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3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鐘誌釧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榮昌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03年 7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7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鐘誌釧、張榮昌部分撤銷。
鐘誌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榮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鐘誌釧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3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張榮昌於98年11月26日,承攬張金生位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房屋之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迨至100年12月間,張金生已陸續支付新臺幣(下同)810萬元之工程款予張榮昌,然系爭工程仍未完工,張金生認工程進度嚴重延宕而欲與張榮昌終止合約,遂透過友人廖金璋之介紹委請鐘誌釧出面與張榮昌協調,期張榮昌同意終止系爭工程合約,而後委由他人另行施作。鐘誌釧受張金生委託後,已知悉張金生認知其已超額支付工程款,並無再給付高額款項予張榮昌意願,另方面張榮昌則表示張金生需再給付一百萬元,始願放棄系爭工程,詎鐘誌釧見張金生頗有財力,且急欲終止系爭工程合約,認可從中訛詐張金生支付高額之賠償金,張榮昌則知系爭工程進度嚴重延宕,若終止系爭工程承攬契約,縱可要求賠償,亦不可能高達數百萬元,然渠二人為藉機向張金生詐騙款項,於100年12月14日晚間6、
7 時許,合謀以演戲方式訛騙張金生,使張金生同意給付高額之補償金以終止系爭工程合約。謀議既定,鐘誌釧於同日晚間將上開演戲計畫告知黃聰仁(所涉共同詐欺犯行,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張寶國以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指示黃聰仁於翌日(即15日)上午前往張榮昌與張金生約定見面之地點,佯裝將張榮昌押至鐘誌釧臺中市○○區○○路○○○ 巷○○號住處談判,及命張寶國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張寶國等人)至其上開住處等候。鐘誌釧佈局完成後,即與張榮昌、黃聰仁及張寶國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鐘誌釧於100年12月15日上午9時3分許,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電話告知張榮昌業已準備完成,張榮昌隨即前往鐘誌釧上開住處會合,鐘誌釧並通知張寶國等人前往其住處準備,復以上開電話撥打電話予張金生,假意詢問張金生與張榮昌約定碰面之時間、地點後,即與張寶國等人前往張榮昌與張金生約定見面之張金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附近僑光橋頭等候,迨至同日上午10時許,張榮昌與張金生見面後,因黃聰仁未及趕往上開約定地點,鐘誌釧遂臨時指示張寶國扮演將張榮昌押至鐘誌釧住處談判之角色,並通知黃聰仁直接前往其上開住處會合,復於同日10時18分許,以上開電話與張金生聯絡後,由廖金璋載同張金生前去鐘誌釧上開住處與張榮昌協調。張金生到場後,鐘誌釧即指示在場之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作勢毆打張榮昌,製造渠等係為張金生利益而與張榮昌對立談判之假象,張榮昌並配合演出,致張金生誤信為真,過程中張榮昌佯稱張金生需再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賠償金,始願終止系爭工程合約,經協調後再主動降至 200萬元,然張金生仍不接受,張榮昌旋即離去,由鐘誌釧、黃聰仁接續以演戲方式對張金生施詐,黃聰仁為對張金生施壓,接續佯裝外出與張榮昌方面之人員協調,其間,鐘誌釧利用張金生誤信渠等所營造之對立談判假象,在旁遊說張金生提高賠償金額,張金生因之陷於錯誤,同意將賠償金額提高至 120萬元,鐘誌釧見張金生已有動搖,即於同日11時57分許,以上開門號電話與黃聰仁聯絡,告知金額已拉到120 萬元之情,兩人並於電話中商議如何套招再將金額拉高,黃聰仁乃接續於同日12時、12時3 分、12時24分許,在鐘誌釧上址住處巷口某處,與鐘誌釧以電話聯繫,佯裝其正與張榮昌找來之海口「仇兄」黑道分子協調中,鐘誌釧則刻意使在旁之張金生聽聞渠等通話內容或經由鐘誌釧轉述,以營造張榮昌已找來黑道份子出面,且欲找事主張金生直接談判之假象,致張金生誤以為真陷於錯誤,因不願擴大事端,而同意將賠償金額提高至200 萬元。鐘誌釧見張金生同意給付後,並推由張寶國指示張明聰(並無證據證明與鐘誌釧等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同日下午3 時許,載同張金生前往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當場貸得 200萬元現金後,再返回鐘誌釧上開住處,與張榮昌簽立協議書並交付200 萬元現金予張榮昌。嗣因鐘誌釧另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對其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核准實施通訊監察,於監察過程中發現上情,經通知張金生到案後,始循線查獲。
三、案經張金生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又該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擁有處分之權能,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該詰問權既是當事人得處分之權能,自亦得由當事人處分捨棄之。本件以下引用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陳述,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渠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經具結擔保渠等證述之真實性,且上揭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渠等心理狀況,致妨礙渠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又上訴人即被告鐘誌釧、張榮昌(下稱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及渠等辯護人於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況證人張金生、黃聰仁並於原審審理時到庭作證,已確保被告等人之詰問權、對質權,依上開說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 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鐘誌釧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實施通訊監察、錄音,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准在案,有詳載案由、監察電話、對象、時間等之該院10100年度聲監續字第1461號通訊監察書附卷可參(101年度他字第6351號卷《下稱他卷》第 199頁),自屬合法。則依監聽所得錄音,依憑機械力錄製,未經人為操作、不摻雜個人主觀意念,具證據能力;而將上述具有證據能力之監聽所得錄音具體以文字紀錄,屬公務員本於職務製作的紀錄文書,譯文所載內容,並無顯然不可信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規定,亦得為證據。且本件承辦警員依上開通訊監察所得之監聽錄音內容所製作之譯文,業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及渠等辯護人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均不爭執,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又按供述證據係以人之陳述,供為證明其陳述內容之事實之用;證人之陳述,往往因受其觀察力之正確與否,記憶力之有無健全,陳述能力是否良好,以及證人之性格如何等因素之影響,而具有游移性;或言不盡情,或故事偏袒,致所認識之事實未必與真實事實相符。至於非供述證據,則以物(包括一般之物及文書)之存在或狀態為其證據,客觀上已具備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且或係於不間斷、有規律之過程中所取得,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故比較言之,非供述證據應屬優勢證據,其評價上之裁量自較之於供述證據為強;傳聞法則主要之作用在確保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由於傳聞證據有悖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諸原則,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應予排斥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屬傳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規定係規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外觀作為證據,則屬物證之範圍,並無上開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問題,如該文件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經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500號、97年度臺上字第615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及渠等之辯護人對於本院其餘列為本案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58-59頁),亦未就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相關證據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供述證據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其餘據以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故各該非供述證據,均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答辯:㈠被告鐘誌釧固坦承受告訴人張金生委託出面與被告張榮昌協
調系爭工程糾紛,並於100年 12月14日晚間曾與被告張榮昌見面商討系爭工程糾紛,得知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約定翌日見面,復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請張寶國至上開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約定見面地點,將被告張榮昌帶至其廣福路住處,並通知張金生到場協調,然商談未有結果,被告張榮昌即先行離去,而後經與被告黃聰仁通話後,張金生同意以 200萬元與被告張榮昌解決系爭工程糾紛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詐欺犯行,辯稱:我是幫張金生及張榮昌協調,事先並沒有跟張榮昌講好演戲,也沒有派人將張榮昌押走及毆打張榮昌,監聽譯文中所提到「演戲」、「撒庫拉」,意思是如果價格雙方談不攏,看看可否這樣趕快把這件事情解決,我與黃聰仁也沒有要演什麼等語。其選任辯護人並為之辯護以:①依張金生以其子張忠雄名義與被告張榮昌簽立之工程合約書記載,報酬合計1763萬6608元,而前揭工程361之2地號部分,張榮昌已施作完成,惟因法令修改致未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另424 地號部分亦已施工至三樓天花板完成,然因與鄰地所有權人發生糾紛,工程因此延宕等情,業據被告張榮昌供明在卷,因前揭工程大部分由張榮昌施作完畢,經計算結果,認張金生僅支付 810萬元,尚遠低於其實際已施作工程金額,認應再給付300萬 元始為合理,而被告鐘誌釧原本聽信張金生所言,認張榮昌已超額領取工程款,惟經瞭解結果,知曉張金生實際支付金額僅 810萬元,並非所稱之
900 多萬元,被告鐘誌釧瞭解原委後,從中協調,兩造同意張金生再支付200 萬元和解,是被告鐘誌釧係為圓滿處理張金生與張榮昌間之工程款糾紛,並無不法所有意圖,張金生所支付之200 萬元亦全數交予張榮昌,被告鐘誌釧未從中獲取任何報酬,本案處理之方式雖有不當,但確無不法所有意圖;②被告鐘誌釧係為能承攬施作系爭工程,以賺取利潤,方會受託協調系爭工程糾紛,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提及之利潤,實際指承攬工程可賺取之利潤,此由張金生與張榮昌解除承攬契約後,曾與被告鐘誌釧介紹之業者簽立「工程合約書」,嗣後卻以報價太高為由反悔,足證被告鐘誌釧目的確在解決張金生與張榮昌間糾紛,俾其能順利接手工程,並無詐騙張金生錢財之不法意圖;③況依張金生於原審103年4月3日審理時證述內容,張金生同意支付200萬元予張榮昌,純係出於自身考量,並無因被告等人之行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等語。
㈡被告張榮昌則坦承有於 100年12月14日晚間與被告鐘誌釧協
調系爭工程糾紛,復於翌日再至被告鐘誌釧住處與張金生協調,然因未有結果,即行離去,事後張金生同意給付200 萬元賠償金,即與張金生簽立協議書等事實,惟亦矢口否認有何上開共同詐欺犯行,辯稱:我並沒有跟鐘誌釧、黃聰仁等人串通,在鐘誌釧住處時,我並沒有遭人毆打等語;其選任辯護人則為之辯護以:①同案被告黃聰仁雖坦承有演戲,惟其至多是與被告鐘誌釧一起演,當時被告張榮昌並不在場,與之無關,被告張榮昌確未與被告鐘誌釧等人有任何詐欺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②告訴人張金生既主張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依民法第 511條規定,被告張榮昌本有權請求定作人張金生賠償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如若依證人陳柏勳所稱,後續工程係由其完成,後續之施工完畢的工程款約170、180萬元左右,這是不含我的工資等語,以一般工程管理費5%計算,陳柏勳工資大約9萬元(180萬x 5%),則被告張榮昌已施作之工程(含在現場未安裝之材料),金額應有大約764萬6608元(1763萬6608 元-已領810萬元-陳柏勳再施作金額180萬元-9萬元工資),準此,被告張榮昌只向張金生索取報酬200 萬元,遠低於實際已施作工程之金額,足見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亦無不法所得,尚難以論以詐欺罪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張榮昌於98年11月26日,承攬告訴人張金生之系爭工程
),迨至100年12月間,張金生已陸續支付810 萬元工程款予被告張榮昌,然系爭工程仍未完工,張金生認工程進度嚴重延宕而欲終止合約,遂透過友人廖金璋介紹委請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等情,業據被告鐘誌釧、張榮昌供認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張金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其與被告張榮昌間存有系爭工程糾紛,欲與被告張榮昌終止系爭工程合約等情明確(他卷第30頁;原審卷第68 -89頁),亦核與證人廖金璋於偵查時證述:因為被告張榮昌承包張金生兩棟房屋的營造,被告張榮昌沒按照進度走,張金生想跟被告張榮昌解除合約,要找別人做,我想到被告鐘誌釧人不錯,解決很多事情,且同時認識張金生、被告張榮昌,所以我才找被告鐘誌釧來處理等語(他卷第152 頁反面)及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聰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本件工程糾紛是張金生拜託被告鐘誌釧處理,且在100 年12月14日我有看到張金生在被告鐘誌釧家裡泡茶等語(原審卷第105頁反面至第106頁)相符,此外,復有卷附之工程合約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44頁反面至第50頁),自堪認定。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雖否認曾委託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與被告張榮昌間之系爭工程糾紛,並稱其於 100年12月15日前未曾與被告鐘誌釧見面等情(他卷第31頁;原審卷第69頁反面至第70頁、第75頁、第79頁反面),然其證述之上情明顯與上開證人廖金璋、黃聰仁結證內容不符,且參諸被告鐘誌釧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證人張金生於附表編號 5所示之100 年12月14日19時18分許,與被告鐘誌釧於電話中談論系爭工程合約之內容,並相約碰面商討細節,被告鐘誌釧並於電話中表示其看過合約書,另觀之附表編號14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100年12月15日上午9時39分許,猶撥打電話與張金生確認張金生與被告張榮昌相約見面之時間及地點,張金生於該通電話中並提及「我昨天跟你講喔要繳營造場費用的帳單,要拿來給我繳,....」等語,益徵證人張金生於000 年00月00日確有與被告鐘誌釧見面商討本件工程糾紛之處理事宜無訛;再由附表編號18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8分許,打電話予張金生,告以被告張榮昌在其住處,並欲載張金生前來與被告張榮昌協調,張金生亦答稱「要去跟他講嗎?」等語,足徵被害人張金生當時係主動詢問被告鐘誌釧是否要其前去與被告張榮昌商談,設若證人張金生事先並未委託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系爭工程糾紛,其自無必要將其與被告張榮昌間之工程糾紛內容告知被告鐘誌釧並交付合約書,且與被告鐘誌釧就相關細節進一步見面討論,甚至將其與被告張榮昌相約見面之時間、地點據實告知被告鐘誌釧,案發當日並應被告鐘誌釧之請求,前去與被告張榮昌商談,堪認張金生事先確已透過廖金璋介紹而委請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系爭工程糾紛,證人張金生否認上情,顯與事實不符。
㈡被告鐘誌釧受張金生委託後,曾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與被
告張榮昌見面談論系爭工程事宜,另張金生與被告張榮昌約定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在張金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附近僑光橋頭見面交付資料,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見面後,即被帶至被告鐘誌釧上開臺中市西屯區廣福住處,張金生則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8分後某時,經被告鐘誌釧通知後,由廖金璋載往被告鐘誌上開住處,與被告張榮昌協調系爭工程糾紛,然未有結果,被告張榮昌即先行離去,而於同日中午,張金生同意給付200 萬元,復由張寶國委請張明聰於同日下午3 許,載同張金生前往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貸得200 萬元,再返回被告鐘誌釧上開住處,與被告張榮昌簽立終止系爭工程合約之協議書,並當場將200 萬元交付予被告張榮昌等情,亦均為被告鐘誌釧、張榮昌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張金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他卷第30頁,原審卷第68 -89頁),核與證人廖金璋於偵查中證述:100 年12月15日我有帶張金生去被告鐘誌釧家等語(偵卷第37頁反面);證人張明聰於偵查中證述:
於100 年12月15日,我姪子張寶國叫我去張金生家載張金生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領錢,張金生當時有跟我說是蓋房子的問題,要領錢給被告張榮昌等語(他卷第134 -135頁);證人張寶國於偵查中證述:當天張金生拜託我載張金生去銀行,因為我在忙,所以就拜託張明聰載張金生去等語(偵卷第47頁);證人即協議書見證人王津金於偵查時證述:10
0 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鐘誌釧打電話叫我過去,該協議書是我擬的,當場有看到200 萬元的現金,在現場聽說是委託人張金生要給包商張榮昌的等語(他卷第 158頁)相符,復有附表編號18、20、30、32所示被告鐘誌釧持用之上開門號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00年 12月15日協議書影本、張金生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內頁影本、貸放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他卷第7、8至9、10、58-66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鐘誌釧雖辯稱其並未與被告黃聰仁演戲云云,然共同被
告黃聰仁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即受被告鐘誌釧指示,欲共同以演戲方式令被害人張金生同意提高賠償金額,而後從中謀取利益,並於100 年12月15日利用為張金生處理本件系爭工程糾紛之機會,一方面由被告鐘誌釧勸說張金生提高賠償金額,另一方面由黃聰仁假意外出與張榮昌方面人員協調,然實際上被告黃聰仁僅係在被告鐘誌釧上址住處巷口外與被告鐘誌釧通話,並由被告鐘誌釧刻意使在旁之張金生聽聞渠等通話內容及透過被告鐘誌釧轉述,藉以虛構被告張榮昌找來海口仇兄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使張金生誤認為真,心理上產生壓力而答應接受被告張榮昌提出之 200萬元賠償金要求等情,業據證人黃聰仁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鐘誌釧在100 年12月15日前幾天就有打電話跟我提到有人委託被告鐘誌釧調解一件工程糾紛,於100 年12月14日被告鐘誌釧就有打電話告知要做「撒庫拉」,意思就是要演戲給人看,通完電話後,我就有去找被告鐘誌釧見面商量,被告鐘誌釧把張金生與被告張榮昌蓋房子中間發生的事情跟我講,我大約想一下就知道要怎麼做,就由我自己當天在現場隨機應變來演戲,是要演給張金生看,將張金生的和解金額拉高。100 年12月15日當天早上10時或11時,我到被告鐘誌釧住處,去的時候被告張榮昌在那裡泡茶,我在門口有問被告鐘誌釧這件事情現在到底怎麼樣,被告鐘誌釧跟我說張金生等一下就來了,我就跟被告鐘誌釧說讓張金生跟被告張榮昌先講看看,到時候我再看怎麼演,後來張金生來,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有談了一下,被告張榮昌堅持要 300萬元,才願意退出這個工程,但張金生不同意,雙方講的不高興,被告張榮昌就先走了,只剩下張金生,我就跟被告鐘誌釧出來門口講,等會可能要演的部分;張金生原本連 120萬元都不願意拿出來,後來被告鐘誌釧打電話跟我說張金生願意提高到
120 萬元,我就跟被告鐘誌釧商議等一下會假裝跟張金生說對方開口300 萬元,並要被告鐘誌釧不要再插手這件事情,對方要直接去找事主,藉機給張金生壓力,再把賠償金額拉高,我就出去被告鐘誌釧住處門口跟被告鐘誌釧講電話,照剛才講的這樣演,但事實上我並沒有跟被告張榮昌在一起,被告張榮昌這邊也沒有找人出來談,也沒有「仇兄」這個人,後來因為張金生不想惹事,就同意以 200萬元解決等語明確(偵卷第36頁,原審卷第103 -127頁),其間證人黃聰仁與被告鐘誌釧通話之詳情,並有如附表編號9 、19、21、22、23、24、25所示被告鐘誌釧持用之上開門號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佐(他卷第58-66頁),由被告鐘誌釧於100年12月14日20時26分即附表編號 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向證人黃聰仁表示:「這樣你也沒空,我跟你講,我有連絡阿成了,我叫他明天九點來我這裡,有一件事情要辦」、「撒庫拉的而已,可能就有利潤了,我有連絡阿成,阿成在帶一個下來就好了,我們這裡也有兩個在這裡阿.要做撒庫拉的而已」、「若講的成明天就有錢可以拿了」、「又遇到一個有錢人」等語,足認被告鐘誌釧與證人黃聰仁於100 年12月14日即已謀議本案,再依編號1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亦見被告鐘誌釧於遊說被害人張金生將賠償金額提高至 120萬元後,被告鐘誌釧及同案被告黃聰仁猶不滿足,復商議營造對方亦找另一群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藉此給予被害人張金生壓力而再拉高賠償之金額,共犯張寶國亦於同日中午12時2 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告以要拉高被害人張金生之和解金額至150萬元至200萬元(見附表編號22通訊監察譯文),而後被告黃聰仁即佯稱對方要求之賠償金額為 180萬元至200 萬元(見附表編號23通訊監察譯文),足見被告鐘誌釧、黃聰仁、張寶國等人一再謀議如何讓被害人張金生同意提高賠償之金額甚明,被告鐘誌釧辯稱其並未與同案被告黃聰仁合謀演戲,顯與事實不符,而共同被告黃聰仁於原審所為本案係其一人在演之迴護被告鐘誌釧之詞,顯與實情不符,均無可採。
㈣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雖均否認渠等有設計讓被告張榮昌當著
被害人張金生面前遭被告鐘誌釧派人押走,並在被告鐘誌釧住處遭人毆打之橋段,以訛騙張金生。然以,證人張金生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被告張榮昌打電話給我,約說要拿建設公司的收據給我,我就在住處外面的堤防邊跟他碰面,後來有人開 1台黑色賓士車過來,把被告張榮昌拖去車上,車就開走了,之後我到被告鐘誌釧家時,有看到裡面的人一直打被告張榮昌的頭,被告張榮昌都沒有還手等語(他卷第31頁,偵卷第36頁反面,原審卷第73頁反面、第78頁、第86頁)。質之被告張榮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承: 100年12月14日晚上我跟被告鐘誌釧見面時,有談到隔天早上要拿一些資料給張金生,而於 100年12月15日早上在張金生住處外面,我把資料拿給張金生後,就遭人開車帶去被告鐘誌釧住處等張金生等語(偵卷第37頁,原審卷第144頁反面至第145頁)及被告鐘誌釧於原審審理時供認: 100年12月14日晚上我有與被告張榮昌見面協調本件系爭工程糾紛,被告張榮昌有跟張金生約定翌日要見面拿資料,我有請張寶國至該地點將被告張榮昌接到我的住處等語(原審卷第142 -144頁),以及依附表編號10之被告鐘誌釧持用之上開門號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4日22時39分許,於電話中提及「沒阿,阿姜要約他去工地要跟他講要拿錢的事情,為什麼要拿錢要解釋給他聽,他會打給我」、「嘿阿,我就要給阿姜押走了」等語,以及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5日上午 9時39分許,與被害人張金生確認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約定之時間、地點後(見附表編號14通訊監察譯文),隨即前往約定之地點,而當時被告黃聰仁撥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被告鐘誌釧即向被告黃聰仁表示「不然你從我家進去,我去處理,我把他帶回去就好了」等語(見附表編號15通訊監察譯文),隨後復撥打電話告知被告黃聰仁已將被告張榮昌帶走(見附表編號16通訊監察譯文)等內容,堪認被告鐘誌釧於100 年12月14日晚間即已得知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相約隔日見面之事,復於 100年12月15日上午,與共犯張寶國前往約定地點等候,且因被告黃聰仁未即時到場,即由共犯張寶國將被告張榮昌帶至其住處甚明,足認證人張金生上開所證被告張榮昌與之於住處外面堤防邊碰面時遭開黑色賓士車之人拖去車上等情,應屬事實。再者,參之附表編號27、28、2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被害人張金生打電話向之抱怨被告張榮昌配偶打電話指責張金生找人打傷被告張榮昌,並欲提出告訴之事時,並未否認有毆打之事,且表示:「告,我會出來承擔,你不用煩惱啦」等語(見附表編號27通訊監察譯文),旋又撥打電話予被告張榮昌詢問此事,被告張榮昌於電話中回以:「我說要給他處理,要告他阿,我老婆跟他說我老公也沒幹什麼,你叫兄弟押走他,又打他,給他打成這樣」、「對,我跟我老婆講好阿,我跟他說給我打到遍體麟傷阿」等語(見附表編號28通訊監察譯文),其後被告鐘誌釧甚至再打電話予被害人張金生表示「你跟他說太沒分寸啦,不然你跟他說阿釧叫人打他的就好了」等語(見附表編號29通訊監察譯文),亦核與證人張金生上開證述目擊被告張榮昌遭被告鐘誌釧派人打傷乙節相符,堪認證人張金生所證其至被告鐘誌釧住處協調時,有目擊被告張榮昌遭人打傷之情屬實,是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及同案被告黃聰仁等人有設計演出上開橋段以博得被害人信任,以營造渠等係為張金生利益而與張榮昌對立談判假象之事實,亦堪認定。
㈤再者,細繹附表編號21、23、24、25所示被告鐘誌釧持用之
上開門號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黃聰仁刻意在電話中稱:「我說三百不可能,兄弟大家相拉一下,不然就是輸贏而已很簡單嘛,就是戰而已阿,他的意思叫我不要管啦,他說要去找事主啦,我跟他說不可能啦」等語,被告鐘誌釧隨即答稱:「你給他擋一下不行啦喔,我們若是要交朋友的讓人家欺負的我們也不肯啦,對不」等語(見附表編號21通訊監察譯文),另被告鐘誌釧於電話中亦提及「叫海口那個出來講啦」、「聰仁你跟他講,這自己阿叔啦,不要啦,我先跟他講好嗎」等語(見附表編號23通訊監察譯文),參諸被告鐘誌釧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我與被告黃聰仁講附表編號23之通話內容時,張金生在我旁邊,我講「叫海口那個出來講啦」這句話是說給張金生聽等語(偵卷第34頁),甚至於渠等2 人電話中,被告鐘誌釧亦曾詢問被害人張金生:「四點好嗎,現在一點,原則上他們這邊的我們要跟他切斷關係就是下午四點,代書我也叫他到位,你錢要拿來喔,這樣有問題嗎?要開票嗎?不要在叫你兒子開了,他要現金啦」等語(見附表編號25通訊監察譯文),足見被害人張金生當時確係在被告鐘誌釧身旁,且經由聽聞被告鐘誌釧與被告黃聰仁之上開對話內容及透過被告鐘誌釧之轉述,致誤信被告鐘誌釧與被告黃聰仁上開虛構之談判情節,心中產生壓力,而陷於錯誤同意給付200 萬元之賠償金予被告張榮昌無訛。至證人張金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雖證述:我當時沒有因為張榮昌被打,覺得無法完事,而把錢拿出來情形,他被打跟我沒關係,我看他也沒很嚴重;我想說這到底是在演哪一齣,一樣是你們的人為何叫來我面前這裡打頭給我看,我也不知道他們的用意,張榮昌被打,跟我後來答應拿 200萬元出來沒有關係;當天係因被告鐘誌釧跟我說一定要處理,不然走得出去嗎,來到這裡,鳥也飛不出去,我心裡害怕,才答應拿200萬元出來等語(偵卷第36頁背面,原審卷第74、78至7
9 頁),意指其當時並非因見被告張榮昌遭毆打而同意給付
200 萬元,而係因遭被告鐘誌釧恐嚇而同意給付,被告鐘誌釧之辯護人並據此抗辯被害人張金生並無因被告等之上開行為而陷於錯誤等語。惟本件係證人張金生委由被告鐘誌釧出面與被告張榮昌協調,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細繹附表編號1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害人張金生猶主動答應前往被告鐘誌釧住處與被告張榮昌協調系爭工程糾紛,衡情被告鐘誌釧於協調過程中自無出言恐嚇被害人張金生之必要,況被害人張金生當時若主觀上認為係遭被告鐘誌釧等人恐嚇索討財物,衡情其於離開被告鐘誌釧住處而外出籌款時,自得藉機尋求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承辦人員之協助以求脫困,避免再遭被告鐘誌釧等人恐嚇、脅迫,甚至於交付款項而離開被告鐘誌釧住處後,亦得即刻報警,然被害人張金生竟捨此不為,甚至於同日下午1 時36分許,主動撥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詢問關於被告張榮昌配偶欲對其提出傷害告訴之事,已如前述,是證人張金生上開所指遭恐嚇而交付之情節,與常情有悖,是否與事實相符,已屬有疑,且衡之被害人張金生於000年00月00日偵查中作證及103年4月3日原審作證之時,已年屆74、75歲高齡,距離本案案發之時亦即將逾 2年或已逾2 年,以其當時之年齡、記憶,以及時間之久遠,確可能因之無法精確描述、記憶其當時之感受,此由其否認曾委託被告鐘誌釧出面協調系爭工程糾紛,以及於 100年12月15日前曾與被告鐘誌釧見面之情,亦顯與事實有違益明,是證人張金生此部分所為證述核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並無可採,亦無足據為有利被告鐘誌釧等人之認定。
㈥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雖辯稱渠等事先並沒有謀議、串通云云
,惟觀諸附表編號11、12、13所示被告鐘誌釧持用之上開門號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鐘誌釧於 100年12月15日上午8 時55分許,先打電話予共犯張寶國,並向共犯張寶國表示「阿姜還沒打給我阿」等語,復即打電話予被告張榮昌稱「好阿,我茶燒下去了」等語,再於上午9 時26分許,另撥打電話告知張寶國「阿姜來我這裡了咧」,堪認被告鐘誌釧之前即與被告張榮昌約定當天見面,並將此事告知共犯張寶國,且被告張榮昌亦於當日上午 9時26分前即至被告鐘誌釧住處與被告鐘誌釧碰面甚明,而倘被告鐘誌釧之前即與被告張榮昌約定見面,甚至於當日上午9時3分許,猶主動打電話叫被告張榮昌起床,衡情渠等2 人關係並無交惡,被告張榮昌應有意願再與被告鐘誌釧相約碰面協調本件系爭工程糾紛,被告鐘誌釧自無必要於前一日猶特別計畫趁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碰面時,派人將被告張榮昌押走之理。況被告張榮昌與被害人張金生於 000年00月00日上午10時見面前,竟先前往被告鐘誌釧住處與之見面,倘被告鐘誌釧係真心為雙方協調本件工程糾紛,自得主動撥打電話告知被害人張金生此事,並請被害人張金生直接至其上開住處與被告張榮昌協調及拿取相關資料即可,然被告鐘誌釧確於知悉雙方即將見面之時間、地點後,猶於當日上午 9時39分撥打電話予被害人張金生,刻意詢問被害人張金生關於被告張榮昌與其當日約定碰面之時間、地點,甚且再與共犯張寶國前往該處等候,將甫於住處見面之被告張榮昌再押回其上開住處,舉措明顯悖於常情常理,而由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一連串作為觀之,無非係刻意向被害人張金生隱瞞渠2 人當日事先碰面之事,復由被告張榮昌獨自1 人赴約後,再由被告鐘誌釧派人當張金生面前,假意將被告張榮昌押走談判,並於張金生到場談判時,佯裝毆打被告張榮昌,以營造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係對立談判之假象,而取信張金生,顯然係藉以掩飾渠等共謀藉機向張金生詐取財物之目的。再者,倘被告張榮昌事先並未與被告鐘誌釧共謀,而係莫名遭被告鐘誌釧派人強押及打傷,則其對被告鐘誌釧自當存有不滿及恐懼,而於談判未果離開被告鐘誌釧住處後,自得即刻報警尋求協助,或避免再與被告鐘誌釧有所聯繫、接觸,然被告張榮昌竟於當日中午12時42分許,被告鐘誌釧撥打電話告知被告黃聰仁有關被害人張金生願意接受對方提出之和解金額後(見附表編號25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榮昌隨即於12時45分許,主動撥打電話予被告鐘誌釧確認上情(見附表編號26通訊監察譯文),時間點極為巧合,甚且被告張榮昌竟於當日下午1 時37分許,猶能自在地與被告鐘誌釧談論被告張榮昌配偶欲就被告張榮昌遭人押走及打傷乙事提出告訴之事(見附表編號28通訊監察譯文),甚至於當日晚間 6時47分許猶主動前往被告鐘誌釧住處(見附表編號34通訊監察譯文),與一般遭限制自由、傷害之被害人反應有悖;再佐以附表編號
34、3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被告鐘誌釧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附表編號3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張寶國說要先載張金生回去等語(見偵卷第35頁),堪認當日晚間 7時12分前,被害人張金生猶在被告鐘誌釧住處,則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於附表編號34所示通話內容中提及要將之支開、避免看到被告張榮昌之人應即為被害人張金生無訛,倘非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事先謀議以此方式向被害人張金生詐取財物,則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又何必害怕遭被害人張金生發現渠2 人事後碰面之事,益徵被告鐘誌釧及被告張榮昌事先即有向被害人張金生詐取財物之謀議甚明,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㈦本件依被告鐘誌釧於偵查時供認:剛開始我覺得被告張榮昌
要求賠償的事情沒道理,而附表編號19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是指要對張金生拉高價格等語(他卷第 101頁、偵卷第35頁),以及證人黃聰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張金生原本只願意拿出低於120 萬元,後來被告鐘誌釧跟我說張金生願意提高到120萬元,我才跟被告鐘誌釧演戲拉到200萬元等語(原審卷第108頁反面、第119頁反面),且觀諸被告鐘誌釧於附表編號3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B(江秋水):他現在是不要給人家了唷。A (鐘誌釧):他要,他還要跟人家拿一百萬」等語,以及被告鐘誌釧於附表編號8、9、10、19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有利潤的啦」、「撒庫拉的而已,可能就有利潤了」、「又遇到一個有錢人」、「很軟的」、「明天要演戲了」、「現在已經撈到一百二十萬了」等語、共犯張寶國於附表編號22之通話中提到「我們要給他敲到一百五至兩百那裡」等語,可知被告鐘誌釧、黃聰仁、張寶國等人雖知被告張榮昌與張金生間存在工程糾紛,然被告張榮昌初始欲向張金生索求者,不過為1 百萬元,然渠等卻因認知被害人張金生為有錢之人、急欲終止系爭約、容易受騙,另被告張榮昌亦知其施作之系爭工程進度已延宕,終止系爭工程契約時,縱能請求賠償,亦應經詳細核算,不可能動輒高達數百萬元,然渠自始即與被告鐘誌釧合謀以演戲之方式藉機讓張金生提高付金額以詐取財物,是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假裝由被告鐘誌釧派人強行將被告張榮昌押走談判,並於張金生到場談判時,佯裝毆打被告張榮昌,營造被告鐘誌釧與被告張榮昌係對立談判之假象,而取信張金生,藉以掩飾渠等共謀藉機向被害人張金生詐取財物之目的,進而由被告鐘誌釧在旁遊說被害人張金生提高賠償金額至 120萬元,復再與被告黃聰仁以上揭虛構之對話,刻意營造被告張榮昌亦找黑道份子出面談判之假象,而使張金生陷於錯誤,而同意將賠償金額至200 萬元,金額遠高於被告張榮昌一開始所主張之 100萬元,自堪認渠等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為明確。被告張榮昌辯護人雖以前詞主張依民法第 511條規定,被告張榮昌有權於終止系爭承攬契約時向張金生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且依證人即後續為張金生完成系爭工程之陳柏勳所證,本案被告張榮昌業經施作之工程(含在現場未安裝之材料)金額大約764 萬6608元,只向張金生索取報酬200 萬元,遠低於實際已施作工程之金額,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被告鐘誌釧辯護人亦以前詞主張被告鐘誌釧係為圓滿處理張金生與張榮昌間之工程款糾紛,張金生所支付之200 萬元亦全數交予張榮昌,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
查證人陳柏勳於偵查中雖證稱:我一開始跟張金生說每個月25000 元僱用我,我再找工人施工、叫材料,施工完畢的工程款約 l70、180萬元左右,這是不含我的工資,我從101年過年後開始做,做一個月後因為被檢舉違建停了一陣子,後來張金生請議員去講,才又開始復工,做到102年1月結束等語,惟其於同日亦結證:當時承接的毛胚屋,兩棟房屋加起來價值,以當時物價應該在6百萬左右等語(他卷第176頁背面),顯然與辯護人以上開方式計算之價值相去甚遠,而衡之證人陳柏勳於偵查中自陳其係從事裝修、泥作之人,且依其證述之內容,其所稱承包之系爭工程範圍究竟為何,亦不明確,況本案尚有工程延宕之問題需予釐清,辯護人上開計算方式是否正確,顯屬有疑,且被告張榮昌若確如辯護人上開所辯超作甚多尚未請款,其於一開始豈可能僅主張被害人張金生應再補償100 萬元,且又何需配合被告鐘誌釧等人演戲以大幅提高金額。況縱認被告張榮昌就本案工程糾紛尚得另向業主張金生主張權利,被告張榮昌亦應循正當法律途徑以確定其權利之數額,豈能共同以演戲之詐術,致張金生陷於錯誤同意給付款項,是被告張榮昌、鐘誌釧上開辯解均不能合理化其行為,亦不足以此解免被告等罪責。另被告鐘誌釧辯護人雖於本院提出張金生與張榮昌解除承攬契約後,與被告鐘誌釧介紹之業者簽立之「工程合約書」乙份,以證明被告於上開譯文中所提及之利潤,實際指承攬工程可賺取之利潤云云,然被告鐘誌釧於上開譯文中提及「利潤」二字時,分別係與「明天有一件工作要辦啦」、「撒庫拉的而已」等語相連結,顯係意指100 年12月15日演戲之事,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其後承攬工程之事,所辯亦與其後被告鐘誌釧與同案被告黃聰仁間之通話內容均不符合,此部分所辯顯與實情不符,自無足為有利於被告鐘誌釧之認定。
㈧公訴意旨雖亦執證人陳柏勳上開證言,認被告張榮昌向張金
生收取工程款810萬元,已超出斯時未完工房屋 2棟之價值,而認被告張榮昌索取200 萬元補償之舉,均無法律上之理由等語,惟證人陳柏勳並非專業之不動產估價、鑑定人員,且其上開證述係以承接當時之物價估算,此與被告張榮昌原始建造時之支出、價值是否相當,已非無疑,尚無從據其證言逕認被告張榮昌當時確實已有超領工程款情形。再者,證人張金生於檢察官訊問時雖證述:100 年12月15日當天,對方跟我說要300萬元,後來又說要200萬元,但我跟被告鐘誌釧說頂多20萬元解決,實際上我並沒有要賠償被告張榮昌意思,甚至還認為被告張榮昌已經跟我拿了這麼多工程款,應該要還給我一點,但只要被告張榮昌願意解約,我就不要求被告張榮昌賠償等語(偵卷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原審卷第74頁反面、第81頁反面、第84頁反面、第89頁),另被告鐘誌釧於100年12月14日與被告張榮昌見面前,於附表編號 1、2、3 之通話中,雖曾提及:「這樣給人家拿九百多萬,這樣會不會太離譜」、「錢給人家拿超過了」、「都已經給人家拿九百多萬去了,這樣有離譜嗎」等語,然本案被害人張金生當時實際已支付之工程款應為810 萬元,已如前述,則被告鐘誌釧當時自張金生處獲得已支付900 多萬元之資訊顯有出入,則證人張金生上開所證被告張榮昌已超支工程款乙情是否真實已有疑義,被告鐘誌釧所辯其初始聽信張金生所言,始認張榮昌已超額領取工程款等語,尚非全然無據。本案依現有證據資料,既無法證明被告張榮昌就系爭工程確實已超額領取工程款,已無任何再向張金生請求之權利,基於罪疑唯輕之原則,自不能認本案被害人張金生支付之 200萬元,全數屬被告等之詐騙所得,惟參之被告張榮昌於與被告鐘誌釧等人合謀之前,曾主張向被害人張金生請求100 萬元以終止契約,業如前述,則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同案被告黃聰仁與共犯張寶國等人共同以前開詐術,致令被害人張金生提高補償金額,同意支付200 萬元,至少於此差額之範圍內,應屬被告等共同詐欺之不法所得,亦屬明確,上開公訴意旨就此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㈨被告張榮昌辯護人於原審雖聲請證人劉詳銘、林文山到庭為
證(原審卷43頁),然其陳明該等證人之待證事實,均係關於系爭工程延宕之原因,實與本件被告張榮昌是否與被告鐘誌釧、黃聰仁共犯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無涉,並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鐘誌釧、張榮昌上開所辯均無非卸責之詞,無可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之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鐘誌釧、張榮昌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 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僅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鐘誌釧、張榮昌與同案被告黃聰仁、共犯張寶國等人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有新增訂刑法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述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鐘誌釧、張榮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73年度臺上字第1886、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
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有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本案係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先行合謀後,被告鐘誌釧再找來同案被告黃聰仁、共犯張寶國等人參與,並各自分擔扮演不同之角色,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張榮昌與黃聰仁、共犯張寶國等人間縱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就上開犯行,與同案被告黃聰仁、共犯張寶國等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鐘誌釧有如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肆、原審判決認被告鐘誌釧、張榮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依現有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榮昌就系爭工程確實已超額領取工程款,已無任何再向張金生請求之權利,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尚無法認定本案張金生支付之200 萬元全部屬被告等詐騙所得,已如前述,原審判決未審酌及此,認定「鐘誌釧明知張榮昌業已溢領工程款項而並無再向張金生要求賠償之理由」,而認上開 200萬元均屬被告鐘誌釧、張榮昌之詐騙所得,影響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量刑之基礎,即有未洽。被告鐘誌釧、張榮昌提起上訴,均執前詞否認上開犯行,然渠等所辯均不足採信,已如前述,渠等此部分上訴俱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則被告鐘誌釧上訴主張原審之量刑過重,即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鐘誌釧、張榮昌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鐘誌釧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被害人張金生委請其出面與被告張榮昌協調本件系爭工程之機會,與被告張榮昌、黃聰仁及共犯張寶國等人合謀以演戲之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不斷提高賠償金額,不僅有違被害人之付託,並造成被害人更大之損害,實無可取,並兼衡被告鐘誌釧、張榮昌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鐘誌釧於本案基於籌劃主導地位、被告張榮昌參與之情節及渠等素行、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張榮昌所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共犯張寶國等人所涉共同犯本案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林 榮 龍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附表:
┌──┬─────┬───────┬──────────┬──────┐│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對象 │內 容│備 註 │├──┼─────┼───────┼──────────┼──────┤│ 1 │100/12/14 │A :鐘誌釧 │A:我跟你講喔. 人家來│ ││ │17:02:14│ (出) │ 拜託我事情 │ ││ │ │B :江秋水 │B:什麼事情 │ ││ │ │(0000000000)│A:阿姜啦 │ ││ │ │ │B:阿姜 │ ││ │ │ │A:黎明路那裡是不是蓋│ ││ │ │ │ 兩間房子. 那兩間房│ ││ │ │ │ 子蓋這樣給人家拿多│ ││ │ │ │ 少你知道嗎 │ ││ │ │ │B:我不知道 │ ││ │ │ │A:拿九百多萬 │ ││ │ │ │B:嘿. 怎樣. 現在人家│ ││ │ │ │ 拜託怎樣 │ ││ │ │ │A:人家拜託意思就是說│ ││ │ │ │ 不要讓他蓋了. 就算│ ││ │ │ │ 要讓他蓋要經過我們│ ││ │ │ │B:他那個不是放管了嗎│ ││ │ │ │ . 那很久沒做了阿 │ ││ │ │ │A:就沒阿. 錢給人家拿│ ││ │ │ │ 九百多萬去了 │ ││ │ │ │B:是頭仔連在一起那兩│ ││ │ │ │ 間嗎 │ ││ │ │ │A:糖炒栗子旁邊那間有│ ││ │ │ │ 沒有.在上來那間.蓋│ ││ │ │ │ 五樓那個 │ ││ │ │ │B:有抹好了. 沒貼瓷磚│ ││ │ │ │ . 鷹架都拆掉了那間│ ││ │ │ │ 對嗎 │ ││ │ │ │A:對. 這樣給人家拿九│ ││ │ │ │ 百多萬. 這樣會不會│ ││ │ │ │ 太離譜 │ ││ │ │ │B:這樣要怎麼辦 │ ││ │ │ │A:晚上我會叫阿姜來阿│ ││ │ │ │B:幾點 │ ││ │ │ │A:我等一下我先去載小│ ││ │ │ │ 孩. 我等一下可能會│ ││ │ │ │ 叫他來 │ ││ │ │ │B:好 │ ││ │ │ │A:你如果阿姜. 來. 你│ ││ │ │ │ 到這裡就好了. 你不│ ││ │ │ │ 要在做了. 人家也願│ ││ │ │ │ 意賠你聽有嗎. 人家│ ││ │ │ │ 要重新發包重頭來 │ ││ │ │ │B:那不能拿去就好了. │ ││ │ │ │ 不然阿姜一下就答應│ ││ │ │ │ 了 │ ││ │ │ │A:人家業主的意思. 人│ ││ │ │ │ 家剛跟我坐完而已 │ ││ │ │ │B:這樣也不行阿 │ ││ │ │ │A:不要緊. 等一下你幾│ ││ │ │ │ 點會到. 我們兩個先│ ││ │ │ │ 坐啦 │ ││ │ │ │B:我在等我那個朋友 │ ││ │ │ │A:你在那裡 │ ││ │ │ │B:我在黎明路這邊阿 │ ││ │ │ │A:不然你先從我這邊來│ ││ │ │ │ . 我先跟你先坐完. │ ││ │ │ │ 我在叫他從這邊來啦│ ││ │ │ │B:晚一點啦 │ ││ │ │ │A:晚一點.我怕阿姜在 │ ││ │ │ │ 睡覺哩. 不然我先等│ ││ │ │ │ 你回來.我們先坐完.│ ││ │ │ │ 合約書我拿給你看. │ ││ │ │ │ 我們看要怎麼跟他講│ ││ │ │ │ 在跟他講啦 │ ││ │ │ │B:好 │ │├──┼─────┼───────┼──────────┼──────┤│ 2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們里民有一些事情│ ││ │17:54:53│ (出) │ 你要過來聽嗎. 不是│ ││ │ │B :吳棟財 │ 我喔. 人家拜託我處│ ││ │ │(0000000000)│ 理的喔 │ ││ │ │ │B:不是啦. 我不在四張│ ││ │ │ │ 黎咧 │ ││ │ │ │A:這樣沒辦法 │ ││ │ │ │B:幹什麼你跟我講 │ ││ │ │ │A:你的里民阿姜阿 │ ││ │ │ │B:是誰 │ ││ │ │ │A:國寶他姪子那個阿 │ ││ │ │ │B:那個怎樣 │ ││ │ │ │A:給人家蓋房子蓋到一│ ││ │ │ │ 半這樣. 黎明路那兩│ ││ │ │ │ 間有沒有 │ ││ │ │ │B:那我知道. 現在是怎│ ││ │ │ │ 樣 │ ││ │ │ │A:錢給人家拿多少去了│ ││ │ │ │ 你知道嗎 │ ││ │ │ │B:拿多少 │ ││ │ │ │A:九百多萬. 你看那等│ ││ │ │ │ 多久了說 │ ││ │ │ │B:現在人家要怎麼弄 │ ││ │ │ │A:我跟你講啦. 其實我│ ││ │ │ │ 也想說庄裡的人啦. │ ││ │ │ │ 我開給跟我拜託這個│ ││ │ │ │ 人的條件兩種啦. 一│ ││ │ │ │ 種就是說阿姜你錢就│ ││ │ │ │ 拿完了. 你退出不要│ ││ │ │ │ 蓋了. 另外叫別人來│ ││ │ │ │ 蓋. 我也不要給你追│ ││ │ │ │ 究錢的事情了. 第二│ ││ │ │ │ 點阿姜你若要繼續做│ ││ │ │ │ . 就是以後你要請錢│ ││ │ │ │ . 要驗收. 要幹什麼│ ││ │ │ │ 都要經過我阿釧 │ ││ │ │ │B:喔. 這樣公道阿 │ ││ │ │ │A:兩條路讓他走啦. 這│ ││ │ │ │ 樣應該是不吃虧. 我│ ││ │ │ │ 這樣跟他講. 國寶說│ ││ │ │ │ 很好了啦. 如果聰明│ ││ │ │ │ 的人就放棄就好了. │ ││ │ │ │ 錢給人家拿超過了 │ ││ │ │ │B:好啦.我回來在來講 │ ││ │ │ │ 好嗎 │ ││ │ │ │A:好啦. 原則上我會用│ ││ │ │ │ 這樣處理啦 │ ││ │ │ │B:好啦 │ ││ │ │ │A:因為事主拜託我的人│ ││ │ │ │ 也同意這樣處理啦 │ ││ │ │ │B:好啦 │ │├──┼─────┼───────┼──────────┼──────┤│ 3 │100/12/14 │A :鐘誌釧 │B:他現在是不要給人家│ ││ │18:02:35│ (出) │ 了唷 │ ││ │ │B :江秋水 │A:他要. 他還要跟人家│ ││ │ │(0000000000)│ 拿一百萬 │ ││ │ │ │B:業主都沒跟他說你錢│ ││ │ │ │ 拿超過了 │ ││ │ │ │A:有阿. 怎麼沒有. 說│ ││ │ │ │ 給人家說你要叫我戰│ ││ │ │ │ 爭也需要子彈阿 │ ││ │ │ │B:總金額看多少阿 │ ││ │ │ │A:總金額包括追建的還│ ││ │ │ │ 沒蓋到有沒有差不多│ ││ │ │ │ 一千三左右 │ ││ │ │ │B:那不是都還沒抹 │ ││ │ │ │A:對阿. 都已經給人家│ ││ │ │ │ 拿九百多萬去了. 這│ ││ │ │ │ 樣有離譜嗎 │ ││ │ │ │B:這樣就很難說 │ ││ │ │ │A:人家業主兩條路讓他│ ││ │ │ │ 選擇. 第一條就是說│ ││ │ │ │ 你全部退掉. 你都不│ ││ │ │ │ 用了. 我要叫別人去│ ││ │ │ │ 做了. 但是錢你已經│ ││ │ │ │ 拿去就拿去. 我不要│ ││ │ │ │ 在追究了 │ ││ │ │ │B:阿姜怎麼說 │ ││ │ │ │A:我就還沒跟他講阿. │ ││ │ │ │ 第二條就是你要繼續│ ││ │ │ │ 做. 但是以後監工的│ ││ │ │ │ 部分就是我這邊去跟│ ││ │ │ │ 你追了. 要請錢你要│ ││ │ │ │ 經過我. 我認為合理│ ││ │ │ │ . 我才要給你請 │ ││ │ │ │B:插手這個有效嗎 │ ││ │ │ │A:看有沒有利潤.這個 │ ││ │ │ │ 很富有 │ ││ │ │ │B:喔好阿 │ │├──┼─────┼───────┼──────────┼──────┤│ 4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在那裡 │ ││ │18:09:34│ (出) │B:我在家裡咧 │ ││ │ │B :廖繼堅 │A:你過來我這裡一下好│ ││ │ │(0000000000)│ 嗎 │ ││ │ │ │B:什麼事情 │ ││ │ │ │A:阿姜的事情啦. 人家│ ││ │ │ │ 拜託事情啦. 蓋房子│ ││ │ │ │ 的事情 │ ││ │ │ │B:你聯絡不到他的人喔│ ││ │ │ │A:有. 聯絡到了. 他也│ ││ │ │ │ 要過來我這裡了. 黎│ ││ │ │ │ 明路那兩間你知道嗎│ ││ │ │ │ . 那給人家蓋這樣. │ ││ │ │ │ 阿姜給人家拿九百多│ ││ │ │ │ 萬咧 │ ││ │ │ │B:喔好啦 │ │├──┼─────┼───────┼──────────┼──────┤│ 5 │100/12/14 │A :鐘誌釧 │A:我之後合約書我有看│ ││ │19:18:14│ (出) │ 我想一想喔. 我的感│ ││ │ │B :張金生 │ 覺是乾脆直接叫他放│ ││ │ │(0000000000)│ 棄. 你覺得咧 │ ││ │ │ │B:他叫放棄這樣喔 │ ││ │ │ │A:不然你這個. 你合約│ ││ │ │ │ 書上面沒寫日期哩你│ ││ │ │ │ 知道嗎 │ ││ │ │ │B:嘿 │ ││ │ │ │A:沒寫何時完工你知道│ ││ │ │ │ 嗎 │ ││ │ │ │B:嘿. 沒寫到 │ ││ │ │ │A:你讓他拖個兩三年. │ ││ │ │ │ 我們也不利咧.你聽 │ ││ │ │ │ 懂我的意思嗎.我在 │ ││ │ │ │ 那看一看. 我突然想│ ││ │ │ │ 到這一點你知道嗎. │ ││ │ │ │ 你的感覺咧 │ ││ │ │ │B:對阿. 叫他放棄. 前│ ││ │ │ │ 幾天我跟他講他不肯│ ││ │ │ │ 咧 │ ││ │ │ │A:你在家裡嗎 │ ││ │ │ │B:嘿.我在家裡 │ ││ │ │ │A:我從你那裡下去好了│ ││ │ │ │B:不然你去我兒子車行│ ││ │ │ │ 那裡.我過去那裡.我│ ││ │ │ │ 兒子車行你知道喔 │ ││ │ │ │A:我知道. 就轉角那個│ ││ │ │ │ 咩.橋頭那個嗎 │ ││ │ │ │B:嘿 │ ││ │ │ │A:我給你們考慮的應該│ ││ │ │ │ 是對啦 │ ││ │ │ │B:好 │ │├──┼─────┼───────┼──────────┼──────┤│ 6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在那裡 │ ││ │19:20:08│ (出) │B:七彩阿 │ ││ │ │B :張寶國 │A:我跟你講. 他現在約│ ││ │ │(0000000000)│ 我要去他兒子車行那│ ││ │ │ │ 裡坐. 我先下去跟他│ ││ │ │ │ 坐一下 │ ││ │ │ │B:好 │ │├──┼─────┼───────┼──────────┼──────┤│ 7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明天有要去那裡嗎│ ││ │19:33:55│ (出) │B:明天 │ ││ │ │B :劉修誠 │A:明天早上差不多九點│ ││ │ │(0000000000)│ 至十點有要去那裡嗎│ ││ │ │ │B:應該沒有吧 │ ││ │ │ │A:沒有. 你可能要來我│ ││ │ │ │ 這裡一下喔. 有一個│ ││ │ │ │ 工作 │ ││ │ │ │B:好阿 │ │├──┼─────┼───────┼──────────┼──────┤│ 8 │100/12/14 │A :鐘誌釧 │A:明天差不多九點至十│ ││ │20:24:33│ (入) │ 點之間有一件工作要│ ││ │ │B :林弘容 │ 辦啦 │ ││ │ │(0000000000)│B:不然我看怎樣好了 │ ││ │ │ │A:有利潤的啦 │ │├──┼─────┼───────┼──────────┼──────┤│ 9 │100/12/14 │A :鐘誌釧 │A:你明天九點至十點那│ ││ │20:26:02│ (出) │ 裡你在新家那邊嗎 │ ││ │ │B :黃聰仁 │B:不一定咧 │ ││ │ │(0000000000)│A:怎麼不一定. 你不是│ ││ │ │ │ 明天要弄過去嗎 │ ││ │ │ │B:對阿. 我約十點阿 │ ││ │ │ │A:這樣你也沒空. 我跟│ ││ │ │ │ 你講. 我有連絡阿成│ ││ │ │ │ 了. 我叫他明天九點│ ││ │ │ │ 來我這裡. 有一件事│ ││ │ │ │ 情要辦 │ ││ │ │ │B:怎樣 │ ││ │ │ │A:撒庫拉的而已. 可能│ ││ │ │ │ 就有利潤了. 我有連│ ││ │ │ │ 絡阿成. 阿成在帶一│ ││ │ │ │ 個下來就好了. 我們│ ││ │ │ │ 這裡也有兩個在這裡│ ││ │ │ │ 阿. 要做撒庫拉的而│ ││ │ │ │ 已 │ ││ │ │ │B:好阿 │ ││ │ │ │A:若講的成明天就有錢│ ││ │ │ │ 可以拿了 │ ││ │ │ │B:好阿 │ ││ │ │ │A:又遇到一個有錢人 │ ││ │ │ │B:誰 │ ││ │ │ │A:你等一下有要下來嗎│ ││ │ │ │B:有阿 │ ││ │ │ │A:我現在在西屯路七彩│ ││ │ │ │ 這裡有事情過去一下│ ││ │ │ │ . 你下來見面我在跟│ ││ │ │ │ 你講. 很軟的 │ ││ │ │ │B:好 │ │├──┼─────┼───────┼──────────┼──────┤│ 10 │100/12/14 │A :鐘誌釧 │B:你去跟他坐的怎樣 │ ││ │22:39:36│ (入) │A:就是不要讓阿姜做了│ ││ │ │B :江秋水 │ 啦. 明天要演戲了 │ ││ │ │(0000000000)│B:幾點要去 │ ││ │ │ │A:九點半吧 │ ││ │ │ │B:要去工地嗎 │ ││ │ │ │A:應該是在那邊演戲吧│ ││ │ │ │B:你是阿姜先跟他講. │ ││ │ │ │ 那個在打電話叫你去│ ││ │ │ │ 這樣唷 │ ││ │ │ │A:沒阿. 阿姜要約他去│ ││ │ │ │ 工地要跟他講要拿錢│ ││ │ │ │ 的事情. 為什麼要拿│ ││ │ │ │ 錢要解釋給他聽. 他│ ││ │ │ │ 會打給我 │ ││ │ │ │B:那個會打給你唷 │ ││ │ │ │A:嘿阿. 我就要給阿姜│ ││ │ │ │ 押走了 │ ││ │ │ │B:好 │ │├──┼─────┼───────┼──────────┼──────┤│ 11 │100/12/15 │A :鐘誌釧 │A:我在家裡喔 │ ││ │08:55:05│ (出) │B:他有說幾點嗎 │ ││ │ │B :張寶國 │A:阿姜還沒打給我阿 │ ││ │ │(0000000000)│B:這樣我出去吃飯一下│ ││ │ │ │A:好 │ │├──┼─────┼───────┼──────────┼──────┤│ 12 │100/12/15 │A :鐘誌釧 │A:還在睡喔 │ ││ │09:03:58│ (出) │B:起來了 │ ││ │ │B :張榮昌 │A:好阿.我茶燒下去了 │ ││ │ │(0000000000)│B:好 │ │├──┼─────┼───────┼──────────┼──────┤│ 13 │100/12/15 │A :鐘誌釧 │A:阿姜來我這裡了咧 │ ││ │09:26:21│ (出) │B:好. 我等一下馬上下│ ││ │ │B :張寶國 │ 去好嗎 │ ││ │ │(0000000000)│ │ │├──┼─────┼───────┼──────────┼──────┤│ 14 │100/12/15 │A :鐘誌釧 │A:是跑去那裡阿 │ ││ │09:39:15│ (出) │B:誰 │ ││ │ │B :張金生 │A:他阿 │ ││ │ │(0000000000)│B:誰跑去那裡 │ ││ │ │ │A:阿姜阿 │ ││ │ │ │B:阿姜等一下會來我這│ ││ │ │ │ 裡. 說十點要過來我│ ││ │ │ │ 這裡 │ ││ │ │ │A:你怎麼沒有打給我 │ ││ │ │ │B:我要打給你. 你電話│ ││ │ │ │ 就進來了 │ ││ │ │ │A:他有約你唷 │ ││ │ │ │B:約十點要拿那個. 我│ ││ │ │ │ 昨天跟你講喔要繳營│ ││ │ │ │ 造場費用的帳單. 要│ ││ │ │ │ 拿來給我繳. 我現在│ ││ │ │ │ 有打電話給建築師. │ ││ │ │ │ 建築師跟我說你不要│ ││ │ │ │ 繳收起來. 你跟他騙│ ││ │ │ │ 說你要繳不要緊. 你│ ││ │ │ │ 就單子給他收起來 │ ││ │ │ │A:你說幾點 │ ││ │ │ │B:他約十點 │ ││ │ │ │A:在那裡. 在你那裡嗎│ ││ │ │ │B:要去橋頭這裡. 我家│ ││ │ │ │ 這個橋頭這裡 │ ││ │ │ │A:好.這樣我知道 │ │├──┼─────┼───────┼──────────┼──────┤│ 15 │100/12/15 │A :鐘誌釧 │B:你在那裡 │ ││ │09:59:37│ (入) │A:黎明路僑光橋頭這裡│ ││ │ │B :黃聰仁 │B:黎明路僑光橋頭要怎│ ││ │ │(0000000000)│ 麼走 │ ││ │ │ │A:你現在在那裡 │ ││ │ │ │B:我從松竹路一直來阿│ ││ │ │ │A:不然你從我家進去. │ ││ │ │ │ 我去處理. 我把他帶│ ││ │ │ │ 回去就好了 │ ││ │ │ │B:不要啦.我來 │ ││ │ │ │A:黎明路你知道嗎 │ ││ │ │ │B:我知道阿 │ ││ │ │ │A:你就從我家出去黎明│ ││ │ │ │ 路右轉. 第二個加油│ ││ │ │ │ 站是不是一間全國對│ ││ │ │ │ 不. 第二個加油站那│ ││ │ │ │ 裡 │ ││ │ │ │B:好 │ ││ │ │ │ │ │├──┼─────┼───────┼──────────┼──────┤│ 16 │100/12/15 │A :鐘誌釧 │A:從家裡過來啦 │ ││ │10:06:30│ (出) │B:你帶走了喔 │ ││ │ │B :黃聰仁 │A:帶走了 │ ││ │ │(0000000000)│B:好 │ │├──┼─────┼───────┼──────────┼──────┤│ 17 │100/12/15 │A :鐘誌釧 │A:我快到家了 │ ││ │10:07:20│ (入) │B:好 │ ││ │ │B :林弘容 │ │ ││ │ │(0000000000)│ │ │├──┼─────┼───────┼──────────┼──────┤│ 18 │100/12/15 │A :鐘誌釧 │A:董仔我跟你講. 他在│ ││ │10:18:10│ (出) │ 那裡講他的委屈你聽│ ││ │ │B :張金生 │ 有嗎 │ ││ │ │(0000000000)│B:他都會這樣 │ ││ │ │ │A:不要緊. 他人在這裡│ ││ │ │ │ 了. 你走上來橋頭那│ ││ │ │ │ 裡. 我去載你 │ ││ │ │ │B:要去跟他講嗎 │ ││ │ │ │A:嘿. 我去載你 │ ││ │ │ │B:好 │ │├──┼─────┼───────┼──────────┼──────┤│ 19 │100/12/15 │A :鐘誌釧 │B:怎樣 │ ││ │11:57:28│ (出) │A:現在已經撈到一百二│ ││ │ │B :黃聰仁 │ 十萬了 │ ││ │ │(0000000000)│B:現在已經拿到一百二│ ││ │ │ │ 十萬了 │ ││ │ │ │A:沒有. 已經拉到一百│ ││ │ │ │ 二十了. 你聽有嗎 │ ││ │ │ │B:我等一下會跟他說對│ ││ │ │ │ 方開口三百. 我跟他│ ││ │ │ │ 說不可能啦. 我就跟│ ││ │ │ │ 他說釧董. 不然叫我│ ││ │ │ │ 們不要插手啦. 人家│ ││ │ │ │ 要直接去找事主啦 │ ││ │ │ │A:好 │ ││ │ │ │B:你聽有意思嗎. 你就│ ││ │ │ │ 跟他說要. 我就現在│ ││ │ │ │ 直接跟他們喊一喊. │ ││ │ │ │ 你聽有意思嗎. 既然│ ││ │ │ │ 來了. 我跟他們喊一│ ││ │ │ │ 喊. 叫他們都退駕啦│ ││ │ │ │ . 不然他們也找一組│ ││ │ │ │ 人要找事主輸贏這樣│ ││ │ │ │ 而已 │ ││ │ │ │A:現在已經拉到一百二│ ││ │ │ │ 了 │ ││ │ │ │B:好啦. 我在拉一些 │ ││ │ │ │A:好 │ │├──┼─────┼───────┼──────────┼──────┤│ 20 │100/12/15 │A :鐘誌釧 │A:在那裡 │ ││ │11:59:04│ (出) │B:我在清水 │ ││ │ │B :王津金 │A:那個下午兩點的時候│ ││ │ │(0000000000)│ 熱鬧你不過來嗎 │ ││ │ │ │B:你是愛的呼喚嗎 │ ││ │ │ │A:對. 然後還有一樣工│ ││ │ │ │ 作要給你做 │ ││ │ │ │B:好啦. 兩點前我到 │ ││ │ │ │A:因為他們這個就是蓋│ ││ │ │ │ 房子的糾紛你知道嗎│ ││ │ │ │ . 我給他處理好了. │ ││ │ │ │ 可能要寫切結書啦. │ ││ │ │ │ 可能要麻煩你 │ ││ │ │ │B:好 │ │├──┼─────┼───────┼──────────┼──────┤│ 21 │100/12/15 │A :鐘誌釧 │A:你說他們的意思怎樣│ ││ │12:00:07│ (出) │B:我現在人在這裡啦 │ ││ │ │B :黃聰仁 │A:他們的意思怎樣你講│ ││ │ │(0000000000)│B:他們意思要三百啦. │ ││ │ │ │ 我跟他說不可能啦. │ ││ │ │ │ 那事情就不是像他們│ ││ │ │ │ 所說的這樣. 他的意│ ││ │ │ │ 思是說阿姜也做那麼│ ││ │ │ │ 久了. 對員工怎樣. │ ││ │ │ │ 我跟他說那都不管啦│ ││ │ │ │ . 我說我出來就是要│ ││ │ │ │ 完事而已. 你們中間│ ││ │ │ │ 怎樣我都不管. 他就│ ││ │ │ │ 是要三百. 我說三百│ ││ │ │ │ 不可能. 兄弟大家相│ ││ │ │ │ 拉一下. 不然就是輸│ ││ │ │ │ 贏而已很簡單嘛. 就│ ││ │ │ │ 是戰而已阿. 他的意│ ││ │ │ │ 思叫我不要管啦. 他│ ││ │ │ │ 說要去找事主啦. 我│ ││ │ │ │ 跟他說不可能啦 │ ││ │ │ │A:你給他擋一下不行啦│ ││ │ │ │ 喔. 我們若是要交朋│ ││ │ │ │ 友的讓人家欺負的我│ ││ │ │ │ 們也不肯啦對不 │ ││ │ │ │B:我知道. 我現在就是│ ││ │ │ │ 跟他講不可能啦. 既│ ││ │ │ │ 然我出來管了. 那裡│ ││ │ │ │ 面有一個我認識的. │ ││ │ │ │ 我跟他說既然我出來│ ││ │ │ │ 插手了. 人家阿伯仔│ ││ │ │ │ 也確定人家拿那麼多│ ││ │ │ │ 錢了. 我多那個出來│ ││ │ │ │ 是要完事. 叫他不要│ ││ │ │ │ 管這樣而已 │ ││ │ │ │A:我跟你講. 你跟他講│ ││ │ │ │ 我們這邊若要完事就│ ││ │ │ │ 是一百二十萬處理掉│ ││ │ │ │ . 但是馬上寫. 我們│ ││ │ │ │ 不要在拖. 現金我們│ ││ │ │ │ 馬上拿給他啦. 馬上│ ││ │ │ │ 寫我們不要拖了. 你│ ││ │ │ │ 跟他講看看. 你馬上│ ││ │ │ │ 打給我 │ ││ │ │ │B:我現在在這裡咩. 我│ ││ │ │ │ 等一下打給你 │ │├──┼─────┼───────┼──────────┼──────┤│ 22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 我們要給他敲│ ││ │12:02:40│ (入) │ 到一百五至兩百那裡│ ││ │ │B :張寶國 │A:我知道 │ ││ │ │(0000000000)│ │ │├──┼─────┼───────┼──────────┼──────┤│ 23 │100/12/15 │A :鐘誌釧 │B:一百八啦. 他說沒有│ ││ │12:03:35│ (入) │ 若 在繼續就兩百啦.│ ││ │ │B :黃聰仁 │ 兩百至一百八啦. 不│ ││ │ │(0000000000)│ 然他在繼續做也不只│ ││ │ │ │ 一百八兩百啦 │ ││ │ │ │A:好. 我等一下給你電│ ││ │ │ │ 話啦 │ ││ │ │ │B:他現在意思說. 若沒│ ││ │ │ │ 拿這一百八也不要緊│ ││ │ │ │ 啦. 兩百也不要緊啦│ ││ │ │ │A:他說沒拿也不要緊就│ ││ │ │ │ 對了. 他也要繼續給│ ││ │ │ │ 他做啦. 也不只要拿│ ││ │ │ │ 這些啦 │ ││ │ │ │B:對啦. 他現在叫仇兄│ ││ │ │ │ 來講的意思是這要啦│ ││ │ │ │A:叫海口那個出來講啦│ ││ │ │ │B:現在仇兄他們要出來│ ││ │ │ │ 插手啦 │ ││ │ │ │A:聰仁你跟他講. 這自│ ││ │ │ │ 己阿叔啦. 不要啦. │ ││ │ │ │ 我先跟他講好嗎 │ ││ │ │ │B:好 │ │├──┼─────┼───────┼──────────┼──────┤│ 24 │100/12/15 │A :鐘誌釧 │B:你現在怎樣. 現在仇│ ││ │12:24:48│ (入) │ 兄也來到這裡了咧 │ ││ │ │B :黃聰仁 │A:現在在叫他兒子來啦│ ││ │ │(0000000000)│ . 要給他兒子知道一│ ││ │ │ │ 下. 原則上他是沒問│ ││ │ │ │ 題啦. 但是他兒子很│ ││ │ │ │ 屎咧. 我跟他講利害│ ││ │ │ │ 關係給他聽咩 │ ││ │ │ │B:沒啦. 你看怎樣. 因│ ││ │ │ │ 為我給人家答應了你│ ││ │ │ │ 知道嗎. 不然人家仇│ ││ │ │ │ 兄來這裡了你知道嗎│ ││ │ │ │ . 看能不能快一點. │ ││ │ │ │ 不然我一直坐在這裡│ ││ │ │ │ 泡茶也不是辦法哩 │ ││ │ │ │A:好 │ │├──┼─────┼───────┼──────────┼──────┤│ 25 │100/12/15 │A :鐘誌釧 │A:我跟你講. 你跟他講│ ││ │12:42:03│ (出) │ 啦. 等我們的電話. │ ││ │ │B :黃聰仁 │ 原 則上都沒問題了.│ ││ │ │(0000000000)│ 我現在找代書. 你叫│ ││ │ │ │ 他們後面什麼動作都│ ││ │ │ │ 不要做了喔. 若做下│ ││ │ │ │ 去就包括我們了喔 │ ││ │ │ │B:沒啦. 我聽有啦. 現│ ││ │ │ │ 在是OK還是不OK │ ││ │ │ │A:有啦 │ ││ │ │ │B:我現在胸脯拍下去. │ ││ │ │ │ 人家就是對我了 │ ││ │ │ │A:不要緊. 你胸脯給他│ ││ │ │ │ 拍下去啦 │ ││ │ │ │B:是有辦法嗎. 釧董 │ ││ │ │ │A:有啦 │ ││ │ │ │B:那錢到時候我拿不出│ ││ │ │ │ 來.我是很難過喔 │ ││ │ │ │A:不會啦. 我不會讓你│ ││ │ │ │ 難過啦. 那OK啦 │ ││ │ │ │B:現在要怎麼跟他講 │ ││ │ │ │A:你就跟他說下午等我│ ││ │ │ │ 們的電話. 代書到了│ ││ │ │ │ 時候 │ ││ │ │ │B:不用啦. 我給他約四│ ││ │ │ │ 點啦好嗎 │ ││ │ │ │A:(問張仔: 四點好嗎│ ││ │ │ │ . 現在一點. 原則上│ ││ │ │ │ 他們這邊的我們要跟│ ││ │ │ │ 他切斷關係就是下午│ ││ │ │ │ 四點. 代書我也叫他│ ││ │ │ │ 到位.你錢要拿來喔.│ ││ │ │ │ 這樣有問題嗎. 要開│ ││ │ │ │ 票嗎. 不要在叫你兒│ ││ │ │ │ 子開了. 他要現金啦│ ││ │ │ │ ) │ ││ │ │ │B:要開票. 你要叫誰去│ ││ │ │ │ 軋 │ ││ │ │ │A:好啦.這樣四點啦 │ ││ │ │ │B:多少 │ │├──┼─────┼───────┼──────────┼──────┤│ 26 │100/12/15 │A :鐘誌釧 │B:方便講話嗎 │ ││ │12:45:03│ (入) │A:你講.OK啦 │ ││ │ │B :張榮昌 │B:OK喔 │ ││ │ │(0000000000)│A:四點要簽啦 │ │├──┼─────┼───────┼──────────┼──────┤│ 27 │100/12/15 │A :鐘誌釧 │B:我請教你喔. 現在阿│ ││ │13:36:24│ (入) │ 姜他老婆打電話來問│ ││ │ │B :張金生 │ 我啦. 說我叫人打他│ ││ │ │(0000000000)│ . 打到全身是傷 │ ││ │ │ │A:那你都不用管他啦 │ ││ │ │ │B:我說我不知道啦. 說│ ││ │ │ │ 要去法院告我啦. 告│ ││ │ │ │ 傷害啦. 這樣你看怎│ ││ │ │ │ 麼辦 │ ││ │ │ │A:那你都不用理他. 就│ ││ │ │ │ 下午就要跟他寫了 │ ││ │ │ │B:到時候他如果去告咧│ ││ │ │ │A:告我會出來承擔. 你│ ││ │ │ │ 不用煩惱啦 │ ││ │ │ │B:好啦 │ │├──┼─────┼───────┼──────────┼──────┤│ 28 │100/12/15 │A :鐘誌釧 │B:剛剛打給我老婆. 跟│ ││ │13:37:46│ (出) │ 我老婆投 │ ││ │ │B :張榮昌 │A:哭么. 你老婆說打電│ ││ │ │(0000000000)│ 話恐嚇他 │ ││ │ │ │B:沒啦. 就他打來跟我│ ││ │ │ │ 老婆投訴說我給他恐│ ││ │ │ │ 嚇三百 │ ││ │ │ │A:你老婆說要告他. 說│ ││ │ │ │ 要去法院. 大家要驗│ ││ │ │ │ 傷怎樣 │ ││ │ │ │B:我說要給他處理. 要│ ││ │ │ │ 告他阿. 我老婆跟他│ ││ │ │ │ 說我老公也沒幹什麼│ ││ │ │ │ . 你叫兄弟押走他. │ ││ │ │ │ 又打他. 給他打成這│ ││ │ │ │ 樣 │ ││ │ │ │A:你跟你老婆講好嘿 │ ││ │ │ │B:對. 我跟我老婆講好│ ││ │ │ │ 阿. 我跟他說給我打│ ││ │ │ │ 到遍體麟傷阿 │ ││ │ │ │A:好. 四點在過來喔 │ ││ │ │ │B:好. 剛剛打來跟我老│ ││ │ │ │ 婆講阿. 我叫他不要│ ││ │ │ │ 理他阿. 又被我老婆│ ││ │ │ │ 罵阿 │ ││ │ │ │A:好 │ │├──┼─────┼───────┼──────────┼──────┤│ 29 │100/12/15 │A :鐘誌釧 │A:對方還有在打給你嗎│ ││ │14:37:16│ (出) │B:誰 │ ││ │ │B :張金生 │A:就阿姜他們還有在打│ ││ │ │(0000000000)│ 嗎 │ ││ │ │ │B:沒咧 │ ││ │ │ │A:因為我有打給他跟他│ ││ │ │ │ 說幹你娘. 不要在那│ ││ │ │ │ 邊講那些有的沒的啦│ ││ │ │ │B:有在打去你那裡嗎 │ ││ │ │ │A:沒啦. 我打給他的 │ ││ │ │ │B:喔. 沒有打來我這裡│ ││ │ │ │ 啦 │ ││ │ │ │A:喔. 這樣就好了 │ ││ │ │ │B:他老婆有啦. 他老婆│ ││ │ │ │ 在哭爸啦 │ ││ │ │ │A:那不用理他啦. 那等│ ││ │ │ │ 一下順便寫一寫就好│ ││ │ │ │ 了 │ ││ │ │ │B:他老婆打電話來說. │ ││ │ │ │ 我為什麼叫人打他啦│ ││ │ │ │A:你跟他說太沒分寸啦│ ││ │ │ │ . 不然你跟他說阿釧│ ││ │ │ │ 叫人打他的就好了 │ ││ │ │ │B:我有跟他說我不知道│ ││ │ │ │A:說不知道就好了喔 │ ││ │ │ │B:好 │ │├──┼─────┼───────┼──────────┼──────┤│ 30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 我現在先要去│ ││ │14:42:39│ (入) │ 載他了. 載他去銀行│ ││ │ │B :張寶國 │ 了 │ ││ │ │(0000000000)│A:好 │ │├──┼─────┼───────┼──────────┼──────┤│ 31 │100/12/15 │A :鐘誌釧 │A:最新的喔. 改領現金│ ││ │15:35:31│ (出) │ 了 │ ││ │ │B :黃聰仁 │B:這樣喔 │ ││ │ │(0000000000)│A:銀行的經理在那邊等│ ││ │ │ │ 他了 │ ││ │ │ │B:好阿 │ │├──┼─────┼───────┼──────────┼──────┤│ 32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他們進去了咧│ ││ │16:05:43│ (入) │A:不要緊. 王代書在那│ ││ │ │B :張寶國 │ 裡先讓他寫 │ ││ │ │(0000000000)│B:好 │ │├──┼─────┼───────┼──────────┼──────┤│ 33 │100/12/15 │A :鐘誌釧 │A:你在那裡 │ ││ │17:57:52│ (出) │B:你在家裡喔 │ ││ │ │B :張榮昌 │A:你在那裡啦 │ ││ │ │(0000000000)│B:我在庄仔吃飯一下 │ ││ │ │ │A:好. 你吃好從我這邊│ ││ │ │ │ 過來. 這事情咱們大│ ││ │ │ │ 家完事一下 │ ││ │ │ │B:好 │ │├──┼─────┼───────┼──────────┼──────┤│ 34 │100/12/15 │A :鐘誌釧 │B:那個在那邊哈拉. 沒│ ││ │18:47:37│ (出) │ 有給他處理走. 等一│ ││ │ │B :張榮昌 │ 下看到我 │ ││ │ │(0000000000)│A:好. 我叫他走 │ ││ │ │ │ │ │├──┼─────┼───────┼──────────┼──────┤│ 35 │100/12/15 │A :鐘誌釧 │B:釧兄. 我先載他回去│ ││ │19:12:25│ (入) │ 了喔 │ ││ │ │B :張寶國 │A:好. 你先載他回去 │ ││ │ │(0000000000)│ │ │└──┴─────┴───────┴──────────┴──────┘