出3800萬餘元,扣除附表一至三的1600萬元,謝快達、蔡秀麗合計超支2000餘萬元,活麗公司經營期間確有購買機台、設點、招標等行為,與一般傳銷、吸金公司以抽象話術包裝騙取被害人吸金之情形不同,本案被告有實際承租機台、機房、維修機器等行為,顯見活麗公司實際上有為經濟商業行為與一般吸金公司以抽象話術包裝吸金的情節不同。被告蔡秀麗並無利用自動販賣機行詐騙及非法吸金之故意。被告蔡秀麗返還被害人投資款1900多萬元,均係蔡秀麗與謝快達額外支出,不是從公司的款項支出或由其他被告支應,本案經被告蔡秀麗與全數被害人、投資人進行協調,已與全體被害人和解云云。
㈢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均坦承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犯
行,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並辯稱如附表一、三所示投資人均係由蔡秀麗、謝快達負責,與其等無關云云。㈣被告陳薰風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伊雖被稱為副總經理
,但事實上沒有參與核心工作,伊有加入公司,因誤信公司是好公司,才介紹朋友來公司聽說明會,並有車馬費可以領,朋友有來,可能也有買股票,但伊根本不懂這些事情,伊沒有參與云云㈤被告陳茗富矢口否認有何犯行,並辯稱公司的經理有6 位,
為何只有伊被起訴。投資自動販賣機的事情伊不知道,股票的部分伊是介紹朋友過來看,伊也是投資客,伊買股票後就變成經理。朋友是看公司很大,才來買公司股票,是朋友自己決定要投資的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所為上開犯行,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⑴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投資人於何時、如何與活麗公司訂立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如何購買活麗公司股票、如何將所購股票轉換為投資自動販賣機或受高額分紅所吸引而分別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等情,業經證人陳桑志、林妙英、賴何淑娥、陳素娥、魏蔡美蘭、林松榮、江秋桃、李金箍、劉香、汪道盛、范林君等人就其等如何出資購買活麗公司股票、活麗公司如何召開投資說明會招募股票等情,分別於警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檢察官偵訊中指述歷歷(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7至50頁、第76至78頁、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18至23、38至39頁、第41至42、48至49頁、第51至54、70至71頁、第74至77、87至88頁、第105至107、117至118頁、第136至138、148至149頁、第171至
175、209至211頁、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113至116、128至129頁、第131至134頁),亦經證人徐素卿、張識、林玉、林明憲、黃清一、劉香、汪道盛、范林君、蔡婉貞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詳見下述);又被告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分別於警詢、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犯行均供承不諱,並均為認罪之答辯;並有如附表八所示之證物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四至七所示與本案具關聯性之物品(扣案物名稱及其關聯性均詳如附表四至七所示)扣案可證,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⑵被告蔡秀麗、謝快達、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
陳茗富等人分別於任職活麗公司日時起,如何以上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等方式吸收資金等情,分敘如下:
①證人即共同被告謝快達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
證稱「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執行長陸續由蔡松霖(任職期間100年8月間至100年11月間)、趙子建(為活麗公司股東,任職期間自100年11月間至100年底)擔任,目前由唐清山(亦為活麗公司股東)擔任臺中分公司顧問,並綜理全臺中分公司之業務...尚設有經理、副理、協理、主任及一般員工等職稱,惟經理、副理、協理、主任及一般員工人數眾多,所以我無法一一詳述,執行長職位以下之人員主要負責對外招攬民眾投資入股活麗公司,出資購買活麗公司推出的自動販賣機機台及活麗公司的股票。我...及副董事長蔡秀麗共同訂定公司之營運方針及目標。另蔡秀麗尚負責活麗公司之資金調度及自國外進口自動販賣機等業務」、「活麗公司所使用之往來銀行帳戶,包括活麗公司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及達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國泰世華商業新生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該2帳戶主要係提供有意投資活麗公司之自動販賣機的投資人匯入投資款,及公司相關收入及支付公司開銷之用」、「不特定人向本公司購買活麗公司自動販賣機機台及股票時,均以現金方式交給臺中分公司的會計收受,會計人員並將款項存放置公司保險箱,用以支應員工之薪資、績效獎金及臺中分公司的業務開銷之用,餘款則存入蔡秀麗於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中」、「我與蔡秀麗等人在100年8月間為在臺中推展活麗公司自動販賣機業務,請友人唐清山擔任我的特助並免費給予活麗公司50張股票,希望他在臺中為我拓展業務,唐清山即找來了蔡松霖及陳薰風分別擔任臺中分公司執行長及活麗公司副總經理,後因推展公司業務需有資金挹注,因此蔡松霖乃向我提議以販售活麗公司股票方式籌資,經我及蔡秀麗同意後,交由蔡松霖執行,故從100年8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我等人在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召開數次投資說明會,開始向不特定人販售活麗公司股票募資,陳薰風及趙子建都是蔡松霖找來的人選,陳薰風及趙子建2人所負責之業務販售自動販賣機及向不特定人販售活麗公司股票」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8至9頁背面、第21頁背面)。
②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秀麗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
證稱「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向員工販售活麗公司股票之行為,均係執行長蔡松霖在負責。而陳薰風則是蔡松霖介紹來臺中分公司上班,其主要工作為招攬公司員工來公司上班,並且認購股票。至於唐清山則是謝快達的朋友,他在蔡松霖離職後,接替蔡松霖的工作」、「活麗公司向不特定人販售公司股票,收取股款可利用現金支付、刷信用卡或帳戶匯款等方式,投資股東如以刷卡方式支付股款,則聯絡達麗資訊公司,借用達麗公司刷卡機進行刷卡付款流程(達麗資訊公司信用卡往來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投資股東如以匯款方式支付股款,則是將股款匯入我本人名下之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41頁、第30頁);又於偵訊中證稱「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執行長是蔡松霖?)是」、「(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由何人籌畫?)當初蔡松霖由我朋友介紹認識,我忘記誰介紹的。當時我找蔡松霖成立聯絡處」、「(問:臺中說明會是誰籌畫與主持?)台中由蔡松霖負責」、「(問:妳有無參加過說明會?)以蔡松霖為主,我們參加過六次」、「(問:妳有無在說明會說明過?)有,我有告訴說明會的人公司願景,說我看好公司我才投資,我們用員工認股方式,我只講公司願景好,說明內容我忘記了」、「(問:買股票用多少金額來買誰訂的?)蔡松霖訂的」、「(問:為何有被害人稱你、謝快達、蔡松霖有說公司很好,三年後要上市股價可以飆十倍要他們買股票,不買的話股票會漲價要趁早買之類的話?)有,三年後上櫃是我的目標,因為我買過85度C股票,我也有舉過85度C例子給與會的人講過可以賺1~2倍」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208至209頁)。
③證人即共同被告唐清山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
證稱「謝快達係活麗公司總經理,蔡秀麗係活麗公司副董事長,蔡松霖是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執行長,在蔡松霖離職後,則由趙子建代理執行長;大約在100年9月間,我因在公司擔任業務員,因而認識其等人,我主要業務是推銷杯式自動販賣機,謝快達可說是我的上級領導,公司所有事務均係聽從他的指示辦事」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65頁背面)。
④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松霖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
證稱「謝快達係活麗公司總經理,蔡秀麗係活麗公司副董事長,唐清山係總經理謝快達特別助理,都是我的上級領導,公司所有事務均係聽從他們的指示辦事;陳薰風係副總經理,是我引進到公司任職的,趙子建係投資人身分進升為經理,在我離職後,接我職位之執行長」、「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對外主要營業項目為買賣或租賃自動販賣機,惟實際上是向不特定人士販售活麗公司之股票」、「我與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等人在100年8月間為在臺中推展活麗公司自動販賣機業務,唐清山因係總經理特助,可說是代表謝快達監督整個臺中分公司之業務,我及陳薰風分別擔任臺中分公司執行長及活麗公司副總經理,後因推展公司業務需有資金挹注,謝快達乃指示我等以販售活麗公司股票方式籌資,故從100年9月1日起至同年10月底止,我等人在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召開了4次投資說明會,開始向不特定人販售活麗公司股票募資」、「說明會主要目的是遊說投資人能夠認股投資購買活麗公司股票,說明會流程是由我擔任主持人,謝快達、蔡秀麗擔任講師,首先向投資人說明活麗公司的主要業務是販售自動販賣機,並聲稱該公司販售自動販賣機業績良好,獲利甚豐,將於3年內接受輔導上市,對於投資入股者而言不僅沒有風險,亦不必放棄原有工作,公司股票上市後可直接轉股獲利,若獲利未如預期者,亦可退回原投入之款項;另對於沒有工作投資入股者,除可擔任公司幹部,領取優渥薪資外,亦可引介其他親友投資入股,每引介1人可抽取佣金4,000元;第1場投資說明會除我、謝快達及蔡秀麗外,另有副總經理陳薰風、會計、助理、總機等人,投資人約有50至60人,第2場說明會以後則隨著場次增加,參與說明會現場之幹部及投資人亦愈多」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72頁背面至73頁);又於101年7月4日偵訊中具結證稱「(問:謝快達、蔡秀麗要你進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執行長時,謝快達、蔡秀麗有無跟你講執行長的職務內容?)說要執行他的命令,我要求擔任執行長要有4萬元薪水,當時我們洽談的工作,就是要我去找人來投資賣自動販賣機,要有組織,之後我就去找陳薰風,其他人是陳薰風找來的」、「(問:平日說明會的講師是誰?內容講什麼?)講師是我,我就將謝快達所講過的包括自動販賣機的好處及股票好處我再重複講一次」、「(問:你如何告知參加平日說明會的人?)每天陳述同樣的話,就是說公司股票的好處,萬一不能上市保證回收,如果上市,就如王品5-10倍的獲利,我就是照樣陳述。投資自動販賣機第一有投資標的,第二有紅利」、「(問:平日說明會除了你擔任講師還有誰?)趙子建跟一些單位主管」、「(問:趙子建在平日說明會說法跟你一樣?)是,就是講我剛才講的好處」、「(問:唐清山擔任何種職務?)總經理特助,我有事也要找他,業務單位有事(包括開會)要跟謝快達講,都要透過唐清山跟謝快達講」、「(問:唐清山有參加主管會議是否暸解自動販賣機紅利及拉人投資股票制度?)知道,都要經過他批示,總經理也要批示,因為唐清山懂業務,謝快達會問他可不可行,我指是吸收股東的制度與吸收投資人投資自動販賣機的制度」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62至63頁)。
⑤證人即共同被告趙子建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我在100年9月初進入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任職...
我係應友人林義雄之邀而到活麗公司上班。後因謝快達及蔡松霖在員工訓練課程中,有提及公司販售自動販賣機的業績良好,很有前景,公司有開放員工認股購買股票,希望所有員工能夠認股,我聽信蔡松霖之說詞,因而認購了1張(壹仟股)活麗公司股票,計2萬9000元,另因協助公司員工教育訓練,因此擔任協理職務」、「我擔任活麗公司臺中分公司協理之職掌為負責員工之教育訓練,後來執行長蔡松霖於100年11月18日突然離職,特助唐清山指示我代理執行長」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68頁背面至69頁);又於101年5月3日偵訊中具結證稱「(問:在活麗公司擔任甚麼職務?)去年9月,我的朋友林義雄有朋友在那家公司,希望有人可以去捧他朋友的場,公司是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到公司的時候,去公司泡茶聊天一個小時可以有100元,就叫我們拉越多人越好,我拉人進去,會跟我介紹進來的人介紹公司的機器,一剛開始,蔡松霖跟我講說,以員工認股的方式,本來一張股票是2萬9千元,可以以1萬4千元購買,如果我要買一張股票,用員工認股的方式買,5千元是回饋給自己,1萬是寫借條,我們以後的車馬費就是從這1萬塊扣,所以實際上是出1萬4千元,公司說保證在3、5年後公司股票上櫃的掛牌價會是100塊,因為謝快達說公司在大陸已有擺設7、8千台機器的優先權,所以謝快達保證股價可以到100塊左右。我就以謝快達跟我講的內容告訴其他我介紹進來的投資者。我自己有買五張股票,總共出了7萬塊,我是以現金支付給前任執行長蔡松霖;後來在11月初,又出現了少投資賺錢術的投資方案,這個時候,之前的投資方案就沒有在使用了,少投資賺錢術的投資方案可以選擇每年分紅或每月分紅,如果投資48萬,可以每年分紅16萬8千元或每月分紅1萬2千元,這個投資方案也是公司制定出來的,當時我還不是活麗公司的執行長,這個方案公司的員工都知道;前一個股票投資方案,我有介紹兩個朋友進來投資」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41頁正背面)。
⑥證人即共同被告陳薰風於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詢問時證稱「
我當時(100年9月、10月)於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於公司負責招攬經理,當時有招攬4至5人來公司擔任經理」、「(問:你...舉辦說明會,全國的據點為何?有無酬庸?)我是負○○○區○○○○○道臺中區據點就是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辦事處(台中市市○路○○號3樓),當時擔任副總經理薪水約新台幣3萬元,我只領了2次(100年10月、11月)3萬元、1次(100年12月)1萬5千元」、「(問:你以『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義對外販賣該公司股票的方式為何?如何招募會員?)我都是找自己認識的朋友,告訴他們公司未來的發展會很好,然後請他們到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辦事處了解,我只有招募5位經理並請他們擔任會員」、「我招募會員時有告知會員如果公司股票有上市,一定會獲利,但不一定保證獲利多少」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152至154頁);又於101年5月2日偵訊中具結證稱「(問:你是擔任何職位?)總經理是謝快達,他說我人脈多,說我只要介紹人就好,叫我當副總經理,實際上我只是員工」、「(問:你負責的工作?)招募人員來了解公司」、「(問:如何讓招募的人員了解公司?)有講師說明,剛開始都是蔡松霖在講,總經理也會講,我是招呼一下,因為我比較年紀大」、「(問:講師有無講解如何投資公司?)有。本來公司在鄭正春做最早時資本額是1500萬,後來去年增資到6500萬,是為了要股票上市的準備,這是講師講的,投資公司就是要買股票,如果當員工,公司會有機會釋放股票,因為股票還沒正式上市上櫃,只能對內釋放股票,因為上市上櫃一定要5000萬的資本額,而且要有300個自然人股東,我們股票是定一股29元,但是員工認股只需要14元,少掉的15元其中5元是當獎金,10元是公司先借的,如果公司營運有達到一定的標準時就不用還給公司」、「(問:標準是如何?)講師會講,大概的情形是股票如果賣出10張,第一個人就不用還公司借的10元,如果達到3000張,第一到300個就不用還公司,這是一個獎勵」、「(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做何事業?)自動販賣機的租賃,透過招募員工股票認購來做」、「(問:提示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少投資賺錢術的文宣,有無看過?)有。不過那時最先不是用這張,最先是用股票如何推出去的文宣,這張文宣是後來公司要把自動販賣機賣給客戶,並且由公司來找擺設的地點,這會賺錢,賺錢的部份再分給投資人」、「(問:文宣上面有記載一台48萬,每年可分紅16萬8000,每月分紅1萬2000元,是否如此計算分紅?)是。公司有做這部份」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167至168頁)。
⑦證人即共同被告陳茗富於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詢問時證稱「
我在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當經理,因為該公司有在賣股票,我帶朋友進這家公司購買員工股。該公司有負責人鄭正春、總經理謝快達、副董蔡秀麗、總經理特助唐清山、副總經理陳薰風、執行長趙子健、接著就是我陳映嘉經理」、「(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在營運?營運內容主要為何?)有,公司在販售自動販賣機,自己也有據點去擺機臺,我們幹部找人來投資自動販賣機,來投資的我們就以股票型式給他」、「(問:你叫別人購買股票,你自己是否也有買?)我自己也有買2張,這是公司一個月給我新台幣2萬元薪水,我用薪水買的」、「我固定薪水新臺幣2萬元」、「我個人介紹2個人以上來買股票,他們都買1張或2張」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2至4頁);又於101年5月2日偵訊中具結證稱「(問:你怎麼加入活麗公司?)去年9月左右,陳薰風校長介紹的,他說,有一家公司是做自動販賣機的,說叫我去上班,上班的內容就是叫人家過來喝咖啡,會給我一天兩小時車馬費200元,我介紹一個人來聽說明會,就可以獲利100元,說明會的內容,是介紹公司背景、機器做法,說明機器的好處,剛開始先暸解,後來,到了10月份,我就會開始跟進來聽說明會的人講投資的事,說公司現在有員工股會釋放出來,一張1千股2萬9千元,現在員工價是半價1萬4千元,說公司股票上市後,股價一定會飆漲,股票一張從3萬會到30萬,這些都是謝快達、蔡秀麗叫我跟進來聽說明會的人這樣講,如果公司股票沒有上市,三年後就會將買股票的本金還給投資者」、「(問:介紹人進來投資可以獲利多少?)一個人如果購買一張股票,我就可以得到500元的獎金,購買兩張股票,我就可以得到1千元的獎金」、「陳薰風,他是公司副總,他有時會在公司說明會上講公司的投資方案」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20頁正、背面)。
⑧核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秀麗、謝快達、唐清山、蔡松霖、趙子
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彼此間並無怨隙,均不致故為不利於自己或其餘共同被告之陳述,且所述關於在活麗公司任職期間如何參與投資說明會、如何執行上揭活麗公司吸收資金業務等主要情節均大致相同,其等上開陳述均具憑信性。則由共同被告蔡秀麗、謝快達、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上揭陳述可知,被告蔡秀麗係活麗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被告謝快達係活麗公司總經理,2人均主導經營活麗公司全部業務,並負責決策、執行以活麗公司名義而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投資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銷售股票等業務;而被告蔡松霖係自100年8月某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趙子建自100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初止先後受僱擔任活麗公司執行長,唐清山自100年9月間至同年12月初止受僱擔任活麗公司總經理特助即顧問,陳薰風於100年9月至同年12月間受僱擔任活麗公司副總經理,陳茗富於100年9月間受僱擔任活麗公司經理,其5人於任職期間均參與執行活麗公司如附表二、三所示吸收資金等業務。
⑶活麗公司如何與投資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
約書、銷售股票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等情,業據下列證人證述明確,詳述如下:
①證人徐素卿於警詢中證稱「(問:有哪些要補充的?)第一
次筆錄所說的本票,其實那不是本票,那是兩張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上面一樣一張寫新台幣600萬,一張寫新台幣100萬」、「(問:你提供給警方『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何人介紹、在何地、何時簽訂契約?)是朋友林德耀所介紹,臺中市美術館附近的大樓(詳細地點我不清楚)是100年6月1日」、「(問:你當時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時交付多少現金?)我是開立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現金票2張面額分別是新臺幣600萬及新臺幣100萬親自交給謝快達」、「(問:請問『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之內容,出資新臺幣100萬元整,每月利潤1萬5000元及出資新臺幣600萬元整,每月利潤9萬元,你於如何開始收到每個月之利潤?)100年6月至12月止共計收到新臺幣73萬5000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218、230至231頁);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2紙,是否有簽立這兩張契約書?)是我簽的。去年4、5月朋友林德耀介紹,說他有朋友在做自動販賣機,他叫我看要不要一起投資,有利潤一起分紅,林德耀就先帶我去臺中的招待所,由蔡秀麗、謝快達就介紹說機器從日本進口,會放在人口多的地方,由我們買機台,他們去擺,他說不管有沒有賺錢,我每投資一百萬,每個月利潤固定1萬5千元,兩年後,如果我不要繼續續約的話,就要在三個月前寄存證信函給公司,公司就會把我投資的原本還給我,如果要續約,每個月每一百萬還是會給我利潤1萬5千元。之後,我再和林德耀上臺北,蔡秀麗、謝快達就帶我們去工廠看販賣機器,謝快達跟我介紹說機器是從日本進口的,並有讓我試喝飲料,當時在工廠的機器有10幾台,謝快達及蔡秀麗說一個貨櫃進來會有12到15台販賣機器,看完工廠之後,就帶我們去臺北的公司,我再了解一下公司的狀況後就回家了」、「(問:向你接洽這樣的投資方案是誰?)謝快達跟蔡秀麗」、「每個月可以獲利1萬5千元,覺得獲利穩定,所以我投資的700萬是拿我國泰世華的定存單借出來的,是以開國泰世華的支票付款,我忘記我開幾張支票出去,但面額加起來是700萬,我將支票交給謝快達,當時蔡秀麗也在場,事後,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跟我講說是他們把支票存在蔡秀麗的帳戶」、「(問:分紅的方式?)每個月10號以前,直接匯到我國泰世華的帳戶。我是從100年6月1日開始領分紅,領到100年12月,領了7個月,今年101年開始就沒有再分紅給我,我打電話給謝快達跟蔡秀麗,問說為什麼分紅還沒有下來,她們說公司出了點問題,處理好後,會再給我錢,但一直都沒有」、「(問:提示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這張契約書是在哪裡跟誰簽的?)和蔡秀麗、謝快達在臺中南屯路上某棟大樓的9樓簽的,當時林德耀也有在場」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239至240頁)。
②證人張識於警詢中證稱「(問:請問你是否有向活麗自動公
司購買或投資自動販賣機?有無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有,我與朋友林玉一起投資。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問:請問上述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你與何人簽訂?在何時、何地簽訂契約?)我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區○○街○○號(活麗自動公司)所簽訂」、「(問:你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何人介紹?)蔡秀麗介紹投資」、「(問:你當時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時交付多少現金?如何交付?)我沒有交付現金給謝快達與蔡秀麗。於100年11月18日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共計新台幣25萬元」、「(問:請問『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中之內容,出資新臺幣25萬元整,每月利潤6250元,你於何時開始收到每個月之利潤?共計收到多少?)因第一次未足一個月所以先領取新臺幣2500元,於100年1月收至101年4月止,共計收到新臺幣2萬7500元」、「(問:活麗自動公司如何將每月利潤6250元交付給你?)都是活麗自動公司轉帳至我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11至13頁);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否你簽的?)是」、「(問:是否去年11月18日簽的?)是」、「(問:在何處簽的?)應該林玉比較清楚,我忘記在哪裡,我只記得在台北市簽的。好像在錦州街的公司簽的」、「(問:你為何會簽契約?)蔡秀麗是林玉的朋友,蔡秀麗請林玉幫他挽臉,是林玉帶我去錦州街的公司試喝,蔡秀麗說他們要進這種販賣機經營,我們覺得適合不錯,就決定要一起投資一台」、「(問:你第一次去是何時?)在簽約的前2、3天,我們回來就討論隔天就決定要投資」、「(問:你第一次去的時候那邊人有無很多?)有2個會計,還有林玉、及我、蔡秀麗,謝快達也有在那邊,謝快達有說投資這個不用怕,我和林玉也覺得不錯,所以就決定共同投資一台」、「(問:你是投資25萬?)是」、「(問:你們期間說要投資2年?)我簽的那時沒有注意看,當時簽的時候我說要投資半年」、「(問:一個月蔡秀麗他們給你多少利潤?)他說給我們一個人6250元」、「(問:你是匯款去達麗公司的戶頭?)是」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74頁正、背面)。
③證人林玉於警詢中證稱「(問:請問你是否有向活麗自動公
司購買或投資自動販賣機?有無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有。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問:請問上述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你與何人簽訂?在何時、何地簽訂契約?)我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11月18日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活麗自動公司)所簽訂。並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委託租賃證明」、「(問:你與活麗自動公司簽訂契約書,有無時效限制?)有時效限制,以6個月為限。當時簽訂契約書時我有告知謝快達及蔡秀麗該契約書於6個月期滿後不再續約」、「(問:你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何人介紹?)是蔡秀麗直接向我推銷及介紹至活麗自動公司參加座談會,才認識謝快達」、「(問:你當時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時交付多少現金?如何交付?)我沒有交付現金給謝快達與蔡秀麗。蔡秀麗要我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我於100年11月18日匯款,共計新臺幣25萬元」、「(問:請問『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中之內容,出資新臺幣25萬元整,每月利潤6250元,你於何時開始收到每個月之利潤?共計收到多少?)於100年12月7日新臺幣2500元收到至101年4月6日止,共計收到新台幣27500元,以後就沒有再匯款了」、「(問:活麗自動公司如何將每月利潤交付給你?)都是活麗自動公司直接以郵局轉帳至我的郵局存摺」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18至20頁);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否你簽的?)是。我要向他們投資飲料機」、「(問:是否去年11月18日簽的?)是」、「(問:在何處簽的?)在臺北市○○街的活麗自動公司簽的」、「(問:你為何會簽契約?)因為我是做美容的,蔡秀麗是我的客人聊天中他說他做飲料機,問我要不要投資,要50萬,我不夠錢,所以我就找張識,一人一半,蔡秀麗說投資這個,買一台,讓他們經營,每個月會給我們6250元,我們跟他簽半年,5月18日到期後,我們不想繼續續約,後來我們有去他們公司,他們說要給我們,但後來不到5月18日他們就被抓了」、「(問:是否確定投資半年?)是」、「(問:為何契約書上寫2年?提示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我不知道。當時簽時我們說要簽半年,我們4月中有去找蔡秀麗他們,他說沒關係,到期的話就要退錢給我們」、「(問:你是匯款去達麗公司的戶頭?)是。是世華銀行的」、「(問:你去活麗自動公司時,謝快達有無在那邊?)有。也有聊天,謝快達說投資這個不錯,會賺錢,說他們很認真,我想說應該沒問題,所以就跟張識合買一台,試半年,蔡秀麗說我們可以試試看」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77頁正、背面)。④證人林明憲於警詢中證稱「(問:請問你是否有向活麗自動
公司購買或投資自動販賣機?有無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有。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問:請問上述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你與何人簽訂?在何時、何地簽訂契約?)我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03月08日在臺北市○○區○○街(活麗自動公司)所簽訂。並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委託租賃證明」、「(問:你與活麗自動公司簽訂契約書,有無時效限制?)有時效限制,以2年為限。如果2年期滿可自動續約一次(2年)或根據市價轉換等值的活麗自動公司上市股票」、「(問:你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何人介紹?)是我一個教會的姐妹『陳如瓊』介紹至活麗自動公司參加座談會,才認識謝快達與蔡秀麗」、「(問:你當時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時交付多少現金?如何交付?)我沒有交付現金給謝快達與蔡秀麗。蔡秀麗要我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我於100年3月8日匯款,共計新臺幣50萬元」、「(問:
請問『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中之內容,出資新臺幣50萬元整,每月利潤7500元,你於何時開始收到每個月之利潤?共計收到多少?)於100年4月收至101年4月止,共計收到新臺幣9萬7500元」、「(問:活麗自動公司如何將每月利潤7500元交付給你?)都是活麗自動公司會計蔡婉貞直接以郵局轉帳至我的郵局存摺」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29至31頁);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委託租質契約書,是否你簽的?)是,合作經營契約書乙方部分是我請蔡秀麗幫我寫的,最下面有我的簽名」、「(問:是否100年3月8日簽的?)是」、「(問:在何處簽的?)在錦州街的活麗自動公司簽的」、「(問:你為何知道投資的訊息?)是我教會的姊妹陳如瓊幫我介紹的,他介紹我去參加座談會,參加完隔2天才簽約」、「(問:當天他們有無說投資方式?)有。他們說要比照公教人員18%的模式,平均起來一個月7500,一台是要投資50萬」、「(問:他們一個月給你多少利潤?)每個月7500元。他們一共給我12、13次,收一年左右」、「(問:是何人跟你簽約?)蔡秀麗及謝快達,當時他們都有來」、「(問:你是如何交付投資款?)我匯到達麗公司的帳戶」、「(問:你共投資2年?)是。就照契約書上的」、「(問:他們每個月利潤匯到何處給你?)我郵局的簿子」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83至84頁)。
⑤證人黃清一於警詢中證稱「(問:請問你是否有向活麗自動
公司購買或投資『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有」、「(問:警方向你提示活麗自動公司『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否為你本人與活麗自動公司簽訂?)是」、「(問:請問上述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你與何人所簽訂?在何地、何時簽訂契約?)我與謝快達所簽訂。在99年12月1日活麗自動公司所簽訂」、「(問:你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何人介紹?)沒有人介紹是謝快達一直向我推銷的」、「(問:你當時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時交付多少現金?)我是現金新臺幣50萬元親自交給謝快達」、「(問:你當時交給現金50萬元時,有何人在場?)當時我交給謝快達,現場有他們會計蔡婉貞在場,因為謝快達馬上把現金50萬元交給會計蔡婉貞處理」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39至40頁);於偵查中證稱「(問:提示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否你簽的?)是」、「(問:是否99年12月1日簽的?)我簽的時候沒有寫日期,我給錢是12月1日,後來他們才拿這張給我」、「(問:在何處簽的?)忘記了。是拿到我中山北路的辦公室,也有可能是我到他們錦州街的公司那邊簽的,我忘記了」、「(問:他們一個月給你多少利潤?)每個月7500元。他們一共給我12次。2月份開始就沒有給我」、「(問:你共收到多少利潤?)9萬元」、「(問:你共投資2年?)他們拿契約書給我看時,我才知道是2年,我覺得不錯」、「(問:你50萬是否拿現金?)是。我是叫我的會計小姐去彰化銀行領的,是99年12月3日領了一筆50萬」、「(問:你於警局說是謝快達跟你簽的?)是。但是契約書是總經理秘書寫的」、「(問:是否謝快達拿契約書給你簽的?)應該是」、「(問:在何處交錢?)在銀行交給蔡婉貞」、「(問:你看到每個月利潤7500,有無覺得利潤不錯?)我看到時覺得很好」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80頁正、背面);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拿50萬元投資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謝快達有一個邀請,我說我不要當董事、顧問、股東等職務,我就拿出50萬元,後來他給我一張合約書,我才知道是這樣」、「(問:當初投資時有無說多少錢可以收益?)都沒有講。後來看契約有寫,我還覺得很有制度,我只是這樣想而已」、「(問:99、98年的時候利率只有1點多,100萬一年才1萬多元,50萬的就可以高達7500元,你不會覺得利潤太高,利潤都給投資者了,公司怎麼賺?)我是說我的錢我會自己用,是有一點懷疑,我沒有想這麼多。我也不知道利潤如何計算。我只知道那裡寫2年,2年就結束,而且錢也不是拿來給我,是直接匯入銀行」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7至189頁背面)。
⑥證人劉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是否有加入活麗自動股份
有限公司會員?有無認股?)我不是公司員工。我有認股是會員」、「(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股價為新台幣多少?以每股多少出售?會員如何認股?)一張股票面額是壹仟股,每股是以新臺幣10元計算,每張股票價值是新臺幣一萬元。我有認購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張新臺幣5萬8千元。但我有投資專利飲料機一台,所以公司又送我18張股票,總共有20張股票」、「我是向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謝快達購買。我是在民國100年10月購買的,購買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張。一張股票面額是壹仟股,每股是以10元計算,每張股票價值是1 萬元。但我是以5萬8千元購買2張」、「(問:會員認購「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付款方式為何?現金不足時有無簽立本票?金額多少?)我有至活麗自動有限公司(地址:臺中市○區市○路○○號之3樓)用土地銀行信用卡刷新臺幣58000元,刷卡後該公司會計有交一張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繳款書證明給我。沒簽立本票」、「(問:你是否有投資專利飲料機?有無簽立契約?契約內容為何?與何人簽約?在何處簽約?如何獲利分紅?)有。我於101年02月19日與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簽營業站合作經營書。內容大致為自動販賣機是我個人獨資,每台自動販賣機售價60萬元,我每個月可以獲利1萬7千元。合作期為3年。我與蔡秀麗及謝快達在我住處臺中市○○街○○號簽約。簽約後又送我18張股票。第一次分到紅利是101年3月5日分到紅利17000元。第二次分到紅利是101年4月份10000元。這兩次的紅利都是謝快達匯款至我合作金庫的帳戶」、「(問:你與蔡秀麗及謝快達所簽的營業站合作經營書內容為每月獲利1萬7千元,為何第二次獲利剩1萬元?)蔡秀麗跟我說我的投資金額不足所以第二個月獲利只有1萬」、「(問:你購買投資專利飲料機價錢為何?如何購買?如何付款?)契約內容為60萬元。我於101年02月20日以臺灣土地銀行戶名劉香之帳戶,將29萬元匯入國泰世華銀行,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謝快達有向我購買5萬300元的人蔘。我總共交給謝快達新臺幣34萬零3百元」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172至175頁);於偵查中證稱「(問:蔡松霖、謝快達、蔡秀麗、趙子健中或公司幹部何人向你推銷購買自動販賣機?)謝快達跟蔡秀麗有到我家二次向我推銷買自動販賣機說投資這個好會賺錢,101年2月19日第二次他們來我家推銷我才簽約買自動販賣機一台。本來說自動販賣機一台要價48萬元,之後到我家推銷時說漲到60萬元,我就說我不買,我也沒這麼多錢,我只有29萬元,謝快達、蔡秀麗就說算我29萬元就好,要我趕快匯29萬元給他們。並說每月我可分1萬7000元三年即可回本,但第二個月只給我1萬元。蔡秀麗跟謝快達跟我講每月1萬7000元大約三年可回本,簽約前另外跟我說要送我18張股票,加上我之前持有的二張股票,總共我持有的20張股票,以每股30元計算,就是60萬元,到時候上市價格更好很好賺。我付完錢後,對方就把股票給我。當時以電匯29萬元到對方達麗公司國泰銀行戶頭。另外謝快達有向我買5萬300元的人蔘,在簽約時有跟我說用買自動販賣機的錢去抵,所以我這次是花費34萬300元。我跟他簽的契約內第8條,就是60萬元將來三年屆滿可以取得20張股票,他們先給我,將來契約到期就不另給我換股,契約屆滿時60萬元可回本,我持有之20張股票都算是我的獲利」、「(問:你付29萬元,為何契約寫60萬元?)當時內容他們都已經寫好了,我跟他們說我不要了,我只有29萬元,他們才降價」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210頁背面至211頁背面)。
⑦證人汪道盛於警詢中證稱「(問:請問你是否有向活麗自動
公司購買或投資自動販賣機?有無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有,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問:請問上述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你與何人簽訂?在何時、何地簽訂契約?)我跟謝快達簽訂。在100年11月3日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所簽訂」、「(問:你與活麗自動公司簽訂契約書,有無時效限制?)跟謝快達訂定3年的契約共投資15萬元」、「(問:當時你跟謝快達簽訂有無談論公司營運盈虧部分?)謝快達跟我說,我投資飲料機每年領取固定利潤52500元,可領取3年」、「(問:你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何人介紹?)是我的朋友范林君知道這個訊息後,找我一起去臺中市市○路○○號3樓出席,謝快達每天會發給我200元,後來是謝快達一直鼓吹投資,才會被騙投資」、「(問:你當時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時交付多少現金?如何交付?)我於100年11月3日簽約當天交給『達麗國際股份資訊有限公司』新臺幣現金,共計新臺幣15萬元」、「(問:
請問『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中之內容,出資新臺幣15萬元整,每年領取52500元,你於何時開始收到利潤?共計收到多少?)我都沒領到錢」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113至115頁);於偵查中證稱「(問:是否有跟謝快達於11月13日有簽契約?)有,他是總經理」、「(問:為何會跟謝快達簽合作經營契約?)他說飲料機不但在台灣,還有推廣到大陸去,飲料機都會做得很好,就會有錢賺,保證我們在市○路00號3樓工作月薪可以十萬元以上,這樣的話謝快達講了好幾次,所以我們就買了」、「(問:第一次去到臺中市市○路○○號3樓為何要去?誰拉你去?)一開始約於100年10月底,我同鄉范林君邀請我去那邊說聽一次有200元」、「(問:你去了之後有沒有人叫你買股票?)有,謝快達叫我買股票,並說做副理至少要買2張股票,我後來又買了3張共5張」、「(問:你買這5張股票付了多少錢?)股票付多少錢我記憶不太清楚」、「(問:你於11月3日當日簽約還有給付給謝快達15萬元?)是」、「(問:謝快達如何跟你講這15萬元的投資?)說要投資飲料機的,跟買股票沒關係」、「(問:有沒有誰跟你說15萬元每年可拿回多少錢?)可以一年拿一次,也可半年拿一次,我是簽一年拿一次拿5萬元多」、「(問:你有無拿到錢?)沒有」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128至129頁)。
⑧證人范林君於警詢中證稱「(問:請問你是否有向活麗自動
公司購買或投資自動販賣機?有無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有。我有簽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並提供影本給警方」、「(問:請問上述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你與何人簽訂?在何時、何地簽訂契約?)我跟謝快達與蔡秀麗簽訂。在100年11月10日在臺中市市○路○○號3樓簽訂。並簽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問:你與活麗自動公司簽訂契約書,有無時效限制?)有時效限制,以3年為限」、「(問:你與活麗自動公司簽訂契約書內容為何?)以3年為1期,每1年可領取金額10500元,最低投資金額為30000元,每半年可獲利1500元、一年可獲利3000元」、「(問:你簽訂『活麗自動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是何人介紹?)我是經過朋友彭思明介紹我去」、「(你於何時開始收到每個月之利潤?)我都沒收到公司寄給我的利潤」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131至133頁)。
⑨證人即活麗公司會計蔡婉貞於101年5月2日警詢中證稱「(
問:你目前在該公司現職為何?薪資為何?)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兼會計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28000元」、「(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與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有何關連性?)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與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都註冊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所以我二家公司的行政及會計工作都有參與」、「(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臺北市○○區○○街○○號3樓外,在其他縣市是否有分公司?名稱為何?負責人為何人?)在臺中有一家分公司。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只知道總經理謝快達有去負責分公司的成立事宜,其餘我不太清楚」、「(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否有在營運?營運內容主要為何?)目前沒有在營運,101年4月5日停止營運(辦理停業)。營運內容是販賣、招標架設及招商投資投幣式自動販賣機」、「(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何對外販賣?方式為何?)當時在臺中分公司有3位會計人員,每當有人要認股時他們就會將認股人的資料傳真給我,我就會將股票做買賣登記給認股人後在將資料寄回臺中分公司」、「(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股股價為何?會員如何認股?)面股每1股新台幣10元每張1000股。如有人要認股就以每股新臺幣32元賣出,共計每張新臺幣32000元」、「(問:認股人認購『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付款方式為何?現金不足時有無簽立本票?金額多少?)可以用現金或刷卡。我不知道有沒有人簽立本票,因為「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販賣出去後現金都是謝總(謝快達)在收取,刷卡部份是進到達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戶頭,而達麗國際開發的存摺是謝總(謝快達)在使用」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59至62頁)。又於101年5月3日偵查中證稱「(問:你是在何家公司任職?)達麗與活麗。2家公司的事我都有做,看老闆叫我做什麼事,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的老闆是鄭正春,2家公司的股東有重複,我實際上接收的指令是來自於謝快達與蔡秀麗」、「(問:投資人投入的錢都到哪裡去?)都是謝快達收的」、「(問:有無匯到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的帳戶?)沒有。黃清一是抱現金給謝快達,林德耀等人都是匯款的。錢到哪裡去我不確定」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95、97頁背面)。復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證稱「(問:是否知道謝快達跟蔡秀麗在臺中販賣股票及要投資自動販賣機的事?)知道」、「(問:他們如何經營?)一開始他們在臺北找業務員推自動販賣機,後來臺北成效不好,之後轉到臺中做,聽說臺中有批人能力強可以做,要用行銷手法販賣、讓別人來投資、買股票,但詳情如何操作我不清楚」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67頁背面)。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是何緣由去活麗公司上班?)我原本就在那邊上班」、「(問:此間公司負責人為何人?)達麗董事長是蔡秀麗小姐」、「(問:投資人的利潤是否由你匯款的?)對」、「(問:誰交代你匯款的?)只要有簽約的,時間到就會結算金額,然後跟謝快達請款去匯錢」、「(問:所簽的合約是何人拿給你的?)有些是我在場,例如黃清一的合約我在場,有些是從謝快達那邊拿到合約書」、「(問:你如何知道合約書就是要匯款紅利的?是誰交代的?)當時公司還沒有股票,一開始就是設定投資50萬每個月就固定分紅7500元」、「(問:我想問證人她所接受的命令從何而來?)一般我接受的命令就是從謝快達及蔡秀麗這邊得知訊息」、「(問:投資利潤是否由妳按月匯款給他們?)對」、「(問:投資50萬,每月利潤是否為7500元?)對」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1頁背面至203頁背面)。
⑩核證人徐素卿、張識、林玉、林明憲、黃清一、劉香、汪道
盛、范林君、蔡婉貞等人與被告等人彼此間並無怨隙,均不致故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等人之陳述,且所述關於如何分別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如何購買活麗公司股票、如何將所購股票轉換為投資自動販賣機或受高額分紅所吸引而分別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之情節均大致相同,其等上開陳述均具憑信性。則由證人徐素卿、張識、林玉、林明憲、黃清一、劉香、汪道盛、范林君等人所述可知,其等均因活麗公司向不特定人宣傳介紹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投資方案,所宣稱之「期滿返還本金」或「投資入股者不僅沒有風險,公司股票上市後可直接轉讓股票獲利,若獲利未如預期者,亦可退回原投入之款項」、及「每月可保證分得紅利7500元或12500元」或「股東將股票轉換投資自動販賣機,則期滿回認轉換股票,並每萬元半年、1年分別可分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1500元、3500元之紅利」、暨前揭「少投資、賺錢術」文宣等內容,均係以「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之方式吸引不特定投資人,致附表一、二、三所示投資人分別與活麗公司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或購買股票而加入投資,足認被告蔡秀麗、謝快達、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所為,係以與投資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或銷售股票之方式違法吸收資金。
⑷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見)。本案活麗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其所營事業登記項目亦無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且活麗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以召開投資說明會招攬會員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佣金、獎金之方式募集發行股票;又被告蔡秀麗擔任活麗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被告謝快達擔任活麗公司總經理,2人均主導經營活麗公司全部業務,並負責決策、執行,而被告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分別於上揭時間,自其等在活麗公司任職時起,分別擔任執行長、總經理特助(即顧問)、副總經理、經理等職務,亦分別參加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及招攬會員,已見前述,其等對活麗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各項推出運作之投資內容,均無不知之理,其等仍各自依自己擔任之職務而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招攬會員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佣金、獎金、吸收資金等犯罪目的,其等就各自在活麗公司任職之時起,就活麗公司與投資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銷售股票而違法吸收資金等業務,彼此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至被告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固均受僱於被告謝快達,均支領固定薪資,均聽命行事,惟行政刑法之犯罪,以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已違背法律規定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之動機違法為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3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均明知活麗公司並非金融機構,亦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自不得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亦不得募集發行股票,已詳見前述,其等於活麗公司任職期間從事上開犯行,主觀之動機縱係基於職場倫理而聽命行事,仍無從阻卻其等違法責任。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陳薰風、陳茗富與被告蔡秀麗、謝快達等人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⑸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
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125條關於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處罰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不以所收受之存款達於一定之金額或長期經營為必要。如有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即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收益之「存款」性質,即與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要件相符(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蔡秀麗、謝快達、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以與投資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或銷售股票之方式違法吸收資金等犯行,依活麗公司對不特定投資人所為宣傳介紹之上開內容、暨與證人黃清一等人所立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內容觀之,其中與附表一所示黃清一等人訂立之契約書第4、5、7、9條分別約定:「四、合作方式:乙方(即黃清一等人)出資新台幣○元整,...由甲方(即活麗公司)團隊負責經營、維護、管理。...五、利潤分配:甲方保障乙方,每月利潤○元整...乙方不負營虧之責任。七、期限:合作經營期間訂為○年。九、滿期:○年期滿,機器折舊由甲方吸收,甲方應退還乙方出資額」;另與附表三所示汪道盛等人訂立之契約書第3、4、8條分別約定:
「第三條為確保乙方(即汪道盛等人)獲利穩定,特採固定比率:每萬元半年1500元,一年3500元①參與金額○元②領取方式○。應領金額○元③合作期:○年。第四條合作方式
1.乙方出資由甲方(即活麗公司)團隊負責經營、維護、管理...。第八條轉換價格與過戶本合作經營契約到期後,同意給予乙方回認轉換股票,每股以32元計算,轉換為股權後享有正式股東持有有價證券權利」,有各該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在卷可稽。則依活麗公司與投資人訂立之上開契約書所示約定投資方式,係約定期滿時返還投資者本金或轉換與本金等值之股票,並均保證有固定利潤之收益,自具有存入期間屆滿本金保本並得領取固定高額收益之「存款」性質,依上說明,均與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要件相符,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上揭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規定甚明。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
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上開違反銀行法、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說明:㈠新舊法之比較:
查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就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於其等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定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將原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由同法第175條移列至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其法定刑即由原同法第175條規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同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加以處罰。至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於101年1月4日亦配合該法新增第5章之一外國公司章,新增第2項規定,定明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該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有關原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規定,移列為同條第1項,內容並無修正,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
、陳茗富等人以活麗公司名義所為上開犯行,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等規定。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暨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是活麗公司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規定,因銀行法、證券交易法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故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收受存款之金額未達1億元,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同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同法第175條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罪。至檢察官起訴書起訴法條就被告等人所犯上開各罪僅記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惟起訴事實已載明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係以其等在活麗公司任職時所分別擔任之職務而以活麗公司名義共犯本罪(詳見起訴書第2頁至第4頁犯罪事實欄),可知檢察官起訴事實已載明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所為,係活麗公司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9條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同法第22條第1項犯行之行為負責人之情,其起訴法條漏列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等條文,容有未洽,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270號),與本案起訴事實完全相同,有檢察官併辦意旨書及前開卷宗可稽,兩者係同一事實,自應逕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按銀行法第125條關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刑罰
規定,其犯罪主體,自然人個人與法人併列規定,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既規定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蔡秀麗擔任活麗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被告謝快達擔任活麗公司總經理,2人均主導經營活麗公司全部業務,並負責決策、執行,均為活麗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被告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分別於上揭時間,自其等在活麗公司任職時起,分別擔任執行長、總經理特助(即顧問)、副總經理、經理等職務,亦分別參加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及招攬會員,已見前述,均為承辦或參與活麗公司上開各項業務之人,而活麗公司設立之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而被告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皆未擔任活麗公司董事一職,亦非活麗公司依章程規定設置及依法委任、申請登記之經理人,均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或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理人」,惟其等既分屬知情承辦活麗公司吸金及募集發行股票業務之重要人員,其等雖均不具備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關係,惟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蔡秀麗、謝快達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唐清山、蔡松霖、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均非法人行為負責人本人或實際經營負責主導之人,其等犯行之可責性較實際負責主導之人為輕,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減輕其刑。又被告等人利用不知情之活麗公司會計人員蔡婉貞辦理募集發行股票、吸收資金等之相關財務會計事宜而犯上開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㈣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本件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所為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犯行,核其行為性質,均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均僅成立一罪。
㈤按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
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所謂「同一行為」係指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所犯上開2罪,雖其等對不特定人違法吸金,而先後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投資人以訂立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募集發行活麗公司股票、或將股票轉換為投資自動販賣機等方式吸收資金,其犯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惟二者犯罪目的單一,其實行行為間具有局部之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被告等人所犯前開犯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論處,至起訴書認為上開2罪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另本件被告陳薰風、陳茗富均明知活麗公司並非金融機構,亦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自不得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亦不得募集發行股票,其等於活麗公司任職期間分別參加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及招攬投資人購買股票,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已詳見前述,檢察官起訴書雖誤認被告陳薰風、陳茗富與被告蔡秀麗、謝快達等人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惟起訴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陳薰風、陳茗富亦有參與活麗公司募集發行股票之犯行(見起訴書第3頁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應認被告陳薰風、陳茗富此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業據起訴,且與其2人所為違反銀行法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自應逕予審究之。
㈥另起訴書認被告謝快達所為本件犯行構成累犯云云,惟被告
謝快達於96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判處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7年2月4日確定;又於98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簡字第2831號判決判處減為有期徒刑3月,於98年8月24日確定;復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5月5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77號判決判處減為有期徒刑8月,於101年5月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3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5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101年6月12日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謝快達所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為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101年2月19日之前,自非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㈦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經查本件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其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刑度非輕,考其立法意旨在保障人民財產法益,並維護社會秩序之安定。衡酌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所為,係為擴大經營活麗公司而透過親朋好友吸收資金,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主導經營活麗公司全部業務,均支出相當成本費用,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均受僱任職活麗公司而參與本案犯行,其等吸收資金規模尚非鉅大,對社會交易秩序未造成重大危害,又本案案發後,均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人成立和解,亦有上開帳務資料、和解書及和解筆錄在卷可稽,可知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均未逃避債務清償之責,則自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犯案情節觀之,倘仍處以最低刑度徒刑,自屬情輕法重,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其等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予分別減輕或遞予減輕其刑。
四、原審判決關於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部分應予撤銷改判之說明:
㈠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違反銀行法
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犯行明確,已見前述,原審卻認其等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自有違誤。
㈡被告陳薰風、陳茗富2人均明知活麗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自不得募集發行股票,其等於活麗公司任職期間分別參加投資說明會、擔任講師及招攬投資人購買股票,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已詳見前述,原審未予論究,亦有未合。
㈢被告謝快達、蔡秀麗所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同條第1項
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同法第175條之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論處,原審卻予以分論併罰,亦有違誤。
㈣被告謝快達所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惟
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有所違誤,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五、科刑之說明㈠主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謝快達前有偽造文書等犯罪紀錄、被告蔡松霖前有詐欺犯罪紀錄、被告趙子建前有賭博犯罪紀錄、被告蔡秀麗、唐清山、陳薰風、陳茗富均無不良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一時之利益、其等犯罪時均未受有刺激、與投資人間均無任何恩怨仇隙,又被告謝快達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屬法定犯之行政刑罰,對於投資人權益之保障雖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投資人因此項犯罪所受損害係屬間接被害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例意旨參照),惟本件投資人非少,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已造成直接危害,其等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兼衡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在活麗公司分別擔任之職位、負責業務、任職時間長短、參與之程度、暨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與投資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和解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38至119、146至223頁、原審卷三第11至21、28至38、97至100、109至113頁、原審卷四第208頁)等一切情狀,於被告謝快達、蔡秀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刑度範圍內,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59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之刑度範圍內,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4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㈡被告蔡秀麗、唐清山、陳薰風、陳茗富前無犯罪紀錄,均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蔡松霖曾於8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於86年5月29日以86年度易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被告趙子建於7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原審法院於76年10月27日以76年度易字第5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76年12月7日確定,於76年12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2人受該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蔡秀麗犯後與投資人均達成和解;被告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因任職活麗公司,為謀工作支領薪資致參與本案犯行,而被告陳薰風、陳茗富自己亦投入金錢參加投資,同時兼有投資人身分,其等僅為圖一時之利益致失慮罹犯本件刑典,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為使被告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能深知警惕,綜合考量其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犯罪情節,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命其等應向公庫各支付金額,期使其等確切明瞭上開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㈢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4及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物,均為活麗公司所有供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陳薰風、陳茗富等人共犯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所用或預備之物,此據被告謝快達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第2、3、4項所示。至如附表四至七所示其餘與本案具關聯性之扣案物品(扣案物名稱及其關聯性均詳如附表四至七所示),該物品固足供佐證被告謝快達等人上開犯罪,惟其中有活麗公司員工任職時所用之物品、有活麗公司其他營運計畫及文宣品、或活麗公司交付各該投資人之契約書而非被告或共同被告所有,均非供被告等人犯罪直接之用,又均非屬違禁物,尚無從宣告沒收。另其餘扣案物品,或與本件犯罪有關卻非被告等人或活麗公司所有;或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或供本件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依照上開說明,均無從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業據被告謝快達於101年5月3日偵訊中供稱「(問:為何有達麗公司『珍鑽計畫2.0進化版』計畫?)因為鄭正春把公司停掉,是朋友跟我建議的」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164頁);又於101年5月3日原審訊問時供稱「這是預估,是朋友幫我寫的...我們也還沒有作,只是想法而已」等語(見101年度聲羈字第352號卷第14頁),可知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並非供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之用,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另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
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被告謝快達等人以活麗公司名義所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其「犯罪所得財物」固達1606萬7千元,惟被告等人犯後與投資人均達成和解,已見前述,本案並無屬於犯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陳薰風、蔡松霖、趙子建、陳茗富就其等所為如附表一、三所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部分犯行,另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6、74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之取得款項,自始即具有詐欺之意思,其自始無真正「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或給付一部分利息,亦僅為詐取財物之引人入殼方法而已,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須以詐欺(或常業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固有投資人徐素卿、汪道盛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訴遭被告謝快達等人詐騙云云,惟被告謝快達等人以活麗公司名義所為上開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犯行,係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等所收取投資人交付之款項或資金,均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此觀諸被告謝快達等與投資人訂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之內容自明;且證人徐素卿亦證稱伊是從100年6月1日開始領分紅,領到100年12月,領了7個月等語,已見前述,則被告謝快達等人既有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之款項予他人,自難遽指被告謝快達等人取得如附表一、三所示資金時,並無真正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尚無從認定被告謝快達等人取得上開資金,自始即具有詐欺之犯意。又綜觀本案所有卷證資料及上開說明,尚無法證明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陳薰風、蔡松霖、趙子建、陳茗富有何詐欺犯行,因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陳薰風、蔡松霖、趙子建、陳茗富此部分所為與前開起訴成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叄、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正春為活麗公司董事長,其明知不得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活麗公司已經營不善,除在全臺擺設10餘臺自動販賣機外,並無實際擴展地點擺設自動販賣機機臺,該公司營業已見瓶頸;另被告鄭正春明知活麗公司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公開募股,仍與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陳薰風、蔡松霖、趙子建、陳茗富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暨與被告謝快達、蔡秀麗、蔡松霖、唐清山、趙子建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上開手法吸金,致使附表一至三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誤以為公司前景看好,而投入資金,共計約百餘人受騙,合計金額約達1552萬7000元。因認被告鄭正春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修正前之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2750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末按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此101年1月17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㈠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正春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同上所述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鄭正春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伊未指示被告謝快達、蔡秀麗為本件犯行,活麗公司於99年8月25日成立,伊9月就因病住院裝心臟支架,未參與活麗公司業務,亦未吸金或賣股票,伊是無辜的,且伊已經提供機器賠償被害人,沒有吸金的意思,伊只是想把公司做起來,伊靠自動販賣機賺了不少錢,沒有騙人等語。
四、經查:㈠本件被告鄭正春係活麗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又
被告謝快達、蔡秀麗、唐清山、陳薰風、蔡松霖、趙子建、陳茗富等人如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5條之非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犯行、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犯行,均有公訴意旨所憑之前揭證據足資證明,已詳見前述,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被告鄭正春在上開擔任活麗公司董事長期間,並未參與經營活麗公司上揭吸收資金及募集發行股票等業務,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⑴被告鄭正春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及偵訊中
供稱「我是活麗公司登記負責人,公司業務實際上由副董事長蔡秀麗及總經理謝快達2人負責運作」、「活麗公司自成立後,我即未參與實際營運,全部由謝快達、蔡秀麗及蔡婉貞等人把持」、「當時我進醫院,公司8月成立我9月進醫院」、「(問: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你是負責人,你有參與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的哪些活動?)沒有參與,只記得有一次參加過一次尾牙,那些人我都不認識」、「(問:臺北有無辦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招收會員或員工的說明會?)於99年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久後約2~3個月,我曾經在錦州街的公司對自動販賣機有興趣投資的人講過臺灣自動販賣機的歷史,我做過自動販賣機30~40年」、「(問:有無來臺中講過自動販賣機?)沒有。我不知道,臺中沒有人認織我,我連臺中的執行長也不知道」、「(問:謝快達、蔡秀麗、蔡婉貞關於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會不會跟你報告?)沒有。我問他們,他們都不講,我要他們開會,他們也沒有跟我開過一次會,所以他們的營運方式我也不知道」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55頁、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四,第9頁背面、101年度偵緝字第988號卷第8頁)。核其所述,與證人即活麗公司會計蔡婉貞於101年5月3日偵查中證稱:活麗公司的老闆是鄭正春,伊實際上接收的指令是來自於謝快達與蔡秀麗,投資人投入的錢都是謝快達收的,沒有匯到活麗公司帳戶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95、97頁背面);復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證稱:伊知道謝快達跟蔡秀麗在臺中販賣股票及要投資自動販賣機的事;一開始他們在臺北找業務員推自動販賣機,後來臺北成效不好,之後轉到臺中做,聽說臺中有批人能力強可以做,要用行銷手法販賣、讓別人來投資、買股票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67頁背面);再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原在活麗與達麗上班;達麗董事長是蔡秀麗;投資人的利潤是由伊匯款的;只要有簽約的,時間到就會結算金額,然後跟謝快達請款去匯錢;所簽的合約有些是伊在場,例如黃清一的合約伊在場,有些是從謝快達那邊拿到合約書;當時公司還沒有股票,一開始就是設定投資50萬每個月就固定分紅7500元。一般伊接受的命令就是從謝快達及蔡秀麗這邊得知訊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1頁背面至第203頁),均係證稱活麗公司上揭業務均由被告謝快達、蔡秀麗主導,並未證述被告鄭正春有何參與活麗公司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及募集發行股票等情相符;且證人蔡秀麗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問:你與鄭正春、謝快達等人除在臺中營業處召開投資說明會向不特定人士販售活麗公司股票募資外,尚在何地點舉辦過同性質之說明會?經過詳情為何?)活麗公司只有在臺中營業處召開過投資說明會向不特定人士販售活麗公司股票募資」、「自100年8月間起,活麗公司謝快達、蔡松霖及我等人,陸續在臺中分公司召開5、6場販售活麗公司股票之說明會,鄭正春因身體狀況不佳故其本人未到場參加說明」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29頁背面至30頁背面);又於101年5月9日偵訊中證稱「(問:蔡松霖每月領的薪水及佣金比例整個制度由誰決定?)蔡松霖設計」、「(問:蔡松霖設計要不要經過你與謝快達、鄭正春同意?)有經過同意...」、「(問:蔡松霖何時把他整個臺中活麗如何招收股東,如何招收員工及制度獎金抽取比例提交給你及謝快達、鄭正春同意?)當時鄭正春不在,他生病住院,時間應該在100年7~8月暑假時」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228頁正、背面);證人即活麗公司祕書溫寬蓉於警詢中證稱:鄭正春沒有對外使用公司股票名義招收會員,因他有心臟病很少管公司的事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45頁背面),可知被告鄭正春確實因罹患疾病而未參與活麗公司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或募集發行股票等業務。此外復有被告鄭正春提出之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4頁),堪信被告鄭正春上開陳述並非虛言。
⑵證人黃清一於101年7月4日在偵查中證稱:伊認識鄭正春,
他有一天到伊這裡說他要成立一家公司,要賣他發明的機器,他本來要伊當顧問,伊說不要,但是伊跟他說如果這個是很有意義的,伊會情意相挺,是鄭正春來找伊,伊說如果要做好事,伊會贊成,伊跟他說伊沒有錢,但是伊只有50萬情意相挺,伊錢給他之後,他叫小姐拿這張契約書給伊,伊看說2年內還不錯;鄭正春有跟伊說,做這個前景不錯,會賺錢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80頁正、背面);又於102年4月2日在原審審理時證稱:鄭董事長(即鄭正春)告訴伊他餘生要做很多公益的事,伊說做公益太好了,能夠賺一些錢做公益很好,伊很感動,因為生意伊不會,但是一定會情義相挺;伊知道鄭正春是發明家協會的理事長,伊是根據這樣認為很好,後來他們公司組織以後,誰當總經理伊也不知道,伊有跟他說伊能幫忙就幫忙,但是伊沒有時間也不會做生意,伊會情義相挺;鄭正春沒有講他事業做的很好,叫伊可以投資,就像聊天一樣,伊自己理解他既然想要賺錢,又是發明家,伊想這前景一定很好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6頁背面至187、190頁背面至191頁背面);核諸證人黃清一所述上情,係證稱伊投資50萬元係基於與鄭正春間之情誼而「情意相挺」,並未指述被告鄭正春有何向伊宣傳介紹投資活麗公司期滿退還出資額、每月可保證分得利潤、且投資人不負盈虧責任等違法吸收資金行徑,尚難遽認被告鄭正春向證人黃清一提及其「成立一家公司,要賣他發明的機器」時,有違法吸收資金之犯意。況證人蔡秀麗於101年5月3日偵查中證稱「(問:黃清一是否有跟你們簽約買自動販賣機?)有。他是鄭正春好朋友,一年多前由我接洽,當時他認購一台自動販賣機50萬元,我們每月都有匯款7500元給他,這一年半以前的分紅沒給這麼高」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209頁背面),可知被告鄭正春並未經手處理證人黃清一投資活麗公司50萬元之事。再觀諸本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活麗公司與汪道盛、吳輝煌、王淑卿、范林君、張秀鳳、王月秀、簡輝茂、孫月良、黃浣玉等投資人簽訂之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均係由被告謝快達代表活麗公司簽訂;且綜觀本案全部卷證,並無投資人到案指述被告鄭正春有何參與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或募集發行股票之犯行,自難認被告鄭正春有以活麗公司董事長身份主導或參與活麗公司向證人黃清一及其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或募集發行股票之情事。
㈡至證人謝快達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活麗
公司招募員工入股購買公司自動販賣機及股票等項目係由伊與鄭正春及蔡秀麗共同訂定公司之營運方針及目標云云(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8頁),於偵訊中證稱「(問:臺北投資部分鄭正春參與經營到何時?)臺北部分都是鄭正春在做」、「(問:臺北自動販賣機投資座談會辦過幾次?)約3~5次。都是鄭正春主持,這他是老手」云云(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四第6頁背面),惟證人謝快達係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及募集發行股票之行為負責人,已詳見前述,且證人蔡秀麗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詢問時證稱「活麗公司只有在臺中營業處召開過投資說明會向不特定人士販售活麗公司股票募資」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卷第30頁背面),足認證人謝快達所述被告鄭正春如何訂定活麗公司營運方針及主持臺北自動販賣機投資座談會云云,均係故為有利於己之飾詞,與事實不符,自難採為不利被告鄭正春之認定。
㈢另曾任職活麗公司之證人溫寬蓉、陳炳鴻、鄭建彬等人固分
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意旨均略為活麗公司經營困難,且無該公司文宣所述獲利情形,而被告謝快達、蔡秀麗不善經營,亦未實際從事自動販賣機生意等情(見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二第44至47、55至56頁、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66頁背面至67頁、原審卷三第193至200頁、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一第90至91、102至103頁、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三第6至9、86至88頁),惟依證人溫寬蓉、陳炳鴻、鄭建彬之陳述內容,可知其等均未證述被告鄭正春有何參與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或募集發行股票之犯行,證人溫寬蓉、陳炳鴻、鄭建彬之陳述亦無從執為不利被告鄭正春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觀本案所有卷證資料及上開說明,尚無法證明被告鄭正春涉有上開犯行,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仍未能獲被告鄭正春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鄭正春有此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鄭正春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因而為無罪之諭知,自無不當,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謝快達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七、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23504號併辦意旨書略以:被告蔡秀麗為告訴人活麗公司之副董事長、被告謝快達為告訴人公司之總經理,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偽造文書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6月間起,在未經告訴人公司之授權同意下,以告訴人公司之名義,在臺中等地舉辦多場投資說明會,對外向不特定民眾佯稱告訴人公司將於3年內接受輔導上市,屆時股票將上漲10倍以上云云,再偽以告訴人公司之名義,在「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中,偽造「鄭正春」之簽名,及偽刻「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鄭正春」等公司章,蓋印在上開契約書上,以詐取投資人之投資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而認被告蔡秀麗、謝快達2人涉犯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同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嫌云云。惟本件被告蔡秀麗、謝快達所涉詐欺罪嫌,其犯行不能證明,因與前揭起訴成罪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見前述,而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31日以北檢治愛102偵23504字第85969號函請併案參辦之被告謝快達、蔡秀麗2人詐欺偵查卷宗所示案情(含同署102年度偵字第8099號、102年度偵字第23504號、101年度他字11742號、101年度發查字第3633號卷宗),與本案被告蔡秀麗、謝快達前揭起訴成罪部分顯無裁判上不可分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79條第1項、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9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松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鄭 永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粟 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編號│日期 │投資人姓名 │金額(新台幣:元) │備註 │├──┼─────┼───────┼────────────┼─────────┤│1 │99.12.01 │黃清一 │50萬 │ │├──┼─────┼───────┼────────────┼─────────┤│2 │99.12.28 │袁文珍 │50萬 │ │├──┼─────┼───────┼────────────┼─────────┤│3 │99.12.28 │林德耀(以其母 │100萬 │ ││ │ │林陳素名義) │ │ │├──┼─────┼───────┼────────────┼─────────┤│4 │100.03.08 │林明憲 │50萬 │ │├──┼─────┼───────┼────────────┼─────────┤│5 │100.03.01 │陳虹如 │50萬 │ │├──┼─────┼───────┼────────────┼─────────┤│6 │100.06.01 │徐素卿 │700萬 │ │├──┼─────┼───────┼────────────┼─────────┤│7 │100.11.18 │林玉 │25萬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100.11│ │ │ ││ │.15) │ │ │ │├──┼─────┼───────┼────────────┼─────────┤│8 │100.11.18 │ 張識 │ 25萬 │ ││ │(起訴書誤 │ │ │ ││ │載為100.11│ │ │ ││ │.15) │ │ │ │├──┼─────┼───────┼────────────┼─────────┤│9 │100.12.05 │蔡淑燕 │25萬 │ │├──┼─────┴───────┴────────────┴─────────┤│合計│ 1075萬 │└──┴────────────────────────────────────┘
附表二 (貨幣單位:新台幣:元)┌───┬──────┬─────┬───┬──────┬──────┬──────┬──────┬────────┬──────┐│ 編號 │(股票轉讓登 │投資人姓名│ 數量 │ 帳面金額 │ 實際金額 │ 帳面金額 │ 實收金額 │ 證明資料 │ 資料來源 ││ │記) │ │ │ │ │ │ │ │(扣押物品目 ││ │ │ │ │ │ │ │ │ │ 錄表編號) ││ │ │ │ │ │ │ │ │ │ │├───┼──────┼─────┼───┼──────┼──────┼──────┼──────┼────────┼──────┤│ l │ 100.8.29 │ 林妙英 │ 60 │ 29,000 │ 14,000 │1,740,000 │ 840,000 │戶號、受讓人、股│扣押物編號壹││ │ │ │ │ │ │ │ │票號碼、張數明細│-2、扣押物 ││ │ │ │ │ │ │ │ │表、創始股東認股│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投資表單 │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 │ 100.9.20 │ 黃瑞妍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3 │ 100.9.20 │ 王三益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4 │ 100.9.20 │ 陳麗娟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5 │ 100.9.20 │ 陳桑志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6 │ 100.9.20 │ 江依靜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7 │ 100.9.20 │ 林黃滿 │ 4 │ 29,000 │ 14,000 │ 116,000│ 56,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8 │ 100,9.20 │ 林宏潾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 │ 100.9,20 │ 陳迎榕 │ 6 │ 29,000 │ 14,000 │ 174,000│ 8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0 │ 100.9,20 │ 蘇贊元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1 │ 100.9.20 │ 陳穗華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2 │ 100.9,20 │ 王淑卿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3 │ 100.9.20 │ 江秋桃 │ 6 │ 29,000 │ 15,000 │ 174,000│ 90,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4 │ 100.9.20 │ 張寶猜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5 │ 100.9.20 │ 陳樹根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6 │ 100.9.28 │ 張敏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7 │ 100,9,28│ 魏蔡美蘭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8 │ 100.9.28 │ 范林君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19 │ 100.9.28 │ 彭思銘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0 │ 100.9.28 │ 洪秀緞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l │ 100.9.28 │ 陳吉陣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2 │ 100.9.28 │ 謝嘉和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3 │ 100.9.28 │ 詹月華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4 │ 100.9.28 │ 洪玉葉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5 │ 100.9.28 │ 蕭方成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6 │ 100.9.28 │ 徐瑞堯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3、扣押││ 27 │ 100.9.28 │ 賴子培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28 │ 100.9.28 │ 張寶猜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29 │ 100.10.3 │ 陸志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0 │ 100.10.3 │ 吳碧貴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l │ 100. 10.7 │ 陳穗華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2 │ 100.10.7 │ 陳素蛾 │ 2 │ 29,000 │ 14,500 │ 58,000 │ 29,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3 │ 100. 10. 7 │ 王淑卿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4 │ 100.10.7 │ 洪淑媛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5 │ 100.10.7 │ 洪秀緞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6 │ 100. 10.7 │ 劉江良惠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7 │ 100. 10.7 │ 范林君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8 │ 100.10.7 │ 顧杖家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39 │ 100.10.7 │ 李金箍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0 │ 100.10.14 │ 張遊玉香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l │ 100.10.14 │ 劉香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2 │ 100.10.14 │ 林鍾春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3 │ 100.10.14 │ 方詩惠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4 │ 100.10.14 │ 陳碧梨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45 │ 100.10.14 │ 林雪蛾 │ 50 │ 29,000 │ 14,000 │1,450,000 │ 700,000│ │-4、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6 │ 100.10. 18│ 張敏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7 │ 100.10.18 │ 梅桃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8 │ 100.10.18 │ 謝美麗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49 │ 100.10.18 │ 汪道盛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0 │ 100.10.18 │ 束麗卿 │ 4 │ 29,000 │ 14,000 │ 116,000│ 56,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1 │ 100.10.18 │ 劉江良惠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2 │ 100.10.18 │ 李羅素雲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53 │ 100.10.18 │ 陳慧亭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54 │ 100.10. 18│ 王惠姿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55 │ 100.10.18 │ 謝文蓁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6 │ 100.10.20 │ 廖金坤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7 │ 100. 10.20│ 賴信瑞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8 │ 100.10.20 │ 吳輝煌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59 │ 100.10.24 │ 陳桑志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60 │ 100.10.24 │ 陳迎榕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61 │ 100.10.24 │ 李玉成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2 │ 100.10.24 │ 顧杖家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3 │ 100.10.24 │ 蘇贊元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4 │ 100.10.24 │ 王月秀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5 │ 100.10.26 │ 蘇贊元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6 │ 100. 10.26 │ 林妙英 │ 4 │ 29,000 │ 14,000 │ 116,000│ 56,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7 │ 100.10.26 │ 林鍾春花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8 │ 100.10.26 │ 林宏潾 │ 7 │ 29,000 │ 14,000 │ 203,000│ 9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69 │ 100.10.26 │ 張長炎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70 │ 100.10.26 │ 施美麗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游順棠(起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71 │ 100.10.26 │訴書誤載為│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遊順棠)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2、扣押││ 72 │ 100.10.26 │ 張麗芬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3 │ 100.10.26 │ 蘇雅秀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4 │ 100.10.26 │ 張敏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5 │ 100.10.26 │ 林宏潾 │ 2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6 │ 100.10.26 │ 張育綵 │ 2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77 │ 100.10.26 │ 徐釟郎 │ 2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78 │ 100.11.3 │ 陳迎榕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79 │ 100.11.3 │ 李玉成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0 │ 100.11.3 │ 葉林瑞典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1 │ 100.11.3 │ 汪道盛 │ 3 │ 29,000 │ 14,000 │ 87,000 │ 42,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2 │ 100.11.3 │ 李麗華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83 │ 100.11.3 │ 杜秋菊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4 │ 100.11.3 │ 張添義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5 │ 100.11.3 │ 童怡怡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6 │ 100.11.3 │ 彭思銘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7 │ 100.11.3 │ 吳輝煌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4、扣押││ 88 │ 100.11.3 │ 郭茂楠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89 │ 100.11.3 │ 張游玉香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90 │ 100.11.3 │ 梁月華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9l │ 100.11.3 │ 林松榮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活麗公司股票 │扣押物編號壹││ 92 │ 100.11.3 │ 魏蔡美蘭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 │-5、扣押物 ││ │ │ │ │ │ │ │ │ │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J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3 │ 100.11.16 │ 束麗卿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4 │ 100.11.16 │ 賴子培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5 │ 100.1l.16 │ 陳吉陣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6-l、扣押 ││ 96 │ 100.11.16 │ 李玉成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7 │ 100.1l.16 │ 陳樹根 │ 1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8 │ 100.11.16 │ 張瑛城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99 │ 100.11.16 │ 王洪壽燕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0 │ 100.11.16 │ 歐秀足 │ l │ 29,000 │ 14,000 │ 29,000 │ 1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1 │ 100.11.16 │ 蘇贊元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2 │ 100.11.16 │ 姜振興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3 │ 100.11.16 │ 簡輝茂 │ 10 │ 29,000 │ 14,000 │ 290,000│ 140,000│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4 │ 100.11.16 │ 王淑卿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 │ │ │ │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 ││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2-27-1、扣押││ 105 │ 100.11.16 │ 林宏潾 │ 6 │ 29,000 │ 14,000 │ 174,000│ 84,000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物名稱股票交││ │ │ │ │ │ │ │ │書、活麗公司股票│易資料 │├───┼──────┼─────┼───┼──────┼──────┼──────┼──────┼────────┼──────┤│ 106 │ 100.11.21 │ 何富美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戶號、受讓人、股│扣押物編號壹││ │ │ │ │ │ │ │ │票號碼、張數明細│-2、扣押物 ││ │ │ │ │ │ │ │ │表 │名稱股票資料│├───┼──────┼─────┼───┼──────┼──────┼──────┼──────┼────────┼──────┤│ 107 │ 100. 11.21 │ 江秀玉 │ 2 │ 29,000 │ 14,000 │ 58,000 │ 28,0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扣押物編號壹││ │ │ │ │ │ │ │ │局年度證券交易稅│-5、扣押物 ││ │ │ │ │ │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名稱股票資料││ │ │ │ │ │ │ │ │書 │ │├───┴──────┴─────┼───┼──────┴──────┼──────┼──────┼────────┼──────┤│合計 │300 │ │8,700,000 │4,207,000 │ │ │└────────────────┴───┴─────────────┴──────┴──────┴────────┴──────┘
附表三(貨幣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投資人 │簽約日期 │ 投資金額│ 利潤 │ 期間 │領取方式 │ 證明資料 │ 資料來源 ││ │姓 名 │ │ │ │ │ │ │ │├───┼────┼─────┼─────┼────┼───┼─────┼──────────────┼──────────┤│ 1 │汪道盛 │100.11.03 │ 150,000 │ 52,500 │ 3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 101偵字第10197號卷 ││ │ │ │ │ │ │ │約書、臺北市國稅局代徵稅額繳│三第118-126頁 ││ │ │ │ │ │ │ │款書、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 ││ │ │ │ │ │ │ │票 │ │├───┼────┼─────┼─────┼────┼───┼─────┼──────────────┼──────────┤│ 2 │吳輝煌 │100.11.04 │ 30,000 │ 10,500 │ 2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2、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3 │王淑卿 │100.11.05 │ 60,000 │ 1,500 │ 2年 │ 月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2、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4 │范林君 │100.11.10 │ 30,000 │ 10,500 │ 3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 101偵字第10197號卷 ││ │ │ │ │ │(起訴 │ │約書臺北市國稅局代徵稅額繳款│三第136-143頁 ││ │ │ │ │ │書誤載│ │書、活麗自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 │ │ │ │為2年)│ │ │ │├───┼────┼─────┼─────┼────┼───┼─────┼──────────────┼──────────┤│ 5 │張秀鳳 │100.11.15 │ 30,000 │ 4,500 │ 3年 │ 半年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2、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6 │王月秀 │100.11.18 │ 30,000 │ 10,500 │ 3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3、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7 │簡輝茂 │100.11.22 │ 60,000 │ 21,000 │ 1年 │ 年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4、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8 │孫月良 │100.11.23 │ 60,000 │ 1,500 │ 3年 │ 月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扣押物編號20-5、扣押││ │ │ │ │ │ │ │約書 │物名稱合約資料 │├───┼────┼─────┼─────┼────┼───┼─────┼──────────────┼──────────┤│ 9 │黃浣玉 │100.11.25 │ 60,000 │ 1,500 │ 3年 │ 月領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押物編號20-6、扣押物││ │ │ │ │ │ │ │約書 │名稱合約資料 │├───┼────┼─────┼─────┼────┼───┼─────┼──────────────┼──────────┤│ 10 │劉香 │101.02.19 │ 340,300 │ 17,000│ 3年 │ 月領 │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 101偵字第10197號卷 ││ │ │ │(起訴書誤 │(起訴書 │ │ │經營契約書 │二第73-77頁 ││ │ │ │載為60,000│誤載為 │ │ │ │ ││ │ │ │元) │1,700元)│ │ │ │ │├───┴────┴─────┴─────┴────┴───┴─────┴──────────────┴──────────┤│ 合計: 850,300元(起訴書誤載為570,000元) │└─────────────────────────────────────────────────────────────┘附表四: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單位│ 與本案關聯性之說明 │備 註 │├────┼──────────┼──┼──┼─────────────────┼────────┤│1 │公司資料(空白活麗公 │1 │本 │活麗公司所有供違法吸收資金預備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 │司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 │ │ │1項第2款規定諭知││ │合作經營契約書) │ │ │ │沒收。 │├────┼──────────┼──┼──┼─────────────────┼────────┤│2 │公司資料(合作經營契 │1 │本 │活麗公司所有供違法吸收資金及募集發│應依刑法第38條第││ │約書說明廣告資料) │ │ │行股票之用 │1項第2款規定諭知│├────┼──────────┼──┼──┼─────────────────┼────────┤│3 │公司資料(活麗公司營 │1 │本 │活麗公司所有供違法吸收資金及募集發│應依刑法第38條第││ │運企劃報告) │ │ │行股票之用 │1項第2款規定諭知│├────┼──────────┼──┼──┼─────────────────┼────────┤│4 │公司資料(珍鑽計劃廣 │1 │本 │活麗公司所有供違法吸收資金及募集發│應依刑法第38條第││ │告文宣資料) │ │ │行股票之用 │1項第2款規定諭知│├────┼──────────┼──┼──┼─────────────────┼────────┤│5 │中國新震撼等廣告文宣│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及募集發行│不為沒收之諭知 ││ │資料 │ │ │股票(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6 │公司資料(達麗企業集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及募集發行│不為沒收之諭知 ││ │團組織等文宣資料) │ │ │股票(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7 │公司資料(活麗公告等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及募集發行│不為沒收之諭知 ││ │檔案光碟1片) │ │ │股票(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8 │股票資料(陳迎榕等人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創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資金(非活麗公司所有) │ ││ │) │ │ │ │ │├────┼──────────┼──┼──┼─────────────────┼────────┤│9 │股票資料(林妙英等人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戶號、受讓人、股票號│ │ │資金(非活麗公司所有) │ ││ │碼、張數明細表及創始│ │ │ │ ││ │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 │ │ │├────┼──────────┼──┼──┼─────────────────┼────────┤│10 │股票資料(曾春菊等人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創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資金(非活麗公司所有) │ ││ │) │ │ │ │ │├────┼──────────┼──┼──┼─────────────────┼────────┤│11 │股票資料(劉香等人財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 │ │資金(非活麗公司所有) │ ││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 │ │ │ ││ │額繳款書) │ │ │ │ │├────┼──────────┼──┼──┼─────────────────┼────────┤│12 │股票資料(江秀玉等人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 │ │資金(非活麗公司所有) │ ││ │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 │ │ ││ │稅額繳款書) │ │ │ │ │├────┼──────────┼──┼──┼─────────────────┼────────┤│13 │公司資料(蔡秀麗信用 │1 │本 │蔡秀麗信用卡申請資料與本案並無關聯│不為沒收之諭知 ││ │卡申請資料、達麗國際│ │ │;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 ││ │資訊有限公司國泰世華│ │ │新生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 ││ │銀行新生分行活期存款│ │ │0-7存摺明細固供本件犯罪之用,惟非 │ ││ │帳號:000-00-000000-│ │ │活麗公司所有。 │ ││ │7存摺明細影本) │ │ │ │ │├────┼──────────┼──┼──┼─────────────────┼────────┤│14 │公司資料(達麗國際資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訊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 │ │資金(非活麗公司所有) │ ││ │行新生分行活期存款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存摺明細、華強證券投│ │ │ │ ││ │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 │ │ │ ││ │泰商業銀行光復分行活│ │ │ │ ││ │期綜合存款帳號:14-0│ │ │ │ ││ │0-00000000-0存摺明細│ │ │ │ ││ │影本 │ │ │ │ │├────┼──────────┼──┼──┼─────────────────┼────────┤│15 │公司資料(佛馨香燭店 │1 │本 │為活麗公司提供自動化販賣機機具設置│不為沒收之諭知 ││ │等人所簽立活麗公司以│ │ │相關文書,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鄭正春為代表人之營業│ │ │ │ ││ │站合約書等) │ │ │ │ │├────┼──────────┼──┼──┼─────────────────┼────────┤│16 │公司資料(經銷商加盟 │1 │本 │為活麗公司招募經銷商加盟相關文書,│不為沒收之諭知 ││ │手冊) │ │ │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附表五: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單位│ 與本案關聯性之說明 │備 註 │├────┼──────────┼──┼──┼─────────────────┼────────┤│1 │認購分紅一覽表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犯罪直接之用) │ │├────┼──────────┼──┼──┼─────────────────┼────────┤│2 │股東名單(機台股東名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單及王淑卿等人杯式飲│ │ │犯罪直接之用) │ ││ │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 │ │ │ ││ │契約書) │ │ │ │ │├────┼──────────┼──┼──┼─────────────────┼────────┤│3 │合約資料(范林君等人 │3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 │不為沒收之諭知 ││ │所簽立活麗公司以謝快│ │ │(非活麗公司所有) │ ││ │達為代表人之營業站合│ │ │ │ ││ │作經營合約書) │ │ │ │ │├────┼──────────┼──┼──┼─────────────────┼────────┤│4 │企劃報告(活麗公司營 │2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運企劃報告) │ │ │犯罪直接之用) │ │├────┼──────────┼──┼──┼─────────────────┼────────┤│5 │名片資料 │2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蔡秀麗等人名片資料)│ │ │犯罪直接之用) │ │├────┼──────────┼──┼──┼─────────────────┼────────┤│6 │印章(總經理謝快達直 │11 │個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式及橫式印章各1個、 │ │ │犯罪直接之用) │ ││ │限活麗股票專用、江依│ │ │ │ ││ │靜、徐釟郎、杜秋菊、│ │ │ │ ││ │吳碧貴、謝美麗、蕭方│ │ │ │ ││ │成、徐瑞堯、郭茂楠印│ │ │ │ ││ │章各1個) │ │ │ │ │├────┼──────────┼──┼──┼─────────────────┼────────┤│7 │帳務資料 │3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現金收款清單等、收 │ │ │犯罪直接之用) │ ││ │據等、簽收單的帳務資│ │ │ │ ││ │料) │ │ │ │ │├────┼──────────┼──┼──┼─────────────────┼────────┤│8 │雜記資料 │2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股票換現金、紅利分 │ │ │犯罪直接之用) │ ││ │配、獲利分析雜記、電│ │ │ │ ││ │話雜記) │ │ │ │ │├────┼──────────┼──┼──┼─────────────────┼────────┤│9 │文宣資料 │7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小兵立大功、銅板致 │ │ │犯罪直接之用) │ ││ │富術、珍鑽計劃、商品│ │ │ │ ││ │說明分析、少投資賺錢│ │ │ │ ││ │術、華強證券投資顧問│ │ │ │ ││ │股份有限公司介紹、王│ │ │ │ ││ │品股票上櫃介紹等文宣│ │ │ │ ││ │資料) │ │ │ │ │├────┼──────────┼──┼──┼─────────────────┼────────┤│10 │帳冊(現金帳帳冊)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犯罪直接之用) │ │├────┼──────────┼──┼──┼─────────────────┼────────┤│11 │員工釋股計劃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犯罪直接之用) │ │├────┼──────────┼──┼──┼─────────────────┼────────┤│12 │創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10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江依靜等人、劉香等 │ │ │犯罪直接之用) │ ││ │人、賴子培等人、范林│ │ │ │ ││ │君等人、趙子建等人、│ │ │ │ ││ │洪秀緞等人、王淑卿等│ │ │ │ ││ │人、郭茂楠等人、吳碧│ │ │ │ ││ │貴等人、汪道盛等人創│ │ │ │ ││ │始股東認股投資表單) │ │ │ │ │├────┼──────────┼──┼──┼─────────────────┼────────┤│13 │人員報聘單 │1 │個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犯罪直接之用) │ │├────┼──────────┼──┼──┼─────────────────┼────────┤│14 │股東移轉過戶名單 │1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犯罪直接之用) │ │├────┼──────────┼──┼──┼─────────────────┼────────┤│15 │獎金計算明細表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蔡松霖等人獎金計算 │ │ │犯罪直接之用) │ ││ │明細表) │ │ │ │ │├────┼──────────┼──┼──┼─────────────────┼────────┤│16 │DM領取填寫單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犯罪直接之用) │ │├────┼──────────┼──┼──┼─────────────────┼────────┤│17 │人事資料 │3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人事命令、上班簽到 │ │ │犯罪直接之用) │ ││ │表、人事制度等資料) │ │ │ │ │├────┼──────────┼──┼──┼─────────────────┼────────┤│18 │薪資資料 │6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薪資袋、薪資總表等 │ │ │犯罪直接之用) │ ││ │、薪資表、付薪獎等資│ │ │ │ ││ │料) │ │ │ │ │├────┼──────────┼──┼──┼─────────────────┼────────┤│19 │現金借支單(劉香等人 │5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葉林瑞典等人、梅桃│ │ │犯罪直接之用) │ ││ │花等人、陳映嘉等人、│ │ │ │ ││ │顧杖家等人現金借支單│ │ │ │ ││ │) │ │ │ │ │├────┼──────────┼──┼──┼─────────────────┼────────┤│20 │公告資料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非供本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活麗公司公告) │ │ │犯罪直接之用) │ │├────┼──────────┼──┼──┼─────────────────┼────────┤│21 │股票正本領取單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黃浣玉等人股票正本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領取單) │ │ │ │ │├────┼──────────┼──┼──┼─────────────────┼────────┤│22 │股票交易資料 │4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李玉成等人、張寶猜 │ │ │資金(非活麗公司所有) │ ││ │等人、江依靜等人、蕭│ │ │ │ ││ │方成等人財政部臺北市│ │ │ │ ││ │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 │ │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等│ │ │ │ ││ │資料) │ │ │ │ │├────┼──────────┼──┼──┼─────────────────┼────────┤│23 │合約資料(全興福利社 │3 │本 │為活麗公司提供自動化販賣機機具設置│不為沒收之諭知 ││ │等人所簽立活麗公司以│ │ │相關文書(非供本件犯罪之用) │ ││ │鄭正春為代表人之飲料│ │ │ │ ││ │自動販賣機營業站合作│ │ │ │ ││ │約書等資料) │ │ │ │ │├────┼──────────┼──┼──┼─────────────────┼────────┤│24 │建物所有權狀(蔡秀麗 │1 │本 │非供本件犯罪之用 │不為沒收之諭知 ││ │所有坐落臺中市中區重│ │ │ │ ││ │慶段2小段745建號,門│ │ │ │ ││ │牌號市○路00號3樓之4│ │ │ │ ││ │;臺中市○區○○段2 │ │ │ │ ││ │小段2建號;臺中市中 │ │ │ │ ○○ ○區○○段○○段2─1建 │ │ │ │ ││ │號;臺中市○區○○段│ │ │ │ ││ │2小段744建號,門牌號│ │ │ │ ││ │市○路00號3樓之1;臺│ │ │ │ ││ │中市○區○○段2小段 │ │ │ │ ││ │747建號,門牌號市府 │ │ │ │ ││ │路75號3樓之2;臺中市│ │ │ │ │○ ○○區○○段○○段746建│ │ │ │ ││ │號,門牌號市○路00號│ │ │ │ ││ │3樓之3建物所有狀影本│ │ │ │ ││ │各1張) │ │ │ │ │├────┼──────────┼──┼──┼─────────────────┼────────┤│25 │存摺(蔡秀麗臺中商業 │1 │本 │為被告蔡秀麗所有,惟非供本件犯罪直│不為沒收之諭知 ││ │銀行松山分行存摺) │ │ │接之用。 │ │└────┴──────────┴──┴──┴─────────────────┴────────┘附表六: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單位│ 與本案關聯性之說明 │備 註 │├────┼──────────┼──┼──┼─────────────────┼────────┤│1 │活麗公司合作經營契約│1 │本 │為活麗公司所有供違法吸收資金預備之│應依刑法第38條第││ │書(空白,代表人處貼 │ │ │用 │1項第2款規定諭知││ │有蔡秀麗貼紙之活麗公│ │ │ │沒收。 ││ │司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 │ │ │ ││ │合作經營契約書) │ │ │ │ │├────┼──────────┼──┼──┼─────────────────┼────────┤│2 │劉香存摺封面、存款憑│3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吸收資金 │不為沒收之諭知 ││ │條影本各1張、劉香與 │ │ │ │ ││ │達麗國際企業集團代表│ │ │ │ ││ │人蔡秀麗簽立之營業站│ │ │ │ ││ │合作經營合約書1張 │ │ │ │ │├────┼──────────┼──┼──┼─────────────────┼────────┤│3 │活麗公司營運企劃報告│4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活麗公司營運企劃報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告等資料) │ │ │ │ │├────┼──────────┼──┼──┼─────────────────┼────────┤│4 │存款憑條 │44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 │ │ │ │ │├────┼──────────┼──┼──┼─────────────────┼────────┤│5 │代收入傳票 │10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 │ │ │ │ │├────┼──────────┼──┼──┼─────────────────┼────────┤│6 │退會匯款單 │2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 │ │ │ │ │├────┼──────────┼──┼──┼─────────────────┼────────┤│7 │活麗公司請款明細表 │23 │件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 │ │ │ │ │├────┼──────────┼──┼──┼─────────────────┼────────┤│8 │活麗公司廣告計劃書 │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 │ │ │ │ │├────┼──────────┼──┼──┼─────────────────┼────────┤│9 │請款清單 │77 │件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 │ │ │ │ │├────┼──────────┼──┼──┼─────────────────┼────────┤│10 │電腦主機 │1 │台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1 │隨身硬碟 │1 │個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2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 │116 │件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3 │活麗公司原持股人持股│7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數名冊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4 │活麗公司應收帳款收款│25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明細表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5 │活麗公司制度公告表 │30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6 │活麗公司獎金計算明細│13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表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7 │活麗公司股票登記明細│10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表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8 │活麗公司基層薪資總表│15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19 │活麗公司基層人員車馬│8 │張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費明細總表 │ │ │資金(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20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活│1 │本 │證明活麗公司違法募集發行股票以吸收│不為沒收之諭知 ││ │麗公司中國信託銀行中│ │ │資金(惟另供活麗公司其他營運之用,│ ││ │山分行帳號:000-0000│ │ │,尚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 ││ │1278-3號帳戶) │ │ │ │ │├────┼──────────┼──┼──┼─────────────────┼────────┤│21 │公司章(活麗公司) │1 │個 │非供本件犯罪直接之用 │不為沒收之諭知 │├────┼──────────┼──┼──┼─────────────────┼────────┤│22 │鄭正春私章 │1 │個 │非供本件犯罪之用 │不為沒收之諭知 │├────┼──────────┼──┼──┼─────────────────┼────────┤│24 │活麗公司名片(溫寬蓉 │19 │張 │非供本件犯罪之用 │不為沒收之諭知 ││ │等人名片) │ │ │ │ │└────┴──────────┴──┴──┴─────────────────┴────────┘附表七: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數量│單位│ 與本案關聯性之說明 │備 註 │├────┼──────────┼──┼──┼─────────────────┼────────┤│1 │達麗國際「珍鑽計劃」│1 │件 │非供本件犯罪之用 │不為沒收之諭知 ││ │2.0 進化版啟動計劃修│ │ │ │ ││ │正版資料 │ │ │ │ │└────┴──────────┴──┴──┴─────────────────┴────────┘附表八: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及 卷 宗 頁 次 │卷宗名稱 │├──┼─────────────────────────────────┼───────────┤│1 │活麗公司股票,第4、19、39、52、64頁。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處││ │ │卷宗 │├──┼─────────────────────────────────┼───────────┤│2 │活麗公司股票推廣業務獎勵辦法,第5、12、33、60頁。 │同 上 │├──┼─────────────────────────────────┼───────────┤│3 │活麗公司公告100.10.26、24、25,第12頁背面~13頁背面、33頁背面~34 │同 上 ││ │頁背面、60頁背面、63~63頁背面。 │ │├──┼─────────────────────────────────┼───────────┤│4 │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14~15頁背面、35-35頁背面、36頁背面、61~62 │同 上 ││ │頁。 │ │├──┼─────────────────────────────────┼───────────┤│5 │活麗公司敘薪辦法,第15、36頁、62頁背面。 │同 上 │├──┼─────────────────────────────────┼───────────┤│6 │活麗公司廣告,第16~17頁背面、37~38頁背面、51~51頁背面、58~59頁│同 上 ││ │背面 │ │├──┼─────────────────────────────────┼───────────┤│7 │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交易明細101.3.30(戶名:蔡秀麗;帳號:0000000 │同 上 ││ │號),第24、84頁。 │ │├──┼─────────────────────────────────┼───────────┤│8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101.3.30(帳號:000000000000號),第25~27、 │同 上 ││ │43~46、80~82頁。 │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及所檢附之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戶往來帳戶交易明│同 上 ││ │細資料)101.3.30(帳號:000000000000號),第79~82頁。 │ │├──┼─────────────────────────────────┼───────────┤│10 │臺中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函及所檢附之蔡秀麗帳戶往來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同 上 ││ │101.3.30(帳號:0000000號),第84頁。 │ │├──┼─────────────────────────────────┼───────────┤│11 │活麗公司股票,第27~28、59~62、81、83、111~113、160、177~195頁 │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 │。 │(一) │├──┼─────────────────────────────────┼───────────┤│12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10.20、100. │同 上 ││ │11.3、100.9.28,第29、63~64、85、159、199頁。 │ │├──┼─────────────────────────────────┼───────────┤│13 │活麗公司公告,第30、66、143頁。 │同 上 │├──┼─────────────────────────────────┼───────────┤│14 │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31、67、142頁。 │同 上 │├──┼─────────────────────────────────┼───────────┤│15 │活麗公司少投資賺錢術,第35、46、65、141、165頁。 │同 上 │├──┼─────────────────────────────────┼───────────┤│16 │活麗公司公告100.10.26,第36、45頁。 │同 上 │├──┼─────────────────────────────────┼───────────┤│17 │股票轉讓登記表100.11.3,第82、84頁。 │同 上 │├──┼─────────────────────────────────┼───────────┤│18 │投資集團案件架構圖,第144頁。 │同 上 │├──┼─────────────────────────────────┼───────────┤│19 │杯式或罐裝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1.2.19,第201~204頁。 │同 上 │├──┼─────────────────────────────────┼───────────┤│20 │臺灣土地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影本(劉香),第205~206頁。 │同 上 │├──┼─────────────────────────────────┼───────────┤│2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同 上 ││ │050-7號),第207頁。 │ │├──┼─────────────────────────────────┼───────────┤│22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0.6.1(徐素卿),第220~221頁。 │同 上 │├──┼─────────────────────────────────┼───────────┤│23 │蔡秀麗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第226~227頁。 │同 上 │├──┼─────────────────────────────────┼───────────┤│24 │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存摺(徐素卿),第233~237頁。 │同 上 │├──┼─────────────────────────────────┼───────────┤│25 │活麗公司股票,第7~8、34~38、126頁。 │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 │ │(二) │├──┼─────────────────────────────────┼───────────┤│26 │活麗公司少投資賺錢術,第17、32、51、120、192頁。 │同 上 │├──┼─────────────────────────────────┼───────────┤│27 │活麗公司人事命令,第33、78、123頁。 │同 上 │├──┼─────────────────────────────────┼───────────┤│28 │活麗公司公告100.10.26,第52頁。 │同 上 │├──┼─────────────────────────────────┼───────────┤│29 │中國信託中山分行存摺封面(戶名:活麗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同 上 ││ │,第72頁。 │ │├──┼─────────────────────────────────┼───────────┤│30 │活麗公司等人員名片,第79~80、124~125頁。 │同 上 │├──┼─────────────────────────────────┼───────────┤│31 │活麗公司持股人名單,第81~87、127~133、184~190頁。 │同 上 │├──┼─────────────────────────────────┼───────────┤│32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受款人劉香),第88頁。 │同 上 │├──┼─────────────────────────────────┼───────────┤│33 │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121頁。 │同 上 │├──┼─────────────────────────────────┼───────────┤│34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0.6.1(均徐素卿),第134~135、 │同 上 ││ │198~199頁。 │ │├──┼─────────────────────────────────┼───────────┤│35 │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存摺(戶名: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44-03│同 上 ││ │-000000-0號),第136頁。 │ │├──┼─────────────────────────────────┼───────────┤│36 │活麗4個問題筆記,第205頁。 │同 上 │├──┼─────────────────────────────────┼───────────┤│37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合作經營契約書100.11.18(張識、林玉)、3.8(林明憲 │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 │)、99.12.1(黃清一)、100.11.3(汪道盛)、100.11.10(范林君),第14、23 │(三) ││ │、34、42、117~119、135~137頁。 │ │├──┼─────────────────────────────────┼───────────┤│38 │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存摺(張識),第16~17頁。 │同 上 │├──┼─────────────────────────────────┼───────────┤│39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11.18(林玉)、100.3.8(林明憲),第22、35頁。 │同 上 │├──┼─────────────────────────────────┼───────────┤│40 │郵政存簿儲金簿台北東園郵局(林玉),第25~28頁。 │同 上 │├──┼─────────────────────────────────┼───────────┤│41 │杯式飲料自動販賣機委託租賃證明,第33(林明憲)、200~201(徐素卿)頁。│同 上 ││ │ │ │├──┼─────────────────────────────────┼───────────┤│42 │活麗公司營業站合作經營合約書,第117~119(汪道盛)、135~137(范林君)│同 上 ││ │頁。 │ │├──┼─────────────────────────────────┼───────────┤│43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10.18、11.3 │同 上 ││ │、9.28、10.7,第120、123、138~139頁 │ │├──┼─────────────────────────────────┼───────────┤│44 │活麗公司股票,第121~122、124~126、141~143頁。 │同 上 │├──┼─────────────────────────────────┼───────────┤│45 │蔡秀麗簽發支票10萬元101.12.31,第140頁。 │同 上 │├──┼─────────────────────────────────┼───────────┤│46 │台北市政府函(准予活麗公司設立登記)99.8.25,第152~153頁。 │同 上 │├──┼─────────────────────────────────┼───────────┤│47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第197頁。 │同 上 │├──┼─────────────────────────────────┼───────────┤│48 │國泰世華銀行支票(700萬元、徐素卿背書,由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號 │同 上 ││ │:000-00-000000-0號提示),100.5.2,第198~199頁。 │ │├──┼─────────────────────────────────┼───────────┤│49 │第一台生產鑽石碎冰塊飲料杯式自動販賣機廣告(活麗公司),第227頁。 │同 上 │├──┼─────────────────────────────────┼───────────┤│50 │活麗公司銅板致富術,第228~234頁。 │同 上 │├──┼─────────────────────────────────┼───────────┤│51 │活麗公告100.9.28、10.24、10.26,第234~235、238頁。 │同 上 │├──┼─────────────────────────────────┼───────────┤│52 │活麗公司新人報聘單,第236~237頁。 │同 上 │├──┼─────────────────────────────────┼───────────┤│53 │蔡松霖預支5萬元簽呈100.10.21,第242頁。 │同 上 │├──┼─────────────────────────────────┼───────────┤│54 │TO:唐顧問信,第243頁。 │同 上 │├──┼─────────────────────────────────┼───────────┤│55 │以股票質借2萬元證明書,第248頁。 │同 上 │├──┼─────────────────────────────────┼───────────┤│56 │販賣機投資者表,第258~259頁。 │同 上 │├──┼─────────────────────────────────┼───────────┤│57 │活麗公司公告,第33~37頁。 │101年度偵字第10197號卷││ │ │(四) │├──┼─────────────────────────────────┼───────────┤│58 │浩立企業有限公司、活麗公司、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同 上 ││ │基本資料查詢,第11~22頁。 │ ││ │ │ ││ │ │ │├──┼─────────────────────────────────┼───────────┤│59 │活麗公司股票,第24頁。 │同 上 │├──┼─────────────────────────────────┼───────────┤│60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10.14,第25 │同 上 ││ │頁。 │ │├──┼─────────────────────────────────┼───────────┤│6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及所檢附之達麗國際資訊有限公司帳戶往來帳戶交易 │同 上 ││ │明細資料)101.4.20(帳號:000000000000號),第89~9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